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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甲2026年刑诉主观题真题集_2026法考主观_2026法考主观_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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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微信公号:高甲伴你过法考
向高甲法考刑诉主观十年真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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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徒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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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题命题规律和解题思路。主观题备考3 分听,7 分练,备战主观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训练。
同学们可能每天都在怀疑自己,到底有没有进步,请相信你每训练一道案例,你的能力
都会有无形的增长,请坚信量变必然引起质变。那训练什么题目才是最佳的选择呢?首
选真题,通过真题可以找到命题规律,通过真题可以总结各种题型的答题技能,通过真
题可以看到高频考点的分布。师父将所有历年真题汇总在这里,供大家学习,如果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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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在时间有限,建议大家重点刷一下2015 、2016 、2018 、2023 、2024、2025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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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法考主观题刑诉全国卷
(回忆版)
【案情】
郑某酒后驾车搭乘朋友王某,将正在执勤的交警撞倒。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
郑某提起公诉。郑某承认自己酒后危险驾驶,但辩称:撞倒执勤的交警系过失,不构成妨害
公务罪。证人王某称他们只喝了两瓶啤酒。
法庭审理过程中,郑某的辩护人提出:执勤交警在提取血液进行酒驾检测时,用含有乙醇的
酒精进行消毒,违反相关规定。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侦查实验:设置A、B 对照组,A 器材经过乙醇擦拭,B 器非
乙醇擦拭;实验表明,即使采用没有乙醇的酒精进行擦拭,所获取的验血结果同在现场进行
的检测结果一致。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判后,郑某上诉。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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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后,上级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量刑过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补充抗诉。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
2. 法院对于王某的证言应当如何进行审查?2
3. 本案针对血液检测的侦查实验是否适当?3
4. 血液检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4
1 【参考答案】不能适用。
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
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郑某对危
险驾驶罪认罪认罚,对妨害公务罪不认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参考答案】根据《刑诉解释》)第87 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
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
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有无以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
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本案中,由于王某系郑某的朋友及同乘人员,存在包庇郑某的可能。法院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重点审
查王某与郑某的利害关系及其对证言真实性的影响。根据《刑诉解释》第87 条第3 项的规定,审查证人证
言应当注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法院应当将其证言与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监控等客观证
据进行比对印证,不能仅凭其单方言词认定郑某的饮酒量。
3 【参考答案】不适当。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在相同条件下对某一事件或现象进行模拟实验,
以验证某种假设或推断是否成立的活动。本案中血液样本已被污染,侦查实验不是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
模拟实验。侦查机关的对照实验无论结果如何,都无法改变本案原始血液检材在提取时可能已被乙醇污染
的客观事实,该实验无法修补取证程序的严重瑕疵,不具有实质的证明力。
4 【参考答案】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微信公号:高甲伴你过法考
5.对于某市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满后对抗诉进行补充,中院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不能超过
法定抗诉期限。第二种认为可以,谈谈你的理解。
5
6. 若本案侦查中查明郑某之前因违法酒驾曾被处以两次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记录能否
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和定罪、量刑的依据?6
2024 法考主观题刑诉全国卷
(回忆版)
【案情】
黄一、黄二、黄三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矛盾,共同商议对李某进行报复。某日,三人持刀追
根据《刑诉解释》第98 条规定,检材的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能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在提取血液时违规使用含乙醇的酒精进行消毒,严重破坏了检材的纯洁性,导
致血液鉴定意见丧失了客观真实性保障。由于该取证违法行为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依法
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 【参考答案】第一种观点正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抗诉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未在法定期间内对特定罪名提出抗诉,期
限届满后,该项请求权即告消灭。本案中,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检察院才以“妨害公务罪量刑
过轻”为由提出补充抗诉,实质上是超期提出了新的抗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受理,而应按被告人郑
某一方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采纳该超期补充抗诉意见而加
重郑某妨害公务罪的刑罚。
其次,是否启动抗诉和抗诉的具体内容由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决定,上级检察院是以支持、撤回、指令
抗诉的方式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不能直接对下级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提出补
充抗诉。
6 【参考答案】
(1)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两次酒驾行政处罚记录反映出郑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和再
犯可能,是判断是否有必要对其适用逮捕或继续羁押的重要依据。
(2)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因为过去的行政处罚只是类似行为,与此次郑某是否实施危险驾驶罪无关联。
(3)可以作为量刑依据。根据办理醉驾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的,属于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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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李某,李某被砍伤后死亡。案发后,黄一、黄三被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 年,黄二潜
逃。后来,黄二因为涉嫌盗窃案被甲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县公安机关对黄二决定取保候
审,收取保证金8 万元。期间,公安机关怀疑黄二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先后两次传唤黄二,
黄二均未到案接受讯问。
甲县公安机关认为黄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决定没收其8 万元保证金,责令其重新缴纳保证
金,并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随后,公安机关对黄二变更强制措施为拘留,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在侦查阶段,黄二承认参与追赶、踢打李某,但否认持刀伤害李某,称自己未使用刀具。黄
一、黄三供述黄二持刀砍伤李某。证人证明黄二曾持刀追赶李某,但未能证实其是否砍伤李
某。公安机关收集了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刀具、DNA 鉴定等证据。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为黄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黄二的母亲代为委托律
师,但检察机关拒绝接受该律师的参与辩护,仅允许法律援助律师为黄二辩护。
在法律援助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黄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坚持自己是从犯而非主犯。
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6 万元,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主犯起诉黄
二,并提出有期徒刑10 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黄二有期徒刑10 年。
黄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自己系从犯,一审裁判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认为黄二不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遂提出抗诉,要求加重对黄二的刑罚。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7
2. 检察院拒绝黄二母亲委托的辩护律师是否正确?为什么?8
3.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是否正确?为什么?9
7 【参考答案】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不正确。
首先,根据《公安部规定》第97 条规定,决定没收5 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对黄某没收8 万元保证金,未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正确。
其次,根据《高检规则》第100 条第3 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
计算。本案侦查阶段,再次对黄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应累计计算。因此,甲县公安机关重新计算取
保候审期限属程序违法。
8 【参考答案】不正确。
根据《刑诉解释》第51 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
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本案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黄二
的意见,由黄二确定辩护人的人选,而不能直接拒绝黄二母亲委托的辩护律师。
9 【参考答案】正确。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意见》第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
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本案黄二承
认参与了对被害人的追赶和踢打,符合认罪表现。虽然对是否持刀伤人和主从犯地位有异议,但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否认,不影响其“认罪”的认定。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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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二的故意伤害案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公诉和解程序?为什么?10
5. 黄二以自己不是主犯,不服一审的量刑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黄二不再符合认罪认罚
条件,遂提出抗诉是否正确?为什么?11
6. 黄二反悔提起上诉,县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针对黄二的量刑应当如何处理?(从审
理方式、审查范围和量刑结果等角度进行回答)12
10 【参考答案】不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 条第1 款规定,只有两类案件可以适用公诉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
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
的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案中,黄二涉嫌的故意伤害罪,虽然属于刑法分则第
四章规定的犯罪,黄二的母亲也代为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但是,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刑罚要件。
11 【参考答案】本案甲县检察院抗诉不适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 条规定,检察院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再根据《人
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9 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
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
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而本案中,黄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是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判决判处黄二10 年有期徒刑并无明显不当,不构成检察院
抗诉的理由,因此其抗诉不正确。
12 【参考答案】
(1)审理方式上,应当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审查范围上,应当全面审查。虽然黄二仅以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
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3)经过审理,假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一审对黄二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那么即便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假如二审法院
认为黄二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反悔,对量刑不服而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认罚致一审从宽量刑明显
不当,且因为有甲县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可以加重黄二的刑罚。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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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考主观题刑诉全国卷
(回忆版)
【案情】
钱一、钱二、钱三发现李某偷他们电瓶车,于是三个人殴打李某,要求李某转账2000 块,
李某转账之后,钱三称自己有事回家了。之后钱一、钱二带着李某去公园,把他衣服脱了,
并推入水中,第二天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已经死亡。
法医鉴定李某死于被钝器猛击头部,死亡时间为晚上8 点到11 点之间。监控录像显示8 点
40 分,钱一、钱二从公园出来。公安机关以钱一、钱二、钱三涉嫌抢劫罪,钱一、钱二涉
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钱一、钱二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否认打了李
某的头,只是把他衣服脱了,推到水里,不至于造成李某死亡,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钱
一、钱二殴打了李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钱一、钱二、钱三涉嫌抢劫罪、钱一、钱二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
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妈妈对钱一、钱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和精神损失费。钱一、钱二的律师人均为钱一、钱二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作无罪辩护,
并辩护钱二是未成年人,因为那个身份证上面写错了,他应该是2003 年3 月5 号生的,然
后身份证上显示是2002 年3 月5 号出生。如果是2003 年3 月5 号出生,钱二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再过一年才年满18 岁。
律师提供的认定钱二是2003 年3 月5 日出生的证据有三个,第一个是村干部的出具文件,
证明钱二是2003 年出生。第二个是钱二父母提供证言,并提供准生证,准生证上显示的时
间是2002 年11 月份。第三个是钱二祖父母提供的钱二当时上学的同学录,同学录上面有3
个毕业留言,其中一个毕业留言显示钱二的出生日期是2003 年3 月份(有涂改痕迹,将2
涂成了3)。
后法院审理后判决钱一、钱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为法官认为公
安机关没有收集到钱一、钱二殴打李某的直接证据;法医鉴定李某死亡时间为晚上8 点到
11 点之间,监控拍到二人8 点40 分离开了公园。以上2 个证据不足以认定钱一、钱二故意
伤害李某致死。
而且法院也没有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主张。理由是法官认为村干部
的出具文件证明过于久远、准生证是钱二家人保管,与钱二有利害关系,可信度不高、有涂
改痕迹的同学录因为真实性不足,可信度也不高。于是法院综合认定钱二犯罪时已经成年,
驳回了认定钱二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证据。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对钱一、钱二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为什么?13
13 【参考答案】本案对钱一、钱二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 条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
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
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钱一、钱二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否认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因此对他们不能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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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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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价法院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予认定这一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14
3.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成立,对于李某的母亲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怎样处
理?15
4. 对于李某妈妈提出的哪些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16
5. 请评价法院未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17
6. 如果钱二的家人因不服一审不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而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认
为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8
14 【参考答案】法院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予认定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刑事诉讼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 条第2 款规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证明钱一、钱二故意伤害李某的证据,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得到有罪的唯一结论,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能认定钱一、钱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15 【参考答案】虽然本案刑事部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不能成立,但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被告人构
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97 条第1 款规定,法院对于李某的母亲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
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
16 【参考答案】对于李某母亲提出的丧葬费可以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部分,法院一
般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的损失。根据
《刑诉解释》第192 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再根据
《刑诉解释》第175 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
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7 【参考答案】法院未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主张是错误的。
本案中,虽然辩护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8 周岁,但是,控方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
钱二犯罪时已经年满18 周岁。根据《刑诉解释》第146 条规定,根据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认定钱二犯罪时未满18 周岁。
18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应当区分钱二在一审审判时的年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若一审开庭审判时钱二仍未满18 周岁: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其年龄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属于《刑事诉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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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法考主观题刑诉全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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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钟某系A 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
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
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
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达到事故也场后,立动报警,并告
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
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
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
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
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
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
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
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
某与王某分案处理。
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
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
二、通知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
三、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
示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 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
事处罚。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19
讼法》规定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按照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重新审判。
(2)若一审开庭审判时钱二已满18 周岁:一审公开审理并不违法。但如果因钱二年龄问题导致案件事实
不清,则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由于仅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因此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无论是二审法院直接改
判,还是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9 【参考答案】本案公安机关对王某的传唤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当事人的通知到案方式;公安机关对钟某的
拘传是一种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者的区别如下: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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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20
3. 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21
4. 法院将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
么不同?(5 分)22
(1)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的是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参
与人)。
(2)强制力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3)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
20 【参考答案】
根据“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1)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2)只能由同一
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方可更换;(3)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
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21 【参考答案】
分案审理妥当。
钟某和王某的犯罪是关联犯罪,如果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话,可以并案处理。但由于本案两人
涉嫌的是不同罪名,而且钟某不认罪,王某认罪认罚,法院对二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
率的。由于庭审中钟某翻供不认罪,导致不得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法院不分案审理的话,可能会拖累
他的妻子王某,导致王某因并案审理受到不当羁押。
22 【参考答案】
程序转换妥当。因为钟某不认罪,故对该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审理方面的区别:
(1)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可能判3 年以下的,可适用合议庭或独任庭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
年的,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而普通程序只能适用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3 年以下的20 天审结,超过3 年的是1 个半月审结;普通程序一般是2 个
月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 个月,本案由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 个
月。
(3)简化程度不同:简易程序中传唤、送达方式简便,公诉人可摘要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
简化,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普通程序无此特征。
(4)审理法院不同: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而普通程序可以适用于各级法院。
(5)适用条件不同: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而普通程序无此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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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3
6. 孙某的证言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24
2021 法考主观题刑诉全国卷
(回忆版)
【案情】
A 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一个政府拆迁项目,拆迁过程中,一个钉子户戊不愿搬离,两个公
司的负责人甲、乙找了两个下属丙、丁砸了钉子户戊的窗子,并且泼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
响,最后戊被迫搬离。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甲、乙、丙、丁4 人立案侦查,侦查期间丙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
公安机关对丙作撤案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丁认罪认罚,但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院指派值
班律师己为丁提供法律帮助。
之后人民检察院对甲、乙、丁3 个人以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一审区法院判决作出之后甲上
诉,二审市中院审理寻衅滋事罪过程中发现甲、乙以房地产开发公司A 公司的名义向某区副
区长行贿,区监察机关以单位行贿罪调查终结后将A 公司、甲、乙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本案认罪认罚制度中“重大立功”的含义是什么?公安机关认定重大立功,撤销案件的程
序是什么?25
23 【参考答案】
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不正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的内
容应当形成于案发中而非诉讼中。本案中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并非形成于案发过程中,是犯罪嫌疑人钟某在
侦查中对案件事实的一种供述。如果视频记录了钟某辨认案发现场的过程,那么该视频属于辨认笔录。
24 【参考答案】
侦查人员孙某在法庭上陈述听闻被告人自认饮酒的事实,这一陈述属于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
的方式加以叙述的证据”。孙某关于钟某饮酒的陈述并非侦查人员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
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因此,属于传闻证据。
25 【参考答案】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
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等表现。此处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依据《公安部规定》第188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宋某撤销案件,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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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值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丁没有委托辩护人,
能否委托值班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出庭辩护?为什么?26
3. 一审中区法院如何确定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的职权是什么?27
4. 如果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对A 公司以及甲、乙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单位行贿罪进行
审判的时候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28
5. 二审法院市中院审理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发现甲、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丁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9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26 【参考答案】
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
在审判时,被告人丁某仍未委托辩护人,丁某可以委托侦查阶段的值班律师己某担任其辩护人,作为辩护
人的己某可以为其出庭辩护。因为己某之前曾为丁某提供法律帮助,对案情熟悉,为丁某辩护提供了一定
的基础,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丁某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委托手续,值班律师没有资格直接作为辩护人出
庭为被告人丁辩护。
27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征地拆迁,根据《刑诉解释》第213 条的规定,因此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组成7 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又根据《刑诉解释》第215 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可以发表意见,
进行表决,但是对于法律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不得参加表决。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进行表决。
28 【参考答案】
依据《刑诉解释》第336 条的规定,本案确定诉讼代表人的步骤如下:
(1)本案中被告单位被指控单位行贿罪,首先考虑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
任诉讼代表人;
(2)由于本案单位负责人甲、乙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所以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
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
务的除外。
(3)如果还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29 【参考答案】
根据《刑诉解释》第404 条第2 款的规定,甲、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丁某的事实不清,第
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丁某分案处理,将丁某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
丁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甲、乙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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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审法院市中院在审理寻衅滋事罪的时发现区监察机关将A 公司、甲、乙涉嫌的单位行
贿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市中院应如何处理?30
2021 法考主观题刑诉延考卷
(回忆版)
【案情】
胡某系某事业单位科长,向商人于某(女)借款20 万元,经于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某日,
胡某以归还借款之名约于某在某宾馆见面,见面后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式对于某实施强奸,
并强迫于某签订债权消灭协议,还以于某及其家人的安全威胁于某不得报案,直至第二天中
午,胡某才放走于某。胡某随后留在宾馆将床单等物品清洁处理后,打电话叫曹某开车接其
离开。在车上,胡某不慎将自己的罪行告诉曹某,便恳求曹某不要将事情说出去,曹某表示
这件事与自己无关,不会乱说。
于某离开酒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胡某采取了拘留措施,胡某否认强奸事实,并
辩称自己与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二人发生争吵,于某才栽赃陷害自己。公安机关发现胡
某与曹某的电话往来,于是询问了证人曹某,曹某推说自己不知道。公安机关警告曹某说,
如不如实陈述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曹某因害怕说出实情。公安机关在曹某的指认下找到了
曹某车上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二人对话的录音,并向胡某展示了相关证据,胡某遂主动提出
自己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案件随后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某表示不谅解胡某,要求严惩。胡某辩称自
己患有抑郁症,长期服用抗抑药物,案发时系病情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要求检察院鉴定。
检察院遂安排对胡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称其案发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后胡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指出:(1)曹某的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的录音系非法证
据,申请予以排除;(2)本案公诉人与胡某曾是同事,申请其回避。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辩
护人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决胡某有期徒刑11 年。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胡某的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请说明理由。31
30 【参考答案】
第二审法院发现该单位还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审查起诉,根据《刑诉解释》第24、25 条的规定,可以协商
检察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若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31 【参考答案】
检察院对胡某批准逮捕,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
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不得在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较低的情况下适用强制程度较高的
强制措施。本案中,已有证据证明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对胡某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胡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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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察院是否应当同意胡某的精神病鉴定请求?请说明理由。32
3. 由于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应当如何把握对被告人胡某从宽的幅度?33
4. 本案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否应当被排除?34
5. 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回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5
6. 法院组织单位员工进行旁听是否适当?为什么?36
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满足逮捕的基本条件,符合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
32 【参考答案】
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判断胡某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如果存在患有精神病的
可能,对胡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更有利于查明案情,应当准许,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如果现有证据表
明胡某不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检察院可不予准许。
33 【参考答案】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
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
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
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
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
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34 【参考答案】
(1)对曹某的证言应当排除。根据《刑诉解释》第125 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曹某的证言因受到威胁应当予以排除。
(2)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无需排除。该录音虽然是以非法证言为线索而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派生证
据,属于毒树之果,如果该录音能查证属实、符合法定收集程序,且与案件有关联,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35 【参考答案】
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对回避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本案中,因为辩护人是以法定理由(公诉人与
胡某曾是同事)申请回避,该事项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在庭前会议后,通知检察
院,由检察长决定公诉人是否回避,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36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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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法考主观题刑诉真题解析
(回忆版)
【案情】
林某明知洪某(已判刑)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 万元
转走。林某明知张某(已判刑)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钓鱼网站,窃取玩家账号和密码,将账
户内的资金转走。甲市B 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
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 区检察院向甲市
B 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讯问录音
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认定意见发表的意见、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37
2. 本案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38
3.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
不适当,法院不能组织某单位的员工代表旁听。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的规定,本案中胡某涉嫌强奸罪,该罪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所
以,法院不得组织单位员工代表旁听。
37 【参考答案】
根据《刑诉解释》第2 条第2 款规定,本案洪某、张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
络服务提供者林某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洪某、张某、林
某以及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均有管
辖权。
又根据《刑诉解释》第19 条规定,当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8 【参考答案】
本案价格认定书不属于刑诉法第50 条规定的8 种证据种类。根据最新修订的《刑诉解释》第100 条规定,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
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案的价格认定报告其实属于刑诉法第50 条规定的8 种证据之外的第9
种证据种类——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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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处理?39
4. 针对电子数据收集的合法性,法院应如何进行审查?40
5. 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
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41
6. 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如何举证、质证?42
39 【参考答案】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并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它是专门知识的人针对鉴定意见的一种质证
意见。
该质证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它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司法人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案件
认定依据,其本身不可作为案件认定的证据。
40 【参考答案】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2 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
楚;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5)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41 【参考答案】
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
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能够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42 【参考答案】
根据《高检规则》第399 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1)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2)对于不影
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
(3)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
证、质证。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本案有两起犯罪事实一般需分别举证。首先由公诉方举证,遵守一证一举、一证一质的规则。如果证据较
多的,可以成组出示证据。举证时一般先出示言词证据,如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再出示物证、书
证等实物证据;其次,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方可以举证,由公诉方质证。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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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法考主观题刑诉卷试题解析
(回忆版)
【案情】
王某系A 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2016 年9 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
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
贿50 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 年11 月,A 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受贿)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
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 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 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
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
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
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本案管辖是否有问题?请说明理由。43
2. 在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的犯罪事实,该如何分工?44
关联性、合法性来进行质证。
43 【参考答案】
本案存在管辖错误的问题。
(1)本案在立案管辖上没有错误。王某涉嫌的受贿罪,属于《监察法》第11 条中的贪污贿赂案件范围,
属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范围。另外王某涉嫌的徇私舞弊减刑罪,既可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
可能由监委立案调查。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
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
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该条可知,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发现该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本案,是监委调查中发现的,并非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因此
监委对王某所涉嫌的徇私舞弊减刑罪有立案调查权。另外,王小六涉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2)本案在审判管辖上存在错误。由于王某系A 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因此A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A
市的所有基层法院都存在管辖不宜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18 条规定,A 市中院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
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44 【参考答案】
(1)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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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
为什么?45
4. 法院对王某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做法是否合法?46
2018 法考主观题刑诉卷试题解析
(回忆版)
【案情】
李四和王大到饭店吃饭,遇到了王大的仇人张三。王大(另案处理)和张三发生口角,李四
劝阻不成,王大拿起饭店的板凳砸在张三头部,张三晕倒在地。李四和店小二赵小六找来了
车,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王大独自跑回家。李四开车半小时到达医院停车场后,突然担心
惹祸上身,便将张三留在车内跑到王大家与其商量与张三私了之事,第二天凌晨将张三送往
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四提起公诉,以下为本案证据:
1.李四的供述: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 左右李四和赵小六将张三抬上车,10:50
李四驾车到达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
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和王大商量。第二天凌晨5:00,自己和王大
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经死亡。
2.王大的证言:晚上将张三打昏迷后,李四送张三去医院,半夜的时候,李四找王大商量,
告诉他并没有把张三送到医院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将张三送往医院就医。但当晚张三被送到
45 【参考答案】
针对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提起公诉。
因为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王小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既不属于王某的“漏罪”,也不属于王某所犯
的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的共同犯罪,而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犯罪(既不是“漏罪”也不是“漏
人”),如果对该罪直接提起公诉,没有经过立案或侦查,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46 【参考答案】
法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 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
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
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又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9 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
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依法作出裁判。不过法院在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审前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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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时还活着。
3.赵小六的证言:当晚10:20 左右和李四把张三抬上车的时候,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只是
昏迷,没有出血,觉得张三伤的不重,如果能及时送医救治就不会死亡。
4.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 李四和赵小六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5.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 分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
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6.法医鉴定:张三头部受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止血障碍,
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确定具体死亡时间。
7.侦查实验笔录:公安机关人员做了测试,从小吃店到医院的车程就是半小时。
8.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 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张三已经完全死亡。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中院,庭审中李四当庭翻供,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才说张三到医
院停车场时没有死,而实际上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完全没有了呼吸。李
四向法院提出了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用什么工具打了他。李四的辩护人提出了排非
申请。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录像,公安机关说因为设备时好时坏,所以只提供了部分李四
所提供时间的讯问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
具体死亡时间并申请调查取证,但新证据均无法确定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应当对李四做出什么判决?(答题要求:逻辑清楚,专业性强,说
理充分,要求列明法条作答。)47
47 【参考答案】
根据本案现有案情和证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
无的原理,应当对李四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55 条规定,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检察院指控李四对被害人张三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张三死亡的结果的出现,
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张三被送到医院停车场时是否已经死亡,如果张三在10:50 分已经
死亡,即使李四及时送医救治也不能避免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张三的死亡和李四的不及时救治的行
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李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本案定罪的关键就是要证明10:50 分张三是
否存活。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事实分析如下:
证据1:李四的供述称,案发当天10:50 分自己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
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该供述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但是,庭审中李
四当庭翻供,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才说张三到医院停车场时没有死,而实际上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
张三已经完全没有了呼吸。由于李四提出了遭受了刑讯逼供的线索,在证据合法性调查中应当由控方承担
证明取证合法的证明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完整的录像来证明合法的讯问过程,不能排除刑讯逼供
的可能,因此法院应当依法排除该口供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2:王大的证言,证明张三被送到医院时还活着。王大当时并没有随车前往医院,因此,对于张三送
到医院时是否活着的判断只有两种可能,要么王大自己猜测的,要么是李四告诉王大的,如果是猜测的,
该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是李四告诉王大的,那么王大的供述只能算是传来证据,且由于李四的供
述被排除,王大的供述无法与李四的口供形成印证关系。
证据3:赵小六的证言证实,当晚10:20 左右和李四把张三抬上车的时候,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只是昏迷,
没有出血,觉得张三伤的不重,如果能及时送医救治就不会死亡。该证言只能证明张三上车时还有心跳,
并不能证明到达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死亡。
证据4:饭店的监控录像只能证明李四与被害人张三的上车时间,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证据5: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到达医院的时间,以及李四没有及时将被害人送医的事实,但是
并不能证明10:50 分张三是否死亡的事实。
证据6:法医鉴定意见,只能证明张三死亡原因,并不能证明张三具体的死亡时间,依然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7:医院送诊记录,只能证明次日凌晨张三被送医时已经死亡,并不能证明案发当天10:50 分被害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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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主观题)
【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4 年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
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
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 市Y 区检察院起诉。
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
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
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48
否死亡的状况。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确定李四是否有罪的关键事实不能有足够证据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
原理,法院应当判决李四无罪。
第三编:司考历年刑诉主观题真题详解
48 【参考答案】
(1)本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根据《刑诉解释》第413 条第3 款规定,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
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法院已定期宣判,因此二审裁判自宣判之日即已发生效力。
虽然根据《刑诉法》第202 条第2 款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
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案法院未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的确违法了法律程序,但是并不影响二审判决发生
效力。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
的一审裁判才生效。而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设置一审上诉期是为了给予当事人充分时间考虑是否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通过合法程序寻求救济。
而二审判决宣告就生效,是因为二审已完成对案件的再次审查,两审终审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性和稳定性,避免诉讼程序的过度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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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49
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
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0
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1
5.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
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52
49 【参考答案】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 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可以交由S 市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
杂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当事人一方对S 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经省、市两级
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4)S 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
向省高院抗诉。
50 【参考答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第4 款规定,省高院接受抗诉后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决定
自己来重新审理。
(2)根据《刑诉解释》第472 条第1 款第4 项规定,省高院依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
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1 【参考答案】
根据《刑诉解释》第461 条规定,省高级法院认为S 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有两种途径解决:
(1)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 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
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 市中院再审,S 市中院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2)可以提审。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
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52 【参考答案】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
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在
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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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主观题)
【案情】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 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
丙胺进行贩卖。2014 年3 月15 日15 时,徐某在B 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
由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
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
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
丙胺和另一包重7.6 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6 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 克并
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 克、7.6 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
刑7 年6 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
院应当如何处理?53
2. 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54
3.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 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
什么?55
53 【参考答案】M 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
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 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
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刑诉解释》第77 条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
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
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4 【参考答案】
不正确。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庭前会议中,人民
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在庭前会议中直接做出非法取证不成立的结论是错误的。
55 【参考答案】
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
察机关明确该包毒品重量为2.3 克,只是补充说明而不是补充起诉。只有当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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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56
5. 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57
(2015 主观题)
【案情】
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
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
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
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
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
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
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
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
ABO 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
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才可以追加起诉、补充起诉。
56 【参考答案】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
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 克是原有的指控内
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7 【参考答案】
(1)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如果认为
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不得加重刑罚。
(4)鉴于本案系发回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只能依
据现有证据依法做出裁判。
(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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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
是否有罪的结论。58
2. 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
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
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 字。)
59
58 【参考答案】
本案应当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宣判。依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
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不承担证
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检察院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证明被告人有罪,则法院只能做出指控的犯罪不能
成立的判决。
本案中,小区录像画面极为模糊,不能证明刘四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小区保安的证言证明其看见形似刘
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并不能证明刘四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并且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
该证言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没有制作笔录,不能确定该物证来
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ABO 血型鉴定也不能确定刘四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
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
综上所述,以上证据并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不能确
定被告人有罪。
59 【参考范文】
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关系中,都凸显审判的中
心地位,将刑事审判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
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均是刑事审判的预备阶段,只有审判才具有定纷止争的权威性、终局性作用。因为在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决定被追诉人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虽然在侦查、
起诉等环节中也会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但这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处理,不具有实体问题上的既判力。
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是所有社会矛盾解决的终极手段,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我
们理应坚持审判在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这是尊重司法规律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审判中心主义理论。审判中心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含义:(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任何人不得被定
罪处罚。庭审又是审判的核心。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首先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改变庭审虚置化、形式
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事实查明、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的核心,发挥庭审的把关作用,使法庭审理的
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考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
约。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诉讼制约功能,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都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充分发
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功能,建立健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机制。(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
权。审判中心主义就是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由审理者裁决,由裁决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
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
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使审判真正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具体到本案,以审判为中心,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经过质
证。如果被告人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法官认为确有疑问的,应当启动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以审判为中
心,应当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应当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所有证据都要经过质证,查证属实;定罪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以审
判为中心,应当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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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主观题)
【案情】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
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
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
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 年,赔
偿被害人家属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
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
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
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 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60
2.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61
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收集的证据达到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
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目标。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
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60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 条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是:(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
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
的可能。本案,段某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又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
精神病人,且还有继续危害的可能,满足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
61 【参考答案】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5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
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规定既针对一审法院的“决定”,也针对二审法院的“决
定”,如果不允许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因此,本案
虽然是中院做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当事人仍然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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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62
4.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
诉讼?63
62 【参考答案】
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
违法1:本案由审判员张某一人独任审理不合法。据《刑事诉讼法》第304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违法2:本案不公开审理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
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违法。
违法3:未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4 条第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违法4:本案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4 条第2 款的规
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帮助。
违法5:本案没有听取被害人意见程序违法,根据《刑诉解释》第635 条第2 款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63 【参考答案】
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一并作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