【法律书籍PDF推荐】| 王利明《违约责任新发展》:构建中国自主合同法知识体系的扛鼎之作
王利明《违约责任新发展》
王利明教授深耕合同法领域三十载,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呈现违约责任制度最新发展。作为中国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王利明教授参与了《合同法》《民法典》等重要立法工作,1996年出版的《违约责任论》曾为我国合同法制定提供重要参考。时隔三十年,教授结合《民法典》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全新规则体系,撰写《违约责任新发展》一书,系统阐述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发展趋势,成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立足中国实践构建本土性规则,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违约责任制度深深植根于本土实践,针对司法实践中大量采用违约金责任的现状,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细化的违约金调整规则,防止法官不当适用;为避免定金责任异化为赌博行为,对定金数额、适用情形作出严格限制。《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关于替代交易合理性判断、继续性定期合同可得利益计算、违约获利返还等规则,均体现了对我国交易实践的精准回应,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约责任制度体系。
融合国际先进经验,展现违约责任制度的国际性视野。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积极借鉴《销售合同公约》《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示范法的先进经验。《民法典》第584条继受可预见性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完整规定替代交易法与市场价格法的适用关系,有限承认违约获利返还制度,使我国违约责任制度既保持本土特色,又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以救济充分性为核心,实现对非违约方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确立的填平原则贯穿违约责任始终,赔偿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涵盖生产利润、经营利润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允许当事人选择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等救济方式,且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同时主张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充分保障非违约方的交易预期。
兼顾公平与效率,构建科学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违约责任制度在充分填补非违约方损失的同时,通过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合理限制赔偿范围,避免过度加重违约方责任。例如,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与有过失规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实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平诚信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