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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参考模版)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参考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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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1 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 号,业内简称 21 号文)即将正式实施。新规中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对知情同意签署规则、知情同意书必备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麻精药品知情同意书签署新规变化(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旧版管理文件(2005 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 号)仅规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含第二类精神药品;且要求"使用"麻精药品的门诊患者即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非仅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癌痛/慢痛是须建立专用病历的硬性场景)。21 号文做了相关调整:
  •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先行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知情同意书》,除需载明就诊人信息和其本人签字外,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得套开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使用麻精药品需按医嘱定期复诊;过期、未使用的麻精药品及其废贴、空安瓿应当交回;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知情同意书》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

    结合新规,相关表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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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2026新规下麻精药品规范管理及使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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