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01
法考客观· 背诵阶段
2026
刑诉考前背诵彩色笔记
框架体系|彩色标注|高频考点|重点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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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月发布主观题考前《主观题佛脚带背100 问》,实现主观题考前临门一脚。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02
2026《刑诉考前背诵》彩色笔记
微博:@法考刑诉向高甲微信公号:高甲伴你过法考
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体系
龙头
(总论)
1. 刑事诉讼法概述
★★★
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
4. 管辖
★★★
5. 回避
★★
6. 辩护与代理
★★★★
7. 刑事证据
★★★★★
8. 强制措施
★★★★
9. 附带民事诉讼
★★★
10. 期间、送达
★
龙身
(流程)
1. 立案
★★
2. 侦查
★★★★
3. 起诉
★★
4. 审判
一审程序
★★★★★
二审程序
★★★★
复核程序
★★★
再审程序
★★★
5. 执行
★★
龙尾
(特别与涉外)
特别程序
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3. 缺席审判程序
★★★★★
4.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5.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涉外程序
6.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03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在①公、检、法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主持下,②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③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④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提供各种保障),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本身、弥补、影响)。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中)
1.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
惩罚犯罪
vs
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
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这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考点提示】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二者应当并重。
程序公正
vs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
是结果的公正。
程序公正
是过程的公正。
【考点提示】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二者应当并重。
司法公正
vs
诉讼效率
公正优先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追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兼顾效率
除了公正以外,诉讼效率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又一个重要的尺度。
(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缺席审判)
【考点提示】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理论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认为刑事诉讼是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和价值评判标准的。
正当程序模式,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实体真实主义
VS
正当程序主义
积极实体
真实主义
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人得以逃脱,刑事程
序以发现真相为要务。
消极实体
真实主义
刑诉目的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
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是指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
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正当程序为前提。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公正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终极目的就是要实现公正。
【考点提示】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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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秩序
(1)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效益
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考点提示1】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
【考点提示2】上述价值,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来实现。
(三)诉讼主体(3 大4 小2 种人)
专门机关
(3 大4 小)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2 种人)
当事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VS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
自诉人VS 被告人
附带民诉
原告人VS 被告人
其他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独门口诀】“法”“诉”“辩”“证”“翻”“鉴”。
(四)刑事诉讼的职能(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1.控诉职能
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行使。
2.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
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
(五)刑事诉讼的构造
概念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
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类型
1.当事人主义构造
(1)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2)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
(3)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2.职权主义构造
(1)职权主义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2)典型代表:大陆法系国家。
(3)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3.混合式诉讼构造
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
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六)刑事诉讼的阶段
刑事诉讼的阶段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监察案件
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
起诉—审判—执行
阶段划分的标准
①直接任务;②参加机关和个人的构成;③诉讼行为的方式;④诉讼法律关系;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诉讼阶段得特点
程序有先后、程序可跳跃、程序可回转、程序可“夭折”。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考查范围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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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二、具体内容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分工、权力专属)
权力分工
侦查权
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统一行使。(负责检察、批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统一行使。(负责审判)
权力专属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考点提示】“法律另有规定”主要体现为,除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也享有侦查权。
【关联考点】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
对自侦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详见管辖部分有修改)
中国海警局
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2)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法后果
(1)搜集证据的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不能绝对表述)
(2)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死缓复核中程序违法
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死刑复核案件程序违法
最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基本含义
谁要独立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没有公安机关、没有法官、没有检察官)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考点提示】独立行使职权,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独立前提
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独立特点
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考点提示】在我国,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对比差异
法院
内部也独立,单个法院的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可请示、汇报、指导、命令)
检察院
内部不独立,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可以具体请示、汇报、命令、指示)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诉法第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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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法院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互相配合
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互相制约
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应当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 条)
监督立案
应当立案
而不立案
(1)有权要求公安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15 日内立案。
【独门口诀】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不当立案
而立案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7 日内说明立案理由。
(2)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
【独门口诀】先要求说理,后通知撤案。
监督侦查
介入侦查
(1)经公安机关商请或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
活动,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
罪。
(2)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监督报捕
(1)办理公安提请批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先求报,后自决。
(2)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先建议,后决定。
监督审判
庭审活动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二审抗诉
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抗诉,即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序向同级法院抗诉,即再审抗诉。
死刑裁判
在复核死刑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特别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定可以抗诉。
(2)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认为法院的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
监督执行
(参见执行部分——重点注意监外执行的监督和减刑、假释的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诉法第9 条)
谁有权利
各民族公民(当事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陈述、辩论,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文
书;
谁有义务
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杂居的地区,有义务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
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提供翻译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应当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诉法第11 条)
谁有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
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
谁有义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检、法机关负有以下义务:
(1)告知义务。
(2)提供保障。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 条)
基本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考点提示】该原则不等于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立法体现
1. 区分称谓
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2. 举证责任
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 疑罪从无
存疑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审判阶段)。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07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14 条)
1. 谁有权利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该原则是对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考点提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考点提示】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2. 谁有义务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6 条)
考点1: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背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陷阱点拨】不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包括证据不足的情形。
【独门口诀】“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考点2: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如何处理?
(1)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审查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审判阶段
“显著轻”: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考点提示】《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
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17 条)
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一般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刑诉法第15 条)
《刑诉法》第15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制度内
涵
何为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名师点睛1】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
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名师点睛2】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
何为认罚
(1)在实体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
(2)在程序上,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名师点睛1】虽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
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名师点睛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速裁、简易程序,不影响“认罚”认定。
何为从宽
(1)实体法上,在罪责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从宽处理,以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
(2)程序法上,做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名师点睛1】“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
【名师点睛2】主动优于被动,早认优于晚认,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名师点睛3】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
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08
制度体
现
适用范围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名师点睛】认罪认罚无“禁区”,任何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适用。
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
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害人
权益保障
(1)听取意见。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
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2)促进和解谅解。
(3)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①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
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
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强制措施
在考虑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情况考虑在内。
【名师点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检察院审查
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同阶
段认罪
认罚
侦查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
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起诉阶段
1.权利告知与意见听取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听取犯罪
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自愿;是否正常;是否理解;是否
告知;是否写明;是否真诚。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
认罚工作。
【独门口诀】“愿”“常”“理”;“告”“明”“诚”;“违意愿”“可重来”。
3.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考点提示】记住几种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特殊情形: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注
意,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4.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
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考点提示】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对新类
型、不常见、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
1.审查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第2 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
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量刑建议的采纳与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
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
出判决。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09
【独门口诀】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量刑建议不采纳;(当然不采)
【独门口诀】量刑建议显不当,应当告知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1(调整前置)
3.速裁程序的适用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
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独门口诀】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4.简易程序的适用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独门口诀】清楚、认罪、同意。
5.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
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6.二审中认罪认罚的处理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
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
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免于处
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
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独门口诀】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反悔处
理
起诉前
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后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
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
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 条第1 款的规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中
2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
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裁判后
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
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3 大4 小)
公安机关
性质
主要的侦查机关(行政机关)。
组织体系
(1)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公安部、厅、局、分局;(2)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职权
(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
性质
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唯一公诉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省、市、县)、专门检察院(铁路、军事);
(2)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内部统一受检察长领导。
(3)捕诉合一。(有例外,改变管辖、回避情形)
职权
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
人民法院
性质
唯一的审判机关(司法机关)。
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高、中、基层)、专门法院(铁路、军事);
(2)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1 【关联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37 条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第2 款规定,未
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2 【关联法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4 条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
议。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0
职权
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对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处理。
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一)当事人(提出控告、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适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申诉)
被害人
(广义)
(狭义)
1.权利遭受侵犯
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2.对公安不立案
(1)可以向原公安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2)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3.对检察院不起诉
(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
(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4.对未生效判决不服
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5.对生效裁判不服
可以申诉。
6.委托代理人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归纳助记】被害人无起诉、无撤诉、无上诉、有申诉。
自诉人
1.有权起诉
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区别被害人)。
2.随时委托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
3.有权上诉
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区别被害人)。
4.有权撤诉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区别被害人)。
5.可以调解
可以接受调解(区别被害人)。
【陷阱点拨】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
6.申请取证
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
者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
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协助。
【归纳助记】自诉人有起诉、有撤诉、有上诉、有申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防御性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辩护权。
(3)拒绝回答权。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5)最后陈述权。
(6)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考点提示】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反诉。
救济性
(1)申请复议权。
(2)控告权。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4)申诉权。
①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诉。
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权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
(5)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6)缺席审判异议权。
程序性
……
附民原告人、
被告人
1.参加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都能委托,委托时间视公诉、自诉而定)
3.双方都能够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4.有权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5.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仅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1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
1. 法定代理人VS 诉讼代理人
法定
代理人
1.产生依据
法律规定。
2.代理对象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3.范围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4.权限
法定代理人权利≈被代理人权利。(copy 本人,但最后陈述权除外)
5.诉讼地位
独立行使权利不用被代理人同意。
【独门口诀】法代权限似本人,地位很独立。
诉讼代理
人
1.产生依据
基于委托。
2.代理对象
(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4.权限
委托人授权范围内。
5.诉讼地位
仅仅是被代理人的代言人。
【独门口诀】诉代权限看授权,地位仅代言。
2. 证人VS 鉴定人
证人
1.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就其在诉讼外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陷阱点拨】证人VS 见证人VS 专家证人VS 作证人员
2.条件
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考点提示】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3.特征
不可替代性,优先性。(证人不适用回避)
4.权利
(1)查阅证言笔录权。
(2)控告权。
(3)经济保障。
【独门口诀】证人吃、住、行;均由财政担。
(4)人身安全保障。
【独门口诀】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
【考点提示】经济补助仅针对证人;安全保障针对所有作证人员及近亲属。
5.义务
(1)证人出庭的条件(同时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通知就等于认为有必要)
【独门口诀】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2)证人出庭的例外(《刑诉解释》第558、253 条)
①未成年人;
②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③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④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⑤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独门口诀】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2
(3)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
①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②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
③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 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④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
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独门口诀】强制、训诫或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
鉴定人
1.特点
(1)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区别证人)
(2)鉴定人通过指派或者聘请产生,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区别证人)
(3)鉴定人通过参加诉讼的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区别证人)
(4)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区别证人)
(5)鉴定人是自然人。(与证人相同)
2.权利
(略)
3.义务
鉴定人应当
出庭的条件
(同时满足)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 款)
【独门口诀】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不出
庭的后果
(1)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独门口诀】鉴定人拒绝就排除。(证人拒绝可强制)
(2)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3)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第四讲
管
辖
一、立案管辖
(一)公、检(监)、法的分工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司法职权类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
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共14 个罪名)
3
【独门口诀】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
机动侦查类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
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本院直接立案侦查。
【独门口诀】公-机-权-大-省以上。
监察机关
调查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2)玩忽职守犯罪;(3)滥用职权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
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其他犯罪。(共6 类101 个罪名
4)
【独门口诀】贪、玩、滥、舞、责、其他。
调查对象
公职人员。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独门口诀】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1)故意伤害案(轻伤);
3具体包括14 个罪名:1.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
除外);4.徇私枉法罪;5.刑讯逼供罪;6.暴力取证罪;7.虐待被监管人罪;8.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9.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
外);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 监察机关调查的101 个罪名,直接回复关键词【101】至微信公众号xianggaojia 即可查询。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3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妨害通信自由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独门口诀】重、轻、伪、弃、通、知、住、3 下。
【归纳助记】轻微案件,可公可自,正在公诉,不能自诉。
【陷阱点拨】此种自诉案件如果公安正在立案侦查或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提起自诉法院不予受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
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管辖权的竞合(该谁给谁)
公、检交叉
【独门口诀】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普、察交叉
【独门口诀】“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三)并案管辖
重点条文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
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
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独门口诀】数罪数人存关联,共犯还有其他罪。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分工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证券期货犯罪;
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5.缺席审判程序(仅限逃境外的缺席)。
【独门口诀】“危”“恐”“无”“死”“证”“没”“缺”。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区别于民诉)。
(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原则
表现
上可审下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考点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①重大、复杂案件;②
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下不可审上
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提示】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5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点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能因分案处理,而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5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7 条第3 款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
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4
三、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区别民诉)
【考点提示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6
【考点提示2】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共同管辖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在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关联考点】民诉是最先立案的法院,行政诉讼是最先立案的法院。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情形
1.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3.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3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
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
程序
争议怎么办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卷怎么办
A.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B.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独门口诀】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
犯罪
普遍管辖的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独门口诀】抓获、登陆、入境地。
保护管辖的
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入境后居住地法院管,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法院管。
【独门口诀】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
2.中国人
在国外犯
罪
属人管辖的
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
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法院管。
【独门口诀】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
司法豁免的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管。
【独门口诀】打回原籍管。
3.交通工
具上犯罪
飞机
领域内:用一般管辖方法确定即可。
领域外: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
【独门口诀】飞机最初降落地。
轮船
领域内:由犯罪地或被告人登陆地法院管。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管。
【独门口诀】普通地域加登陆。
领域外: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
【独门口诀】初停、登陆、入境地。
列车
国内列车:
(1)列车运行途中被抓,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管辖。
(2)不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管辖;途经车站被抓
获的,也可由该车站所在地管辖
【独门口诀】运行中抓获:前方停靠、始终管;非运行中抓获:铁路公安对应管;车站抓获可就地
管。
国际列车: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法院管。
【独门口诀】没有协议始停靠。
4.漏罪与
新罪
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独门口诀】漏罪首选原审地,服刑、犯罪也可以。
新罪
原则上为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6【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 条第2 款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
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
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沾边就管)。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5
【独门口诀】新罪首选服刑地,除非犯罪地抓并发。
第五讲
回
避
对象
需要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
【独门口诀】侦、检、审、书、翻、鉴。
无须回避
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理由
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含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请客送礼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考点提示】对此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参前不参后
之前参加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能再参加之后的程序。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29 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
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
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
制。(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程序
申请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当、法、诉、辩)
申请时间
诉讼任何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申请方式
既可以是书面也可是口头。
申请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独门口诀】一般要暂停,侦查才除外。
决定主体
(区别民诉)
法院
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
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
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独门口诀】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考点提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
回避决定
(1)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2)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
(3)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方法
(1)谁要复议: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在接到决定
时申请复议一次。(谁不爽谁复议)
(2)找谁复议:向原决定机关。
(3)特殊情形:对于不具有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效力
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第六讲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
概念
辩护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人数
【独门口诀】1 人最多找2 辩,1 人只为1 人辩。
二、辩护人的范围
积极范围
1.律师;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6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消极范围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受限)
【独门口诀】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相对禁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监委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考点提示】4、5、6、7、8 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独门口诀】“现”“陪”“利”“外”“吊执照”
【拓展阅读】法官、检察官及其亲属执业限制《法官法》36、24 条《检察官法》37、25 条
2 年
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终身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代理或辩护除外。
(2)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家庭店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
偿法律服务的。
三、辩护人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考点提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职责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
【独门口诀】地位很独立,职责做辩护。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注意身份、注意阶段)
(一)阅卷权(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
非律师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律师
阅卷时间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
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即使是律师也无阅卷权。
阅卷方法
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的拷贝等。
阅卷范围
案卷材料。
阅卷保障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不收取费用。
(二)会见通信(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律师会见凭3 证,危恐除外要许可,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
非律师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律师
无需许可
辩护律师无需许可,有权同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证件要求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3 证)
安排时间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 小时。
特殊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内容
(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7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即使是律师辩护人也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
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会见人员
2 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1 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通信权利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
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除外。
【独门口诀】国公人身串毁证,信件可被截复删。
(三)调查取证权(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
非律师
没有亲自调查取证权。
律师
辩方证人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控方证人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
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关联法条】《刑事解释》第58 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代为
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考点提示】此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
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四)其他权利
1.法律帮助、
代为申诉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消极权利清单:无阅卷、无核证、无非律。
2.申请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知情权
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均
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4.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意见权
主动听
【独门口诀】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认罪又认罚。
被动听
略(其他都需要辩护人提出要求,才应当听取其意见)
6.人身保障权
(1)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7.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
拒绝辩护。
五、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42 条)
【独门口诀】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考点提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刑诉法》第48 条)
【独门口诀】过去统统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六、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
2.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考点提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自诉案件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8
委托对象
参见辩护人的范围。
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
(2)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 日以内,应当告知。
(3)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应当告知。
3.法律
援助辩护
特点
前提
没有辩护人。
阶段
侦、检、审全过程。
主体
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机关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
情形
(1)申请法援辩护
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法援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强制法援辩护(背诵)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④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
⑤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没有辩护人的。
⑥诉讼时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门口诀】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3)可以裁量法律援助。(《刑诉解释》第48 条)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1 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
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七、被告人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50 条、311 条、313 条。)
“强制”类型
要理由
+
1 次机会+ 必须有人辩护。(有理-1 次-有人辩)
“其他”类型
不用理由+
2 次机会+ 最终只能自辩。(无理-2 次-自己辩)
八、值班律师制度
制度特点
(1)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4)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案件。
(5)办案机关需要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和运转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责范围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3)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5)就案件处理,向公、检、法提出意见;
(6)引导、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门口诀】提供咨询出建议,申请变更提意见,申请法援和其他。
权利内容
会见权
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阅卷权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意见权
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九、刑事代理制度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19
谁来委托
1.公诉案件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附民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4.没收违法所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5.强制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委托谁
和辩护人的范围一样
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
随时委托
3.附民诉讼
视公诉、自诉而定
权利范围
与辩护人的权利近似,可以阅卷、取证,但是不能会见、通信、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讲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特征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考点提示】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考点提示】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梦境、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不具客观性。
2.关联性
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
【考点提示】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不具关联性。
3.合法性
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并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二、刑事证据制度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4 个方面的含义:
(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2)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独门口诀】有证据、具资格、经查证、够标准。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5 条
2.自由心证原则
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
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3.直接言词原则
参见审判概述专题。
三、证据的法定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物证VS 书证
物证
概念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特点
客观性、稳定性,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书证
概念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特点
(1)记载内容必须与案情有关联。(区别物证)
(2)依附物质载体,客观性较强。(区别电子数据)
(3)内容往往形成于诉讼外。(区别于证言笔录;口供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陷阱点拨1】白纸黑字未必是书证,书证不要求是白纸黑字。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20
【陷阱点拨2】物证、书证可能同体。
(二)证人证言VS 被害人陈述VS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陷阱点拨】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言,证言录制成录音录像还是证言。
被害人陈述
概念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陷阱点拨】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
特点
(1)口供包括供述(有罪、罪重)和辩解(无罪、罪轻)。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供述不能定案,证据充分没有供述也能定案。
【陷阱点拨】共犯口供加起来能不能定案?不能,因为只有口供不能定案。
【陷阱点拨】同案犯之间的揭发属于何种证据?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
于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VS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鉴定意见
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考点提示】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检查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考点提示】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
辨认笔录
办案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考点提示】不要误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的辨认笔录分别当成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
证言。辨认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
(四)视听资料VS 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
含义
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特征
(1)内容需要与案件事实有关。(区别物证)
(2)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区别书证、视听资料)
(3)内容一般产生于诉讼前案发中。(区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
(五)其他证据
专门性问题
的报告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00 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
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
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事故调查报告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01 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
案的根据。
四、证据的收集、移送和审查判断
(一)证据的收集和移送
公检法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
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行政机关
《刑诉解释》第75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21
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
证据材料。
监察机关
《监察法》第36 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
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
据。
未随案移送的
证据材料之处
理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73 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
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74 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
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
强制排除
(1)根据《刑诉解释》第83 条第2 款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根据《刑诉解释》第84 条第2 款规定,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根据《刑诉解释》第86 条第1 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
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根据《刑诉解释》第86 条第3 款规定,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
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提示】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
……(《刑诉解释》第86 条第2 款)略
证人证言
强制排除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
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释》第88 条)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
符合事实的除外;(《刑诉解释》第88 条)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释》第89 条)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诉解释》第89 条)
(5)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解释》第89 条)
(6)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
使用;(《刑诉解释》第89 条)
(7)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
予以排除。(《刑诉解释》第125 条)
(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
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91 条第3 款)
【考点提示】“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
实”。
可以补正
……(《刑诉解释》第90 条)略
供述
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94 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 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
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
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刑诉解释》第123 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
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
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22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考点提示】“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可以补正
……(《刑诉解释》第95 条)略
辨认笔录
强制排除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的;(公7 人5 物10 照片)(检7 人5 物10 人照5 物照)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刑诉解释》第105 条)
【考点提示】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可以补正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 条)略
鉴定意见
(了解)
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98 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诉解释》第99 条第1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提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见错就排。
勘验、检查笔
录(了解)
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103 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
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提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无法解释”。
侦查实验笔录
(了解)
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107 条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
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提示】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条件差异”。
视听资料
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109 条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考点提示】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电子数据
强制排除
《刑诉解释》第114 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考点提示】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可概括为:“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五、证据的分类
1.原始/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凡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复制获得的证据材料。
【考点提示】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
肯定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
无罪证据
能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能够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陷阱点拨】用以证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都属于有罪证据。
【考点提示】无罪证据有两种:①证明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据;②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所为的证据。注意,如果案内有无罪证据尚未排除,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3.言词/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23
实物证据
凡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考点提示】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4.直接/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陷阱点拨】直接证据不等于单独定案的证据。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
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陷阱点拨】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同时证明发生
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
六、证据规则
含义
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应用证据认定事实必须遵守的重要准则。
内容
1.关联性
规则
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
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考点提示】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行为皆不具关联性。
2.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考点提示】具体排除的情形,参见考点七。
3.自白任
意性规则
指在刑诉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有罪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
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4.传闻证
据规则
又称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
法定理由,证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名师点睛1】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
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证据”。(转述、转载)
【名师点睛2】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因为陈述在传递过程中可能被误解、遗漏或夸大,导致证据
失真,不利于查明真相。(失真)
【名师点睛3】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5.意见证
据规则
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陈述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陷阱点拨】鉴定人并不受该规则约束。
6.补强证
据规则
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43 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
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
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
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考点提示】补强证据三要件:①具有证据能力;②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③有独立的来源。
7.最佳证
据规则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
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复制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
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考点提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某些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一)排除对象
言词证据
【独门口诀】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名师点睛】注意,“引诱”“欺骗”这样的手段,虽然违法,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排除。
实物证据
【独门口诀】非法实物相对排,补正解释方可采。
(二)审判阶段的排非流程7
1.开庭前的审查(《排非规程》第8-18 条)
告知义务
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非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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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24
申请时间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申请方式
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应记录在案,并签名或捺指印。
申请条件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未补充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效果
申请排非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权利保障
1.申请排非,但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
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决定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名师点睛】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会议报告中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
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内容。开庭前,法院不能直接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只是召开庭前会议,听
取意见,了解情况。
2.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排非规程》第19-21 条)
迟到申请
开庭前未申请,庭审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启动调查
经审查,合法性有疑问,应当进行调查;无疑问,应当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
原则上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对于被申请排除的证据和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关联等情形,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可
以先调查其他犯罪事实,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
对有关证据出示、质证。
调查步骤
1.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情况及双方的争议焦点;
2.辩方说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公诉人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辩方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辩护
人可以向出庭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问;
4.控辩双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3.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刑诉法》第58-60 条)
初步证明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名师点睛】这种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合法性有疑问”的程度。
证明责任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名师点睛】这种证明标准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4.法庭处理结果(《排非规程》第27-29 条)
决定时间
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
决定。在作出是否排除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排除情形
确认存在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排除效果
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裁判结果
排除非法证据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认定有罪的,作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作无罪判决;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裁判文书
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5.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排非规程》第30-34 条)
审查情形
二审应当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形:
(1)一审法院未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非的权利,二审才提出申请的;
(2)对一审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有异议,上诉、抗诉的;
(3)一审庭审后才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线索、材料的,二审才提出申请的。
【独门口诀】一审未告知申请;一审审查我不服;一审之后才发现。
审理结果
1.一审法院对排非申请未予审查,并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根
据不同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八、证明对象
●系统精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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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
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实体事实)+(程序事实)《刑诉解释》第72 条
免证的对象
(重点)
《高检规则》第401 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陷阱点拨】证据事实并不属于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
【独门口诀】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九、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
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积极主张)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
控方承担
公诉案件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
自诉人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
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责任。
【考点提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对其提出的积极主张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十、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
发生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了)
逮捕阶段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发生了)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他干了)
(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已有查证属实了)
侦查终结
提起公诉
定罪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55 条第2 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
实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疑罪从无
是指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
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
【考点提示】定罪证据不足,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疑案从轻
(1)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2)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第八讲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原则
必要性原则
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相当性原则
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
度相适应。
变更性原则
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传(3/3)
1.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可决定和执行。
2.对象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系统精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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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
批准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时间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 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超24 小时,不得
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
传。
【名师点睛】两次拘传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 小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辖区外,当地机关协助)
人员
人员2 人以上。
手续
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强制到案。(拘传证没有例外情况)
讯问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4.拘传和传
唤的区别
对象不同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适用的是所有当事人(不包括其他参与人)。
强制力不同
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文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
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
【考点提示】《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
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陷阱点拨】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区别民诉)
(二)取保候审(3/1)
1.主体
决定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对象
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条件
积极
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独门口诀】“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消极
条件
《公安部规定》第82 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
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81
条第1 款第3 项、第4 项[即积极条件的(3)、(4)]规定情形的除外。
【独门口诀】禁止:“累”“主”“残”“暴”“严”;除非:“疾病、孕乳”“超期限”
4.取保方式
(不能并用)
保证人
适用情形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 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独门口诀】老、幼、没钱。
适用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独门口诀】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人数
可以责令其提出1~2 名保证人。
义务责任
监督——报告——罚款(1 千~2 万)——追究刑事责任。
【独门口诀】监督、报告、罚款、刑责。
【关联法条】《六机关规定》第14 条规定,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
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保证金
收取数额
以人民币交纳,起点额为1000 元(决定机关决定)。(未成年人500 元以上)
收取管理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
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系统精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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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因素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
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不考虑当地经济
水平)
没收、退还
(1)没收保证金、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2)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
还的保证金。
5.遵守的义务
法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考点提示】《六机关规定》第13 条规定,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
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监视居住)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监视居住)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监视居住)
【独门口诀】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酌定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独门口诀】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6.违反义务的
后果
违规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
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101 条第1 款,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
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二)企图自杀、逃跑;(三)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四)
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独门口诀】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涉罪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
(1)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2)对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7.程序规定
启动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依职权:公、检、法主动决定。
期间
12 个月(同一阶段累计计算,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期,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自动
解除
(1)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5)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6)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独门口诀】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
(三)监视居住(3/1)
1.主体
同取保候审。
2.适用情形
替代逮捕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独门口诀】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系统精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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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取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独门口诀】替保:没钱又没人。
3.被监视居住
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
【考点提示】法院、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区别取保)
【考点提示】辩护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但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除外,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独门口诀】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4.违反后果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111 条第1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
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二)企图自杀、逃跑;(三)实施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四)对被害人、证人、鉴
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独门口诀】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5.监视居住的
程序
监管方式
(1)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监视期限
6 个月。
申请解除
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监视
处所
A 住处
一般都在住处。
B 指定
居所
情形
(1)无固定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
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
【独门口诀】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条件
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名师点睛】不得在羁押、监管场所以及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执行。
费用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应在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折抵
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 日折抵1 日;
(2)指定居所监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2 日折抵1 日。
【考点提示】折抵只算“半羁押”,相当于拘留逮捕折抵刑期的一半。
(四)刑事拘留(2/1)
1.主体
决定主体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陷阱点拨】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只有司法拘留权。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2.对象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3.程序
文书要求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陷阱点拨】《公安部规定》第125 条第2 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4 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先行拘留)
【考点提示】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
24 小时内
3 件事
送看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
【关联法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26 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
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
过24 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通知
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陷阱点拨】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讯问
公安、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24 小时内进行讯问。
【考点提示】谁决定,谁讯问;谁决定,谁通知。
●系统精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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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4.期限
公安
(1)一般:3+7
(2)复杂7+7
(3)(流、结、多
8)30+7
检察院
自侦案件(1)一般:7+7
(2)复杂7+10
《刑事诉讼法》第167 条)
监委移送
10+4
(《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2 款)
(五)逮捕(2/1)
1.逮捕主体
决定主体
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决定。
人民法院
决定。
执行主体
公安机关
执行。
2.逮捕条件
基本条件
(3 条件)
(1)证据因素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发生了)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他干了)
③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已有查证属实了)
(2)刑罚因素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危险因素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的。
径行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 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
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的,可以决定逮捕。
3.逮捕程序
报请批捕
公安机关请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
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决定期限
已拘留
7 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未拘留
15 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 日。
批捕讯问
《高检规则》第280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此项新增)
(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独门口诀】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
批捕中
听取意见
①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动听)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主动听)
审批结果
批捕
符合条件的,作出批捕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不批捕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
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向原检察机关复议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考点提示】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执行逮捕
证件
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人数
公安机关2 人以上去执行。
送看
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拘留是24 小时内)
通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区别拘留还有“危”“恐”例外)
讯问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谁想捕,谁讯问)
异地
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8 【关联法条】《公安部规定》第129 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
案;多次作案,是指3 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 人以上共同作案。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0
4.逮捕变更
可以变更
(1)患有严重疾病;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应当变更
《刑诉解释》第170 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独门口诀】无罪无责不处罚;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办案已超期。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对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主体
侦查阶段
审判阶段
《高检规则》第575 条第1 款规定,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
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
《高检规则》第575 条第2 款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启动方式
依职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
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
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审查方法
公开审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陷阱点拨】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审查方式
《高检规则》第577 条(略)
审查结果
应当建议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
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独门口诀】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可以建议
……(略)
第九讲
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
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新修法条】《刑诉解释》第197 条第1 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
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
起民事诉讼。(公诉若无罪,附民可调可判可另诉)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97 条第2 款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
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诉若撤回,附民调、驳、另)
2.赔偿范围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的损失。
精神损害不赔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附带民诉。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1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75 条第2 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
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无因果关系不赔
损失和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犯罪所致)。犯罪前的民事纠纷不能提附民赔偿要求。
非实际、必然
不赔
该“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必然的损失。可能得到或者要努力才能得到的不能提起附
带民事赔偿要求。
残疾、死亡
赔偿金不赔
《刑诉解释》第192 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
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独门口诀】医护交康加误工,残疾辅助死亡葬。
非法占有、处置
财产犯罪不赔
《刑诉解释》第176 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
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公权侵害不赔
《刑诉解释》第177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
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附带民诉的当事人
1 原告人
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广义受害者)。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名师点睛】此情形,被害人本人作为附带民诉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代为提起。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单位没有提起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
起附带民事诉讼。
【名师点睛】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自然人或者单位: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责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或者共犯中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陷阱点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此时被告人并不是亲友。
3 共同
侵害人
1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
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诉,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考点提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
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2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四、提起的期间、方式、条件
1.期限
立案后(侦查、起诉、移送审查、审判阶段)及时提起。
【考点提示】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
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2.方式
(1)检察院或单位(书面);
(2)公民(口头或者书面)。
3.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2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五、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
诉前财产
保全
启动方式
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要求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时间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起诉要求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 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中的
财产保全
启动方式
依申请
根据附带民诉原告人或者检察院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依职权
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要求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时间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独门口诀】诉前保全有风险,只能申请必须担,48 小时作裁定,半月不诉除保全。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
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考点提示】先刑后民/同一组织/民刑一致/分开生效。
证明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调解原则
(1)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
(3)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
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4)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缺席后果
原告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95 条第3 款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
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1)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诉,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
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若无罪,附民可调可判可另诉)
(3)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十讲
期间、送达
一、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
期间是以时、日、月来计算。(24 小时≠1 日)
2.一般计算
(1)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2)月一般指本月某日到下月某日,但是如果下月没有这一天,则以下月的最后一个日为一个月。一个月未
必是30 天,但半个月一律按15 日计算。
(3)期间的最后1 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 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陷阱点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
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 日。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考点提示】诉讼文书只要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
3.特殊计算
期间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 日以内,可以申请
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报检察院备案)
【陷阱点拨】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
档次的重大犯罪。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3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二审发回原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区别民诉)
【考点提示】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独门口诀】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期间
不计入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期间。
(2)中止审理的期间。(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要计入,特殊的如补侦延期不计入)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的鉴定期间要计入)
(4)二审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 个月内查阅完毕,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监察机关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在拘留后作出
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独门口诀】身份不明阅卷中,精神鉴定监委送。
二、送达(略)
第二部分
分
则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执行
一
审
二
审
复
核
再
审
第十一讲
立
案
一、立案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陷阱点拨】法院不主动发现犯罪线索来启动立案,法院遵循“不告不理”。
2.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区别报案、控告、举报】
报案
控告
举报
主体
所有人
被害人
被害人以外的人
内容
不知犯罪嫌疑人
知道犯罪嫌疑人
知道犯罪嫌疑人
二、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刑诉法》第16 条的消极情形)。
三、立案的程序
接受材料
公、检、法机关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接受≠立案)
调查核实
1.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侦查)
2.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
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
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立案
调查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4
【名师点睛】调查核实不同于侦查,侦查是在立案之后,调查核实是在立案之前。调查核实不能采用强制措施和
强制性侦查手段,只能使用任意性的措施。
处理决定
1.立案。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考点提示】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不影响作出立案决定。
2.不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
【考点提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及时立案处理。
撤案处理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独门口诀】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均撤案。
四、立案监督
(一)被害人(控告人)的监督
找公
(1)作为控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7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 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陷阱点拨】此项权利属于控告人,举报人并没有此项权利。
找检
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
找法
可以向法院自诉。
【独门口诀】公安若是不立案;控告人找公、检、法。
【考点提示】以上3 条救济途径无先后要求。
(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置与救济
处置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
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救济
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考点提示】行政机关只能复议,不能复核。此处要与被害人的复核、复核救济途径有所区别。
(三)检察院对公安立案活动的具体监督
具体监督
应立案
不立案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 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 日内决定立案。
不应立案
却立案的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 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
(3)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
复议复核
(1)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2)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立案监督
后续跟踪
(1)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 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
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
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2)公安机关立案后3 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
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5
第十二讲
侦
查
一、9 种具体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主体
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2 人以上)
地点
已羁押
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未羁押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98 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
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不需要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独门口诀】羁押仅在看守所,未押可在“现”“住”“办”。
时间
拘留逮捕
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 小时内讯问。
传唤拘传
立即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
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陷阱点拨】不等于连续讯问24 小时,要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方法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则让其陈述,否认则让其辩解。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5)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翻译。
录音录像
公
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检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高检规则》187 条第3 款)
监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
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名师点睛】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主体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地点
①现场②证人所在单位③证人住处④证人提出的地点⑤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提供证言。
【独门口诀】提、住、侦、现、单。
【陷阱点拨】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考点提示】现场询问,应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应出示证明文件。
方法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翻译。
禁止
严禁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证。
录音录像
询问重大或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高检规则》第194 条第2
款)
笔录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
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勘验、检查
主体
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6
对象
勘验
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
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令状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勘查证)
种类
现场勘验
(略)
物证检验
(略)
人身检查
(1)检查妇女的身体。(女性工作人员、医师)
(2)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考点提示】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尸体解剖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可以解剖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无需同意)到场。
侦查实验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主体
侦查人员。(2 人以上)
范围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程序
(1)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陷阱点拨】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都有权签发搜查证。(无法院)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名师点睛】如果被搜査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些人如果没有签名并不
会影响搜查笔录的效力。
5.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主体
侦查人员。(2 人以上)
见证人
应当由见证人在场。
9
范围
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陷阱点拨】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 天之内解除。
对象
查封、扣押
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陷阱点拨】邮件电报,经公安或检察院批准,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查询、冻结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陷阱点拨】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但不得扣划;不得重复冻结,可以
轮候冻结。
扣押清单
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10
程序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也不绝对)
2.《高检规则》210、21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均需检察长的批准。(查询不用)
3.《高检规则》第211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
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4.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
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鉴定
主体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对象
专门性问题。(如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毒性鉴定及会计鉴定等)
特殊问题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9【关联法条】根据最新修改的《公安部规定》第194 条规定,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
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
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10【归纳总结】需要令状的: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勘验检查、搜查、通缉。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7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保障他
们合法权益。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
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7.辨认
主持人
侦查人员主持,2 人以上。(不够2 人算违法,不够1 人要排除)
辨认主体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是辨认主体。
辨认对象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
【名师点睛】证人和被害人可能成为辨认主体,不可能成为辨认对象。
防止预断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单独原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混杂原则
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同类对象中。
【独门口诀】公:7 人5 物10 照片;检:7 人5 物10 人照5 物照。
【陷阱点拨】对场所、尸体等特定对象进行辨认,或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禁止暗示
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保密义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制作笔录
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
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8.通缉
主体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
公安机关。
对象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方法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9.技术侦查
主体
决定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适用的案件
范围
公安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
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监察委
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技术调查)。
所有案件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独门口诀】公安:危恐黑毒严;检院:职权侵人权;监委:贪贿职务犯;都有:追捕在逃犯。
批准决定
(1)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2)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 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
(3)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 个月。(3+N 个3)
执行程序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2)技术侦查措施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技术侦查措
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他用。
【独门口诀】3 秘要保密,无关要销毁,不得作他用。
秘密侦查
隐匿身份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
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根据侦查需要,可依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证据使用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
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侦查终结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8
终结方向
移送审查
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
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撤销案件
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
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物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
制作随案移送清单。
2.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
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
三、侦查羁押期限(2+1+2+2+X)11
(1)一般
2 个月
无需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1 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3)4 类重大复杂案件(交集流广)
延长2 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4)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延长2 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5)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
X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审理
【考点提示】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期限。
【考点提示】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考点提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考点提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调查)
批捕阶段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
段
退回补充
补侦主体
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监察委。(从哪来,回哪去)
期限次数
凡是“退回”,每次1 个月,以2 次为限。
12
补侦后果
(1)经过1 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诉。
(2)经过2 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期限计算
补充完毕,审查起诉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自行侦查
主体
检察院(捕诉部门)。
期限
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无次数、期限可言)
审判阶段
补侦主体
1.由检察院补侦。(已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再退回公安补充,必要时可以由公安协助)
2.由公安补侦。(审判中检察院发现漏罪、漏人)
【名师点睛】赖谁就由谁补侦。
启动方式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
【考点提示】法院不能主动退回补侦。但是,根据《刑诉解释》第277 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
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
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
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期限次数
每次1 个月,2 次为限。
补侦后果
补侦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裁判。
期限计算
出现补充侦查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11【拓展阅读】《监察法》第48 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省级以下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
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 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
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
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3+3+2+3+3)
12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
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 次。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39
第十三讲
起
诉
一、起诉概述
起诉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二、审查起诉
1.审查主体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管辖与法院门当户对)
2.审查期限
正常计算
1 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15 天。(速裁:10 天+5 天)
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3.必经阶段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
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监察衔接
强制措施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
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 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 日。
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
侦查。(退回补充最多2 次,每次最多1 个月)
辩护帮助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委托辩护人。
审查决定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法》第54 条)
5.特殊情形
材料不齐备
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管辖权错误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管辖错
检院误查
监委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
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检院误查
了公安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公
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公安、监
委误查彼
此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
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
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
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
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同案犯在逃
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漏罪、漏人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
以直接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356 条)
发现新犯罪
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
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
提起公诉。(《高检规则》349 条)
6.审查结果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
(3)程序倒流。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的移送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0
四、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
适用情形
无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6 条的情形。
【归纳助记】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绝不诉。
2.酌定
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归纳助记】有罪轻微不判刑,可以酌情不起诉。
3.存疑
情形
(1)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
【归纳助记】退补1 次可不诉,退补2 次应不诉。
(二)不起诉的救济
公安机关
要求复议、复核。(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被害人
(1)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
(2)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自诉。(两个途径无先后)
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考点提示】被诉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向本级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可以针对三种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
检察院申诉。
第十四讲
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特征(了解)
①被动性;
②独立性;
③中立性;
④职权性;
⑤程序性;
⑥亲历性;
⑦公开性;
⑧公正性;
⑨终局性。
二、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
开原则
【重点】
含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例外
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不公开。
相对不公开
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
直接言
词原则
含义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直接言词
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体现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集中审
理原则
含义
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
的诉讼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体现
(1)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辩论原则
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
判。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2)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
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考点提示】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进行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
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1
三、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
一审就终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二审仍不生效
(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2)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四、审判组织
1.独任庭
基层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时,可以由1 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陷阱点拨】基层简速可独任,速裁必须是独任,简易未必是独任(3 年以下可独可合议;超出3 年必合议)。
2.合议庭
组成方式
一审合议庭
基层
审判员
3
审+陪
3 或7
中院
审判员
3
审+陪
3 或7
高院
审判员
3-5-7
审+陪
3 或7
最高
审判员
3-5-7
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
3 或5
复核合议庭
审判员
3
再审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当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独门口诀】基层简速可独任;其他统统用合议;法官低3 高到357;法陪统统3 或7;最高专业不
用陪,地方一审可以陪;二审法官3 或5,复核法官仅3 人。再审具体看几审,重审另组合议庭。
3.审委会
组成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各级法院的审判委
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案件范围
应当
《刑诉解释》第216 条第2 款规定,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一)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
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独门口诀】抗、死、要再审,应上审委会。
可以
略
基本特征
(1)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仍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裁定书。
(3)并不是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
员会复议。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门口诀】审委会的特征概括如下:评议后、不留名、非必经、需执行。
五、陪审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适用审级
一审合议庭。
案件范围
依职权
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 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
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
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独门口诀】征、环、药、十、益。
依申请
一审刑事被告人、民事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
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2
担任条件
积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8 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消极条件
第6 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独门口诀】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权利义务
权利
权利同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同权。
【陷阱点拨】陪审员无权参加:独任\最高\7 人合议法律表决\二审\复核。
发表意见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表决权利
3
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7
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
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2)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五讲
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必经)
审查内容
全部案卷材料。(书面审查)
审查方式
不进行实体审查,只做程序性审查。
【名师点睛】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审查结果
(重点)
根据《刑诉解释》第21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2 项至第6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
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
解释第24 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2 项至第9 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 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第3 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
当依法受理;
(六)依照本解释第296 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
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第2 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 日以内审查完毕。
【归纳助记】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 条2-6;通通退回检察院。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3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一)庭前会议(非必经)
召开情形
依职权
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强制开
辩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解决事项
可以就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
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陷阱点拨】不组织质证、辩论,不能直接做出排非决定。
【考点提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
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
参会人员
主持人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主持。
【陷阱点拨】法官助理、陪审员无权主持。
应参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可参会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申请排非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开会方式
(1)开会一般不公开进行。(不同于公开审理)
(2)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地点
应当在法庭或其他办案场所召开。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内设置的法庭或其他合适场所召开。
证据梳理
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
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事实不清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
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会议报告
(1)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处理结果、争议焦点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2)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以及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事项,法庭向控
辩双方简要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除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三)并案与分案
一案起诉
分案审理
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
审质量和效率的,可分案审理。分案不得损害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分案起诉
一案审理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
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三、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开庭
(略)
法庭
调查
1. 公诉人宣读起
诉书
(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 当事人陈述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 讯问、发问当
事人
(1)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其他人员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陷阱点拨】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内容不同。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民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4. 出示、核实证
(1)询问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具体出庭规则见第3 讲)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4
据
(2)出示、宣读证据。(谁出示谁先说明,对方再发表意见)
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5. 证据偷袭
《刑诉解释》第272 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
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
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
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有理由+有必要)
6. 调取新证据
《刑诉解释》第273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
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
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
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
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理由+有必要)
7. 补充侦查
《刑诉解释》第274 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
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8. 法院调查核实
证据
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无搜查)
9.量刑调查
《刑诉解释》第278 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
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
关量刑事实。
法庭
辩论
辩论顺序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区别上一轮宣读起诉书)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量刑辩论
《刑诉解释》第283 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
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
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附带民事
《刑诉解释》第284 条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恢复调查
《刑诉解释》第286 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
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最后
陈述
(1)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3)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4)公开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考点提示】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
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
宣判
判决
类型
有罪
判决
(1)[指控A 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A 罪—判决A 罪]。
(2)[指控A 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B 罪—判决B 罪]。
【名师点睛】第(2)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
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
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无罪
判决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确定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存疑无罪)
【名师点睛】此情形下,如果有新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
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不负刑
事责任
(1)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名师点睛】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审理。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5
宣判
当庭
在5 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
定期
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
文书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四、审理中特殊问题归纳
撤诉问题
公诉
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诉理由(无罪、无责),作出是否准许的裁
定。
自诉
自诉人要撤诉的,经审查确实是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考点提示】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检察院、自诉人均不得再行起诉。
发现新事实
法院发现
《刑诉解释》第297 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
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
照本解释第295 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检察院发现
(1)被告人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不符的,或事实证据无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
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高检规则》第423 条)
(2)发现漏罪、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423 条)
一审审限
2
应当在受理后2 个月以内宣判。
+1
至迟不得超过3 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 条规定情形之一
(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
+X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单位被告人的
诉讼代表人
谁当诉讼
代表人
首选老大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不然其他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
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
讼代表人。
最后编外
难以确定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考点提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
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代表人不出庭
的后果
老大不来
(1)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2)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其他不来
不论原因,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独门口诀】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诉讼代表人
权限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
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不承担被告人的责任)
遗漏单位当事人
的处理
(1)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财产
的处理
违法的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
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合法的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
出担保。
被告单位
注销、变更
的处理
单位没了
(1)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
(2)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单位变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
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6
六、审理程序中断
决定延期审理
《刑诉法》第204 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独门口诀】新证补侦和回避,法院决定延期审。
裁定中止审理
《刑诉法》第206 条规定,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
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考点提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
【独门口诀】他跑他病耐心等,法院裁定中止审。
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2~6 项。
【独门口诀】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院裁定终结审。
七、法庭秩序
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
如何处理
(1)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2)不听警告的
责令退出法庭。
(3)拒不退出的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4)情节严重的
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 日以下拘留。
【考点提示】该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考点提示】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
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5)未经许可录音录像
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6)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审理特点
(重点)
(1)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可以反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4)可以和解与撤诉。(所有自诉案件都能和解和撤诉)
①申请撤诉:撤诉如果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②视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
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5)审理期限特殊。
①未羁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 个月内宣判。
②已羁押: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6)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①被告人可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放
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自诉人可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
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独门口诀】可调可反诉,除了公转自;可简可撤又可分,审限关键看在押。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7
九、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重点)
积极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清楚)
(2)被告人认罪;(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同意)
【独门口诀】清楚、认罪、同意。
【陷阱点拨】被害人不同意,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
【考点提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消极范围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独门口诀】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审理特点
审级限制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法院限制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审判组织
3 年以下
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超过3 年
必须合议庭。(独任审判中,发现可能判刑超过3 年的,应当转为合议庭)
审理期限短
3 年以下
应当在受理后20 日以内审结。
超过3 年
可以延长至1 个半月。
出庭要求
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陷阱点拨】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
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程序简便
(略)
【名师点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审判人员许
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宣判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
向普通
程序转化
法定事由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独门口诀】“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期间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陷阱点拨】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区别民诉)
十、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轻微)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清楚)
(3)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同意)
【独门口诀】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禁止范围
根据《刑诉解释》第37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8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六)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独门口诀】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未成年、民未达。
审理特点
审理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1 人独任审判。(区别简易)
送达简化
不受普通程序的送达期限的限制。
庭审简化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区别简易)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宣判。(区别简易)
审限较短
受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 年的,可以延长至15 日。(区别简易)
集中审理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区别简易)
程序转化
《刑诉解释》第375 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
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独门口诀】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疑难争议大。
【考点提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十一、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对象不同
实体问题
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
类型不同
有罪/无罪/不负刑责
程序问题:终止(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
实体问题: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立案;强制措施;撤销案件;起诉或
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回
避;提起再审程序等
主体不同
法院
法院
公、检、法
方式不同
书面
书面or 口头
书面or 口头
数量不同
最终生效只有一个
生效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生效决定可以有若干个
效力救济
未生效可上诉或抗诉
未生效可上诉或抗诉
作出立即生效,可申请复议
【独门口诀】裁定好比墙头草,实体程序都能搞。公检只能做决定,判决裁定法院行。判决只能书面出,生效判决要唯一。决
定做出就生效,不能上诉不能抗。
第十六讲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
上诉
抗诉
主体不同
(1)独立的:除被害人以外的所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其同意。
一审法院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陷阱点拨】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
书后5 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理由不同
无需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形式不同
书面or 口头
只有书面
途径不同
上诉状提交原法院or 上一级法院
抗诉书只能提交原法院
期限相同
判决10 日,裁定5 日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49
【考点提示】对附带民事裁判的上诉、抗诉期限,上诉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效力相同
(1)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2)权利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二、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
上诉期间内
法院应当准许。
【考点提示】是否再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期满后
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
上诉案件审理。(有错不准撤)
【归纳助记】期内想撤就能撤;期满见错不能撤。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83 条第3 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
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撤回抗诉
抗诉期限内
法院应当准许。
抗诉期满后
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
续审理。(判重不准撤)
【归纳助记】期内想撤就能撤;期满判重不能撤。
裁判生效
期满前撤回
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期内撤回等期满)
期满后撤回
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期满撤回看送达)
三、二审审判的原则(重点内容)
(一)全面审查原则
含义
二审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区别于民诉的有限审查原
则)
体现
共同犯罪
(1)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90 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
宣告被告人无罪。
附带民事
不管对哪个部分上诉或抗诉,既要审查刑事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基本含义
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陷阱点拨】控方上诉或抗诉的话,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谁加刑
关键看谁被检察院抗诉或谁被自诉人上诉,谁就可以被加重刑罚。
【独门口诀】被上被抗可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何为加刑
不能加刑期、不能加刑种、不能变方式。(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关联条文】《刑诉解释》第401 条
【独门口诀】刑期不变长、刑种不变多、方法不变严、罪名可改刑不变,数罪不加总刑期,如果非要加,只能走
审监。
不许变
相加刑
【关联条文】《刑诉解释》第403 条第1 款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
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
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独门口诀】发回不得变相加,除非新事补充诉。
【关联条文】《刑诉解释》第403 条第2 款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
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独门口诀】原审没抗重审抗,可加不可超原审。
四、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二审方式
应当开庭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0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死立即+死缓)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独门口诀】抗、死、事证必开庭。
可不开庭
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
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审理程序
地点
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在二审法院)
出庭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庭。(无论是否抗诉)
【考点提示】抗诉案件,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阅卷
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 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不计入审限)
特殊案件
二审程序
共同犯罪
(1)共犯二审的全面审查问题。
(2)共犯死亡的处理问题。
(3)共犯的上诉不加刑问题。
自诉案件
二审反诉
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二审和解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附带民诉
分开生效
1.只有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全案审查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有错咋办
(1)刑上民不上(附民生效):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予以纠正。
(2)民上刑不上(刑事生效):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09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
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增加请求或
者反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审审限
2+2+X
(1)应当在2 个月以内审结。
(2)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 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的效力
《刑诉解释》第413 条第3 款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
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陷阱点拨】一审虽然量刑过轻,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维持原判。
判决
改判
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此情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裁定
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
应当发回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此情形发回重审不限次数)
【考点提示】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审判。对于重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1
1.报请程序
不上不抗
(就上报)
(1)一审不上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上一级法院
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2)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
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诉抗诉
(走二审)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二审如果维持原判,逐级报最高院核准。
(2)二审如果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2.最高院复核
处理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18 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
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独门口诀】“事实、证据”“纠程序”,发回二审必开庭。
第十七讲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最高院)
(一)死刑报请程序
不上不抗
(就上报)
(1)一审后不上诉不抗诉,上诉期满10 日内报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2)上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诉抗诉
(走二审)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裁定后10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二审终审生效。
(二)复核程序
合议庭
审判员3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考点提示】死刑复核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
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讯问被告人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34 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
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上
报
上
诉
抗
诉
法定刑以下
二审
改判(终审)
维持
提审
上
报
上
报
发回
法定刑以下
可以否决
上
报
上
诉
抗
诉
死刑(中
二审
活(终审)
死(维持)
提审
上
报
上
报
发回
死刑(中院)
可以否决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2
检察监督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
(三)核准结果(没错核准、瑕疵纠正、见错发回、不死必要时可改)
裁定
核准死刑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考点提示】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
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应当裁定
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
A.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证据问题)
B.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事实证据问题)
C.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量刑问题)
【名师点睛】此情形,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应坚持“以发回重审为原则,以依法改判为
例外”的原则,即对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一般应发回重审,只有改判没有“后遗症”的,出于诉讼效率的考
虑,才予以直接改判。
D.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序问题)
(四)发回重审
发回哪里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根据案情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还能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两审终审。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应当开
庭。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
审理。
【独门口诀】“事实、证据”“纠程序”,发回二审必开庭。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430 条第2 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
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431 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重组合议庭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陷阱点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原判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独门口诀】发回原则要重组,除非新证、不该死。
发回次数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433 条依照本解释第430 条、第431 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
条规定的除外。
【名师点睛】本条要点可以概括为:禁止二次发回,除非程序违法。
二、死缓的复核
核准机关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院死缓
后续程序
上诉抗诉
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维持死缓判决的,二审终审。
不上不抗
中院判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院核准。
复核结果
予以核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应当改判
认为法律错误或者原判过重的。(复核不加刑)(变轻容易,变重难)
可以改判
可以发回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应当发回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的。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3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的申诉
申诉主体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当、法、近、外)
【陷阱点拨】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申诉权;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却有独立的申诉权。
申诉对象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区别上诉)
受理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别上诉)
申诉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区别上诉)
(2)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区别上诉)
申诉时间
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内提出申诉。(区别上诉)
【陷阱点拨】超过2 年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申诉的理由
参见《刑事诉讼法》253 条内容。
申诉程序
(法院)
原则找终审
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陷阱点拨】撤回上诉后,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越一级怎么办
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
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越多级怎么办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
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死刑谁处理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
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两级申诉制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再审
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考点提示】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申诉程序
(检察院)
原则找终审同级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
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越级怎么办
(1)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
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两级申诉制
《高检规则》第594 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
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
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法院
本院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来审。
上级
法院
提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指令
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再审。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461 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4
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原则指令,特殊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
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检察
院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陷阱点拨】最高检可以针对最高院的裁判提起再审抗诉。基层检察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54 条第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
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向谁抗谁来审,事实不清可指令)
【总结】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如下:
不同点
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1)对象不同
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
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机关不同
原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原审法院之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
(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
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法院
抗诉的检察院的同级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10 天/5 天)
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
(5)效力不同
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再审的程序
1.再审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的程序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归纳助记】原来一审按一审;原来二审按二审,提审通通按二审。
3.再审对执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
×
√
×
×
√
√
基层
最高
高院
中院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5
【陷阱点拨】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再审的开庭
应当开庭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独门口诀】“一”“抗”“事证”“加重罚”。
可不开庭
略
5.中止与终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下落不明或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
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 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强制措施
(1)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
(2)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定。
【独门口诀】谁启动,谁决定。
7.再审审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 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 个月。
8.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考点提示】上诉不加刑是指除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以外,二审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9.再审中并案
《刑诉解释》第467 条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
理。
四、再审的结果
维持原判
(裁定)
应当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纠正维持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
应当改判
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可以发回
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裁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考点提示】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
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更正信息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
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九讲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依据(生效裁判)
二、执行的主体(判决生效后10 日内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种类
(1)人民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
【独门口诀】收钱杀人不干活。
(2)监狱
死刑缓期2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3 月)
【独门口诀】徒刑监禁3 月起。
(3)公安机关
执行时余刑不足3 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独门口诀】不足3 拘夺政权。
(4)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独门口诀】社区最闲陪你玩。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签发死刑令
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核准死刑的是最高院)
执行机关
原一审法院执行。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6
【陷阱点拨】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执行程序
时间
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 日内交付执行。
场所
场所可以是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
方法
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枪决、注射或者是其他事先经最高院批准的其他方法。
监督
交付执行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会见
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
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名师点睛】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
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执行
在执行前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
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院裁定。
四、缓刑的执行
1.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2.执行程序
(1)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
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
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 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3)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5 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10 日以内将判决书、
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
3.缓刑的考查
情形1
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即
使是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情形2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决定法
院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
【考点提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情形3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 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
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执行主体
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方法
罚金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没收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
执行对象
执行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追缴赃款
(1)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2)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财产转让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名师点睛】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清偿顺序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7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独门口诀】医、赔、债、罚、没。
【陷阱点拨】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 项规定的
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执行回转
财产刑被撤销,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赔偿。
六、执行的变更程序
(一)死刑的变更
变更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犯暂停,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独门口诀】其他、共犯、立功、孕。
最高院
再次核
准结果
依法改判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不予核准
发回重审
(1)确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确认原裁判有错或重大立功表现需改判,应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继续执行
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
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
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两种结局
减刑
(1)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
去死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报请最高院核准后,应当执行死刑。
【名师点睛】如果是在考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新罪另行审判。
【名师点睛】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不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
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监外执行
对象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无期徒刑)
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情形对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危险性、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
程序
决定
执行前
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执行中
(1)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2)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
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监督
事前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
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事后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1 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接到检察
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收监
收监情形
(1)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2)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8
(3)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独门口诀】不符条件、违规定、情形消失期未满。
决定主体
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
送交执行刑罚。(谁决定出去,谁决定回来)
期间计算
(1)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决定效力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释放
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服刑期届满的,应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死亡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四)减刑、假释
管辖
高院
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高院管辖。
中院
其他刑期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服刑地中院管辖。
审理
公告程序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 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 日。
审判组织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开庭情形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七)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名师点睛】上述应当开庭情形可以概括为:重大立功不一般;影响重大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通知对象
法院开庭审理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书面审理
(1)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减刑罪犯;
(2)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公布文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监督
事前监督
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
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事后监督
(1)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 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
见。
(2)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1 个月以内重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生效裁定,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提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作出裁定。
假释
考验
撤销假释
(1)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假释。(审判新罪法院撤销)
(2)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原裁判法院裁定撤销)
【考点提示】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执行完毕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十讲
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一)方针与原则
教育为主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59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
不公开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 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59
【陷阱点拨】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陷阱点拨】依法公开审理(审理时已成年),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
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全面调查
1.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
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既可以公、检、法自行调查,也可委托其他主体进行,辩护人也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
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二)具体制度规定
少年法庭
犯罪时不满18 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 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12 周岁、14 周
岁、16 周岁、18 周岁的临界年龄。
辩护制度
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联考点】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已满18
周岁的,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
其自行辩护。
强制措施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4、16、18 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
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53 条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
问未成年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与教育行
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54 条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侦查讯问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
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
合适成年人到场。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规定。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61 条第6 款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询问
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三)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
1.对于犯罪时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独门口诀】“小孩”犯罪“456”,“1 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程序要求
听取意见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
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送达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 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
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变更措施
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备案程序
应在10 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
异议方式
公安机关
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被害人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陷阱点拨】其他种类的不起诉,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自诉。
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
诉的考验
考验机关
人民检察院。
考验时间
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从决定之日起计算。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60
【考点提示】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
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考验义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独门口诀】市县、报告、守法、教育。
可以要求其遵守的义务(略)。
案件结局
起诉
(1)实施新罪的;
(2)发现漏罪;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独门口诀】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不起诉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四)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
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考点提示】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代到场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
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量刑建议
控辩双方提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
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法庭教育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
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补充陈述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心理疏导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
心理测评
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亲情会见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会见。
限制戒具
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除外。
(五)犯罪记录封存
封存条件
犯罪时不满18 岁,被判处5 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
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87 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
助。
解除封存
实施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 年以上刑罚的,应当解封。
(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概述
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健全的情况,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
考点内容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
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
具结书。同时,基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虽然未签署具结书,同样可以对其适用认罪
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3)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裁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
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61
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和解案件
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 年以下刑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独门口诀】民间人财3 年下,7 年过失渎职外。
【名师点睛】以下几种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3 )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名师点睛】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和解的条件
积极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高检规则》第492 条)
【独门口诀】你认错、他原谅、都愿意、侵特定、事实清。
消极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陷阱点拨】无论该犯罪是否已追究,均应当认定为5 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和解的主体
被害方
(1)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考点提示】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2)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方
(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陷阱点拨】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和解阶段
侦查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可以撤销案件)
起诉
(1)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
审判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不能因和解而做无罪判决)
和解协议
和解事项
可协商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不可协商
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
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考点提示】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
的异议
对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1)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
(2)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协议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95 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
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陷阱点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协议是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
事后反悔
已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594 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
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
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三、缺席审判程序
逃境外
《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62
适用情形
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独门口诀】贪贿只要在境外;危恐境外及时审,还要最高检核准。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04 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参照本解释第295 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疾病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6 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独门口诀】疾病中止超6 月,还要申请或同意。
死亡
1.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
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06 条第2 款前款所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
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2.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07 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
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独门口诀】被告死亡若缺席,除非因为他无罪;若是审监他死亡,有罪也能缺席判。
审判管辖
地域管辖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组织
合议庭进行审理。
权利保障
域外送达
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
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
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新增亮点】“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的含义,包含邮寄、公告、电子送达等方式,解
决了境外送达的实操模糊地带。
辩护权
委托辩护
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强制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近亲属
可参诉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
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 至2 人参加诉讼。
(2)近亲属参加诉讼,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救济权
独立上诉
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非独立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到案后
的处理
审查起诉
中
根据《高检规则》第509 条第1 款规定,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报请核准
中
根据《高检规则》第509 条第2 款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
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法院审理
中
《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第1 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
审理。
裁判生效
后
《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第2、3 款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
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
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基本概述
适用条件
1.逃匿的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1 年后不能到
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63
2.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独门口诀】贪恐重大逃一年,死了直接收脏钱。
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启动程序
公安、监委
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或公安移送。
检察院
主管部门
捕诉部门。
审查决定
1.接到没收意见书后30 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申请的决定,可以延长15 日。
2.经审查认为不符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申请的决定,并向移送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3.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启动监督
1. 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7 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2. 经审查,认为公安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程序转化
没转公
审查公安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
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人来了)
公转没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
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
得的申请。(人没了)
法院
法院不能主动开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审理程序
法院管辖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公告
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 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申请参诉
(1)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诉,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2)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才申请参加诉讼的,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24 条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
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开庭与否
(1)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2)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诉的,或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举证责任
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裁判结果
没收
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驳回
不属于应当追缴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救济途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 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
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审理中的程序转化
没收转诉讼
没收程序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
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来了)
【陷阱点拨】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没收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需要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转没收
或缺席
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 条第1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第1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陷阱点拨】程序的转化,法院不能主动开启,都是由检察院申请或者起诉开启程序。
【归纳助记】人来了没收转公诉,人没了公诉转没收或缺席,但是法院不能主动。
(五)没收裁定生效后的救济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64
人到案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人没到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条件
暴力
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无责
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危险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启动方式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
主管部门
由捕诉部门办理。
审查决定
1. 接到公安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 日内作出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3.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启动监督
1. 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7 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2. 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启动程序。
程序转化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
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主动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陷阱点拨】法院主动决定强疗,也需以案件诉至法院为前提。
(三)审理程序
法院管辖
由被申请人暴力行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法院更为适宜也可以。
审理方式
1.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除外。
3.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权利保障
1.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2.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3.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为其指派律师。
处理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没收程序是裁定)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640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
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救济方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没收程序是上诉)
监督方式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执行、解除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理结果
检察院申请
强制医疗
符合强制疗条件
应当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不符合强疗条件
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应当追究刑责
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然后退回检察院。
【独门口诀】申请强疗用决定,决定不服可复议,检察监督提意见。
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
无责且符合强疗条件
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强制医疗决定。
无罪或无责无需强疗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
●系统精讲阶段
[刑诉法· 向高甲]
◎065
应当追究刑责
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作出裁判。
【独门口诀】提起公诉用判决,判决不服可上诉,检察监督用抗诉。
【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548 条第2 款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程序中
的概念界定
涉外程序
(1)涉外案件。(人涉外)
(2)非涉外案件,但是诉讼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如某些取证需要在国外进行)
外国人
外国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
涉外程序的
特殊问题
法律适用
对于外国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陷阱点拨】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权利同等
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委托律师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陷阱点拨】外国人用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条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探视、会
见、旁听
(1)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2)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公开审理的,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翻译问题
(1)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被告人提供翻译。
(2)诉讼文书为中文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
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3)外国人拒绝翻译,或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
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限制出境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
缓出境。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
送达问题
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外交途径、(中国人)使领馆代为送达、(自诉人、附民双方)诉讼代理
人送达、向外国单位的代表机构送达、(所在国允许的)邮寄送达、(所在国允许的)电子送
达。
跨国委托书
的程序要求
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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