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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桑磊法考-刑诉考前八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026桑磊法考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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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1 
2026 年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考前八页纸 
 
 
 
 
 
 
 
 
 
考点1  认罪认罚从宽 
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范围: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 
认罪:①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
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②犯数罪的,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该制度。 
认罚:除了接受量刑建议、刑罚处罚等外,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
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有能力赔而不赔的,不能适用该制度。 
从宽:①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于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案件,依法不予从宽处罚。②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该制度的适用。 
具结:①系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
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不影响该制度的适用。 
②有辩护人的,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确实无法到场,可远程视频。 
量刑:①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②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的,
法院可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一般不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二审程序中拟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不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考点2  管辖 
网络: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
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检察: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
罪,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应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并案: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的,可以协商检察院、
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李冉毅  桑磊法考刑诉主讲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助理教授 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秘书长 
授课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对法考命题特点和规律有较为深入的研
究,擅于将各部分知识融会贯通。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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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  回避 
理由:有利害关系;当过证、鉴、辨、诉代、翻译;当过前阶段办案人员。 
当庭:对于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属于法定理由的,应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不属于法
定理由的,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效力: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办案机
关或其负责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考点4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会见:危、恐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阅卷:对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可查阅,不能复制、拷贝。 
告知: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年龄不达标、精神病的证据,应及时告知。 
助理:本是辅助。无法单独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如到庭,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考点5  法律援助与值班律师 
指派: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半个精神病;未成年;可能无期死刑;高院复核死刑死缓;最高院死刑复
核被告人申请的;被告人申请排非;缺席审判。 
择一:对已指派辩护,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值班:①可会见、对违法取证行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②主动会见需经办案机
关许可;只可“阅”卷,无权摘抄、复制;不能出庭辩护。 
见证:值班律师在确认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在具结书上签字;如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可向检察
院另提出法律意见。 
考点6  证据 
关联:品格证据和类似行为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关联性。 
缺陷: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情形。①物证、书证:复制品与原物、原件不符的;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
出合理解释;未附笔录或者清单而不能证明来源的。②证人证言:询问没有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
人核对确认;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等。
③被告人供述:笔录没有经核对确认的;未成年人的法代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等。④鉴定意见:只要存
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比如鉴定文书缺少签名或盖章等。⑤辨认笔录:只要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不能
确认真实性的,例如提前见到辨认对象、暗示、该混杂辨认对象但没有混杂等。⑥电子数据:系篡改、伪
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量刑: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技侦:①移送技侦取得的电子数据等,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②判决可表述相关证据的
名称、种类和证明对象,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设备、方法。 
排非:①庭前会议不排非,检察院可撤回证据,被告人可撤回申请。②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应在庭审中先行当庭调查,调查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出示、质证。③对与有关证据无关联的事实且需防
止庭审过分延迟的,可先调查该事实,再调查有关证据合法性。④有关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
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未经签名或盖章的,不得作证据使用。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3 
补强:同一来源的证据不能互相补强。比如同一人的多次陈述;某人的陈述与他人对该人陈述的转述。 
意见: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免证: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
的程序事实等事实,检察院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考点7  强制措施 
拘传: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警察证可口头传唤。 
取保: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没收:依法应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
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由决定机关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并通知执行机关。 
暂扣: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性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
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没收保证金;对过失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退还保证金。 
指居:对于危、恐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指定
居所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后24 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证件: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应将护照等出入
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保存。 
拘留:24 小时内送看、讯问和通知。无法通知或涉嫌危恐且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逮捕: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取保候审意见。违反取保、监居规定,情节
严重的,可以逮捕。 
考点8  羁押必要性审查 
提起: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值班律师可申请,至少应说明不需要继
续羁押的理由。②看守所可建议且应提供并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③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
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依职权开展一
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处理: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给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提出建
议。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直接处理。 
评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
公安机关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考点9  附带民事诉讼 
能赔: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不赔:精神损失(一般不赔);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
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 
调解:调解达成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被告:不限于刑事被告人、其他共同侵害人等,还有对被害人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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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0  立案与侦查 
初查:立案阶段的调查核实,不得使用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即不得讯问、查封、扣押、搜查、冻结和技术
侦查。 
救济:几“人”中,只有控告人(被害人)可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院申诉(申请立案监督);提起自诉。 
监督: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应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理为前提。 
技侦: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技术侦查部门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见证:无能力、有关系、自己人不能当见证人。因客观原因找不到合适的见证人,应注明并对相关活动进
行全程录音录像。 
搜查: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携带凶器、藏匿罪证等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考点11  与监察法的衔接 
新增:强制到案(类似拘传);责令候查(类似取保);管护(类似拘留) 
管护:管护后,立即送留置场所(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调查除外(24 小时内);被管护人员、被
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 
交叉:监检管辖重合时,先沟通再移送。监察机关可管检察机关侦查罪名,故可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也
可由两机关分别管辖。 
补侦: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①言词证据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②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
需要补充鉴定的;③其他更便利和更高效的。 
拘留:对于移送的已采留置的案件,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再作出是否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
定。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仅留置案件)。如未留置,则计入。 
复议:监察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
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考点12  不起诉 
情形:①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或死掉;②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③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未退查或退查一次(可);退查二次
(应)。 
异议:①公安机关:复议(本级),复核(向上级);②被害人:申诉(7 日内上级,7 日后本级);自诉
(附条件不起诉除外);③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进行申诉。 
特殊: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可
以对全案或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改变:上级复查认为下级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指令下级纠正,或撤销、变更下级的不起诉决定。上级复
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撤销下级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提起公诉。 
考点13  庭前会议 
人员:审判人员可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被告人的情形:(1)
排非争议;(2)询问其有关证据的意见;(3)主动申请参加。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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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根据案情,庭前会议可在开庭审理前多次召开;休庭后,可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建议: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
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处理: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可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 
证据: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并由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
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考点14  法庭审判 
出庭:(1)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除外。(2)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发问:(1)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分别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
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建议: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要求: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
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通知: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
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终止: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②被告人死亡的,应裁
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处罚:不得继续担任同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①擅自退庭的;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
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③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考点15  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 
代表: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范围:第一顺序是核心领导(实控、主负责、法定代);第二顺序是其他
负责人或职工;第三顺序是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人员。(排除情形:涉案、作证或客观不能) 
拘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核心领导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
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追加:对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件,但只作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仍
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按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16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条件:①简易程序:基层+事实清楚+认事认罪+同意用该程序。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条件基础上+认罚
+三年以下。 
否定:①简易程序:盲聋哑、有点精神病、影响大、同案犯不认或不同意、辩无罪、 
可能无罪。②速裁程序:否定简易的情形+未成年、同案犯不认罚、赔偿事项未调和。 
独任:①简易程序:3 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②速裁程序:只能独任。 
简化:①简易程序:可简化法庭调查,可省略讯问、发问,一般应当庭宣判。②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应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简化。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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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7  自诉案件程序 
范围:(1)告诉才处理:侮诽暴虐侵;(2)可公可自的案件:轻伤、重婚、遗弃、伪劣商品等,以及刑
分四五章罪名(三年以下的);(3)公转自:针对不立案、撤案或不起诉的救济。 
不理:缺乏罪证;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可公可自案件,正在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不服附条件不起
诉(含考验期后的不起诉)而提起自诉的。 
取证: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要求
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审理:自诉案件可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能用则参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调和:告诉才处理和可公可自的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考点18  涉案财物处理与执行 
返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
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与合法财产混同的,对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追缴。 
审理:庭审中,应对涉案财物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
各方意见。案外人异议的,应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其知出庭。 
未完:后续发现未处理涉案财物的:(1)第二审发现,可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
处理。(2)判决生效后发现,由原审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另行作出处理。 
考点19  第二审程序 
撤回:上(抗)诉期内撤回上(抗)诉,应准许。期满后,要求撤回的,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的,应准许;
上诉案件原判错误的,继续审;抗诉案件原判对被告人不利的,继续审。 
开庭:(1)应开庭:上诉人(含法代)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死刑案件;
抗诉案件。(2)对未上诉同案犯,未申请或无必要,可不传唤到庭。 
限制: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比如可改变罪名
或罪数,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发回重审后:一审和抗诉后的二审都不得重于原
一审刑罚,针对发回后检察院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除外。 
发回:①可以查清后改判,可以发回重审(一次为限):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②应当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侵犯当事人权利或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比如违反回避、公开审
理、审判组织等规定)③可以分案发回: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
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 
考点20  死刑复核程序 
报请: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先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
意判处死刑的,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程序: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应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检察院可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向最高检察院通报结果。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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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向上一级申诉的,上一级可告知申诉人向终审申诉或直接交终审审查处
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异地: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可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制作
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提起:①终审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最高法对各级,上级法对下级法,有权对错误生效裁判提审或
指令下级再审。②最高检对各级法,上级检对下级法,如发现错误生效裁判,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
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再审:法院应制作再审决定书。原来是一审案件的,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
按二审程序。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
的,可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必要时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考点22  执行 
机关:(1)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无罪、免处、罚金、没收财产;(2)监狱:死缓、无期、有期(缓刑
除外,剩余刑期3 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3)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4)公安机关:拘役(看守所)、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
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减刑:应当组成合议庭,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应开庭:因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系职务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公示
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检察院提出异议等情形。 
考点2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到场:在讯问和审判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
的,也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有关单位、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不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审查后可采纳合理意见予
以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帮教的,不采纳并进行释法说理。 
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并提起公诉的情形之一:发现新罪或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附条件监督管理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的。 
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院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审理:犯罪时不满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 周岁的,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可进行心理疏导
和测评、调查报告制作人可出庭、最后陈述环节法定代理人可补充陈述。 
考点24  刑事和解 
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
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桑磊法考                                                                            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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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协商:可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就是否同意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
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依法属于办案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告知:对于符合适用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
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 
考点25  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外逃:危恐需经最高检核准才起诉。提起公诉的,应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送达:法院应通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
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亲属:(1)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近亲属;(2)可以发表意见,进行出示证据等法庭调查和辩论活动;
(3)不服一审判决,可提出上诉。 
财产: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利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提供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
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应开庭审理。 
改判: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
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考点26  强制医疗程序 
管辖: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居住地更为适宜的,可由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启动:(1)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主动:第一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
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
病人的,应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审理时应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指派: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
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约束: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
察院认为应采取而未采取的,应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考点27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远程: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可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
式进行并制作笔录,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抽样: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
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 
数额: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案件,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资金来源,根
据相关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按照相关
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