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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十大黄金考点·必背金句·真题考查精编_2026法考主观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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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主观题十大黄金考点
高频考点梳理+必背金句及考点+历年真题考查
【十大考点总览】
①法人人格否认
②公司担保
③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
④合同效力(六大结合)
⑤股权转让
⑥法定代表人
⑦董事(董监高义务)
⑧股东身份认定与代持协议
⑨公司决议效力
⑩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备考提示】
商法主观题只考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破产法仅掌握"破产案件受
理的后果";答题用三段论——依据(写规则即可,不必写条号)
→"本案中"(结合案情)→"因此"(结论);有问必答,按分答
题;考场不写口诀,口诀须转为法言法语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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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人人格否认
■必背金句及考点
1.适用前提: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公司财产不能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不能否认人格的情形: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清偿的不能否认;债权设有财产担保、
可通过其他方式受偿的不能否认;仅有合同关系(如设备租赁履行中财产交接不清)不能证
明丧失独立财产、独立意思的,不构成人格混同。
2.适用情形
(1)"资本不足,恶意负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明显恶意对外负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
(2)人格混同: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横向人格混同: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与横向可同时适用:母子公司之间(纵向,如子公司款项收支均走母公司账户)与兄弟
公司之间(横向)人格混同时可"一窝端",进而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如海航
案)。
(3)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股东向子公司派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子公司资金
全部投入母公司项目致亏等,母公司须对公司债务连带。
(4)"反向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又称为"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股东如果恶意逃债,损害
债权人利益而设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与民诉结合:公司欠债未经生效判决,债权人只告股东的,法院应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
告,坚持只告股东的裁定驳回起诉;已有生效判决的,执行中不得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
人,须另案起诉(唯一例外:一人公司可直接追加)。
4. 答题模板:"判定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关键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财产。本案中……(财
产混同/支配控制的具体事实)……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19 年:罗马轮胎公司以甲公司与戊公司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交接不清"主张构成人格混
同、要求戊公司连带清偿——不成立。仅有合同履行中的财产未清点,不能证明公司丧失独
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2.2019 年:甲公司利用控股地位向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
金、关联公司账目不清——构成人格混同,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各公司连带,并进而申
请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3.2020 年,不存在无力清偿债务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
认。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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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公司担保
■必背金句及考点
1.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即使未经决议,只要担保合同自身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就不能否定担保合同自身的效力。
2.担保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第三人
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经有效决议,不能证明第三人善意的,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
不担责。
3.无须决议担保有效的情形: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未经决议,担保
合同有效,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
4.一个股东的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个股东的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程
序违法,公司也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不能担责,财产混同的情形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答题模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未出现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
形,担保合同有效。但根据公司法第15 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本案中该担保未经决议,相
对人未对决议进行审查,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故该担保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
责任。"
⚠易错警示:一看到"越权/无决议"就答"担保合同无效"是最常见失分点——越权担保≠担
保无效,只是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担责。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
1.2025 年第1 问:G 未出具任何董事会决议、超出章程限额为乙公司50 万元借款提供担
保——担保合同本身有效(无民法典无效情形),但乙公司未要求出具决议、未尽审慎核查
义务,非善意,故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2023 年第1 问:法定代表人赵六以A 公司名义为C 公司60 万元贷款签订担保合同——担
保合同有效(无论是否提供公司决议);D 公司(债权人)能否向A 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取
决于其是否审查了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案情未表明其尽到审查义务,故不能直接主
张。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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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
■必背金句及考点
(1)股权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作
为债务担保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
债务的,该约定有效。
(2)股权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其中的流质条款无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
务,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股权让与担保意思表示
的效力。
(3)股权后让与担保:虽然进行了股权让与担保的约定,但尚未将股权变更到债权人名
下,不具有物权效力,所以,债权人日后不能就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影响后让与担保
合同的效力。
(4)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的区别:通过股权让与担保的方式获得股权的债权人,作为
公司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真正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也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5)股权让与担保不存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让与担保是债担保的方
式,不同于股权转让,通过股权让与担保方式获得股权的人不是公司股东,因此,在股权让
与担保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6)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回购的区别:是否存在主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设定让与担保,是判
断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属于让与担保的重要前提和标准,而股权回购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事
安排,区别于让与担保中转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
(7)股权质押: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443 条);名义股
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质押的,第三人能否取得质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公司法解释
三第25 条)——善意+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8)质押期间转让质押股权:民法典规定抵押/质押期间担保人可以转让担保财产,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财产转让的,担保物权不受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质权人就拍
卖、变卖价款继续优先受偿。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2 年第2 问、第6 问:A 为担保借款将27%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到期不还借款时丙
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股权让与担保约定合法有效;但未办理相应股东登记,该约定不
具有物权效力,丙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2021 年第2 问、第3 问:B 为担保借款将股权转移至赵六名下——让与担保约定有效,但
"到期不能清偿该股权归赵六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该安排系以转让方式进行的质押担保,
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3.2019 年卷二第3 问、第4 问:B 以自己名下非代持股权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D 公司取
得质权;B 将名下代持的E 公司股权质押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并登记——参照善意取得,丙公
司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4.考查形式:连环设问——"约定是否有效"→"流质条款效力"→"未登记能否优先受偿"→"其
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质押能否设立/善意取得"。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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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合同效力(六大结合考查)
■必背金句及考点
▶结合点1:公司担保合同效力
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即使未经决议,只要担保合同自身没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
不能否定担保合同自身的效力。
▶结合点2:关联交易合同效力
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须损害赔偿,只要不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合同
无效情形,不能直接认定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只是相应人员要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点3: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与章程效力
(1)法定代表人未经变更登记签订合同的效力: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
起发生对外的对抗效力,在此之前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合同有
效。
(2)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签订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效,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因此,违反公司章程所为的行为,不具备对抗
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结合点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1)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例如未通
知、阴阳合同)的股权转让有效,除非知、应知同等条件之日起满30 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
日起超过1 年的,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瑕疵股权转让:股东转让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结合点5:代持协议效力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第三人善意的,该股权转让或质押合同有效。
▶结合点6:决议两分法
无论决议效力如何,都不影响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合同有效。
3.通用答题模板:"合同效力的判断不适用公司法,而应依据民法典。本案中……合同未出现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合同有效。××取得的收益应归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5 年(第1、2 问):越权担保合同有效但对公司不生效;G 超越章程权限与股东D 签
订60 万元买卖合同——D 善意且属正常经营,合同有效。
2.2024 年(第1、5 问):甲代表公司与妻子控制的A 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关联交易
合同有效,但租金过高并造成损失,甲应承担赔偿责任;甲转让全部股权后未变更登记仍代
表公司与B 公司签约——合同有效,公司拒绝付款理由不合法。
3.2023 年(第1、5 问):法代签担保合同有效;赵六辞任法代后未办理变更登记与B 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B 公司善意,合同有效。
4.2020 年(第5 问):乙公司指使潘某以甲公司名义向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发放700 万元无
息借款——关联交易合同不因关联关系而无效,但乙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
5.考查形式:近三年每年固定两问以上,形式为"定性(合同是否有效)+说理(民法典无效
情形+公司法特别规则)",并常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是否生效"连问。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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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股权转让
■必背金句及考点
1.股权转让的原则: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优先规定,但不能过度限制,无章程规定则
按法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
先购买权。
2.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未通知、
阴阳合同)的股权转让有效,除非知、应知同等条件之日起满30 日,或股权变更登记之
日起超过1 年的,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3."两次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股东先通过高价向该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少量股权,待其取得股东身份之后,再以不合理的低价向其转让剩余股权,实
现该股东以外的人取得相应股权的目的,那么两次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为属于民法典
合同无效情形,被确定为无效。
4."阴阳合同"进行股权转让的效力: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将股权转让的,根据《民法典》第154 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用于对外公示、抬高条件的"阳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而体现真实交易条件的"阴合同",如果不存在其他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一般是有效的,但由于其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
可主张按照"阴合同"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5."一股二卖"的效力:(1)在第一股权受让人已经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但未进行公司登
记变更的情况下,原转让人又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第二次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善
意取得股东资格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其只能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2)如果第一股
权受让人没有进行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的变更,原转让人又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第二次受
让人有可能善意取得该股权。
6.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出资补充责任。注
意:在股权经先后数次转让的情形下,该补充责任的承担应具有先后顺序性,首先应由最
终的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在最终受让人的财产不足以补足应缴出资时,再由前手转让人
依次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所有的前手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7.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转让有效,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转让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履
行出资的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
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8.股权法定回购情形: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就形成公司法定财
产,除非发生法定回购情形股东不得要求回购股权。
9.股东名册与变更登记(公司法第86 条):签协议+付对价≠取得股东资格,记载于股东
名册方能行使股东权利;由转让人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和登记;公司拒绝或在
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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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权善意取得四要件: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公示(记载股东名
册/办理登记);是否善意要综合判断——公司有无置备股东名册、受让人是否已被记
载、名册与登记是否一致、第三人是否查阅核实等。
▶裁判要旨
(1)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设定质押属于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
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2)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存在抽逃出资情形的,受
让人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易错警示:转股必先断"到期/未到期"——已届期未缴即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
(受让人善意除外);未届期即转让:受让人承担、转让人补充(非连带)。另注意"股东
会决议不同意转让"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5 年(第5、6 问):C 对内转让12%股权违反章程"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
定——转让行为无效;对外转让8%给不知情的丁——章程未变更登记、丁善意,公司无
权主张协议无效(章程内外有别)。
2.2024 年(第2、3 问):股东会决议不同意甲对外转让股权——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
(对外转让无需同意,仅有优先购买权);受让人金某不能单独要求变更股东名册,但公
司拒绝时可以单独起诉(由转让人书面通知公司)。
3.2023 年(第2、3 问):股东会修改章程规定"5 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通过,合法有效,对反对的李四亦生效;李四伪造文书对外转让——其系有权
处分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王五不能善意取得。
4.2022 年(第4 问):股东以股权向合伙企业出资——本质是股权对外转让,E 反对但不
行使优先购买权,决议及转让有效。
5.2018 年(第3、4 问):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转让木道公司股权——无转让意思表示、
未支付对价,麦芜未取得股权;麦芜再转让,彩虹钢铁善意(信赖登记)+支付对价+办
理过户——善意取得股权。
6.2016 年(第3 问):庄某未全面出资仍可转让股权,转让人庄某与受让人杜某在出资不
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除外)。
7.考查形式:每年必考1—2 问,"转让效力判断+名册变更程序+善意取得+瑕疵出资责
任联动"为主流组合,2023—2025 年均与"章程对内对外效力""加速到期"结合出题。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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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六|法定代表人
■必背金句及考点(原文摘录·金句"★三、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属于委托关系,可以随时辞去职务,辞去法定代
表人不视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但辞去董事、经理职务视为辞去法代。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效力: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起发生对外的
对抗效力,在此之前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合同有效。
4.新旧交替30 日与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5 条):法代辞任后公司应于30 日内依章程确定
新的法代;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原法代配合(2025 年
第4 问)。章程应当载明法代的产生、变更办法。
5.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
部再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责。
"真人假章"须法言法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即便所盖印章
与登记备案章不一致,也不能否定合同效力(考场不能只答"真人假章有效"四个字)。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5 年(第4 问):股东会决议确定B 为新法代后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原法代G 配
合,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代B 签署(公司法第35 条)。
2.2024 年(第4、5 问):甲转让全部股权——不当然丧失法代和董事身份(法代、董事
与公司是委托关系,不以股东身份为前提);甲仍代表公司与B 公司签约——合同有效。
3.2023 年(第4、5 问):赵六辞去法代、继续任董事长——辞任有效(任意解除权,送
达生效);辞任后未变更登记与B 公司签约——B 公司不知情,合同有效。
4.2021 年(第4、6 问):股东会聘任巫旺为总经理兼法代——聘任经理属董事会职权,
股东会僭越职权,决议无效;董事会解聘巫旺——经理由董事会任免,适用无因解除,决
议有效。
5.考查形式:近三年每年固定两问,"辞任效力/变更登记是否需要原法代配合"+"辞任或
转股后未变更登记对外签约是否有效"是标准组合;2025、2024、2023 年全部押中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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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董事(董监高的任免与义务)
■必背金句及考点
1.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要向股、董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2.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规则: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禁止规定的事项决议
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3.经理、董事适用"无因解除":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由股东会任免,适用无因解除,
是否存在解任的理由,不影响解除职务决议的效力。
4.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事实董事——没有董事之名、行董事之事、担董事之责,自己担
责;影子董事——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干坏事,指示者与被指示者承担连带责
任。
5.对第三人责任: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由公司担责;仅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个人
对第三人赔偿,一般过失不担责。
6.关联董事回避规则: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应回避不回
避仍由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因内容违反公司法而无效。
7.任免与生效时点: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适用无因解除;自行辞职的,辞职通知到
达公司即生效;股东会解任的,决议作出时生效。
8."辞不掉"(公司法第70 条第2 款):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三
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三名董事,公司非
常危险,辞不掉"。
(注:本专题金句第1、2 条"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要损害赔偿"已摘录于考点四
合同效力之结合点2,此处不再重复。)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5 年(第3 问):G 辞任董事——董事会仅剩A、B 两人低于法定人数三人的,改选
出新董事就任前,G 仍需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公司法第70 条第2 款)。
2.2024 年(第1 问):甲经董事会同意与妻子控制的A 公司关联交易——合同有效但甲应
承担赔偿责任;可加答:董事会仅三名董事,甲应回避而未回避,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
人应提交股东会。
3.2021 年(第2、6 问):刘某利用董事职务篡改投标数据致公司未中标——违反忠实勤
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巫旺——无因解除,决议有效。
4.2021 年延期(第3、4 问):章程规定董事不领取报酬——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合
法;股东会解除王某、刘某董事资格——程序与内容均合法,决议成立有效(无因解
除)。
5.2020 年(第2 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董事周某,由职工大会决议解除其董事资格—
—能有效解除(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罢免)。
6.2017 年(第1、3 问):股东人数较少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总经理钱顺不得兼
任监事(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钱顺以监事身份罢免董事长不合法,董事解聘总经理
合法。
7.考查形式:任免(辞任、解任、无因解除、辞不掉)与义务违反(关联交易、篡夺机
会、损害赔偿、影子董事连带)两大板块轮换考查,常与决议效力、法代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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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股东身份认定与代持协议(含股东除名)
■必背金句及考点
1.区分债权债务关系和股东身份: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成入股公司合
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2.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定位:实际出资人和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能向公司
主张任何权利,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3.股权善意取得四要件:无权处分、第三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公示。
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名义股东将股权进行处分(包括转让和质押),第三人善意
的,行为有效。
5.实际出资人出资瑕疵的处理:在股权代持关系中,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
实际出资人承担出资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仅以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
未登记为股东为由主张不承担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实际出资人可排除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不看形式看本质):①实际出资人(已全部
实缴出资)可排除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人执行;②实际出资人的金钱债权人可执行登记在
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名义股东不得以登记为由排除——核心是"看实质、防两头逃债"。
除名唯一情形(考过三次):必须是未出资(一分未缴)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缴仍不
缴,方可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仅以股东间矛盾、违反竞业限制、违反章程、经营
效益下滑为由"开除"股东的,决议一律无效。已部分出资的不能被除名(只能走催缴失权
程序)。被除名股东对该决议有利害关系,其未出席、未表决不影响决议效力。
8."洁手原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对其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
资的股东进行除名的决议无效。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0 年(第1、4、6 问):职工董事周某擅自转让工会代持股权——无权处分,无效
(除非赵某善意);职工刘某主张按比例优先认购——代持关系下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无法
律关系,不能主张;原股东会未通知乙公司即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无效(仅矛盾分歧
不构成除名事由)。
2.2019 年卷二(第3、4 问):名义股东B 质押名下股权——D 公司取得质权;质押代持
的E 公司股权——丙公司善意取得质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参照善意取得)。
3.2018 年(第1、3、5 问):林强汇款给刘珂用于出资——仅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据此
确认股权归属;刘珂伪造签字转让木道公司股权——木道公司无转让意思,麦芜未取得股
权;孙淼(已全缴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对查封代持股权提出案外人异议——依规则可获支
持。
4.2016 年(第2 问):赵某真实出资50 万元+领取红利+参加股东会——具备实际出资
人(股东)地位而非借贷债权人。
5.2021 年延期(第6 问):华云投资已缴首期1000 万元(部分出资)——不符合除名前
提,凭决议注销其股权登记不合法;直接退还1000 万元出资款——未经减资程序,违反
资本维持原则。
6.考查形式:"代持+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执行异议"连环设问为主流,除名决议效力近
年反复出现(2020、2021 延期、模拟题),务必记住除名唯一情形与"洁手原则"。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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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九|公司决议效力
■必背金句及考点
1.四分法口诀(绝不能只答"有效无效"):内容违强行法→无效;仅违公司章程→可撤
销;表决比例不达标、未开会未表决→不成立;其余→有效。
2.未通知股东参会,股东会决议效力可撤销,股东知、应知起60 日,最长1 年内可提起决
议撤销之诉。
3.股东提起可撤销之诉以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该撤销之诉继续进行。应根据"当
事人恒定原则",按照《民诉法解释》第249 条和第250 条的规定,股东在诉讼中将全部股
权转让的,不影响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
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4.无效的典型情形:不弥补亏损直接分红、用资本公积金弥亏、决议免除股东认缴出资、
股东会僭越董事会职权任免经理、以股东矛盾/违反竞业限制/违章程为由开除股东身
份——内容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通通无效。
5.不成立的情形(未开会、未表决、参会不达标、表决比例不达标):七大事项(修改章
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未达表决权三分之二→不成立;非等比减资未经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成立。例外:有限公司未开会但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可形成有效决
议;董事会不适用此例外(全体董事签字也不行)。
6.撤销之诉要点:一般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未通知参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60 日、最长1 年;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过期不候;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为公
司);无效、不成立之诉原告不限于股东。
7.两分法:无论决议不成立、无效还是可撤销,均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
系(合并协议、分立协议、担保合同、增资协议)的效力——出题人特别喜欢把它与担
保、转股、增减资、除名结合考查。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3 年(第2 问):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规定"5 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李四反对
但其余股东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决议有效,视为章程修改,对全体股东(含反对者)生
效。
2.2022 年(第3、4 问):设立丁合伙企业的决议——内容不违法,对同意的ABCD 生
效、对反对的E 不发生效力;以股权出资入伙的决议——合法有效。
3.2021 年(第4 问):股东会聘任巫旺为总经理兼法代——僭越董事会法定职权,决议无
效。
4.2021 年延期(第4 问):解除董事资格、解除投资协议两项决议——表决权80%通过、
内容合法,成立且有效(无因解除+约定解除权)。
5.2020 年(第3、6 问):定向增资决议剥夺王某、李某优先认缴权——在损害范围内部
分无效(或答未经全体一致同意不成立,两种答案均给分);未通知乙公司参会即决议解
除其股东资格——内容违法无效,与可撤销并存时按无效论。
6.考查形式:几乎不单独设问,而是"一箭双雕"——结合增资减资、分红、除名、解任法
代/董事问"决议效力如何",再追问"决议对××是否生效/对外合同是否有效",答题时
四分法定位+两分法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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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股东出资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必背金句及考点
1.非货币出资:需满足"可评估,可转让",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有规定的,也可用其作价
出资,无须验资。
2.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
(1)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全面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作
为被执行人(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责任的权利)。
(2)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以及股东失权制度:董事对股东的出资,没有履行核查催缴义
务,对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4.注意区分未全面出资与出资贬值的区别: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无须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5.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不能视为公司善意,公司无法善意取得
出资。
6.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能仅仅理解为"入库规则")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
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直接向自己清偿;
(2)加速到期与强制执行:禁止执行中直接追加,需另行诉讼,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
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
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2."转股+加速到期"王炸组合: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承担补
充责任(数次转让的按先后顺序依次补充,前手之间不是连带);债权人只能先要求现股
东(受让人)加速到期,受让人不能清偿时再找前手补充。已届期未缴即转让——转让人
与受让人连带,受让人能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除外。
7.股东身份的除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
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
的股东资格。
8."洁手原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对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的股东进行除名的决议无效。
9.股东未履行的出资和公司对其负担的债务是否可以抵销: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金钱债
权用于抵销其货币出资,或者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用于抵销其非货币出资,股东主张其已
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虽未进入破产程序
但已具备实质破产原因的除外。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主张抵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历年真题考查情况与形式
1.2024 年(第6 问):甲出资期限届至未缴即转让全部股权——公司可要求甲承担出资责
任,但善意受让人金某(能证明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88 条
第2 款)。
李晗·商法主观题冲刺|公司法十大高频考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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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第6 问):E 公司能否直接执行未届期股东的出资——债权人可主张加速到
期,但法人股东第二期出资期限未届至,须先提起诉讼确认后才能执行,不能在执行中直
接追加。
3.2022 年(第1、2 问):增资时B 公司可按实缴出资比例主张优先认购;对其他股东放
弃的份额无权主张优先认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4.2021 年延期(第1、5、6 问):溢价增资的2000 万元不须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溢价部
分计入资本公积);张某赵某自身未缴足出资属违约方,无权解除投资协议;退还已缴纳
的1000 万元出资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5.2020 年(第3、4 问):定向增资剥夺实缴比例优先认缴权——部分无效;李某只能在
实缴5%(150 万元)范围内行使优先认缴权,超出部分不成立。
6.2018 年(第2、6 问):季翔未届期转让股权——认缴期限届满后公司可向受让人皓轩
公司催缴,受让人不缴的再找转让人季翔(补充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银行到期借款——
银行或公司均有权要求林强对未届期出资提前缴纳(公司法第54 条)。
7.2016 年(第1、3、5 问):大雅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经评估+已交付,合法有效;庄
某、石某未全面出资——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转让股权后转让人受让人连带。
8.考查形式:"转股+加速到期"是近年出题人的"王炸"组合,几乎每年与债权人保护结合设
一问;执行程序能否直接追加未届期股东、受让人善意与否的责任分配是高频开放题;出
资方式(净资产、债权、股权出资)与出资不实连带责任为传统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