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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向高甲-刑诉法123图表背诵卷(OCR)_2026法考客观_厚-D_2025HD背诵卷119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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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⑧法考
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卷
高频串讲 必背精华
刑诉法123图表
重者恒重 本小利大
向高甲◎编著|厚大出品
天道酬勤
■高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了解一页书 胜于匆促地阅读一卷书
厚大在线
Q八大学科学习方法、
备考阶段计划、心理
Q
新旧大纲对比及增删
疏导、答疑解惑,专
图书各阶段配套名师
减总结、考前三页纸
业讲师与你相约“法
课程的听课方式,课
等你解锁。
考星期天”直播间。
程更新时间获取,法
考必备通关神器。
法考管家(·
硬核干货
新法速递(·
定期直播
职业规划《·
免费课堂
=法考干货=通关神器=法共体
D
O
□
Q法考公告发布、大纲
出台、主客观报名时
间、准考证打印等,法
考大事及时提醒。
Q新修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实时推送,最高
院指导案例分享;牢
牢把握法考命题热点。
了解各地实习律师申
请材料、流程,律师执
业手册等,分享法律职
业规划信息。
《《《《
更多信息
关注厚大在线HOUDA
代 总 序
GENERAL PREFACE
做法治之光
——致亲爱的考生朋友
如果问哪个群体会真正认真地学习法律,我想答案可能是备
战法考的考生。
当厚大的老总力邀我们全力投入法考的培训事业,他最打动
我们的一句话就是:这是一个远比象牙塔更大的舞台,我们可以
向那些真正愿意去学习法律的同学普及法治的观念。
应试化的法律教育当然要帮助同学们以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法
考,但它同时也可以承载法治信念的传承。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将应试化教育和大学教育对立开来,认
为前者不登大雅之堂,充满填鸭与铜臭。然而,没有应试的导向,
很少有人能够真正自律到系统地学习法律。在许多大学校园,田
园牧歌式的自由放任也许能够培养出少数的精英,但不少学生却
是在游戏、逃课、昏睡中浪费生命。人类所有的成就靠的其实都是
艰辛的训练;法治建设所需的人才必须接受应试的锤炼。
应试化教育并不希望培养出类拔萃的精英,我们只希望为法
治建设输送合格的人才,提升所有愿意学习法律的同学整体性的
法律知识水平,培育真正的法治情怀。
厚大教育在全行业中率先推出了免费视频的教育模式,让优
质的教育从此可以遍及每一个有网络的地方,经济问题不会再成
为学生享受这些教育资源的壁垒。
最好的东西其实都是免费的,阳光、空气、无私的爱,越是弥
·1·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整涌卷
足珍贵,越是免费的。我们希望厚大的免费课堂能够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教育,一如阳
光遍洒四方,带给每一位同学以法律的温暖。
没有哪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像法考一样,科目之多、强度之大令人咂舌,这也是为
什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梦想。
法考之路,并不好走。有沮丧、有压力、有疲倦,但愿你能坚持。
坚持就是胜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此,法治道路更是如此。
当你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你一定会面对更多的挑战、
更多的压力,但是我们请你持守当初的梦想,永远不要放弃。
人生短暂,不过区区三万多天。我们每天都在走向人生的终点,对于每个人而言,
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就是时间。
感谢所有参加法考的朋友,感谢你愿意用你宝贵的时间去助力中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都在借来的时间中生活。无论你是基于何种目的参加法考,你都被一只无形
的大手抛进了法治的熔炉,要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血液,要让这个国家在法治中走向
复兴。
数以万计的法条,盈千累万的试题,反反复复的训练。我们相信,这种貌似枯燥
机械的复习正是对你性格的锤炼,让你迎接法治使命中更大的挑战。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能够加倍地细心。因为将来的法律生涯,
需要你心思格外的缜密,你要在纷繁芜杂的证据中不断搜索,发现疑点,去制止
冤案。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懂得放弃。你不可能学会所有的知识,抓
住大头即可。将来的法律生涯,同样需要你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所为、有所
不为。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沉着冷静。不要为难题乱了阵脚,实在不
会,那就绕道而行。法律生涯,道阻且长,唯有怀抱从容淡定的心才能笑到最后。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一次考试,它更是你法律生涯的一次预表。
我们祝你顺利地通过考试。
不仅仅在考试中,也在今后的法治使命中——
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
但求理解。
·2·
厚大全体老师 谨识
致 考 生
我亲爱的大徒弟们,当你们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时间已经到了7月,你们的法考
备战已经进入了背诵提高阶段。通过前期的《理论卷·刑诉法74专题》的阅读、听
课,以及真题阶段的实战训练,你们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原理应
当都掌握得非常透彻了。接下来你们的备考重心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核心考点进行
归纳记忆,这个阶段你们阅读的教材也需要同步更新。此阶段,你们需要的是一本更
加精炼,更加方便记忆,更加具备应试性的法考图书。因此,为师专门为你们准备了这
本背诵卷教材。这是一本考前浓缩的精华,适合你们在考前随时随地反复翻阅。
一、本书特色
1.这是一本“全新”的应试图书
本书出版于大纲公布之后,完全按照大纲最新考点范围进行编写,因此,可以保证
徒弟们在使用本教材备考时,不会遗漏任何新增考点。同时,对于2025年新增考点我会
作出明显标注,让大家对新增考点加深印象,因为新增必考是备考中的一个重要规律。
2.这是一本“精炼”的浓缩图书
本阶段的学习任务已经从研究考点背后的法理转向了对考点结论的直接记忆。在
有限的备考时间内,我们最需要掌握的是考前的“干货”。本书在考点覆盖面上和理
论卷是一致的,它甚至比理论卷更具时效性,它省略的主要是考点背后的释义部分。
用阅读一遍理论卷的时间可以重复记忆本书3遍以上。理论卷教材在本阶段可以被当
成一本辞典,随时用来查阅知识盲区。本阶段为师建议大家采取车轮战,要不断循环
记忆本书中的黄金考点。
3.这是一本带“图表”的归纳图书
很多同学抱怨刑诉法体系太庞杂,知识点过于零碎,不方便记忆。为了解决这个
问题,为师将所有考点用123个图表进行展开,让你们在阅读中可以迅速看到每个考
点的层次,帮助你们建立起考点的框架和体系。
4.这是一本带“口诀”的记忆图书
有些重要的法条考点,靠死记硬背是很难记住的,就算当时勉强记住了,转眼就
能忘得一干二净。针对这个痛点,为师特意在每个黄金考点侧面给你们准备了一份独
·3·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语卷
门口诀,辅助你们记住一些枯燥的黄金考点。获取本书所有口诀,可回复关键词“刑
诉口诀”至向老师的微信公众号“高甲伴你过法考”,即可收到口诀汇总及音频、视
频课件。
5.这是一本“主客兼顾”的全能图书
根据法考改革的特点,本次对背诵卷的编写做了一个大胆的革新。由于客观题考
查的是考生记忆法条、应用法条的能力,因此,本书保留了简明扼要、言简意赅的特
点。而主观题考试则更关注考生分析案情、归纳焦点、定位考点、搜索法条、写出结
论以及论证说理的实务能力,因此,今年的修订,在主观题考点集中区域还专门设置
了主观题素材库。二者结合,让这本书真正实现主客一体的备考方案。
二、2025年大纲新增、新修法律文件*★★★★★
1.“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2.“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3.《监察法》。
三、从历年考试分值看学科地位
年 份
单项选择
多项选择
不定项选择
主观题
共 计
2024
10
16
4
30
60
2023
10
16
4
30
60
2022
10
16
4
30
60
2021
10
16
4
30
60
2020
10
16
4
30
60
2019
10
20
4
27
61
2018
13
18
4
30
65
2017
21
24
10
21
76
2016
21
24
10
22
77
2015
21
24
10
26
81
2014
21
24
10
22
77
四、刑事诉讼法历年试题考查特点
1.法考重点化。
2.法考案例化。
·4·
* 阅读新增必读条文,请回复关键词“新增法条”至微信公众号“xianggaojia”即可。
致考生
3.法考法条化。
4.法考综合化。
5.法考有变化。
五、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体系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管辖★★★★
回避★★
龙 头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证据★★★★★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与送达★
立案★
侦查★★★★
起诉★*
一审程序★★★★★
龙 身
二审程序★★★★
审判
复核程序★★★
再审程序★★★
执行★★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龙 尾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涉外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微博:@法考刑诉向高甲
微信公众号:高甲伴你过法考
小红书:向高甲(律师)
向高甲
2025年5月29日
·5·
缩略语对照表ABBREVIATION
高检规则
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
刑诉解释
六机关规定
排非规程
公安部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
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
CONTETS
1编 总 则
01*-刑事诉讼法概述7 1
图表1
刑事诉讼概述/1
以然
图表2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
图表3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2
图表4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2
图表5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4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7
图表6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7
本基
图表7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8
03#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写人/
图表8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7
图表9 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18
(《踩肤非狮》部借)顾感
04m管 辖/23
图表10 立案管辖/23
图表11 级别管辖/25
图表12 地域管辖/26
S2
图表13 指定管辖/26
图表14 特殊案件的管辖/27
-0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涌巷
05*u回 避/28
图表15 回避的对象/28
图表16 回避的理由/28
图表17 回避的程序/29
06*六辩护与代理/30
图表18 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30
图表19 辩护人的范围/30
图表20 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31
图表21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31
图表22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34
图表23 辩护的种类/34
图表24 辩护的分类(主观考场)/35
图表25 被告人拒绝辩护/36
图表26 值班律师制度/36
图表27 刑事代理制度/36
07mu刑事证据/38
图表28 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38
图表29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39
图表30 证据的法定形式(八种形式)/39
图表31 证据的收集、移送和审查判断/41
图表32 证据的分类/44
图表33 证据规则/45
图表3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增《排非规程》)/46
图表35 证明对象/50
图表36 证明责任/50
图表37 证明要求(证明标准)/51
08*八强制措施/52
图表38 强制措施概述/52
图表39 强制措施的种类/53
-0
·2·
目 录
09w附带民事诉讼/65
图表40 前提条件/65
图表41 赔偿范围/65
图表42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66
图表43 提起的期限、方式和条件/67
图表44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67
图表45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68
10第十谢期间与送达/69
图表46 期 间/69
图表47 送 达/70
第2缩 分 则
11第+一立 案/71
图表48 立案材料来源/71
图表49 立案条件/71
图表50 立案的程序/72
图表51 立案监督/73
12累十二讲侦 查/74
图表52 侦查的概念与法律控制/74
图表53 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74
图表54 侦查行为的种类/75
图表55 侦查终结/80
图表56 侦查羁押期限/80
图表57 补充侦查/81
·3·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酒卷
13×=起 诉/83
图表58 起诉概述/83
图表59 审查起诉/83
图表60 提起公诉/85
图表61 不起诉/85
14第十四件审判概述/86
图表62 刑事审判的特征(了解)/86
图表63 刑事审判模式/86
图表64 刑事审判的原则/87
图表65 审级制度/88
图表66 审判组织/88
图表67 陪审员制度/90
⋯⋯0
15*+第一审程序/92
图表68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必经程序)/92
图表69 开庭前的准备/92
图表70 法庭审判/95
图表71 审理中特殊问题归纳/98
图表72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99
图表73 审理程序中断/100
图表74 法庭秩序/101
图表75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101
图表76 简易程序/102
图表77 刑事速裁程序/103
图表78 判决VS裁定VS决定/105
16#+第二审程序/106
图表79 上诉VS抗诉/106
图表80 上诉和抗诉的撤回/107
图表81 二审审判的原则(重点内容)/107
·4·
目 录
图表82 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109
图表83 特殊案件的二审程序/109
图表84 二审的审理结果/110
图表85 二审的效力和期限/110
17第+七淋复核程序/111
图表86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111
图表87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最高院)/112
图表88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114
---⋯0
18x+八审判监督程序/115
图表89 再审的申诉/115
图表90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16
图表91 再审的程序/118
图表92 再审的结果/119
19第+九讲执行程序/120
图表93 执行的主体/120
图表94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20
图表95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的执行/121
图表96 缓刑的执行/121
图表97 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122
图表98 执行的变更程序/122
20*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27
图表9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原则/127
图表10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具体制度规定/128
图表10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重点)/128
图表10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130
·5·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新
图表103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130
图表10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31
21K二十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32
图表105 和解的范围和条件/132
图表106 和解主体/132
图表107 和解的阶段与效果/133
图表108 和解事项/133
图表109 和解协议/133
22第二十二冲缺席审判程序/134
图表110 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134
图表111 缺席审判的程序设置和权利保障/135
图表112 缺席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135
23第二十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36
图表113 没收程序概述/136
图表114 没收程序的启动/136
图表115 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137
图表116 没收案件审理中的程序转化/138
图表117 没收裁定生效后的救济/138
24第二十四w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39
图表118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139
图表119 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式/139
图表120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程序/140
图表121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结果/140
图表122 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程序/141
25第二十五训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142
·6·
图表123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142
第01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刚
E雪不
图表1 刑事诉讼概述
刑事诉讼,是指①在公、检、法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主持下,
概 念②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④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等专门机关(3大4小)主持;
特 征(2)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2种人)参加;
(3)严格遵守法定(“5道门”)程序;
(4)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官告民”)的活动。
[三诉对比]
◎刑诉:“官告民”
◎民诉:“民告民”
◎行诉:“民告官”
图表2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考点提示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组织保障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机关,为查明
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组织保障。
构架保障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
义务,为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构架保障。
工具价值
程序规范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为收集证
保障
据、运用证据提供程序规范保障。
标准保障
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
刑提供标准保障。
·1·
⑩刑诉法 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皆所参
续表
[归纳助记]
准确性
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工具价值就是为刑法(
保障
为实体法的适用提供准确性保障。
适用提供各种保障
工具价值
效率保障
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使得案件处
理简繁有别,为处理案件提供效率保障。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
[归纳助记]
独立价值就是“我有
本 身
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
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
我个性”,表现在三(
个方面:“本身”“弥
独立价值
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补”“影响”
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
弥 补
实体法的功能。
影 响
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归纳助记]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
◎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
图表3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宪法是静态的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些体现
刑事诉讼法
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关于人
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宪法规定要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而刑事诉讼法直
刑事诉讼法是
接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动态的宪法
考点提示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
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
现。防止掉进“以偏概全”的陷阱。
[归纳助记]
既要惩罚犯罪,又要
保障人权,二者应当
并重
图表4
图表4-1 惩罚犯罪VS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其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
惩罚犯罪
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这是对国家刑罚
权的赋予。
·2·
*[主观考场] 此内容适合作为主观题素材储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
人权。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
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样不仅践踏了人权,也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
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便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
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会失去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
方面。
第2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续表
其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这是
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who
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
保障人权
why
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即便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辜的人不受追诉;有罪的人受到应有惩罚;诉讼权利得到
how
应有保障。
图表4-2 实体公正VS程序公正*人
实体公正
是结果的公正。具体体现: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定罪要准确、
量刑要适当、有错要纠正。
是过程的公正。具体体现: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程序公正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图表4-3 司法公正VS诉讼效率**
公正优先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追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使刑事司法系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除了
司法公正以外,诉讼效率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
兼顾效率
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尺度。
具体体现: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席审判制度。
)
[归纳助记]
既要实体公正,又要
程序公正,二者应当
并重
[归纳助记]
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
正优先,兼顾效率”的
原则
·3·
*[主观考场]此内容适合作为主观题素材储备。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
以纠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等重要。首先,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价值。如果违反程序,滥用司法
权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其次,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价值。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
评判标准。因此,我们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原则,但当二者出现价值冲突的时候,要特别注重对程序公
正的优先保障。因为如果一个案件连必要程序都没有遵循,公众完全有理由对其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主观考场]此内容适合作为主观题素材储备。在当代社会,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除了司法公正以外,诉讼效
率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尺度。《刑事诉讼法》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简易
程序、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然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
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
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所以刑事诉讼应当遵
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背诵卷
图表5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图表5-I 刑事诉讼的目的
[归纳助记]
◎犯罪控制模式强调
打击犯罪
(
◎正当程序模式强调
保障人权
[归纳助记]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强调发现真相,不
放过每个犯罪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强调发现真相,不
冤判每个无辜
(
根本目的
任何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均期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
目的。
基本内容
直接目的
(1)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
犯罪控制
(1)犯罪控制模式: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和
VS
价值评判标准;
正当程序
(2)正当程序模式:不单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
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
和谐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积极实体
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
理论分类
真实主义
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者
得以逃脱。刑事诉讼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实体真实
VS
消极实体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
正当程序
真实主义
何一个犯罪者,其本身还包含力求避免处
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
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
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正当程序为前提。
图表5-2 刑事诉讼的价值
(1)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
公 正
就是要实现公正。
(2)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秩 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
刑事程序的规范。
(1)效益价值包括效率;
效 益
(2)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
效益。
考点提示
■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
偏废。
·4·
第1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续表
2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公正、秩序、效益价值,这称
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
着公正、秩序、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图表5-3 诉讼主体◆
公安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独门口诀]
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
3大4小2种人
(3大4小)
人民法院。
公诉案件
被害人VS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VS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2种人)
附带民诉
原告人VS被告人。
[独门口诀]
其他诉讼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员
)“法”“诉”“辩”
参与人
和鉴定人等。
“证”“翻”“鉴”
陷阱点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见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均
图表5-4 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职能
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
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审判职能
人民法院。
考点提示
不是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有刑诉职能,如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2不是控方请来的就有控诉职能,如控方证人;
3不是坐在控诉席的就有控诉职能,如附带民诉原告人。
图表5-5 刑事诉讼的构造
其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
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
概 念
关系。
考点提示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
致性,它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
深刻影响。
)
[归纳助记]
◎控诉是“搞”他
◎辩护是“保”他
◎审判是“判”他
·5·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涌卷
续表
当事人主义
(1)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
诉讼构造
(2)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
(3)主要目的:保障人权。
类 型
职权主义
(1)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诉讼构造
(2)典型代表:大陆法系国家;
(3)主要目的:实体真实。
混合式
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
诉讼构造
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
构造。
[归纳助记]
程序有先后
程序可跳跃
程序可回转
程序可夭折
◆图表5-6 刑事诉讼的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一侦查一审查起诉一审判—执行。
立案—调查一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监察案件
考点提示 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算正式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才开始适用刑事诉讼法。
自诉案件
受理一审判—执行。
·6·
第02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肌
图表6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其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
概 念
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
(了解)
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
为准则。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控权保民)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陷阱点拨“刑事诉讼”的原则既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体现于刑事
诉讼法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而“刑事诉讼
法”的原则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
特 点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
①一般原则,即其他诉讼法也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②特有原则,即刑事诉讼法所独有的原则。
(4)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指导
意义。
(5)具有法律约束力。
·7·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图表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大★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基本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大★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大★*★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图表7-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国安: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相同的
职权。
侦查权
军保: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权力分工
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自侦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
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统一行使。
审判权
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统一行使。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
权力专属
些权力。
名师点睛仅在侦查权上法律存在特别规定,
图表7-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1)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
内 容
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2)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取证程序违法
排除非法证据。(不能绝对表述)
违反后果
(2)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
第2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续表
(3)死缓程序违法
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
违反后果
最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
(4)死刑程序违法
回重审。
(5)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图表7-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
谁要独立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于谁
考点提示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
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基本含义
独立前提
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
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
独立特点
权的行使负责。
考点提示在我国,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内部也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单个法院独立。
法 院
考点提示上下级不可以出现请示、汇报、指导、命令等
上令下从关系。
对比差异
内部不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整体对外
检察院
独立。
考点提示上下级可以出现请示、汇报、指导、命令、撤
销等方式。
图表7-4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高检规则》第552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院发现刑诉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
(1)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一般概述
(2)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
检察建议;
(4)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立案
应当立案
(1)有权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而不立案
(2)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
[独门口诀]
先要求说理
后通知立案
·9·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脂该愁
续表
[独门口诀]
监督立案
不应立案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立案理由;
(2)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
先要求说理
(
而立案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
后通知撤案
(1)经公安机关商请或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派
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
介入侦查、
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
介入调查
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经监察机关商请,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
职务犯罪案件。
监督侦查
[独门口诀]
(
(1)公安机关漏报: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
先求报,后自决
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或理由不成立的,
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监督报捕
(2)自侦部门漏报:捕诉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
[独门口诀]
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
先建议,后决定
报请检察长决定。
庭审活动
庭审活动违法,应当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纠
正意见。
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未生效的判
二审抗诉
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即
二审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
监督审判
再审抗诉
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
抗诉,即再审抗诉。
死刑裁判
复核死刑,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
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1)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特别程序
(2)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3)对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可以提出抗诉。
监督执行
参见执行部分,重点注意监外执行的监督和减刑、假释的监督。
·10·
图表7-5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辩论,用本民族文字书
谁有权
写文书。
考点提示此处的公民是指除了翻译以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
筋2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续表
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有义务用当地通用语
谁有责
言进行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文字发布判决书等文件。
应翻译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应当为
其提供翻译。
图表7-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论原则)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谁有权
考点提示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
何理由剥夺其辩护权。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检、法机关负有以下义务:
(1)告知义务*。
(2)提供保障。
谁有责
考点提示保障辩护权,并不等于需要为每一个辩护人免费提供法律
援助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另外,也不是每
一个机关都负有保障辩护权的义务,只有公、检、法这样的专门机
关才负有这项义务。
图表7-7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权)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得
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该原则是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
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谁有权
陷阱点拨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
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并不属于该原则的保护对象。
考点提示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
的诉讼义务。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
谁有责
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图表7-8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 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11·
* 联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颁参
[独门口诀]
“显著轻”、“过时效”,
“特赦”、“告诉”和
“死掉”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12·
(
续表
含 义
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名师点睛本原则不能等同于无罪推定原则*。
区分称谓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体 现
举证责任
由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
的义务。
疑罪从无
如存疑不起诉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图表7-9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白金考点)
口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法定不予追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刑事责任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情形(背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陷阱点拨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②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处理
立案阶段
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侦查阶段
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显著轻”:判决宣告无罪。
审判阶段
(2)“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裁定终止审理。
陷阱点拨审判中被告人死亡,一般裁定终止审理,除非现有证据
证明其无罪,则判决宣告无罪。
*[主观考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作为宪
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程序所采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无罪
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与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正是这样的差异,使得我国刑事诉讼中的
一些具体制度并没有体现甚至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背景下,无论是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改善我国国际形象的方面来看,还是从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文、落实我国已经签署并待
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应当从立法上确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21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
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
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2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图表7-IO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钻石考点)
1制度内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
(2)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被动认)
何为认罪
考点提示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
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②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
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
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1)在实体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
(2)在程序上,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何为认罚
考点提示①虽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
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1)实体法上,在罪责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从宽处理,以示对其
认罪认罚的鼓励;
(2)程序法上,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
的诉讼程序。
何为从宽
考点提示①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②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
据。③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
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④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
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
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2制度体现
(1)贯穿刑诉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适用范围
(2)认罪认罚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陷阱点拨 认罪认罚无“禁区”,任何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均可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检、法机
法律帮助
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法律援助辩护条件的,
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独门口诀]
认罪认罚无“禁区”
·13·
*[主观考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
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该制度的价值分析:①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通过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实现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简易化,缩减办案期限。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制度改变了从重从严打
击犯罪的传统诉讼观,提倡刑事司法的人文情怀与理性关怀,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
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③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一方面,这种格局使诉讼环节得以简化或省略,必将
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此种方式形成的刑事判决能够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同,减少申诉概率,有利
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④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
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拓卷
续表
(1)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
议、调解协议或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
考虑因素;
被害人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
权益保障
宽制度的适用;
(3)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4)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在考虑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
强制措施
认罚的情况考虑在内。
陷阱点拨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没有危险性的,才应当不予逮捕。
[独门口诀]
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如实供+大利功+高(
检核
→免予处罚
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决定,
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陷阱点拨认罪认罚并非就免予处罚,要满足上述条件。
3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归纳助记]
告知权利
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
侦查阶段,要记住两(
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个“应当”
侦查阶段
记录在案
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
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1)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
告知权利、
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意见
(2)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独门口诀]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愿”“常”“理”,
(5
审查起诉
自愿及
①是否自愿;②是否正常;③是否理解;④是否告知;
“告”“明”“诚”,
阶段
合法性审查⑤是否写明;⑥是否真诚。经审查,违背意愿认罪认
“违意愿”“可重来”。
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1)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
签具结书*
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具结书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
·14·
*联联法条《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30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
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
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
议。
第2讲◎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续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具结书: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独门口诀]
签具结书
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
)盲聋哑,半疯傻,
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小孩法、辩不认罚。
④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审查起诉
考点提示这些情形下未签具结书,不影响认罪认罚丛
阶段
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提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
考点提示
[独门口诀]
①量刑建议可另行制作文书,也可在起诉书中写明;
新类型、不常见,
2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量刑情
量刑复杂重罪案,
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也可建议幅度刑。
(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
告知权利、
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自愿
(2)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
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1)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
[独门口诀]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无罪无责违意愿,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否认不一或其他,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罪刑建议不采纳。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审判阶段
量刑建议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采纳与调整
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独门口诀]
(2)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
) 量刑建议显不当,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
应当告知其调整,
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
仍然不当依法判。
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可能判3年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独门口诀]
速裁程序
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4
)轻微 清楚
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认罪 同意
*关联法条《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
第37条 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
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15·
第38条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
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
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卷
续表
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独门口诀]
清楚 认罪同意
审前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
当庭认罪
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审判阶段
依法作出裁判。
(1)一审未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依照二
审程序进行。
二审认罪
(2)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
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
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4认罪认罚后在不同诉讼阶段反悔的处理
[归纳助记]
公诉前
具结书失效,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提起公诉。
认罪之后若反悔
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区分情形依法处理:
一夜回到认罪前
(1)确实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应当撤销原(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法定)
酌定
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后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
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
定,依法提起公诉。
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
审判中
裁判。
考点提示如果是简易、速裁程序,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
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
裁判后
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
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16·
*关联法条《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34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03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品
国家专门机关
公、检、法、其他专门机关(国安、监狱、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诉讼主体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
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图表8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性 质
主要的侦查机关。(行政机关)
体 系
(1)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厅、局、分局;
公安机关
(2)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1)立案权;
职 权
(2)侦查权;(9种侦查手段与5种强制措施)
(3)执行权。(执行刑罚与执行强制措施)
性 质
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省、市、县)、
体 系
专门检察院;
(2)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 [独门口诀]
3大4小2种人
[归纳助记]
公检上下是“领导”
法院上下是“监督”
·17·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归纳助记]
被害人无起诉、无撤
诉、无上诉、有申诉
((
·18·
(1)立案、侦查权;
职 权
(2)公诉权;
人民检察院
(3)法律监督权。
组 织
重点注意捕诉合一的检察机制改革。
性 质
唯一的审判机关。(司法机关)
(1)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高、中、基层)、专
人民法院
体 系
门法院;
(2)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职 权
审判权以及保障审判权运行的其他职权。
关联考点 其他专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同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同公安机关的立案
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
对于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
(1)刑罚的执行权;
(2)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权;
监 狱
(3)提出监外执行意见,减刑、假释建议权;
(4)执行中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图表9
图表9-I 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当事人
考点提示当事人都有提出控告、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使用本
共有的权利
民族语言诉讼、申诉权,但是命题人更喜欢考下列各种当事人特有
的诉讼权利。
权利遭受
有权报案或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找公、检、
被害人
侵犯
法均可)。
特有的权利
公安机关
(1)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不立案
(2)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8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
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3讲◎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续表
公安机关
(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不立案
陷阱点拨三条救济途径无先后。
检察院
(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不起诉
(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陷阱点拨 两条救济途径无先后。
被害人
特有的权利
不服
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未生效判决
不服
生效裁判
可以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委托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有权起诉
有权直接向法院自诉。(区别被害人)
随时委托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
有权撤诉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区别被害人)
有权上诉
对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区别被害人)
自诉人
特有的权利
可以调解
可以接受调解。(区别被害人)
陷阱点拨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
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取证
陷阱点拨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
自诉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
关提供协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
(3)拒绝回答权。
防御性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5)最后陈述权。
(6)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
犯罪嫌疑人、
反诉。
被告人特有
考点提示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反诉。
的权利
(1)申请复议权。(如不服驳回回避申请)
(2)控告权。(如遭受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救济性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如超期羁押)
(4)申诉权
①对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②对已生效的裁判,有权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
[归纳助记]
自诉人有起诉、有撤
诉、有上诉、有申诉
)
[归纳助记]
防御性的权利是针对
指控对抗的权利
[归纳助记]
救济性的权利,是当
权利受侵犯时行使的
权利
·19·
ol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背诵卷
续表
[归纳助记]
权利仅限民事范围(
基本类推民事诉讼
图表9-2 其他诉讼参与人
[独门口诀]
“法”“诉”“辩”
(
①法定代理人VS诉讼代理人
“证”“翻”“鉴”
产生依据
法律规定。
代理对象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法定
[归纳总结]
代理人
范 围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 限
法代权限似本人,地(
法定代理人权利≈被代理人权利。(但不能替代陈述)
位很独立
诉讼地位
独立行使权利,不用被代理人同意。
产生依据
基于委托。
(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独门口诀]
(
代理对象
(3)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下左右近亲属
诉讼
陷阱点拨刑诉中的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
代理人
弟姐妹。
范 围
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被
[归纳总结]
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代权限看授权,地(
权 限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位仅代言
诉讼地位
仅仅是被代理人的代言人。
2证人VS鉴定人
当事人以外的就其在诉讼外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专门机关作
概 念
出陈述的人。
陷阱点拨证人VS见证人VS专家证人VS作证人员。
[两诉对比]
证 人
民诉:证人还可是(
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单位
资 格
考点提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20·
犯罪嫌疑人、
(5)上诉权。
救济性
被告人特有
(6)缺席审判异议权。
的权利
程序性
(略)
(1)参加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附民原告人、(2)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都能委托,时间视公诉、自诉而定)
被告人特有
(3)双方都能够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的权利
(4)有权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5)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第3讲◎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续表
特 征
不可替代性、优先性。(证人不适用回避)
[两诉对比]
(1)查阅证言笔录;
)民诉:还包括误工费,
(2)控告权;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经济补助;(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财政补贴)
(4)人身安全保障。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
[独门口诀]
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
证人吃住行
权 利
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均由财政担
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
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
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
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
[独门口诀]
)危恐黑毒要保护
的保护措施。←
信息音容接住他
考点提示经济补助仅针对证人,安全保障针对所有作证人
员及其近亲属。
(1)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
1款)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
[独门口诀]
证 人
异议;
“有异议”“有影响”
②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有必要”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通知就等于认为有必要)
考点提示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2)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刑诉解释》第253、558条)
①未成年人;
②身患重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独门口诀]
义 务
③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小孩”“有病”
④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太远”“在国外”
⑤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考点提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3)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
①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亲亲相隐);
[独门口诀]
强制训诫或拘留
②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
排除拒绝不真实
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③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
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1·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新参
续表
(1)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
(2)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
特 点
(3)通过参加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4)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5)是自然人。
考点提示注意前四个特点与证人有差异。
权 利
[独门口诀]
(略)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
鉴定人
(1)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应当出庭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的条件
(2)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考点提示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义 务
(1)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
[归纳总结]
鉴定人
根据;(区别证人)
鉴定人拒绝就排除(
不出庭
(2)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情
证人拒绝则可强制
的后果
况决定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3)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
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区别证人)
归纳总结
证人VS鉴定人
证
鉴定人
主体要求
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专业技能
利害关系
可以有
不可有
来源问题
不需要指派、聘请
需要指派、聘请
产生时间
诉讼外
诉讼中
可否替代
不可替代
可以替代
回避要求
无需回避
需要回避
拒绝出庭
可以强制
不作为定案依据
·22·
第04讲
管 辖
图表10立案管辖
[独门口诀]
图表10-I 公、检、法、监的分工
刑侦主要在公安
特别规定要除外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监、军、海、检)
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
司法职务犯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
[独门口诀]
人民
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14个罪名*)
搜拘滥私逼
检察院
(自侦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暴虐枉玩执
机动侦查权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
放假监脱逃
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贪污贿赂犯罪;
[独门口诀]
(2)玩忽职守犯罪;
公机权大省以上
监察机关
案件范围
(3)滥用职权犯罪;
(调查案件)
(4)徇私舞弊犯罪;
益
(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独门口诀]
(6)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共6类101个罪名**)
贪玩滥舞责其他
·23·
* 具体包括:①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②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③滥用职权罪(非司
法工作人员除外);④徇私枉法罪;⑤刑讯逼供罪;⑥暴力取证罪;⑦虐待被监管人罪;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⑨玩
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⑩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监察机关调查的101个罪名,直接回复关键词“101”至微信公众号xiangaojia 即可查询。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背诵卷
续表
(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
[归纳助记]
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监委调查“公职人员”(
监察机关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实施的“职务犯罪”
(调查案件)
人员范围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
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独门口诀]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侮诽暴虐侵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考点提示 虐待案,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
法告诉,也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④侵点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独门口诀]
重、轻、伪、弃、(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通、知、住、3下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非法侵入住宅案;
[独门口诀]
人民法院
⑤侵犯通信自由案;
亲告、轻微、公转自
(自诉案件)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考点提示上述八类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公诉或者自诉
[归纳助记]
轻微案件,可公可自(
没有先后顺序。
正在公诉,不能自诉
陷阱点拨 此种自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检察院正在
审查起诉,则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
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
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陷阱点拨公转自不排斥重罪,如强奸罪、绑架罪。
(
·24·
第4讲管 辖
图表10-2 交叉管辖的竞合(该谁给谁)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
与检察院
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
的交叉
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
予以配合。
普通案件
(1)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
与监察案件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的交叉
(2)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
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图表10-3 并案管辖
基本概念
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数人或数罪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适用情形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
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图表11 级别管辖
图表11-1 级别管辖的分工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
数罪数人存关联
公检交叉
共犯还有其他罪
该谁给谁
再看主罪
[独门口诀]
) 普监交叉
该谁给谁
监察为主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缺席审判程序。(仅限逃境外的缺席)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别民诉)
[独门口诀]
“危”“恐”“无”
“死”“没”“缺席”
·25·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
第24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
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卷
图表11-2 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独门口诀]
上可以审下
下不可审上
(
数罪或数人
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上可审下
考点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或者在
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不可审上
考点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数罪或数人,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
就高不就低
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点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原则。
图表12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考点提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共同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
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图表13 指定管辖
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的情形
(2)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3)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独门口诀]
公诉要退回
(
争议怎么办
(1)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自诉直接送
指定管辖
(1)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
的程序
案卷怎么送
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两诉对比]
(
(2)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
民诉:直接移送
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就高不就低
就高不就低
[独门口诀]
犯罪地为主
居住地为辅
(
共同管辖
先到先得
[独门口诀]
犯罪地为主
居住地为辅
(
共同管辖
先到先得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管辖不明
管辖不明
(
管辖不宜
管辖不宜
·26·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条第2款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
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
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沾边就管)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
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
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4讲◎管 辖
图表14 特殊案件的管辖
图表14-1 外国人犯罪
[独门口诀]
抓获、登陆、入境地
普遍管辖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入境地的法院管。
保护管辖
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入境后居住地的法院管,也可由被害
[独门口诀]
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
)被告登陆和两境
被害可有现前管
图表14-2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独门口诀]
属人管辖
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被害人
)被告登陆入境地
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
双方都有现前管
司法豁免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管。
[独门口诀]
图表14-3 在中国的交通工具上犯罪
司法豁免回原籍
领域 内
用一般管辖方法确定即可。
飞 机
[独门口诀]
领域 外
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
) 飞机最初降落地
由犯罪地或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
领域内
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管。
[独门口诀]
轮 船
领域 外
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被告人登陆地、
普通管辖加登陆
入境地的法院管。
[独门口诀]
(1)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
初停、登陆、入境地
的法院管。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
国内列车
的法院管。
[独门口诀]
(2)不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
列 车
◎运行中抓获:前方
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管;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
停靠、始终管
可由该车站所在地的法院管。
◎非运行中抓获:铁
国际列车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
路公安对应管,车
在地的法院管。
站抓获可就地管
图表14-4 漏罪与新罪
漏 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管;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更为
适宜的也可管。
新 罪
原则上为服刑地法院管;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
由犯罪地法院管。
[独门口诀]
没有协议始停靠
[独门口诀]
)◎漏罪首选原审地
◎新罪首选服刑地
·27·
第05讲
回 避
[独门口诀]
“侦”“检”“审”
“书”“翻”“鉴”
(
需要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无须回避
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图表16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
人员;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
请客送礼
考点提示对此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
参前不参后
之前参加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能再参加之后的程序。*
图表15回避的对象
[独门口诀]
利害关系
请客送礼
参前不参后
·28·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5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
第5讲口回 避
图表17 回避的程序
申请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申请时间
任何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申请方式
既可以用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申请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法 院
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
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决定主体
(区别民诉)
公安机关
一般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同级)。
书、翻、鉴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请,
谁决定”原则。
决定形式
书面或口头。
回避决定
决定效力
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法、诉、辩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
复议主体
请复议1次。
救济方法
陷阱点拨被回避的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不能复议。
复议机关
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特殊情形
不具回避理由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回避效力
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独门口诀]
)
当、法、诉、辩
[独门口诀]
)一般要暂停
侦查才除外
[独门口诀]
一般找老大
老大找组织
[两诉对比]
民诉分三档:一般找
老大,老大找组织,
非审要找审判长
[归纳总结]
谁不爽,谁复议
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刑诉解释》第29条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
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
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
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
的限制。(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6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
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9·
第06讲
辩护与代理
图表18 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
[独门口诀]
1人最多找2辩
(
1人只为1人辩
概 念
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帮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合法权益的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
人 数
人作为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
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图表19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积极范围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监护人、亲友。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的人;
绝对禁止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消极范围
(重点)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相对禁止
监察机关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独门口诀]
刑罚执行中
(
自由受限
能力有限
[独门口诀]
“现”“陪”“利”
(
“外”“吊执照”
·30·
弟6讲辩护与代理
续表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消极范围
相对禁止
(5)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照的人。
(重点)
考点提示相对禁止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
监护人,仍然可以作为其辩护人。
拓展阅读法官、检察官及其亲属执业限制←
2 年
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
终 身
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2)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
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家庭店
(1)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
设立人的;
(2)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图表20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
地 位
嫌疑人、被告人。
考点提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
人的“代言人”。这一点区别于诉讼代理人。
职 责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
(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
图表21
图表21-. 阅卷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非律师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阅卷时间
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律 师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阅卷方法
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
[独门口诀]
“2年”“终身”
“家庭店”
[归纳助记]
)地位很独立
职责做辩护
[独门口诀]
◎注意身份,非律辩
) 护矮半截
◎注意阶段,阶段越
早权利越小
[归纳助记]
非律阅卷要许可
律师阅卷不用批
均自审查起诉起
·31·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参
续表
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阅卷范围
考点提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
律 师
公开的材料除外。
阅卷保障
可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均不收取费用。
图表21-2 会见、通信权
[归纳助记]
非律会见要许可
律师一般不用批
律师会见凭3证
危恐除外要许可
侦查律师可会见
核证等到下阶段
[独门口诀]
国公人身串毁证
信件可被截复删
(
非律师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辩护律师无需许可,有权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
无需许可
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
证件要求
函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证)
安排时间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特殊限制
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
查机关许可。
(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律 师
会见活动与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核实证据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
不被监听
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会见人员
2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
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通信活动
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信件内容涉及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
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归纳助记]
非律没有取证权
律师取证需同意
控方证人双重许
若有困难申请取
图表21-3 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权
(
非律师
没有亲自调查取证权。
律 师
普通证人
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
·32·
第6讲◎辩护与代理
续表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控方证人
关的材料。(双重许可)
考点提示此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
律 师
许调查书,让律师去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申请取证权考点提示此情形,应由检、法收集、调取证据,不得让律
师取证。
图表21-4 其他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
法律帮助以及
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归纳总结]
代为申诉、控告权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侦查阶段:无阅卷、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权利清单:①提供帮助;②代理申控;③申请
无核证、无非律
变更;④了解情况;⑤会见、通信。
申请变更、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
强制措施权
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
[独门口诀]
知情权
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均应当依法及时告
当、法、近、辩
知辩护律师。
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
[独门口诀]
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当、法、诉、辩
(1)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必须听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独门口诀]
提出意见权
主动听
(3)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
批捕未成年
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审查起诉中
(4)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
二审不开庭
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死刑上抗案
(5)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认罪又认罚
)
——
·33·
* 拓展阅读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
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
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
调取的,应当同意。(《刑诉解释》第59条、第60条第1款)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背涌卷
续表
[独门口诀]
不在场
(
不够大
不正常
[独门口诀]
过去统统都要保密,(
将来“国”“公”“人
身”要揭发
提出意见权
被动听
其他情形下,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
(1)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
人身保障权
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
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
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图表22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证据开示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义务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
保密义务
考点提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
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
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图表23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
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
公 诉
权委托辩护人。
委托时间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辩护。
委托辩护
自 诉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
委托对象
参见“辩护人的范围”。
前 提
没有辩护人。
法律援助
辩护
特 点
阶 段
侦、检、审全过程。
主 体
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34·
*联联法条《六机关规定》第9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
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
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
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第6讲◎辩护与代理
续表
特 点
机 关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
(1)申请法援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法援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强制法援辩护(背诵)
法律援助
①真、龚、哑人;
辩护
情 形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独门口诀]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盲聋哑 半疯傻
④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死无缺(排)
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
未长大
⑥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以裁量法律援助。(《刑诉解释》第48条)(了
解即可)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1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
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图表24辩护的分类(主观考场)
(1)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2)被追诉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
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3)被追诉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
酌情考虑的从轻或减轻判处的情节;
辩护内容
(4)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罪名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5)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属
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6)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7)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追诉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8)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事实无罪
行为未发生;并非他所为;证据不能定。
无罪辩护
法律无罪
主体不适格;无刑责能力;防卫或避险;
主观无过错;责任已消灭。
辩护分类
罪名辩护
认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也称轻罪辩护。
罪数辩护
通过一罪与数罪的关系,主张指控的罪数不正确。
量刑辩护
若指控的罪名无误,从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展开论辩。
程序辩护
针对办案机关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辩护。
[独门口诀]
罪责刑名过主从
分析证据和程序
·35·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图表25被告人拒绝辩护
[独门口诀]
◎强制:“有理”“1
次”“有人辩”
◎其他:“无理”“2
次”“自己辩”
(
“强制”款记忆公式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
“其他”款记忆公式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0、311条。
图表26 值班律师制度
(1)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特点
(3)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4)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案件;
(5)办案机关需要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和运转承担相应的责任。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职责范围
(4)对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5)就案件处理,向公、检、法提出意见;
(6)引导、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会见权
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权利内容
阅卷权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陷阱点拨 值班律师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案卷材料。
提出
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
意见权
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独门口诀]
提供咨询出建议
申请变更提意见
申请法援和其他
(
图表27 刑事代理制度
公诉案件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谁来委托
附民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委托谁
和辩护人的范围一样。
·36·
第6讲◎辩护与代理
续表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委托时间
自诉案件
随时委托。
附民诉讼
视公诉、自诉而定。
权利范围
与辩护人的权利近似,可以阅卷、取证,但是不能会见、通信、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
归纳总结辩护人VS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地位不同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代言人
诉讼职能不同
辩护
控诉(除附带民事代理人)
委托主体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被害人、法代、近亲属
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2)附民当事人、法代
(3)自诉人、法代
委托时间不同
公诉案件自第一次被讯问
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权限略有不同
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无左列权利)
·37·
第07讲
刑 事 证 据
图表28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独门口诀]
3、3、8、4、7
((
概 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考点提示
客观性
①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本质特征;
2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梦境、来源不清的道
听途说不具有客观性。
即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特 征
考点提示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原因;
关联性
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
的,不仅限于因果联系;
3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都不
具关联性。
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
序收集、审查并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考点提示刑事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性”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38·
第7讲 刑事证据
图表29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内 容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
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
件事实;
证据裁判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
原则
体 现*
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
件事实。
自由心证
其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
原则
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
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直接言词
原则
(略)
图表30
图表30-I 物证VS书证
证据的法定形式(八种形式)
概 念
其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 证
的实物和痕迹。
特 点
客观性、稳定性,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概 念
其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记载内容必须与案情有关联;(区别物证)
书 证
(2)依附物质载体,客观性较强;(区别电子数据)
特 点
(3)内容往往形成于诉讼外。(区别诉讼中各种笔录)
陷阱点拔
1白纸黑字未必是书证,书证不要求是白纸黑字;
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
·39·
[归纳助记]
有证据、具资格、经
查证、够标准
*[主观考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⑥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蒲巷
图表30-2 证人证言VS被害人陈述VS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其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
陷阱点拨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言,证言被录制成录音
录像还是证言。证据保存形式并不改变证据的性质。
其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
被害人陈述
关、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陷阱点拨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证人只能是自
然人。
其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司法
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
(1)口供包括供述(有罪、罪重)和辩解(无罪、罪轻):
犯罪嫌疑人、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供述不能定案,证
被告人供述
据充分没有供述也能定案。
和辩解
陷阱点拨
■共犯口供加起来彼此印证能不能定案?(不能,因为只有口供不
能定案)
2同案犯的揭发属于何种证据?(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
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图表30-3 鉴定意见VS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其指受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
鉴定意见
问题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考点提示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
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
其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
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
考点提示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
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检查笔录
其指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
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其指办案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辨认笔录
考点提示不要误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辨认笔录分别当成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是一种独立的
证据形式。
侦查实验
其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实验过程中发
笔录
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
·40·
第7讲刑事证据
图表30-4 视听资料VS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其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 其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1)内容需要与案件事实有关;(区别物证)
(2)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区别书证)
(3)内容一般产生于诉讼前、案发中。(区别诉讼中各种记录)
基本特点
陷阱点拨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
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过程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
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
图表30-5 其他证据
《刑诉解释》第100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
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
专门性问题作为证据使用。
的报告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鉴定意见的审查
与认定)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
事故调查
《刑诉解释》第101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
报告
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
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图表31
图表31-1 证据的收集和移送
证据的收集、移送和审查判断
公、检、法均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机关
实提供证据。
(1)辩护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
辩护律师
的材料;(同意即可)
(2)辩护律师经法、检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许可+同意)
·41·
* 考点提示常见的电子数据有: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
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の前
续表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
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提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
中应当重新收集。
监察机关调查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
监察机关
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
[归纳助记]
(1)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
来自境外的材料满足(
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
“三性”也可作定案
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
依据
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
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
境外证据
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归纳助记]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
个人提供的境外材
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
(
料,还要2个认证+1
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个证明
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
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1)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
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
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
未随案移送作出认定。
证据材料
(2)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
的处理
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
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
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图表31-2 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
形和特征的;
[独门口诀]
真伪不明
物证、书证强制排除
(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来源不明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
无法解释
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42·
第7讲刑事证据
续表
强制排除
(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
物证、书证
出合理解释的。
可以补正
(略)
(1)处于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
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
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证人证言
强制排除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被害人陈述)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可以补正
(略)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而未
提供的;
(3)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
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强制排除
(5)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供 述
(6)采用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
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7)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8)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
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可以补正
(略)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强制排除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同类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
辨认笔录
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公:7人5物10照片;检:
7人5物10人照5物照)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其他违反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
可以补正
(略)
[独门口诀]
“麻醉”“猜测”
)“未个别”“核对”
“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
[独门口诀]
“核对”“翻译”
“无法代”“场外”
[独门口诀]
) 没有侦调来主持
指示预见个混混
·43·
“音、像”“暴、限、胁”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诵卷
续表
[独门口诀]见错就排(
鉴定意见
参见《刑诉解释》第98条、第99条第1款。
(了解)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
[独门口诀]无法解释(
笔录(了解)
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
笔录(了解)
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
[独门口诀]条件差异
视听资料
强制排除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了解)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
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独门口诀]
(
真伪不明 无法解释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电子数据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
(了解)
性的;
[独门口诀]
(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真伪不明 无法解释
(4)有法定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图表32
图表32-I 原始证据VS 传来证据
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
其指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
其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获得的证据材料。
考点提示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
图表32-2 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
其指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
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无罪证据
其指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
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考点提示证明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属于有罪证据。
图表32-3 言词证据VS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其指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
其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
的证据。
考点提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
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
·44·
第7讲刑事证据
图表32-4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其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其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陷阱点拨真接证据不等于单独定案的证据。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考点提示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图表33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应用
证据认定事实都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
其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性规则
陷阱点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
必都具有可采性。
非法证据
其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
排除规则
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
考点提示具体排除的情形,参见图表34.
自白任意性
其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
规则
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证据能力;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
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
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的规则。
考点提示
1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
本内容,由他人转述或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转载的证据。
传闻证据
其主要包括两种形式:a.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
规则
的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b.言词传闻证据,即证
(难点)
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
里听到的情况(转述、转载)。
2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是因为陈述在传递过程中可能被误
解、遗漏或夸大,导致证据失真,不利于查明真相。(失真)
3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
规则的精神。
[两诉对比]
◎刑诉:单独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
◎民诉:单独证明案
件待证事实
·45·
*[主观考场]《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
有罪: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③全案证据形成完
整的证据链;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
和经验。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意见证据
其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陈述对案件事实的意
规则
见或结论。
陷阱点拨 鉴定人并不受该规则约束。
其指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
补强证据
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规则
考点提示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证据能力;②具有担
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③具有独立的来源。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
最佳证据
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
规则
考点提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某些规定
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独门口诀]
言词排非暴限胁
重复供述一并排
除非换人换阶段
((
* 联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43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
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
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 关联法条《排非规程》
第1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
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
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
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2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3条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
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6·
图表3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增《排非规程》)
图表34-1 排除对象(《排非规程》第1~3条**)
(1)排除以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
非法言词
证据;
(2)“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除非是未受之前刑讯逼供的影
响而自愿作出的供述。
第7讲刑事证据
续表
非法实物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
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图表34-2 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核查与调查
①侦查阶段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核查(《排非规程》第4、5条)←
案件类型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
时间节点
侦查终结前。
侦查机关
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启动核查。
责任主体
检察人员
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
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核查意见书核查结束后,应当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
机关。
经核查确有或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通知侦查
通知排除
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绝对不得进入批捕、起
诉程序。
随案移送
核查意见书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需同步移送至下一程序,且必须明
确标注“依法排除”,防止办案机关误用。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排非规程》第6、7条)
依职权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自行发现非法取证情形
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并提供具体线索或材
料的,检察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查。
启动条件
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即触发调查程序。
(1)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书面(非口头)要
检察监督
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对确有非法取证情形的,检察院必须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排非情形
检察院认为确有或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
据,不得作为起诉的依据。
重新取证
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也可
以自行调查取证。
材料移送
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
据,并将讯问录音录像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
[归纳助记]
) 非法实物相对排
补正解释方可采
[归纳助记]
死无重大必核查
驻所检察来把关
侦查终结前完成
)同步录像不可缺
核查意见书面达
非法证据立即排
随案移送须标注
程序违法后果严
·47·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巷
[归纳助记]
未提线索可补充
未予补充不受理
图表34-3 审判阶段的排非流程*
□开庭前的审查(《排非规》第8-12、17、18条)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
告知义务
排非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申请时间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非,但在庭审期间发现
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申请方式
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申请,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签名或捺指印。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申请条件
名师点睛 未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未补
充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开庭审理前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被告人在检察院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
核查自认
段没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
典。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效果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非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
开庭前会议。
(1)被告人申请排非,但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权利保障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申请排非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
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
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庭前会议
名师点睛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
查情况,主要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
意见等内容。开庭前,法院不能直接作出排非决定,只是召开庭前
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排非规程》第19~21条)
迟到申请
开庭前未申请,庭审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查,对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
启动调查
经审查,对合法性无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原则上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
调查时间
没有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
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出示、质证。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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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0刑事证据
续表
(1)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及双方争议焦点;
3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59条第1款)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
(2)辩方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初步证明
调查步骤
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3)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辩方可以对相关
名师点睛 这种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对合法性有疑问”的程度即可。
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
证明责任
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4)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名师点睛这种证明标准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4 法庭处理结果(《排非规程》第27~29条)
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
决定时间
庭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作出是否排除
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出示、质证。
排除情形
确认存在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排除效果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出示、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认定有罪的,
裁判结果
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作出无罪判决;案件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裁判文书
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⑤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排非规程》第30~34条)
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形:
(1)对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有异议,提
出抗诉、上诉的;
审查情形
(2)一审法院未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非的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
二审中才提出排非申请的;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
或材料,二审中提出排非申请的。
检察院在一审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
禁止突袭
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检察院在二审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
材料,但在一审后发现的除外。
[独门口诀]
初步线索辩方提
证明责任检方担
[独门口诀]
一审未告知申请
)
一审审查我不服
一审之后才发现
·49·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独门口诀]
常识、法规和定律
推定、生效、无异议
[两诉对比]
◎刑诉:自认不免
(
◎民诉:自认免证
(1)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理结果
(2)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
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根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
作出处理。
图表35 证明对象
其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
考点提示证明对象=实体事实+程序事实。(《刑诉解释》第72条第
1款)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且未依审监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免证对象
(3)法律、法规的内容及适用等属审判人员履职应知晓的事实;
(重点)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定律。
陷阱点拨证据事实并不属于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和工具。
图表36 证明责任
其指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
概 念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
后果。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积极主张)
特 点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公诉案件
证明有罪的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控方承担
自诉案件
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分 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
考点提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
辩方不承担
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其提出的积极主张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50·
第7讲 ◎刑事证据
图表37 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立案标准
发生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了)
[独门口诀]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发生了、他干了
逮捕标准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已有查证属实了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重点)
提起公诉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定罪标准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两诉对比]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排除合理怀疑
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又
◎民诉:高度盖然性
疑罪从无
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考点提示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
被告人无罪。
[独门口诀]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
疑罪从无
疑案从轻
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
疑案从轻
不得判处死刑。
·51·
*[主观考场]主观题案例分析中,考查定罪标准常引用的三个法律条文:
(1)《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刑诉解释》第141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
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
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第08讲
强 制 措 施
图表38 强制措施概述
图表38-I 特 征
·52·
主体特定
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对象唯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陷阱点拨 对证人强制出庭、拘留都不属于强制措施。
仅限人身
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针对物的处分。
预防目的
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程序法定
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有严格规定。
时间临时
是临时性措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能予以变更或解除。
图表38-2 适用原则
必要性
其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
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相当性
又称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其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变更性
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第8讲强制措施
图表39强制措施的种类
图表39-I 拘传(3/3)
主 体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可决定和执行。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 象
陷阱点拨 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
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批 准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地 点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辖区外,当地机关协助)
执 行执行人员2人以上。
手 续
必须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程 序
讯 问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1)不超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
时 间
不超24小时。
(2)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两次间隔的时间不少于12小时。
(3)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归纳总结
拘传VS 传唤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象不同
传唤的对象是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参与人)。
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强度不同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
文书不同
传唤时出示传唤通知书。
考点提示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陷阱点拨 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区别于民诉)
图表39-2 取保候审(3/1)
决定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主 体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53·
*[新修提示]《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监察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采取
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可见,
《监察法》中的强制到案手段,对标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措施。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
续表
[独门口诀]
对 象
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徒刑以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不危险”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
“疾病、孕乳”
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超期限”
积极条件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
[独门口诀]
条 件*
审的;
◎禁止:“累”“主”
(5)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残”“暴”“严”(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 除非:“疾病、孕
乳”“超期限”
消极条件
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
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具有上述积极条件(3)(4)
规定情形的除外。
[独门口诀]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老、幼、没钱
适用情形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1)与案件无牵连;
[独门口诀]
无牵连、有能力、有(
→适用条件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权、有房又有钱
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人 数
可以责令其提出1至2名保证人。
取保方式
[独门口诀]
(不能并用)
监督/报告/罚款(1000~20 000元)/追究
监督、报告、罚款、(
刑事责任(无连带民责)。
刑责
义务责任
考点提示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
公安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
安作出。
[归纳助记]
◎开启和解除由决
收取数额
起点额1000元(未成年人500元)。
考点提示决定机关决定数额。
定机关来决定
保证金
◎中途活动均由执
收取管理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收取管理。保证金存入
行机关来决定
执行机关指定银行专门账户。
(
·54·
* [新修提示]《监察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①不具有本法第24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②符合留置条件,但患
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③案件
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④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可见,《监察法》此次关于责令候查的规定,对标的是《刑事
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创设了一种与取保候审类似的调查手段。
第8讲强制措施
续表
(1)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
取保方式
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不能并用)
保证金
没收、退还
(2)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凭
解除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
的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
法 定
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监视居住)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监视居住)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监视居住)
遵守义务*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酌 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案
违反义务
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熏
的后果
违 规**** 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
可以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独门口诀]
市县、报告、及时到,
不扰证人、不毁证
[独门口诀]
特定地方
特定人
特定活动
特定证
★朕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59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具
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
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 [新修提示]《监察法》第23条第2、3款规定,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
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
在24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③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串
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可见,责令候查期
间被调查人需要遵守的义务,与被取保候审人基本类似。
***考点提示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3条的规定,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
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101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侯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
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
他)
·55·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
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公安机关、司法
违反义务
的后果
涉 罪
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暂扣其保证金。
(1)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2)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应退还保证金。
依申请
当、法、近、辩可申请。
启 动
依职权
公、检、法主动决定。
期 间
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1)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
[独门口诀]
施的决定,否则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法、近、辩
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2)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
查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程序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
[独门口诀]
变更不诉无罪责
(
解除、变更解除手续:
①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
附加生效主执行
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③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④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⑤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⑥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图表39-3 监视居住(3/1)
主 体
(同取保候审)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监视居住:
[独门口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替捕:疾病孕乳唯一(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替代逮捕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适用情形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
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
[独门口诀]
替保:没钱又没人
替代取保
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考点提示此处被监视居住人能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
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56·
第8讲强制措施
续表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被监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候审)
居住人义务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候审)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取保候审)
(6)将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管方式
(1)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监视居住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的程序
监视期限
6个月。(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申请解除
当、法、近、辩可申请解除。
住处监视
一般都在住处。
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
的处所
指定居所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
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
指定的居所执行。
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
居所条件
办案安全。不得在羁押、监管场所以及专门的办案场
所、办公区域执行。
费用承担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指定居所
特别规定
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应在24小时内通
知家属。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
折抵刑期
折抵刑期1日;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
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
[独门口诀]
处所、会见、及时到,
不扰证人、不毁证,
保存还要身份证
[独门口诀]
)
有家就在家
没家找个家
有家要找家
就得危和恐
·57·
* 关联法条《六机关规定》第13条⋯⋯如果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
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111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
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巷
图表39-4 刑事拘留(2/1)
决定主体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主 体
陷阱点拨法院只有司法拘留权。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对 象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先行拘留:
[独门口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
正在指认发现证
(
毁姓逃杀流结多
觉的;
公安机关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决定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条 件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独门口诀]
检察院
检察院自侦案件,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拘留:
◎自杀、逃跑、在逃的(
决定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毁灭、伪造、串供的
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有例外**)
拘留证
考点提示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
察院不签发拘留证。
送 看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
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程 序*
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归纳助记]
拘留后24小时内,
((5
24小时内
通 知
陷阱点拨 除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
安、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送看、通知和讯问
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
讯 问
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考点提示 谁决定拘留,谁讯问、通知。
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该机关应予以配合。
·58·
*[新修提示]《监察法》第25条规定,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
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②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
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③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
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监察法》第46条第4款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7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可见,
修订后的《监察法》创设的管护措施,对标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措施,二者在程度和程序上均高度相似。
** 关联法条《公安部规定》第125条第2款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4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
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8讲强制措施
续表
逮捕主体
检察院
批准或决定
决定主体
法 院
决 定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热 行
2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证据因素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基本条件
(3)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刑罚因素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危险因素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危险发生。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径行逮捕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身份不明。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
转化逮捕
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考点提示 此情形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对象。
[独门口诀]
)逮捕需要3条件:有
证据、有徒刑、有危险
[归纳助记]
) 发生了、他干了、已
有查证属实了
[独门口诀]
有证据、十年上、
曾故意、身份疑,
径行捕,别迟疑。
公安机关
①一般:3+7;②复杂:7+7;③流结多*:30+7。
期 限
自侦案件
①一般:7+7;②复杂:7+10。
检察院
监委移送
10+4。
刑事拘留VS行政拘留VS司法拘留
归纳总结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
性质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司法强制措施
(不具有惩罚性)
(具有惩罚性)
(具有惩罚性)
主体不同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公安机关
法 院
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
一般行政
妨碍诉讼程序
重大嫌疑分子
违法行为人
的行为人
期限不同
10/14/37日
小于15日
和判决
关系不同
可以折抵刑期
同一违法事项
与判决结果
可以折抵刑期
没有关系
图表39-5 逮捕(2/1)
·59·
关联法务《公安部规定》第129条第3款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
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⑥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独门口诀]
疑面违难加认罚
(
小孩聋哑半疯傻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296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
部门制作速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犯罪
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监察法》第47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60·
拓展阅读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3批捕程序
公安机关
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
申请
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
已拘留
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决定期限
未拘留
15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捕中讯问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批捕中
(1)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
听取意见
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被动听)
(2)批捕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主动听)
批 捕
符合条件的,作出批捕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审批结果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
不批捕
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
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不批捕救济公安机关向原检察机关复议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先放人)
* 关联法条《监察法》第24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
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
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8讲◎强制措施
续表
④执行逮捕
令 状
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主 体
公安机关2人以上执行。
送 看
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拘留是要求24小时内)
通 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陷阱点拨拘留中,“危”“恐”通知有碍侦查,可不通知。
讯 问
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异 地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拓展阅读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程序*。
[独门口快]
5逮捕变更
疾病、孕乳、唯一扶
(1)患有严重疾病;
可以变更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独门口诀]
无罪无责不处罚
(1)一审判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变更
(2)一审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
量刑非羁押
刑期已折抵
(3)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办案已超期
(4)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⑥特殊对象的强制措施
本 级
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独门口诀]
上 级
同级直接报
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许可。
上级要层报
下 级
真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
下级两路报
人大代表
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两级分别报
两 级
分别依照上述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委托报
乡级县里告
外 地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拘留若已报
乡 级
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逮捕不再报
现行先拘后报告
[归纳助记]
)逮捕24小时,
应当通知和讯问
[归纳助记]
谁想捕,谁通知
谁想捕,谁讯问
[归纳助记]
)逮捕24小时,
应当通知和讯问
[归纳助记]
谁想捕,谁通知
谁想捕,谁讯问
·61·
*[新修提示]《监察法》第50条规定,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
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
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
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
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监察机关应当保
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
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
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考点提示
人大代表
拘留已报许可的,逮捕时不需再次报请许可;
2现行犯先行拘留的,拘留后立即依上述途径报告。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
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
[独门口诀]
特 殊
危交难找最高检
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
其他先批后备案
外国人
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考点提示若不批准逮捕则无需层报。
一 般
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
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危害国安
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7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审查对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查主体
捕诉部门负责审查,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
(1)检察院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职
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归纳助记]
(2)公安机关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
轻罪诉前必审查
依职权
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3)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
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
[独门口诀]
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当、法、近、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启动方式
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
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
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
[归纳助记]
无新证再申请
依申请
(2)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
请的,可以不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并告
可以不再查
知申请人。经依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
期限若有变
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导
申请不受限
致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限延长的,变更申请不受前述规定
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
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归纳助记]
因人道、将超期、
强制启动
(1)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无徒刑、无证据、
(3)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未成年不危险
(4)继续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
·62·
第8讲 ◎强制措施
续表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
(6)可能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
强制启动
告人所为的;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
(8)存在其他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的。
审查方法
查材料、听意见、查身体、看表现、做社调、组听证。
审查方式
可以公开审查,涉秘案件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
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
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
应当建议、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
应当决定
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
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
当,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的。
审查结果
可以建议
(略)
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
犯罪;
(2)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侵
拒绝变更
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
(3)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
(4)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
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5)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7)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8)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独门口诀]
审查可公开
三秘要除外
[独门口诀]
) 无证据 无徒刑
无必要已超期
·63·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9)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10)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
[归纳助记]
施的。
◎禁止变更的情形;
危恐黑毒严,严重
拒绝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但因患有严重
暴力犯,性侵未成
审查结果
疾病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不予羁
年, 贪贿侵人权,报(
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
证逃十转。
视居住、取保候审。
◎破格变更的情形:
疾病不宜不危险,可
继续羁押
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
以破格做变更。
通知办案机关。
(1)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
结 案
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
[独门口诀]
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
变更长决定
(
变更羁押
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不变官决定
(2)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
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
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
·64·
第09讲
附带民事诉讼
图表40 前提条件
如果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以刑诉程序
考点提示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
为前提
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并告知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不以定罪
考点提示 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
为前提
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图表41
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的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
精神损害不赔
物质损失的,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无因果关系不赔
损失和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犯罪所致)。
考点提示 犯罪前的民事纠纷不能提附带民事赔偿要求。
期待利益不赔
该“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必然的损失。
[独门口诀]
)公诉若撤回
附民调驳另
)
[独门口诀]
刑事若无罪,附民可
调可判可另诉
[两诉对比]
)民诉: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65·
)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场参
续表
K
[独门口诀]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医护交康加误工
(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残疾辅助死亡葬
残疾、死亡
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赔偿金不赔
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两诉对比]
的,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诉:支持残疾、死(
(3)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上述限制。
亡赔偿金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占有、处置不赔
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嫌侵犯人身、财产犯罪,
公权侵害不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
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图表42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考点提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限于公诉案件被害人。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2)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代、近亲属有权提起。
原告人
(3)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代可以代为提起。
陷阱点拨此情形下,未成年被害人本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没提的,检察院可以提起。
陷阱点拨此情形下,检察院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考点提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限于刑事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被告人
(3)已被执行死刑或者共犯中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其他对该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陷阱点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此时被告人并不是亲友。
共同被告人(1)被害人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
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但共犯在逃的除外。
·66·
联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93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
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
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9讲◎附带民事诉讼
续表
考点提示被害人或其法代、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起诉的,
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
共同被告人求的情况。
(2)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案后,可对
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
除外。
图表43提起的期限、方式和条件
立案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及时提起。
考点提示
□一审未提,在二审提起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
期 限
行提起民事诉讼。
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
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
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方 式
(1)检察院或单位;(书面)
(2)公民。(口头或者书面)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条 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图表44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
启动方式
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
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
裁定时间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
起诉要求
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依申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院可以申请。
启动方式
诉中
依职权
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财产保全
担保要求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
裁定时间
对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归纳助记]
一审不提二审提
调解不成告另诉
[归纳助记]
) 侦查审查可调解
履行完毕不再理
[独门口诀]
诉前保全有风险
只能申请必须担
四八小时作裁定
半月不诉除保全
[两诉对比]
民诉:诉前保全后30
天内不起诉,则解除
保全
·67·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句背诵卷
图表45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归纳助记]
原告不来应撤诉
被告不来可缺席
(
[独门口诀]
刑事若无罪,附民可(
调可判可另诉
·68·
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可在刑事审判
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成员确
审判组织
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考点提示先刑后民/同一组织/民刑一致/分开生效。
证明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1)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原则
考点提示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
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
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原告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
诉处理。
缺席后果
被告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
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1)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
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处理结果(2)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
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
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95条第3款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
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10讲
期间与送达
图表 46 期 间
图表46-1 期间的一般计算
计算单位
期间是以时、日、月来计算的。
(1)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24小时≠1日)
(2)月一般指本月某日到下月某日;若下月没有某日,则以下月的
最后一日为1个月。(半个月=15日,1个月≠30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为期间
计算方法
届满日。
陷阱点拨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考点提示文书只要在法定期间内交邮,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
定期限,也不算过期。
图表46-2 期间的特殊计算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
期间恢复
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
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重新计算
(1)侦查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两诉对比]
) 民诉:在障碍消除后
10日内申请恢复期间
·69·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15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
规则第305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背诵卷
续表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或法院后,重新计算;
(3)改变管辖,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独门口诀]
机关改变
(
重新计算
(4)二审发回原审,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程序重来
(5)简易转普通程序,从决定转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考点提示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期间。
(2)中止审理的期间。
[独门口诀]
期间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身份不明阅卷中
(
不计入
陷阱点拨其他的鉴定期间要计入。
精神鉴定监委送
(4)二审通知检察院阅卷,1个月阅卷时间不计入。
(5)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先行拘留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图表47送 达
直接送达
直接交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
适用条件
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
陷阱点拨找不到收件人,不能留置送达。
(1)邀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
留置送达
适用程序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2)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
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送达效力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陷阱点拨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委托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送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
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将需送达的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
·70·
(限加(1)
11 讲
(镇立 案
立 案
侦 查
审查起诉
审 判
执 行
立 案
调 查
再
审审
审
复核
刑事诉讼流程图
图表48 立案材料来源
主 动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获得的犯罪线索。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 动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归纳总结报案VS 控告VS举报
报 案
控 告
举报
主 体
所有人
被害人
被害人以外的人
内 容
不知犯罪嫌疑人
知道犯罪嫌疑人
图表49 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公诉案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消极
情形)
·71·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o背涌卷
续表
[独门口诀]
显著轻,过时效
特赦告诉和死掉
还有无罪均撤销
(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法院管辖;
自诉案件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图表50 立案的程序
对立案材料
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情况紧急
的接受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接受≠立案)
(1)发现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侦查)
(2)调查核实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
对立案材料
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的调查核实
(3)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
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考点提示侦查是在立案之后,调查核实是在立案之前。调查核实不
能采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手段,只能使用任意性的措施。
立 案
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考点提示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不影响作出立案决定。
对立案材料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的处理
予立案。
不立案
考点提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
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
立案处理。
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撤销案件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关联法条《公安部规定》
第186条第2款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
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190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
续侦查。
·72·
第11讲立 案
图表51立案监督
图表51-1 控告人的救济
找 公
(1)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7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核。
找 检
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
找 法
可以向法院自诉。
考点提示 以上三条救济途径无先后顺序要求。
图表51-2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置与救济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
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处 置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
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件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
救 济
请复议。
考点提示行政机关只能复议,不能复核。此处要与被害人的复议、复
核救济途径进行区分。
图表51-3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应立案
(2)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
不立案
(3)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具体监督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不应立案
(2)公安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
却立案
(3)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撤案;
(4)公安收到通知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的
(1)公安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可向同级检察院复议;
复议、复核
(2)公安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1)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
不予立案或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发
立案监督
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
的后续跟踪
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
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检察院反馈侦查
工作进展情况。
)
[独门口诀]
公安若是不立案
控告人找公检法
)
[归纳助记]
执法机关若不服
只有复议无复核
[独门口诀]
先要求说理
后通知立案
[独门口诀]
先要求说理
后通知撤案
·73·
第12讲
侦 查
图表52 侦查的概念与法律控制
[归纳助记]
事前审查,先批再干
事后审查,干了再说
(
[归纳助记]
期满不放人
不退保证金
违法查扣冻
贪挪私调用
(
[独门口诀]
(
当、利、诉、辩
其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
概 念
查明案情的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陷阱点拨 监委的调查不属于侦查,不能使用强制措施。
逮捕、羁押、搜查这些严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在侦查
事前审查
机关作出行为之前,理论上应由裁判主体(法官)来
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
法律控制
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应对其
事后审查
进行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对其合法权益的侵
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图表53违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1)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违法情形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物的。
救济主体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74·
第12讲侦 查
续表
救济方法
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后续程序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图表54
图表54-I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行为的种类
主 体
必须是侦查人员(2人以上)。
已羁押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98条第1、4款的规定,讯
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
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
地 点
讯问的;②对有严重伤病或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
未羁押
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就诊的医疗机构
进行讯问的。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
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讯问。
拘留、逮捕
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
陷阱点拨拘留、逮捕后不能说成羁押后。
时 间
传唤、拘传
立即讯问。拘传不超12小时,特殊不超24小时。
陷阱点拨应当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
(2)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方 法
(3)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
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5)严禁刑讯逼供以及用威胁、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特殊对象
未成年女性
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人
应当有懂手语的翻译参加。
公安机关
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
检察院
自侦案件应当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监察委
调查案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独门口诀]
羁押仅在看守所,未
押可在“现”“住”“办”
[归纳助记]
公安:死无重大录音像
检监:通通都要录音像
·75·
e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独门口诀]
提、住、侦、现、单
·76·
(
(1)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2)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核
笔 录
对无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考点提示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
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图表54-2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主 体
侦查人员(2人以上)。
①现场;②证人所在单位;③证人住处;④证人提出的地点;⑤必要
时,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地 点
陷阱点拨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区别讯问)
考点提示在现场询问,应出示工作证件;其他地点询问,应出示证
明文件。
方 法
(1)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2)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证。
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特殊对象
未成年女性
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人
应当有懂手语的翻译参加。
录音录像
询问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
程录音录像。
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
笔 录
错,证人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无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
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图表54-3 勘验、检查
主 体
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
员的主持下进行。
勘 验
场所、物品、尸体。
对 象
检 查
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证 件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勘查证)。
见 证人
勘验、检查均需要见证人。
现场勘验
种 类
(略)
物证检验
第12讲侦 查
续表
(1)检查妇女的身体;(女性工作人员、医师)
人身检查
(2)对犯罪嫌疑人可强制,对被害人不能强制。
考点提示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
种 类
样本。
尸体解剖
可以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陷阱点拨无需死者家属同意。
侦查实验
禁止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图表54-4 搜 查*
主 体
侦查人员(2人以上)。
范 围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
其他有关地方。
女 性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证 件
陷阱点拨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
以进行搜查。
考点提示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无法院)
见 证人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
笔 录
名或盖章。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绝或
没有签名的并不会影响搜查行为的效力。
图表54-5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主 体
侦查人员(2人以上)。
见 证人
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范 围
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陷阱点拨 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天之内解除。
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对 象
查封、扣押
陷阱点拨 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可通知邮电机关
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归纳助记]
要令状:传唤、拘传、
拘留、逮捕、勘验、
检查、搜查、通缉
·77·
*拓展阅读《监察法》第27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
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
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对 象
查询、冻结
财产。
陷阱点拔可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可以轮候冻
结,但不得重复冻结。
清 单
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图表54-6 鉴 定
主 体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对 象
专门性问题(如精神病鉴定、毒性鉴定、会计鉴定等)。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特殊问题
(3)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4)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
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费用
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程序的,由检察院承担。
图表54-7 辨 认
[独门口诀]
(
[独门口诀]
○公:7人5物10照片
勘、检、搜、辨、查、
◎检:7人5物10人照
扣,必须要有见证人,(
5物照
有缺陷、有利害、有职
权,不能担任见证人
主持人员
侦查人员主持,2人以上。(不够2人算违法,不够1人要排除)
辨认主体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是辨认主体。
辨认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
名师点睛 证人和被害人是辨认主体,但不能成为辨认对象。
防止预断
(1)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2)辨认前,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禁止暗示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单独原则
几名辨认人辨认同一对象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同类对象中。
混杂原则
(1)公安机关:7人/5物/10照片;
(2)检察机关:7人/5物/10人照、5物照。
陷阱点拨对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陪衬物没有数量限制。
保 密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密。
笔 录
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辨认
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见证人*
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78·
* 联联法资《公安部规定》第194条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
第12讲侦 查
图表54-8 通 缉
决定主体
主 体
公安机关(国安)和检察院。
发布主体
公安机关(国安)。
对 象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方 法
超出自已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图表54-9 技术侦查**
决定主体
主 体
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安)。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独门口诀]
公安机关
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公安:危恐黑毒严
案件。
检院:职权侵人权
适用范围
检察院
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监委:贪贿职务犯
监察委
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技术调查)。
都有:追捕在逃犯
所有案件
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严格批准
根据侦查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
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归纳助记]
期限限制
3+n个3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
个月。
(1)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归纳助记]
执行程序
(2)技术侦查措施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
三秘要保密
保密;无关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
无关要销毁
对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他用。
不得作他用
·79·
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
情况。
 拓展阅读《监察法》第32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 拓展阅读《监察法》第31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
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
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
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の片函卷
续表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
隐匿身份
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
秘密侦查
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交付
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
根据侦查需要,可依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
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图表55 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
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
起诉
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
终结后的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处理
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1)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
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
涉案财物
(2)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
案移送。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
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法院送交回执。
图表56 侦查羁押期限
一 般
2个月
无需批准。
案情复杂、期限
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1个月
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80·
* [新修提示]《监察法》第48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
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
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
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
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
起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1次为限。
第12讲侦 查
续表
四类重大复杂案件
(交、集、流、广)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能判处10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特殊原因,较长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
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
X
审理。
考点提示
1侦查羁押期限是指被逮捕后的关押期限,不包括拘留期限;
2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图表57 补充侦查
批捕阶段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
时通知公安机关。
补侦主体
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监察委。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2次为限。*
退回补侦
期限计算
补充完毕,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
阶段
补侦后果
(1)1次补侦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2)2次补侦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主 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
自行侦查期 限
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1)由检察院补侦:已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再退回公安
补侦主体
机关补侦,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2)由公安机关补侦:审判阶段检察院发现漏罪、漏人。
(《高检规则》第422条第1款、第423条)
审判阶段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
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
启动方式
考点提示法院不能主动退回补侦。但是,根据《刑诉解
释》第277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
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独门口诀]
◎侦查羁押期限:
)2+1+2+2+X
◎留置期限:
(3+3+2)×2
[归纳助记]
从哪来,回哪去
[归纳助记]
赖谁谁补侦
·81·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50条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
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经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协助,真接退回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
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刑诉法 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面巷
续表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2次为限。
审判阶段
补侦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
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裁判。
期限计算
出现补充侦查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82·
第13讲
起 诉
图表58 起诉概述
起诉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
图表59
图表59-I 审查起诉概述
审查起诉
审查主体
检察院。(管辖与法院门当户对)
正常计算
1个月,重大复杂延长15天。(速裁:10天+5天)
审查期限
考点提示 速裁仅10天,超出1年的,为15天。
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
必经阶段
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图表59-2 监察程序的衔接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
强制措施
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
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可以延长1~4日。
G邮轴曲」
·83·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0背萌长
续表
补充调查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辩护帮助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委托辩护人。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审查决定
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54条第4款)
图表59-3 特殊情形的处理
材料不齐备
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归纳助记]
管辖权错误
连同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查清了就诉
没查清就送
检误查监
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检误查公
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
立案管辖
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归纳助记]
错误**
查清了且没意见就诉(
公、监
已符合起诉条件,且公、监双方无不同意见的,可直
否则,退回建议移送
误查彼此
接起诉;否则应当退回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
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同案犯在逃
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
进行。
[归纳助记]
(
你跑你的,我查我的
漏罪、漏人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起诉。(《高检规则》第356条)
已经退回2次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
发现新犯罪
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
[归纳助记]
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349条)
(
该谁给谁
认罪认罚
详见图表7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补充侦查
详见图表57“补充侦查”。
(1)起诉;
审查结果
(2)不起诉;
(3)程序倒流。
·84·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43条第3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书面通知强制措施执行机关。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357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
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
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
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13讲起 诉
图表60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的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的移送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归纳助记]
显著轻,过时效
图表61
不起诉
特赦告诉和死掉
图表61-1 不起诉的种类
还有无罪绝不诉
法 定
无犯罪事实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酌 定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归纳助记]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有罪轻微不判刑
存 疑
(1)1次补侦后,证据不足,可以作不起诉决定;
可以酌情不起诉
(2)2次补侦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应当不起诉。
图表61-2 不起诉的程序
[归纳助记]
) 1次补侦可不诉
不起诉的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且应当
宣告
公开宣布。
不起诉的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送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涉案财物
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书面通知解除扣
的处理
押、冻结。
解除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
强制措施
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特殊案件
自侦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
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次补侦应不诉
图表61-3 不起诉的救济
公安机关
要求复议、复核。(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机关复核)
监察机关
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
(1)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
(2)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自诉。(两个途径无先后)
被不起诉人
仅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机关申诉。
·85·
第14讲
审 判 概 述
图表62 刑事审判的特征(了解)
·86·
(1)被动性;
(2)独立性;
(3)中立性;
九个特征
(4)职权性;
(5)程序性;
(6)亲历性;
(7)公开性;
(8)公正性;
(9)终局性。
考点提示
审判的被动性,是指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
2 审判的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
有审判。例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
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的,不能主动审
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
第二审程序。
图表63 刑事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略)
混合式
我国刑事
审判模式
1979年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
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第14近◎审判概述
续表
1996年
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
主义的某些特征。
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
(1)完善回避制度,规定了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
(2)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
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
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
我国刑事
2012年
(3)修改证据制度,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
审判模式
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4)完善审判程序,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辩
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
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同时规定了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权
2018年
利的保障措施;增加了速裁程序。上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
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
图表64 刑事审判的原则
含 义
法院审判,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为未成
审判
年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
公开原则
例 外
相对不公开
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
以不公开。
陷阱点拨任何案件,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含 义
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
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
考点提示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体 现
(2)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证据必须当庭出示、质证。证人不出庭只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集中
审理原则
含 义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
行,不得中断审理。
[归纳助记]
)我国从超职权主义朝
着控辩式对抗改革
[归纳助记]
亲自面对
□头陈述
[归纳助记]
人不换、事不断
·87·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捅悉
续表
[归纳助记]
基层简速可独任
简易未必是独任
速裁必须是独任
(
[归纳助记]
基层简速可独任
其他统统用合议
法官低3高到357
法陪统统3或7
最高专业不用陪
地方一审可以陪
二审法官3或5
复核法官仅3人
再审具体看几审
重审另组合议庭
(1)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集中
审理原则
体 现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含 义
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口头、对抗性的方
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
辩论原则
(1)辩论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内 容
(2)辩论内容包括证据、事实、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不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图表65 审级制度
含 义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终审
最高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例 外
二审不生效
(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2)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也要经过最高院核准。
图表66
图表66-r 独任庭
审判组织
概 述
基层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案件时,可以由1名审判
员独任审判。
3年以下
简 易
可以合议庭,也可以独任庭。
程 序
超出3年应当组成合议庭。
速 裁
应当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图表66-2 合议庭
审判员3
基 层
审+陪
3或7
组成方式
一 审
审判员3
中 院
审+陪
3或7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01条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
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88·
第14讲Q审判概述
续表
审判员
3-5-7
高 院
一 审
审+陪
3或7
最高院
审判员
3-5-7
组成方式
二 审
3或5
复 核
审判员
3
再 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
组成合议庭。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组成原则
(2)合议庭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不能全是陪审员)
(3)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体现集中审理原则)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活动原则
(3)全体参加审理、评议原则;(体现直接言词原则)
(4)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5)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人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
审的;
免责事由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
判或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图表66-3 审判委员会
各级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
组成人员
员组成。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
应 当
(1)高、中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院拟
案件范围
判处死缓的案件;
(2)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3)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可 以
(略)
[归纳助记]
无过才无责
有过就有责
[独门口诀]
抗死要再审
应上审委会
·89·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卷
续表
图表67 陪审员制度
[独门口诀]
(
地方一审可以陪
→适用审级
一审合议庭。
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考点提示下列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
[独门口诀]
合议庭进行:
群体公共影响大
(
(1)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影响重大
案情复杂或其他
依职权
的刑事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范围
(3)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
[独门口诀]
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征、环、药、十、益
(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
依申请
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法院可以
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
[归纳助记]
年龄提高了
(
积极条件
(2)年满28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学历降低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或情形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担任条件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法院、检察院、
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独门口诀]
公检法司常安监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仲基律师公证员
消极条件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受刑开除吊执照
(4)受过刑事处罚的;
纳入失信惩戒严
(5)被开除公职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90·
(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
(2)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仍然必须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
[独门口诀]
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评议后、不留名
(
适用程序
(3)不是所有重大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非必经、需执行
(4)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
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
第14讲审判概述
续表
担任条件
消极条件
(8)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权利同等
陷阱点拨人民陪审员无权参与:独任/最高院/二审/复
核/七人合议庭的法律表决。
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权 利
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利
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
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
但不参加表决。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
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义 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2)履审判职责,保审判秘密,重司法礼仪,维司法形象。
·91·
第15讲
第一审程序
[归纳助记]
管辖错、人不在、无
新证再起诉、16条2~
6,通通退回检察院
·92·
(
图表68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必经程序)
内 容
全部案卷材料。*
方 式
不进行实体审查,只作程序性审查。(书面审查)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6项情形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
的,应当依“缺席审判程序”一章的规定处理。
结 果
(4)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5)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
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6)裁定准许撤诉,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图表69
图表69-I 庭前送达与通知
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10日前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人、鉴定
人名单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 关联法条《六机关规定》第25条第1款⋯⋯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
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
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第15讲第一审程序
续表
(1)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开庭3日前
(2)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通知书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陷阱点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不受上述期间限制,仅需在开庭前通知即可。
图表69-2 庭前会议(非必经)
(新增“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依职权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情形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
的,应当召开。
辩方在开庭前审理申请排非并依法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
强制开
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3日前
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
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
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解决事项
陷阱点拨不组织质证、辩论,不能直接作出排非决定。
考点提示辩方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
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
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
主持人
审判员也可主持。
陷阱点拨法官助理、陪审员无权主持。
应参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
理可以协助。
参会人员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陷阱点拔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申请排非等情形的,
可参会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法院根
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庭前会
议中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的,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
[独门口诀]
多、大、争议
·93·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开会方式
(1)开会一般不公开进行;(区别公开审理)
(2)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
开会地点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
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其他合适场所召开。(法警在场)
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
证据梳理
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
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
事实不清
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
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1)庭前会议结束后,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
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
会议报告
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2)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
见以及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
庭予以确认,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图表69-3 出庭要求
公诉人
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陷阱点拨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
刑事被告人
普通程序被告人必须到庭。(缺席审判程序除外)
被害人
经传唤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诉讼代理人
经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
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图表69-4 并案与分案
一案起诉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
分案审理
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
可分案审理。分案不得损害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分案起诉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
一案审理
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
并案审理。
·94·
第15讲◎ 第一审程序
图表70 法庭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
5.评议宣判
图表70-1 开 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书记员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2)宣布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审判长
(3)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4)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5)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
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
真实性、合法性。
图表70-2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
(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2)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
附带民事起诉状。
被告人、被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害人陈述
讯 问
(1)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发问被告人
(1)经审判长准许,其他人员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或被害人
发 问陷阱点拔 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的内容不
同,前者针对刑事,后者针对民事。
·95·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89条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
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参
续表
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
发问被告人
发 问
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或被害人
(3)审判人员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发问。
(1)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
出庭。
①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②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③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条件:有理由+有必要;
④应当通知调查、侦查人员或有关人员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
[归纳总结]
必要。
先人证、后物证、再(
笔录
→出示、核实
(2)出示、宣读证据。
证据
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
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应当当庭宣读。
考点提示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3)法院核实证据。*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
查询、冻结。(无搜查)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审
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
当准许。(有理由+有必要)
证据偷袭
辩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
确定准备辩护时间。辩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前
述规定。
审理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
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
调取新证
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
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
审理。(有理由+有必要)
·96·
联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71条第2款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
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
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
除外。
第15讲第一审程序
续表
(1)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
补充侦查
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2)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
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1)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
量刑调查
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2)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
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图表70-3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
①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
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1)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
量刑辩论
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2)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
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附民辩论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程序倒流
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宜
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图表70-4 被告人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可以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1)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应当制止
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2)公开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1)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
程序倒流
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2)被告人提出新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
当恢复法庭辩论。
[归纳助记]
)先定罪调查
后量刑调查
[归纳助记]
》先控方,后辩方
[归纳助记]
)先定罪辩论
后量刑辩论
[归纳助记]
) 先刑后民
·97·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77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
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涌卷
图表70-5 评议和宣判(主观题重点)
[归纳助记]
(
2+1+3+X
*[主观考场]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
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考点提示 此情形下,有新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
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
*** 联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24条第1、2款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
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98·
有罪判决
(1)指控 A罪—法院认定A罪一判决A罪;
(2)指控A罪—法院认定B罪一判决B罪。*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
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无)
判决类型
(3)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有罪或
无罪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1)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不负
(2)精神病人不予刑事处罚的。
刑事责任
考点提示 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依照强制医疗程
序审理。
当 庭
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宣 判
人、检察院、辩护人。
定 期
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文书签名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2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1
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一审审限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
+3
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交、集、流、广)之一
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X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图表71
审理中特殊问题归纳
[独门口诀]
◎公诉撤诉无罪责
(
公 诉
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诉理
◎自诉撤诉要自愿
撤诉问题
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自 诉
自诉人要撤诉,确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第15讲◎第一审程序
续表
撤诉问题
考点提示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检察院、自诉人不得再行
起诉。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或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
法院发现
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在指
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
实,依法作出裁判。**
发现新事实
(1)被告人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不符的,
或事实、证据无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
检察院
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
(2)发现漏罪、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
诉或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图表72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首选老大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
上述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因客观
不然其他
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
[独门口诀]
谁当诉讼
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首选老大
不然其他
代表人
难以确定的,可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
最后编外
人员担任。
最后编外
考点提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
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
护人。
(1)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代表人不出庭
老大不来
(2)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
[独门口诀]
的后果
确定诉讼代表人。
老大拒绝可拘传
其他不来
不论原因,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其他不来只能换
[两诉对比]
) 民诉:
撤诉视为未起诉
随时可以再起诉
[归纳总结]
补充起诉:漏罪了
) 追加起诉:漏人了
变更起诉:搞错了
撤回起诉:无罪责
·99·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
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
面说明理由。
**联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26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Y诵参
续表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的权限
陷阱点拨诉讼代表人不承担被告人的责任。
(1)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
遗漏单位
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
当事人的处理
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
责任。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
[归纳助记]
违法的
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
◎违法用“应当”
(
单位财产的
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合法用“可以”
处理
合法的
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
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1)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
单位没了
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没死透)
被告单位
(2)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注销、变更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死透了)
[两诉对比]
的处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
民诉:被告单位合并、(
单位变了
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分立的,起诉新单位
对被告单位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图表73 审理程序中断
[独门口诀]
新证、补侦和回避
法院决定延期审
[独门口快]
他跑他病耐心等
法院裁定中止审
[独门口诀]
过时效、特赦、告诉
和死掉,法院裁定终
(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延期审理:
决定延期审理
(1)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裁定中止审理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考点提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
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
裁定终止审理
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6项内容。
结审
·100·
第15讲◎第一审程序
图表74 法庭秩序
情节较轻
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不听警告
责令退出法庭。
拒不退出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
情节严重
的拘留。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
定的执行。
违规录音录像
可以暂扣存储介质及相关设备,删除相关内容。
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提示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
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
处罚。*
图表75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案件范围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1)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可以反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类自诉都一样)
陷阱点拨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审理特点
(4)可以和解与撤诉。(三类自诉都一样)
(重点)
①申请撤诉:撤诉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②视为撤诉: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
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5)审理期限比较特殊。(三类自诉都一样)
①未羁押: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②已羁押: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独门口诀]
亲告、轻微、公转自
·101·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10条第2、3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
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擅自退庭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三)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擅自退、拒出庭、再责令)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汤参
续表
审理特点
(6)自诉案件有可分性。*(三类自诉都一样)
(重点)
①被告人可分;(放弃不能反悔)
②自诉人可分。(放弃不能反悔)
图表76
图表76-1 适用条件和范围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清楚)
[独门口诀]
(2)被告人认罪的;(认罪)
(
清楚、认罪、同意
积极条件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同意)
陷阱点拨被害人不同意,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
考点提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
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
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三者都要同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独门口诀]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盲聋哑 半疯傻
(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影响大 无罪啊
消极范围
(4)共犯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图表76-2 审理特点
法院审级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一审程序。
3年以下
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审判组织
超过3年
合议庭。(发现可能判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为合议庭)
3年以下
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审理期限
超过3年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02·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23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
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15讲◎第一审程序
续表
公诉人
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检察官)出庭。
出庭要求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辩护人
陷阱点拔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
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
程序简便
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
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
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名师点睛程序再简化,也不能剥夺最后陈述权。
宣判程序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图表76-3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独门口诀]
法定事由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无罪无责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否认 不清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期间计算
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程序要求
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做准备的,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图表77 刑事速裁程序
图表77-1 适用条件和范围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轻微)
适用条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清楚)
(3)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同意)
(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禁止范围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独门口诀]
轻微清楚
认罪同意
[独门口快]
盲聋哑半疯傻
) 影响大无罪啊
未成年民未达
·103·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诵巷
续表
(5)共犯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
程序有异议的;
禁止范围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
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图表77-2 审理特点
法院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程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区别简易)
审限较短
10日;可能判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区别简易)
送达简化
不受普通程序送达期限的限制。
庭审简化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区别简易)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宣判。(区别简易)
集中开庭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区别简易)
权利保障
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依然有上诉权*。
图表77-3 速裁程序向普通、简易程序转化
[独门口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
无罪无责违意愿
(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否认疑难争议大
法定事由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两诉对比]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民诉:连续计算
期间计算
决定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104·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
见》第45条 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熏
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
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刑诉解释》第377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第15讲◎第一审程序
图表78 判决VS裁定VS 决定·
判决
裁 定
决 定
对象不同
实体问题
程序和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
(1)程序问题:终止(中
立案;强制措施/撤
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
销案件/起诉或不起
类型不同
有罪/无罪/无责
原判、发回重审等
诉/开庭审判延期审
(2)实体问题:减刑/假
理/回避/提起再审程
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序等
主体不同
法 院
法 院
公、检、法
方式不同
书 面
书面or口头
书面or口头
数量不同
最终生效只有一个
生效裁定可以多个
生效决定可以多个
效力救济
上诉或抗诉
上诉或抗诉
立即生效,部分
可申请复议
[独门口诀]
裁定好比墙头草
实体程序都能搞
公检只能作决定
判决裁定法院行
判决只能书面出
生效判决要唯一
决定作出就生效
不能上诉不能抗
·105·
第16讲
第二审程序
图表79 上诉VS抗诉
[归纳助记]
上诉灵活抗诉严
(
无理口头两级院
有理书面原法院
上诉(灵活)
抗诉(严格)
独立:除被害人*以外的所
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主体不同
一审法院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非独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陷阱点拨 最高检无二审抗诉权。
近亲属,经其同意。
理由不同
无需理由
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形式不同
书面or口头
只有书面
途径不同
提交原法院or上一级法院
抗诉书只能提交原法院**
期限相同
判决10日,裁定5日。
考点提示 附民裁判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效力相同
(1)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2)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联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9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
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联联扶条《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06·
第16讲◎第二审程序
图表80 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法院应当准许。(想撤就撤)
上诉期满前考点提示是否再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
[归纳助记]
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想上就上)
期内想撤就能撤
撤回上诉
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有错不许撤)
期满见错不能撤
上诉期满后
考点提示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开
庭后宜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
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抗诉期满前
法院应当准许。(想撤就撤)
[归纳助记]
撤回抗诉
法院可以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
期内想撤就能撤
抗诉期满后
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判
期满判重不能撤
重不许撤)
期满前撤回
自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等到期满才生效)
裁判生效
期满后撤回
自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图表81
图表81-I 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审判的原则(重点内容)
含 义
二审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
抗诉范围的限制。
(1)部分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抗诉
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
出上诉,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考点提示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宜告无罪;
共同犯罪
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
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体 现
陷阱点拨 全面审查不等于所有被告人都要出庭。对同案
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
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被告人要求出
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
辩论。
附带民事
不管对刑事、民事哪个部分上诉或抗诉,都是既要审查
刑事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
)
)
[两诉对比]
民诉;有限审查原则
·107·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通参
图表81-2 上诉不加刑原则
[独门口诀]
刑期不变长
刑种不变多
方法不变严
[独门口诀]
被上、被抗可加刑(
其他通通不加刑
(
不能变相加
如果非要加
启动再审加
基本含义
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但控方上诉、抗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谁加刑
谁被检察院抗诉或谁被自诉人上诉,谁就可以被加重刑罚。**
不加刑期、不加刑种、不变方式、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
利的改判。***
陷阱点拨
□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
何为不加刑
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2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
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二审既不能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假借事实不清或证据
不足发回原审法院加重刑罚。(不能变相加刑)****
如何纠错
原判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依审判
监督程序纠错。
*[主观考场]《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
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
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
**[主观考场]《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
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01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
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
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
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
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关膜法条《刑诉解释》第403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108·
第16讲第二审程序
图表82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图表82-1 审理方式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
应当开庭
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死立执+死缓)的上诉案件;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
不开庭
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
阅卷意见。
图表82-2 审理程序
地 点
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在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出 庭
考点提示抗诉案件,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检
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阅 卷
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
阅完毕。(不计入审限)
图表83特殊案件的二审程序
(1)共犯二审的全面审查问题;
共同犯罪
(2)共犯死亡的处理问题;
(3)共犯的上诉不加刑问题。
二审反诉
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自诉案件
二审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二审和解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分开生效
(1)民事上诉刑事不上,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2)刑事上诉民事不上,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附带民诉
全案审查
二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全案审查。
(1)刑上民不上(民生效):民有错,审监纠正;
有错咋办
(2)民上刑不上(刑生效):刑有错,审监纠正,并将附
民部分与刑事一并审理。**
[独门口诀]
)“抗”“死”“事证”必
开庭
·109·
*联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0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0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0背诵参
续表
[归纳助记]
二审结局有三种:
维持、改判和发回
(
增加请求
附带民诉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
或者反诉
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图表84 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维持原判
(2)量刑过轻,若受上诉不加刑限制,也只能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错,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
判决改判
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
可以发回
考点提示 此情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1次。
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定
应当发回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发回重审
(无限次)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图表85 二审的效力和期限
裁判效力
是终审裁判,自宜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死刑或附带民诉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
审理期限
+2
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
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X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归纳总结]
(
2+2+X
·110·
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
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
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
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
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部分人不清,可分案发回)
第17讲
复 核 程 序
图表86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图表86-1 上报流程◆
(1)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
(2)上级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不上不抗①上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就上报
②上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二审程
序提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考点提示上报途中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改判,
要么发回重审,要么提审。
上诉抗诉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走二审
(1)二审如果维持原判,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
(2)二审如果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归纳助记]
◎不上不抗就上报
◎上诉抗诉走二审
发回
上 报
可以否决
上报
法定刑以下
提审
上报
二 审
维 持
改判(终审)
上诉
抗 诉
法定刑以下
·111·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独门口诀]
同意就核准
(
否则就发回
[独门口诀]
“事实证据”“纠程
序”必开庭
图表87
图表87-1 死刑报请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最高院)
图表86-2 最高院复核结果
同 意
予以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
法院重新审判。
不同意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18条 依照本解释第414条、第417条规定发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
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后不上诉、不抗诉的,上诉期满10日内报请高
院复核。
不上不抗
(1)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就上报
(2)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不能直接改判,应依照二审程序提审
或发回重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考点提示如果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
瑕疵,但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上诉抗诉
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后上诉、抗诉的,高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走二审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的,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的,二审终审生效。
上 报
上 报
发回
提审
图表87-2 复核程序
死(维持)
可以否决
二 审
上
活(终审)
报
上诉
死刑(中院)
抗诉
死刑(中院)
合议庭
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共犯的
考点提示死刑复核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发
审查
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讯问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被告人
辩护律师意见。
·112·
第17讲复核程序
续表
检察院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
监督
高检。
图表87-3 核准结果
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裁定
核准死刑
原判死刑并无不当,但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
在瑕疵的,可以在纠正后核准死刑。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证据问题)
裁定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事实证据问
不予核准,题)
撤销原判,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曩
发回重审
刑问题)
考点提示 此情形下,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问题)
图表87-4 发回重审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情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
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
发回哪里*
①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应当开庭。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
庭;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
的,应当开庭审理。
2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还能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两审
终审。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重组合议庭
陷阱点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原判
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审时可以不另行组成
合议庭。
发回次数
禁止二次发回,除非程序违法。**
[独门口诀]
没错核准
瑕疵纠正
见错发回
不死必要时可改
[独门口诀]
)“事实证据”“纠程
序”必开庭
)
[独门口诀]
新证、不当死
可以不重组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
第430条第2款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
第431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13·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33条 依照本解释第430条、第431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
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
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除外。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o清诵参
图表88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
核准机关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院核准。
[独门口诀]
上诉抗诉
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维持死缓判决,二审终审,
上诉抗诉走二审
(
中院死缓
不再核准。
不上不抗就上报
后续程序
不上不抗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
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院核准。
予以核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应当改判
认为法律错误或者原判过重的。(复核不加刑)
[独门口诀]
复核结果
可以改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变轻容易变重难
可以发回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应当发回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的。
核 准
没错、瑕疵纠正
上 报
应 改
法律错、量刑过重↓
复核程序
可改可发
事实、证据
应 发
违反法定程序
死缓(中院)
维 持
没错、瑕疵纠正
应 改
法律错、量刑错
上诉、抗诉
二审程序
可改可发
事实、证据
应 发
违反法定程序
·114·
腻位
第18讲
审判监督程序
所
巾回
福阜
吨审而重
帕中加善向
嗅加
图表89 再审的申诉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
申诉主体
陷阱点拨 被害人无上诉权,却有申诉权。近亲属无独立的上诉权,
却有独立的申诉权。案外人无上诉权,却有申诉权。(区别上诉)
申诉对象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区别上诉)
受理机关
法院、检察院。(区别上诉)
申诉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区别上诉)
(2)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区别上诉)
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区别上诉)
申诉时间
陷阱点拨超过2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
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
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原则
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找终审
陷阱点拨撤回上诉后,对一审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
由一审法院处理。
申诉程序
(1)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
(法院)
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
越级
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怎么办
(2)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
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
提出。
[独门口诀]
当、法、近、外
·115·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特ň参
续表
死刑
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
谁处理
查。原审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
核准法院处理。
申诉程序
(法院)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
两级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再审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
申诉制
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申诉人不
予重新审判。
原则
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刑事
找终审
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申诉程序
越级
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
(检察院)
怎么办
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两级
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
申诉制
院应当受理。
申诉理由
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区别于上诉)
图表90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本 院
本院院长如果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权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院再审。
法 院
提 审
上级法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
判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上级法院***
指令再审
上级法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
判确有错误,有权指令再审。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594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
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
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
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主观考场]《刑诉解释》第46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
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
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
院审理。
·116·
第18讲o审判监督程序
续表
上级检察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向同
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检察院*
陷阱点拨
□基层检察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
2最高检还可以针对最高院的裁判提起再审抗诉。
最高
归纳总结
√
二审抗诉VS再审抗诉
√
高院√
√
中院
基层
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对象不同
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
已经生效的裁判
抗诉机关不同
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原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或
最高检
接受抗诉机关不同
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
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院
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
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
提起期限不同
(10日/5日)
的期限作规定
效力不同
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
再审抗诉不会停止
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裁判的执行
票“
·117·
* [主观考场]《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4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
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向谁抗谁来审,事实不清可指令)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句指街参
出庭支持抗诉
移送
抗 诉
抄送
文书同级送
一审未生效
二审抗诉
抗 诉
抗,诉
已经生效
再审抗诉
图表91 再审的程序
[归纳助记]
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原来一审按一审
(1)原来是一审案件的,应当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原来二审按二审
再审的程序
(2)原来是二审案件,或提审的案件的,应当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提审通通按二审
审判。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对执行
的影响
陷阱点拨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
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二审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
应当开庭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独门口诀]
再审的开庭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一”“抗”“事证”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加重罚”
可以不开庭(略)
(1)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落不明或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
中止与终止
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独门口诀]
谁启动,谁决定
强制措施
(1)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法院依法决定强制措施;
(2)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由检察院依法决定强制措施。
再审审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
的,不得超过6个月。
·118·
第18讲审判监督程序
续表
除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再审不加刑
考点提示上诉不加刑,是指除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以外,二审
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
再审中并案
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
审理。
图表92再审的结果*
应当维持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维持原判
(裁定)
纠正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
应当改判
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
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可以改判、
陷阱点拔如果按照一审程序,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
可以发回
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宜告被告人无罪。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
更正信息
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
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归纳助记]
二审不清,可改可发
一审不清,只判不发
·119·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599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
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出抗近;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19讲
执 行 程 序
放血
图表93 执行的主体
[独门口诀]
收钱杀人不干活○
徒刑监禁3月起○
(
不足3拘夺政权○
社区最闲陪你玩○
执行机关
执行种类
人民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
监 狱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3月)。
公安机关
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图表94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签发死刑令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核准死刑的是最高院)
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机关考点提示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由罪犯服
刑地的中院执行。
时 间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
场 所场所可以是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执行程序方 法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枪决、注射或是其他事先经最高院批准
的方法。
监 督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20·
第19讲执行程序
续表
(1)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2)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联系方式,法院应当通知其近
会 见
亲属;
(3)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陷阱点拨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审查,确有正当理
执行程序
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在执行煎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
交付执行死刑。
执 行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热行,报请最
高院裁定。
图表95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监 狱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拘役。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
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
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
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
考点提示 法院只送文书不送人。
(2)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
执行刑罚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及时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
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后交付执行。
图表96 缓刑的执行
执行机关
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撤销缓
情形1
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通知原宣告缓刑的法
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
缓刑考查
情形2
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原决定法院应当依法撤销
缓刑。
考点提示 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情形3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违法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
[独门口诀]
)漏罪新罪谁判谁撤
违反规定原法院撤
·121·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0青诵表
图表97 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归纳助记]
◎恶意要追缴
○善意不追缴
[独门口诀]
医赔债罚没
[独门口快]
·122·
(
(
(
执行主体
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
级法院代为执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
罚 金
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
执行方法
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没 收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对象
执行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1)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收益,应当
追缴赃款
追缴;
(2)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置业,对因此形成的份额及收
益,应当追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财产转让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名师点睛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
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
程序处理。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清偿顺序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陷阱点拔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
应当在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执行回转
财产刑被撤销的,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
法返还的,应当赔偿。
图表98
图表98-1 死刑的变更
执行的变更程序
其他、共犯、立功、孕
→变更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院: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26条 执行财产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
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19讲执行程序
续表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变更情形
(3)共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1)下级法院执行前,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暂停执行
死刑,并立即层报最高院审批。
下级
(2)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决定
发现错误
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
止执行死刑。
变更的
(3)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
程序
实,层报最高院审核。
(1)最高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死刑前,发现
最高院
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法院停止热
发现错误
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2)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
实,层报最高院审核。
依法改判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1)确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
不予核准,
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高院
再次核准
发回重审
(2)确认原裁判有错或存在重大立功表现需改判的,
应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结果
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重大
继续执行
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
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图表98-2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
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
减 刑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
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两种结局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
属实,报请最高院核准后,应当执行死刑。
死 刑
考点提示
1死缓2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
当依法减刑后对新罪另行审判。
·123·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卷
续表
[独门口诀]
(
疾病、孕乳、不自理
[归纳总结]
(
在谁手里谁决定
[独门口诀]
不符条件违规定
(
情形消失期未满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
·124·
2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
篡,并报最高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
两种结局
死 刑
效和执行。最高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
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
纠正。
图表98-3 暂予监外执行
对 象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无期徒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考点提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条 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考点提示 此情形下,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考点提示有危险性、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
执行前
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1)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
决 定
执行中
批准;
(2)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设区的
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
执 行
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
事前监督
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
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监 督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
院。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
事后监督
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
熏新核查。
(1)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收监
收监情形
(2)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3)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第514条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第515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19讲执行程序
续表
(1)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
决定主体
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送交执行刑罚;
(2)热行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通
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收 监
(1)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
期间计算
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
热行刑期。
决定效力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释 放
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服刑期届满的,应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
理释放手续。
死 亡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热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
他执行机关。
图表98-4 减刑、假释
减刑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的
对 象
罪犯。
假释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减刑条件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有期徒刑执行了原判刑期的1/2以上,无期徒刑实
条 件
际执行了13年以上的;
假释条件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
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考点提示 特殊情况下,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
刑期的限制。
高 院
死缓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服刑地高院
管 辖
管辖。
中 院
其他刑期的减刑或假释,由服刑地中院管辖。
公告程序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月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理
开庭情形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归纳助记]
) 谁决定出去
谁决定回来
[独门口诀]
重大立功不一般
影响重大有意见
有权有势又有钱
·125·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场参
续表
[归纳助记]
新罪漏罪谁判谁撤
违法违规原法院撤
·126·
(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
合一般规定的;
(3)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金
开庭情形
融诈骗罪犯的;
(4)社会影响重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5)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审 理
(6)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7)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通知对象
法院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
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庭审。
书面审理
(1)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减刑罪犯;
(2)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公布文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
事前监督
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1)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
监 督
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事后监督
(2)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组合议庭进
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减刑、假释裁定已生效的,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纠
正意见,提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作出裁定。
(1)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
考点提示由审判新罪或漏罪的法院撤销。
撤销假释
(2)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假释。
考点提示
假释考验
原裁判法院裁定撤销;
②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执行完毕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
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20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图表9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为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
审理。
不公开原则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1)公、检、法根据情况可以自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
全面调查
行,辩护人也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
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
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关联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
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57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
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
信息。
名师点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127·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图表10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具体制度规定
[独门口诀]
有理-1次-有人辩(
无理-2次-自己辩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50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
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
·128·
办案主体
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专门化
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
立案程序
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2、14、16、18周岁这些临界年龄。
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联考点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
辩护制度
不予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已满18周岁,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
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
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1)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2、14、
16、18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
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2)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
强制措施
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3)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与教育行
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4)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
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其他
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的诉讼权利。
讯问、询问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规定。询问应当以1次为
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图表10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重点)
适用条件
(1)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20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续表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适用条件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
听取意见
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的意见。(听意见≠同意)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
程序要求
送达程序
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送达三方)
变更措施
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
施的决定。
备案程序
应当在10日内将决定书报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
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
异议方式
陷阱点拨其他种类的不起诉,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
自诉。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考验机关
检察院。
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点提示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
考验时间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
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
之日起恢复计算。
不起诉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的考验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考验义务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经考察机
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可以要求其遵守的义务。(略)
[独门口诀]
“小孩”犯罪“456”
“1年以下”“够起诉”
“悔过”“可以”附条件
代
[独门口诀]
市县 报告
守法 教育
·129·
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参
续表
(
(1)实施新罪的;
(2)发现漏罪的;
[独门口诀]
新罪 漏罪
起 诉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 违规
案件结局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名师点瞌考验期内实施新罪或者发现漏罪需要追诉的,
检察院应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不起诉
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图表10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简易程序
考点提示上述任何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陷阱点拨 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
法定代理人成年人到场。
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法庭教育
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补充陈述
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公开宣判
(1)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2)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心理疏导
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测评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
心理测评。
亲情会见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
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会见。
限制戒具
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
庭审活动的除外。
图表103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封存条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
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
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130·
第20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续表
封存措施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解除封存
实施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
5年以上刑罚的,应当解封。
图表10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又存在一些不
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处。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法定
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考点内容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
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此情形未
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适用速裁
程序。
·131·
*关联烘《高检规则》第487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21讲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图表105和解的范围和条件
[独门口诀]
民间人、财3年下
(
7年过失渎职外
[独门口诀]
你认错 他原谅
(
都愿意 侵特定
事实清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
和解范围
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和解条件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名师点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无论该犯罪
是否已追究,均不适用和解程序。
图表106和解主体
(1)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新修考点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
被害方
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被害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
代为和解。
·132·
* 拓展阅读以下几种情形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第21讲◎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续表
(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其同意,可代为和解;
被告方
(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和解。
陷阱点拨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图表107 和解的阶段与效果
侦 查
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考点提示侦查中不能因和解而撤销案件。
[归纳助记]
和解≠无罪
起 诉
(1)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酌定不起诉。
审 判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图表108 和解事项
可协商
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和解,并可以就被害方
是否要求或同意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不可协商
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
于公、检、法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图表109 和解协议
协议制作
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协议签名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法院印章。*
陷阱点拨附带民诉中的调解书既有签名,又有盖章。
对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
协议异议
(1)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
(2)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协议履行
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名师点晴附带民诉中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
协议反悔
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
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33·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98条第3款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
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95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
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94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22讲
缺席审判程序
[独门口诀]
贪贿只要在境外
(
危恐境外及时审
还要最高检核准
图表110 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
(1)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
[独门口诀]
逃境外*
(2)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
逃境外,需要及时审判,且经过最高检核准。
疾病中止超6月
(
考点提示检察院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还要申请或同意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
得疾病
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
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独门口诀]
被告死亡若缺席
(1)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
除非因为他无罪
(
已死亡
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若是审监他死亡
(2)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
有罪也能缺席判
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134·
*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04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
院审理后应当参照本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06条第2款 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0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
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22讲1缺席审判程序
图表111 缺席审判的程序设置和权利保障
地域管辖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院指定的法院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仅针对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审判组织
合议庭进行审理。
(1)法院应当通过域外送达的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域外送达
(2)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
近亲属
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
参诉
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
(2)近亲属参加诉讼,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
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委托辩护
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
辩护权
强制辩护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
其提供辩护。
独立上诉
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
救济权
非独立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的,可以上诉。
抗诉权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图表112 缺席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
审查起诉中
审查起诉期间,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自动
报请核准中
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
查案件。
法院审理中
在审理过程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热
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
出异议。
裁判生效后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
以返还、赔偿。
·135·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510条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人民法院拟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商人民法院
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
第23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
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图表113 没收程序概述
[独门口诀]
贪恐重大逃1年
(
死了直接收赃钱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熏大犯罪案件的犯罪
逃匿的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
适用条件
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
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
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图表114 没收程序的启动
[独门口快]
人来了,没转公
人没了,公转没
(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
公安机关
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
主管部门
捕诉部门。
接到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
审查决定
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经
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检察院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程序转化
没转公
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
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人来了)
·136·
第23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续表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
或者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
检察院
程序转化
公转没
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请。(人没了)
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法 院
应当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图表115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院管辖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公告
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考点提示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
法院送达
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
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1)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
申请参诉
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才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
的,法院应当准许。
(1)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
开庭与否
审理;
(2)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诉的,或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举证责任
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没 收
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
外,应当裁定没收。
裁判结果
驳 回
不属于应当追缴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
救济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可以在5日
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审理期限
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
[归纳助记]
有人参诉要开庭
[归纳助记]
◎一审:2+1+3+X
◎二审:2+2+X
·137·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诵巷
[归纳助记]
人来了,没转公;人
没了,公诉转没收或
缺席。但是法院不能
主动。
((
没收程序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没收转诉讼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
组织审理。(人来了)
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诉讼转没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向法
或缺席
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按照
缺席审判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
陷阱点拨程序的转化,法院不能主动开启,都是由检察院申请或者起诉开启程序。
图表117没收裁定生效后的救济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起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到案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
财产一并处理。
人没到案
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图表116 没收案件审理中的程序转化
[归纳助记]
人到了,走公诉
人没到,走审监
·138·
联联法祭《高检规则》第532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
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24讲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暴 力
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无 责
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危险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图表119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式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
送检察院。
主管部门
捕诉部门。
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
审查决定
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
检察院
关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程序转化
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
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主动作出强制医
法 院
疗的决定。
陷阱点拨法院主动决定强疗,也需以案件诉至法院为前提。
图表118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独门口诀]
暴力、无责、有危险
·139·
⑩刑诉法123图表?2025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背清卷
图表120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程序
[独门口诀]
申请强疗用决定
决定不服可复议
检察监督提意见
[独门口诀]
提起公诉用判决
判决不服可上诉
检察监督用抗诉
(
(
管辖法院
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若被申请人居住地
基层法院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2)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3)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权利保障
(2)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3)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为其指派律师。
处理决定
法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没收程序是裁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
救济方式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陷阱点拨针对没收程序“裁定”的救济方式是上诉。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执行、解除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情
检察监督
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图表121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结果
符合强制医疗
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检察院申请
强制医疗
不符合强制医疗
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应当追究刑责
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然后退回检察院。
无责且符合
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
强制医疗
决定。*
检察院
提起的公诉
无罪或无责,
无需强制医疗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应当追究刑责
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
·140·
*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548条第2款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
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刑诉解释》第644条 对本解释第639条第1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
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第24讲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图表122 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程序
强制医疗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
的执行
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
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
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
强制医疗
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的解除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
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考点提示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
出庭。
·141·
第25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图表123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图表123-I 涉外程序中的概念
(1)涉外案件;(人涉外)
涉外程序
(2)非涉外案件,但是诉讼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如某些取证需要
在国外进行)。
外国人
外国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
图表123-2 涉外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法律适用
规定。
陷阱点拨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权利同等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
相应义务。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委托律师
陷阱点拨 外国人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条件:被告人的近亲属、
监护人。
·142·
*联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77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人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
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
写明“国籍不明”。
第25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续表
(1)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
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探视、会见、(2)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
旁听
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
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1)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
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2)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
翻译问题
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籍当事人拒绝他人翻译,或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
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
限制出境
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
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
跨国委托书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
的程序要求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
的除外。
图表123-3 司法协助
渊 源
国际条约、协议、互惠原则。
主 体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基本概述
狭义: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物品移交
内 容
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广义:还包括引渡等内容。
(1)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
具体协助
请求;
程序
(2)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
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
办理。
·143·
声 明 1.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2.如有缺页、倒装问题,由出版社负责退换。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背诵卷.刑诉法123图表/向高甲编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 5.- ISBN
978-7-5764-2079-1
I. D920.4
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第202518XD28号
出版 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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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787mm×1092mm 1/16
印 张10
字 数 245千字
版 次 2025年5月第1版
印 次 2025年5月第1次印刷
定 价 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