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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周见|“含AI生成内容”,绝非侵权的免责金牌

E法周见|“含AI生成内容”,绝非侵权的免责金牌

文|《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责任编辑 | 吕静

视觉编辑 | 王硕

全文共2341字,阅读大约需要8分钟

10月18日凌晨3时许,演员吴越在社交平台发文:“一觉醒来,谁在利用AI肆意抓人替自己作恶?这位‘花姐’你骗了多少人的钱?请如数奉还!太恶劣!”

她贴出的视频来自视频号“花姐美肤日记”,该视频号以“明星同款、吴越推荐”为名推销护肤品,视频里的“吴越”有脸、有声、有情绪,说这个产品“不是他们找我,是我找他们”“孕妇妈妈都能用”。同一账号里,还有“乒乓球奥运冠军邓亚萍推荐”的带货视频。当天上午11时许,该账号已无法搜到,微信团队回应:永久封禁,内容清空。

账号下线了,但对这类事件,仅以“明星维权成功”作结,显然不够。账号处置得很快,已下单的消费者找谁退款?视频下方明明打了“含AI生成内容”的标识,骗局为何仍能完成?被冒用形象的人,只能靠发声维权吗?

吴越不是第一个。演员温峥嵘曾同时“出现”在多个直播间,同一时段、不同妆发、不同产品,说着同样的话。她进到仿冒直播间质问“你是温峥嵘,那我是谁”,随即被拉黑禁言。

“我现在就很难证明我是我”,温峥嵘的这句话,道出了被冒名者共同的处境:被侵权人需要自证“视频中不是本人”,还要对合成事实、传播影响、损害后果等逐一举证,而冒用者可能换个账号,就可继续经营。据媒体报道,涉事账号“花姐美肤日记”在处置前一度改名为“小刘打工日记”,还删掉带货视频换成风景视频。

痕迹清理之快,与维权举证之难恰成对照。而这类事件里最容易被放过的一句话是:“视频下方标注了‘含AI生成内容’。”按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AI生成的音视频应添加显式(用户可感知的提示)与隐式标识(嵌入元数据的溯源信息),平台应核验,用户不得恶意删除、篡改、隐匿。

制度设计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标识只能解决“知情”问题:它能回答“这段内容是否由AI合成”,却回答不了合成的内容是否获得授权、能否用来商业推广。把“已标注”当成“已合规”的通行证,是一种概念偷换,对“做局者”而言,这行小字看上去像风险提示,实际是免责声明。

为堵住这一漏洞,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力。今年4月,中央网信办部署“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将未经授权提供“换脸拟声”服务、盗用他人形象进行数字人直播列为整治重点;9月30日启动的“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又把“AI合成音视频假冒公众人物实施虚假代言、营销”单列。据公开通报,前一项行动已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61万余条、查处账号4.9万余个。

规则层面其实早有答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则。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作为我国首部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专门对“换脸拟声”“AI幻觉”等问题明确裁判标准,并将标准落到“可识别性”上:未经同意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形象并使用、公开,侵害姓名权、肖像权;模仿其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侵害声音权益。可见,标准从来不是“像不像”,而是“能不能被认出来”。

更关键的是,这类视频虚构的不只是一张脸,而是一层推荐关系。《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然而,一些视频号利用AI仿冒的名人主播挂链接、带口播、讲卖点,唯独没有“广告”二字。也正因此,《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

值得注意的是,“花姐”账号是个人运营还是团队操作,尚无调查结果。但实践中已经出现AI仿冒名人带货的完整链条:有人提供人脸素材,有人撰写话术,有人开店收款,有人负责投放。治理若只停在“封一个号”,等于只关掉了出货口,未触及生产线。至于“花姐”究竟是谁、获利多少、有无同伙,答案应由调查给出,而非由舆论推定。

吴越话里最朴素也最有分量的,是“如数奉还”四个字。它不是法律术语,却点中了要害:这类行为不是“说错了话”,而是“拿走了钱”。

要让这四个字有着落,追责就得从“账号”转向“人”和“钱”。封号只是止损,运营主体、店铺经营者、投放渠道、收款账户应串成一条可追溯的链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假宣传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按虚假广告罪查处。只有违法所得被追缴、被退还,违法成本才会真正高于违法收益。

口子还必须堵在生成端。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有条件也有能力进行身份核验:用户上传含人脸图片要求生成视频时,应当比对人脸库、要求二次确认,并在导出文件中保留不可去除的隐式标识。“广告”标识与AI标识也应该分开对待:AI标识管“真假”,广告标识管“买卖”;当一条视频既挂购物链接又冒用他人身份,它就不再是标识瑕疵,而是欺诈。平台审核应当把“含AI生成内容”从“可以放行”的理由,改成“需要进一步核验”的触发条件。

这起事件最荒诞的一幕在于:一个真实的人,竟要证明屏幕里的那个人不是自己。温峥嵘没能在直播间里证明,吴越只能在凌晨三点的微博里证明。技术降低了造假的门槛,治理就必须抬高违法的代价。否则,今天封掉的是“花姐”,明天还会有别的账号,换一张脸、换一款产品,继续借他人之名牟利。

吴越问“骗了多少人的钱”,其实是在替所有尚未察觉自己被骗的人发问。这个问题,不该只由她一人在凌晨追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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