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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APP上的出勤记录做了公证,状告公司要加班费——法院:在线不等于在干活,但这笔钱公司必须给

他把APP上的出勤记录做了公证,状告公司要加班费——法院:在线不等于在干活,但这笔钱公司必须给

 一辆电动车、一个手机支架,人一整天挂在APP上,这是很多人眼里外卖骑手的一天。 

 北京一位配送员就这样干了一年多。离职之后,他把手机里的出勤页面拿去做了公证,把公司告上法庭,要延时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他的想法很朴素:我天天在线,系统里都记着,这还不叫加班? 

 北京两级法院的答案有点冷:在线,不等于在干活。不过判决书翻到最后一行,他手里还是攥住了2228.71元。 

 事情要从2017年2月8日说起。那天他入职一家网络公司,在西直门站做配送员,签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岗位写的是“服务人员/配送员”,白纸黑字约定月基本工资1890元。合同里还埋了一句:加班要填《加班申请单》并且拿到批准,不填、不批,就当成你同意公司不付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算。 

 他每个月的工资条上有好几栏:基本工资、其他奖励、高温补贴、加班费、单量提成、假日三薪。跑一单算一单的钱,天气、距离、时段不同,单价也不一样。 

 2018年4月8日,公司发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当天终止。 

 法庭上,他掏出的是那份公证书:登录APP以后,页面显示他的身份是这家公司西直门站的员工,上面有当月应出勤天数、已出勤天数、请假天数、未出勤天数,页面下方还有“有效出勤时长”。他照着这些数字自己算了一张加班统计表,主张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另外还按考勤表上记的11天法定节假日出勤,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他也说了一句实话:在线时长不等于工作时长,这个在线时间自己能控制;每个月超过28天的出勤,是他自愿的。 

 公司那边的态度是:工资里已经有加班费、单量提成和假日三薪了,双休日跑单拿的就是提成加补贴,不存在欠他的加班费。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把账算得很细。 

公证书只能证明他登录了这个应用程序、在线了多久,证明不了那段时间他真的在干活。这一点,他自己也认。 

 配送员的工作时间本来就包含两部分,外出送餐的时间和待命的时间。这行的特殊性决定了没法照标准工时排班。饭点固定,八小时强制在线里既有等单的空档,也有跑单的高峰,真要一单一单抠出“实际工作时间”是抠不出来的。 

 再看他怎么挣钱:待命不跑单的时候,他照样有保底工资;多付出的劳动,早就通过提成体现了,而且晚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订单单价本来就高于平时,高出来的这部分本身就是对额外工作量的补偿。 

 更要紧的是,法院专门讲了“支配权”这件事。传统用工模式里,加班是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加不加、加多久、在哪里加,都由单位定,劳动者几乎没有选择权。配送这一行不一样,八小时之外上不上线、跑多少单,选择权明显在劳动者自己手里。手机页面上明确写着休息需要提前一周申请,休不休、休几天,很大程度他自己说了算。 

 延时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的请求,就这样被驳回了。 

 但法定节假日那一块,判决落在了他这边。双方都认可仲裁的结果,法院判公司支付他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228.71元。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后面的法官后语里,法官写了很长一段关于法定节假日的分析,大意是:在万家团圆的节日,无论加班是否出于自愿,配送员奔波在送餐路上,心里不可能毫无波澜。法定节假日承载的是团圆,是情感,所以加班费标准才高于延时和双休日,这笔钱倾向于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节日里额外发的补助、高于平时的单量提成,算钱的时候也要考虑进去。 

 给跑配送这一行的人说几句实在的。手里只有一张在线时长的截图,很难把延时加班费要回来,真正管用的是能证明“这段活是公司安排的、我拒绝不了”的东西,比如派单记录、站长在群里排班喊话、请假不批的聊天记录、因为不上线被罚款或者被降级的通知。法定节假日跑单的工资条要留全,别让“假日三薪”“节日补贴”混在基本工资里说不清。劳动合同里那种“不填申请单就视为放弃加班费”的条款也别太当回事,真被单位强制安排加班又拿不到钱,该主张还是可以主张,前提是证据拿得出来。 

 反过来看用人单位这一头,告知义务要做实:入职时把工时模式和计薪方式讲清楚、留痕,提成计价规则要能说明白“高于平时的单价是对额外工作量的补偿”,只发钱不留凭证,将来一样要吃亏。 

 文山城区跑外卖、跑同城配送的骑手不少,很多人干了一年多,也说不清自己工资条里哪些是提成、哪些是加班费。看懂工资的构成,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有拿不准的,带着合同和工资条来问我。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劳动纠纷二(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收录案例:网络配送行业加班的认定——刘某诉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案 判决书文号:(2019)京02民终182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228.7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案系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收录案例,无标准入库编号,以案号溯源。 

 我是王德林律师,云南八谦(文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要办理公司经营法律风险、税务法律风险、交通事故纠纷、保险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并提供中越婚姻家庭、中越商事、越南法律咨询等中越跨境法律服务。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关注本公众号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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