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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速记100 点
第 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 1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又称法的体系,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宪法及相关法 根本大法 《宪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2.民法商法 平等主体 《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
(民-民) 商事活动 》《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监督
(官-民)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
法律部门
(七大法律部门)
4.经济法
国家
8
在 协调、干预 《统计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
7的经济关系 《审计法》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劳动关系、社会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
5.社会法
题 保障和社会福利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
押
准
精
6.刑法 犯罪 《刑法》
7.诉讼与非诉
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讼程序法
考点 2 法的形式与制定单位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7 8 举例
1
9
4
8
3
信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微 ——
系
联
一
法律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唯会 《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例》
省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法规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地)**条例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条例》
自治州、 自治县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地)**规定、 省级和设区的 《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实施细则 市级人民政府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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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3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下列不动产权利,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考点 4 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 3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地 30年~50年
林地 30年~7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VS 3.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公家的) 国家所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
8
7
1
9
4
8
含义 享有占3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信
微
系
联
设立题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押
准
精
取得方式 出让(卖)或划拨(送)
建设用地使用权
(私人的)
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流转
且地上附 着物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免费续期);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8
1
7
9
8
4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 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信记
3
微
系
联
一
唯
宅基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存在于集体土 地上
考点 5 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 动产 权利(无形)
抵押权 √ √ ×
质权 × √ √
留置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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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6 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
登记设立
可以抵押 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能买卖的)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船合同生效时设立,
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
不得抵押
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不完全归属于自己的-
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即不能买卖的)
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考点 7 留置权
项目 内容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
(扣留=法定) 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对象 仅限于动产
8
7
1
留置后,债务人 4 9
无约定3,860 日以上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履行债务期限 信
微
系
联
题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
留置权人的义务 押
准 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
优先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考点 8 占有
项目 内容
概念 占 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8
1
7
9
8
4
善意占有 不知道自己是无权信占3有的
微
无权占有 系
联
恶意占有 明知自己属一于无权占有的
唯
分
有权占有 基于合同关系: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
类
自主占有 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
他主占有 例如:保管人、质权人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
占有保护请求权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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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9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知识产权 取得条件 保护期限 计算起点 展期
20 年
发明专利
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
实用新型 10 年 申请日(邮寄以 不予
专利权
寄出邮戳日) 展期
新颖性、美感、
外观设计 15 年
适于工业应用
自然人:
作者死后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著作权 50 年(50 年 不予
(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完整权保护
(版权) 的 12 月 31日) 展期
期不受限制)
法人非法人组织:首
次发表后
商标权
文字、图形、字母、
1
7数8字、
10 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
三维标志、颜色组4 9合和声音 展期
8
3
信
微
系
联
考点 10 建筑物题和物件损害责任
押
准
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筑物、构筑物 或
其他设施倒塌、塌 陷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所 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设施脱落、坠落致害
①侵权人承担;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 ②难以确认具 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公安调查)
物业服务企业等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也可追责)
8
1
7
9
堆放物倒塌、滚落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信任
3 8
4
或者滑落致害 微
系
联
一
唯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 采取 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点 11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的基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扣除项目
(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
)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成本、费用、税金、损
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
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失和其他合理的支出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
税收入
9)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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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2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居民企业 25%
企业所得
税的税率 有实际联系 25%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无实际联系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考点 13 增值税的税率
1.13%: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2.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等;
3.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4.0%: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5.免征增值税情形: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
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考点 14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8
7
1
9 项目 税率
4
8
3
信
微
系 综合所得 3%~45%
联
超额累进税率
题
押 经营所得 5%~35%
准
精
比例税率 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20%
考点 15 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
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 的城乡污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
免税
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8废物,符合国家
1
7
9
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8 4
信
3
微
系
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 物标准30一%的
联
(少) 75%征收
唯
税率
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标准50%的(多) 50%征收
考点 16 行政处罚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民事责任
轻
(民-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 中
(官-民) (官-民)
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责任
重
(罪犯)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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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7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 履行义务的行为(正式执行)
时性控制的行为(暂时性控制)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
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考点 18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常见的建设工程犯罪 行为 刑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
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 处或者单处罚金
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定,因而发生重8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
7
严重后果的9 1 下有期徒刑
4
8
强令他人3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
信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 大事故微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系 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
险作业罪 因联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题 刑
后果的
押
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精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
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
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准,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 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冒险作
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
1
7 8
9
8
4
信
3
微
第2章 建筑市场主 体制度 系
联
一
考点 19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唯
1.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 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3.有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
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考点 20 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
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1.小项目,可以不设立项目经理部(但再小的项目都必须有项目经理)。
2.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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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21 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点 22 有信用不良记录的,1年内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12条)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
8
7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
9
4
8
3
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微
系
违法分包的;(5)违联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
题
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押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
准
精
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
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
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考点 23 企业资质证书撤回、撤销和注 销 8
1
7
9
8
4
撤回 合法取得 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信 3件
微
撤销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而非法取得系、非法发放
联
一
吊销 合法取得后,因违 法而受唯到吊销处罚
被撤销、吊销、关闭后,或有效期届满后 不续期,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
注销
销手续
考点 24 建造师考试
一级建造师报名条件调整为: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工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
理工作满工3年;(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管工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
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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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25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适用情况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
初始注册 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简记为:初始注册不受3年限制);(2)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延续注册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到期了)
变更注册
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不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跳槽了)
增项注册 增加执业专业
考点 26 一级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1条)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
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
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
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8)在申请注册之
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8 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
7
1
9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8 4;(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
3
信
微
册的其他情形。
系
联
题
押
准
考点 27 一级精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项目(例 外情况) 情况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 及以上建设工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
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 (可兼项
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
目)
意的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 换。下列
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
情形之一的除外(可换人)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提示】此知识点要重点掌握。注意易混淆知识点之间的对比,考试易混淆考查
8
1
7
9
8
4
考点 28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期 限 信
3
微
系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联
一
唯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 般 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
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
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考点 29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5大类41条)
1.资质不良(6种)—无相应资质或证书干活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
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证书的;(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5种)—接活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
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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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5种)—干活质量出问题了
4.工程安全不良(24种)—干活安全出问题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种)—干活不给钱【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
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考点 3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
(1)转变政府职能;(2)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3)建立
总体原则
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
8
净化市场环境 (2)放宽市场 1 7准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3)严格规范各类收费行为;(4)
9
加强市场主8 4体及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3
信
(1)微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2)提高政务服务效率;(3)严格控制并逐步精
系
优化政务服务 简联行政许可;(4)优化投资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5)优化产权登记及
权题利担保流程。
押
规范监管执法 准4条
精
加强法制保障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考点 31 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保障
(1)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可另约,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 (2)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
机关、事业单位采 付款期限 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3)若合同约定采取
付款期限
购项目 交付后经检 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
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若甲方拖延,自约定的检验或者
8
验收期限届满之 日起算) 9 1
7
8
4
(1)不得强制中小 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信金3支付方式,不得利用
微
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 式变相延长付款系期限;(2)不得以法定代
联
禁止变相拖欠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 行内部
唯
付一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3不得)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 决算 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
账款拖欠
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规范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
支付逾期利息
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第3章 建筑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考点 32 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
主体 建设单位
提交材料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修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城市规划区内 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核发 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乡、村庄规划区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划主管部门
临时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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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33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工程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工程; 急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临时性建筑; 临时
和开工报告的情形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农
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
文物部门
筑等的修缮
军用房屋 秘密
考点 34 证书管理(许可期限)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开工期限 3 个月内 6 个月内
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超过 6 个月,不予延期
停工 1 个月内报告 停工报告
<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
复工 停工满 6 个月,重新办理
≥1年,核验后方可复工
延期核验找发证机关,超过期限自行废止
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考点 35 工程总承包 VS 施工总承包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题
押
准
精
考点 36 必须招标的项目
8
范围+ 规模 1 7
9
两条件同时具备 才需要招标 8 4
信
3
范围 规微模
系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施
联
工≥400 万
一
唯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重 要材 料设备采购≥200 万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勘察、设计、监理≥100 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考点 37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时间要求 开标前 开标后
审查人员 资格审查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
(1)不合格,不得参加投标;(2)通过资格
审查结果 不合格,按否决投标处理
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考点 38 工程建设中相关保证金
提交人 额度 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全体投标人 ≤招标项目估算价2%,且≤80万元 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 ≤合同额10% 履约后(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
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 ≤结算总额3% 缺陷责任期满退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承包单位 按施工合同额1%~3% 完工后确认农民工工资已结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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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39 两阶段招标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
【提示】第一阶段只有建议。因此,实质的招投标行为(包括投标报价)全部发生在第二
阶段。
考点 40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2.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8
7
1
3.形式: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4 9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
3
信
4.不足 3 日或 15 日:可顺微延。
系
联
题
押
考点 41 禁止限准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精
1.就同一招标项目 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
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
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 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8
1
7
9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8或4者组织形式。
信
3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 微
系
联
【提示】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对于此知识点重在理解,切忌一死记硬背。
唯
考点 42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属于投标人相(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
互串通投标 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
视为投标人相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
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
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 43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
招标人
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
与投标
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
人串通投标
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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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44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项目 内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时间
【注意】:开标日=投标文件截标日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人数 ≧3人
主持人 招标人
参加人 所有投标人+公证人员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
查并公证;
开标程序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项目 内容
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机构
组建方 招标人
8
7
■招标人的代表; 1
9
4
8
成员 ■有关技术、经信济3等方面的专家(8 年+高级);
微
(两类人) 专家库抽取+系利害关系人不行(近亲属+项目主管或监督部门+利益关系+行政或刑
联
事处罚)题
押
准
■5精人以上的单数;
人数
■其中 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2/3
保密 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中标
项目 内容
确定中标候选人(1-3人)
评标委员会
评标报告(不签字且不说理由视为同意 )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的主体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8
【注意】中标候选人是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的 ,中标人是由经招标人授权的1 7评标委员会确定
9
的。
信
3 8
4
微
【中标规则】 系
联
一
项目
唯
内容
一般中标规则(国有) 应确定排 名 第 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放弃中标;(2)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3)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4)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考点 45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
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 日前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5 日
资格预审截止时间 3 日前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提异议
资格预审截止时间 2 日前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退还保证金 收到撤回通知≤5 日;签订合同≤5 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3 日
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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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46 竞争性谈判 VS 竞争性磋商
1.竞争性谈判(类似最低报价法)
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
(不能或不宜招标)
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成员 ■采购人的代表;
谈判小 (两类人) ■有关专家
■3人以上的单数;
组
人数
■其中专家不得少于 2/3
■确定邀请谈判供应商名单(≥3人,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
■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
过程
■从候选人中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者,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竞争性磋商(类似综合评估法)
适用范围 非价格因素对采购需求满足影响重大的采购项目(1)-(5)
货物项目价格 30%-60%
综合评分
服务项目价格 10%-30%
第58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7
1
9
4
考点 47 要约与承诺 8
3
信
1.要约与承诺 微
系
联
要约 题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投标文件
押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标通知书
准
精
2.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失效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
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
(1)要约被拒绝;(2)要
撤销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
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
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
达受要约人 为 要约 是不 可撤 销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8
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9 1
7
8
4
信
3
微
系
考点 48 合同效力类型 联
一
合同效力类型 特征 具 体情况唯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三条
有效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
同时具备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与意思表示真实对立)
无效合同 违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可撤销合同 违心
欺诈
胁迫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相适应
效力待定合同 无交易资格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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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49 违约金 VS 定金
1.共同点:约定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其他规定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多于或少于按变更处理
(2)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考点 50 开工与竣工日期
1.开工日期
情况 开工日期的确定
一般情况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2.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8
7
1
项目 4 9 竣工日期
8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信格的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微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系,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联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题
押
准
精
考点 51 欠款与垫资利息处理
利率
性质
有约定 无约定
欠款利息(被迫) 按约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垫资利息(自愿) 按约定(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 不予支持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性质问题)
应付工程 款之日起算,无约定的按下面顺序:
1.已实际交付 的,为交工之日; 8
应付款起算日 9 1
7
2.未交付的,提交 结算文件之日; 8 4
信
3
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 ,当事人起诉之日微
系
【提示】此知识点需要理解记忆,不同情况要准确记 忆利息起算联时间,注意与实际竣工日
一
唯
期对比记忆,考试易混淆考查。
考点 52 合同变更
项目 内容
分类 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内容变更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不得转让的 (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
情况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
主体变更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经债权人同
怎么转让
意(3)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
利义务一并转让
【注意】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人即可;义务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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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53 合同终止(解除)
特征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除
【注意:一定是确实无法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补救无法继续履行的】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 年内不
期限
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无需对方同意),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发包人解除(承包人不对,且严重) 承包人解除(发包人不对,且不珍惜机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1)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合同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
解除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
人可以解除合同
制性标准;(2)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
包人无法施工
考点 54 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8
7
1
(1)是一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4 9的合同;(2)是有偿合同;(3)是双务合同;(4)是
8
3
信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微时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5)买卖合
系
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联
题
押
准
精
考点 55 借款合 同
一般为要式合同(即可以口头)
多为有偿合同,有 息借款(也可以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特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商业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时生效)
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支付
借款期间不满 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 8
利息 1 7
9
借款期间 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满 1年时 支付
8
4
时间
信
3
剩余期间不满 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支付 微
系
无效情况 6条 联
一
民间 利息 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唯
借款 利率 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 利率的4 倍
考点 56 租赁合同
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转移财产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买卖不破
特征
租赁);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货期限6个月
定期租赁
类 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型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当在合理
不定期租赁
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义务 交付、维修、瑕疵担保
承租人义务 支付租金、妥善保管、按约定使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到期返还
使用收益、减少租金请求;转租需出租人同意(知道转租 6 个月内未提异议,视为同
承租人权利 意)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金没约定,1 年付一
次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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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57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1)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监督(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2)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
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3)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及时通知
承揽人义务
定作人;(4)妥善保管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5)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6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1)支付报酬(没约清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2)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承揽
定作人义务
人可留置或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3)定作人可中途变更,应当赔偿承
揽人损失
考点 58 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特征
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运送的货物本身
任意变更解除:和承揽合同一样,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任意变
托运人
更合同,但需赔偿承运人损失
权利 求偿权、特殊情况拒运权(违反包装)、留置权(托运人不支付运费)
承运人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
义务
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提货运货,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
收货人
收货人和托7 8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1
9
4
8
3
信
微第6 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系
考点 59 主要单位联安全责任
题
押
(1)依准法办理批准手续(场地、道路、管线、电力、通信、停水、停电、爆破);(2)
精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
建设单位安
关资料;(4)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压
全责任
缩合同约定工 期;(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用具设备;(7)装修工
程和拆除工程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明确施工安全关键点并提出
设计单位安
指导意见;(3)提出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4)对设
全责任
计成果负任
监理单位安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总体监督;(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3)处
全责任 理安全事故隐患;(4)承担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8
考点 60 监理单位—安全隐患处理 1 7
9
8
4
信
3
微
系
联
一
唯
考点 6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施工单位)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
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
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
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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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6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制度
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取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效期 5年 3年
申请延续 提前 3个月
延续条件 符合资质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效期内,无死亡事故,经同意可以不审查
企业变更 工商变更后 1个月内办理变更 工商变更后 10 日内办理变更
遗失补办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上发布信息
考点 63 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 况;(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 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 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
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8报 告生产安 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
7
全事故 9 1 告;(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
8
3
信
微
考点 64 施工作业人系员安全责任
联
题 施工作业人员的7大权利、3大义务:
押
准权利 义务
精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建议权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 得权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报告安全生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 违章指挥权
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4)紧急避险权
(5)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6)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 权利
(7)依靠工会维权
8
考点 65 专项施工方案 1 7
9
8
4
项目 内容 信 3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编制专项施工微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超
编制范围 系
危险的还需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联
一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 程;(唯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
哪些算危险大
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 )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哪些算超危险 深基坑;高大模板;地下暗挖
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谁编制
总承包的应当由总包单位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公章)
谁签字(两类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谁监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交底 项目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考点 66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
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
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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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人数);(3)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
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4)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的情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
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7 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考点 67 工程建设标准 8
7
1
1.标准的分类 4 9
8
3
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微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
系
联
、推荐性标准,行业标题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
押
荐性标准。 准
精
2.工程建设标准的指 定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
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 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
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 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 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
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 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有关 工 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
1
7 8制性标准;(2
9
8
4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 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信
规3定;(3)工程项目
微
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 工程项目的安系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
联
一
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 机软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考点68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限制不合
理的干预行为):(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国家重点
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
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
报告合办);(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9)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
0)消防责任。
考点 69 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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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
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
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
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考点 70 质量检验和返修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过程检验)
项目 内容
质量检验的种类 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隐蔽工程检验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两类单位)
2.建设工程的返修(修+找)
项目 7 8 内容
1
9
环节 施工过程中+竣工8验4收时
3
信
返修主体 质量缺陷、质微量问题,应当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系
造成的损联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题
费用承担 施工单押位原因:施工单位承担费用;
准
非精施工单位原因:先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再去追究真正责任方
考点 71 竣工验收
项目 内容
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注意 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方(四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一步:承包人向建设 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流程 8
第二步:建设单位收到报告 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进行9 1竣
7
工验收
8
4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 的各项内容(外业);
信
3
微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内业)(①-系⑨人员、图纸、变更、事故调查、日记、质量
检验); 联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 一
唯
定条件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 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保修书)
考点 72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期 备注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 (终身保修)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保修期从竣工
5 年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验收合格之日
供热与供冷系统 2 个采暖期(冬)、供冷期(夏) 起计算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2 年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8 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
考点 73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高度≥2.5米,一般路段高度≥1.8米。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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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月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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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3.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
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考点 74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按照
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
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费。向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考点 75 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
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
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7房8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
1
9
4
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3 8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信
微
考点 76 受国家保系护的文物
联
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押,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
准
精
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
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
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
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
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 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
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考点 7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保护
8
1
7
9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8
(41)保存文物特别
信
3
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微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
系
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 重要历史事一
联
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
唯
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 能 够 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
特色、民族特色。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9 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考点 7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协商 2推定 3强制)
1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续订合同的
3强制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合同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
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 10年
2推定 用工之日起满 1年都未签过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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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79 劳动试用期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
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
过6个月。
考点 80 劳动合同解除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题
押
准
精
考点 81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1%-3% 8
1
7
9
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 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8 4包单位在签订施工
信
3
免除工资保证金 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 工资拖欠的,各地微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
系
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 资保证金。联
一
唯
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使用
银行 5个工作日支付;总承包 10个工作日内补足
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监管
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开立专用账户,与建设单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考点 82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
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
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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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83 工伤认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放松时间)工作时间
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放松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工伤 (4)患职业病的;(5)(放松地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6)(全放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
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
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 84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2)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 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4)职工因工作遭
8
7
1
9
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8 4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3
信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系
联
2.工伤致残待遇 题
押
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精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
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
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
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 足差额。
1
7 8
9
8
4
3.因工死亡待遇
信
3
微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 领取丧葬补助系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联
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唯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
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
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
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考点 85 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
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
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
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
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
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
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
人名单师位面赔授偿精损华失、央发企生内的训纠、纷考;点(串6)讲劳、动习题者模退考休、后考,前与三尚页未纸参、加绝社密会押保题险联统系筹QQ的/微原信用:人38单49位17因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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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因为
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
生的纠纷。
第 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考点 86 和解、调解
和解(双方) 调解(第三方)
自愿
(1)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即 (1)人民调解(无);(2)仲裁调解(有);(
使执行中仍然可以和解);(2)备注:和解协 3)法院调解(有);(4补充)行政调解(无)
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提示】此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注意与调解对比记忆,考试易混淆考查。注意,调解涉
及第三人,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内部的协议,涉及到两方主体,和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考点 87 仲裁调解 VS 法院调解
8
7
仲裁调解 1 法院调解
9
4
仲裁调解是自愿的; 3 8 法院调解也是自愿的;
概念 信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微出裁决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系
法院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相同;
联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题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收到人);
押
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准事人签收后,发生法特殊: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精
律效力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
的案件
考点 88 仲裁 VS 诉讼
仲裁 诉讼
(1)自愿性(仲裁协议); (1)强制性(对比仲裁自愿性);
(2)专业性(“中介”); (2)公权性(对比仲裁独立性);
(3)独立性(非官)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 政 (3)公开性;
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 8
(4)程序性(对比仲裁快捷性
1
)7:两审终审制
9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信
3 8
4
微
(5)快捷性(一裁终局);
系
联
(6)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司法强制性) 一
唯
考点 89 仲裁协议
项目 内容
概念 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
■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形式
■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类型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
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考点 90 仲裁员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
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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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91 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
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
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
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
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
后 1 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
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 92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或撤销(违法违规)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
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8
7
1
9
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8决4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
3
信
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微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系
联
枉法裁决行为的。 题
押
准
考点 93 民事精审判组织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 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
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属 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
议庭审理的案件;(6)其他不宜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考点 94 民事诉讼时效
8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 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1 7除危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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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 财产;(3)请求支信付3抚养费、赡养费或
微
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系
联
一
唯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 律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考点 95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
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
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
的案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即,有前述几种情形的,即
使诉争金额符合“小额”的标准,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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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考点 96 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
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
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7障8,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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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3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
信
微
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系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
联
题
益;(15)认为行政押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准
精
考点 97 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
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 议;(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4)作为申请
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 复议;(6)依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同意中止;(7)行政复议案件涉 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8作出解释或者
1
7
9
确认;(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 件 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信
而3 8
4
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微
(9)有《行政复议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规定的情 形;(10)需系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
联
一
他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 政复
唯
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1)申请人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
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
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5)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的规定中止行
政复议满 60 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考点 98 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
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
名地师、面矿授藏精、华水、流央、企内森训林、、考山点岭串、讲草、原习、题荒模地考、、考滩前涂三、页海纸域、等绝自密然押资题源联系的Q所Q/有微权信或:者384使91用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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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
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
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
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
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考点 99 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与调取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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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9 1请人民法院调取:(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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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信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
微
系
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
题
押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准
精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 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
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
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 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考点 100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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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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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2)原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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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 法改判、撤销或者微变更。(3)原判决认
系
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或者查联清事实后改判。(4)原
一
唯
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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