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拍卖公告税费说明重大误解,买受人能否申请变更税额?

编者按
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拍卖,但不能申请变更税费承担方式
阅读提示:当网络司法拍卖文字说明存在瑕疵、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当税费计算方式存在瑕疵时,买受人能否不申请撤销拍卖而申请变更税费缴纳方式?本期,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果税费说明存在瑕疵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买受人可以请求撤销拍卖,但不得请求变更税费承担方式。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决
案件来源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拍卖公告中未明确注明应由被执行人交纳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但最终又要求买受人承担,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的,买受人撤销司法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民天经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执复5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产的本次拍卖能否撤销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因拍卖中的重大事项未公布或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的,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实践中,通常将拍卖所得款项的全部作为执行款,也即将拍卖房产的正常过户交易税费设置为由买受人承担,与此不同的是,消费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价款均包括了该套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开发商收取商品房价款后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等以开取购房发票)。涉及本案,福州中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某安公司名下的房产,本质上系强制被执行人某安公司完成销售行为以清偿所负债务,但福州中院在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并未说明拍卖的价格是否包含土地增值税,只简单的备注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在正常的购房消费中,通常土地增值税等是包含在购房价款中,但福州中院在拍卖公告中对此并未特别提示,造成买受人误以为应由其缴纳的税款仅为房产过户时产生的交易税费,买受人并不知道竞买成功后,除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过户税费,其还要代某安公司缴纳相当于成交价1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故本次拍卖因福州中院在文字说明中并未特别提示买受人还需另外负担本应由企业交纳的各项税费(正常购房系包含在购房价款中),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买受人撤销本次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
2、抵债人在申请抵债前向法院及税务部门咨询过税费标准,但实际税费标准又改变的,抵债人可以撤回以物抵债申请。
案例二:《江门市新会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瑞升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一案执行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5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以物抵债裁定能否撤销。2015年1月16日,瑞升公司向江门中院提出申请称:(一)由于本案执行标的一再流拍,而标的物又不可分割,执行法规又不允许将执行标的抵债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本案的另外一个优先权债权人又反悔表示不接受以拍卖标的抵债,因此,本申请人确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接受以物抵债的。而以物抵债,就意味着本申请人不但原投入的数千万元资本不能实现回收,还要借资5000万元支付抵债标的债权差额,并且还要支付超过1900万元的税费。以超过一亿多元的投入去承接一块前景未卜的土地,其风险之高是有目共睹的。瑞升公司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其在申请抵债前向江门中院、拍卖机构、税务部门了解相关税费问题,被明确告知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6%的核定征收率。瑞升公司向广东高院提交的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年11月4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复印件中附件《江门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计费一览表(2013年3月)》显示,商住用地“增值税(卖方负担)”为6%。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上述税费计算表作为拍卖文件公开提供给竞买人,瑞升公司以此信息为据申请以物抵债。但根据2016年9月6日江门市地税局的复函,土地增值税按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应缴税款为61832555.37元,滞纳金为2496864.14元,且税款滞纳金随逾期缴交的天数的增加继续增大。缴交6千余万元巨额税费为代价接受以物抵债,并非瑞升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瑞升公司对本案以物抵债存在重大误解,以物抵债的结果对瑞升公司亦显失公平,广东高院撤销本案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3、网络司法拍卖中,公示内容约定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违反《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纠正。
案例三:《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42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时,涉及因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相应主体应分别承担各自部分税费。执行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就税费承担问题,理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河池中院在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时,通过《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介绍》等向社会公示,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河池中院公示的税费承担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但广西高院、河池中院并未对税费的具体承担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即作出认定,并未明确指出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内容,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河池中院应当重新审查处理。
4、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明确且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属于超出买受人预见的税费,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
案例四:《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5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交易规则或习惯来看,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司法拍卖中应当说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拍卖财产的瑕疵和权利负担等类似信息应当为被执行人掌握。本案中,执行法院明确要求爱华医院提供案涉土地相关材料,爱华医院也承诺自行承担资料不齐造成的不利后果。但是,爱华医院并未举证其提供了与案涉土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情况,《拍卖公告》未对该笔税费欠缴情况进行说明和提示,《评估报告》也未说明该欠缴情况及其对土地评估价格的影响。基于对《拍卖公告》《评估报告》披露信息的信赖,金创盟公司在参与竞买时对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有预期应属正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竞买人一般无法从税务机关查询到被执行人欠税信息,即金创盟公司一般无法自行查询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情况。因此,在爱华医院未披露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下,由金创盟公司承担拍卖时不属于权属交易行为产生的且无法预见的1579094.1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据此,竞买人一般仅对权属变更本身形成的税费负担有合理预见。城镇土地使用税虽与案涉土地直接关联,但竞买人对需要补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不会有预见,且其本身属于爱华医院纳税义务范畴。如若未经特别说明,即要求金创盟公司承担该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据此,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能够预见的权属变更税费,原则上尚且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超出竞买人预见的税费更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除非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特别约定。本案中,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应由其法定纳税人爱华医院承担,而非买受人金创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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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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