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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卡+代理+要牌器”:网络棋牌APP涉赌又涉诈

“房卡+代理+要牌器”:网络棋牌APP涉赌又涉诈

本文作者:吴研 垦丁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2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书,2025年4月30日裁定。

案件介绍

1.涉案人员
被告人黄某豫:赌博APP开发及实际运营人。
被告人洪某:负责房卡销售、结算等平台运营工作。
被告人蔡某凤:平台代理,发展赌客并组织参赌。
2. 案件情况
2021年底至2023年4月,黄某豫开发并运营一款包含“斗地主”“炸金花”等玩法的网络游戏APP,通过出售房卡、搭建“亲友圈”、发展代理等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形成层级分佣的网络赌场模式。
圈主在该APP内建立亲友圈,作为最高级别的代理招募赌客及下级代理,代理可以根据各自情况继续招募赌客和为其名下赌客设置为下一级代理,并设置不同百分比的提成。赌客的上下分则由发展赌客的代理完成,一分一元。
同时,黄某豫在开发过程中获取带有“要牌器”的作弊版本,通过控制发牌结果参与赌局,并安排他人配合输赢,掩盖异常,以此操控赌局输赢并获利,累计非法获利数额867万余元。
洪某、蔡某凤分别通过销售房卡、发展赌客、组织参赌等方式参与该赌博平台运营并抽头获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豫通过“要牌器”控制赌局输赢,虚构公平随机环境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洪某、蔡某凤组织他人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关键

1. 棋牌游戏平台的赌场化改造
本案通过房卡和“亲友圈”将玩家组织进相对封闭的赌局空间,再叠加代理体系进行扩张。圈主、代理逐级发展下线,并对赌资流转和抽成比例形成控制,这种结构使赌博活动具备持续经营和层级管理特征,已经明显超出一般个体赌博的范畴,属于典型的网络赌场运作模式。

2. 层级代理体系:组织性扩张与抽头机制的核心
平台通过“圈主—代理—赌客”的层级结构进行扩张:上级可发展下级代理并设定抽成比例;赌资充值、提现也依附发展赌客的上级代理完成;抽头通过“赢家抽成”“台费”等方式实现持续盈利。
该模式强化了赌博活动的组织性与持续性,使平台不再是单一赌局,而是具备裂变扩张能力的经营体系,强化“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
3. “要牌器”突破随机性:从赌博到诈骗的关键转折
赌博的核心在于结果的随机性,而本案中,行为人通过“要牌器”直接控制发牌结果,使赌局结果可被操控。
在此基础上,参赌人员基于“正常对局”的错误认识参与游戏,实际却处于被操控的输赢环境中,行为性质已从赌博转变为“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诈赌行为。
但是,存在争议的是,本案仅以诈骗罪追究洪某豫的刑事责任,在计算其违法所得时,却同时计算了利用“要牌器”诈赌所得的867万余元和售卖赌博APP房卡的获利118.7万余元,在评价逻辑上未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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