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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刑法主观题押题卷_答案_2026法考主观_2026法考主观_2026主观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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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刑法主观题押题卷
1.【案例分析题】
【徐光华老师押题】卫某与女友许某同居,因许某拒绝分给卫某一笔钱款并将其赶出家门,卫某
一直怀恨在心。某晚,卫某携尖刀返回许某住处,持刀威逼许某交出财物,争执扭打过程中卫某
将许某“杀死”。卫某随即电话联系好友朱某前来帮忙处理“尸体”。朱某在搬运过程中发现许某仍
有呼吸,却未告知卫某。二人合力将许某抬上车运至郊外山坡掩埋,许某最终因窒息身亡。(事
实一) 作案后卫某仓皇出逃,途中想起与初恋宋某相恋多年却无果而终,遂以叙旧为由将宋某
约出,带至其另一处租住房内,反锁房门不许宋某离开,并当场致电宋某父亲,以宋某的处境相
要挟,索要“感情损失费”15万元。(事实二) 不久,卫某因抢劫并杀害许某的事实被公安机关
以抢劫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讯问中,卫某主动交代了一桩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旧事”:数月
前,许某曾花费8万元购入一台进口远红外理疗床,使用几次后认为毫无用处,便与卫某合谋,
向同住一个小区的孔老太吹嘘该理疗床能够根治高血压、消除体内肿瘤。孔老太信以为真,按原
价8万元将其买下。二人正是因该笔款项分赃不均,卫某才萌生报复之念。(事实三) 公安机关
另查明,宋某名下银行卡内还曾有一笔30万元进账。此前,宋某逛街时偶遇大学同学陈某,陈某
称自己名下账户被冻结、无法收款,请求借用宋某的银行卡周转,宋某当即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
及密码借出。后来宋某从他处听闻陈某长期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恰逢该卡转入30万元,宋某随即
到银行办理挂失,并将30万元全额取现带走。(事实四) 卫某被逮捕后,其母毛毛救子心切多
方活动,找到某市检察院检察长孙某,提出赠送其一套总价1200万元的高档公寓,请孙某出面向
市公安局局长贺某说情、对卫某予以关照。双方约定,首付款300万元由毛毛支付并以该房设定
抵押办理按揭,剩余900万元贷款亦由毛毛按月偿还。孙某随后搬入该公寓居住,但因事务繁
忙,始终未向贺某打招呼。至案发时,该公寓市价已跌至1000万元。(事实五)
问题1.事实一中,朱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还是间接正犯?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和
不足。
【参考答案】首先,朱某在卫某的抢劫暴力结束之后、掩埋阶段才加入,属于承继的共犯,仅对
加入之后的行为负责,不对此前的抢劫负责。朱某明知许某尚未死亡仍参与掩埋,主观上有杀人
故意、客观上对死亡结果有作用力,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其次,至于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还是间接正犯,取决于如何评价卫某“误认为许某已死亡而抛尸”这一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
生): (1)观点一(整体评价说,法考观点):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理由:应将卫
某先前的暴力“杀害”行为与事后掩埋行为作为一个完整因果流程整体看待。即,前行为具有致死
的高度危险,后行为只是依前行为计划的自然延伸,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卫某对死亡结果承担故
意杀人既遂(整体定抢劫致人死亡)的责任。既然卫某本人具有杀人故意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朱某基于共同故意参与掩埋,就是为他人的故意杀人提供物理帮助,二者系共同犯罪,朱某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不足:整体评价忽略了卫某实施前、后两行为时的主观差异。
实施后行为时,其确信许某已死、并无杀人故意,一概合并涉嫌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朱某
与卫某故意内容明显不同的场合仍按“共同故意”处理,略显粗糙。 (2)观点二(分别评价
说):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理由:应将卫某的前、后行为分别评价,前行为成立
故意杀人罪未遂(前行为整体评价为抢劫致人重伤),后行为因卫某误信许某已死、欠缺杀人的
故意,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数罪并罚处理。朱某明知许某存活却隐瞒真相,利用卫某的
过失掩埋行为实现自己的杀人目的,属于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 不足:对前、后行为的切割过于技术化,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亦会造成评价失衡。譬
如,以暴力致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的情形,若因果流程仅多出一段掩埋环节,危害性并无实
质差别,反而被拆分为犯罪未遂与犯罪过失两罪的话,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问题2.事实二中,卫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和不足。
【参考答案】(1)观点一(以主观目的是否正当为标准):卫某构成绑架罪。 理由:两罪客观
上都表现为实际控制人质,传统观点以索财是否具有正当根据为分界,为索取法律认可的债务而
扣押他人的,适用《刑法》第238条第3款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若出于非法目的而进行勒索的,则
成立绑架罪。本案中,“感情损失费”于法无据,并非合法债务,卫某以控制人质的方式向第三人
宋某父亲勒索财物,应认定为绑架罪。 不足:为限制绑架罪(重罪)的适用,实务中对“债
务”的解释较为宽泛,连不受民法保护的赌债、高利贷等也常被认定为“索债”,且部分裁判一
审、二审、再审之间认定反复,以索债目的作为正当性根据缺乏统一、稳定的规范尺度。 (2)
观点二(以手段对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为标准):卫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理由:绑架罪的本质
是对人身安全的严重侵害或威胁,罪刑轻重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于索债以外的动机扣押
他人,未严重危及人身权利的,仍应评价为非法拘禁罪。卫某只是将宋某留置自己租住的房屋
中,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权利的行为,故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不足:“是
否严重侵害人身权利”中的“严重”缺乏明确判断依据,尺度难以统一,且该说过度倚重客观手
段,弱化了“以人质为筹码向第三人勒索”这一绑架罪的主观不法特征,涉嫌放纵以平和手段长期
控制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
问题3.事实三中,如果认为许某、卫某将理疗床卖给孔老太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卫某被采取强制
措施后主动交代该事实,是否成立特别自首?请分别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特别自首要求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且与已掌握罪行没
有事实密切关联的其他异种罪行。卫某因抢劫罪到案后交代诈骗孔老太一事,关键在于两罪有无
事实上的密切关联: (1)观点一:卫某成立特别自首。 理由:卫某的诈骗与抢劫行为在时间、
对象、手法上彼此独立,属异种罪行。司法机关掌握抢劫事实并不能顺线发觉该诈骗事实,正因
卫某主动交代,该余罪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符合特别自首“鼓励交代余罪、节约司法资源”的规
范目的,对其诈骗罪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观点二:卫某不成立特别自首。 理由:两罪
存在事实层面上的密切关联。卫某交代诈骗事实时一并供出了“合伙行骗分赃不均怀恨报复实施
抢劫”的完整动因链条,诈骗事实正是抢劫犯罪行为的起因与源头,属于司法机关顺着已掌握的
抢劫罪行即可连带查明的关联事实,而非“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故卫某不成立特别自首,仅可
作为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加以考量。
问题4.事实四中,宋某挂失并取走卡内3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卡内资金由谁占有、银行是否被骗,存在三种观点。 (1)
观点一: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其一,卡内资金事实上归用卡人(陈某)占有,供卡人宋某
未经陈某同意,以挂失、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二,即便认为资
金归银行占有,银行对名义持卡人凭密码取现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不存在“因认识错误而处分
资金”,既然银行未被骗,宋某只能成立盗窃罪。 (2)观点二:宋某构成诈骗罪。 理由:卡内
资金归银行占有。在资金可能涉及电信诈骗赃款的场合,银行对挂失、取款负有更严格的实质审
查义务。宋某隐瞒该卡被借用于电信诈骗的真相办理挂失取现,使银行未能阻止赃款流出。若银
行知悉真相必然拒绝付款,故宋某属于欺骗具有处分权限的银行,使其处分资金,成立诈骗罪。
(3)观点三:宋某构成侵占罪。 理由:卡内资金在法律上处于名义持卡人宋某的占有之下,其
对本人名下银行卡及账户资金享有挂失、补卡、取现等自由支配权限。宋某将自己占有、但实际
归属于他人(陈某)的资金据为己有,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的犯罪
构成。
问题5.事实五中,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孙某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和
不足。
【参考答案】首先,孙某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孙某身为某市检察院检察长,利用本
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毛毛的房产,承诺通过公安局局长贺某的职务行为为
毛毛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涉嫌犯罪的卫某说情),符合我国《刑法》第388条受贿罪(斡旋受
贿)的构成要件。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6 号)第13条的规定,是否实际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
的认定,故孙某虽未来得及找贺某,仍构成斡旋受贿。 其次,孙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
遂,存在两种观点: (1)观点一(法考观点)认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部分既遂、部分未
遂,即认定首付款300万元既遂,按揭贷款900万元未遂。 理由:已付首付对应的房产价值已脱
离抵押权约束、被孙某确定性控制,成立犯罪既遂,而900万元按揭贷款部分依赖毛毛的持续还
贷,客观上存在断供可能,银行随时可行使抵押权以致房屋被执行。是故,孙某对该部分价值的
控制尚未确定,认定为未遂较为妥适。 不足: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孙某收
受并实际入住房产时廉洁性已被实质侵害,拆分犯罪既、未遂不符合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立场,
易轻纵犯罪。 (2)观点二认为整体既遂,构成受贿罪既遂,犯罪数额为收受房屋时的整体价值
1200万元。 理由:毛毛赠送房屋后,又以约定方式承担了全部按揭债务,孙某则已实际入住、
客观上控制房屋,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应按整体价值认定既遂。案发时市价跌至1000万元属赃物
的事后贬损,不影响既、未遂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不足:900万元按揭贷款对应的利益并未实际
转移至孙某名下,将其整体计入既遂数额,忽视了受贿人尚未真正取得该部分财产利益,亦可能
造成刑事追缴与银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不利于保障合法民事权利的优先实现。
2.【案例分析题】
徐某与好友谢某相约飙车竞速释放压力。二人在闹市超速竞驶,徐某全力踩下刹车,但还是撞上
了在人行路上通过绿灯的温某,温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法院认定徐某对此负事故全部责任,判
处徐某成立交通肇事罪。(事实一) 徐某因与谢某飙车撞人被逮捕,其父亲徐父便拜托好友王
某(公安局副局长)为其脱身,并给与其20万元现金,王某收钱后正好遇上督察组到局里巡查,
无法做手脚释放徐某,徐父得知后便找王某要回20万元,遭王某拒绝,徐父便潜入王某家中偷偷
取回了20万元现金。(事实二) 事后,王某发现贿款被盗,猜测是徐父的手笔,便找到徐某理
论,二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王某将徐父打倒在地,致徐父昏迷。此时,徐父的银行卡(上面写
着密码)和手机从衣服兜内滑落,王某见状心想不如拿银行卡内的钱和手机抵消那20万,遂将徐
父的银行卡和手机(价值1万元)拿走。(事实三) 王某使用徐父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了30
万元,但王某始终觉得这笔钱在自己手中不是很安全,于是在黑市上找到门道,通过地下钱庄,
将这笔钱汇到了国外。(事实四) 王某使用徐父的手机,用徐父的生日和银行卡上写的密码试
出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后,发现支付宝内绑定了另外两张信用卡,便通过支付宝在商场购物消费
了10万元,将两张卡内的余额挥霍一空。(事实五) 几日后,王某在网络上看到金某发布求购
银行卡的信息,猜测金某可能是为了使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而求购,为报复徐父,便把徐父的
银行卡卖给金某,金某果真使用徐父的银行卡实施了网络诈骗。(事实六) 到年底时,公安局
需要采购节日礼品,王某牵头负责此事。于是王某找到开公司的远房亲戚谢某,让其承接公安局
的采购,让其提高货品单价售卖给公安局,事后获得的额外利润分谢某2成,谢某欣然同意。于
是王某对负责采购的小李打招呼,暗示其到谢某开的公司进行采购,花费30万元采购了市场价值
仅5万元的礼品。谢某收到货款后,给王某转了10万。(事实七)
问题1.事实一中,谢某的飙车行为与温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哪些观
点?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徐某的飙车行为与温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理由:徐某与谢某相约飙车竞速,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
致人重伤、死亡的高度可能性,温某的死亡结果是徐某危险驾驶行为高度危险现实化的结果。谢
某作为共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共犯人,谢某需对该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部分
实行全部责任)。因此,谢某的飙车行为与温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另一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谢某的飙车行为与温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理由:交通肇事罪
是过失犯罪,各共同危险驾驶人对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不存在共同故意,不需要对该结果承担
共同责任,死亡结果完全由徐某超速驾驶直接造成,与谢某的飙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问题2.事实二中,徐父盗回20万元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可能存在哪些观点?
【参考答案】该20万元是徐父主动交付给王某的行贿款,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 (1)观点一:
徐父成立盗窃罪。 理由:不法原因给付物仍属财物,其占有应受保护。徐父潜入王某家中,在
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20万元,侵犯了王某对20万元的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观点二:徐父不成立盗窃罪,不构成犯罪。 理由: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占有不受保护,行贿
款虽已交付王某占有,但徐父作为原给付人,对该款项仍具有恢复占有的正当利益。徐父取回的
是自己的钱,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具有财产犯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问题3.事实三中,王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应以抢劫罪论处,还有观点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请说
明各种观点的理由和不足(如果认为有)。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 理由:王某实施的暴力使徐父丧失反抗能
力,为之后取走银行卡和手机贡献了因果力,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应将前后行为视为一个整
体,做综合评价,认定为抢劫罪,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不足:认定抢劫罪时,忽视了强制手
段与取得财物的关联性,并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某实施暴力时不具有劫取财物的故意,
其劫财故意产生于暴力行为完成之后,若认定为抢劫罪,有违"暴力取财同时性"的要求。 (2)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 理由:王某实施暴力时不具有劫取财物的故意,事后利用
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取走银行卡和手机,属于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成立盗窃罪。
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会不当加重刑罚。 不足:认定盗窃罪时,过于强调强制手段与取得
财物的关联性,没有考虑暴力行为对取得财物的贡献,忽略了对行为的全面评价。
问题4.如果认为王某使用信用卡取走30万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那事实四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成
立洗钱罪,可能存在哪些观点?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洗钱罪。 理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犯罪行为
(罪行说),虽然王某使用徐父银行卡取走30万元的行为最终定性为盗窃罪,但其冒用信用卡的
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符合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要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
王某不成立洗钱罪。 理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体的罪名(罪名说)。王某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王某"洗"的对象是其盗窃罪所得,故
不构成洗钱罪。犯罪人王某本人处置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犯
罪。
问题5.事实五中,王某使用徐父的手机消费其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说明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多数观点/法考观点),王某成立盗窃罪。 理由:支付宝等第三
方支付工具具有独立支付地位,不是信用卡本身的延伸。王某使用徐父的手机,在支付宝上绑定
他人信用卡并进行消费,本质上属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成立盗窃罪。
(2)另一种观点(少数观点),王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第三方支付工具不具有独立支
付地位,仅仅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一种识别方式。王某冒用徐父的名义,通过支付宝绑定并使
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本质上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6.事实六中,除可能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之外(也无需答其他罪与本罪的关系),对
于王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
【参考答案】(1)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
当择一重罪处罚。 理由:成立帮助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概括的故意即可。本案中,王某明知
金某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依然出售银行卡,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其次,王某
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对金某的电信网络诈骗起到了帮助作用,应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王某属
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2)观点二:王某的行为仅成立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理由:《刑法》第287条之二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独立
的罪名,立法目的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无须再认定为具体犯罪的帮助
犯。且本案中王某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不足以对诈骗罪起决定性作用,也未与金某形成紧密的、稳
定的配合关系,因此,王某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
问题7.事实七中,王某和谢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王某是否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请分析其罪
名与犯罪数额。
【参考答案】(1)王某不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王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要件。
(2)王某成立贪污罪,与谢某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犯罪数额为25万元。王某作为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谢某通谋以高价采购方式套取公款差价25万元并分赃,本质是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二人分赃数额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3.【案例分析题】
蒋大大游手好闲,穷困潦倒,便找到弟弟蒋小小,商量一起去绑架搞钱,两人一拍即合。两人锁
定绑架对象后,成功将富豪谢某绑架到一废弃工地内,并由蒋小小看守,蒋大大出去买饭。蒋大
大回来后发现,由于谢某一直对蒋小小破口大骂,蒋小小气急败坏之下正在对谢某拳打脚踢,蒋
大大急忙上前制止,救下了谢某,但谢某已身受重伤。(事实一) 次日,蒋大大到仓库给谢某
送饭,结果发现谢某因昨日受伤引发心脏病,现已死亡多时。蒋大大和蒋小小商量后觉得不能白
干,便又找到好友毛某,告知其所有来龙去脉和谢某已死的事实,让其向谢某妻子打电话谎称谢
某还在自己手里,想让其活命就拿1千万现金来赎回他。谢某妻子答应照办,三人得到1千万后各
自潜逃。(事实二) 蒋大大有钱之后向往上流人士的生活,于是花高价买了一明代瓷器装排
面,尽管做足了安保措施,但某日该瓷器还是被盗。蒋大大为了挽回损失,立刻用一件高仿品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2000万元。几个月后,蒋大大声称瓷器被盗,向保险公司索赔2000万元。(事实
三) 蒋大大见近几年直播行业很赚钱,便拿赔偿金开了一个网络直播公司,由于观众打赏后一
般不索要发票,蒋大大便存下了大量的发票资源,于是便联系到需要开票的公司,为这些公司开
具了大量“信息技术服务”名目的专用发票(可以用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价税合计5亿
元。(事实四) 由于蒋大大的直播公司集中开具大额发票数额巨大,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关注,
公安机关随机立案调查,蒋大大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自己与蒋小小绑架的事实,并辩称自己大
义灭亲属于立功,应对自己宽大处理。(事实五) 蒋小小有钱后染上了赌博,很快将钱输光,
并找吴某借了高利贷,借款很快也被输光。吴某多次催讨后,蒋小小约吴某在某山上见面谎称还
钱,在吴某放松警惕时,蒋小小一把将其推下山崖。蒋小小在山上清理现场,两小时后下山准备
回家,发现吴某正好滚落在步道旁,为避免尸体被发现,便将吴某拖入附近的池塘毁尸灭迹。事
后查明,吴某摔下山崖并未当场身亡,实际是溺亡。(事实六) 蒋小小杀人后还是穷困潦倒,
便到一栋别墅中准备盗取一些值钱的东西。蒋小小进入别墅后,偷到一个大古董花瓶,欲离开
时,被别墅主人黑道大佬左某发现,左某身边站着4个黑衣保镖,蒋小小赶紧抓起旁边餐桌上的
水果刀朝左某挥舞,保镖上前抢下花瓶欲将其控制住,蒋小小极力反抗落荒而逃,未获得钱财也
没致人受伤。(事实七) 左某立即派保镖去追逃跑的蒋小小,蒋小小跑出别墅后见路旁居民楼
下有一辆插着钥匙的电动车,车主小刘在旁边的便利店门口买烤肠,蒋小小快速跳上车骑着电动
车逃走,小刘追赶不及只能眼睁睁看着蒋小小离开。(事实八)
问题1.事实一中,蒋小小的行为如何评价?蒋大大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请分别说明。
【参考答案】蒋小小与蒋大大共谋绑架谢某,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均适用故意伤害被绑架
人,致人重伤的升格法定刑。 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受伤是绑架常见的伴随行
为,蒋小小的暴力殴打行为和谢某重伤结果均没有超过二人共谋的绑架罪的范畴,蒋大大应当对
谢某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蒋大大制止殴打的行为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 法条依据《刑
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问题2.事实二中,毛某向富豪妻子索要赎金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有哪些观点?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毛某成立绑架罪的帮助犯(承继共犯)。毛某明知蒋大大、
蒋小小实施绑架后,仍加入帮助索要赎金,参与了绑架罪的完成过程,属于承继共犯,成立绑架
罪共犯,需对其加入后的犯罪结果(索要1000万赎金)负责。 (2)另一种观点认为,毛某成立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仅在此范围内与蒋大大、蒋小小成立共同犯罪,不成立绑架
罪。毛某加入犯罪时谢某已死亡,绑架罪无法再完成;毛某谎称谢某活着并索要赎金,使谢某妻
子同时陷入恐惧和错误认识而交付赎金,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系想象竞合。
问题3.事实三中,蒋大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分别说明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蒋大大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法条竞合应坚持特别法优
先原则,保险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在保险领域的具体体现,定保险诈骗罪才能全面评价蒋大大行
为所侵犯的法益。 (2)另一种观点认为,蒋大大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法条竞合在例外情
形下应坚持重法优先,蒋大大诈骗数额20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处罚更重(最
高无期),能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问题4.事实四中,蒋大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蒋大大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蒋大大利用直播公司积累的发票资源,为他人
虚开"信息技术服务"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依
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问题5.事实五中,蒋大大的交代与蒋小小绑架的事实应如何认定?能否成立立功。
【参考答案】(1)蒋大大成立特别自首。蒋大大系被动归案(被羁押)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
尚未掌握的绑架犯罪事实,具备如实供述的要件,成立特别自首。法条依据《刑法》第67条第2
款。 (2)蒋大大检举蒋小小不成立立功。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或提供线索侦破其他
案件,蒋大大供述的是自己参与的绑架共同犯罪,属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为立功。
问题6.事实六中,蒋小小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说明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蒋小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蒋小小将吴某推下山崖是出于
杀人的故意,后将"尸体"推入池塘是同一杀人意图支配下的系列行为,应作整体评价;最终吴某
溺亡结果在因果链条之内,因果偏差在可预见范围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另一种观点
认为,蒋小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蒋小小实施的前后两行为应分
别评价,推下山崖的行为有杀意但未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推入池塘时主观上以为处理尸
体,对死亡结果为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数罪并罚。
问题7.事实七中,蒋小小入户盗窃后挥刀反抗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成立抢劫罪既遂,有观点认为
成立抢劫罪的未遂?请分别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有)。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事后转化的抢劫没有未遂形态,蒋小小成立事后转化的抢劫
罪既遂。蒋小小盗窃时遭遇左某等人抓捕,为抗拒抓捕以水果刀威胁左某,成立事后转化的抢劫
罪,因此蒋小小应成立抢劫罪既遂。 不足:该观点对造成后果的事后转化抢劫和未造成实际危
害后果的行为采取同样的评价,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采取相同的刑罚,不符合罪刑相
适应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事后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抢劫罪一样,也应有未遂形态,蒋小
小应成立抢劫罪未遂。蒋小小虽然入户盗窃、以抗拒抓捕为目的向左某实施了暴力威胁,但没有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其行为的危害程度较之抢劫罪既遂情形要轻很多,理应认定为抢劫罪
未遂。
问题8.事实八中,对蒋小小骑走小刘电动车的行为评价存在几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指和平转移他人财物,不要求秘密窃取(或答盗窃
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为是否对物暴力),蒋小小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蒋小小公然骑走小刘的电
动车,但其实施的行为对人身没有危险,属于和平手段转移财物占有,成立盗窃罪。 (2)另一
种观点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窃取(或答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为是否公然实
施),蒋小小的行为成立抢夺罪。蒋小小当面骑走小刘的电动车,不满足秘密窃取的要件,其公
然夺走财物,应构成抢夺罪。
4.【案例分析题】
小混混谢某一日去超市买烟时,发现超市内摆放着一个精美的游戏手办(价值5000元),正是自
己最喜欢的游戏角色,于是谢某半夜进入超市窃取手办,正欲离开时,遇路人叶某夜跑经过超市
门口,谢某以为是超市主人来抓捕自己,拿起超市门边的大号门锁朝其头部打去,致叶某重伤。
(事实一) 谢某逃跑到一条狭窄小巷中,见在路中间站着甲乙两人拦住了去路,便使劲推了其
中一人然后逃跑,甲被推倒撞击旁边居民悬挂的空调外机,受轻伤。事后查明,当时甲正在持刀
挟持乙要求其交出手机和钱包,谢某将甲推倒后,乙趁机逃脱。(事实二) 由于谢某一天游手
好闲,妻子王某经常埋怨谢某不务正业,二人发生争吵后,谢某恼羞成怒欲勒死妻子王某,王某
随即大声喊叫,二人的孩子小霸王(3岁)听到呼喊后跑过来,谢某虽然知道立马用力勒就能杀
死王某,但突然想起来还得留王某一命让她照顾小孩和老人,于是停止行凶,仅造成王某轻伤。
(事实三) 二人某日再次争吵,王某为出一口气,偷偷在谢某的午饭中投放了一些安眠药,该
药量仅能致人头晕昏睡,谢某吃完饭后察觉不对劲,想到王某刚刚跟自己大吵一架,害怕王某是
给自己下了毒,便勉力支撑出门求医,因半路药效发作晕倒在马路中间,被刹车不及的过路车辆
碾压死亡。(事实四) 王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温某,与温某共同生活。温某创办了A财富公
司,将未经批准的融资理财产品,伪装成受监管的金融产品,向公众售卖,承诺高额回报。这些
理财产品卖得1000万元资金,被温某用于投资房地产,结果因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导致严重亏
损,无法兑现承诺,随即被多人举报案发。(事实五) 贺某系某国有建材集团的财务主任(国
家工作人员),温某为东山再起意图找到合谋帮忙,分两次向贺某行贿,按贺某的授意,温某到
指定古玩店铺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块翡翠手镯赠予贺某,事后查明,该手镯在珠宝鉴定机构的估
值为10万元。同时,温某还将持有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10万股,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贺某,
登记贺某亲友名下,转让时该股市场价格为6元/股,贺某实际支付10万元获得10万股,案发时该
股票市场价格已升至10元/股,贺某尚未出售套现。(事实六) 贺某收受上述财物后,以集团名
义虚构了一份"IT系统升级"采购合同,私自制作审批文件,在集团管理层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集团账上200万元转入温某实际控制的一家科技公司,温某随即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个公司经
营,二人本商议待温某公司赚钱后,再把200万元偷偷转回集团,结果温某经营失败,无法归还
上述款项。(事实七) 某市税务局副局长孙某即将对辖区企业开展税务专项稽查,温某的好友
郑某的公司恰在稽查名单之中。郑某便请温某想办法打通关系,温某知道贺某系孙某的表哥,想
着和郑某还有生意往来,不如卖他一个人情,遂约着贺某和郑某一起吃饭,介绍二人认识。郑某
在饭桌上趁机提出希望贺某帮忙,让孙某在稽查结论上"放宽标准",并送给贺某80万元现金,贺
某当晚向孙某转达了请托,孙某随后为郑某公司出具了虚低应补缴税款的稽查结论,郑某因此少
缴税款300万元。(事实八)
问题1.事实一中,针对谢某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应以抢劫罪(转化型)论处,也有观点认为应以
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和不足(如果认为有)。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谢某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成立转化型抢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
出于抗拒抓捕目的即可,不要求暴力对象必须是真实的追捕者,谢某主观为了抗拒抓捕对行人实
施暴力,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既遂。 不足:过于扩大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范围,忽视了暴力对象
与抗拒抓捕目的之间的客观关联性,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谢某成立盗窃
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成立转化型抢劫不仅要求主观上出于抗拒抓捕目的,还要求暴力
对象与该目的的实现具有客观关联性;叶某为路人,与追捕谢某无关,谢某的暴力行为缺乏客观
关联性,仅成立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问题2.事实二中,谢某推倒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请分别说明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行为无价值论/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谢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未
遂。行为无价值论以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为评价标准,谢某主观上有伤害故意且实施了暴力,成立
故意伤害罪;但因甲系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人,谢某的行为偶然保护了乙的法益免受侵害,
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单一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谢某实施故意
伤害行为,且造成了伤害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2)另一种观点(结果无价值论/防卫
意识不要说)认为,谢某不构成犯罪。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结果为评价标准,甲正在实施抢
劫,谢某推倒甲同时保护了乙的法益,没有造成法益损害,不成立犯罪。
问题3.事实三中,谢某的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
以故意杀人罪中止论处。请说明各种观点的理由和不足(如果认为有)。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客观说)认为,谢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应根据社会一般观念
判断行为人"能"还是"不能"继续实施犯罪,一般人在小孩在场的情况下难以(不能)继续实施勒
杀行为,谢某停止犯罪是迫于外部情势,应成立犯罪未遂。 不足:通过一般人立场评价行为人
主观,未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意志,不利于保障人权。 (2)另一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谢某
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以行为人本人的意愿判断"能"或"不能",谢某本人认为还能继续犯罪但主
动放弃,应成立犯罪中止,更符合对中止从宽处罚的立法精神。 不足:以行为人本人主观为标
准,对同一类案件可能因行为人认识不同而导致定性差异,客观性不足。
问题4.事实四中,王某是否需要对谢某的死亡负责?分别说明不同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有)?
【参考答案】(1)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需对谢某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谢
某因恐惧而出门就医是对药物伤害的正常反应,介入因素不异常,在王某投药时属于合理预见的
后果范围,不中断因果关系;王某对死亡结果只有过失(投药量不足以致死),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不足:药物与死亡之间因果链较长,将死亡结果全归咎于王某,可能处罚过重。 (2)另
一种观点认为,介入因素异常,王某不对谢某死亡结果负责,仅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谢某误将
普通安眠药认为是致死毒药,属于主观上的严重偏差,这一异常认识驱使其出门遭遇车祸,属于
异常介入因素,中断了王某下药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王某仅对轻微的药物伤害负
责,因未达轻伤标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题5.事实五中,温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参考答案】温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温某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向不特定公众吸
收资金用于投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6.事实六中,贺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贺某成立受贿罪,犯罪数额总计110万元。 贺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 首先,翡翠手镯属于价值不明的珠
宝玉石,一般情形下应以专业机构鉴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
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故应以贺某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格2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其次,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受贿形式,案发时尚未
实际获利的,按溢价认定受贿数额,即以案发时市场价格减去支付价格计算。贺某花费10万元购
买了现市场价值100万元的股票,受贿数额为100-10=90万元。 综上,贺某共计受贿20+90=110万
元。 法条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二款。
问题7.事实七中,贺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成立贪污罪?
【参考答案】贺某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贺某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虚构"IT系统升级"采购合同,虚构付款事由,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200万元公款转入温
某实际控制的科技公司,用于公司经营,属于挪用公款罪"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情形。贺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不成立贪污罪。 法条依据《关于办理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问题8.事实八中,郑某、贺某、温某三人分别成立何罪,应如何评价?
【参考答案】(1)郑某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郑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贺某送付80万
元现金。贺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孙某的表哥,属于"关系密切的人",郑某成立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2)温某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共犯,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温某明知郑某有行贿意
图,仍主动介绍,约贺某与郑某见面,帮助郑某完成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行为,成立对有
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帮助犯。介绍贿赂罪要求居间介绍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促使贿赂行为得
以实现,但贺某在本案中没有使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是“有影响力的人”,因此,温某
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2)贺某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贺某收受郑某80万元,并利用其与孙某
的密切关系,通过孙某职务上的行为(出具虚低稽查结论),为郑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成立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贺某虽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次受贿行为中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仅利用
其对另一国家工作人员孙某的影响力,因此,不成立受贿罪。且孙某对贺某收钱的事实不知情,
没有受贿的故意,二人也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