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资料列表 开通 VIP 用登录 / 注册 ⌄
PDF

郄鹏恩-商经知重点内容_2026法考客观_众-H_郄鹏恩-26法考商经知重点内容

查看资料信息、公开预览和下载状态。

共 4 页PDF · 242.8KB
下载

文档在线预览

公开展示前 2 页
100%
1
《郄鹏恩-商经知重点内容_2026法考客观_众-H_郄鹏恩-26法考商经知重点内容》第1页预览
2
《郄鹏恩-商经知重点内容_2026法考客观_众-H_郄鹏恩-26法考商经知重点内容》第2页预览

本文档共 4 页 剩余 2 页未展示,请下载后查阅

下载

文档文本内容

更多法考备考资料、第一手信息等内容关注公众号“方圆众合法考”获取
郄鹏恩-商经知重点内容
(一)公司法与民诉融合——诉讼当事人
1.股东直接诉讼,一般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人作第三人(无独三)。
项目
原告
被告
其他
分红之诉
股东
公司
(1)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参诉的其他股东:
①持相同诉讼请求一共同原告;
②其他利害人关系一第三人(无独三)。
(2) 未参诉其他股东:
法院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后,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
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不子受理(一事不
再理)
决议效力
瑕疵
可撤销→股东
公司
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无独三)
无效&不成立→股东、董
事、监事等
公司
强制解散
公司
股东(10%以上)
公司
(1) 其他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
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
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无独三);
(3)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
东的起诉
股权回购
股东
公司
/
2.公司受到内部董事、高管等侵权的诉讼。
项目
原告
被告
其他
公司接受股东建议自行维权——董事、高管侵权
公司
侵权人
监事会代表出庭
公司接受股东建议自行维权——监事、他人侵权
公司
侵权人
董事会代表出庭
公司怠于追究——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
侵权人
公司为第三人(无独三)
3.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的当事人。
适用情形
原告
被告
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
债权人
股东
同时告公司和股东
债权人
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直接告股东
债权人
法院释明并告知原告追加公司为被告,否则
裁定驳回起诉
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当事人。
清算组成立之前
公司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出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组成立之后
公司为当事人→清算组负责人出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二)公司债务的清偿规则
一般情形
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更多法考备考资料、第一手信息等内容关注公众号“方圆众合法考”获取
母子公司
母、子独立
总分公司
总分一家,分公司债务,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债务最终可执行各分公
司财产清偿
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权利的“坏”股东+公司+被滥用权利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各公司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
1. 发起人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设立时其他股东对设立时应
缴未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一次性)。
2. 认缴新股的股东增资瑕疵: (1) 认缴新股的股东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2)
有过错的董事、高管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3. 有限公司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
(1) 未届出资期限:受让人承担+转让人补充;
(2) 到期后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受让人自证善意的可
免责。
4.抽逃出资: (1) 抽逃人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2) “帮凶”连带
代持股
代持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债权
公司股东同时为债权人(下文称为内部债权人),该股东对公司有出资责任或
滥用权利之责任:
观点一:“深石原则”,内部债权人相较于外部债权人劣后清偿;
观点二:公平原则,内部债权人相较于外部债权人劣后清偿;
观点三:基于债的平等性,内部债权人与外部债权人同等受偿
(三)公司合并的起合转承
决议效力瑕疵
合并需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如果通过比例不符
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即为“票不够”,会造成股东会决
议不成立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
股东会决议涉及公司合并+股东投反对票一反对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
价格回购
(四)职工持股或激励计划的特殊保护
股份公司回购股票
股份公司为了推行职工持股或职工激励计划,可回购股票:
1.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作决议;
2.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公开发行总数的10%,3
年内转让或注销;
3. 上市公司实施此行为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公开集中交易
证券公开发行的例外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 人算为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职业回避的例外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五)公司法中的重要数字
1.天数。
15 日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自行组织清算组
更多法考备考资料、第一手信息等内容关注公众号“方圆众合法考”获取
有限公司15 日内书面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前15 日通知全体股东,但是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30 日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内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不起诉,视为怠于追究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须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董事会应于成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20 日
(1) 有限公司股权被强执,其他股东20 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2)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前20 日通知全体股东
60 日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90 日内向
法院起诉
1 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公司董、监、高,自公司上市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半数。
人头
董事会开会,须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表决权
股东会一般决议,由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提示]
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可自行约定;股份公司此比例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六)普通合伙人VS 有限合伙人
项目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资格
自然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要求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出资
可以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以劳务出资
执行合伙事务
1. 同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可共同、分别或
部分合伙人执行;
2. 执行人及非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人
非执行人
权
利
(1)按约定执
行事务,越权行为
保护善意相对人;
(2)异议权
(1)监督权
(2)知情权;
(3)撤销委托
义
务
忠实、勤勉
不执行合伙事务
1.不执行合伙事务。
2.但有部分“避风港”事项可实施
(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可查账,代表
诉讼等)。
3.表见普通合伙,行为有效。合伙企
业负责→其他普通合伙人&该有限
合伙人连带→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赔偿
竞业行为
绝对禁止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无障碍
自我交易
相对禁止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无障碍
更多法考备考资料、第一手信息等内容关注公众号“方圆众合法考”获取
对外转让份额
原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可灵活约定
随便转。提前30 天通知
出质行为
其他合伙人一票否决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无障碍
份额被强执
其他合伙人要么同意,要么优先购买;都不接受
的,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或削减份额的结算(合
伙企业回购)
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
份额继承
相当于新人加入,需“你情+我愿+资格有”
当然继承
人伙流程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合伙人坦白→签书面入伙协议
人伙责任
人伙前+后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前+后的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当然退伙(人死、财空、资格无)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退伙
退伙后责任
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以退伙时取
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身份转换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换前的债无限连带,转换后的债按身份负担→仅剩普通合伙
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解散
(七)票据法中的无效情节
条件无效
保证、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条件不生效
行为无效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后手背书(质押、贴现)无效
分别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期后背书无效
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
票据无效
记载事项问题
出票人出票时附条件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被更改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背书不连续
除权判决后
票据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