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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客观题考前几页纸
——[三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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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肖沛权刑诉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2026 年新增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2025 年12 月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缺席审判程序(精选)
1.适用对象:①贪贿+在境外;国、恐案件+在境外+需及时审判+最高检核准;②严重疾病+中止审理
超过六个月+被告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③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④再审中死
亡。
2.管辖法院: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仅针对“贪
贿国恐”)。
3.强制法援辩护:被告人、近亲属可以独立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
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文书送达: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1)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
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2)【26 新增】(精选)“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
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
送达方式。
5.近亲属参与: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6.处理结果: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证明标准,有罪判决;不属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终止审理;可对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7.上诉权: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独立上诉,
辩护人经同意后可以上诉。
8.到案影响:①按要求到案,一般程序;②未到案,开庭审理,处理涉案财产;③审理中到案,重新
审理;④裁判生效后执行前到案,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异议,提了重审,没提执行。
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5 新增】(精选)
(一)侦查阶段
1.启动方式:
(1)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依职权:①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
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②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
步录音录像。
2.最后处理:
(1)检察院核查后,确有或者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
据。
(2)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没有异议,或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
形的,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制作结果告知书+告知检察院。
三、庭前会议【25 新修】(精选)
1.是可以开,不是应当开(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是可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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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开庭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主动决定召开,也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召开。
3.参会人员【25 新修】:
(1)庭前会议(可以召开),由审判长或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或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主持。
(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不能主持庭前会议);
(2)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新修)。
(3)被告人不是必须参会,但以下情形应通知被告人参加:申请参加/申请排非/了解排非情况、听
取意见/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
(4)庭前会议中开展附民调解的,法院应当通知附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4.召开地点【25 新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
内设置的法庭或者其他合适场所召开;且应当有法警在场。
5.处理事项:刑事实体问题与刑事程序问题,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实质性
处理。要实质性处理,开庭后才能处理,但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
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6.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7.审理程序:
(1)【25 新修】庭前会议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出示、简要说明、梳理争议,但控辩双方不
质证、不辩论。
(2)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
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四、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必考】(精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
1.认罪:(1)认事实;(2)认主要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
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3)指控数罪的,要求承认每个罪的事
实,否则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从宽。
2.认罚:(1)侦查阶段: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2)审查起诉阶段: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②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注意】无需签署: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注意:这些人不签署具结书,但认
罪认罚制度仍然适用;
(3)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注意】1.【表里不一不认罚】: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程序选择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
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从宽:(1)既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2)“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1.侦查阶段认罪认罚:(1)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2)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
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
2.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精选)
(1)应当听取相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认罪认罚+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检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3)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检可不起诉
(4)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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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作
(法定)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定)不
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精选)
(1)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2)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
量刑建议(不是应当)→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不采纳量刑建议)。
五、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法定情形
立案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显著轻
不立案
撤销
不起诉
【宣告无罪】
过时效
不立案
撤销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特赦
不立案
撤销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
不立案
撤销
不起诉
终止审理
死亡
不立案
撤销
不起诉
终止审理(有证据证明无罪的:
缺席审判宣告无罪)
【注意】(1)审判中被告人死亡的处理:①一般就是终止审理;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
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16 条情形的,一般是不起诉,但检察院针对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
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因此,做题是一定要看罪名,以此判断是谁侦查的案件,答案会有所不
同】
六、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1.对公安不立案: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是控告人才享有这项权利);可以向检察
院提出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须符合公诉转自诉的核心条件:原来的公诉案件侵犯被害人的人
身或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对检察院不起诉: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公诉转自诉】。
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以及针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能自诉,只
能申诉。
3.对未生效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4.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5.因作证有权获得人身保护,但没有经济补偿权。
6.针对强制医疗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证人的资格与诉讼权利
1.侦查人员就其侦查中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的,身份是证人
2.没有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3.经济补偿权:是专属于证人的权利,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
给予补助。【注意】误工费不补偿。
4.人身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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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主体: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是上、下、左、右。即上
指是父母、下指的是子女、左指的是夫妻、右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
(2)法院审判案件,任何案件都可以主动提供人身保护,也可以依申请提供;公安、检察院主动提
供人身保护的仅限于国、恐、黑、毒四类案件,其余的均须依申请提供保护
(3)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
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管辖
(一)立案管辖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1)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可以立案】;(2)公安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
【注意】都是可以立案,不是应当,因为职务犯罪监察委也可以管。
2.【管辖权竞合的处理】(1)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所谓主调查,是指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以监察机关为主,承
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2)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①应及时与同
级监察机关沟通;②可归监察,可分别管;③沟通情况上报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停止侦查。
(二)审判管辖
1.中院级别管辖:(1)国安、恐【没有黑社会】、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程序(缺
席审判程序一审由中院管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国恐类;疾病、死亡类基层法院也可一审)
(2)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基层少年法庭
审理,其他只要有任何涉及到可能是中院管辖的范围,都要全案移送到中院,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2.特殊案件的管辖(精选):
(1)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中国人犯罪,①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②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①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②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回避:
1.证人、辩护人、代理人无需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由组织决定【审委会/检委会(公检)】
3.其他人员→由“长”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
4.属于回避法定理由,但被驳回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员不能复议)
5.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6.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间:应暂停工作,但侦查人员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
7.先前行为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九、辩护与代理
(一)委托辩护人时间: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精选)
1.阅卷权:(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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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2)阅卷范围:所有案卷材料(依法不
公开的除外);(3)阅卷方式:查阅、摘抄、复制(值班律师只可查阅)。(4)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
(5)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要经过批准/许可。
2.会见与通信权:(精选)
(1)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援公函);(2)看守所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3)国、恐案件,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
段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情况;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5)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可以监视,不能
听);(6)非律师行使这项权利须经许可
3.自己调查取证权:
(1)非律师辩护人没有此权利;(2)向一般证人取证:需要经过被取证人同意;(3)向被害人
一方取证:同意+法/检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4.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非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在场),同意
申请,法院检察院自己去调查取证(不是文书让律师去,区别于律师自己取证)
(三)辩护人的义务(精选)
1.特定证据展示义务:(1)并非辩护人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得展示;(2)并非辩护人收集到的所有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都得展示;(3)辩护人收集到以下三个证据,应当告知公安、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不在场、
不够大、不正常)。其余证据一律不需要展示
2.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原则应当保密,例外:正
在实施国安、公共、人身犯罪→应当及时告知机关(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四)法律援助辩护(精选)
1.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每个阶段要适用,要求是每个阶段都得符合强制法律援助
辩护的条件
2.只能由法援律师担任;公、检、法三机关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
3.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注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具有3 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而且,被
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精选)
(1)适用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无死缺、未成年人、高院死复核、死缓故(意犯)
(2)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院、检
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3 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五)拒绝辩护
①以上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第二次不得再拒绝;
②其他人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自行辩护
(六)值班律师制度【必考】(精选)
1.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才适用(有了辩护人就不适用)。
2.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其只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3.【所有案件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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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要】向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
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4.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5.【会见权】值班律师持①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②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
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
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6.【阅卷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延伸】2025 年11 月发布的《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第7 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
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33 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值班律师查阅、
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适用本规定办理。”(注意,该司法解释未作为2026 年新增法律法规)
7.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值班律师帮助,但其拒绝效力只及于所在的阶段,不影响后续阶段获得值班
律师帮助。
8.最好保证不同阶段由同一名值班律师为同一名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十、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种类
物证与书证的区分:1.物质属性/思想内容;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关键看用什么去证明案件
事实;3.二者都属于实物证据;4.载体不改性质的例外(物证拍下来的照片属于书证)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书证、勘验、检査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2.原始证据是第一手,原件、直接的见闻,二手的属于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精选):单独就能肯定(人+犯罪事实)或否定人或者否定犯罪事实,其他属于间接
证据
(三)证据规则
1.自白任意性规则——自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以外做出的陈述,该规则要求证人出庭;
3.意见证据规则——不猜测、评论;
4.最佳证据规则——原件,一手是最佳;
5.补强证据规则——(1)补强证据应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要有独立来源;(3)补强证
据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4)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只要
求补强部分事实、片段即可。
(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选)
【总结1】在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时,务必要先看清楚选项中涉及到的证据是属于哪种证据种类,
然后根据不同证据种类的排除规则予以判断是否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物证、书证(精选):只有在以下3 种情形下取得的物证、书证,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
据,其他非法取得的,补正、解释后可以继续作为证据使用:(1)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2)复制件
不能反映原件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
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精选):只有以以下8+1 种情形取得的证人证言,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记忆技巧】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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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精选):只有以以下10 种情形取得的供述,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
案的依据,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2)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3)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而被提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
的供述);
(4)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无期徒刑、
死刑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
(5)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6)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7)重复性的供述,但换人、换阶段的例外;
(8)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9)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
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10)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4.辨认笔录(精选):只有以以下5 种情形取得的辨认笔录,才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
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①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总结2】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其他的言词类的行政证据(如行政机关在行
政执法时的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鉴定意见除外】
【反向总结3】凡是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没有见证人签名的,所取得的证据都是可以补正或可以解释
的,补正或解释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排除)
(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见第二点)
(六)证明责任:
1.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3.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
一;
4.证明责任的承担:(1)由控方(检察院/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所有犯罪都是,没有例外;(2)
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
有型犯罪辩方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说服责任仍然在控方;(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
查核实证据。
十一、强制措施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5 个总结:(精选)
1.5 种强制措施中,除了拘传公检法在各自阶段都可执行外,其余4 种强制措施,不管是谁决定的,
也不管是处于哪个阶段,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2.在取保候审中,决定机关只负责一头一尾(决定取保候审与解除取保候审),以及保证金数额的确
定。其余的都是执行机关的事
3.法院:没有搜查权,也没有刑事拘留权
4.凡是违反较轻的强制措施,可以变更为比它要重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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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疑、面、违、难、认、幼、聋、傻
(二)拘传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对比:传唤可以口头;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拘禁(两次间
隔不少于12 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
(三)取保候审(精选)
1.不符合基本逮捕条件,就可以取保:(1)管制、拘役、附加刑(逮捕的刑罚要件不符合,有期
以下);(2)有期/病/孕/+无危险(逮捕的危险要件不符合);(3)期限届满未办结
2.保证人/保证金(不可并用),保证人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3.公检法在各自主持阶段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但不管什么阶段,不管谁决定,取保候审只能由公
安机关执行。
4.取保候审中,决定机关只负责三件事:第一,决定取保候审;第二,解除取保候审;第三,保
证金数额的确定。其余的都是执行机关(公安机关)负责的
5.取保候审的酌定义务(可以附加这些义务,不是应当):上交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
份证】、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
6.违反义务的后果:
(1)违规:使用保证金保证的,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
通知决定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情况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可以先行拘留,
需要逮捕的,可以予以逮捕),并通知执行机关
【注意】针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 日以内向作
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
议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2)违法:被取保候审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 条第(四)项行为的(即被依法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 元以下
罚款)。
(3)【涉嫌故意犯新罪的处理】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
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四)监视居住: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可指定;国、恐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批准可指定)【不
能在办案和羁押的场所,免费】
(五)拘留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
2.程序(3 个24 小时)(精选)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
(2)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注意】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注意1】遵循“谁决定、谁通知;谁决定,谁讯问”原则
【注意2】只要在第一个24 小时内完成这三件事即可,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可以先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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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所,再讯问;也可以先讯问,再送看守所。因此,拘留后不一定所有的讯问都在看守所进行。
(六)逮捕(精选)
1.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社会危险性
2.(1)检察院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疑、面、违、难、认、幼、聋、傻;
(2)审查批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执行逮捕(精选)
(1)执行:公安机关2 人以上执行;
(2)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
(3)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4)应当在24 小时内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谁讯问)
十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羁押必要性评估(精选)
(一)评估主体: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逮捕不当或申请变更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评
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二)审查主体:检察院捕诉部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进行审查)。
(三)启动方式(不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羁押必要性评估)
1.依职权:(1)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2)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
(四)审查、评估期限:
1.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10 日以内决定是否向
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 日以内作出决定。
(五)评估、审查结果
【注意】: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因办案机关是公、法,只能建议变更。
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自己变更。
应当建议/决定释放/变更的情形: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
取保监。
十三、附带民事诉讼
(一)成立条件(精选)
1.原告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注意】
近亲属的范围是:上、下、左、右
2.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
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
除外
3.赔偿范围: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赔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
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意味着精神损失可以赔,也可以不
赔)
【注意】以下情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亦不予受理的:
①伤残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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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死亡赔偿金不能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除外);
③可期待收益损失不能提(典型的是劳务合同行为);
④赃物、赃款不能提;
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职务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
⑥物质损失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能提。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
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
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
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2.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十四、立案
(一)立案监督
1.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公安复议、复核(被害人须是控告人身份才行)/检察院申诉/法院自
诉(无先后顺序)
2.检察院监督【应立而不立的】:【说理前置】要求公安7 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 日内立案。
【注意】如果公安机关就是不立案,检察院不能代为立案。
十五、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精选)
1.讯问地点:已被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没有被羁押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注意】地点只要是侦查人员指定的即可,但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
的案件,只能指定到公安执法办案场所。因此考生要看罪名。
2.无期徒刑、死刑、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3.讯问未成年人嫌疑人:应当通知法代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4.女性+未成年人: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二)辨认:(精选)①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 人;②单独原则:辨认应当单独进行;③混杂
原则:公安:人(7 人/10 人的照片);物(5 物/10 物的照片);检察院或监察机关:只有物的照片是
5 不同,其余同公安;④防止预断:辨认前禁止预先见到;⑤禁止暗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三)技术侦查措施:1.只能在立案后;2.范围:①公安:国、恐、黑、毒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
会的犯罪;②检察院: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③公、检:追捕被通缉或
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社区的市一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4.一次批准只能在3 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 月;5.
变更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批准;6.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
依据】
十六、审查起诉
1.如何审查起诉(精选):
(1)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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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
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直接公诉。
(3)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3)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注意: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
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4)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
十七、审判概述
人民陪审员:(1)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2)最高院一审和二审
不可以;(3)参加3 人庭(权利=审判员,但不能担任审判长):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4)参加7 人庭(权利≠审判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十八、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1.原则上:判决生效后(无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有新事实新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有错——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有例外: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走审判监督程序,而是走重新起诉
制度,即:因为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有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做题技巧:同样是无罪判决,同样是有新事实,新证据,究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重新起诉,务
必看清楚宣告无罪的理由。】
2.有刑诉法第16 条第2-6 项的(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应当退回检察院
(二)庭前准备
1.庭前会议(详见前面第三点)
(三)法庭审判(精选)
1.法院审理中,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应当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定罪(但,如果法
院认为构成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只能裁定终止审理,并将材料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
院提起自诉)
2.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注意】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
依照最高法解释第295 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3.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法院审理中,合议庭发现有立功情节,但材料中没有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四)速裁程序(精选)
1.适用范围:未成年人案件不能适用;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附民没有解决的不能适用
2.审理特点
(1)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2)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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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速裁程序既可以由检察院建议适用;也可以由法院自己决定适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法
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4)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5)审理期限较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
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的,可以延长至15 日;
(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
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7)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检规则第441 条);
(8)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9)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十九、第二审程序
(一)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精选):1.针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上诉;2.检察院抗诉引起的
二审程序;3.案件中有人被判死刑(可以是死立执,也可以是死缓)
(二)二审的审理结果(精选)
1.没错——维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可改判(只能发回一次)
3.程序错误——应当发回
4.法律错/量刑错误——应当改判(有可能改判为重的,有可能改判为轻的。但如果受制于上诉不加
刑,又想加重,只能维持)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精选)
1.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
产生不利影响;
3.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
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
【注意】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
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四)附带民诉二审(全面审查、分开生效)(精选)
1.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民有错:再审;②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2.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①刑有错:再审;②民受影响,不二审,去
参加再审
3.新增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民诉
二十、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
(一)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如何报请(精选)
1.中院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前究竟应当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还是高级法院的二
审,取决于中院一审后有没有上诉、抗诉。如果有上诉、抗诉,应当经过高级法院的二审,而不是经过
高级法院复核;如果没有上诉、抗诉,则应当先经过高级法院的复核再报请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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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如何复核(精选)
1.最高院应当由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2.(1)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3)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三)复核后的结果
没错就核准(瑕疵不是错,纠正后核准),有错就发回(如果是量刑错误,原则是发回,但必要时也
可以依法改判)
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精选)
1.法院:(1)终审法院以及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法院。终审法院启动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
上级法院启动的,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上级法院提审的,一律按二审程序审
(3)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
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2.检察院:终审法院的所有上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有权启动。启动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启动的
那个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再审的程序(精选)
1.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
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①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二十二、执行程序
1.执行主体:(口诀)谋财害命是法院执行;管缓是个假太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财产刑与附民的执行:【执行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
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损失>罚金>没收财产
二十三、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程序【必考】(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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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法庭:犯罪时未满18 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 周岁,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
理
2.根据情况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未满18 周岁+5 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 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
要在5 年以下)或免于刑事处罚
4.实行强制法援辩护
5.逮捕未成年人,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通知法定代理人
到场。
6.附条件不起诉:
(1)未成年人+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1 年以
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应当】
(2)考验期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根据情况可浮动考验期,但都得在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考验过程中可迁居,但须经考察机关的批准,且迁居后仍须接受原考察机关的考验
(4)考验后,有新罪、漏罪、严重违反、多次违反——起诉;完全遵守——应当不起诉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 年以下;过失犯罪+ 7 年以下(渎
职过失除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职务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
2.刑事和解的和解协议:
(1)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不能分期履行,例外:难以一次履行完
毕+被害人同意+有效的担保
(2)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即时履行完毕,不能分期履行
(3)对比:附带民诉赔偿的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
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
能到案的。此处的“等”字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
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注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逃匿境外的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2.有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检察院。因此,没有检察院的申请,法院绝对
不能按没收程序审理。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1)由中级法院管辖
(2)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 个月
(3)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
(4)利害关系人除了自己可以申请参加,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
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6)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
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7)对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在5 日内提出上诉;检察院可以在5 日内提出抗诉
(8)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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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适用条件: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2.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有两个:检察院和法院。但法院只有在审理过程中才能启动,检察院
启动的方式是申请。因此,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不以检察院申请为前提,但以起诉为前提
3.不管谁启动,最终决定强制医疗的只能是法院。
4.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6.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7.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8.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
助
9.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10.审理结果(检察院申请而启动的):(1)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
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
疗申请的决定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
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11.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
书之日起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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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韩心怡民诉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小红书、抖音、微博、B 站:@民诉韩心怡
民诉基本原则
1.处分原则VS 辩论原则:“超判”违反处分原则;“超事实/超证据”违反辩论原则。
2.检察机关无权监督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无权监督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
民诉基本制度
1.审判组织形式的判断窍门:(1)一审普通加判决,二审独任不能用;(2)中院一审不独任,中院二
审可独任;(3)高院最高院,独任不能用;(4)一审独任法院定,二审独任当事人定。
2.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代表人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
3.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的回避:院长决定。
诉的种类
1.识别诉的种类的“两步法”:(1)定性(谨防用非讼来骗人)→(2)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2.确认之诉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3.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常属于确认之诉;但如果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解除合同,属于变
更之诉。
4.撤销权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诉讼、公司解散诉讼,均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反诉
1.识别反诉的从易到难“三步法”:(1)主体是否相同一→(2)请求是否独立→(3)是否具备牵连
关系(3 种)
2.同时履行抗辩的民诉融合点
(1)同时履行判决VS 单方对待给付判决: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法院会把原告履行
义务作为判决主文;如果被告没有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履行义务,法院不会把原告履行义务作为判决主文,
而只是将原告履行义务作为被告履行义务的一个附加条件。
(2)申请执行的条件VS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
诉的合并与分离
1.诉的合并
2.诉的分离:有时将几个诉合并审理会增加审理难度,导致诉讼复杂化和迟延,此时法院应当将诉分
开来进行审理。当事人和法院在分离前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的审理中仍然有效。
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的解题窍门:
(1)“先主管,后管辖”;(2)确定管辖“先级别、后地域”;(3)确定地域先定性(“专协特一”)。
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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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是不排斥民商事仲裁。
(1)不动产物权纠纷+“农建房政”——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法院。
协议管辖
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可多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约定明确(起诉时
可确定)。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均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1)公司诉讼可以协议管辖;劳动诉讼不能协议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协议管辖。
(3)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4)协议管辖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确定
(1)专属管辖最强大(农建房政);(2)不是专属看协议;(3)协议无效查特殊(①原则上“约定为
王”;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网购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两步法”
(1)交付标的的方式(信息网络交付VS 其他方式交付)-→(2)该地是否有互联网法院(北广杭+
集中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四大类”
一般地域
管辖常考的
“四类型”
离开住所超过一年
的离婚案件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三费”案件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三种特殊被告(不在中国境内、
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纠纷、公司与股东的出资违约纠纷、股权转让诉讼,不适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的规则。
权
主合同、担保合同的主管与管辖【热点】
(1)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
。
(2)未约定仲裁时:①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从随主”)。
当事
②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人
1.确定适格当事人的考量因素:(1)民商事实体法的规定;(2)原告的诉讼请求;(3)民事诉讼法的
原理和规则。至于具体责任由谁承担、是否具备实际赔偿能力,不应成为确定当事人的标准。
2.确定当事人的窍门:(1)连带责任三种诉法;(2)补充责任两种诉法;(3)部分连带三种诉法。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诉前公告30 日/询问英烈近亲属的意见
移送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
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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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四种角色”:(1)民事检察监督主体(抗诉或检察建议);(2)支持起诉
的主体;(3)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4)民事私益诉讼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管辖
谁作出相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谁负责管辖三撤
审理事项
合议制+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可上诉)+开庭审理
诉讼地位
提起三撤的第三人是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和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共同被告;原审
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法律效果
受理三撤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三撤与再
审的关系
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三撤并入再审
例外:中止再审、先审三撤(原审涉嫌虚假恶意诉讼)
与案外人
执行异议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第三人不得申请再审
(2)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执行异议被驳回时应依法申请再审,法院不受理三撤
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VS 撤销权诉讼
案外第三人的救济机制(不同阶段)【热点】
(1)事中救济——有独三或无独三参诉;(2)裁判生效后、执行启动前——第三人撤销之诉;(3)
执行程序启动后、结束前——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再审;(4)执行程序结束后——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保障制度
1.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后,受送达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书
的,法院应当提供。但何时收到纸质文书,不影响电子送达本身的生效时间。
2.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
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3.先予执行:情况紧急+救命钱+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履行能力+依申请+诉中+担保非必须+本院复议。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证人VS 鉴定人VS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证人
鉴定人
专家辅助人
功能
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感知、记忆、表述)
对专业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及其他专业性问
题发表意见
参诉方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
依申请或依职权
依申请
回避
不适用
适用
不适用
费用
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
最终承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异议方预交、
败诉方承担
谁申请、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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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当事人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
为有必要
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发
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
作证为例外;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
得作为定案依据
不出庭的多重后果: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定案依据+要求返还鉴定
费用+处罚鉴定人的司法建议
双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
人可以对质
证明责任
1.分配证明责任的路径(权利要件分类法):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分析相关的待证事实究竟属于权利
发生的要件事实,还是属于权利妨碍或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从而有效地完成证明责任的分配。
2.分配证明责任的“三步法”
第一步——先定性:合同纠纷VS 侵权纠纷
第二步——如果是侵权纠纷,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VS 无过错归责)
(1)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饲养动物致害
(2)过错推定(相当于倒置过错要件):动物园动物致害;教育机构责任(无人)
第三步——检查:(1)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2)是否存在免证事实(自认、预决事实)
①环境侵权——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②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堆放物致害案件——倒置过错要件
③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④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⑤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⑥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还是案外人起诉,均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调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1)不需要质证;(2)不适用自认;(3)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4)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
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1)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2)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不符合主管或管辖的要求;违
反一事不再理的要求;违反禁诉期
2.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股东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3.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转让:仅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未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4.一个分支机构起诉另一个分支机构,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诉讼中止VS 诉讼终结
1.当事人的死亡时间(诉前死亡VS 诉中死亡VS 裁判生效后死亡);2.案件类型(不可继承的身份关
系-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养VS 可继承的财产关系)。
裁判文书的救济机制
本院复议:保全、先予执行
上一级法院复议: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
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上诉、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本院复议:回避
上一级法院复议: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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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
法定适用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约定适用
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二倍以下的,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不得适用
的情形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诉讼;一方下落不明;提出反诉;需要评估、鉴
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
程序转换
“小转简”或者“小转普”: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
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再审
(原审法院)
(1)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可以上诉
(2)以《民诉法》第211 条为由申请再审: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文书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审限
2+1
撤诉与和解
一审中撤回起诉
二审中撤回起诉
再审中撤回起诉
条件
自愿、合法+法院准许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
法律后果
可以再起诉
原纠纷不得再诉
一审中和解
(1)撤回起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2)作调解书结案
二审中和解
(1)作调解书结案
(2)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
(3)撤回起诉:没有留下执行根据,也不能针对原纠纷再次起诉
二审中的特殊调解
不得合意放弃审
级利益
一审法院“漏判”:自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漏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中未参诉:自愿调解;调
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可以合意放弃审
级利益的情形
二审中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自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但双
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不离、二审判离的: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二审案件的裁判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或裁定
直接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纠正瑕疵后维持: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有错必改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或撤销、变更原裁定
可改判、可发回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只能发回重审
严重的程序违法:漏人、违法缺席判决、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未经法
定诉讼代理、违法剥夺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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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
构成条
重复起诉的识别【热点】
件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3)后诉与前诉
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
的后果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相关
规定
(1)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一审中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的,不
构成重复起诉
(3)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基本原理:①不得重复救济;②不得人为故意拆分请求
再审的启动
1.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依法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
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在后:找法院和找检察院均限一次。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①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法院逾期
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再审的审理
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如果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
院,则依照原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程序(“原一还一、原二还二”)。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
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的特殊规定
确认婚姻
效力案件
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作调解书结案;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结案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
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
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适格原告: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起诉前对方当事人死亡的,依法受理;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续审理
离婚诉讼VS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离婚诉讼
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适格原告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诉的种类
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
再审案件的
审理程序
生效裁判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即生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作出的再审裁判可
以上诉
生效裁判由二审法院作出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再审裁判不得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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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应当调解
婚姻效力不得调解,
财产和子女问题可以调解
撤诉
可以申请撤诉,但可能受到“禁诉期”的限制
不准许撤诉
起诉前对方当事
人死亡的
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才发现该情况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法受理起诉
诉讼中一方当事
人死亡的
裁定诉讼终结
继续审理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国别专属: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2.如果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的案件,以及案件涉及中国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不存在平行诉
讼的问题。
3.只有构成平行诉讼时,才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规则。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债权人提
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
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
和其他费用。
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确认)
1.司法确认的适用对象: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诉外协议)。
2.管辖法院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法院提出。
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申请条件
须由利害关系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或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
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遗产管理
人的变更
(1)申请另行指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
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撤销“黑化”的遗产管理人并指定“新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
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
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可能先后相继、相互转换,但不能同时并行(脚踩两条船)。
非讼程序自带的救济机制:不上诉、不再审、不三撤
特别程序
的救济机制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督促程序
的救济途径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
救济机制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
日起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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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的种类
执行管辖法院(近人近财产)
(诉讼类)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
地法院
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责令执行与变更执行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
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程序性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上一级法院复议。
两类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提出)
案外人“不爽”时的救济机制(谁、何时、对何不爽)
【情形一】裁判已经生效,尚未启动执行程序——此时如果案外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需要分析该
案外人属于何种类型:
(1)如果是案外第三人,其可以依法提起三撤,但不能直接申请再审。
(2)如果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但不能提三撤。
【情形二】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此时要看案外人对何不爽
(1)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认为是判错了),仍然需要分析该案外人属于何种类型:
①如果是案外第三人;其可以直接提三撤;或者先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第一类),异议被裁定驳回的,
其可申请案外人再审。
②如果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不能提起三撤,但可以依法适用案外人再审。
(2)如果认为是执行错了(仅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第二类),
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其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主张排除执行的同时,主张确权。
(3)如果仅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方式、期限等程序性事项“不爽”,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
议被裁定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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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的核心考点【新增】【热点】
的
案外人类型
请求排除执行的对象
具体条件
新建
商品房
商品房
消费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般金钱债权(超级优
先权)
被执行人
名下不动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查封前已
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
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余款交付法院执行;③
所购商品房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
产
不动产
买受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抵押权以及一
般金钱债权
①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在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
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查封前已
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在
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
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
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不动产抵偿
给案外人
一般金钱债权
①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查
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债协议;②有证据证明
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③案
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④非因案外人自身
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诉讼地位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
共同被告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引发的诉讼
(执行法院管辖)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造成的损失,可另行
起诉主张赔偿
(2)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针对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3)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和解协议
执行竞合
1.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不存在执行竞合的问题,而是涉及:①参与分配—被
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时;或者②执行转破产——被执行人是法人时。
2.“物权完胜债权”:①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②存在多个担
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3.“先动手的法院,当事人先吃肉”: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
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4.登记对抗主义: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办理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
仲裁协议的效力识别
仲裁协议中存在“大错”:
自始无效
约定了根本不存在仲裁机构
约定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
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求
无人或限人订立的协议
受胁迫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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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中存在“小错”:
协商补正,无法协商一致的,
仲裁协议才无效
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只约定了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
只约定了仲裁的规则
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及其拘束力扩张
仲裁协议
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
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仲裁协议的
拘束力扩张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
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另有约
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协议
的效力确认
确认机构:仲裁机构;法院;仲裁庭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
进行审查。仲裁协议有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VS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主体
仲裁当事人
仲裁当事人或案外人
申请时限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 个月内
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程序设置
通知重新仲裁只可能发生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
相同之处
(1)总体性质:均属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
(2)法定事由相同
(3)法律后果相同: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
需要报核的裁定
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拟撤销仲裁裁决
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报核的通常原则
原则上向高院报核,待高院审核后,按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相应裁定
特殊情形
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首先向高院报核,高院经
审查拟同意的,向最高院报核,待最高院审核后,按最高院的审核意见做出相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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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调
2025 年《仲裁法》修调内容精炼【新增】【热点】
整
“仲裁委员会”改称为“仲裁机构”
增加仲裁诚信原则
规制恶意仲裁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
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增加在线仲裁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第11 条)
默示的仲裁协议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
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第27 条)
完善仲裁协议
的独立性
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
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30 条)
仲裁庭有权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
确认机构:(1)仲裁机构;(2)仲裁庭;(3)法院
完善仲裁保全制度
增加仲裁行为保全(第39 条)
增加仲裁前保全:财产、行为、证据保全(第39 条、第58 条)
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第41 条)
首席仲裁员的选定
确定首席仲裁员的三种方式:(1)当事人共同选定;(2)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
构主任指定;(3)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第43 条)
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
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第45 条)
细化仲裁不公开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52 条)
缩短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72 条)
细化通知重新仲裁
(第74 条)
(1)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
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2)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3)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依职权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76 条第二款)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民诉融合点
起诉条件
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
步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
其本人名义起诉
通过格式条款约
定纠纷解决方式
的效力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 条、《民法典》第497 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
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
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证明妨害
(文书提出命令)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
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法院可以根
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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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民诉融合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
民诉融合点
(1)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资格
(3)反诉理由须正确(主体同一)
(4)调解协议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认可
(5)申请执行的主体
(6)仲裁协议的拘束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诉融合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的民诉融合点
(1)专属管辖
(2)反诉
(3)一揽子诉讼
(4)鉴定:释明;诉前协议
(5)可约定仲裁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的
民诉融合点
(直接清偿)
(1)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应当列为第三人
(2)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3)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协议管辖/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
(4)诉讼中止的情形
撤销权诉讼
撤销权诉讼的
民诉融合点
(“入库”)
(1)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为共同被告
(2)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除外
(3)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诉讼协议管辖/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
(4)诉的种类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民诉融合点
(1)两种诉法:①“分步走”;②“一网打尽”。
(2)执行承担: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时。
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
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且无需仲裁协议
(2)劳务派遣
(3)双重劳动关系:三种诉法
(4)证明责任
(5)先予执行
(6)启动再审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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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性问题整合
涉外案件
(1)重大涉外中院管,一般涉外基层管
(2)涉外诉讼调解可做判决书
(3)涉外诉讼不得适用小额程序
(4)涉外特殊期间:只看住所、不问国籍
(5)国别专属
(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原则
(7)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8)涉外协议管辖不要求实际联系,不限于财产权益争议
(9)平行诉讼的处理方式:不方便法院原则;先受理法院规则
“三费”
案件
(1)管辖
(2)先予执行
(3)诉讼终结
(4)移送执行
(5)启动再审可以不中止执行
(6)诉的种类识别:给付之诉VS 变更之诉
无、限人
案件
(1)侵权案件:自己受害VS 致他人损害;起诉时已满18 周岁(原监护人);离异夫妻须担责
(2)无人的离婚案件:诉讼调解可以做判决书;缺席判决的特殊规定
(3)作证不用签保证书
(4)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诉讼中止)
(6)法定代理人
“三益”
案件
(1)为保护三益可以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2)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
“两益”
案件
(1)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2)检察机关监督生效调解书
海事法院
(1)小额诉讼
(2)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涉及商业
秘密案件
(1)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质证
(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4)简易程序简化裁判文书
释明
可以释明:公益诉讼;鉴定;离婚诉讼;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调整违约金;批准生效合同
不得释明:诉讼时效
三大类非
讼案件的
共性
(1)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司法确认可中院)
(2)选民资格案件和除权判决必须用合议制,其他原则上为独任制
(3)不上诉、不再审、不三撤、不调解、不陪审
(4)自带救济机制
实体法
结合点
股东代表诉讼: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诉讼地位;反诉;调解;前置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反诉;释明;鉴定;一揽子诉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分步走”or“一网打尽”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券纠纷与代表人诉讼
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VS 仲裁协议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主管与管辖;当事人;保全;诉讼中止;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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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主管与管辖;当事人;保全;诉讼中止;证明责任
涉彩礼纠纷
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先定
性、找规范、得答案”
重复起诉的多元化识别
诉讼与破产;执行与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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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蒋四金行政法考前几页纸(完整版)
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优先
(不得与法律规定抵触),法律保留(立法机关保留某些特殊事项立法权限)
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当事人)+考虑相关因素(只能考虑符合立
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手段适当、手段符合法律目的、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取意见、申辩,告知权利)+公务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公布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信赖利益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
效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撤回/变更生效行政决定造成损失应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立法明确赋予行政机关所需权力/手段)+行政责任(违法/不当行使职
权应担责)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必考】:
1.机构职能:组成部门——基本职能;部管局——特定业务、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专门
业务、独立职能
2.机构设置:去高去低存中间,中间全找国务院
(1)最高: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编办提方案→国务院总理提请→全人大/人常决定
(2)最低:处级内设机构,行政机构可自行决定→中编办备案
(3)中间: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议事协调机构:中编办提方案→国务院决定;司级内设
机构:行政机构提方案→中编办审方案→国务院批准
3.编制管理:
(1)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中编办审方案→国务院批准
(2)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由具体承担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编制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政府机构设置:
(1)地方政府机构的立、撤、并、改报上一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立、撤、并还需
报同级人常备案
(2)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撤、并、改,本级政府定
(3)政府下属机构职责冲突,协商未果,本级政府定;协商一致本级编办备案
(4)政府机构内设机构的立、撤、并、改,本级编办定
2.编制管理:
(1)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中编办审核后,国务院定
(2)同区不同级部门之间编制调配,中编办定;同区同级部门之间编制调配,本级政府定;地
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报中编办审,省级政府发布
公务员【必考】:
1.职位分类、职务、职级: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巡视员和科员只有两级,调研员和主任科员有四级;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录用委任制:试用期1 年(不可短/长),期满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不得录用有:
①犯罪受刑事处罚;②被开除党籍;③被开除公职;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聘任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涉密岗位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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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签协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定期限【1-5 年,可约定1-12 个月的试用期】+议工
资【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先仲裁(后民诉)
4.考核程序:非领导成员定期考核(年度考核);领导成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5.考核不称职:降低1 个职务/职级层次+不享受年终奖金;连续2 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
6.职务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不属于
7.处分:
种类
警告
6 个月
不影响现有的职务、职级、
级别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
(可涨工资)
记过
12 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
记大过
18 个月
降级
24 个月
降低级别和工资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解除
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
撤职
撤销职务+降低级别和工资
开除
永久
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决定
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
解除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无新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规则
【一事不二罚】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作出处分,公务员主管机关不再处分。公职人员
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注意】引咎辞职不属于行政处分,属于行政问责,只是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身份保留
8.公务员权益保障:(对人事处理不服的)
申诉权
先复核
再申诉
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知道之日起30 日内)→不服的,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 日内)
直接申诉
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知道之日起30 日内)
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令):条例、办法、暂行办法、规定
2.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般叫条例
3.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规定的机构→部门规章;省级、地级市政府→地方政府规
章):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不能是条例
4.其他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主体都可制定):意见、通知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解决机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
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常裁决
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必考】:
行政法规
规章
立
项
报请主体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无权)
(部)内设机构/其他机构
(地)工作部门/下级政府
立法计划
法制机构拟定年度立法/规章制订计划,经批准公布,计划执行中可调整
起
草
开门立法
上报国务院(大政方针、重大决策)、下问老百姓(公众利益重大调整)、左右要协商
(涉及其他部门权限,钱袋子要同意)
公布
起草草案应当公布,一般不少于30 日
专家参与
可吸收/委托专家
签署
报送送审稿→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共同签署)
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没通过,或缓或退)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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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大事)审议/(小事)传批
只能审议
签
署
公
布
签署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制定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公布
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全国范围内
发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部)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标准文本)、全国
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地)本级政府公报(标准文本)、本行政区域
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施行
公布30 日后施行,涉国安、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以及需立即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备案
(公布30 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人常备案
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1.部门规章→国务院
2.地方政府规章:(1)省级→国务院、省人常
(2)市级→国务院、省人常、省政府、市人常
解释
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
→国务院解释(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
构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
制机构解释(不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制定机关解释
规章的备案程序【必考】
报送期限及对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在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报请备案
1.部门规章:(1)单独规定的,由制定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2)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2.地方政府规章:(1)省级→国务院、省人常
(2)市级→国务院、省人常、省政府、市人常
提交文件
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三份,同时应报送电子文本
国务院审查事项
1.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
2.是否超越权限
3.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
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5.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
6.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国务院审查结果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
作机构处理)
1.符合规定→予以备案登记
2.认为应予纠正→①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
时修改或者废止;或②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先进行协调,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4.无效规章→不予备案+通知制定机关
5.规章制定技术存在问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制定
机关接到通知30 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具体行政行为
1.判断标准【必考】:
(1)行政性:是否具有公权力+是否行使行政权(排除民事行为、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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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性:是否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作出(排除内部行为)
(3)特定性:对象是否特定+未来能否反复适用(排除抽象行政行为)
(4)处分性:主观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有结果(排除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过程性行
为、暴力侵权等)
【注意】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诉讼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此外,对行政协议不服也可提起行政复
议/诉讼
2.行为效力:公定力(一经作出假定合法有效)、确定力(过争议期不得更改)、拘束力(一经生效,
都必须遵守)、执行力(强制履行义务)
3.无效、可撤销、废止:
(1)无效:(要求履行的内容构成犯罪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没有主体资格),自始无效
(2)可撤销: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经法定程序撤销后溯及既往无效,撤销前有效
(3)废止:行为合法,因依据/事实发生变化,自废止之日起失效,造成损失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判断:
1.外部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审批/对有行政隶属关系事项审批不属于
2.依申请启动:只能依申请发生
3.授益性行为:赋予资格或权利,区别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必须书面申请(含电子邮件等形式);一般来说许可都不能收费(有例外,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但格式文本绝对不能收费
2.受理:材料有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告知/5 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
→收到之日视为受理
3.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许可+书面+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不予许可+书面+不公开
4.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一个机关:20+10;多个机关:45+15
5.延续:期满30 日前申请;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监督【必考】:
1.撤销:违法取得→不赔;行政机关违法决定(许可行为本身有问题)造成损失→赔偿
2.吊销(行政处罚):合法取得+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
3.撤回:合法取得+客观情况变化(双方都没有过错)+造成损失→补偿
4.注销:程序性行为,撤销、撤回、吊销后都需要注销
【注意】①除吊销属于行政处罚外,撤销、撤回、注销都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成功禁3 年,未成功
禁1 年
行政处罚【必考】:
1.性质: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
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种类:①(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资
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
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人身罚)行政拘留;⑥(其他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不予处罚情形:①不满14 周岁(应当不);②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不);③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④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应当不);⑤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
4.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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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2 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出示证件
【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7 日内决定
(2)法制审核(非必经):①重大公益;②关系当事人/第三人权益+经听证;③疑难复杂、涉及多
个法律关系【注意】未经审核/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3)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4)处罚时效:2 年;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 年
5.简易程序:警告/公民200 元以下或单位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处罚当场送达
6.当场收缴:(1)简易程序+①罚款100 元以下/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2)交通不便地区+缴
纳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
7.变通履行: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
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①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不得作为处罚依据;②处罚裁量
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③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④电子技
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⑤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9.全过程记录制度: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10.行政处罚无效:无资格、无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必考】【新修】:
1.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1000 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2.处罚时效:6 个月
3.一般程序:
(1)立案: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
(2)取证辨认:①证据收集:刑事案件证据可直接用于治安案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或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②辨认:可让相关人员对场
所、物品、行为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由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③人员要求:
原则2 人(询问、辨认、勘验、行政强制措施等),例外可1 人(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
场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否则不能作为处罚根据)
(3)传唤:适用于违法行为人(证人、被侵害人用通知);一般需传唤证→现场发现出示证件
可口头传唤;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逃避传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强制传唤
(4)询问:①时限:一般不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身份不明不超过12 小时;情况复杂
可能拘留不超过24 小时(8/12/24);②录音录像:在办案场所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③签
字确认: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按指印,询问的警察应当签名;④询问未成年人:通知父母或其他监
护人到场,不能到场时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学校/单位代表等)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未到场应
在笔录中注明;⑤异地询问:可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或通过视频系统远程询问。远程须全
程录音录像+向被询问人宣读笔录确认
(5)检查:①一般检查:2 人1 证(出示人民警察证);②场所/住所检查:2 人2 证(人民警
察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检查证);③立即检查场所:2 人1 证+全程录音录像;④人
身检查:须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采集被侵害人信息须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⑤检查妇女:由女性
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6)扣押:①扣押范围:原则上不得扣押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例外:对与
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②当场扣押:情况紧急或物品价值
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扣押时应当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
(7)决定:①特殊情形需经法制审核后作出;②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其父
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③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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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立案之日起30 日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 日,延长以两次为
限(30+30+30);鉴定、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送达:当场送达;无法当场的,2 日以内送达;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
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4.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告或罚款500 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
+被处罚人无异议,可以由1 名警察作出决定,但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当场处罚的,应在24 小时
内报所属机关备案
5.听证程序:(1)法定告知情形:吊销许可证(执照)/罚款4000 元以上/责令停业整顿,公
安机关应当告知有权要求听证;(2)未成年人听证:对可能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告知未成年人及
监护人有权要求听证,该听证不公开举行;(3)案情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行为人要求+公安机
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举行;(4)不得因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6.调解程序:(1)适用范围: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经
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2)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
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3)调解不成或不履行协议的,应当作出处理,并告
知相对人可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
7.处罚规则:(1)不予处罚:①不满14 周岁;②正当防卫的,不受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
处罚;③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2)从轻、减轻处罚:①已满14 不满18 周岁,应当从
轻、减轻处罚;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③尚未完全丧失
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从轻、减轻或不
予处罚:①情节轻微;②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③取得被侵害人谅解;④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⑤主动投案+如实陈述;⑥有立功表现;(4)认罪认罚从宽:违法行为人自愿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5)从重处罚:①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
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③对报案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④1 年内曾受过治安
管理处罚的
8.拘留执行:(1)执行地点:拘留所执行;执行期满,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异地执行:被处
罚人在异地被抓获或其他必要情形,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异地执行;(2)合并执行: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拘留最长不超过20 日;(3)
不执行:①已满14 不满16 周岁;②已满16 不满18 周岁+初次违法;③70 周岁以上;④怀孕或哺乳
自己不满1 周岁婴儿的;例外:①②③项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执行拘留。此外,
第①项、第③项行为人在1 年内2 次以上违法的,也可执行拘留;(4)暂缓执行(同时满足4 个条
件):①对拘留决定起诉或复议,遇升学/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②提出暂缓执行行政
拘留的申请;③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提供合格担保人/按每日200 元交保证金
9.当场收缴:(1)被处200 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旅客列车上或口岸,到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3)被处罚人在当
地无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VS 行政强制执行VS 行政处罚
1.强制措施(预防、制止,人身/财产暂时限制)
2.强制执行(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启动条件)
3.行政处罚(惩戒,减损权益/增加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必考】:
1.一般程序:(无执法人员全程录像要求)
(1)报批:原则上实施前应报批,情况紧急时例外:限制财产——24 小时向负责人报告+补批;限制
人身——立即报告+补批+通知家属
(2)人员:2 人以上+执法资格+出示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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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笔录: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2.查封扣押程序:
(1)不得查封扣押:①与违法行为无关;②个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③已被查封
(2)实施程序:当场交付决定书+一式两份清单
(3)期限:30 日+(经负责人批准)30 日
(4)保管:①不收费,行政机关承担费用;②行政机关可自行/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保管;③保管
不善的赔偿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人身强制;税务、海关——存款划拨;县级以上政府
——强拆违建等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前提: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2.步骤:书面催告【催告不可诉】→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限制条件:(1)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情况紧急除外)执行;(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
电、热、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
4.强制拆除:除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外,还需遵守:行政机关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内不复议、
不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强拆
间接强制执行程序【必考】:
1.执行罚:加处罚款/滞纳金
(1)前提: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告知加处标准
(2)限制:加处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3)结果:加处满30 日+经催告仍不履行→拍卖/划拨
2.代履行:
(1)一般代履行: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催告不履行+已经/将要有现实危害→送达代
履行决定书→代履行3 日前再次催告【二次催告】仍不履行→代履行【行政机关自己/委托第三人履
行】
(2)立即代履行:严重现实危害需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立即代履行【无需催告】
(3)费用: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设定权与规定权对比【必考】: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
制执行
设
定
权
法律
所有种类
行政
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经常性许可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
以外
无
地方
性法
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
照、其他种类以外
本地经常性许可
查封扣押
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
定数额罚款
省级规章可设定1 年内
临时性许可
无
规定权
下位法(法规、规章)可在上
位法设定的行为、种类、幅度
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
设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下位法(法规、规章)
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
具体规定,但: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下位法(法规)可以对
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得抵触上位法所规
定的对象、条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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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可以补充设定,但需要听取
意见+说明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
的其他条件
注: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禁止设定:①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③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
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听证程序对比: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启动方式
依申请
依申请/依职权
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大降吊责限】
1.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
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3.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吊销许可证/4000 元以上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1.依职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
听证的或涉及公共利益
2.依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
重大利益关系
组织程序
5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
5 日内申请、20 日内组织、7 日前通知
听证笔录有排他效力;主持人适用回避;不收费
【注意】行政强制无听证程序
集中实施对比:
1.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2.集中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注意: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
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2.相对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走征求程序,经第三人同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
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公开: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依职权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知晓、需要公众参与,线下必须设查阅点的场所(国
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必考】:
1.申请:
(1)形式: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书需有身份证明,无需说明用途
(2)内容不明确:指导释明+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申请
(3)申请日:当面→提交之日;邮寄方式→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互
联网/传真→双方确认之日
2.费用:原则上不收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说明理由+收取信息处理费
3.期限(工作日):原则当场答复;不能当场:20+(经负责人同意)20
4.区分处理:提供可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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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必考】【新修】:
1.受案范围:(1)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告知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2)复议机关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
息、过程性信息、执法案卷信息的不予公开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3)认为行政机关提供信息不符
合申请内容;(4)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5)认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举证责任:(1)被告举证责任:①主张已公开的——举证已公开事实+已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
途径;②主张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举证该信息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或者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
③主张属于过程性信息——举证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
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④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举证该信息
系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并记录于执法案卷的当事人信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⑤主张信息不存
在——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⑥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
证;(2)原告的举证责任:①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其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②举证
不予公开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③第三人起诉要求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举证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④第三人起诉的,就行政机关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3.裁判类型:
(1)支持原告诉讼请求: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②对依法应当公
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或部分拒绝公开→撤销/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判决被告在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可以区分处理);③尚未公开的信
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且不存在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前提: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义务):①被告不予公开的决定、
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告知合法;②被告收到同一申请人的不同申请或不同申请人内容相同的申请
后,在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一并予以答复且答复内容合法;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
且被告已经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④原告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⑤以政府
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必考】:
1.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后(原级复议)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1)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2)认为行政确认+侵
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3)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决定;(4)当场作出的
处罚决定;(5)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6)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复议与诉讼的期间【必考】:
1.一般期限:【复议】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 日的除外;【诉讼】6 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期限起算点:
(1)针对作为:
①知内容+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该行为之日起算
②知内容+不知复议权/诉权——知或应知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且在知内容之日起1 年内
③全不知——知或应知行为之日起算,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 年内(不动产20 年内)
(2)针对不作为(特指申请复议):
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无履行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 日起算;紧急情况——立即复议
3.复议后诉讼:(1)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2)复议不作为:复议期届满
之日起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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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限扣除:①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②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
的,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复议申请人:
1.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侵权关系/物权关系/公平竞争关系→有利害关系;合同
关系→有民诉无行政、无民诉有行政)
2.原告资格转移:公民死亡→近亲属(自己名义);法人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注意】公民被限制自由→近亲属(公民名义,口头/书面委托)
被告/被申请人【必考】:
1.谁行为谁被告,授权实施的告被授权组织;委托实施的告委托机关
2.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3.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看名义【署名机关】;复议告上级【批准机关】
4.内设、派出机构:种类越权——告所属机关;幅度越权——告该内设、派出机构
5.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原机关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共同告【告漏强制列
共同被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告资格:①拆房子,有决定书——作出决定书的为被告;没有决定书——
实施部门为被告。②不动产登记——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③内部指导——告实施部门;请求履行下
级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职责,已转送,告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④政府信息公开——以指定负责公开的
机关为被告。⑤告错了,指导释明,坚持告——裁定不予立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三人【必考】:
1.有独立诉讼地位,一审诉讼开始后判决前申请参加/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被告型第三人:①假共同行为中的非行政组织;②共同行为中未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
③作出与被诉行为相互矛盾行为的机关;④复议改变案件,原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复议管辖【必考】:
1.一般情形(除下列特殊情形外)——本级政府
2.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3.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4.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
5.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己)
6.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一般程序【必考】:
1.申请(≥60 日):
①原则书面(含指定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有困难可口头
②对当场作出或根据电子监控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作出处罚的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该机
关认为需要维持决定的,5 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2.受理:
复议机关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①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②材料不全/表述
不清→5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申请人10 日内补正材料;③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
受理;④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驳回申请+说明理由
【权益救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的,申请人可向其上级反映,由上级责令纠正,必要时
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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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条件
法定【可以】:①当场作出;②警告或通报批
评;③涉款3000 元以下;④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可以】:各方同意
符合复议条件
审前程序
受理3 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发被申请人→被
申请人5 日内书面答复
受理7 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发被申请
人→被申请人10 日内书面答复
审理对象
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审理方式
可以书面审理
【原则】听取当事人意见;
【例外】1.书面审理(因当事人原因不
能听取);2.听证审理
审理期限
30 日(无延长规定)
60 日+30 日(情况复杂需延长+复议机构
负责人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
【程序转化】: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负责人批准,可转为普通程序
4.听证审理:
(1)情形:【应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
(2)组织:1 主持人+2 以上听证员+1 记录员
(3)告知:5 日前书面通知
(4)不参加后果:①申请人不参加视为放弃听证权利;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参加应说明理由+
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参加
5.调解范围:所有案件均可调
6.行政复议委员会: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
(2)工作内容:①为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是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②就复议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3)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应当记录的情形: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③省级政府自我复议案件;④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行政复议决定【必考】:
1.针对作为的决定:
(1)作为合法——维持决定
(2)原则上所有类型行政行为(内容不当/依据不正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查清)—
—都可作出变更决定
(3)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
(4)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确认无效
2.针对不作为的决定:
(1)不作为合法:驳回请求
(2)不作为不合法: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诉讼管辖【必考】:(三步走:被告→级别→地域)
1.判断被告:看是否经过复议(复议维持→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判断级别管辖:级别高(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以上地方政府)、专业强、重大复杂(涉外)
→中院;其他→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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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断地域管辖:不动产案件(优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维持/变更)→原
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
地)+被告所在地法院
起诉与受理:
1.起诉方式:原则上递交书面起诉状,确有困难可口头
2.受理:
(1)符合起诉条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立案+载明理由
(2)当场不能判断→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 日内
无法判断,先予立案
(3)起诉材料欠缺→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适用范围
法定【可以】:1.当场作出;2.涉款2000 元
以下;3.信息公开案件
约定【可以】:一审+各方同意
符合起诉+立案条件
举证期限
法院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法院准许,原
则≤15 天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答辩
+可延长
审理对象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维持审原行为+复议行为】,不审合理性
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45 日内+不可延长
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经批准可延长
通知/宣判
可简便方式传唤、通知、送达裁判文书以外
的诉讼文书;无“当庭宣判”规定
一律公开宣判
1.当庭宣判——10 日内发判决书
2.定期宣判——立即发判决书
【程序转化】:简易转普通,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非转化之日重新计算)
【注意】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1.针对作为的判决:
(1)一般违法(不满足合法性要件)——能撤销判决撤销,不能撤销判决确认违法
(2)明显且重大违法(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判决确认无效
(3)处罚明显不当、款额认定有误——可变可撤(其他情况不能变更判决)
2.针对不作为的判决:能履行判决履行/给付,不能履行判决确认违法
3.复议维持违法的判决:
(1)原作为行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重作
(2)原不作为行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3)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判决驳回对原行为诉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4.复议改变违法的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复议机关重作/恢复原行为效力
5.判决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的,可同时判决责令补救+赔偿损失
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必考】:
1.被告/被申请人: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复议含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仅被告】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证明原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证明复议决定合法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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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申请人:起诉/复议时证明符合起诉/复议申请条件;不作为案件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申
请;对其他事项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行使举证权利(不免除被告举证责任)
3.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权举证
复议VS 诉讼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审查条件:
(1)对象:只能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2)关联性:该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3)附带性:复议/起诉行政行为时请求附带审查(不能直接单独起诉)
2.审查程序:
(1)复议:【有权处理】30 日内处理:复议中止3 日内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书面答复→
制定机关10 日内答复;【无权处理】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收到之日起60 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2)诉讼:法院审查时发现文件可能不合法→听取制定机关意见
3.处理结果
(1)复议:【合法】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不合法】决定停止执行该条款+责令制定机关
予以纠正
(2)诉讼:【不合法】①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②
建议+抄送: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文件备案机关;③司
法建议: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④备案:裁判生效后报
送上一级法院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层报最高院、高院备案
行政首长出庭制:
1.出庭原则:负责人(正、副职负责人/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应有正当理
由+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出庭
2.负责人必须出庭情形: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②社会高度关注;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④法
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3.违反出庭制的处理:法院记录在案+载入裁判文书+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负责人不出庭的不得拘传或传唤)
行政公益诉讼:
1.提起主体:检察院(唯一主体,不同于民诉)
2.起诉期限:6 个月
3.诉前程序: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行政机关在收到之日起2 个月内履职并书面
回复(紧急情况15 日内书面回复)→不履职的检察院起诉
行政协议审理规则:
1.被告:订立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委托订立的委托机关(不可提反诉,可以调解)
2.诉讼时效:
(1)适用民法时效3 年: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
(2)适用行政起诉期限6 个月: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3.管辖:一般遵循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可以协议管辖,书面+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同民诉)+不得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4.举证责任:
(1)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相关事由举证
(2)被告:对职权+职责+程序+行为的合法性举证
(3)对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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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裁判:
(一)效力方面:
1.确认未生效:经批准生效的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批(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
未履行→原告可请求赔偿)
2.确认无效: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民事合同无效情形(无效事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
除→可确认有效)
3.撤销: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4.判决转换:诉违约,经审理无效——法院向原告释明;根据变更后的诉求判决确认无效,释明
后拒绝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履行方面:
1.被告违法/违约不履行:能履行→判决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判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
2.被告变更/解除:
(1)合法:判决驳回诉求+有损失应补偿
(2)违法:①判决撤销;②可责令重作,或继续履行+补救;③有损害赔偿
3.原告请求解除:符合法定/约定情形+不损害国益、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可判决解除
4.原告不履行:因国益、公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
遭受损失,请求补偿→应予支持
行政赔偿范围:
1.应赔: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不作为
2.不赔: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且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不可抗力等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
(1)原则:受害的公民、法人、组织
(2)请求权转移:公民死亡→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支付医疗、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以
自己的名义】;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终止→权利承受人
2.赔偿义务机关:
(1)原则:谁作的谁赔
(2)共同侵权:共同赔(坚持诉其中一部分,未被起诉方列为第三人),委托侵权委托机关赔,
授权侵权被授权组织赔
(3)经过复议:原机关赔;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按份责任)
(4)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作赔偿义务机关→所属机关赔
行政赔偿程序:
起诉方式
单独提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超期不作为+符合起诉条件
【注意】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为例外,此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则无需赔偿义
务机关先行处理
一并提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
在诉讼、复议中可一并提行政赔偿请求,程序与诉讼、复议程序一致
法院释明义
务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告
知原告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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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时间
1.一审庭审终结前提,法院应当受理
2.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二审/再审中提,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举证责任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例外
原告限制人身期间受到身体损害,被告否认因果关系的,由被告举证
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害结果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司法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错拘、错捕、错判、违法打死人、打伤人等【注意】无罪关了就要赔
2.侵犯财产权: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罚没财产
3.不赔范围: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当事人自损/免罪(判决前的羁押不赔,判决后羁押的要赔)
/未实际限制人身自由(只赔偿被完全剥夺自由期间,不赔偿取保候审、缓刑、管制等)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必考】:(后置原则,最后一个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赔)
1.错拘/错捕→谁决定谁赔;错拘+错捕→决定逮捕的机关赔
2.一审法院赔:(1)一审判有罪,二审改判无罪;(2)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①一审
改判无罪;②检察院撤诉;③一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
3.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再审改判无罪
司法赔偿程序【必考】: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规则:
1.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 年
2.起算点:【原则】知道时相关诉讼/执行程序未终结的,自终结之日起算
(1)人身权:①错拘/错捕/错判:收到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文书之日;②暴力侵权:知
道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确定之日
(2)财产权:①违法强制措施(违法查冻扣等)/罚没财产:收到程序终结相关法律文书之日;
②违法强制措施(程序终结)+涉案财物未处理完毕:知道财产权受侵害之日
(3)民事、行政司法赔偿:①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撤销的:收到撤销决定之日;②法
院未作出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知道受侵害之日
3.时效扣除: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寻求救济期间不
计入,但相关机关明确告知应申请国家赔偿除外
4.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无民、限民无法代或法代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请求
时效期间最后6 个月内,时效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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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效届满:赔偿请求人依然可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赔委会不能主动适用;赔偿义务机关有时效
抗辩权,应当在法院赔委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
1.申请:公民有权申请(法人、组织无权)
2.人身权受损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才赔
3.赔偿方式:
(1)一般后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②精神损害抚慰金
(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及以下酌定;特别严重→人身赔偿金总额50%以上酌定;一般不少于1000
元)
国家赔偿项目:
1.侵害人身权:
(1)人身自由:按日赔付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上年度→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维持的
→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2)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3)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4)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残疾赔偿金;全部
丧失的(1-4 级)→还应赔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部分丧失(5-10 级)不赔
2.侵害财产权:
(1)能恢复原状就恢复,恢复不了的赔直接损失(注意:律师费等间接损失不赔、可得利益不赔;
利息、车辆停运损失视为直接损失,要赔)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①留守职
工的工资;②税费、社保;③水电费;④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⑤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