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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 分科真题
2011-2021 刑法
2018年起,法考官方不再公布试题及答案,因此此版本为考生精准回
忆版 题目和解析均校对过,仅供各位考生参考。目 录
第一节 刑法真题 ...................................................................... 3
一、2021年真题 .................................................................. 3
二、2020年真题 .................................................................. 4
三、2019年真题 .................................................................. 4
四、2018年真题 .................................................................. 5
五、2017年真题 .................................................................. 5
六、2016年真题 .................................................................. 5
七、2015年真题 .................................................................. 6
八、2014年真题 .................................................................. 6
九、2013年真题 .................................................................. 7
十、2012年真题 .................................................................. 7
十一、2011年真题 ................................................................ 8
第二节 参考答案 ...................................................................... 9
一、2021年真题 .................................................................. 9
二、2020年真题 ................................................................. 12
三、2019年真题 ................................................................. 15
四、2018年真题 ................................................................. 18
五、2017年真题 ................................................................. 19
六、2016年真题 ............................................................. - 21 -
七、2015年真题 ............................................................. - 22 -
八、2014年真题 ............................................................. - 23 -
九、2013年真题 ............................................................. - 24 -
十、2012年真题 ............................................................. - 25 -
十一、2011年真题 ........................................................... - 26 -
2 / 27第一节 刑法真题
一、2021年真题
(一)案情
2017年,赵某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威胁周某若不支给付10万元将通过网络公布隐私。周某害怕,就按照
赵某的指示,将10万元现金放到指定的垃圾桶旁边。赵某将事情的真相告诉了刘某,让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
刘某取到钱后与赵某平分,每人得5万元。(事实一)
2018年,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窃取一台笔记本电脑。下楼离开时,误以为李某是回家的王某。为了窝藏
赃物,将李某打成轻伤。事实上,李某只是来楼里贴小广告的,对赵某盗窃的事实并不知情。(事实二)
2019年,杨某欠刘某的债务到期没有偿还,刘某想要向杨某索取债务。赵某出主意说:“我们把他绑起来
逼他还钱。”刘某同意。二人将杨某拘禁后,杨某说:“你们把我绑起来我没办法还钱,就算你们把我放了我
也没钱还”。两天后,赵某出主意说把杨某的大拇指砍下来,刘某同意,后来二人将杨某的大拇指砍下(重伤)。
(事实三)
2020年,赵某的妻子万某发现赵某犯罪后劝其自首,赵某不从,恼羞成怒想要勒死妻子。正当赵某拿皮带
勒万某脖子的时候,万某叫喊,听到呼喊的两个孩子跑过来(一个3岁,一个5岁),赵某觉得不应该当着两个孩
子的面杀死妻子,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万某轻伤。(事实四)
(二)问题
1.对于事实一,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请说明理由。有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请说明理由。
2.对于事实二,有观点认为赵某成立事后(转化型)抢劫,理由有哪些?有观点认定赵某成立盗窃罪和故
意伤害罪,理由有哪些?
3.对于事实三,有观点认为刘某和赵某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你反对还是赞同这个观点,请说明理由。
4.对于事实四,赵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3 / 27二、2020年真题
(一)案情
2010年3 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 株),将砍伐的树木扔
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
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2017 年 3 月,王某购买一套房屋后,让刘某负责装修,并将 50 万元的装修费转交给刘某,同时对装修提
出了需要花100 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装修完工后,装修公司应收120万元的费用,但刘某
只给了装修公司 100万元。装修公司负责人钟某执意要求刘某再付20 万。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
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钟某听后就没有再要求刘某支付20万元。后来,刘某对王某
说:“装修总共花费了120万元”。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刘某收下该10万元。
2018年7月,喜欢爬野山的龚某和洪某见到一片沉香树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被刘某和任某
发现,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
刘某、任某担心自己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盗窃的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了有人在国有森林中种植沉香的事实。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
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郑某与赵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赵
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由刘某、任某造成,但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刘某被打成
重伤,任某被打成轻伤,其中刘某的重伤由赵某与郑某共同造成,任某的轻伤则是由刘某的打击错误所造成的
(刘某在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导致刘某击中了同伙任某)。
(二)问题
请全面评价本案中刘某、任某、王某、龚某、赵某、郑某的行为,包括犯罪数额和罪数形态,存在观点展
示的展示观点并说明理由。
三、2019年真题
(一)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
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
(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
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
2 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
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
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
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伪造了房屋产权证明,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
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 B 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
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 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
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
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
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找到 C 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
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 50 万元,要求洪某一
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
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
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
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
白某,给白某 5 万元,试图让他为自己说情。白某与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联系,李某假意答应,但通过联系白某
套取了洪某的住所,在第二天带领警察将洪某抓捕归案。在讯问中,洪某承认自己对 C 公司的诈骗罪,否认对
B公司的合同诈骗,并未如实交代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同时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桩罪行,检举了黄某和程
某的犯罪过程。
洪某交代的另一桩犯罪事实发生于2016年 10月,他进入政府部门办公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趁
无人之际将其拿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000元现金和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洪某拿取现金后将银行卡交
给其妻青某:“这是我捡来的银行卡,你拿去商城买点衣服吧。”青某对于该卡来源并不知情,也未按照嘱咐去
商场买衣服,而是去自动提款机上拿取了4万元,对此洪某并不知情。
4 / 27洪某称黄某与程某的犯罪事实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时,程某酒醉说出的。当时黄某要求程某去伤害自己的前
妻周某。程某问到什么程度,黄某说伤她一条手臂,造成轻伤即可,事成之后我给你 40 万。黄某先行支付了
10万,程某按约前往小巷堵住周某去路,大喊:“有人雇我来伤你,给我40万,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说:“我
才不相信你。”,程某掏出水果刀去刺周某,周某慌乱中用手臂抵挡导致自己身受轻伤。但周某身患白血病,因
血流不止而身亡。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黄某却一清二楚。事后程某向黄某讨要报酬,黄某说我只是让你伤她
你却杀了她,没钱给你。程某气急败坏,将黄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去。在公安机关的持续讯问下,洪某最终交
代了自己于1995年所犯的罪行(公安机关知晓该案件,却没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人选)。
(二)问题
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罪数,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性质、犯罪
形态等,有争议的观点,请展示,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四、2018年真题
(一)案情
王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某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
3000 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 POS 机上的数额,故意将 3000 元餐费改成 30,000 元,交给
王某结账。王某果然没有注意,遂刷卡付款。(事实一)
离开前,王某发现银行卡少了 30000 元,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于是大怒,欲和刘某
一起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担心其他工作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和刘某
迅速逃离。(事实二)
在王某和刘某往外走的时候,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
林某、丁某打电话,并在王某离开后,私下指使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
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一下他们”,然后就驾车离开。刘
某随即让林某、丁某向保安武某开枪,武某中弹身亡。事后查明,林某、丁某二人分别朝武某腿部、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在无法查明是谁击中。(事实三)
(二)问题
1.关于事实一中吴某行为的定性,有几种观点?须说明理由。
2.关于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在事实三中,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对王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不同
处理意见的,均须说明理由)
五、2017年真题
(一)案情
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
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
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
交 50 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
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
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
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
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
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二)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六、2016年真题
(一)案情
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 800 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
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
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
5 / 27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
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
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
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
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
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
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二)问题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
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
几种观点?
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七、2015年真题
(一)案情
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
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
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
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
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
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
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
“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
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
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 LV 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
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
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
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二)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
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八、2014年真题
(一)案情
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
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
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
6 / 27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 26 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 13 万元送给甲。3 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
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
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
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
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 58 万元,每次分红都是
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二)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
须答出相应理由。
九、2013年真题
(一)案情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
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
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
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
2 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
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
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
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二)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
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十、2012年真题
(一)案情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
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
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 1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
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
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
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
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7 / 27(二)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这一事实,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这一事实,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事实,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十一、2011年真题
(一)案情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
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
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 1 万
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元“安全费”。由于
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
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二)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8 / 27第二节 参考答案
一、202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事实一
敲诈勒索周某10万元,让其将钱放到指定地点
赵某 周某
赵某将事
情真相告
诉刘某,让
其去取钱
刘某听从赵某安
后平分
排,将钱取出
刘某
事实二
赵某 王某
赵某前往王某家实施盗窃
李某对 赵某下楼离开
赵某的 时,误以为李
盗窃事 某是王某,为
实并不 窝藏赃物,将
知情 李某打成轻伤
李某
事实三与事实四
杨某欠刘某钱不还,刘某欲向其索要债务
刘某 杨某
刘某与赵某二人为逼杨某还钱,控制杨某
人身自由,后又砍掉杨某大拇指
赵某提议
两日后,赵
将杨某绑
某提议将
事实四
起来逼他
杨某大拇
赵、六二人为逼杨某还
还钱,刘
指砍下来,
钱,控制其人身自由,后
某同意
刘某同意
又砍掉杨某大拇指
欲勒死妻子,因听到孩子哭喊,停
止行凶,造成万某轻伤
赵某 万某(赵某妻子)
9 / 27(二)参考答案
1.本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理由:
赵某叫刘某去垃圾桶旁边取钱时,赵某并没有实际取得(控制)该财物,此时按照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控
制说”来看。赵某的行为还未完成(既遂)。刘某加入该犯罪(取钱)时,赵某的敲诈勒索勒索行为还未既遂
(完成),刘某是中途加入,应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是承继的共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成立侵占罪。理由:
赵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指令被害人将财物放在垃圾桶旁边时,就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敲诈勒索罪
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是取得说(控制说),对控制说应作扩大解释,只要被害人将财物放至行为
人的指定地点,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就应认为行为人控制了财物,赵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而之后
刘某取走财物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既遂标准应采“失控说”,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无论行为
人是否控制财物,都应认定为是犯罪既遂。本案中,当周某将财物放至垃圾桶旁边时,就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无论赵某是否控制财物,赵某都构成犯罪既遂。
刘某在前行为人(赵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已经既遂后,帮赵某取财(保管赃物),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
犯。财物放弃在垃圾桶旁边,属于无人占有的状态,刘某将无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2.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故意,但客观上不存在阻碍行为人
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是抓捕行为人的人,行为人对无关第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成立事后
抢劫。换言之,存在主观上的关联性,但无客观上的关联性时,是否成立事后抢劫。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两
种观点。分别是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成立转化型抢劫。理由:
成立转化型抢劫,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三种特定目的之一,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上述目的,并在此目的下实施了暴力行为即可,强调了主观
上的关联性。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现这三种目的,未将暴力、胁迫的对象限定为被害人或抓捕者,即不
要求暴力、胁迫行为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达成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
本案中,赵某主观上是为了窝藏赃物而实施暴力,即便客观上未针对抓捕者使用暴力(将来楼里贴小广告
的李某打成轻伤),也成立转化型抢劫。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并罚。理由:
成立转化型抢劫不仅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还要求暴力、胁迫
行为与上述目的达成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性,即暴力、胁迫的对象应该是防止行为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
是抓捕行为人的人。这种观点认为,误将他人当作抓捕者而实施暴力,虽然主观上是为了窝藏赃物而实施暴力,
但客观上对于窝藏赃物(防止财物被追回)完全没有意义,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本案中,尽管赵某主观上是出于窝藏赃物的目的,但其对来楼里贴小广告的李某(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
没有客观上的关联性,致李某轻伤的行为不成立转化型抢劫,仅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首先,本案中刘某和赵某基于索债的目的拘禁杨某,属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二人构成非法拘
禁罪。其次,刘某、赵某砍下赵某大拇指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其行为应如何评价,存在不同的观
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赵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理由:
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在罪数的认定上,属于法律注意规定,
该规定只是提醒注意,非法拘禁后又故意伤害他人的,伤害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不改变定罪的基本规则,数
罪就是数罪,不能拟制为一罪。即前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一点并不会被改变,前后两行为应分别认定为非法
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既然单一的故意伤害他人(重伤)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那么,行
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后,又再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更应该严惩。如果将前后两行为仅定故意伤害罪一罪,
会忽略对非法拘禁行为的处罚,也不符合对该类行为的严惩的立法精神。
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赵某的行为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之前实施的非法拘禁不必再评价。理由:
虽然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为,但仅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该观
点认为《刑法》第238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将本该是两行为、两罪的,拟制(特别规定)为一罪。即行
10 / 27为人在非法拘禁后,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仅定故意伤害罪一罪。
之所以认为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均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两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同类性。并且,故意伤害(重伤)罪较之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更重,定故意伤害罪一罪也
能实现罪刑相适应。
(以上两种观点择其一回答)
4.认定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自动停止犯罪。犯罪未遂是行为人非自动停止犯罪(被迫
停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其区分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在当时是否“能”继续进行。
如果持客观说,赵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理由:
(1)客观说认为,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对犯罪“能”/“不能”进行判断,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
生强制性影响,认为“能”继续实施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否则,成立犯罪未遂。
(2)本案中,一般人在实施砍杀妻子时,如果自己的小孩在身边,应该难以(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故赵
某应成立犯罪未遂。
(3)客观说的合理性,在于如果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行为人放弃的,不能表明行为人缺
乏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就没有必要对其认定为犯罪中止而特别从宽处理。
(4)但是,客观说确实也会带来方法论上的疑问,由于“一般社会经验”“一般人的立场”的含义并不清
楚,得出的结论可能因判断者的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如果持主观说(通说),赵某的行为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理由:
(1)主观说认为,行为是否“能”继续实施,应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够
继续实施犯罪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
止”是对主观说的准确概括。
(2)如果赵某本人认为,还能够继续实施杀害行为,但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否则,成立犯罪未
遂。
(3)主观说也有其合理性。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认为他能够达到目的而放弃犯罪的,就表明了其可谴责性
的减少,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中止犯是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地放弃犯罪,从宽力度应进一步加大,这也是其区
别于未遂犯的原因之所在。
(4)但是,主观说确实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犯罪究竟是“能”还是“不能”继续实施,
存在判断的模糊性。以本案为例,赵某本人自己是否认为“能”继续实施砍杀行为,如果赵某是一个十恶不赦
的人,那么他认为“能”;如果他只是一个相对胆小的人,则他认为“不能”。张明楷教授也指出,根据主观
说难以得出结论或者结论不具有合理性的场合,应当参考客观说进行判断。
11 / 27二、2020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王某
1.作为森林公安侦 1.刘某为王某装修房屋,王某支付了
查人员,王某并未 50万元,却提出了100万元的装修要
对刘、任二人的行 求。最终装修实际荒花费 100 万元,
为处理 刘某谎称 120 万元,王某再向其支付
了10万元
钟某
装修费用共 120 万元,刘
某谎称房主是黑社会老大
刘某 威胁钟某,最终实际支付
了100万元
1.与任某为了私自种植沉香,擅
龚某 自砍伐国有森林林木。 赵某
2.刘、任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赵
某、郑某的检查暴力抗拒,打斗
1.与洪某盗窃刘、任种植的沉 1.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
中刘某被赵某、郑某打成重伤
香。后被发现,以告发刘、任 上山检查,遭遇刘、任二人的暴力抗
二人相威胁,后拿走2万元的 拒,赵某被打成轻伤,但无法查明是
沉香 任某 由谁造成
洪某
郑某
1.与龚某盗窃刘、任种植的沉香,被
1.与刘某为了私自种植沉香,擅自 1.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
砍伐国有森林林木。 某上山检查,遭遇刘、任二人的暴
发现后逃跑,后向有关机关告发
2.刘、任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检 力抗拒,赵某被打成轻伤,但无法
查暴力抗拒,打斗中刘某由于打击 查明是由谁造成
错误,致任某轻伤
12 / 27(二)参考答案
一、刘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刘某和任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1)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林木,
种植沉香,采取的手段是砍伐林木,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
(2)刘某和任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已取得了采伐林木的许可,
却超出该许可范围而砍伐,也即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本案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3)刘某和任某于2010年3月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在2016年2月被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
现,中间间隔了近6年。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已过了追诉时效,取决于1200株林木的价值:
观点 1:如果认为 1200 株林木的价值属于“数额较大”,此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对应的追诉时效是5年。据此,刘某和任某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观点 2:如果认为 1200 株林木的价值属于“数额巨大”,此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为 3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时效是10年。据此,刘某和任某的行为尚未过追诉时效。
2.刘某替王某装修并垫付部分装修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至于行贿数额,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观点1认为,行贿数额为40万元。
理由在于:王某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并最终实际支付了60万元。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贿数
额为40万元。
观点2认为,行贿数额为60万元。
理由在于:虽然王某事先表示装修费用应为 100万元,但事后当刘某告知王某装修费用为120 万元之后,
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这足以说明王某对120万元具有概括的故意,等于“笑纳”了60万元装费
用。据此,应认定刘某的行贿数额为60万元。
3.刘某对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而非抢劫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
(1)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一个关键是胁迫的内容。如果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而取得财物,
成立抢劫罪。反之,如果以当场或者即将实施非暴力进行胁迫,进而取得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就本案
而言,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 20 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这并非是以立即实
施暴力相威胁,而是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即精神胁迫,并未使钟某不知不敢不能反抗,也即不是完全丧失意志
自由,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犯罪数额为20万元。
(2)本案中,刘某的言语威胁系虚构事实,该行为同时具有胁迫和欺骗性质。换言之,钟某免除 20 万元
债务既是基于恐惧心理,也是基于受骗心理。因此,对刘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犯,择一重罪处理。
4.刘某和任某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
由刘某、任某造成,虽然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但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的刑法原理,刘某和任某均成立妨害公务罪的正犯,而且都是犯罪既遂。
5.刘某意图伤害郑某,却意外击中同伙任某致其轻伤,这一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刘某在偶然的情况下客观
上制止了任某的不法侵害,因此又是偶然防卫,关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
首先就打击错误来看,按照具体符合说,刘某对郑某属于故意伤害罪(未遂),对同伙任某构成过失致人轻
伤(不成立犯罪),想象竞合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刘某对郑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对同伙任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想象竞合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其次就偶然防卫来看,按照行为无价说,刘某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坏行为,但客观上实现了好结果
(防止任某侵害郑某),因此评价其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按照结果无价说,刘某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
不法侵害,因此属于正当防卫。
二、任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任某和刘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是共同犯罪,理由不再赘述。
2.任某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同上述对任某的分析,不再赘述。
3.任某和刘某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且是共同犯罪,理由不再赘诉。
三、王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王某作为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明知树木被砍伐,只是因为自己与刘某是中学同学,便未作任何处理,
该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1 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追诉的,成立徇私枉法罪。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
13 / 272.王某接受刘某垫付的部分装修款的行为,成立受贿罪。至于受贿数额,存在如下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观点 1 认为,受贿数额为 40 万元。理由在于:王某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应为 100 万元,并最终实际支付了
60万元。据此,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40万元。
观点2认为,受贿数额为60万元。理由在于:虽然王某事先表示装修费用应为100万元,但事后当刘某告
知王某装修费用为120万元之后,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这足以说明王某对120万元具有概括的
故意,等于“笑纳”了60万元装费用。据此,应认定其受贿数额为60万元。
3.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 399条第4 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款的表述看,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在“先
收受贿赂、后实施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的场合,才能择一重罪论处。反之,如果在“先实施徇私枉法等犯罪
行为、后收受贿赂”的场合,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
四、龚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龚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为2万元。
1.龚某之前的盗窃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龚某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更非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理由在于:无论是一般的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还是事后抢劫(《刑法》第 269 条),都要求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者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就
本案而言,龚某的威胁行为不符合上述特征,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龚某的盗窃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针对同一法益,属于概括的一罪,无需数罪并罚,只成立敲诈勒索
罪一罪即可。
五、洪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洪某成立盗窃罪(未遂)。至于龚某之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对洪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洪某对此无须负责。
六、赵某和郑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1.面对刘某和任某的暴力袭击,赵某和郑某二人被迫进行反击,二人不属于互相斗殴。在互相斗殴中,双
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法益的行为,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和刘某的行为显
然是正当防卫。
2.即使赵某和郑某的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刘某重伤,由于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属
于防卫过当,而是成立正当防卫。
14 / 27三、2019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A银行贷款30万元
1.与洪某共谋抢劫赵某
2.在洪某将赵某打倒后
蓝某
共同取走赵某的财物 与B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将所租奥迪车质押
伪造所租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向C公司骗得50万
赵某 元贷款,后车辆被B公司收回
假意答应,套出洪某住
得知自己被通缉后给白
1.与蓝某共谋抢劫赵 所后将其抓捕归案
某5万元试图请其说情
某
2.独自击打赵某致其
昏迷(重伤),并与蓝 洪某 白某 李某
某共同取走赵某财物 找到李某说情
3.误以为赵某已死,将
1.盗取政府部门办公桌上
其“尸体”丢入水中致
80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
赵某溺亡
2.将银行卡交给青某让其去
商场买衣服
去自动取款机上拿取 4
青某 万元现金
明知周某患病,仍教唆
程某伤害周某(轻伤)
程某 黄某
将黄某打成重伤
1.威胁周某向其
索要40万元,否
则就伤害她
2.将周某刺成轻
伤,后其因患病流
血不止而死 周某
(二)参考答案
本题由数个单独案例组成,涉及的犯罪人、犯罪行为、罪名较多,因此按照每段事实进行回答,更符合答
题逻辑。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1.洪某、蓝某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主观上,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两人有事前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抢劫行为,蓝
某有取财的抢劫行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或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
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抢劫并致人重伤的暴力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抛
15 / 27尸行为导致赵某溺死,但洪某以为在前的暴力行为是导致赵某死亡的原因,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对此如何进行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如果认为洪某的“抛尸”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行为,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存
在因果关系,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观点二:洪某构成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如果认为洪某的“抛尸”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那么洪某实施的抢劫和“抛尸”属于两个行为。其中第一
个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批注:对于本案中的抢劫罪,亦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是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观点二:认为是抢劫罪(致人重伤)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3.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蓝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包
含对赵某死亡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
1.洪某对银行不构成犯罪。
(1)客观上,洪某虽然有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其目的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贷款
诈骗罪。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
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洪某伪造房屋产权证明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刑法》第 280 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中“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
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房屋产权证明,即《房屋
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因此洪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洪某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洪某在客观上虚构租借后将予归还的事实,骗取 B 公司转移对车辆的占有,实施了诈骗行为;在主观上明
知车辆上装有GPS,仍然将汽车用于质押,使其丧失产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
构成合同诈骗罪。
4.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1)洪某使用虚假的证件、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C公司50万元,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2)如果认为C 公司损失的权益对象为 50万元,则洪某涉嫌诈骗类犯罪。对于具体罪名存在以下几种观
点:
①观点一:如果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那么该事实属于民间贷款,洪某构成诈骗罪;
②观点二:如果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洪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③观点三:如果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洪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3)如果认为C公司能够善意取得汽车质押权,则C公司损失的对象并非50万元,而是奥迪车,则洪某
对本案中的50万元不能构成诈骗罪。
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
1.洪某构成行贿罪。
客观上洪某具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白某 5 万元的行贿行为,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故
洪某构成行贿罪。
2.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
洪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5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故白某构成受贿罪。
3.李某不构成犯罪。
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是为抓获洪某,其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因此不构成犯罪。
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
1.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青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承继共犯行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6 / 272.洪某成立盗窃罪。
(1)洪某客观上有盗窃8000元及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2)洪某客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的行为,主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其教唆青某在商场使用信用卡,青某实际上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信用卡,属于具体错误,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3)洪某、青某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五、黄某教唆程某伤害周某一案
1.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砍人至轻伤的行为,虽然存在周某患白血病这一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
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程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
(2)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只能持过失心态。
(3)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1)黄某和程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犯罪结果负
责任。
(2)黄某主观上明知周某有白血病,依然教唆程某将周某砍至轻伤,这属于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
果,仍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主观上存有杀人的故意。
(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程某单独成立抢劫罪(未遂)。
(1)客观上,程某对周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劫夺 40 万元财物,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构成抢劫
罪。
(2)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构成犯罪未遂。根据财产犯罪“控制既遂说”,本案中程某并未
取得40万元财产,系属意志之外原因所致;同时程某的抢劫行为未造成周某轻伤及以上伤害,故程某成立抢劫
罪(未遂)。
六、程某暴打黄某一案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程某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故意,故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
人重伤)。
七、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
1.洪某交代对 C 公司的诈骗(贷款诈骗)的事实,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否认自
己对 B 公司构成犯罪,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否认行为属于对法律性质的辩解,不影响成立坦
白。
(1)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洪某是被动归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条件。
(2)特别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诈骗)正是司法
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构成特别自首。
(3)洪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洪某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
洪某虽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
从轻、减轻处罚。
3.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构成重大立功。
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重大犯罪。洪某检举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
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关于追诉时效
洪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该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规定的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未被追诉的犯罪,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洪某 1995 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制度。2016 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
已过最长追诉时效20年。故,如果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应追究洪某所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17 / 27四、2018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修改 POS 机金额,使本应支付 3000 元的王
某支付了30000元
王某
四人 均为黑社会组织 因被武某等人拦截指使刘某叫人来帮忙,并
成员 ,王某为组织者,
在离开时指使刘某“好好教训”武某等人
其余为积极参加者
刘某
吴某
与王某劫持吴某迫使其还钱的过程中
私下指使二人带枪,在 过失致吴某重伤,后放弃劫持
王某离开后指使二人向
武某开枪致其死亡
林某、丁某
一人朝腿部一人朝腹部同时向其开枪,只有一
枪击中腹部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谁击中的
武某
(二)参考答案
1.关于吴某的行为,有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3 种处理意见。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
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对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内容的理解(是否需要
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1)吴某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坚持处分意识不要说,即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
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经认识到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
为。吴某利用修改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使用欺骗方式使他人基于错误
认识处分财物的构成要件”故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应成立诈骗罪。
(2)吴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即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
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要认识到财物的具体数量。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没有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
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故吴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成立盗窃罪。
(3)吴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 POS 机上刷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
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故吴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事实二中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依法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理由: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其二人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多付的钱款,
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者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238条第三
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二人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吴某重伤,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
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18 / 273.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导致武某死亡的行为定性:
(1)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①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
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②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二人系共同犯罪,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责任。
③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林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
(2)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①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
②丁某欲射击武某腹部,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
(3)对于教唆者刘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教唆犯。
①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二人的行为是由于刘某教唆引起的,刘某属于
教唆犯。
②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的意图唆使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刘某成立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4)对于王某的犯罪性质,涉及到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
并认为丁某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黑社会组织以外的个人行为,因为王某是基于“教训”意图唆使他人,而
且王某并不知道二人有带枪,所以王某指示的“教训”意思很明确,也即是故意伤害的意思。根据主客观相统
一只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
认为丁某所实施的杀人行为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范围,那么首要分子需要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而且,王某所指使的“教训”范围比较模糊,也可以认为包含故意杀人的意思。故王某应对丁某实施
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王某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此外,根据答题时间,还可以回答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
条第 1 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
述罪名,数罪并罚。
五、2017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1.骗丙说钱某欠钱,让其控制钱某小孩以逼迫钱某还钱
2.发现丙控制的小孩是赵某的小孩,未告诉丙,但告知了
乙,二人决定勒索赵某
3.小孩死后放弃勒索赵某
甲
二人共谋绑 1.在丙控制小孩之后向钱某勒索钱财未成功
架钱某小孩 2.小孩死后,欺骗赵某绑架了其小孩,借此勒索钱财
赵某
乙
小孩
丙
1.误将赵某小孩认作是钱某小孩控制
2.防止哭闹的小孩被人发现,将其捆绑并将其嘴用胶带缠
住,致其窒息死亡
19 / 27(二)参考答案
1.甲、乙共同构成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
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绑
架罪的共犯。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
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小孩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
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批注】有人认为绑架罪只要控制人质就是犯罪既遂,即便是本案,也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绑架罪既遂
的认定。但是,司法部官方答案亦有合理性。本案中,行为人原计划是绑架钱某的小孩,进而向钱某勒索财物。
如果真是绑架了钱某的小孩,当然有向钱某勒索财物的可能性,即便没有向钱某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成立
绑架罪既遂。但是,如果绑架了赵某的小孩,想借此利用钱某的担心而勒索财物,这根本就没有可能性,故从
这一意义上看,甲、乙的行为成立绑架罪(未遂)有其合理性。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
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
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
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欺骗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
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为帮助甲、乙讨回“欠款”,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际控制,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并且主观上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 238 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
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因此丙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
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
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从一重罪论
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所以丙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此外,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
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
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根据《刑法》第 238 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丙在非法拘禁行为以外使用了更高的暴力故意致使小孩死亡,因此对其应
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
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所以甲、乙
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观点:丙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
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根据《刑法》第238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丙在非法拘禁行为之外使用了程度更高的暴力行为,过失使小孩
死亡,应当根据该法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乙不在现场,没有可能防止、避免小孩死亡,且二人在主
观上对丙的行为没有罪过,所以甲、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0 / 27六、2016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受其委托保管价值 800 万元的名画,在钱某索
要时为将名画据为己有杀害钱某,误以为钱某
死亡而埋尸,后钱某窒息而死
赵某 钱某
以揭发赵某
交给其一幅
杀人行为威
价值8000元
胁赵某将名
的赝品
画交给他
明知钱某未死,仍催促赵某
埋尸,导致钱某窒息而死
孙某
李某
将赝品误以为是真
品卖给李某
(二)参考答案
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
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
立故意杀人罪。
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
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
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
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
其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
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
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孙某不对抢劫负责,
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
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
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
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
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 800 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
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
种观点将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 21 - / 27【批注:与“天价葡萄案”实际相同,这道题考查的是量刑规则的未遂,很多考生在学习卷二过程中都没
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量刑规则没有未遂是主流学说,所以很多考生都不记得这里有两种处理意见,2016年
考到这一点,希望大家今后注意】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批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需特别注意:诈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七、2015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与高某、夏某共谋杀害钱某(先掐晕后溺死),将
钱某骗到案发地点后反悔,但未能劝止高某、夏某
宗某
与高某共同掐钱某脖子致其死亡,误以钱某
只是昏迷,放弃将其溺死离开
三人共谋杀害钱某
钱某
夏某
(先掐晕后溺死)
1.与夏某共同掐钱某脖子,在准备将“昏迷”的钱某
溺死时发现钱某已死亡
2.拿走钱某手提包(包内有5000元,身份证和储蓄卡)
高某
将5000元据为已
收下包,并冒充钱某从
有,将包送给尹
柜台取款 2 万(猜到包
某,让其冒充钱某
和卡为高某犯罪所得)
用储蓄卡取钱
尹某
(二)参考答案
1.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
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
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
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
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
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如果认为高某拿走钱某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那么此处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
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 22 - / 27答案二:如果认为高某拿走钱某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此处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
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2.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
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
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
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4.尹某的刑事责任
就尹某收下手提包的行为而言,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
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
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八、2014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1.明知甲乙骗取货款事实,仍
答应在收到货款之后将货款汇
给乙
2.在收到货款之前,提前将五
金厂的26万元汇给乙
甲(国家工作人员) 丙(五金厂负责人)
二人共谋,虚构要向五金厂
购买零件的事实,骗取本公
司货款26万,在公司还未将
货款汇给五金厂时案发 为回报乙,让丁未出资占有本
公司股份,获得红利58万
乙(国家工作人员) 戊(乙亲戚)
利用职务便利,从其原料公司采
让其去取26万元, 购商品,使本公司损失300万
并送给甲13万元
丁(乙妻)
(二)参考答案
1.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 26万元不是化
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
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与受贿的犯罪
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3 - / 272.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 300 万元的行
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批注:此罪不是重点罪名,但应当知道】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
股份分得红利 58 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批注:受贿的几种特殊规定】对于乙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
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
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 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
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
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相应罪名。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
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 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
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戊构成行贿罪。【批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有影响
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在本题中,一般认为戊的行贿对象就是乙,而非通过向乙的近亲属丁行贿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与本罪名相关的几种情形需要准确把握】
九、2013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1.入户盗窃,怕被余某认出,
用随身携带的刀杀死余某
2.被程某(便衣警察)盘问,
甲
误以为程某是劫匪,与其殴
打,在程某表明警察身份后
1.帮助甲殴打程某,在程某表明警察身份 不信继续将其打成轻伤
为摆脱谢某,让
后不信继续将其打成轻伤
乙加速走蛇形
2.为摆脱谢某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上隔
离墩
乙 谢某
开车追赶打人后逃离的甲乙,在乙撞
上隔离墩后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为使甲获得轻判,托丁将15万元转
交刘某(甲乙案件的法官)
丙(甲父) 丁(刘某表弟)
刘某拒绝之后,只返还丙5万元,剩
余10万元拒不返还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未遂)。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
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
才能定抢劫罪。甲使用暴力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
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 24 - / 27不能对甲定抢劫罪。【批注:事后转化型抢劫是重点】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
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
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
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
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批注:交通肇事中要注意结果是否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
4.(1)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2)
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3)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
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
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 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
“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
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
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
受到破坏。
十、2012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村长 赵某(国家工作人员)
给其父亲 1 万
向其施压,并让
李 某送给其 1 1.二人勾结,由李某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 元,赵某在得知
万 元,后其同意 山,以骗取补偿款 父亲收钱后给
签 订荒山租赁 2.共获50万元补偿款,分到40万元 李某多计算了
合 同 3.为报复李某,向其住的山坡放火 树苗面积
黄某(国家工作人员) 李某
1.分到补偿款10万元,因不满该
放 火致树苗全 分配方案,妻子陈某劝其去黄某家 发现火情,明知
部 毁损,李某受 偷钱 任何人都有报
伤,火势延至范 2.到黄某家伺机盗窃,没有机会遂 警义务,但因与
某家,范某为取 砸坏黄某汽车玻璃 其有仇便离开
5000 元返回家
中被烧断的房
梁砸死
邢某
范某
- 25 - / 27(二)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
事务,不是协助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
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本案中赵
某知晓父亲收钱后仍然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赵某成立受贿罪,赵某父亲是受贿罪的帮助犯。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
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
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款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李某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所以陈某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
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
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行政法上
的报警义务不等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
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 A 就无 B”的条件关
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
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
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
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
限。只有在对价值较高的法益进行保护时,如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
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十一、201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1.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4.欺骗李某丈夫赵某,让其交
后用该卡在商场花3万余元 20万“赎金”,未得逞
5.走投无路投案,如实供述杀
2.欲购买虚假文凭,因价格问
陈某 害李某以及勒索赵某的事实
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后将其勒
死
6.提供自己查办犯罪时所掌握
3.李某死后,拿走其 1 万余元
的他人犯罪线索
财物
(二)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
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
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陈某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这一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不仅表明其
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 26 - / 27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
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则其财物属于遗忘物,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
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施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
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投案
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该线索是其在以前担任查禁犯罪的职务过程
中所获取的,故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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