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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法考民诉新增考点(一页纸)
专题一 执行异议之诉【多处新增】
基础规则
1.
目的:请求继续执行 / 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15
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合议庭普通程序审理。
【新增】案外人逾期未提执行异议被不予受理,可另行提起确权、返还原物、违
约、不当得利之诉。
2.
当事人确定
•
常规: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被执行人:反对原告诉求→共同被告,否则第三人。
↔
-【新增】案外人提确权请求、返还原物 / 价款、交付标的物等给付请求,被执行人列
为被告,给付请求视情况合并审理。
-【新增】轮候查封:以首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人为被告;其他轮候查封申请人
列为第三人。
-【新增】与破产衔接:审理 / 再审审查期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破产,中止审理;管
理人接管财产后可恢复审理。
3.
举证责任:案外人举证证明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4.
胜诉后果
•
尚未执行:解除执行措施。
•
已经执行:
①交付申请执行人:撤销裁定,返还案外人;错误执行的案外人另行起诉索赔。
②被第三人拍得:向案外人发还变价款;案外人拒不领取提存 5 年。
何种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1.
一手商品房消费者(绝对保护):合同 + 全款 + 用于居住。权利顺位:消费者
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普通债权(即使房屋烂尾,也可请求对应变价
款优先保护)。
2.
一般保护(仅对抗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工程款、抵押权)
○
二手 / 投资购房者:合同 + 全款 + 占有 + 无过错未过户。
○
以房抵债:抵普通债权:抵债协议 + 价值相当 + 占有 + 无过错未登记;抵
工程款,参照工程价款优先权。
3.
特殊情形
•
代为清偿:购房者代被执行人清偿,可不拍卖房屋。
•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购房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
•
征收补偿:查封前签订合法征收补偿协议、不动产特定,可排除执行。
•
带租拍卖:普通债权执行→查封前承租权;抵押权执行→抵押权设立前承租权。
易错点:商铺不属于居住型商品房消费者保护,仅一般保护;仅有抵债协议未占
有、价值不相当,不能排除优先债权执行。
专题二 仲裁制度新增
一、有效仲裁协议
1.
形式:书面,口头无效。
【26 新增 默示仲裁】一方申请仲裁主张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不否
认,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2.
内容:仲裁合意 + 可仲裁财产纠纷 + 明确唯一仲裁机构。
3.
特征
•
独立性:主合同变化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
扩张性:主体合并分立死亡,对继受人有效;债权转让,对受让人有效(例外:
另有约定、受让人不知情、受让人明确反对)。
•
担保:主合同、担保合同均有仲裁条款,法院不得管辖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
与担保人纠纷。
二、其他新增规则
1.【新增基本原则】
①网络在线仲裁:可以线上开庭;当事人明确不同意则除外,线上线下效力等同。
②仲裁诚信原则:捏造事实、恶意串通借仲裁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仲裁庭驳
回仲裁请求。
2. 首席仲裁员选定【新增】:双方共同选定 / 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 各自选的两名仲
裁员共同选定。
3. 撤销仲裁裁决【新修】:申请期限裁决作出后 3 个月内;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管
辖;合议庭审查(无陪审员),2 个月审查完毕。
速记易错判断题
1.
案外人没提执行异议,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以另行起诉确权、返还。
2.
一手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要求用于居住,商铺、投资房只能一般保护,对抗不了抵
押权、工程款优先权。
3.
默示仲裁:一定要在首次开庭前不否认 + 仲裁庭提示记录,才视为有仲裁协议。
4.
线上仲裁,当事人明确拒绝,则不能线上审理。
5.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限改为3 个月,中院合议庭审查,无陪审员。
2026 法考民法(建设工程新解释
二)考前一页纸
依据 2026.6.30 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标注【重点】为高频
考点
一、招投标与中标效力【新增
重点】
・
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
质性内容谈判,后该投标人中标;或先签施工合同再补招投标走流程,中标合同无效
(先内定,招标流于形式)。
二、挂靠(借用资质)规则【新增
重点】
・
2.
出借 / 借用资质的合同无效;出借方不得主张资质使用费。
3.
工程质量合格:借资质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出借资质企业折价补偿。
•
实际施工人(借资质)向发包人要钱:
4.
原则:
✦
不能直接找发包人,受合同相对性约束;
5.
例外:
✦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出借资质
企业列为第三人。
•
借用人以出借企业名义采购材料、租设备,符合表见代理,由出借企业担责。
三、实际施工人求偿路径【新修
重大变更★】
・
•
转包、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只能向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2.
找发包人两条合法路径:
①代位权诉讼:转包人 / 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提起代
位权;【新增】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同样享有代位权。
②挂靠情形下,发包人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告发包人。
3.
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直接要求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先行垫付、清偿。
四、合同无效之折价补偿【新增】
《民法典》793 条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参照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
调整、结算全部内容;
若各方就折价补偿另行达成协议,按该协议执行。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增
重点】
・
○
判决主文必须写明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对应工程项目。
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依旧不享有优先受
❌
偿。
○
以物抵债行使优先受偿权,4 个要件:
①工程质量合格;②工程可以折价;③发包人逾期付款,催告后仍不支付;④折价金
额与工程实际价值大体相当。
4.
优先受偿权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债权受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
物上代位: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承包人对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享有优
先受偿。
•
起算点细化:有付款日期约定按约定;协商变更付款日,按变更后;无合同约定
但结算协议写明付款日,自结算协议约定日起算,最长 18 个月。
六、其他可考小规则
•
质量瑕疵:承包人原因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得直接起诉要修复费;先通知承包
人修复;承包人拒修,发包人自行修复后再追偿修复费用。
•
审计结算:约定以审计 / 财政评审定价款,非因承包人原因超合理期限(最长不
超提交竣工结算后 1 年)不出结果或审计明显不符合同,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未
约定审计,不得直接拿审计结果定价款。
速记易错点
2.
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不再能直接告发包人,只能走代位权;挂靠只有发包
人明知才可直接告发包人。
3.
挂靠合同无效,出借企业无权收挂靠费;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可找出借方折价补
偿。
4.
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
工抵房(折价)实现优先受偿,金额必须与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两类实际施工人均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026 法考《生态环境法典》考前一
页纸
2026-08-15 施行,废止原《环境保护法》等 10 部法律
专题一 基础框架与核心制度
1. 基础规定【新增】
1)概念:“环境” 改为生态环境,新增冰川、高原、荒漠、自然保护地。
2)适用范围:我国领域 + 管辖海域;域外适用:境外行为造成我国境内生态损害,
同样适用本法。
3)六大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删除旧法 “保护优先、综合治理”)。
4)全国生态日:每年 8 月 15 日,立法确认。
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新修)
3.
新增: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
4.
规划环评
①总体规划:国土空间、区域 / 流域 / 海域开发,编制篇章或说明随规划报送。
②专项规划(含产业园区):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
建设项目环评三类:重大影响→报告书;轻度→报告表;影响很小→登记表(备
案,不审批,不收费)。
5.
审批:跨省、核设施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域有争议→共同
上一级主管部门。
6.
区分:
✅重新报批: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重新审核:环评批准后超过 5 年才开工,找原审批机关审核。
•
后评价:运行中不符合环评文件,建设单位主动后评价、整改、备案;主管部门
也可责成后评价。
3. 生态保护核心制度【新修 / 新增】
•
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投产前
完成验收,禁止未验先投。
3.
生态红线:极重要、极脆弱区域严格保护,禁止生态损害类开发。
4.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新增】: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划定管控单元;不符合管控
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
生态保护补偿:财政转移支付;鼓励横向协商补偿(受益地
保护地)。
↔
○
信息公开: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生态环境公报;重点排污企业披露温室气
体排放;失信可申请信用修复。
5.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国务院制定国家预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辖区预案并
备案;企业要预案、演练、储备物资,事故及时上报。
4. 法律责任(新修)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市级以上民政登记、连续 5 年环保公益、无违法记录社
会组织,不得牟利。
•
按日连续处罚:已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
按日加罚。
•
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改为 5 年【新修】;起算:知道损害 + 知道责任人,两
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起算。
专题二 污染防治编【新增】
•
基本方针: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3.
“排放标准 + 总量控制” 双控:企业必须同时达标排放 + 满足总量指标,缺任一
都违法。
地方标准:国家已有项目,省级可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
案。
3. 排污许可制度(高频)
4.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 申领排污许可证;
5.
影响极小 →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 5 年,无需领证。
•
发证机关:生产场所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
•
义务:排污单位建台账至少保存 5 年;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4. 各领域重点变化
•
大气:铁路机车纳入移动源监管;重型货车重点用车单位责任;低 VOCs 标识制
度。
2.
水:入河排污口监管;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3.
土壤:土壤污染调查时限由省级政府确定,非国务院。
4.
固废:固体废物零进口;跨省转移固废利用要平台提前报送;新增 “新三样”:退
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无害化处置。
5.
放射性:受控热核聚变分级管理,仍要做环评。
6.
光污染:县级以上实行光污染分区管控。
速记易错点
1.
原则变化:旧 “保护优先、综合治理” 删掉,新增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
跨省项目环评,归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审批,不是省级。
3.
超 5 年开工→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二者不要混。
4.
排污许可证市级以上核发,县级无权发证;极小污染仅填 5 年有效期登记表。
5.
企业要同时满足排放标准 + 总量控制指标,只达标排放超总量仍违法。
6.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由 3 年改为5 年,需同时知道损害与加害人才开始算。
7.
域外造成我国生态损害,适用生态环境法典。
8.
土壤调查时限:省级政府确定,非国务院;受控热核聚变设施仍需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