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二零二六
2026
《2026 向高甲刑诉考前佛脚》
考前半月,总会感觉资料太厚无从下手,重点太多,记忆不清。在这里,师父为徒儿准备了一份
刑诉考点终极归纳,将它起名为《刑诉考前佛脚》。希望在最后阶段,我能够帮你消除恐慌,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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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与热点专题
考点1-1:新增条款(刑诉法292条的立法解释)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
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
、电子等送达方式。
命题点分析
1.所在地法律”包括: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送达方式。
2.其他方式包括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3.送达对象:被告人(传票+起诉书副本)+被告人近亲属(起诉书副本)。
4.送达是缺席判的前提: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法院才进入开庭审理。
考点1-2:新增考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
2个“应当”
审判长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审査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量刑建议的
采纳与调整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
(1)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量刑建议不采纳;(当然不采纳)
(2)量刑建议显不当,应当告知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调整前置)
程序简化
1.速裁程序: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2.简易程序:清楚、认罪、同意。
3.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不同阶段
认罪认罚
1.当庭认罪认罚: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2.二审认罪认罚: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
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考点1-3:热门考点《监察法》修订
强制到案
(似拘传)
监察机关可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强制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需要采取
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责令候查
(似取保)
1.适用情形: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不够留置可候查。(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2.遵守义务: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管护
(似拘留)
1.适用情形:未被留置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2.适用程序:管护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除妨碍调查外,24 小时内通知家属和单位。
3.管护期限:应当在7 日以内依法决定留置或者解除,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日至3 日。
留置
(似逮捕)
1.适用情形:大、复、逃杀、毁证、其他。
2.具体程序:市级以下监委留置,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省级监委采取留置,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3.留置期限:3+3+2+3+3=14(加3 上一级批,加2 国家监委批,重新计算国家监委批)
考点1-4:审查逮捕质效标准
逮捕基本条件
有证据、够徒刑、有危险。
径行逮捕条件
(1)有证据+10年上。
(2)有证据+够徒刑+曾故意/身份疑。
转化逮捕条件
取保、监视违规定,情节严重转逮捕。
考点1-5:审查起诉质效标准
起诉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种类1 法定不起诉: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绝不诉。
2.酌定不起诉:有罪、轻微、不判刑,可以酌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退补1 次可不诉,退补2 次应不诉。
二、综合考点专题
考点2:“危”“恐”相关考点归纳
中院管辖
危、恐、无、死、证、没、缺(限逃境外)。
作证保护
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它。
技术侦查
公安:危、恐、黑、毒、严;检院:职权侵人权;监委:贪贿职务犯;都有追捕在逃犯。
缺席审判
贪贿只要在境外;危恐境外及时审,还要最高检核准。
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凭3 证,危恐除外要许可。
指定居所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拘留通知
拘留后24 小时内要通知家属,危恐通知有碍侦查除外。
考点3:“盲聋哑“相关考点归纳
应当翻译
应当通知而没有通知聋哑手势的人员所取得的供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强制辩护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禁止简易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啊。
禁止速裁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啊、未成年、民未达。
认罪认罚
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可以不签具结书。
捕前讯问
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
考点4:“死刑”相关考点归纳
中院管辖
危、恐、无、死、证、没、缺(限逃境外)。
强制辩护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二审开庭
抗、死、事证必开庭。
讯问录像
死、无、重大录音像。
上审委会
抗、死、要再审,应上审委会。
核准程序
死立即报最高院,死缓直接报高院。
考点5:“应当开庭”相关考点归纳
一审程序
普通一审均开庭。(搞钱、治病有例外)
二审程序
1.上诉抗诉引起的二审:抗、死、事证必开庭。
2.最高院不予核准发回的二审:事实证据、纠程序,发回二审必开庭。
再审程序
“一”“抗”“事证”“加重罚”。
减刑假释
重大立功、不一般、影响重大、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特别程序
1.没收程序:一般不开庭,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应当开庭。
2.强疗程序:一般要开庭,法代请求不开,法院同意可以不开。
考点6:“重要期间”总结归纳
拘传
12 小时,至多24 小时。(强制到案似拘传)
取保候审
12 个月(公检法各自都有12 个月)(责令候查似取保)
监视居住
6 个月(公检法各自都有6 个月)
拘留
公安至多37;检察院至多17;监委移送先行拘至多14;(管护似拘留7-10)
逮捕
侦查羁押
2+1+2+2+X
审查起诉
1+0.5 个月(实践中可达6.5个月)
一审
2+1+3+X(简易20 天,至多1.5 个月)(速裁10 天,至多15 天)
二审
2+2+X
再审
3+3
留置
3+3+2+3+3=14
技侦有效期
3+n 个3
讯问时间
拘留逮捕后24 小时内开始讯问;拘传传唤后立即讯问。(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
(1)公诉案件,被害人、附民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可阅卷、可核实证据、非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
(3)监察程序和刑诉程序衔接之日。
提起公诉
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以提起公诉至日为界)
三、传统考点专题
考点7 :刑诉法、刑法、宪法的关系
刑诉法与刑法
工具价值
提供各种保障:组织上、构架上、证据上、标准上、准确性、效率上的保障。
独立价值
体现在三方面:本身、弥补、影响。
刑诉法与宪法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
考点8 :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VS 保障人权。
(二者要并重,若有冲突优先考虑保障人权,如刑讯逼供的口供即使真实也要排除。)
2. 实体正义VS 程序正义。
(二者要并重,若有冲突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如二审发现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程序公正既有工具价值,又有独立价值)
3.公正优先VS 兼顾效率。
(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制度、缺席审判)
考点9 :刑事诉讼的范畴
1 刑诉目的
(1)犯罪控制模式VS 正当程序模式(前者强调惩罚犯罪;后者强调保障人权)
(2)家庭模式。(强调国家和个人的和谐关系)
(3)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VS 正当程序主义(前者强调结果;后者强调过程)
2 刑诉价值
公正
/
秩序
/
效益
(各有两层含义,防止以偏概全: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可偏废,防止反义表述)
3 刑诉主体
包括专门机关(3 大4 小)和诉讼参与人(2 种人)
(专门机关的人、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均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4 刑诉职能
控诉(搞他)
/
辩护(保他)
/
审判(判他)
(证人、翻译、鉴定人、附民中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不承担控辩职能)
5 刑诉构造
(1)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
/侧重人权保障
(2)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
/侧重实体真实
(3)混合式构造
/ 日本
/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6 刑诉阶段
(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2)监察案件: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3)自诉案件:起诉—审判—执行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 法考刑诉向高甲
微信公号:高甲伴你过法考
考点10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制度内涵
认罪
主动/被动都算认罪。(要认就认全部罪,1/n 不算认,但可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辩解)
认罚
实体/程序均得认罚。(认罚要表里如一,不能剥夺其程序选择权)
从宽
实体/程序均可从宽。(1)“可以”从宽;(2)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
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3)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制度体现
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无“禁区”,任何案件、任何罪名、任何人员在各个阶段均可适用。
法律帮助
没有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害人
权益保障
1.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3.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4.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一般不影响从宽处理。
不同阶段认
罪认罚
侦查阶段
1.讯问时,应当告知权利和规定;
2.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起诉阶段
1.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
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2.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签具结书。(例外:盲聋哑、半疯傻、小孩法辩不认罚)
3.应当提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新类型、不常见、量刑复杂重罪案,也可建议幅度刑。
审判阶段
1.审判长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当审査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例外:
(1)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量刑建议不采纳;(当然不采纳)
(2)量刑建议显不当,应当告知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调整前置)
3.速裁程序: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4.简易程序:清楚、认罪、同意。
5.当庭认罪认罚: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6.二审认罪认罚: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
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免于处罚
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
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
1.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其法代、辩护人在场。
2.未成年的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3.未成年人即使适用认罪认罚的也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反悔处理
1.提起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基础上,提起公诉。
2.酌定不起诉后反悔:可能重新作出法定不诉、酌定不诉、提起公诉的决定。
3.审理中反悔:
(1)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简易、速裁程序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
(2)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4.裁判后反悔:
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考点11 :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情形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无犯罪、证据不足都不在此列)
处理
(1)立案阶段: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决定。
(3)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
(4)审判阶段:(显著轻)宣告无罪的判决;(其他)终止审理的裁定;
【陷阱点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终止审理。现有证据确定无罪的,则(缺席审判)宣告无罪。
【陷阱点拨】审判中他跑了、他严重疾病了:中止审理。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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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不等于无罪推定)
体现
(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
(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
(3)“疑罪”从无处理。(疑案从轻)
考点1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先要求说理(7 日),后通知立案(15 日)。
侦查监督
1.经公安商请或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2.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批捕监督
公安遗漏:先要求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先求报,后自决)
自侦遗漏:向自侦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建议。建议不被采纳,报请检察长决定。(先建议,后决定)
漏罪漏人
审查起诉发现: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发现: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审判监督
程序监督
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二审抗诉
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时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
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时候,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特别程序
1.对缺席审判的判决有权提出抗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2.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提出抗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3.对强制医疗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考点1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基本含义
谁要独立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独立于谁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前提
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独立特点
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对比差异
法院
内部也独立,单个法院的独立。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可请示、汇报、指导、命令)
检察院
内部不独立,整个检察系统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可以具体请示、汇报、命令、指示)
考点15: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按主体归类
被害人
1 对犯罪行为
:向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有关机关都应当接受(接受不等于立案);
2 对公不立案
:(1)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2)向检察院申诉;(3)向法院提出自诉。(无先后)
3 对检不起诉
:(1)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向法院提出自诉(无先后)(附条件不起诉不能自诉)
4 一审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唯一不能上诉的当事人)
5 生效裁判不服:再审申诉(虽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诉)
6 委托代理人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7 强制医疗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自诉人
(1)直接起诉;(2)和解、撤诉;(3)可上诉;(4)可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调)(5)随时委托代理人;
【对比】被害人无起诉;无撤诉;无上诉;无调解;移送审查起诉才能委托代理人。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1.防御性的权利:针对指控的对抗。
2.救济性的权利:当权利受侵害所行使的权利。(1)回避驳回可复议;(2)超期羁押可申请解除;(3)刑讯逼供
可控告;(4)酌定不诉可申诉;(5)一审裁判不服可上诉;(6)生效裁判可申诉。
附民当事
人
1.类推民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仅限于民事部分)
2.委托代理人的时间(视公诉、自诉而定)
2.按权利归类
申请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法、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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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排非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法、诉、辩)
申请取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当、法、近、辩)
再审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当、法、近、外)
提出上诉
当(除被害人)、法
/
近、辩(要经被告人同意)
没收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上诉(近、利)
医疗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当、法、近)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法、近)
委托代理
当事人(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当、法、近)
考点16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
1.证人VS 鉴定人
证人
1.资格: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丧失能力无资格;若有缺陷待补强)
2.证人必须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同时满足)
3.证人出庭的例外: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4.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强制/训诫/或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被告人的“上”、“下”、“左”不能强制)
5.经济保障:(交通、住宿、就餐有财政补贴)
6.安全保障:(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
鉴定人
1.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同时满足)
2.鉴定人拒绝作证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正当理由,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2.法定代理人VS 诉讼代理人
法代
法代权限似本人,地位很独立。
诉代
诉代权限看授权,地位仅代言。
考点17 :立案管辖
公安
普通刑事案件。(排除法)
检察院
司法职权类
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归纳助记】14 个罪名: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
机动侦查权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侦查。
【归纳助记】公-机-权-大-省以上。
监察委
职务犯罪
101 个罪名(贪、玩、滥、舞、责、其他)
公职人员
公务员;受托管理公共事务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单位管理人员;基层自治管理人员;其他。
法院
(1)亲告。(侮、诽、暴、虐、侵);
(2)轻微。(重、轻、伪、弃、通、知、住、3 下)(可公可自,正在公诉,不得自诉);
(3)公转自。(不能反诉、不能调解)
交叉管辖
普、监竞合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公、检竞合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并案管辖
在职责范围内
数罪、数人、存关联;共犯还有其他罪。
考点18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1.中院管辖:危、恐、无、死、证、没、缺(仅限逃境外)。
2.上下关系:(1)上可审下(2)下不可审上(3)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
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2.共同管辖:最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指定管辖
1.适用情形: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2.争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案卷移送: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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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
外国人
保护管辖: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
中国人
属人管辖: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
交通工具
1.轮船域外:初停、登陆、入境地。(内水领海:普通地域+登陆)
2.国际列车:没有协议始停靠。
3.国内列车:运行中抓获:前方停靠、始终管;非运行中抓获:铁路公安对应管;车站抓获可就地管。
漏罪新罪
1.漏罪:漏罪首选原审地,服刑、犯罪也可以。
2.新罪:新罪首选服刑地,除非犯罪地抓并发。
考点19:回避
1.回避对象:侦、检、审(含法官助理)、书、翻、鉴(含专门知识的人)(证、诉、辩不用回避)
2.回避理由:利害关系、请客送礼、参前不参后(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3.申请主体:当、法、诉、辩(无近亲属)
4.申请效果:一般要暂停,侦查才除外。
5.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书、翻、鉴:谁聘请,谁决定)
6.回避救济:申请人(当、法、诉、辩)针对驳回申请的决定可以向原机关复议一次。(无理申请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7.回避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考点20 :辩护人范围、人数、地位、职能
1.绝对禁止: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任何人都不可以)
2.相对禁止:现、陪、利、外、吊执照(除非近亲方可行)
3.法官离职:两年- 终身- 家庭店。
4.辩护人数:1 人最多找2 辩;1 人只为1 人辩。
5.地位职责:独立地位、辩护职责。
考点21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注意阶段、注意身份)
阅卷权
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
会见、通信权
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律师会见凭3 证,危恐除外要许可;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
取证权
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
意见权
1.主动听取:批捕未成年
/ 审查起诉中
/
二审不开庭
/ 死刑上、抗案
/ 认罪又认罚。
2.被动听取:其他情况都属于可以听取,只有当辩护人提出要求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证据开示义务
犯罪嫌疑人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检。
保密义务
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 国”“公”“人身”要揭发。
考点22 :侦查阶段辩护权利清单
积极清单
(1)提供法律帮助;(2)代理申诉、控告;(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5)会见、通信.
消极清单
(1)无阅卷;(2)无核证;(3)无非律。
考点23 :拒绝辩护
强制类型
有理
+
1 次
+
有人辩
(强制类型: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其他类型
无理
+
2 次
+
自己辩
考点24 -1:刑事证据
3
(1)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想象、虚构、猜测、假设、梦境、道听途说等不具客观性)
(2)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类似事件、品格事实、表情、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不具关联性)
(3)合法性:形式合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质证合法。
3
(1)证据裁判原则
/
(2)自由心证原则
/
(3)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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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物证/书证(书证3 要件:(1)内容与案件有关(2)直观物质载体(3)诉讼外案发中形成)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关键看陈述时的身份)
(3)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前者是鉴定人的观点表达,后者为侦查人员的如实记载)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3 要件:(1)内容与案件有关(2)数字化载体(3)诉讼外案发生中形成)
【新增种类】专门性问题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也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了。
4
(1)原始/传来
(2)有罪/无罪
(3)言词/实物
(4)直接/间接证据(关键看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7
1 关联性规则/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 自白任意性规则/4传闻证据规则/5 意见证据规则/6补强证据规则/7 最佳证据规则
[难点1] 补强证据条件:1 具有证据能力/2 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具有独立的来源。
[难点2] 传闻证据规则:指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国未确立)。传闻证据指案件亲历者陈述的“转述or 转载”。
[重点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见排非板块)。
考点24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非范围
1.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2.非法实物相对排,补证解释方可采。
审判阶段
排非程序
告知程序
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非并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申请方式
原则上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应记录在案,并签名或捺指印。
申请条件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未提供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未补充的,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效果
申请排非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权利保障
1.申请排非,但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举证责任
1.初步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举证责任: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排除情形
确认存在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应当予以排除。该证据不再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根据。
二审阶段
应当审查
具体情形
(1)一审法院未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非的权利,二审才申请的;(2)对一审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
查结论有异议,上诉、抗诉的;(3)一审庭审后才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线索、材料的,二审才申请的。
【记忆要点】一审未告知申请,一审审查我不服,一审之后才发现。
二审处理
1.一审对排非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此作为定案根据,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一审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二审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根据情形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
考点25 :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1.物证、书证排除: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2.证人证言的排除: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3.供述的排除
:
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4.辨认笔录的排除:
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5.鉴定意见的排除:
见错就排。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排除:
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考点26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免证对象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做题用排除法)(自认免证×)
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总是与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消极主张不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特殊案件辩方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如非法持有型犯罪)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记住结论】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立案标准
证明发生了犯罪。
逮捕标准
发生了;/他干了;/已有查证属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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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定罪都是此标准)
疑罪从无
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两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中1 枪)
疑案从轻
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坚持疑案从轻,量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两人涉嫌故意杀人,中1 枪)
考点27 :强制措施
拘传
3/3
1 对象:只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人只能算司法拘传)
2 时间: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1 次不超12 小时,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不超24 小时,不得连续拘传。
3 地点: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辖区外,当地机关协助)
4 令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无例外)
取保候审
3/1
1.适用情形: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禁:累、主、残、暴、严;除非疾病孕乳超期限)
2.取保方式:保证人VS 保证金(不并用)
(1)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2)保证人的义务:监督、报告、罚款、刑责(无连带民责)(公安机关来认定和处理)
(3)保证金的收取:起点1000,小孩500。(决定机关决定)(执行机关收取)(只有开启和解除取保是决定机关)
(4)保证金的处理:违规要没收,涉罪要暂扣。(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3.遵守义务:
(1)5 个应当: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别忘执行机关:公安)
(2)4 个可以:特定的地方、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特定的证。
4.违反义务(应当逮捕的情形):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5.自动解除:变更不诉无罪责,附加生效主执行。
监视居住
3/1
1 适用情形:“替捕”:疾病、孕乳、唯一扶;特殊、需要、已超期
/
“替保”:没钱又没人
2.监视地点: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3 指定居所:24 小时通知家属/还要折抵刑期(算一半)。
4.遵守义务: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要身份证。
5.违反义务(应当逮捕):新罪、逃杀、串毁证、还要打击报复他。
拘留
2/1
1.拘留后24 小时:送看/通知/讯问(“危、恐”通知有碍侦查除外)
2.证件要求
:应当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可无证。)
3.公安拘留期限:3+7/
7+7/
30+7(流、结、多)
4.检察院拘留期限:7+7
/ 7+10
5.监委移送检察院先行拘留:10+4
逮捕
2/1
1.逮捕三要件:有证据;/有徒刑;/有危险
(转化型逮捕徒刑下也可以逮捕)
2.批捕应讯问: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未成年应当主动听辩护律师意见)
3.审批逮捕
:已拘7 日,未拘15(20)日。
4.公安救济
:复议、复核。
5.批捕执行
:立即送看/ 24 小时内通知、讯问(谁想捕,谁通知讯问)(必须逮捕证)
6.法院应当变更逮捕:无罪无责不处罚;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办案已超期。
考点28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审查对象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查主体
捕诉部门统一办理。
审查方式
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三秘除外)
审查结果
应当变更
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拒绝变更
危恐黑毒严;严重暴力犯;性侵未成年;贪贿侵人权;报证逃十转。
(疾病不宜不危险,可以破格做变更)。
结案方式
变更“长”决定;不变“官”决定。
考点29:附带民诉
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考点提示】公诉若撤回,附民调、驳、另;刑事若无罪,附民可调、可判、可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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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必然的物质的损失。
人身伤害:医、护、交、康、加误工;残疾辅助、死亡葬。
消极范围:精神损害×非法占有、处置型犯罪× 伤残、死亡赔偿金×奖金、违约金× 公权力侵权×
诉讼主体
1.原告人:被害人/ 死者或丧失能力近亲属和法代/ 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代代为提起/ 检察院;
2.被告人:刑事被告人
/
未追刑责共同致害人
/
监护人
/
死者遗产继承人;
3.共同侵害人:原告人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诉,法院应当告知可以对其他人一并提起,但共犯在逃除外。
提起期间
1.立案后及时提起。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民的,法院不予受
理,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除外。
2.二审期间提起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缺席后果
1.原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原告不来应撤诉)
2.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来可缺席)
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有风险,只能申请必须担;四八小时作裁定,半月不诉除保全。(诉前保全VS 诉中保全)
考点30 :期间的特殊计算
恢复计算
(1)当事人申请(2)正当事由(3)障碍消除后5 日内及时申请(4)法院裁定
重新计算
机关改变/ 程序重来
(如改变管辖、退回补侦、发回重审、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简转普)
不计期间
身份不明、阅卷、中;精神鉴定、监委送。
考点31 :立案
立案启动
(1)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法院不告不理)
(2)报案VS 控告VS 举报(报案只对案不对人,任何人都能报;控告是被害人对具体人;举报是案外人对具体人)
立案之前
不得限制人身及财产,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强制措施,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若有16 条口诀之一不立案)
立案监督
(1)检察院:先要求说理(7 日),后通知立案(15 日)(有先后顺序)
(2)被害人:可找公安复议、复核;可找检察院申诉;可找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3)移送的行政单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申请复议。
考点32 :侦查手段
讯问
VS
询问
讯问
1.讯问地点:羁押仅在看守所,非押可在现、住、办。
2.讯问时间:拘留、逮捕后24 小时以内讯问;传唤拘传后立即讯问,不超12 小时,特别不超24 小时。
3.录音录像:死、无、重大录音像。(自侦、监委通通都要录音像)
4.特殊对象:
(1)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要排除供述)
(2)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3)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否则要排除供述)
5.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否则要排除供述)
【关联考点】排除供述: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询问
1.询问地点: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住、侦、现、单)
2.询问方法:个别进行。(否则要排除证言)
3.录音录像:重大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全程录音、录像。(不录不排除证言)
4.特殊对象:同讯问。
5.询问笔录:同讯问。(否则要排除证言)
【关联考点】排除证言: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检查
检查
(1)对象:活人身体。
(2)主体:侦查人员主持,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3)妇女:女性工作人员、医师。
(4)强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5)令状:必须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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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搜查
VS
查封
搜查
(1)对象:场所、物品、人身。
(2)主体:侦查人员。
(3)妇女:女工作人员。
(4)令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此处有例外)
查、扣、
冻
(1)查封、扣押: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2)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价证券)。
(3)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发现无关必须在3 天之内解除)
(4)无需扣押证,但是需要制作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辨认
1.2 人主持:2 名以上侦查人员。(1 人可补正,0 人要排除)
2.防止预断:应当提前问,不能提前见。(预见要排除)
3.个别原则:主体要个别。(违反要排除)
4.混杂原则:对象要混杂(公:7 人5 物10 照片)(检:7 人5 物10 人照5 物照)(违反要排除)
5 禁止暗示:(违反要排除)。
【关联考点】排除辨认笔录: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技侦
1 主体控制:公、检决定;公安执行。(重大贪污贿赂监察委决定技术调查)
2 案件控制:(公安:危恐黑毒严)(检院:职权侵人权)(监委:贪贿职务犯)(都有:追捕在逃犯)
3 批准执行:3 月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 月。(3+N 个3)(3 秘要保密,无关要销毁,不得作他用)
4 证据使用: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总结归纳】勘、检、搜、辨、查、扣,必须要有见证人。(有缺陷、有利害、有职权,不能担任见证人)
【总结归纳】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勘查、搜查、通缉需要有令状。(下划线的无例外)
考点33 :补充侦查
批捕阶段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
退回补充
1.退回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监察委(哪里来退哪去)
2.最多2 次每次最多1 个月。
3.重算审查期限。
4.补侦后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1 次补侦可以不诉,2 次补侦应当不诉)
自行侦查
捕诉部门,无次数限制。
审判阶段
1.补侦主体:已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由检察院补侦;漏罪、漏人由公安补侦。(关键看赖谁就由谁补侦)
[考点提示]法院不主动建议,但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次数期限:最多2 次,每次1 个月。
3.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审限。
4.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考点34 :审查起诉特殊问题的处理
材料不齐备
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管辖权错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管辖错
(1)检院误查了监委的案:商;
(2)检院误查了公安的案:查清了就诉,没查清就送;
(3)公安、监委误查了彼此的案:查清了且双方没意见就诉,否则退回建议移送。
同案犯在逃
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漏罪、漏人
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公诉。
发现新犯罪
二次补侦,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或监委;已经查清的,应当提起公诉。
审查结果
1.提起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不起诉。(法定、酌定、存疑)
3.程序倒流。(退回补充侦查、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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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5 :监察程序与刑诉程序衔接
强制措施
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最多14 天,不计入审查期限),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补充调查
需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最多2 次,每次最多1 个月)
辩护帮助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委托辩护人。
审查决定
1.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考点36 :不起诉
种类
1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或刑诉法16 条的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还有无罪绝不诉)
2.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有罪、轻微、不判刑,可以酌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1 次补侦可以不诉,2 次补侦应当不诉。(退补1 次可不诉,退补2 次应不诉)
救济
1.公安机关
:要求复议、复核。
2.监察机关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2.被害人
:(1)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2)也可自诉。(附条件不起诉只能申诉不可自诉)。
3.被不起诉人:仅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考点37 :审判原理
3 个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绝对不能)(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集中审理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3 种组织
独任庭
/
合议庭
/
审委会
【归纳总结】基层简速可独任,其他统统用合议;法官低3 高到357,法陪统统3 或7;最高专业不用陪,地方
一审可以陪;二审法官3 或5,复核法官仅3 人;再审具体看几审,重审另组合议庭。
两审终审
例外:最高院一审就终审
/ 死刑、法定刑以下量刑要复核。
陪审员制度
1.哪里可有陪审员:地方一审可以陪。
2.7 人法陪合议庭:征、环、药、十、益。(3 法+4 陪)
3.积极条件:年龄28,学历高中以上。
4.禁止情形: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5.权限范围:3 人合议庭,事实、法律都能表决,7 人合议庭事实部分可表决,法律部分不表决。
考点38-1 :庭前审查
特点
程序性、书面审查。
处理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 条(2—6),通通退回检察院。
考点38-2 :庭前会议
召开情形
依职权
多、大、争议。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强制开
辩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非并提供线索或材料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解决事项
可以就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
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陷阱点拨】不组织质证、辩论,不能直接做出排非决定。
参会人员
主持人
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主持。(法官助理、陪审员无权主持)
应参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可参会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陷阱点拨】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申请排非的,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开会方式
开会一般不公开进行(不同于公开审理)。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事实不清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
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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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9 :裁判结果
有罪判决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A 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A 罪—判决A 罪)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A 罪— (同一事实)法院认定B 罪—判决B 罪)
【备考提示】同一事实下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判新事实。
无罪判决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确定无罪)
2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疑罪从无)
不负刑责
(确定干了)
1 被告人因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时)
2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时)
考点40 :审判中特殊问题
撤回起诉
(1)公诉:无罪、无责方可撤诉。(新的事实、证据方可再起诉)
(2)自诉:只要自愿就能撤诉。(新的事实、证据方可再起诉)
发现新事实
法院
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
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检察院
1.变更起诉:身份或事实与指控不符,或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可变更起诉;
2.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自首、坦白
立功相关
(1)通知移送: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证据未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2)补充侦查:审理中,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考点41 :延期、中止、终止审理
决定延期审理
新证、补侦、回避;法院决定延期审。
裁定中止审理
他跑、他“病”耐心等,法院裁定中止审。(不计入审限)
裁定终止审理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院裁定终止审。(“显著轻”是判决宣告无罪)
考点42: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可以调解;(公转自除外)
(2)可以反诉;(公转自除外)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速裁)
(4)可以和解与撤诉;
(5)审理期限比较特殊;(未羁押的6 个月/已羁押的2+1+3+X)
(6)自诉案件的可分性(不可反悔)
【记忆归纳】可调可反诉,除了公转自;可简可撤又可分,审限关键看在押。
考点43:单位犯罪的特殊程序
单位被告人的
诉讼代表人
1.谁当诉讼代表人:首选老大;不然其他;最后编外。(律师不能同时担任诉讼代表人和本案辩护人)
2.代表人不出庭的: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代表人权限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权利=被告人本人的诉讼权利。
单位财产处理
1:违法的: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合法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被告单位
注销、变更
的处理
单位没了
(1)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没死透)
(2)被撤销、注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死透了)
单位变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
考点44 :简易程序VS 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积极条件:清楚、认罪、同意(被告人未成年:本人、法代、辩护人都要同意)(不用被害人同意)
禁止范围: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简易转普: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人生是一场修行,不要轻易交白卷
@ 法考刑诉向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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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口诀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轻微、清楚、认罪、同意。(要被告人认罪、同意,而不是被害人以及检察院同意)
禁止范围: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未成年、民未达。
程序转化: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疑难、争议大。
特点对比
简易程序
(1)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审判组织特殊(3 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超出3 年必须合议)
(3)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4)法庭审理程序简便。(不得剥夺上诉权、最后陈述权)
(5)一般当庭判。
(6)审理期限较短。(3 年以下20 天,超出3 年1 个半月)
速裁程序
(1)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1 人独任;(不同简易程序)
(3)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4)法庭审理程序简便,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同简易程序)
(5)应当当庭宣判;(不同简易程序)
(6)10 日以内审结;超过1 年的,延长至15 日。(不同简易程序)
【考点提示】程序简化也不得剥夺上诉权、最后陈述权。
考点45 :上诉和二审抗诉
上诉(灵活)
二审抗诉(严格)
主体
(除被害人以外)当事人、法代;(被告人近、辩经同意)
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理由
不需要理由
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形式
书面或口头
书面
途径
上诉状可以提交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上一级法院。
抗诉书只能提交原审法院。
考点46 :上诉不加刑原则
对谁可加刑
被上、被抗可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何为不加刑
刑期不变长、刑种不变多、方法不变严、罪名可改刑不变,数罪不加总刑期,如果非要加,只能走审监。
不得变相加(1)发回不得变相加,除非新事补充诉。
(2)原审没抗重审抗,可加不可超原审。
考点47 :二审特殊情况之处理
1.必须开庭
(1)一审上去的二审:抗、死、事证必开庭。(2)不予核准发回的二审:事实证据、纠程序。
2.共犯二审
(1)共犯死亡终止审理;(2)同案犯依然全面审查;(3)共犯被上被抗可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3.自诉二审
(1)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二审的调解: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3)二审的和解:自行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裁判。
4.附民二审
(1)分开生效。(2)全面审查。(3)发现错误:
①刑上民不上(民生效):民有错,审监纠正。
②民上刑不上(刑生效):刑有错,审监纠正,并将附民部分与刑事一并审理。
(4)新增请求或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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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8 :二审裁判结果
考点49 :法定刑以下量刑核准程序
报请
程序
不上不抗
就上报
(1)期满后3 日内报请上一级复核。上一级同意的逐级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2)上一级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二审提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诉抗诉
走二审
(1)二审如果维持原判,逐级报最高院核准。
(2)二审如果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最高院
复核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50 :死刑上诉、上报程序
不上不抗
就上报
(1)上诉期满10 日内报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层层上报)
(2)上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诉抗诉
走二审
(1)高院二审裁定维持,裁定后10 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2)高院二审改判非死刑,二审终审生效。
上
报
上
诉
抗
诉
死刑(中院
)
二审
活(终审)
死
提审
上
报
上
报
发回
死刑(中院)
可以否决
上
报
上
诉
抗
诉
法定刑以下
二审
改判(终审)
维持
提审
上
报
上
报
发回
法定刑以下
可以否决
裁定维持
没错或将错就错(不加刑限制)
判决改判
应当
可以
裁定发回
应当
法律错、量刑错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发1次)
(数人中1人不清可只发1人)
程序违法(不限次数)
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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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1 :死刑核准结果
发回哪里
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1】事实证据、纠程序,发回二审必开庭
【考点提示2】最高院发回高院(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3】最高院发回高院(复核法院)重新审判的,高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提示4】禁止再次发回,除非程序违法。
重组合议庭
发回原则要重组,除非新证、不该死。
考点52:死缓核准结果
上诉抗诉走二审
高院用二审程序审理。(被上、被抗可加刑,其他通通不加刑)
不上不抗就上报
高院用复核程序审理:变轻容易,变重难。(死缓复核不加刑)
考点53 :再审的申诉
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当、法、近、外)
申诉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申诉机关
法院、检察院。
申诉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向法申诉
1.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撤回上诉后,对一审判决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2.上一级法院对越级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直接交给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
人;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告知/交给/自己来)
3.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4. 经过两级法院处理后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两级申诉制)
向检申诉
1.原则上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
2.直接向上级检申诉的,上级检可交终审法院同级检受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可以直接受理。
3.经两级检办理且省检已复查,没有新证据,不再复查,但可能无罪或裁判有其他重大错误除外。(两级申诉制)
核准结果
没错核准
瑕疵纠正
见错发回
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死刑没错,但认定某一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
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必要时,可以改判)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死必要
时可改判
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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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4:再审的启动机关
考点55 :再审的程序
再审的程序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不能上诉)
【总结归纳】原来一审按一审,原来二审按二审,凡是提审通通按二审。
再审对执行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特殊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强制措施
谁启动,谁决定。
应当开庭
一、抗、事证、加重罚。
再审结果
(1)没错维持,瑕疵纠正;
(2)法律错、量刑错,应当改判;
(3)事实不清:按二审审的,可改可发;按一审审的,仍查不清的疑罪从无。
考点56 :执行的主体
1.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收钱、杀人、不干活)
2.监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徒刑监禁3 月起)
3.公安:执行时余刑不足3 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不足三、拘、夺政权)
4.社区: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最闲陪他玩)
考点57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1.执行主体
: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2.没收对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3.赃款赃物
:法院应一并追缴。将赃款赃物投资或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一追到底)
4.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恶意要追缴)
5.清偿顺序
:医、赔、债、罚、没。(优先受偿债权可插队第2 位:医、债、赔、罚、没。)
考点58 :监外执行
对象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无期徒刑)
条件
疾病(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证明)、孕乳(无期放宽)、不自理(自伤、自残禁止)。
决定
(1)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法院组织诊断检查)(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2)执行中:监狱提出的报省级以上监管机关批。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的报地级市以上公安批。
执行
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收监
(1)收监情形:不符条件、违规定;情形消失、期未满。
(2)决定机关:谁决定出去的,谁决定回来。
(3)刑期计算:贿赂手段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正常要计入)
(4)决定效力: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考点59 :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
强制辩护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排)、未长大。
启动再审
法院
检察院
本院
上级法院
决定再审
提审
指令再审
再审抗诉(上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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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
(1)“应当”讯问:疑、面、违、难、加认罚;小孩、聋哑、半疯傻。
(2)
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批捕未成年。
讯问询问
“应当”通知法代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否则供述要排除,证言需补正)
不公开审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未成年应当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涉及封存记录,不组织旁听)
记录封存
犯罪时未满18 岁+判决5 年以下。(新罪或漏罪并罚超5 年,应当解封)
简易程序
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同意。(禁止适用速裁)
附条件
不起诉
小孩、犯罪456、1 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1)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意见,不等于征求其同意。
(2)公安可以复议、复核/ 被害人能申诉不能自诉/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代有异议,应当起诉。
(3)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
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4)考验期应当遵守4 项义务:市县、报告、守法、教育。(考察机关是检察院)
(5)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6)考验期满两种结果:听话应当不起诉;不听话(新罪、漏罪、违法、违规)应当起诉。
考点60 :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和解范围
民间人财3年下,7年过失渎职外。
和解条件
你认错、他原谅、都愿意、侵特定、事实清。(5年内曾故意犯罪,绝对禁止)
和解效果
( ≠无罪)
(1)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不可撤销案件)
(2)审查阶段: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不可撤诉)
(3)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从宽处理。(不可无罪判决)
和解协议
(1)签名,但不盖法院印章。(2)即时履行。(3)全部履行后,反悔法院不支持,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除外。
考点61 :缺席审判程序
案件类型
逃境外
贪贿只要在境外;危恐境外及时审,还要最高检核准。(审理认定不属于前述罪名,裁定终止审理)
得疾病
疾病中止超6 月,还要申请或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已死亡
1.普通程序中死亡,裁定终审审理,确定无罪的,缺席判决。(被告死亡若缺席,除非因为他无罪)
2.再审程序中死亡,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若是审监他死亡,有罪也能缺席判)
审判管辖
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仅限逃境外)
审判组织
合议庭进行审理。(可有陪审员)
权利保障
域外送达
法院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送达后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辩护权
委托辩护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强制辩护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救济权
独立上诉
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非独立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权
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亲属
参诉权
1.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2 人参加诉讼。
2.近亲属参加诉讼,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程序转化
1.审理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自动)
2.生效后:交付执行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裁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异议为前
提)
考点6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贪、恐、重大逃1 年;死了直接收“赃钱”。(人没了,钱还在)
申请程序
(1)公安、监委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捕诉部门)(监督:先要求说理,后通知启动)
(2)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不主动开启)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公告期为6 个月。(利害关系人参诉必开庭)
法院裁定
裁定没收或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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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办法
5 日内,上诉与抗诉。
程序转化
(1)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由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没转公)
(2)公诉程序中:跑了(中止)死了(终止),符合没收条件的启动没收程序,符合缺席条件的启动缺席程序。
【归纳助记】人来了没收转公诉,人没了公诉转没收或缺席,但是法院不能主动。
考点63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暴力、无责、有危险。
启动程序
公安(强疗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申请)——法院(可主动决定)
法院管辖
行为地基层管辖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合议庭)(原则开庭,法代请求不开,法院同意除外)
强制要求
(1)应当通知精神病人的法代到场。
(2)应当有诉讼代理人,否则应当强制法援。
(3)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4)应当听被害人及法代意见。
处理结果
1.申请强疗:用决定,决定不服可复议;(检察监督提纠正意见)
2.提起公诉:用判决,判决不服可上诉。(检察监督提出抗诉)
考点64 :涉外程序
法律适用
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委托律师
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外国人用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条件: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探视会见旁听
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
翻译问题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被告人提供翻译。拒绝翻译,或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由
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写在最后的叮嘱
考前最后几天,还是要两手抓,一手抓背诵,储备充足弹药库(重点背诵这份《考前佛脚》),一手抓做题(
重点训练《考前黄金100 题》,提高作战技能。相信各位徒儿,在师父的考前秘籍的加持下,一定会如愿进入
主观题战场。
建议各位提前规划好主观题听课计划:
1.先听主观《真题破译》(已发布),熟悉主观命题规律和掌握主观题的答题技巧。(别等成绩,考完客观就
开始听)
2.再听主观题《采分有料》(已录制),背诵主观题的答题金句和模板。(成绩出来后,抓紧冲刺)
3.免费下载《主观题佛脚》考前108问(已录制),储备主观题的考前弹药库。
4.再听主观题《法条定位》(已录制),考前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