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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5 法考刑诉主观真题法条
📅2019 年真题
一、管辖类
《监察法》第十一条
🟠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
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
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
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
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
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三)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
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七)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
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八)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十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十二)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十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十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刑诉解释》第十八条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
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
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
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
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
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二、立案制度(理论,无法条原文编号)
立案是刑事诉讼起始、必经程序;未经立案,侦查、起诉没有法定依据,不
得直接起诉。
三、认罪认罚从宽(庭审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
🟣
49 条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依法作出裁判。
📅2020 年真题
一、证据类: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实施意见》第
🟣
24 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讯
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
准。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
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
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证据类: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
《刑诉解释》第一百条
🔵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
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
三、证据类:电子数据审查
《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
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
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
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
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
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
行录像;
(四)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
(五)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诉举证质证
《高检规则》第
🟢
399 条
公诉人可以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
证:
(一)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
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二)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
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
(三)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
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高检规则》第
🟢
400 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
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五、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意见不属于法定八大证据种类,仅作为法庭参考依据,不能单独作为定
案根据(无单独法条,学理 + 刑诉解释推导)。
📅2021 统考真题
一、侦查阶段重大立功、公安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
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
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
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
息作出处理。
二、合议庭(征地拆迁社会重大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
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
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
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
🟣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
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
🟣
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不能转为辩护人,不得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
(该办法禁止性规定)。
四、二审中发现另案审查起诉(并案)
《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
🔵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
的,一般应当并案。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
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
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
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
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五、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
《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
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
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
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
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
关人员的辩护人。
六、二审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
《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
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
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
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并案审理。
📅2021 延考真题
一、逮捕(强制措施比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神病鉴定申请
《高检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
🟢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
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
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人民检察院也
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
担。
三、非法证据排除(威胁取得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庭前会议处理回避(检察人员回避)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
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对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
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
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
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
作出处理: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
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
(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
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五、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
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六、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
🟣
8、9 条(概括):考量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认
罪阶段、认罪自愿性、认罪稳定性、是否彻底悔罪、退赔谅解、被害人态度。
📅2021 黑龙江真题
一、审查起诉漏犯处理
《高检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
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
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
公诉。
二、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
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
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
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
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四、被害人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救济
《高检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
🟢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
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证据不足不起诉
《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
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事故调查报告证据效力
《刑诉解释》第七十五、七十六条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其中有关责任认定结论,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司法
机关独立认定刑事责任,行政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2022 真题
一、传唤与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
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
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
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简易、普通程序对比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
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条
🔴
(组织、审理期限、
程序简化)。
三、先刑后民(附带民诉)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
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附民事实认定不得与刑事判决抵触;附民延期,刑事判
决可先生效。
四、分案审理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
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五、证据种类区分(辨认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
诉讼中形成的录音录像,一般属于笔录类证据(讯问 / 辨认笔录组成部
分);只有犯罪过程同步录制才属于视听资料。用于审查取证合法性时,可
以作为视听资料。
六、传闻证据规则(学理规则,无刑诉法条,理论考点)
传闻:庭审外陈述;两种形式书面传闻、转述传闻;不能交叉询问,原则排
除。
📅2023 真题
一、认罪认罚 “认罪” 的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
🟣
6 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
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
定意见的,不影响 “认罪” 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
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 “认罪” 的认定,不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
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公诉无罪,附带民事诉讼处理;赔偿范围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
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
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
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等费用。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
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四、被告人年龄存疑(有利被告人推定)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
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五、二审发现一审错误认定未成年,程序违法发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强制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一审全部缺
失,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2024 真题
一、取保候审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
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捺
指印的,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
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
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限同一阶段累计计算,不得重新起算。
二、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
(见 2021 黑龙江)
三、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
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人。
既有法援律师,又有家属委托律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选择,办案
机关不得拒绝。
四、认罪认罚 “认罪” 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
🟣
6 条(见 2023)。
五、认罪认罚上诉,检察院抗诉(理论争议)
法条无直接条文,考点:上诉权是法定权利;抗诉前提是判决确有错误,不
能仅因上诉就抗诉。
六、二审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抗诉后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
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
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
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
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25 真题
一、数罪部分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第
🟣
6 条(见 2023)。
二、证人证言审查规则
《刑诉解释》第八十七条
🔵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
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
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
证言内容是否核对确认;
(六)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七)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
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三、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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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
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
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醉驾血样鉴定意见瑕疵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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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
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五、前科行政处罚的效力(羁押必要性审查、定罪、量刑)
《高检规则》第五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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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考量人身危险性);
证据三性之关联性规则(只有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才能作为定罪证据;前科可作为量
刑评价人身危险性)。
六、抗诉期限;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不得超期增加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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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
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
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
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
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高检规则》第五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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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
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
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
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期限是法定不变期间;抗诉期满,上级检察院不能新增抗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