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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2 题(主观题·本题37 分·统考卷)
【案情】
甲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某地块准备开发,但在拆迁过程中有两户居民不同意拆迁,公司两位股东贾某、林
某便授意员工李某、宋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采用扔石头、放高音喇叭等措施骚扰两户居民。两户居民不堪忍
受,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贾某、林某、李某、宋某等四人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林某因认罪认罚,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撤案的决定。贾某、宋某、李某也
认罪认罚,宋某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安排其会见了值班律师马某。后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对贾某、李某、宋某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
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人指控罪名成立并作出有罪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为取得该地块向某区副区长行贿200 万元,股东贾某、林某作为
主要责任人也被立案调查。
【问题】
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1)关于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
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
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
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结合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8、9 条及
《刑诉解释》第350、355 条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林某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
危险性,可对林某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法院一般应当对林某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
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2)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88 条规定,本案
中,犯罪嫌疑人林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若需撤销案件,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再由公安部商请最
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某县公安机关可以对林某撤销案件。
2.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被告人仍没有委托辩护人,马某能不能出庭
辩护?
(1)值班律师并非辩护人,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2 条的规定,值班律师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第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第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
施;第四,对案件处理
提出意见;第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
项。(2)马某不能出庭辩护。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可见,值班律师仅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服务,因此,值班
律师马某没有出庭辩护的权利。
3.关于甲公司行贿一案,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本案中,根据《刑诉解释》第336、337 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某县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确定诉讼代
表人:第一,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二,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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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
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第三,若仍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可以由甲公司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
员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该律师不得同时担任甲公司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
人。第四,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甲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若诉讼代表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要求某
县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4.一审法院应用何种审判组织审理此案?审判人员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1)本案中,根据《陪审员法》第16 条的规定,属于涉及拆迁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鉴于其影
响的重大性,问题的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性,一审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
行审理。(2)本案中,根据《陪审员法》第22 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如果组成七人合议庭。三名
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均有表决权。四名人民陪审员,由于不是法律专业,可
以审理和表决事实问题,但不参与表决法律问题。
5.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监察机关已将单位行贿罪移送至检察院,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根据《刑诉解释》第24、25 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监察机关已将单位行贿罪移送至检察院,未
来可能需要将寻衅滋事案与单位行贿案并案处理的,可与检察院协商并案事宜。如决定并案审理,第二审法
院应当将寻衅滋事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交由一审法院处理。具言之,案件发回重审后,若检察院补
充起诉单位行贿罪,一审法院可将寻衅滋事案与单位行贿案并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6.如果二审法院发现贾某和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李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
如何处理?
本案中,根据《刑诉解释》第404 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
法院需要衡量李某犯罪与同案被告人贾某、宋某是否存在关联。如果存在关联,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对李某改
判,也可以将全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不存在关联,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对李某分案处理,仅将李某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如果李某上诉或者检察院抗
诉,若贾某、宋某的二审尚未裁判,第二审法院可以将李某与贾某、宋某并案审理。
2021 年第3 题(主观题·本题27 分·延考卷)
【案情】
胡某系某事业单位科长,向商人于某(女)借款20 万元,经于某多次催要未归还。某日,胡某以归还借款
之名约于某在某宾馆见面,见面后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式对于某实施强奸,并强迫于某签订债权消灭协议,
还以于某及其家人的安全威胁于某不得报案,直至第二天中午,胡某才放走于某。胡某随后留在宾馆将床单等
物品清洁处理后,打电话叫曹某开车接其离开。在车上,胡某不慎将自己的罪行告诉曹某,便恳求曹某不要将
事情说出去,曹某表示这件事与自己无关,不会乱说。于某离开酒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胡某采取
了拘留措施,胡某否认强奸事实,并辩称自己与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二人发生争吵,于某才栽赃陷害自
己。公安机关发现胡某与曹某的电话往来,于是询问了证人曹某,曹某推说自己不知道。公安机关警告曹某
说,如不如实陈述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曹某因害怕说出实情。公安机关在曹某的指认下找到了曹某车上行车
记录仪所记录的二人对话的录音,并向胡某展示了相关证据,胡某遂主动提出自己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向检察
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案件随后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某表示不谅解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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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严惩。胡某辩称自己患有抑郁症,长期服用抗抑药物,案发时系病情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要求检察机关
鉴定。检察机关遂安排对胡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称其案发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后胡某的辩
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指出:(1)曹某的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的录音系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2)本案
公诉人与胡某曾是同事,申请其回避。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辩护人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判决胡某有期徒刑11 年。
【问题】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胡某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采取强制措施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可能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被法院判处11 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根据《刑诉法》第81 条的规定批准逮捕合法。鉴于胡某社会
危险性较强,若对胡某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对胡某批准逮捕符合比
例原则的要求。
2.证人证言及行车记录仪录音是否应当予以排除?
首先,证言应当依法排除。本案中,证人曹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某事前无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的通谋,曹
某隐瞒案情可能构成包庇,但侦查人员警告曹某可能将其列为强奸、非法拘禁犯罪的共犯,属于典型的通过
威胁手段获取证言,应当依法排除曹某陈述。其次,行车记录仪录音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中,曹
某证言系非法证据,侦查人员以该证言为线索找到的行车记录仪录音属于“毒树之果”。对于毒树之果是否
排除,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出于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考虑,本案中的毒树之果,即行车记录仪
录音是否排除,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裁量。
3.胡某称自己是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向检察院申请精神病鉴定,检察院是否应当答
应?
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本案中,根据《高检规则》第3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申
请进行精神病鉴定,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胡某存在患有精神病可能的,应当对胡某进行鉴定。可见,是否
进行精神病鉴定由检察院视情况决定。
4.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申请公诉人回避,法庭对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后,鉴于辩护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本案公诉人与被告人胡某曾是同事”,属于检察官“本人和本案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定回避理由,法庭应当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回避或者
驳回申请的决定。
5.鉴于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胡某的从宽幅度应当如何把握?
本案中,鉴于胡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9 条、第16 条的规定,法院对胡某的从
宽幅度可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第一,办理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
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幅度。第
二,需要考查胡某是否存在坦白因素。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
从宽幅度。第三,法院还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态度。鉴于被害人于某不谅解胡某,法院在对胡某从宽处罚时,
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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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院准许A 市某单位组织20 名员工旁听了本次庭审,该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被告人胡某涉嫌强奸罪,本案涉及被害人于某个人隐私,为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
公正,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不应组织旁听。
2022 年第3 题(主观题·本题26 分)
【案情】
钟某系A 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
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
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王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主动报
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
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讯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
即拘传钟某。
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
查。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回答“是
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讯问中,钟某均
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
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某与
王某分案处理。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
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孙某出庭,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三、通
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
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 年,并对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
1.请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传唤与拘传的适用,阐述两种措施的区别。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如下:首先,是否为强制措施不同。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传唤不是。其次,是否
具有强制力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一般没有。再次,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能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适用,而传唤可以对当事人适用。最后,是否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或
《拘传票》,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2.法院决定钟某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妥当?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有什么不同?
问题一:是。根据《刑诉解释》第368 条规定,本案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
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对其不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法院转为普通程序
重新开庭审理是合法的。问题二: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
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判级别不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法院
适用。而普通程序既可由基层法院适用,也可在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适用。第三,审理期限不同。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 日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从两个月延长至六个月。第四,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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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不同。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适用普通程序不要求被告人认罪。
第五,是否需要被告人同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此要求。第六,
程序转换不同。简易程序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可转为简易程序。
3.本案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审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请简要说明。
根据《刑诉解释》第196 条规定,法院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审查必要性。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
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方可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其次,由同一法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可由民庭审理。再次,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与民事部分
应当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当然,若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最后,可制
作两份独立判决书。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可以制作刑事判决书。后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可以制作附带民
事诉讼判决书。
4.法院分案审理钟某与王某的决定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分案审理不妥当。根据《刑诉解释》第220 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
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可以分案审理。(1 分)本案中,钟某、王某系关联犯罪,被告人只有两人且案
情简单,法院不应仅因钟某翻供即决定分案审理。(1 分)此外,对钟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时王某
成立犯罪需要以钟某构成犯罪为前提(1 分),二人存在紧密关联,法院宜将全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
分)因此,法院虽有分案或并案审理的权力,但对本案分案审理并不妥当。
5.法院对于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认定正确。只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录音录像,即可称为视
听资料。(1 分)也有观点认为,法院认定错误。视听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不应产生于办案过程中。(1 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刑事诉讼启动之后,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而制作
的音视频不是视听资料。当然,如果将该音视频用于证明办案程序是否违法时,则属于视听资料。本案中,
侦查人员在侦查勘验时通过执法记录仪拍摄下钟某的供述,可以作为勘验笔录或者供述使用,但不是视听资
料。(2 分)
6.孙某出庭的陈述是否属于传闻证据?请说明理由。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本案中,侦查人员孙某是否是证人非常关键。(1
分)观点一:一种观点认为,孙某是证人,根据《公安部规定》第72 条规定,经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
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1 分)观点二:也有观点认为,孙某是侦查人员,不是证人,
其“作证”不是传闻证据。(1 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刑诉解释》第251 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
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可见,侦查人员不是证人。
《公安部规定》第72 条第2 款中的“人民警察”不包括侦查人员,指的是治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目击犯
罪后作为证人作证的情况。是故,孙某“作证”不是传闻证据。(1 分)
2023 年第3 题(主观题·本题30 分)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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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2 月某日20 时,李某偷取自行车时被赵一、钱二、孙三看到,三人把李某拉到公园暴打,并要求
李某交出手机,通过微信转走了李某2000 元,之后孙三被家里电话叫走。随后,赵一和钱二要求李某脱光衣服
并将其推到公园的池塘里。次日,李某被人发现死在公园池塘中,池塘边放着李某生前脱下的衣物。经法医鉴
定,李某身上有多处挫伤,并且头部被钝器击打致死,死亡时间是案发当晚20 点-23 点之间。公安机关并未收
集到赵钱二人对李某击打头部的证据,但是监控拍到二人离开公园的时间是案发当晚20:40 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赵钱孙三人以抢劫罪,赵钱二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
诉。赵钱孙三人对抢劫事实认罪认罚,但赵钱二人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予以否认,辩称没有对李某后脑进
行击打,且不排除李某落水后他人施救可能。李某母亲对赵钱二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
钱二委托了辩护律师,律师辩称钱二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提供证据如下:1.钱二父母和祖父母的证言,称
钱二出生时间为2003 年3 月5 日,但因为村支书手写登记时将“3”误写成“2”,故显示出生时间为2002 年3
月5 日。2.准生证上登记发放时间为2002 年12 月底,基于准生证发放于出生前,故可以推定出生日期在2002
年12 月之后。3.钱二初中毕业同学录上填写的相关时间是2002 年3 月5 日,但有涂改痕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赵钱孙三人抢劫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 年、4 年、3 年。对于赵钱二人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钱二系未成年人不予认定,原因是:1.钱二父母和祖父母的
证言证明力低。2.准生证系被告方长期保存,真实性存疑3.初中毕业同学录是被告人事后提供,证明力低。
【问题】
1.对赵钱二人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6 条规定,在本案中,赵钱二人均涉嫌抢劫
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赵钱二人仅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此
时对赵钱二人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鉴于赵钱二人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
实,未来法院审理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一审法院对赵钱二人不予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决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判决合法。根据《刑诉解释》第72 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收集到被告人赵钱二人对李某击打头部的证据,赵钱二人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证据不足,综合全案现有证据,无法令法官对赵钱二人实施故意伤害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一审法院本着
疑罪从无的精神对赵钱二人故意伤害罪不予认定,合理合法。
3.对于赵钱二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予认定后,法院能否判决赵钱二人因李某的死亡对李某母亲承担附带
民事责任?李某母亲的哪些诉讼请求能被支持?
法院可以判决赵钱二人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法院没有认定赵钱二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原因是关于将李
某推入池塘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
是,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诉法规定,与刑诉法的证明标准不同,民诉法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即可认定。是故,若法官认为赵钱二人将李某推入池塘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即可判决钱二人对李某母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本案中,在李某母亲的诉讼请求中:①丧葬费,属于因犯罪
侵犯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②精神损失费,根据《刑诉解释》第175 条规定,一般不予
支持。③死亡赔偿金,认为具有精神抚慰功能,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但调解、和解的,赔偿
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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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评价法院对钱二是否满18 周岁的认定?
法院对钱二系未成年人不予认定不合法。原因有二:(1)法院没有通过被告人钱二的户籍证明、出生证
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钱二年龄。(2)虽然钱二辩护人
提供的亲属证言、准生证、毕业同学录证明力较弱,但如果法官认为认定钱二是否已满18 周岁的证据存疑,
应当作出有利于钱二的认定,不应认定钱二已满18 周岁。
5.若钱二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定钱二出生时间是2003 年3 月5 日,二审法院应当
如何处理?
若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钱二出生时间是2003 年3 月5 日,即钱二系未成年人,意味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
人年龄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但是,
本案存在特殊之处,若一审法院对钱二年龄认定错误,则一审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钱二公开审理违反诉讼程
序。鉴于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程序错误,需要一审法院纠正事实认定和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不宜直接改判,
而应当将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024 年第6 题(案例分析题·约30 分)
【案情】
黄一、黄二、黄三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矛盾,共同商议对李某进行报复。某日,黄一、黄二、黄三共同劫
持李某,李某不从,三人驾驶轿车逼停其摩托车,并持刀追赶李某,导致李某被砍伤后死亡。案发后,黄一、
黄三被抓获,黄二潜逃。一审法院对黄一、黄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年后,黄二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黄二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8 万元。期
间,公安机关怀疑黄二涉嫌与黄一和黄三故意伤害李某致其死亡,先后两次传唤黄二,黄二均未到案接受讯
问。公安机关认为黄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决定没收其8 万元保证金,责令其重新缴纳保证金,并重新计算取
保候审期限。随后,公安机关对黄二变更强制措施为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侦查阶段,黄二承认参与追赶、踢打李某,但否认持刀伤害李某,称自己未使用刀具。黄一、黄三供述
黄二持刀砍伤李某。证人刘某证明案发时,黄二曾持刀追赶李某,但未能证实其是否砍伤李某。公安机关收集
了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工具刀具、DNA 鉴定等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黄二指派辩护律师。同时,黄二的母亲也代为委托了律师
张某,但检察机关拒绝接受该律师的参与,仅允许法律援助律师为黄二辩护。在法律援助律师在场的情况下,
黄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仍坚持自己是从犯而非主犯。期间,黄二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16 万元,取
得谅解。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黄二,并提出有期徒刑10 年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黄二有期徒刑10 年。黄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事实
不清,自己系从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糊里糊涂签的,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检察机关认为黄二主观恶性较
大,一审判决量刑偏轻,遂提出抗诉,要求加重对黄二的刑罚。
【问题】
1.公安机关对黄二适用的取保候审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1)没收8 万元保证金合法。犯罪嫌疑人黄二被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两次传唤均未到案,违反了“在
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没收其全部保证金。(2)责令重新交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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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法。公安机关没收黄二交纳的保证金后,可以区别情形,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3)重新计算取保候
审期限不合法。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再次决定对黄二取保候审的,为了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期限应当累计
计算,不应重新计算。
2.检察机关拒绝接受黄二母亲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张某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做法不正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黄二指派辩护律师。
同时,其近亲属(黄二母亲)也代为委托律师张某的,应当听取黄二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检察机
关不应拒绝接受张律师的参与。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当?请说明理由。
对黄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当。黄二涉嫌持刀追砍被害人李某并致其死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
阶段对其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黄二只承认参与追赶、踢打被害人李某,但否认持刀追砍李某,这属于不承认
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持刀追砍不是个别事实情节,而是判断李某死亡原因的重要因素,鉴于黄二否
认,对其不应认定为“认罪”,进而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检察机关对黄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提出抗诉,是否适当?请说明理由。
答案一抗诉适当。被告人黄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黄二
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其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答案二抗诉不适当。一方面,被告人黄二不承认持刀追砍被害人李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进而
导致量刑不当,黄二有权提出上诉。另一方面,一审法院根据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采纳了量刑
建议。因此,检察院不应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
5.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请结合二审的功能、审理原则、二审的处理方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
用,进行分析。
二审法院可从以下方面处理本案:(1)二审法院应当由审判员3 人或5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
二审法院应当遵循全面审查原则,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3)因检察院提出抗诉,二
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4)因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加重被告人黄二
的刑罚。(5)黄二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不再认罪认罚,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审理
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6)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若认为一审法院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裁定维持原判;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但量刑不当,应当依法改判;若认
为程序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7)二审法院一般应当在2 个月内审结。
6.本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请说明理由。
不可适用和解程序。被告人黄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属于民间纠纷,黄二签署了认
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16 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但是,黄二被指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检察院提
出判处10 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黄二的罪行不属于可能判处3 年以下刑罚的较轻犯罪,社会危险性高,故
本案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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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2 题(案例分析题·约30 分)
【案情】
郑某和王某系好友,2024 年9 月11 日晚在A 市B 区某餐馆相约聚餐,聚餐期间喝了酒,后郑某驾驶车辆载
王某遇到交警查酒驾,交警孙某要求郑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郑某此时突然踩油门并打方向盘,将孙某带倒后
逃逸。B 区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后将郑某羁押逮捕于B 区看守所。B 区公安
机关对郑某抽血检验时,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对郑某皮肤进行消毒,获得了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此
外,还查明郑某曾因酒后驾驶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分别是罚款和吊销驾驶证。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B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郑某的辩护人认为,用含乙醇的消毒液消毒皮肤违反国家相关
标准和强制性规定,会导致送检的血样受到污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B 区检察院认为不会影响鉴定结果,且
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对该问题进行了侦查实验:对郑某抽了两次血,第一次用碘伏消毒,第二次用含乙醇
的消毒液消毒,结果两次都没有检验出酒精。
经过审查,B 区检察院以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向B 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郑某承认自己
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对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但郑某始终对妨害公务罪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当时根本没有看到
孙某,因此不是故意撞伤孙某,而是过失。王某作证称:“郑某只喝了一瓶啤酒,我感觉他当时并没有注意到
有交警查酒驾,还是我提醒他后他才反应过来刹车”。
经审理,B 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二、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
罪。
B 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当认定郑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也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妨害公务
罪。A 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A 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时提出补充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妨害公务罪的量
刑畸轻,应当对郑某加重量刑。
【问题】
1.对郑某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
不可适用。被告人郑某一人犯数罪,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但郑某仅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一
罪,对妨害公务罪拒不认罪,鉴于其认罪认罚不彻底,仍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对郑某全案不作“认
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B 区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实验是否适当?为什么?
侦查实验不适当。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B 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
是,侦查实验应当在相同条件下对某一事件或现象进行模拟实验,以验证某种假设或推断是否成立。本案
中,进行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已有差异,当时犯罪嫌疑人郑某处于醉酒状态,在使用含乙醇的消毒
液消毒皮肤时,若郑某反抗或者出现其他意外情形时,可能造成血液样本已经被污染。而侦查实验时,郑某
处于清醒的配合状态,再次使用含乙醇的消毒液消毒皮肤,也许不会造成血液污染。该侦查实验无法证明当
时使用含乙醇的消毒液消毒皮肤必然不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3.若鉴定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为什么?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极强,B 区公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在制作时用含有乙醇的消毒
液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皮肤进行消毒,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
定,此时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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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某曾因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这能否作为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定罪、量刑的依据?请分别分
析理由。
首先,可以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B 区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
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其中,郑某曾因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属于需要从严处
理的劣迹情节,应当作为审查其羁押必要性的重要依据。其次,不可作为定罪的依据。郑某曾因两次违规酒
驾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意味着这次郑某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前两次违规酒驾的“类似行为”与这次是否醉
驾没有关联性,不可作为认定郑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最后,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如果郑某构成危险
驾驶罪,鉴于其存在两次违规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的劣迹,屡教不改,B 区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严处理的
依据。
5.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审查王某的证言?
对证人王某的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王某直接感知;(二)王某作证时
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王某与案件被告人郑某、案件处理
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若有多名证人,询问王某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
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王某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王
某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若王某是未成年人,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
人员是否到场;(七)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王某证言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
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6.本案中,对于二审中A 市检察院对郑某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补充抗诉的做法,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妥
当,一种认为不妥当。你支持哪一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补充抗诉不妥当。首先,从诉讼身份角度看,B 区检察院是抗诉机关,A 市检察院是支持抗诉机关。A 市
检察院若认为抗诉适当,应当支持抗诉。若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B 区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
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A 市中级法院撤回抗诉。
简言之,A 市检察院可以表示支持抗诉或者不支持抗诉,但不得增加B 区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其次,从检
察院上下级关系来看,基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A 市检察院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B 区检察院关于“应当认定
郑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抗诉意见,可以变更、补充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抗诉理由。但是B 区检察院没
有针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畸轻”问题提出抗诉,既然对此问题没有提出抗诉,A 市检察院自然不可补充抗
诉。最后,从保障人权角度来看,B 区检察院仅针对“危险驾驶罪”提出抗诉,若允许A 市检察院对“妨害公
务罪”提出补充抗诉,A 市中级法院有可能对郑某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如此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利。
综上,A 市检察院可以针对“危险驾驶罪”变更、补充抗诉的理由,但不可针对“妨害公务罪”提出补充抗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