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91600
收养丨《收养协议》模板
导读:收养,是法律在血脉之外缔造的亲缘,通常需要写一份《收养协议》,表明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书面合意,将被收养人的人身关系从原家庭转入新家庭,同时约定收养后的权利义务、财产安排及收养解除条件,让爱在法律的框架内生根。 |

收养协议
收养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丧偶)配偶姓名(如已婚):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收养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一方未到场签字的,须出具经公证的书面同意书)
送养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收养人的关系:________(生父母/生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
被收养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身份证号码(如有):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收养人符合法定收养条件,送养人符合法定送养条件,被收养人符合法定被收养条件,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被收养人的收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收养关系的建立
(一)送养人自愿将被收养人送养给收养人,收养人自愿收养被收养人。(二)收养关系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日内,共同前往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________________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三)收养人应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或迁移手续,所需费用由收养人承担。
第二条 被收养人的姓名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的姓名变更为:________(如不变更,可维持原姓名)。收养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变更被收养人姓名。
第三条 收养人的权利义务
(一)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对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父母同等的权利,承担与亲生父母同等的义务。收养人应依法对被收养人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保障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二)收养人应依法保障被收养人的以下权益:
受教育权——保障被收养人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支持其接受更高层次教育;
医疗健康权——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条件;
人身安全权——不得对被收养人实施体罚、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
财产权——妥善管理被收养人的个人财产,不得侵占或不当处分。
第四条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二)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不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也不享有被收养人赡养的权利。(三)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区别对待被收养人。
第五条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解除收养关系应征得本人同意。(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严重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
收养人丧失抚养能力,导致被收养人生活无着的;
其他法定解除情形。(三)解除收养关系应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四)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被收养人已成年的,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第六条 收养人的保密义务
收养人同意对被收养人的收养事实承担以下保密义务(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对被收养人本人保密,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向其透露收养事实;□ 对被收养人的学校、社区等社会关系保密;□ 不对外公开被收养人的收养背景及相关个人信息;□ 对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信息予以保密;□ 其他保密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财产安排
(一)被收养人随其本人带入收养家庭的个人财产(如有),仍归被收养人个人所有。收养人应妥善管理该财产,非为被收养人利益不得处分。(二)收养人可自愿赠与被收养人财产,赠与行为完成后不得以收养关系解除为由要求返还。(三)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承担全部抚养费用。送养人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但送养人自愿支付抚养费或向被收养人赠与财产的除外。(四)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有权就其抚养期间支出的合理费用向送养人主张适当补偿,因收养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八条 收养人的亲属关系
(一)收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知晓并同意本次收养的,应在本协议中签署“同意”意见,或另行出具书面同意书。(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已知悉本次收养事宜,愿意为被收养人提供相关便利的,可出具相应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收养人违反本协议约定,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或严重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由收养人赔偿被收养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之日起生效。收养登记前,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二)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的须经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确认。(三)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持一份,民政部门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各方确认,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经各方充分阅读、理解,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一致认可。本协议的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收养人(签名/按指印):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人配偶(签名/按指印,如适用):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送养人(签名/按指印或加盖公章):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收养人(签名/按指印,如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 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填写提示】
一、收养的法定条件收养须同时满足三方条件。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此限)、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无不宜收养的疾病及违法犯罪记录。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在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除外。有配偶者收养须夫妻共同收养。送养人须为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或社会福利机构。被收养人须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被收养人可不受上述部分限制。
二、收养登记的程序要求收养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共同前往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审查公告后予以登记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或迁移手续。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一效力具有终局性和不可逆性——收养关系的解除须经法定程序(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解除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可协商确定)。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区别对待被收养人。
四、被收养人意愿的尊重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收养应征得其本人同意。本协议签署时,被收养人应在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确认同意。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亦应征得其同意(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适用此同意要求)。
五、收养的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但可与送养人协议解除。送养人可因收养人虐待、遗弃、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等法定情形要求解除。解除须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或向法院起诉。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六、与寄养的区别收养是身份关系的设立,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单方撤销。寄养是委托照料,不产生身份关系变更,可随时解除。各方应明确本次是“收养”而非“寄养”,避免混淆。
法理解读——
血脉之外的法律亲缘:收养协议如何以合意创设身份关系
收养,是法律在血缘之外创设亲缘的制度工具。它不同于生育——不以血脉相连为纽带;不同于寄养——不仅照料生活,更移转全部法律身份。收养关系一旦依法成立,被收养人便从原家庭的法律关系中完全脱离,进入收养人的家庭秩序,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收养协议的法理本质,是以当事人合意启动的法定身份变动程序。 民法中能够以私人合意变动的多为财产关系——买卖、赠与、租赁,皆属此类。身份关系——父母子女、夫妻——通常不依当事人约定而依法律规定或行政确认产生。收养是罕见的例外:法律允许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主动设立亲子关系,但协议须经国家登记确认方能生效。 这种“私人合意+国家确认”的双层结构,是收养制度的独特法理设计——既尊重当事人选择,又保障被收养人利益不受私人合意的随意损害。
收养的法定条件,是对“合意自由”的严格限定。 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仅一名子女、具备抚养能力、无不宜收养的疾病及犯罪记录——这些条件是国家对收养人资格的强制性审查。收养不能仅凭情感冲动或生活便利,而须建立在被收养人能够在收养家庭中获得稳定、健康、可持续成长环境的客观基础上。 年龄差距的要求(异性收养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更是对代际伦理秩序的维护,防止收养异化为不当关系的合法掩护。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具有“断旧立新”的双重性。 一断: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生父母不再享有要求赡养的权利,不再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一消除是彻底的——收养不是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中止”,而是“终止”。 一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且收养人的近亲属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区别对待被收养人。
收养的解除是对“收养不可撤销原则”的例外安排。 收养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原则上不可单方撤销——这是对收养关系稳定性的制度保障,防止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始养终弃”。但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存在:收养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丧失抚养能力导致被收养人生活无着、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这些情形下,法律允许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后果是双方身份关系的恢复与终止——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可协商确定)。
收养协议中被收养人意愿的尊重,体现了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提升。 民法典规定,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被收养人不是收养交易的客体,而是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身份归属表达意见并得到法律的郑重对待。 这一规则与抚养权变更中对子女意愿的尊重一脉相承,共同体现了现代家庭法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自主决定权的日益重视。
最终,收养协议是一份以私人合意启动法定身份变动的法律文件。它将爱的意愿转化为法律上的亲缘,以合意选择替代血缘安排,以国家确认守护被收养人利益。 一纸协议,以条件审查确保抚养能力,以登记生效完成身份移转,以解除机制保留必要救济。收养从这一刻起不再是私人的情感决定,而是法律在血脉之外,为孤独的孩子和一腔爱心的父母,郑重缔结的一世亲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