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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主观题冲刺6道题(答案版)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6主观向高甲刑诉6道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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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刑诉法*向高甲]
2026 年刑诉主观题案例精选6 道好题
@法考刑诉向高甲
微信G 众H:xianggaojia
[刑诉法*向高甲]
扫码可直接收看视频课件
【案例1】华成公司及刘某、张某合同诈骗案
华成公司是一家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经集体研究决定,由总经
理刘某组织、业务经理张某具体实施,以虚构货源、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骗取客户货款,所
得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公司、刘某、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诉。经查,本
案属于单位犯罪,刘某、张某均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二人均已成年。
审查起诉期间,公司依法确定未涉案的副经理陈某为诉讼代表人。陈某代表公司如实供
述单位犯罪事实,积极协助调查,组织退赔,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刘某承认组织骗取货款
的主要事实,但认为诈骗金额认定有误,该差异不影响犯罪成立及主要犯罪事实;同时刘某
还辩称行为应属民事纠纷,但明确表示自己接受司法机关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愿意接受处
罚。张某则始终否认自己明知公司实施诈骗。
刘某认可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但要求适用普通程序,不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最初办理具结时,检察院仅让陈某在单位具结书上签名,未安
排单位辩护人在场,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刘某已有辩护人,检察院却为赶进度,未通知其辩
护人,直接安排值班律师见证刘某具结。上述问题经纠正后,检察院依法完成具结程序,将
公司、刘某、张某一并起诉。
法院受理后,拟为提高效率,仅以刘某认罪、张某不认罪为由,将二人分案审理。本案
被告人人数不多,刘某、张某的行为及相关证据联系紧密,分案将影响对共同犯罪事实和各
自作用的查明。经审查,法院最终决定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院对刘某的量刑建议,并对公司和张某依法作出判决。刘某在
法定期限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请求进一步从轻处罚,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检察院未指
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的具体理由,仅以刘某“既然上诉,就是反悔,应当收回认罪认罚从宽
利益”为由提出抗诉,请求加重刘某的刑罚。
【问题】请根据案情回答并说明理由。
1.本案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适用认罪认
罚制度?(3 分)
【答题要点】
单位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单位与个人应分别判断。(1 分)
(1)陈某代表公司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积极协助调查,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
华成公司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 分)
(2)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认罪认罚,应当分别判断。公司认罪认罚,不当然等于刘某、
张某均认罪认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1 分)
2.刘某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是否影响对其“认罪”的认定?(3 分)
【答题要点】
刘某的异议与辩解不影响对其“认罪”的认定。(1 分)
[刑诉法*向高甲]
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 条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
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
定。(1 分)本案中,刘某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诈骗金额提出异议,属于对个别事实情
节的异议,不妨碍认罪认定。另外,刘某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明确表示接受司法机
关认定意见,也不妨碍认罪认定。(1 分)
3.刘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能否据此认定其“不认罚”?(3 分)
【答题要点】
不能据此认定刘某“不认罚”。(1 分)
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7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
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1 分)
本案中,刘某认可量刑建议并愿意接受处罚,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属于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因
此剥夺其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1 分)
4.本案张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如果张某不认罪,是否影响对刘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共同犯罪中从宽量刑还应注意什么?(4 分)
【答题要点】
张某不适用认罪认罚。(1 分)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 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本案中张某始终否认自己明知公司实施诈骗,否认的是关系犯罪成立的关键事实——
主观明知,不属于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也不属于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后仅对行为性质
提出辩解。因此,不能认定其“认罪”。(1 分)
张某不认罪,不影响对刘某适用认罪认罚。共同犯罪中,应针对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
判断。部分人不认罪认罚,不妨碍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 分)
量刑时还应结合各人的地位、作用及刑事责任,注意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不能仅凭
是否认罪认罚决定刑罚轻重。(1 分)
5.法院最初拟仅以认罪与否为标准,将刘某与张某分案审理,是否妥当?本案应当如何审
理?(3 分)
【答题要点】
法院机械分案不妥当,本案应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1 分)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一般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检察院一般应当一
并起诉。(1 分)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效率时,可以
分案,但不能简单以认罪与否作为区分标准。本案人数不多,事实、证据联系紧密,分案又
会影响查明共同犯罪事实和各自作用,不宜分案。(1 分)
6.检察院最初安排公司、刘某签署具结书的做法有哪些不当?应当如何办理?(3 分)
【答题要点】
单位具结和刘某具结均存在程序不当。(1 分)
对单位,具结书应当由诉讼代表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案只有
陈某签名,欠缺辩护人在场和单位盖章,应予纠正。(1 分)
对刘某,其已有辩护人,应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检察院不得为赶进度,绕开辩护人安排
值班律师代为见证。(1 分)
[刑诉法*向高甲]
7.法院是否必须采纳检察院对刘某的量刑建议?假如法院认为该建议明显不当,应当如何处
理?(3 分)
【答题要点】
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并非必须采纳。法院仍须依法审查量刑建议,具结书不能代替法院审
判,也不能排除法定不予采纳情形。(1 分)
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1 分)调整后适当的,
应当采纳;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依法判决。(1 分)
8. 假如刘某在一审庭审中推翻原供述,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明确表示不再认罪认罚,法院、
检察院应当分别如何处理?能否仅因其反悔而额外从重处罚?(3 分)
【答题要点】
法院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若原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刘某否认主要犯罪
事实的,应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 分)
检察院应查明反悔原因。确认刘某不再认罪认罚的,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
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建议。(1 分)
可以依法不再给予认罪认罚所对应的从宽,但不能仅将反悔本身作为独立从重处罚情节,额
外增加刑罚。其他成立的量刑情节仍应依法评价。(1 分)
9.刘某签署具结书且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是否仍有权上诉?二审法院能否因刘某上诉
而加重其刑罚?(3 分)
【答题要点】
刘某有权提出上诉。(1 分)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不得因被告
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而剥夺其上诉权。(1 分)
如果检察院未抗诉、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刘某的刑罚,不能以“撤回从宽”
为由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判正确、量刑适当的,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需要改判
的,也须遵守不加刑限制。(1 分)
10.本案检察院仅以刘某上诉即属反悔为由抗诉,是否正确?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
是否当然可以加刑?(4 分)
【答题要点】
本案抗诉理由不成立;(1 分)提出抗诉也不意味着当然加刑。(1 分)
(1)刘某提出上诉,不能不经审查就认定其反悔,更不能据此当然认定一审量刑错误。
检察院抗诉须以一审裁判确有错误为基础。只有当刘某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
不当的,检察院才可以依法抗诉。本案仅凭“上诉就是反悔”,未说明反悔及其导致量刑明
显不当的具体依据,不足以支持抗诉。(1 分)
(2)检察院针对刘某提出抗诉后,对刘某不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但二审仍须审查抗诉
理由和原判量刑。原判正确、量刑适当的,应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依法查明反悔导
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抗诉理由成立的,才可以依法改判加重刑罚。(1 分)
11.谈谈你对“认罪认罚从宽”价值的理解和认识。(6 分)
【参考答案】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
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 分)
认罪认罚的价值分析如下:
(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在这一制度下,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案件,有望通过被告人的认
[刑诉法*向高甲]
罪认罚,实现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简易化,缩减办案期限。(1 分)
(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
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1 分)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使得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得以简化或者省略,
必将有效提升诉讼效率; 减少刑事案件的信访申诉发生概率,从而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
的社会关系。(1 分)
(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缓解司法
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1 分)
总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
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
义。(1 分)
【案例2】周某、钱某等人盗窃案
甲县发生数起仓库盗窃案,公安机关先后查获周某、钱某、王某、孙某、李某,五人涉
嫌分别参与其中不同盗窃行为。周某、钱某、王某均已成年;孙某作案时及案件办理期间均
为17 周岁;李某实施普通盗窃行为时为15 周岁。
公安机关对周某、钱某、王某、李某提请批准逮捕。审查中发现:
现有证据已证明周某实施其中一次盗窃,相关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根据已查明事实可能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聊天记录、查获的作案工具等另证明其正准备再次盗窃,取保候审不足
以防止其实施新的犯罪。承办检察官认为,全案尚未达到起诉证明标准,拟不批准逮捕。
对于钱某,现有有罪证据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承办人拟以“初犯、认罪,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并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王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已经怀孕四个月,承办人拟不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监视居
住。
后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周某,对钱某、王某、李某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拘
留的三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钱某补充侦查,并告知对李某终止侦查。公安机关收到不
批捕决定书20 日后,既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未对李某终止侦查。承办人认为,“人已
放出,无须再监督”。
孙某仅参与一次盗窃,系从犯,已如实供述、退赔并取得谅解。其有固定住所,父母有
监护能力,经评估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却以“孙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不能取保候审”为由,拒绝其父为被拘留的孙某提出的取保申请。
此后,公安机关对钱某补充取证,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均在一个月内补查完毕。涉及钱某的关键证据仍存在无法排除
的矛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可能。承办人拟第三次退回;另一检察官认为,钱某曾认
罪且已经赔偿,可以直接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酌定不起诉。
审查起诉中,周某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部分赃物去向
不明;其另涉嫌的一起诈骗,经依法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承办人拟以“全案事实不清”为由,
对周某全案存疑不起诉。此时,周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相关证据已经固定,经审查确
认原有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承办人认为,无人申请,无须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即使无需继续羁押,也只能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对孙某,经审查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具有悔罪表
现。检察院依法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无异议,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确
[刑诉法*向高甲]
定考验期十八个月。
【问题】请根据案情回答并说明理由。
1.承办检察官最初拟以全案未达到起诉证明标准为由,对周某不批准逮捕,是否正确?本案
应当如何处理?(6 分)
【参考答案】不正确,应依法批准逮捕。(1 分)
一般逮捕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 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1 分);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1 分)。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以是多次犯罪中的一次,无须全部查清。
本案已有一次盗窃达到逮捕证明要求,周某可能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又有具体证据证明再
次犯罪危险,符合逮捕条件。(1 分)对尚需侦查的事项,应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并跟踪督促,
不能用起诉证明标准替代逮捕标准。(1 分)
2.对钱某拟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及所持理由,分别是否正确?为什么?(3 分)
【参考答案】不批捕的结论正确,但理由错误。
仅有钱某本人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以证
据不足为由不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适用不捕情形。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以不
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捕决定。对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应
当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3.审查逮捕中,承办人拟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钱某取保候审、对王某监视居住,分别是否妥
当?(4 分)
【参考答案】(1)对钱某的建议不妥当。(1 分)依据《高检规则》第285 条第2 款,人民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因此,承
办人不能在审查逮捕中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钱某取保候审。(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检察院在
审查批准逮捕时,直接介入公安机关对其他强制措施的选择。)(1 分)
(2)对王某的建议妥当。(1 分)依据《高检规则》第141 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本案王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已经怀孕,属
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监视
居住。(1 分)
4.对钱某不批捕后仍需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如何办理并跟踪监督?对李某“人已放出,无须
再监督”的意见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4 分)
【参考答案】(1)对钱某,应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并继续监督后续处理。
依据《高检规则》第285 条第1 款,不批准逮捕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送交公安机关。依据第257 条,提纲应写明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
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本案对钱某仍需补查,应依上述规定办理。(2 分)
(2)对李某,“人已放出,无须再监督”的意见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287 条第2 款,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
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本案李某不负普通盗窃的刑事责任,应告知公安机
关对其终止侦查。依据该条第3 款,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书后超过15 日,未要求复议、
提请复核,也未终止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
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2 分)
[刑诉法*向高甲]
5.公安机关拒绝对孙某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否成立?结合本案说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3
分)
【参考答案】拒绝理由不成立,可以依法取保候审。(1 分)
取保候审不限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适用。(1 分)本案孙某系未成年从犯,有固定
住所和有效监护条件,已经认罪退赔、取得谅解,经评估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67 条第1 款第2 项的条件。(1 分)
6.对周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项意见是否正确?(5 分)
【参考答案】两项意见均错误。(1 分)
(1)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以有人申请为前提。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
6 条规定,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该项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
人,应在起诉前依职权开展一次审查。(2 分)
(2)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6 条规定,周某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原有
危险已经消除,符合取保条件,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由检察
院直接作出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2 分)
7.钱某不批捕后的补充侦查,是否计入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补次数?请简述审查起诉阶段补充
侦查的方式、次数、期限及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另第三次退回是否妥当?(6 分)
【参考答案】
(1)不批捕后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属于侦查阶段,不能计入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补次数。(2
分)(2)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
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以内;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
诉期限。(2 分)(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退补二次,不得再次退回。仍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依法作证据不足不起诉。(2 分)
8.检察院拟对周某全案存疑不起诉,是否正确?请结合起诉的事实、证据标准分析。(4 分)
【参考答案】
不正确,应以已经查清的盗窃罪起诉。(1 分)
起诉要求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清楚”不要
求所有细节均已查清。(1 分)
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1 分)
本案,周某盗窃罪已经符合起诉条件,部分赃物去向不明不妨碍起诉。涉嫌数个罪行,部分
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不能对全案存疑不
起诉。(1 分)
9.对钱某拟作酌定不起诉是否正确,应作何种处理?假如公安机关仍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
对李某应适用何种不起诉?(4 分)
【参考答案】
(1)对钱某拟作酌定不起诉不正确,钱某应作存疑不起诉。(1 分)钱某经二次退补,关
键矛盾仍无法排除,不能确定其构成犯罪,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75 条第4 款作证据不足
不起诉。曾认罪、已经赔偿,不能把“证据不足”转化为“犯罪情节轻微”。(1 分)
[刑诉法*向高甲]
(2)李某应作法定不起诉。(1 分)李某实施普通盗窃时只有十五周岁,不负该罪的刑事
责任,应依法作法定不起诉。(1 分)
10.孙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正确?假如进一步审查确认孙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
除刑罚,检察院能否仍以“便于帮教”为由作附条件不起诉?(4 分)
【参考答案】
(1)孙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条件,但考验期违法。(1 分)孙某系未成年人,盗窃
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且具有
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应为6 个月以上1 年以
下,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18 个月不合法。(1 分)
(2)假如进一步查明孙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已经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177 条第2 款的酌定不起诉条件,则应直接作酌定不起诉,不能再附条件不起诉。
帮教需要不能成为增加考验负担的理由。(2 分)
【案例3】李某订婚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5 月1 日,某市国企员工李某(男,32 岁)与未婚妻王某(女,28 岁)举行订婚
仪式,李某支付彩礼18 万元并书面承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王某名字。次日中午,双方在李
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的家中休息时,李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王某拒绝。李某强行与王某发生
性关系,王某反抗时抓伤李某手臂、扯落窗帘。事后,王某立即冲洗并要求离开,李某扣留
其手机并将其反锁屋内。王某点燃窗帘试图逃离,李某灭火时王某趁机呼救,被李某拖回房
间。当晚王某报警,称被强奸。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李某通话时,问李某“你把王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
吧?”李某回答“是的。”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强奸被害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
其被李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李某强暴;110 接
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 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
后接警员给李某去电询问情况,李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
资料证实,李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
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李某的
精斑;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李某往外拖拽王某。
【问题】
1.如果李某承认控方指控强奸的犯罪事实,但是李某辩称自己并未插入,应当认定未未遂,
但其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并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愿意接受处罚。本案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原则?
【答题要点】
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原则。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 条规定,“认罪” 的核心是承认
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不要求对犯罪形态(既遂/ 未遂)完全无异议。李某承认实施暴
力行为并试图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已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要件。李某主张“未
插入” 属于对犯罪形态的辩解,而非对基本犯罪事实(如暴力行为、主观故意)的否认。
根据指导意见,若被告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如犯罪形态)提出异议,
[刑诉法*向高甲]
不影响“认罪” 的认定。
2.被害人母亲手机通话录音记录了犯罪嫌疑人亲口承认自己强奸,该录音能否作为口供使
用?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假如公诉机关未移送该录音,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不能作为口供,口供是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做出的陈述。该通话录音形成于诉讼
外,该录音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并以录音形式记录案发过程,因此,该录音属于视听资料
或电子数据而非口供。
根据《刑诉解释》第73 条规定,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如果该录音缺失不
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如其他证据已充分证明强奸事实),法院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如
果该录音系关键证据且缺失导致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以“证据
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3.假如被害人母亲没有提供通话录音,而是跟警察转述了李某在电话中承认强奸王某的事实,
陈述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陈述成为李某口供的
补强证据?
【答题要点】
(1)该陈述属于传来证据。理由: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如
通话录音本身),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的“第二手”材料。本案中,被害人母亲向
警察转述李某在电话中的话,属于对原始内容(李某的承认)的间接传达,故为传来证据。
(2)该陈述属于直接证据。理由: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犯罪
是否发生、谁实施了犯罪)的证据。本案中,被害人母亲转述李某承认强奸的内容(如“我
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直接指向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无需结合其他证据即可证明核
心事实,故为直接证据。
(3)该陈述不能成为李某口供的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来源于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渠
道(如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等),而非对供述内容的重复或转述。被害人母亲转述李某承
认强奸的陈述,与李某本人的供述属于同一来源(李某的陈述),不能作为李某口供的补强
证据。
4.假如警方在立案前对李某拘传到案进行了询问,该供述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答题要点】
该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立案前询问属于初查程序,初查如果符合法定程序,收集
的证据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本案中,警方在立案前非法限制了李某人身自由,违反了《公
安部规定》第174 条关于初查阶段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之规定。根据《排除证据
规程》第1 条,本案立案前拘传所获供述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5.本案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认为本案案情重大,通知驻看守所检察员对李某口供进行合法性
核查,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询问李某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该程序是否合法?李某供述能
否作为定案依据?
【答题要点】
(1)程序违法。《排非规程》第13 条明确规定:“核查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
驻所检察员在侦查终结前对李某进行口供合法性核查,属于重大案件(强奸罪可能判处十年
[刑诉法*向高甲]
以上有期徒刑)的必经程序,未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2)即使核查程序违法,若李某在讯问笔录中核对签名且未抗辩非法取证,且其供述与DNA、
伤情、自认录音等证据链吻合,法院仍可能采纳供述;但若李某翻供,主张被刑讯逼供,而
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讯问时的同步录像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供述应依法排除。
6.若李某主张“王某处女膜完整”,而且仅在床单上检测出李某体液,自己并未既遂,对于
该主张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如果只有被害人陈述称自己被李某强奸,能否认定强奸罪既
遂?
【答题要点】
李某主张自己强奸“未遂”不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1 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
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
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既遂的证明标准,需证据证明“插入”事实,如果检察院提不出充
分证据证明强奸“既遂”的事实,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坚持“疑案从轻”处理,认定未遂。
7.如果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方式获取,法院以辩护人证据不充分为由,
不予受理辩护人的排非申请,是否正确?
【答题要点】
不正确。
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12 条可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只需提供
线索或者材料,满足该申请条件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在调查中,检察院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若无法证明,应当
排除该供述。因此,法院以辩护人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受理辩护人的排非申请,变相要求
辩护人承担了举证责任,是错误的。
8.假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
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 条及《排非规程》第33 条规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相当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9.本案法院在庭前会议中,通过举证、质证后,对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正确?(4 分)
【答题要点】
不正确。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3 条、第20 条,庭前会议仅用于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梳理争议焦点,不得进行实质性质证或辩论,变相进行实体审理,超越了庭前会
议权限。若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法院必须在庭审中启动专门调查
程序;庭前会议直接决定证据排除,剥夺了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问题的庭审质证权和辩论权。
10.如果本案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存在实质差异,该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根据《排非规程》第24 条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
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除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外,讯问录音录像存
[刑诉法*向高甲]
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的,该部分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4】罗某、张某、向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0 年10 月2 日午夜,长沙市雨花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
内坐着三个年轻人(罗某、张某、向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
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本案证据如下:
罗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三人乘坐张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
后由张某、向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张某策划、指挥。
张某——在侦查中与罗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
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罗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另外,张某主张自己
的庭前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被迫作出的有罪供述,同时说出了具体刑讯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的信息。
向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 市老家来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罗某、
张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 市的罗某、张
某共同盗窃。
公安机关——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案发地录像材
料,显示罗某、张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罗某、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向某在2010
年3 月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本案程序如下:
一审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一审法庭调查中,根据罗某供述,认定张某为策划、指
挥者,系主犯。审理中,向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向某品行良好,多次被评为道德模范的书
面材料,证明向某不可能去参与盗窃犯罪。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
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向某没有实施盗窃,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
院采纳在侦查中罗某、张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
认定罗某、张某、向某构成盗窃罪(张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 年、10 年和3 年。
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分别向被告人罗某、张某、向某和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判决书。
罗某没有上诉,张某和向某提出上诉。雨花区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未提起抗诉,在判决书送达后第3 日电话通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罗某提出抗诉。上诉期满后,张某、向某均向长沙市中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裁判
有错,不予准许,依法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一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因此二审
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院将原来指控的盗窃变更起诉为抢劫罪,雨
花区法院经过重审,改判罗某、张某抢劫罪,均判有期徒刑8 年,改判向某无罪。
重审判决后,雨花区检察院以向某判决无罪不当为由,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讯问时的同步录像均未移送至人民法院,应当
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刑诉法*向高甲]
(1)针对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
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针对同步的讯问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
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法条定位1】《刑诉解释》第73、74 条
2.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向某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正
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①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
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②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法院的处理正确。因为向某的品格证据与向某是否实施犯罪之间并无客观联系,证据
对证明向某是否实施犯罪没有起到证明作用,没有证明价值,因此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139 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
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
行审查判断。
3.请从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评价一审法院关于张某和向某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本案一审法院关于张某和向某的判决结果均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55 条第2 款规定可知,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对张某的主犯地位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判决认定张某为主
犯不正确。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
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罗某供述
即认定张某为策划指挥者,并无其他证据印证。
本案对向某盗窃罪的定罪事实也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判决向某构成盗窃罪不正确。
法庭认定向某犯罪的证据中,只有共犯罗否、张某的口供,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
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罗某、张某实施了盗窃
犯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向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向某犯
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根据一审中的证据材料,只能认定张某盗窃,但不能认定其为主犯。在案证据不
能认定向某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应当判决向某无罪。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55 条
4.请评价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正确,理由如下:
(1)抗诉主体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228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
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应
当由一审法院同级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中院提起抗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如果认
[刑诉法*向高甲]
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2)抗诉方式也不正确。抗诉必须提出书面的抗诉书,不能口头方式提出,该抗诉无效。
【法条定位】《高检规则》第589 条
5.上诉期满后,张某、向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裁判有错,不予准许,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的申请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83 条第2 款规
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
上诉案件审理。
【法条定位1】《刑诉解释》第383、385 条
6.请评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的
理由不正确。因为简易程序并不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
案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条定位1】《刑事诉讼法》第236、238 条
7.二审法院如果认为本案向某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
关联的,可否对向某分案处理,仅将向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考答案】此情形,二审法院们可以对向某分案处理,仅将向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根据《刑诉解释》第404 条第2 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
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4 条
8.本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雨花区法院重审后的判决是否违法上诉不加刑原则?
【参考答案】雨花区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诉解释》第403
条第1 款的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
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
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人
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检察院并未补充起诉,仅仅变更起诉罪名为抢劫罪,因此原审人
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雨花区法院改判将罗某从原来的6 年改判为8 年,属于
加重量刑的表现,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条定位】第401、403 条
9.本案雨花区法院重审判决后,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抗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张某
的量刑?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因为本案重审后,雨花区检察院以向某判决无罪不当为由,依法向长沙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根据《刑诉解释》第40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
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
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本案,检察院并未对张某提起抗诉,因此二审法院不能对张某加重刑
[刑诉法*向高甲]
罚。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402、403 条
【案例5】汪某刚行贿、受贿案
【基本案情】
汪某刚涉嫌贪污、行贿、受贿等多起犯罪实施。2025 年6 月1 日Q 市监察委员会对汪某刚
启动立案调查。经过依法审批后,强制汪某刚到案接受调查3 天。考虑到汪某刚患有严重疾
病,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决定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期间监察机关不允许汪某刚离开指
定的居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查询、冻结了汪某刚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财产。监察机关对汪某的别墅了进行搜查。在搜查时,由于情况紧急未出示搜查证,搜查时
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监察机关掌握了汪某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考虑到
汪某可能逃跑、自杀,6 月8 日,经依法审批,监察机关决定对汪某刚进行管护,3 天后将
汪某刚送进留置场所。2025 年6 月20 日经Q 市监察委直接决定,对汪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对汪某采取留置措施后,考虑到汪某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
查的情形,监察机关在留置汪某后第3 天通知了汪某的单位和家属。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监
察机关留置汪某长达16 个月。调查阶段,汪某要求委托辩护人,监察机关以该请求无法律
依据为由予以拒绝。2026 年8 月1 日,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汪某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
察院依法继续对汪某刚采取了留置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部分行贿款项需要核实,
于是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汪某刚趁住院之机潜逃境外。
1.请简述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
【答题要点】本案存在以下程序违法:
(1)监察机关强制汪某刚到案持续3 天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21、46 条规定,监察
机关在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但是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
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2)责令候查期间监察机关不允许汪某刚离开指定的居所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23
条第2、3 款规定,被责令候查人员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
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本案中不允许汪某刚离开指定的居所于法无据。
(3)监察机关在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27 条第1 款可知,在搜
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4)管护3 天后将汪某刚送进留置场所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25 条规定,采取管护
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
(5)管护超过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46 条第4 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管
护措施的,应当在7 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日至
3 日。本案,汪某刚6 月8 日被管护,6 月20 日才被决定留置,超过了法定最长期限。
(6)Q 市监察委直接决定,对汪某采取了留置措施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47 条可知,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7)监察机关在留置汪某后第3 天通知了汪某的单位和家属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
50 条第1 款可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
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
[刑诉法*向高甲]
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8)监察机关留置汪某长达16 个月程序违法。根据《监察法》第48 条规定,留置时间不
得超过3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 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
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也就是说监委留置期限最
长14 个月。(3+3+2+6)
(9)人民检察院依法继续对汪某刚采取了留置措施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第2 款可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
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2 次后,又发现汪某还涉嫌强奸的犯罪
事实,针对此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根据《高检规则》第34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
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强奸的犯罪事实,应当将强奸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
经查清的贪污、贿赂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假设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除了监察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涉犯罪事实以外,
汪某还可能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请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能否合并起诉?
【参考答案】
(1)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汪某还可能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这
种情况应视为发现漏罪犯罪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54 条的相
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经调查达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监察机关应当经审批出具《补充起诉意见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
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如果监察机关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可以并案起诉;如果监察机关不能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
虽然移送起诉,但因案情重大、复杂等不能及时完成审查起诉的,也可分案起诉。
4.本案能否适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如果经缺席审理,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受贿罪法律适
用错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汪某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规定,对
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
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根据《刑诉解释》第604 条第3 款规定,本案法院经缺席审判程序审理认定的罪名为
诈骗罪而非受贿犯罪,应当终止审理。
[刑诉法*向高甲]
5.如果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汪某自杀身亡,可否对汪某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针对本案汪某的
涉案赃款赃物,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调查过程中,如果汪某自杀身亡,不能对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291 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仅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方可适用缺
席审判程序。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
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本案不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本案由于在调查阶段就已经死亡,不符
合缺席审判程序的条件。
(2)根据《监察法》第55 条规定可知,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
的,针对汪某的涉案赃款赃物,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6.如果法院适用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汪某被抓获的,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汪某刚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汪某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汪某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95 条
7.假如本案被告人汪某在审判阶段潜逃境外,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潜逃境外,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1)汪某刚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
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定位】《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刑诉解释》第626 条
8.本案汪某潜逃境外,法院决定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法院根据汪某所在地法律允许的方
式,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该送达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 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的解释,“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
其他方式”,包括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
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方式。本案中,法院按照汪某
刚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仅因采用公告方式就认定送达
违法。
9.本案如果被告人汪某在审判阶段突发精神病,能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如果不能,在满足
什么条件下,法院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形下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本案对汪某不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因为汪某只是在审判中突发精神病,并不属于不
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另外,本案也不属于暴力犯罪,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2)如果被告人汪某在审判阶段突发精神病,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
汪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被告人无
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刑诉法*向高甲]
【法条定位】《刑诉解释》第605 条
10.汪某刚潜逃境外后,检察院先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
定。此后,检察院认为仍有必要追究汪某刚的刑事责任,能否再依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
检察院向法院先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后,人民检
察院认为仍有必要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可以另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1 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对违法所得没收
程序中尚未处置的相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11.如果Q 市中院判决汪某刚无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
回重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6 年,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高院于是改判
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不合法,高院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刑诉解释》403 条第2 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
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本案高院再次审理后,可以在6 年基础上加重被告人处罚,但是不能突破原一审法院判处的
无期徒刑。
【案例6】陈某、林某、敏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3 月至2025 年8 月,陈某、林某、敏某(外国人)等人在缅北某电诈园区设立“星
河国际投资平台”,以虚假数字货币投资、股票内幕消息、网络交友诱导投资等方式,针对
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5 年9 月,境外执法机关根据中方协作请求,在缅北园区抓获陈某、林某等人,其中敏
某在逃。并向我国公安机关移交以下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部
分电脑和手机、服务器镜像硬盘、境外警察对园区保安杜某的询问笔录,以及一份由境外技
术人员制作的《星河国际平台后台数据提取报告》。上述材料均加盖境外执法机关印章,并
附有中文译本,但部分材料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我国公安机关在边境口岸接收陈某、林某后,对二人进行讯问。陈某在第一次讯问中供述:
自己担任“业务一组”组长,明知平台系诈骗平台,仍管理客服人员诱导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
资,自己所在小组诈骗金额约为8000 万元。后陈某翻供,称其第一次供述系侦查人员连续
讯问、疲劳审讯、威胁“不交代就不给睡觉”取得。辩护人提交了讯问时间表、看守所入所体
检记录、陈某手腕淤青照片等材料,申请排除该供述。法院以“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刑讯逼供”为由,未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
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全案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林某、敏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且根据
平台后台数据和涉案银行卡流水,可以认定犯罪金额为2.6 亿元。辩护人认为:我国对发生
在境外的行为没有管辖权;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陈某有罪供述应当
排除;抽样取证不合法不能证明全部犯罪金额;账户中资金不能当然推定为犯罪所得;本案
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处理。
[刑诉法*向高甲]
【问题】(34 分)
1.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4 分)
【答题要点】
首先,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刑事管辖权。(0.5 分)
第一,可以适用属地管辖。虽然诈骗窝点设在境外,但被害人主要在我国境内,诈骗信息接
收、财产处分、资金转出、财产损失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规则,犯罪行为
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可以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本案可以从
犯罪结果地在我国境内切入,适用我国刑法。(1 分)
第二,可以适用属人管辖。陈某、林某均为中国公民,即使其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境外,只要
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我国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 分)
第三,对敏某可以考虑适用保护管辖。敏某系外国人,在境外组织、管理、帮助犯罪集团针
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诈骗,侵害我国公民财产权益,符合保护管辖条件的,我国可以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1 分)
以上管辖方法中,优先适用属地管辖。(0.5 分)
2.如果我国依据属地管辖,本案哪些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3 分)
【答题要点】
根据《刑诉解释》第2 条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地域管辖上,可以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
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本案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
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
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
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2 分)
由于本案被害人分布多地、涉案人数众多、犯罪链条复杂,多个法院均可能有管辖权。根据
《刑诉法》第26 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
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1 分)
3.境外执法机关移交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报告、证人询问笔录
等材料,能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定案依据?辩护人主张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3 分)
【答题要点】
境外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因为“来自境外”就当然排除;但也不能因为打击跨境电诈需要,
就降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标准。(1 分)
根据《刑诉解释》77 条第1 款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
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经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
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
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 分)
辩护人主张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刑诉解释》77
条第2 款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才需要经
过相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1 分)
4.本案法院将服务器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自行整理的诈
骗金额统计表认定为电子数据是否正确?(4 分)
【答题要点】
[刑诉法*向高甲]
该认定部分正确、部分错误。
第一,服务器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属于(1 分)。以上数据内容,均系以数字
化形式生成、存储、传输的信息,形成于诉讼活动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属于电子数据。
(1 分)
第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作为记录口供的载体,该内容形成于讯问活动中,属于犯罪
嫌疑人供述或辩解。如果该同步录音录像,以计算机磁盘存储,用于证明讯问过程是否合法、
供述是否自愿,应认定为视听资料。(1 分)
第三,公安机关自行整理的诈骗金额统计表,该统计表只是办案机关根据后台数据、银行流
水、被害人转账记录等整理形成的汇总材料,不是原始电子数据本身。其能否采信,要看原
始数据是否在案、统计方法是否清楚,不能直接当作电子数据使用。(1 分)
5.陈某主张第一次有罪供述系疲劳审讯、威胁取得,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以“辩
护人证据不足”为由不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是否正确?陈某第一次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
依据?(4 分)
【答题要点】
法院以“辩护人证据不足”为由不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不正确。(1 分)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需要证明非法取证事实已经成立,只需要提
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本案中,陈某提出疲劳审讯、
威胁取供,并提交讯问时间表、入所体检记录、手腕淤青照片等材料,已经属于可能证明非
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
行调查。(1 分)
(2)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机关可以通过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
像、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讯问人员出庭说明等方式证明取证合法。(1 分)
本案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陈某供述系合法取得,或者讯问存在疲劳审讯、威胁等足以影响
供述自愿性的情形,该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1 分)
6.客服人员王某证言中“我听我们主管说,陈某这一组每个月能骗三四千万”的内容,是否属
于传闻证据?能否单独作为认定陈某诈骗金额的定案依据?(3 分)
【答题要点】
王某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1 分)
王某并非亲身感知“陈某这一组每个月骗三四千万”的事实,而是转述主管的话。该证言的
证明内容不是王某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诈骗事实,而是通过他人陈述而来,是对案件亲历
者陈述的一种转述,该陈述属于传闻证据。(1 分)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如果能够查证属实,仍可能作为证据使
用。本案中,王某转述主管所说的“每个月骗三四千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陈某诈骗金额
的定案依据。若主管本人到案并供述、平台后台数据、资金流水、被害人陈述、客服分配记
录等能够相互印证,王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若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仅凭该转述认定
陈某诈骗金额,证据不足。(1 分)
7.辩护人主张抽样取证于法无据以及账户中资金不能推定为犯罪所得的观点是否成立?(3
分)
【答题要点】
辩护人的该观点不能成立。(1 分)
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 条规定,办理
[刑诉法*向高甲]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取
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应当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重
新取证。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认定。(1 分)
再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 条规定,对
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
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
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
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1 分)
8.本案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被诈骗金额,主张赔偿?(3 分)
【答题要点】
本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程序处理。(1 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
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刑诉解释》176 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
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1 分)
本案是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款是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转移、处置,并非财物被毁坏,因
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1 分)
9.本案敏某在逃未到案,法院对其能否适用缺席审判?(3 分)
【答题要点】
本案对敏某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1 分)
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在逃、未到案,就当然缺席审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特定案
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需要及时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本案中,敏某虽系境外人员,且参与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
其涉嫌的主要犯罪是诈骗罪或者帮助、组织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并非贪污贿赂犯罪,也
不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即使敏某在逃未到案,法院也不能对
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2 分)
10.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参与诈骗犯罪,但对其参与期间、管理人数、具体诈骗金额
存在疑问,法院能否以“疑案从轻”为由直接认定2.6 亿元犯罪金额后从轻处罚?(4 分)
【答题要点】
不能。刑事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法院不得以从轻处罚弥补事实认定
和证明上的不足。(1 分)
定罪、量刑事实均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陈某的参与期间、管理人数及应承担责任的诈骗金
额,均涉及定罪量刑,应当有证据证明,并排除合理怀疑,不能降低证明标准后以“从轻处
罚”加以补偿。(1 分)
全案诈骗金额不当然等于陈某应承担责任的金额。法院应结合陈某参与犯罪的范围、期间及
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其责任范围。对尚存合理疑问的数额,不得直接计入陈
某的犯罪金额,因此不能先认定其对2.6 亿元负责,再从轻处罚。(1 分)
部分事实存疑不当然导致全案无罪。如果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足以认定陈某构成诈骗
[刑诉法*向高甲]
罪,应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对无法查实的不利事实不予认定;如果连构成犯罪
的事实也未达到证明标准,才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 分)
预告,主观题考前聚焦,我会设计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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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最后的突破。我的考前聚焦10 月13 号上线,想听的可以做好听课准备。记得确认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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