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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机协同环境下用“插件”思维构建开庭方案

在人机协同环境下用“插件”思维构建开庭方案

本文是笔者此前《AI 正在重写法律服务的生产方式》的续篇。[1]前文讨论 AI OS(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如何形成案件事实、法律分析和诉讼文书等前序成果;本文讨论这些成果进入具体庭审后,如何按照庭审规程重新组织为一份可以现场执行的开庭方案。

实务中,开庭方案常被写成两种极端:一种很简单,只列争议焦点、证据目录和几句辩论意见,进入法庭调查后,代理人仍要临场寻找和组织材料;一种又很复杂,几乎装入起诉状、答辩状、案件分析、证据全文和检索报告,看似完备,开庭时却找不到当前环节所需内容。前者不足以支撑庭审执行,后者不过是一份换了名称的案卷汇编。

与此相比,能够沿着庭审规程逐环节展开的方案并不多见:即庭审推进到哪一个环节,方案就提供该环节需要的材料、动作和应对,其余内容只保留索引。本文的着力点就在此。一是用“插件”思维重新组织庭前成果,把文书、证据、检索成果和应对方法做成可以按庭审节点调用的模块;二是以庭审规程为轴线,让每个模块落在具体程序环节,而不是沿案卷结构平铺。前者解决材料如何组织,后者解决方案与庭审如何衔接;两者结合,开庭方案才能从案卷摘要变成既能统摄庭前成果、又可直接用于庭审的执行文件。

本文所称开庭方案,是代理人围绕一次具体庭审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它汇总庭前代理工作成果,并按照庭审规程转化为现场执行动作。它不同于法院内部的案件审理报告,不纳入裁判作出后的结案分析、执行安排和再审评估;庭审结束前后需要落实的材料、期限、方式和后续程序节点,仍应记录。它不替代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也不重抄庭前文书;它要解决的是,已经形成的成果在哪个节点使用、怎样使用,以及对方提出不同意见时如何应对。

一、开庭方案以庭审规程为底板

以庭审规程为底板,不是把民事诉讼法抄进方案,而是先弄清庭审按什么顺序推进、每个环节要解决什么问题,再决定庭前形成的材料放在哪里、以什么方式使用。

(一)先看庭审要解决什么问题

这里所称庭审规程,并非一部统一名为《民事庭审规程》的文件,而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法院实际运行流程共同形成的审理顺序。庭审通常从身份核对开始,随后进入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事实询问,最后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这个顺序不是简单的仪式安排:当事人陈述要固定诉讼请求、基本事实和抗辩意见;举证质证要解决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以及能够证明什么;法庭辩论则要解决已经调查的事实应如何适用法律。每个环节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开庭方案的内容也应当随之变化。

(二)每份材料只回答当前环节的问题

把庭审节点看作一个接口(interface),接口提出的问题就是:此时法官需要听什么、看什么、判断什么。庭前形成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律检索报告和代理意见,则是可以接入这些接口的材料“插件”(plug-in,亦写作 plugin)[2]。

材料本身写得完整,不代表在每个环节都能直接使用。起诉状和答辩状主要用于当事人陈述,重点是把请求、事实和抗辩讲清;证据目录进入举证质证,要能够迅速找到证据编号、证明目的、页码和原件;法律依据及论证与案例检索报告主要用于法庭辩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调用,而不是在陈述阶段整段展开。

同一份合同在举证阶段用于核对真实性和内容,到辩论阶段才用于解释条款和论证责任承担,表达方式并不相同。这就是“插件”思维的实际含义:材料随庭审节点接入,只回答当前环节的问题。

(三)从案卷分析到开庭方案

案卷分析成果通常按照案件信息、事实经过、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证据审查、法律检索和代理思路展开。这个顺序适合把案件研究透,却不同于法官主持庭审的顺序。若直接把案卷分析当作开庭方案,代理人可能已经写出完整论证,庭上仍要临时判断“现在该说哪一段、证据在第几页、对方提出异议后如何回应”。

从案卷分析到开庭方案,需要完成三步转换:先确定当前庭审节点,再找出该节点真正需要的材料,最后把材料匹配到可以直接执行的动作,例如陈述哪几项要件事实、出示哪组证据、引用哪一页,以及对方提出异议时如何应对。

因此,案卷分析成果是索引底稿,开庭方案是在具体节点上的调用方法。

(四)庭审规程给主线,方案还要留出分支

庭审有法定主线,但实际审理可能合并、调整甚至省略某些环节(如庭审辩论),也可能因为对方证据突袭、提出程序异议或者法官临时发问而改变节奏。开庭方案不能写成照着念的剧本,而应当以庭审规程为主线,在关键节点写明“如果出现某种情况,下一步怎么做”。

这一点也决定了书面方案的价值:它要让承办律师、协办律师和当事人在现场知道各自负责什么,遇到新情况时从哪里调取材料和依据,而不只是把庭审安排留在个人记忆里。

二、与庭前材料、代理意见的分工

一般来说,案件进入庭审前,已经形成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和各类申请意见等庭前材料;围绕庭审,还需要形成一份内部使用的开庭方案;庭审中或者庭审后,又可能需要发表、提交代理意见。这三类成果都与案件处理有关,但承担的任务和功能不同。

(一)庭前材料固定主张和事实依据

庭前材料主要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程序材料。起诉状、答辩状和补充意见用于固定诉讼请求、事实主张与抗辩意见;证据材料用于说明当事人准备证明什么、依据哪些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以及回避、管辖异议等申请,则解决诉讼主体资格和程序事项。

这些庭前材料可以承担实质论证,也可以直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初步判断,但其基本任务是为庭审提供已经形成的主张、事实和证据基础。而开庭方案不重复这些内容,只从中提取庭审需要调用的要点和索引。

(二)开庭方案把已有材料转换为庭审动作

开庭方案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内部使用的庭审执行文件,负责汇总庭前工作成果,并确定哪个环节陈述什么、出示哪组证据、引用哪一页材料,以及对方提出异议时如何回应。

该文件不再承担重新论证案件的任务,也不替代庭前文书;已经写在起诉状、答辩状或者证据目录中的内容,方案只保留必要提示和索引。开庭方案不提交法院;法院要求提交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或者代理意见的,应当另行制作对外文件,不能把内部方案改换名称后直接提交。

(三)代理意见集中论证庭审中的核心问题

代理意见是上位概念,既包括代理人当庭发表的意见,也包括庭后书面提交的意见;代理词是代理意见的书面形式,不是与代理意见并列的另一类文件。代理意见的文件名称应当按照实际功能确定:庭审没有进行实质辩论,或者法院要求以书面方式替代辩论的,提交的文件称“代理意见”或者“代理词”;已经进行辩论,庭后仅补充未充分展开内容的,称“补充代理意见”。

在内容上,代理意见应当围绕庭审形成的争议焦点,把核心观点集中论证到位,重点回应新争点(或者庭审中核心争议点)、对方的关键抗辩以及尚需法院审查认定的要件事实或者抗辩事实,不再把庭前材料原文搬入。

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仍是代理工作的主战场。实践中,确有法院在庭审次日或者当日作出判决,庭后意见不能替代当庭表达;即使需要提交,也应尽可能在庭后当日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四)内部底稿与对外文件分层管理

事实综述[3]是内部事实底稿,负责完整梳理已知事实、证据来源和风险;事实状态追踪表[4]用于逐项管理证明状态、证据缺口和待核实事项;证据目录是对外提交文件,负责以证据为索引说明证明对象与证据内容;开庭方案是庭前成果的汇总与庭审执行文件,负责把上述成果接入庭审节点;代理意见则是代理人当庭发表或者庭后书面提交的对外意见。

若案件事实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制作时间轴或者法律关系图等可视化说明文件,但并非每案必备,使用 XMind、Obsidian Canvas 等工具,或者具备多模态能力的大语言模型均可。

通常的工作顺序是:先通过事实综述查明事实基础,再据要件事实或者抗辩事实编列证据目录,随后按庭审规程制作开庭方案;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庭后根据法院要求和实际辩论情况,提交代理意见或者补充代理意见。

三、一审开庭方案的程序展开

一审开庭方案不能只把“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些阶段名称抄一遍,每一个节点都要继续回答四个问题:法院此时要解决什么问题,我方使用哪些材料,由谁完成什么动作,对方或者法官出现不同意见时如何应对。只有写到这一层,开庭方案才是可以照着执行的庭审安排。

(一)庭前与开庭准备

1.庭前准备。开庭前的准备首先要解决能否顺利进入庭审的问题。方案应当列明授权委托手续是否完备、证据原件由谁保管和携带、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能否当庭演示、开庭地点和时间是否已经确认、异地开庭的交通和住宿如何安排,以及法院是否已经组织庭前会议。

如果证据原件不在我方手中,方案还要写明持有情况、缺失原因、庭审中如何说明、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或者采取其他补强措施;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则应提前确认原始载体、登录账号、播放设备和展示方式,避免到举证时才临时寻找。

2.开庭准备。开庭当日的程序性事项,方案只需抓住可能影响审理进行的部分。身份核对时,要同时核对主体资格、授权范围和代理手续;发现瑕疵的,应当立即评估是当庭补正、申请延期还是另行说明。

另外,当事人准备提出回避、管辖异议或者其他程序申请的,应当在相应节点写清申请依据、提出时机和可能后果。法庭纪律、审判组织告知、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式化内容,一般不进入开庭方案,以免把真正需要执行的安排淹没。

(二)事实调查

3.当事人诉辩。法庭调查开始后,当事人陈述的任务不是把起诉状或者答辩状重新读一遍,而是让法官迅速知道我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双方已经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以及准备通过证据解决的事实。原告应当围绕请求权基础逐项陈述要件事实,被告应当围绕抗辩权基础陈述抗辩事实,第三人则陈述与其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以合同付款请求为例,方案不应只写“对方欠款未付”,而应分别落到合同成立并生效、我方已经履行、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对方未按约付款等要件事实。

承前所述,开庭方案中的陈述部分应当写成一份可直接使用的提纲,而不是完整论证稿。每一项事实后面标明相应证据编号,出现争议时提示由谁回答、是否当庭补充,涉及委托人可能构成自认的事实,还要预先确认陈述边界。对法官已经清楚的事实可以一句带过,对我方必须证明而现有证据仍有缺口的事实,则要单独标记并写入应对,不能等到对方提出异议后再临时解释。

4.举证质证。进入举证质证后,证据目录仍是基本索引。举证顺序原则上按照证据目录执行;目录能够调整的,优先回改目录。庭前举证后因诉讼方案重大调整、补充实质证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举证组织的情况,需要重新安排的,在开庭方案中另列举证调整方案,写明原因、调整后的组合和顺序,并评估是否回改证据目录。方案不逐项转录证据编号、名称、证明目的、页码和原件情况,而是直接链接证据目录,重点写明本方重点证据及证明链条和对方质证应对预案。[5]

多份证据共同证明同一事实的,要写明相互印证关系;单份证据涉及多项事实的,要说明本次使用哪一部分。证明链条和关键衔接事实应写清,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页码回到证据目录查阅。

质证准备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展开。完整质证意见保留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底稿中;方案重点提示关键证据的核查问题、当庭质证重点和对方反驳时的回应,例如原件是否出示、来源和时间是否清楚、电子数据载体和完整性是否得到说明、是否存在选择性截取、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

对方当庭提交新证据时,方案先保留质证、要求合议庭指定举证期限、申请提交反驳证据等基本动作,不为展开逾期举证的完整攻防方法而挤占庭审执行内容。

5.发问与补充。对于法院可能询问的要件事实,按“问:……;答:……”逐项预判;对于尚未调查但直接影响请求权基础或者抗辩基础的事实,再准备我方发问提纲。发问不是重复已查清事实,而是补足构成要件空白。提纲先写整组发问目的,再列发问对象、问题和追问,不要求每个问题重复目的。法院可能省略发问环节的,写清是否申请及理由;法官临时发问纳入“可能询问的要件事实”统一预判。

(三)辩论与陈述

6.争议焦点预判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庭审实际形成的争议焦点展开。方案可以先根据诉辩意见和事实调查情况预判争议焦点,再按焦点形成庭审辩论意见,采用“法律规定—本案事实—小结论—对方可能主张及回应”的结构。引用证据的,写明证据编号或者链接证据目录,不搬入全文和AI OS来源;未充分展开又影响裁判的核心问题,庭后通过代理意见或者补充代理意见说明。[6]

7.调解与最后陈述。调解事项由承办律师在庭前与委托人确认调解底线并记录确认情况;底线以上且符合委托人利益的方案,可以作为可接受范围;无法取得确认记录的,提示承办律师补充。调解不成的,写明请求法院作出的处理。最后陈述围绕预判争议焦点作简要陈述,说明调解不成后请求法院作出的处理,不重复全部辩论意见。

(四)庭后事项

庭审结束后,及时核对笔录,并记录法院要求提交的材料、对象、期限、方式、承办人、送达确认和后续程序期限,防止庭后程序权利失效。[7]庭后事项由代理人根据法院要求当庭记录,庭前不预设。

对于庭审时间不足、对方提出程序异议、需要延期审理或者再次开庭等突发情况,方案不必预写全部答案,但应标明可调取回应的材料、证据和法律依据;涉及延期、补充举证或者再次开庭的,当场记录法院意见和期限。证据原件无法出示的,归入庭前证据准备和补强处理。

四、二审开庭方案的程序差异

二审方案不是重写上诉状或者答辩状。二审审理范围围绕上诉请求展开,除第二审程序章另有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8]方案先判断法院可能采用的审理方式,核对哪些判项进入二审、哪些部分未被上诉、双方是否独立上诉或者超出上诉范围,再把已有文书、证据和庭审动作放到相应节点。已有文书完成实体论证的,方案不重复;发现漏项,优先回填相应诉讼文书。

(一)审理方式与审理范围

1.审理方式判断。根据二审传票、书面审理通知、案件材料和法院沟通情况,判断可能开庭还是不开庭。确定开庭的,继续填写事实调查、辩论与陈述;确定不开庭的,重点办理书面意见、补充材料和沟通记录,不填写没有实际发生的庭审栏目。

2.审理范围核对。AI 助理在后台维护“二审审理轴”,[9]核对争议判项、上诉请求、已有文书、证据材料、事实调查或者陈述方式、庭审辩论、对方可能主张及我方回应。核对结果不单独写入方案,而在相应庭审节点落实;发现上游文书遗漏的,回填上诉补充意见、答辩意见或者其他诉讼文书。

(二)庭前与书面审理准备

3.新增事项与程序申请。二审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理由的实体论证,写入上诉补充意见或者证据材料,方案通过“申请材料”链接相应申请书和证据目录。申请询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申请开庭审理的,写明申请时点、事项和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也应写明事实线索和调查方向。申请书只保留名称和插件链接,不重复摘录全文。

4.开庭与不开庭的应对。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但不等于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或者新理由就必然不开庭。[10]希望开庭的,应结合重大事实争议、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当庭质证等情形提出申请并与合议庭沟通,保留记录。法院确定不开庭的,书面代理意见成为主要表达载体;需当庭询问、演示或者质证的事项,先作为申请开庭的论证内容,确定开庭后再回到事实调查节点。法院坚持不开庭的,继续通过补充材料和沟通记录争取。

(三)事实调查与庭审辩论意见

5.事实调查。二审事实调查按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和事实询问准备。诉辩意见根据上诉状、答辩状和一审裁判情况写重点分析;举证质证围绕二审新证据、原有证据的重新说明和对方证据展开;事实询问围绕上诉争议、原审遗漏和对方陈述矛盾设置。原判决错误和已有文书完成的论证不重复,只保留链接和调用提示。

6.庭审辩论意见。二审辩论按争议判项或者争议焦点逐项形成,采用“原判决结论及理由—原判决错误所在—正确结论—请求二审处理—对方可能主张及回应”的结构。完整法律论证留在上诉状、补充意见、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中,方案只写当庭使用的核心结论、证据链接和回应要点。

7.调解与最后陈述。与一审相同,调解部分写明调解底线、调解底线确认记录和调解不成后的处理;最后陈述落到上诉请求和处理结果,可以简要概括重要事实和核心权利,不再重复全部论证。

(四)庭后事项

8.材料提交与方案边界。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核对笔录,确认补充意见、反驳证据或者后续材料的期限;不开庭审理的,应当确认书面意见、证据和补充材料的提交期限、收件方式以及后续询问安排,并保留提交记录。二审裁判作出后的分析、执行和再审评估,属于结案报告或者其他后续办案文件,不纳入开庭方案。

五、开庭方案的详略与落地

前面主体方法之后,还有两个辅助问题:一是开庭方案如何取舍详略,二是如何与 AI OS 协同落地。两者不改变前述方法,只影响方案能否稳定、高效使用。

(一)方案撰写的详略取舍

笔者认为,开庭方案的详略程度,应以是否影响开庭当日的材料调用、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和突发应对为标准。影响这些环节的,应写得具体、可以直接执行;只用于理解背景、已由其他文书论证的,保留链接或者索引即可。

具体而言,庭审节点、重点证据及证明链条、对方质证应对预案、争议焦点、庭审辩论意见和应急预案应当写清;证据编号、页码、原件、原始载体和证明对象链接证据目录,不逐项抄录。完整法律论证留在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补充意见等文件中,必要法律依据列明法条、要点和出处;程式化事项和与庭审执行无关的材料不写入方案。

一个值得注意的做法是,在起草阶段可以把尚未核实的事实、法条、案例或者材料标为“待核实”,但该状态只能存在于初稿。定稿前必须完成核实并经论证后决定是否使用;确实无法核实又可能影响庭审的,应当准备替代陈述、替代证据或者放弃使用该材料的预备方案,并写明对方提出异议时的应对。定稿后的方案不应保留悬而未决的事项。

(二)从 AI OS 成果到开庭方案

开庭方案与 AI OS 的协同,不是让 AI 重新论证案件,而是把 AI OS 前序形成的成果按庭审节点重新组织成一份可执行文件。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另行写入独立的《AI 助理协同工作规则附件》,在人机交互过程中交由 AI 助理协同处理。

1.调用前序成果。AI OS 前序成果已经包括事实综述、法律分析、诉讼方案、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和检索报告。开庭方案不重复制作,而是按庭审程序把可直接使用的部分作为“插件”接入;只有争点预判、攻防分析、对方主张预判和庭审动作等尚未形成文书成果的内容,才由承办律师另行写入。

AI OS 形成的各项成果,经由开庭方案进入相应庭审节点并转化为具体动作。如果把 AI OS 衔接各类办案成果的方式类比为一个软件系统,开庭方案就是这些成果进入庭审后的“庭审执行界面”。

2.固定庭审模板。接入前序成果,先把一审、二审的庭审节点、可调用的插件类型、重点分析内容和庭审动作固定为模板。模板确定某节点调用哪类成果、完成什么动作,不要求逐项登记文书段落或者证据页码。协同规则以独立附件保存,模板首部只作索引提示。成熟后,再沉淀为相应 Skill 技能,减少重复设计。

3.按节点填入索引。处理具体案件时,AI OS 将已有“插件”按索引填入对应节点,如陈述调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举证质证调用证据目录及质证意见,辩论调用法律分析或者代理意见,程序事项调用申请书。索引指向原文,不重复搬入方案。

4.撰写个案攻防。模板填入后,承办律师结合个案补充我方回应、重点证据及证明链条、对方质证应对预案、发问提纲、庭审辩论意见和应急预案;前序插件没有覆盖的,回填案件法律分析、诉讼方案或者补充制作诉讼文书。举证顺序原则上按证据目录执行;因诉讼方案重大调整、补充实质证据等需要重新安排的,另列调整后的举证方案和顺序。

5.前序材料质量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第(十九)条[11]要求,AI OS 在前序环节通过 Skill 技能和系统记忆等工具控制,已形成法律和案例可溯源、事实分析以在卷证据为依据的硬性要求,避免 AI 幻觉;对 AI OS 辅助生成的诉讼文书,按要求完成核验和说明。

开庭方案据此直接调用前序成果,不再另设一套平行的质量控制程序;但承办律师仍须在定稿前核对调用关系、个案攻防等内容。

6.保留动态修订。开庭方案写作方法本身并非固定不变。每经历一次庭审,或者遇到法律法规修改、程序规则调整、类案裁判观点变化,都应当对方案、模板和 Skill 技能进行回顾。

属于个案处理差异的,留在个案复盘中;具有复用价值的,记入变更清单;涉及方法、模板或者 Skill 技能规则调整的,分别修订并保留版本记录;涉及 AI OS 的,还应同步更新法规原文库、技能规则和模板版本等系统要素。

结语

开庭方案不是把庭前材料简单堆在一起,而是把案件研究、证据准备、程序申请和现场应对,分别放到庭审规程确定的节点上,使庭前工作最终落到开庭当日的具体行动。它既汇总庭前代理工作的成果,又在庭审现场承担材料调用和行动统筹功能;庭后还要根据实际庭审情况,把偏差和经验回填到模板、技能和知识库中。

开庭方案的写作方法据此不断修订和完善,与 AI OS 协同的开庭方案,也从一次性文本变成可以持续完善的办案工具。

尾注

[^1]: 笔者注:AI OS 的具体内容参见笔者此前发表的文章《AI 正在重写法律服务的生产方式》,https://mp.weixin.qq.com/s/rrxLujyogipFZXP7qP-Riw。
[^2]: 这里所称“接口”和“插件”,均借用软件工程用语,分别对应 interface 与 plug-in(plugin)。
[^3]: 笔者注:本文所称“事实综述”,是律师内部形成的叙述性事实底稿。它按照时间顺序或者法律关系,完整记录已知事实及其来源、有利与不利事实、争议与待核实事项,并尽可能标明对应的证据和证明状态。它既服务于请求权基础或者抗辩基础的梳理,也为证据目录、开庭方案和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提供共同的事实基础。事实综述属于内部文件,不提交法院;定稿后建议交委托人确认,以固定代理人已经掌握并准备陈述的事实范围,降低代理人当庭陈述与委托人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风险。事实综述反映的是代理人的事实梳理结果,不当然成为法院认定的事实。
[^4]: 笔者注:本文所称“事实状态追踪表”,是对案件全部待处理事实逐项登记并持续更新的内部管理表。每行原则上登记一项可以独立判断的客观事实,基本栏目可以包括事实命题、事实类型、利益属性、事实来源、证明状态、举证责任、对应证据、风险缺口和最后更新时间。它解决的不是“案件发生了什么”,而是“每一项事实现在是否已有证据支撑、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缺口在哪里、下一步还要补什么”。证明状态可以分为已证、待证、争议、存疑和无须证明;合同是否无效、是否构成违约等法律评价,不直接写成事实,而应拆解为相应的事实基础。该表不提交法院,也不替代证据目录,主要用于生成调查清单、证明对象、举证质证安排和庭审应急预案。
[^5]: 笔者经验注:在一起商品房交易纠纷中,笔者最初把网签日期、买受人信息以及对方未提供实质服务都列入同一证据的“证明目的”。审核时发现,前两项可以由查询单直接记载,后一项还需要结合付款凭证、权属材料和举证责任分配综合判断。此后对复杂证据统一改为先写证据本身的客观内容,再写待证事实和连接关系。
[^6]: 笔者经验注:与合作律师讨论时提到,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案多人少的法院,在一日安排多个庭审时,会压缩甚至省略当庭辩论,转而要求代理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此时书面文件承担的是正式辩论表达功能,不宜一概称为“补充代理意见”;开庭方案也应把哪些观点必须当庭讲清列为优先事项。
[^7]: 笔者经验注:在一起代位权纠纷中,法官庭审中要求代理人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次日即作出判决,书面意见实际上没有发挥充分作用。此后笔者更加重视在庭审中把与构成要件相关的争点讲清,庭后文件只承担补充未及展开内容和回应新争点的任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驳回上诉、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三百三十一条列举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类型;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9]: 笔者注:本文所称“二审审理轴”,不是开庭方案中的独立栏目,而是 AI 助理在上游文书、证据材料和庭审动作之间建立的内部核对路径。它以争议判项和上诉请求为起点,逐项核对已有文书、证据材料、事实调查、庭审辩论及对方可能主张与我方回应,发现漏项后提示回填相应诉讼文书或者落到具体庭审节点。它是本文所述“插件”思维在二审中的具体运用:既防止上游文书遗漏,也避免在开庭方案中重复装载已有材料。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该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具体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开庭审理的一般规则,见注8。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年9月7日发布并施行)第(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在提交法庭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原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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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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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斌 律师 · 法律顾问

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深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培训讲师,广西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原任职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业务工作,办理大量重大、疑难诉讼案件,整理、编撰二审案件突出问题,指导该市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工作;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案件调研并执笔撰写调研报告,学术业务论文包括《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已支付对价不动产债权的处理》《本车司乘人员转化第三者及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行使》《发包人预期违约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已完工程价款的实务问题研究》《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程序路径研究》《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确立与应用》等。

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公司、合同与执行等疑难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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