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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刑法主观题考前临门一脚
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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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亲爱的小伙伴们:
这份《路遥刑法主观题临门一脚》,是给大家整理的主观题核心答题框架模
板。
想先和大家区分客观题与主观题备考的差别。
客观题有选项可供参考,知识点可以相对模糊记忆,凭印象也有机会选对答
案。但主观题不一样,主观题没有选项可以参考、没有技巧可以投机,全程需要
大家自主输出知识点、梳理逻辑、组织法言法语、完整书写答题过程。阅卷评分
秉持踩点给分、逻辑为王、规范为基的原则,任何知识点模糊、逻辑混乱、表述
疏漏、格式错误,都会直接造成失分。因此,主观题备考没有捷径可走,唯一的
核心就是稳扎稳打、夯实基础、熟练运用。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主观题考前临门一脚》资料绝非考前突击速成手册,
不能单独“救命”、更不能裸考套用。这份资料汇总的答题模板、核心考点、答
题范式,均是我主观题课程内容的精华提炼与框架总结,必须配合全套主观题课
程配套使用。只有先跟随课程吃透法理逻辑、听懂答题思路、掌握知识点内核,
这份模板才能成为大家考场上的辅助工具,否则单纯背诵模板,只会出现答题空
洞、法理脱节、答非所问、漏洞百出的问题,无法拿到高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模板是框架,练习是核心,躬行
是关键。所有的答题模板、万能句式、解题思路,终究是“纸上理论”,想要转
化为自己的应试能力,唯一的途径就是事必躬亲、反复动笔、持续练习。
希望大家合理利用这份备考资料,以课程学习为根基,以模板框架为辅助,
以动笔练习为核心。
愿大家沉下心练习,从容应考,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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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为犯罪
答题模板:
1.若行为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根据题干陈述A 的状况),A 不具有对于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管义务、
对特殊关系的保护义务、对特定领域的危险阻止义务,因此A 并无刑法上的作为
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XX 罪。
2.若行为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1)(根据题干陈述A 的状况),A 具有对于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管义
务/对特殊关系的保护义务/对特定领域的危险阻止义务,且A 具有作为的能力,
由于A 的不作为导致结果发生。A 成立不作为犯罪。
(2)(根据题干陈述A 的行为危险性和主观态度),因此A 成立不作为的
XX 罪。
答题关键词:先定性(应为、能为、不为)-再定罪(具体罪名)
二、因果关系
1.什么情况才有因果关系判断?必须出现实害结果,如死亡、重伤、财产损
失。
2.什么情况才需要答出因果关系?
常见于:犯罪既遂的认定、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题干中有确定表述“特殊体
质”、事前故意、结果的提前实现、共犯过限、承继共犯结果承担、共犯形态等。
三、正当防卫
1.若案件事实符合正当防卫,需要答出“起时对主限”。
2.若案件事实符合假想防卫:
(1)A 属于假想防卫,(联系题干事实),A 将不存在的不法侵害错认为真
实的不法侵害,并进行了防卫。
(2)(联系题干事实)A 是过失或意外事件,侧重有无预见可能性。
(3)综上所述,写出结论。
3.若案件事实符合防卫过当:
(1)A 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或死亡),A
属于防卫过当。
(2)(联系题干事实)A 成立XX 罪,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观点展示】防卫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
例1:甲对准乙开枪,乙一边躲避,一边向甲扔石头。乙扔的一块石头: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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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偶然从现场经过的丙,导致丙重伤。关于乙对丙造成重伤的认定,★存在观点
展示:
(1)观点一认为,乙反击甲的不法侵害时,虽然附带产生第三人损害的后
果,但乙的行为具有整体正当性,乙的行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整体、正当性
(2)观点二认为,乙有正当防卫的意思,但丙没有对乙实施不法侵害,假
想防卫类似,乙应当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有防卫意思、没有客观侵害
(2)观点三认为,乙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包括
防卫对象的限度,乙应当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对象过当
(观点二和观点三择一即可)
5.【观点展示】偶然防卫
例2:甲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偶然杀了乙,保护了丙(此时乙正在杀丙),
对甲的认定,★存在观点展示:
(1)观点一(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思,甲的偶然
防卫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只要结果
(2)观点二(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思,偶然防卫成
立犯罪未遂(可能是故意犯罪未遂,也可能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形态而无罪)。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既要又要
四、打击错误
1.【观点展示】单纯的打击错误
例1:某人要杀A,却在开枪瞄准时打偏,误杀了B。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
定,★存在观点展示:
(1)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A 具有犯罪故意,对B 也具有
犯罪故意。(根据案件事实定罪)
(2)观点二(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A 具有犯罪故意,对B 的罪过
形式是过失。(根据案件事实定罪)
2.【观点展示】打击错误和共犯结合
(1)先判断正犯,正犯若是对象错误,无须观点展示,根据案件事实定罪。
(2)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在共犯中不从属,所以教唆/帮助犯可能是打击错误,
进行如上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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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观点展示】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结合(猪队友案件)
(1)先认定猪队友为偶然防卫
观点一(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思,猪队友的偶然防
卫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二(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思,猪队友的偶然防卫
不成立正当防卫。
(2)再认定猪队友为打击错误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猪队友对原本受害人具有犯罪故意,对同伙也
具有犯罪故意。
观点二(具体符合说)认为,猪队友对原本受害人具有犯罪故意,对同伙的
罪过形式是过失。
五、事前故意【观点展示】
例1:甲为杀人而先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重伤昏迷,甲以为被害人已经死
亡,抛弃被害人到海边,被害人被淹死的。甲致乙死亡的认定,★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后行为及其结果都是由前行为所直接引发的,属于正常介入因素,
因此认为结果发生由行为人的前行为所导致,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正常介入,杀人既遂
观点二:后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前后两个行为各自独立,前一行为存在
故意,后一行为只有过失,因此,甲应成立故意杀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
罪并罚。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异常介入,杀人未遂
六、结果提前实现【观点展示】
例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
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甲致乙死亡的
认定,★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甲从整体上具有杀人故意,且甲的行为已经着手,与死亡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整体故意、杀人既遂
观点二:甲在投放安眠药时没有杀人既遂的故意,只有杀人的危险行为,此
时甲致乙死亡是过失心态。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没有既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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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遂中“着手”的认定【观点展示】
1.观点一(形式的客观说)认为,A 已经实施了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A 的行为已经着手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构成要件
2.观点二(实质的客观结果说)认为,A 的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
迫、直接的危险,A 的行为已经着手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法益、紧迫危险
八、数额中的未遂【观点展示】
观点一(否定未遂说)认为:对A 应当按XXX 元(案件中的既遂数额)适用
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只认既遂
观点二(肯定未遂说)认为:
(1)若在不同量刑幅度:对A 应当按XXX 万元(案件中的量刑幅度高的未
遂数额)适用XXXX 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既遂事实作为量刑
情节。
(2)若在同一量刑幅度:对A 应当按XXX 万元(案件中的既遂数额)适用
XXXX 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既遂犯的规定,并将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未遂要认、既遂要认;同一量刑幅度定既遂,不同量
刑幅度定重的
九、犯罪中止
1.【观点展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1)观点一(主观说)认为,以A 自身的认识为标准,(联系题干事实)A
自认为可以继续杀人或者能够杀死受害人,却自动放弃杀人行为的,A 成立故意
杀人罪中止。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能达目的而不欲
(2)观点二(规范主观说)认为,虽然A 自动停止了犯罪,但是从刑事政
策角度看,A 的行为不值得鼓励和法律的奖赏,不足以认定为中止;从特殊预防
角度讲,有必要处罚A 以预防再次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中止,构成了故意杀人
罪未遂。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主观、预防目的
2.犯罪中止的答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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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答出四个点:A 在犯罪过程中(时间性),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
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客观性、有效性),因此A 成立
犯罪中止。
3.犯罪中止的处罚
若A 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
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若A 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且没有构成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
认定为中止犯中的“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十、共同正犯【观点展示】
例1:A、B 二人故意伤害他人,但是过失导致受害人身亡。事后查明,只有
一颗子弹击中受害人,但无法查明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A、B 对受害人的死亡
构成何罪,★存在观点展示:
(1)根据观点一(部分犯罪共同说),A、B 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
但是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由于无法查明谁导致的死亡结果,最终根据“存
疑时有利于被告”,二人都不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只成立故意伤害罪。
(2)根据观点二(行为共同说),A、B 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且过
失犯罪也成立共同共犯,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无论是谁击中,另一人
都要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因此,二人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根据观点三(“折中”说),A、B 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过失
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是二人可以认定为过失的“同时犯”,二人都因其自身
举动过失地促进了他人的过失行为,同样须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过失的责任。
因此,二人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十一、承继共犯
答题模板:
1.先答行为性质:A 已经实施XX 行为,之后B 中途加入实施XX 行为,属于
A 犯罪行为的行为内容,后行为与前行为性质相同,B 属于A 犯罪的承继共犯,
应以A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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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答结果承担:B 对自己参与之前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只对
和自己参与行为有因果性的结果负责。
十二、共犯过限
1.简单共犯的共犯过限
A1 与A2 共同犯罪,A2 实施了过限行为,判断A1 是否需要负责
(1)A2 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实施XX 犯罪,A2 过限的XX 行为与二人共谋的
XX 行为没有类型化因果关系。
(2)若A1 有阻止义务:二人原本的共犯行为已经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
产生威胁,A1 对于A2 实施的XX 行为具有阻止义务,A1 没有阻止,因此,A1 成
立不作为方式的XX 罪的共犯。
若A1 没有阻止义务:二人原本的共犯行为并未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
产生威胁,A1 对于A2 实施的XX 行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A1 不成立不作为方
式的XX 罪的共犯。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先答A2 过限行为与原本的共同犯罪有无包容关系;再
答A1 有无阻止义务
2.复杂共犯中的实行过限
A 为正犯,B 为教唆或帮助犯,A 实施了过限行为,判断B 是否需要负责
(1)客观方面,教唆/帮助犯的教唆行为对过剩部分的行为是否有引起和被
引起关系;
(2)主观方面,教唆/帮助犯对过剩部分是否存在故意;
(3)二者都有,B 才需要负责。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客观上有关系;主观上有故意
十三、共犯中止
1.共谋共同正犯的犯罪中止
共谋人是共同关系中的重要成员,其对他人的实行行为可能产生巨大影响,
共谋人只是单纯未参与犯罪,不能实现犯罪中止。
2.普通共同正犯的犯罪中止
共同正犯中的所有犯罪人都决定停止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都
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正犯中的一人自动停止实行,并有效劝说、制止其他正犯继续实施犯罪,
且危害结果最终被防止的,停止犯罪者成立中止,其他被制止者成立未遂。
3.帮助、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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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一方面要告知对方自己要脱离共犯关系,还需要消除自己对未来的实
行行为的积极影响,才能成立中止。
教唆犯一方面要传达中止犯罪的意思给被教者,还必须在此之外采取告知被
害人、撤回许诺报告警方等措施来阻止被教唆人犯罪,才能成立中止。
十四、罪数判断
1.大多数提问都是事一问,不涉及罪数判断时不用回答。
2.出现多个罪需要罪数判断,若拿不准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抑或牵连犯、
包括的一罪等,就根据不要遗漏评价和不能重复评价的本质,写出一罪处理还是
数罪并罚。
十五、量刑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准自首=如实供述其他罪行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一般立功=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非法拘禁罪
1.索债型非法拘禁
要答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成立非法拘禁罪。
2.【观点展示】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
(1)观点一认为,本条规定属于“转化犯”(注意规定),即这里是故意
使用暴力,造成伤残、死亡结果,属于犯意转化。
2+故意
转化犯,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过失
非法拘禁罪与过失犯罪并罚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2+故意,转化犯
(2)观点二认为,本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这里是使用暴力,过失造成
伤残、死亡结果,属于法律特殊规定。
2+故意
非法拘禁罪与故意犯罪并罚
2+过失
法律拟制,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2+过失,法律拟制
十七、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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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题模板
(1)A 以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的目的,扣押控制人质,构成绑架罪。
(2)A 带着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的目的,完成控制为既遂,未完成控制
和绑错了人质为未遂。
2.【观点展示】绑架后“杀害”人质的认定
观点一认为,故意杀人未遂也属于“杀害”人质,也成立结合犯认定绑架一
罪。
观点二认为,这里的“杀害”只能包括故意杀人既遂,若未发生死亡后果,
只能认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未遂)数罪并罚。
3.若共犯人B 并未帮助A 控制人质,只是单纯向家属索要财物,与绑架行为
没有因果关系,那么B 只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而非绑架的共犯。
十八、财产犯罪的答题要点
盗窃罪
对家占有,转移占有,成立盗窃
侵占罪
自家占有,拒不返还(遗忘物、委托物),成立侵占
诈骗罪
对家受骗,进行处分,成立诈骗
十九、【观点展示】死者占有
1.观点一:杀害被害人后,死者丧失占有,成为遗忘物,只能认定侵占罪。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死者不占有,侵占遗忘物
2.观点二:肯定死者生前占有受到了侵害,所以在夺取财物的行为和杀害行
为在时间、场所非常接近的情况下(杀害与财物的夺取几乎同时),行为人应当
成立盗窃罪。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死者可短暂占有(人是热的),转移占有
二十、【观点展示】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
例1: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
员,乙将财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存在观点展示。
1.观点一:乙对甲成立侵占罪。无论甲对财物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
不是乙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
构成。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构成要件
2.观点二:乙对甲不成立侵占罪。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
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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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答题关键词:没有返还请求权
二十一、转化型抢劫
1.答题模板
A 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
目的,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成立抢劫罪。
2.【观点展示】前行为是否包括抢劫罪
例1:甲抢劫现金2000 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该
如何处理?
(1)观点一: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不包括抢劫行为,因此乙抢劫现金2000
元认定为抢劫罪,之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认定故意伤害
罪,数罪并罚。
(2)观点二:盗窃、抢夺和抢劫是包容关系,可以将普通抢劫行为评价为
盗窃或者抢夺行为,也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因此,乙抢劫现金2000 元,为抗
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也应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3.【观点展示】犯盗窃等罪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处理
例2:甲盗窃现金2000 元,刚出门发现人证乙目睹其作案过程,甲杀人灭
口,该如何处理?
(1)观点一:杀人灭口不属于“毁灭罪证”,因此甲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
人罪,实行并罚。
(2)观点二:隐匿证人、杀害证人,都属于使证据不能显现的行为,灭口
的动机就是毁灭罪证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犯盗窃等罪时,当场为了灭口而杀人
的,依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4.【观点展示】关于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对象
(1)观点一(“客观关联性说”):只要是客观上妨碍行为人实现法定目
的的人,就可以成为这里的暴力或胁迫的对象。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主观有目的,客观有阻碍
(2)观点二(“主观关联性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为了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就可以认定转化型
抢劫。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主观有目的
二十一、诈骗罪
1.【观点展示】受害人“处分意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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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点一(必答观点):被害人只要“认可占有转移”就属于被欺骗后
实施了处分行为,而不需要被害人对自己所处分财物的内容、价值存在具体认识,
也不要求另外存在处分意思。(即要认识到处分性质和财产种类)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属、性(必答观点)
(2)观点二:被害人只需要有处分行为,就可以成立诈骗罪,不需要处分
认识。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不要意思,一律诈骗(选答观点)
(3)观点三: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对自己所处分财物的内容、价值都存
在认识的,才是基于其认识的自愿交付、处分。被害人对于处分财物的具体性缺
乏认识,其没有处分意思,行为人属于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
主观题答题关键词:严格意思,一律盗窃(选答观点)
(4)先根据观点一答出必答观点,若必答观点是诈骗,第二个观点为盗窃;
反之若必答观点是盗窃,第二个观点为诈骗。
2.【观点展示】诈骗罪中损失的认定
(1)观点一(个别财产损害说):看受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达到,即若没
有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就不会交付财物,财产占有就不会丧失,受害人存
在损失,成立诈骗罪。
(2)观点二(整体财产损害说):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
相当价值的财物的,被害人的财产整体上并未受到损害,所以在此场合不成立诈
骗罪。
3.【观点展示】新型三角诈骗
(1)观点一:诈骗罪。若A 欺骗B,B 受骗后处分了B 自己的财产,却让C
受损,成立诈骗罪。
(2)观点二:盗窃罪。B 没有对C 财产的处分权限,C 也没有处分自己的财
产,A 行为构成盗窃罪。
4.若案件中行为人又欺骗他人,又恐吓他人,受害人同时有受骗和恐惧的心
态,行为人可以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二十二、【观点展示】职务侵占罪
1.观点一:职务侵占的具体方法是侵吞、骗取、窃取或者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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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观点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仅包括侵吞,只有狭义的侵占行为才构成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盗窃、诈骗行为直接以盗窃罪、诈骗罪论处。
二十三、贪污罪
答题模板:
A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B 没有身份可以成为A 的共犯),利用职务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成立贪污罪。
二十四、普通受贿罪
答题模板:
1.A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B 没有身份可以成为A 的共犯),利用职务的便利,
①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②索取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
2.A 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犯罪既遂。既遂数额为XXXX 元。
特殊问题:
(1)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
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
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2)以接受干股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若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
贿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视为受贿孳息;若未进行股权转让登
记且未实际转让,以实际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若未分红,则需结合具体情形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及犯罪形态。
(3)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
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
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二十五、斡旋型受贿罪
答题模板:
1.A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
施斡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斡旋型受贿罪。(只要A 承诺找B 说情
即可)
2.A 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犯罪既遂。既遂数额为XXXX 元。
二十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题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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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B 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B 必须要进行承诺)
2.若B 知道A 收钱并许诺办事,B 成立受贿罪;A 成为B 受贿罪的共犯,同
时A 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二十七、行贿罪
答题模板:
1.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B 以财物,成立行贿罪。(不正
当利益必须主观有目的,客观也存在)
2.国家工作人员B 客观接受了财物,A 成立行贿罪既遂。犯罪数额为XXXX
元。
二十八、【观点展示】微信/支付宝账户的认定
1.观点一: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因为绑定了信用卡,属于信用卡信息资
料。
A 使用微信账户转款,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
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情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观点二: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
A 使用他人的微信盗刷时所直接使用的是微信钱包的相关资料,而没有直接
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持
卡人的意志,通过平和手段,将持卡人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因此构成盗窃罪。
二十九、【观点展示】成立盗伐林木罪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目的
观点一:盗伐林木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
盗伐林木罪,成立滥伐林木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观点二: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盗伐林木罪的特别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砍伐
并非自己所有的林木,就构成盗伐林木罪,因此A 成立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