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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信的作用】卖方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一封信的作用】卖方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写下来、寄出去、存好档——争议发生时,这一封信就是最好的证据

真实判例

黄某甲向某甲公司购买二手车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载明车辆为事故车、卖家免责等内容,但属于格式条款。交易后十余日车辆出现发动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法院认定,卖方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免责格式条款向买受人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案涉车辆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双方互返车辆及购车款,卖方支付违约金15000元。

(2026)黔01民终4057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例告诉我们:不通知,后果很严重。

!

但更重要的提醒是:通知了,还得能证明。

很多人以为,电话打了、微信发了、快递寄了,就算“通知到位了”。

但在法院看来——你说你通知了,拿不出证据,就等于没通知

通知

方式

          能证明

          的内容

          不能证明或

         存在争议的内容

电话

曾向某一号码拨打电话

接听者身份及权限;通话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歧义

微信等

电子消息

消息已发送

对方是否完整收到;发送者身份是否被认可

普通快递

曾向某一地址寄出快件

快件内装文件的具体内容

最优存证方式

邮政邮寄存档服务

部分地区邮政推出的专属服务,由国家邮政官方出具证明,固定通知内容(时间、地点、寄收双方、具体事项)。凭证由邮政统一保管3年,可随时调取用于法律举证。核心价值:由谁向谁发了什么、何时发的,邮政直接留证,不可篡改。根据《邮政法》第55条,信件由国家邮政企业专营,使用EMS是通知有效的形式前提。

针对前述案例所涉法定通知事项,建议按以下格式撰写,在书写的过程中如果有其他问题,可随时联系邮政此项业务专属客服

二手车交易格式条款及风险告知书

黄某:

现就本次二手车交易相关免责条款、车辆风险,我方书面告知、提示如下:

1. 案涉交易车辆为二手事故车,车辆历史存在碰撞、事故记录,车身可能存在结构性损伤。

2. 本次交易不保证车辆里程真实,车辆全部车况、零部件状态均以交付现状为准。

3. 双方《二手车买卖协议》中所有免责、限责格式条款,我方已依法向你作出提示、解释与风险告知,你签约即视为自愿接受全部交易风险。

特此告知。

某甲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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