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2026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每日一题(1-41题)
第1题
2023 年11 月24 日,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甲省某市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
〔2014 〕21 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 -2030 )修编一份”。2023 年12 月20 日,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 -2030 )修编》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李某对该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市政府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 〕21 号文件,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复议,是否属于复议的受案范围?
2.如果李某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不予公开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
1.属于。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 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
2.不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属于复议
前置的情况,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如果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
果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应当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对不予公开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应当由二被告就《城市总体
规划(2010 -2030 )修编》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过程稿、请示报告等举证。
【本题注意1 】:
这个题目难度中等,真题的角度。大家可以对照答案看一下,自己在采分点上有没有偏失,或者自己是不
是出现知识判断有误的情况。
第一问可以用自己的话语答题,受案范围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不是必须援引法条,更不需要完
整准确的写出法条序号和准确的法条简称。关键是法条内容,法条内容是否需要全面。取决于题目类型,
如果是结合案情作答的题目,只要有核心关键词就好,这就是第一问为什么可以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答题
的原因;如果是不结合案情就能写答案的简答题一般的法条题,就需要内容上全面准确些。题目类型的判
断,我们主观题的各种课都会提到,但考生一定要结合每日一题多练习,才能实现判断。同时,起诉只要
你认为行为侵害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比如本题是否答复是否正确,《城市总体规
划(2010 -2030 )修编》是否真的属于过程性信息那是判决问题,不是起诉条件问题。不要总把起诉条件
和胜诉条件混淆。
【本题注意2 】:
根据2025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四类信息公开案件才需要
复议前置,第一,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 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二,不予公开涉及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三,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的案件;第四,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
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案件。其他案件,比如,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
关信息、公开信息但权利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均不需要复议前置。考生需要对新法必须要投入绝对的关注。
【本题注意3 】:
复议维持别忘了222,“诉两个,审两个,证两个,判两个” ,本题第3 问很容易遗忘复议机关对原行为
的举证责任的,这是一半的采分点啊。
【本题注意4 】:
第3 问这样的问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考生不要直接就想如何判决?行政诉讼的完整流程“诉——审——
判”,考生应当按照流程想,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受理)?法院应当如何审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你想
这样的案子,立案都不能立案,怎么会轮到将判决内容作为答案呢?有一年新疆延期卷考到了抽象行政行
为附带性的审查,也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结果考生脱口而出“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那是终局性
的审查结论啊。那道题目考察的其实是抽象行为的附带审查受理条件,答案是由于不符合附带性审查的受
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同理,2024 年基本没有人做对的复议前置的一问也涉及法院如何处理,那个
题目和本题一样,应当回答裁定不立案,结果接近于全部的考生都回答成了判决。
第2 题
某市市监局为了推行餐饮行业标准化管理,制定《餐饮行业标准化管理执法守则》,该《守则》授权其管
理的市食品协会对餐饮企业厨余垃圾处置不当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食品协会认定奥康公司旗下一家
门店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规定加盖,且存在溢出污染地面的情况,市食品协会依据《餐饮行业标准化
管理执法守则》,以自己的名义对奥康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7 日的处罚决定。奥康公司对此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答案】
本案的被告是市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 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
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行政职权的,属于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
政机关为被告。市监局制定的《餐饮行业标准化管理执法守则》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授权市食品协
会行使处罚权,故当事人对食品协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以市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题注意】:
核心只要有,授权无效,视为委托,或者假授权真委托都可以满分,不一定完整的抄法条,但其他法条没
有分,比如《行政诉讼法》第26 条是没分的。援引《行政处罚法》19 条分析授权无效,可以得分,但要结
合司法解释20 条,或者用自己的话分析出授权无效。
【知识点+法条总结】: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 条第3 款内容是“授权无效,视为委托”和第1、3 款内容是不同的。
第1 款是“无权”,即没有任何授权做行政行为,比如内设机构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来做处罚,这和本题不一
样,本题是授权没成功(第3 款),第1 款是没有任何文件授权,直接内设机构、协会等直接冲上来以自
己名义做处罚;
第2 款是“越权”,有效授权后超越权力范围做行政行为。
第3 题
1.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某市政府依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了出让于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请分析该行为
的法律性质。
2.土地使用者甲公司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土地局无偿收回了出让
于甲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
【答案】
1.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或者组织征收钱款
和实物的行为。本案中,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
于行政征收行为。
【本问注意】:
本题不属于撤回或废止,属于独立的有特定名称的行为——征收。征收的概念是定位不到法条的,需要自
己背下来。我们是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要求大家的,实际上真实阅卷行为定性一般答案开放,比如第一问,
你回答撤回,其实真实阅卷会有些分的。而且撤回(废止)一般是直接冲着行政行为来的,比如撤回行政
许可,而不是直接冲着土地等财产来的,要看清楚行为的对象。
2.【答案】: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者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
进行开发利用土地,市土地局无偿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属于减损甲公司权益的行为,因此属于行政处罚。
【本问注意】:
不属于征收和征用哈,因为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本题是当事人荒置土地,情况不一样),而且征收是
要给补偿,本题是白拿走的。也不属于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行为,单方解除是冲着协议本身来的,而不是
冲着财产来的。
第4 题
某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其内设机构综合整治指挥部的
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扣押决定加盖了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
【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某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 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
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该指挥部作为某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无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故应当以某市城市管理局为被告。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某市城市管理局,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情形,故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注意】:
第一问可以用行政主体的概念回答,不用援引法条也可以,关键是意思到来。但不要答“越权”——没权
哪来的越权;不要答授权组织,题干没有提到授权,更不会涉及到司法解释20 条第3 款授权无效的问题。
不要答诉讼看名义,名义只是辅助标准,前没后的来个诉讼看名义的同学啊,这么回答说明上课不认真,
诉讼看名义是有前提条件的,回答错的同学,这里一定要去把主观题的精讲被告那里认真听一下。一定要
听。本题第1 问可以跟第2 题一起对比着看:
本题第1 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 条第1 款——无权;
第2 题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 条第3 款。
第5 题
2025 年6 月16 日,王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上物现状调查册》,区政
府次日收到其申请。2025 年6 月30 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务公开办公室向王某送达《政府信息
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王某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加盖了
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印章。王某对《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
息。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提出的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2.如果逾期未作答复,本案的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对于《告知书》是否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提出的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主张,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 条第3 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该司法解释允许政务公开办公室等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在没有
特别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拥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第二,该司法解释第4 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
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是以政务
公开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答复,所以,被告应当为政务公开办公室。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 条第2 款,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本案中,区政府为收到王某申请的主体,被告应当为区政府。
3.可以直接起诉。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
起行政诉讼。此处“不予公开”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而本案,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
予公开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王某可以就《告知书》直接起诉。
4.不予准许。《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 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庭审中,王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
告” ),超过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截止时间,所以,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本题注意1 】:
1.第1 问涉及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 条第3 款突破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允许政务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办公室等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在没有特别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拥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考生应
将其作为特例记忆下来,特殊记忆,看到了不?这是和上个题目一般原理不一样的,为什么连着出,就是
让考生对比后,特别记忆信息公开的特殊内容的。
2.第3 问,根据2025 年《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只有四类信息公开案件才需要复议前置,第一,不予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二,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
府信息的案件;第三,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的案件;第四,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的案件。其他案件,比如,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信息但权
利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均不需要复议前置。记忆口诀为:“ 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内部过程
执法卷,不公开,复议前” ,但上了考场,不能用口诀做答案啊。口诀这里是辅助理解和记忆的,不是让
你来写为答案的。
3.第4 问是模仿2025 年真题,当年好多同学回答为了“不诉不理”,但“不诉”和“诉晚了”是不同维度
的内容,当事人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就是行政法的诉讼请求啊,25 年题目当事人要求撤销《现
场处理决定书》,这不也是诉讼请求吗,只是庭审中才提出,晚了啊。这个知识点在2025 年前确实没考过,
但考生但凡好好做做每日一题,也不至于不知道这个制度,当年每日一题第40 题第1 问就是“一审开庭中,
安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注销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可否同意?” , 你们自己看看和真题是不是
一个出题角度啊。好好刷题啊,同学们!!!!
第6 题
2025 年4 月,在甲市乙县体育馆举办的一场当红偶像大型巡回演唱会中,任某(17 岁)为了近距离接触偶
像,不顾安保人员劝阻,强行翻越内场隔离护栏并冲上舞台企图强抱艺人,导致演出被迫中断十分钟,现
场秩序严重混乱。
乙县公安局安保民警迅速采取行动,现场将其强行带离。随后,县公安局在履行了基本调查程序后,作出
了如下《公安局处理决定书》:认定任某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任
某处以行政拘留10 日并处罚款500 元,同时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同类型
商业演出。任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请分析强行带离现场的行为性质?
2.请分析责令任某在未来12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商业演出的行为性质?
3.请分析强行带离现场和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商业演出的是否具有可诉性。
4.任某认为对其行政拘留后又限制其12 个月不得观看商业演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你是否赞同?
5.公安局作出《公安局处理决定书》需要遵照何种程序?
【答案】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
时性控制的行为。县公安局将扰乱演出导致演出中断十分钟的任某强制带离现场,属于“控制与预防”性
质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商业演出是对其扰乱商业演
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公安局剥夺了其观看商业演出资格,减损了任某的权利,满足行政处罚的
构成要件。
3.可诉。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 条规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
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强行带离现场和责令不得观看商业演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的限制性、禁止性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答案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 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并没有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所以,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案二】根据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 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
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演出,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合乎第28 条的规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5.听证程序。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虽然任某未满十八岁,但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公安局可以对其执行拘留决定。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
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本题注意】
主观题答题需要控制好详略,揣摩命题人意图,本题第5 问的核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未成年
人听证制度和未成年人拘留执行制度,而同学之所以反应不过来,揣摩不了题意,本质上还是对听证范围
不熟悉,有些同学恨不得把处罚程序那一章的法条都抄上来了,大可不必啊。
第7 题
甲市乙县的奥康商业银行因违规关联交易及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触发了经营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甲市监管分局(以下简称甲市监管分局)经调查,于2025 年4 月,甲市监管分局对
奥康商业银行作出了《处理决定》:1.责令该银行暂停部分高风险资产业务;2.限制该银行分配红利。该银
行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查明,该处理决定作出前,经过了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此外,奥康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决定后,向甲市监管分局申请公开“该局此前对本行进
行现场检查时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及风险评估会议纪要” ,理由是需要核实监管决定的依据。甲市监管分
局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书面答复不予公开。
【关联法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7 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
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
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
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第46 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请分析《处理决定》的法律性质。
3.《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针对奥康商业银行要求的“ 内部讨论记录及风险评估会议纪要” ,若其对不予公开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说明理由。
【答案】
1. 甲市监管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
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处理决定书》是以
甲市监管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使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仍应以甲市监管分局为被告。
2.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目的是为了风险防控。当银行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或经营风险时,监管部门
通过限制业务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这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性、
暂时性”的特征。
3.属于。《处理决定》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2 款,“对限制人身自由或
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涉及过程
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奥康商业银行未经过复议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
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题注意】
1.对于第1 问,阅卷一般看关键词,这个题只需要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可
满分。另外,诉讼看名义之类的口诀,阅卷松也可以得分,但不一定会松。
2.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而《处理决定》中两个行为的直接目的是“救济与纠错”。如果考生不能
判断目的,也可以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关联法条】寻找蛛丝马迹,本题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政机关
作出的审慎监管措施是一种防范金融风险的暂时控制手段,在金融机构整改后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机关会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这种暂时性、不知道解除时间的手段一般为行政强制措
施。同时,也可以根据第46 条分析性质,如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拒绝执行本法第37 条规定的措施
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罚,但处罚内容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只有拒绝执行37 条才会
出现46 条的处罚,说明37 条中涉及的审慎监管措施并不是处罚,而是惯常在处罚之前作出的行政强制措
施。
3.
如果考生担心行为定性错误,导致受案范围上面答题方式出问题,安全起见,就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
念去答题,肯定没问题,反而是我更加推荐的万能答题方法。
4.
第8 题
甲省乙县文旅局于2009 年8 月19 日向乙县红旗文工团发放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许可证上未注明有效
期限。2009 年8 月28 日,文化部公布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
行。该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2 年。2013 年
5 月13 日,县文旅局在未告知红旗文工团、未听取红旗文工团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以红旗文工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到期为由,对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予以注销。
该注销公告在《甲县日报》上刊登,但县文旅局并未送达给红旗文工团,后文工团在甲省省文化厅得知该
注销行为,认为该行为不合法,诉至法院。
问题:
1. 注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 注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本案中,注销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到期后的许可效力的解除,不具有惩戒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
2.属于。《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就行
政许可的注销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故该注销
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 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
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未告知原告、未听取其陈述申辩就作出撤销决定且未送达原告,属于程序违法。
应予以撤销。
【本题注意】:
本题可以援引法条答题,像第2 问、第3 问,也可以根据一般学理答题,但一定要给出来理由,比如第2
问分析注销是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作为答题的理由。
第9 题
2017 年1 月2 日,县建设局向华源小区开发商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销售面积4428 平方米的
地下车位,2017 年6 月1 日,开发商甲正式对外销售车位时,小区业主林某得知该许可内容,林某认为开
发商未提供配套车位和人防工程,县建设局不得为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2017 年7 月2 日,林某提起行
政诉讼。诉讼审理中,县建设局出具了《县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该文件规定自2017 年
4 月28 日起,县建设局房屋房产预售、登记职权转由县国土资源局行使。故而,法院通知林某变更本案被
告为县国土资源局。但林某拒绝变更,并申请追加县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法院通知开发商甲作为第三
人参加本案。
问题:
1.关于本案被告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林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3.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开发商甲可否举证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法性?
【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故本案中被告为县国土资源局。其次,林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 条(三)“错列被
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且本案已在审理中,属于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具有。
本案中,林某是小区业主,县建设局向开发商甲颁发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林某和该行为具有物
权关系,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然侵害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和该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所以,林某具有原告资格。
3.可以。
《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
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见,在被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一般被告会被视
为没有证据而败诉,但此时会侵犯第三人开发商甲的合法权利,自然开发商甲有权举证证明《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的合法性。
【本题注意】:
1.2017 年4 月28 日起,县建设局房屋房产预售、登记职权转由县国土资源局行使。但是行为之前是有建设
局来做出的,所以有同学可能会问:为什么被告不是县建设局?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生活
经验里面的好汉做事好担当的思路。但是在法律世界当中,一旦一个权力(权利)归属于他人,对应于权
利的债和责任,也就归属民法主体资格的继受一样。而且,我们的新机关不仅继受的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力,
而是对于这个权力的所有的资源,比如说,办公楼,档案卷宗,懂这个专业的人马,此时你还要告旧机关,
旧机关连个证据都没有了,懂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又没有了,这怎么可能呢?所以法院在这个案例里面说
告错了,其实法院是没有问题的。
2.第二本后半段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 条第1 款的规定回答:“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
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不能缺少《行政诉讼法》
第26 条,因为这是论证被告为什么错了的,你不回答26 条,只援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 条或26 条,
只会得到一半分数。
3.有考生问:“ 为什么林某具有原告资格呀,他哪怕存在物权关系,但是他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
的权益呀,不是有民诉,没行政吗”。同学们,不要滥用口诀,搞清那个是解决那个知识点的,其实每次
讲完都会强调适用背景的,那是用来解决合同关系的原告资格问题的。4.这个题有同学认为是合同关系,
其实还是生活经验不足,这也不能怪大家。买了房子,你买的是房子,又不是车位,买房合同不是买车位
的合同。这不是一个事儿。
第10 题
崔某以作弊的方式获得了驾驶证,后某市交警大队撤销了崔某的驾驶证,并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
驾驶证。崔某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崔某复议请求不成立,驳回了崔某的复议请求。崔某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
请分析:
1.请分析撤销崔某驾驶证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性质。
3.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答案】
1.撤销崔某驾驶证的性质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因为行政处罚需要惩戒性的且惩戒性需要包含两个要素:
(1 )具有惩戒目的(2 )实现惩戒的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但是撤销不具有惩戒性,
所以不是行政处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2.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 条
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减损了崔某的权益且具有
惩戒性,所以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第2 款,复议的维持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3 条,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本案中,市政府驳回了崔某的复议请求,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因此,被告为市交警大队和市政府。
【本题注意】:
1.复议机关认为请求不成立,这种属于类似于判驳的驳回,就好像,李佳说左宁欠了钱,诉讼请求是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请求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欠了钱,判决驳回,这怎么可能是不作为呢?只有类似与裁
驳感觉的驳回或不受理才属于复议不作为。再者,这个题目除了援引法条,也可以用理解路线回答“ 审过
且结果没变” ,但一定要解释下,本案经过了实质审理,不属于不作为的情形,同时行为结果没有改变,
也不属于复议改变,综上,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根据相关规定复议维持时,被告应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作为共同被告,所以
2.有同学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33 条的理解:“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里之所以这么说,一是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立法较早,当时没有精确区别驳回申请和驳回请求(2024 年《复议法》才明确二者
差异),实践里混用情况比较多。最高法这一条的意思是你要看本质,而不是名称,没有受理的驳回自然
是不作为,而其他只要实质审理过的驳回,你别管他叫什么,叫驳回申请、驳回起诉、还是叫驳回请求,
甚至他直接叫不受理,只要实质审理过,都不是复议不作为,而是“审过且结果没变”的维持。其实这个
和我们上课讲的理论是一致的,也和我们一致强调的“ 表里不一”的命题方法是一致的,永远要看内容,
不是名称。同时,本题和上题也提示大家,要理解内容,否则你就是找到来法条也不会用,或者看不懂。
主观题法条定位很重要,但法条定位只是个工具,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切记!
第11 题
甲省乙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泰和堂大药房(经营主体为泰和堂公司)货架上销
售的由云雾山公司生产的“清风润肺茶”。该产品的包装配料栏中,分别标注了“ 山梨酸钾”以及“保鲜
剂(山梨酸钾)”。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代用茶的配料标注方式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栏重复标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堂公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
收违法所得711.5 元;处以罚款29,288.5 元。云雾山公司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知泰和堂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
【相关材料】
《甲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2 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3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 元
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
第125 条第2 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136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问题:
1.云雾山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区市场监管局仅凭书面调查即作出罚款决定。该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区市场监管局罚款决定是否存在实体违法?为什么?
4.若泰和堂公司能证明其进货时查验了云雾山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
文件,且不知道标签存在标注规范问题。泰和堂是否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5.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区市场监管局处罚程序合法,但罚款数额偏高,判决将2.9 万元罚款变更为2,000
元。云雾山公司和区市场监管局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泰和堂公司认为该判决仍定性“标签违法”有损品
牌形象,坚持要求认定为“标签瑕疵”并撤销处罚,遂提起上诉。请问:泰和堂公司是否有权独立提起上
诉?
6.如果一审法院未通知泰和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两种答法均可( √)
答案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
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
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本案中,云雾山公司通过民诉的方式无法得到救济,且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二:云雾山公司对该处罚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 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
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涉案商品系
云雾山公司生产,云雾山公司与该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与泰和堂大药房通过民事方式解决,
云雾山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2.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根据《甲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
元以上的罚款即应告知听证权利,但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仅凭书面调查即作出29000 元罚款决定,属于程
序违法。
3.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 条第2 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标注重复属于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2.9 万元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
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题仅仅是标签重复标注,
超出了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范围,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5.《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泰和堂可以独立上诉。
6.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一审法院未通知泰和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属
于《行政诉讼法》第89 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
院重审。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提示大家,有些时候的题目并不一定得找到标准法条,像这种原告被告之类的常考题目,其实如
果能够事先背好基本概念,上考场可以节省很多翻法条的时间。
2.还有本题中的泰和堂和云雾山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民诉解决——首先要分清楚相对人和相关人,如果是
相关人,再看相关人自身(自身!自身!自身!)有没有民诉救济;再者要注意泰和堂是相对人,无论有
没有民诉都能直接行政诉讼;但是云雾山是相关人,而且云雾山是生产厂家,云雾山的东西有问题,只能
是经销商泰和堂对其提起民诉,而不能说云雾山公司自己的东西有问题还去起诉经销商!别法律法律没学
会,最后人性学没了。
3.如果云雾山公司没有原告资格的话,后面怎么做?这种题目类型叫“闸门题”,你不走入第一关,后面
的环节都没法设置题目了。
4.本题2、3、4 三问为法条适用题,需要在考场上,对于题干给定的法条现场分析和现场运用,这是行政
法一种常见但有难度的考察方式,考生应当予以关注,这种题目之所以会出,因为这是未来实务领域最常
用的技能,一个律师都不知道怎么理解法条,怎么做律师啊,法官、检察官等也一样。3 问用比例原则分析,
也能得一些分。
5.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除了可以考察5 和6 问,还可以考察第三人可否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这个也很容易命题),第三人可否参与诉讼调解(《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 条
),第三人可否申请再审等。
6.
第12 题
2026 年2 月7 日,董某酒后偷开邻居冯某车牌号为“苏B 76**321”的奥迪汽车,甲市公安局乙区公安
分局接到报警后,传唤了在现场的董某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并对证人王某和被侵害人张某进行了询
问。2 月10 日,乙区公安分局对董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6 年2 月7 日,董某未经
冯某同意,酒后驾驶其奥迪汽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 条第1 款,根据《乙区
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董某行政拘留10 日并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董某收到处罚决定
书后不服,于2 月15 日申请行政复议,并一并要求对《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审查。
【相关材料】
《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图片)
问题:
1. 区公安局在某公司对王某进行询问,应遵循哪些要求?
2. 若冯某不在甲市,对其询问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
3.关于区公安局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治安管理处
罚法》是如何规定的?
4.对董某提出的附带审查请求,复议机关如何处理?为什么?
5.区公安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0 日并罚款1000 元的行政
处罚是否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答案】
1.公安机关的询问人员应当向王某出示人民警察证。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
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
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王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王某自行书写。
2.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可以委
托冯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
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
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8 条就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
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为了查
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因《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由乙区公安分局制定,本案的复议机关是乙
区政府,有权处理。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
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对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5.
符合。董某未经冯某同意,酒后驾驶其奥迪汽车上路行驶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酒
后偷开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区公安
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0 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
第13 题
任某在甲市乙县经营一家“奥康医美诊所”。2025 年4 月,由于该诊所长期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及带有
血液的棉签等医疗废物直接倾倒在诊所后方的公共排水渠中,导致相邻住宅小区的景观池水位暴涨且散发
刺鼻恶臭,大量景观鱼死亡。受害居民陆某(小区业主)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
乙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健局)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水渠内的残留废物及
诊所内的监控硬盘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7 日后,检测结果证实水中重金属及病菌严重超标。县卫健局遂认
定任某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其作出了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任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知陆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1.请分析证据登记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2.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陆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诉讼中任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 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
需要补充调查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3.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陆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4.原告任某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中止后,如果其近亲属表
明放弃参加诉讼,则行政诉讼终止审理;如果其近亲属表明继续参加诉讼,则其近亲属可以以原告身份继
续参加本案审理;如果中止后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想和大家特别强调的就是法条定位,很多同学会误以为许可法当中只有许可,处罚法当中只有处
罚,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对于主观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家要知道处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这三个行
为是一个相依为命的关系,相互辅助,相互支撑。所以在行政处罚法的调查环节,有大量的强制措施作为
获得证据的手段,而这个是后续作出处罚的依据。如果平时不翻越法条的话,像我们主观题真题里曾经考
过的证据登记保全,强制传唤你是根本找不到他具体的位置的,想也想不到,他竟然在处罚法里呀!同理,
2025 年有一问法条题,当事人不缴纳罚款,如何执行?虽然《行政强制法》中有滞纳金等执行手段,但是,
既然是罚款的执行,而《行政处罚法》中有专门的罚款的执行内容,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所以,法
条应该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程序——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2.本题第一问还有同学回答诉讼制度中的证据保全,学了半天法律了,怎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不清
楚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定位是行政实体法(比如,处罚法、许可法),只有法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比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合并审理等才需要定位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啊。该骂!上了考场别
犯这种简单错误啊!
3.第2 问,延期开庭的理由还有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以及当事人临
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第3 问难度不大,但要回答的全面并不容易。
第14 题
市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在生产的饮料中非法添加了工业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123 条,行政机关
作出下列行政决定:
(1 )没收甲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和原料;
(2 )罚款甲公司20 万元;
(3 )行政拘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0 日;
(4 )5 年内禁止李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相关材料】
《食品安全法》
第123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立即停止而未停止,或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135 条第1 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问题:
1.请分析没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和原料的行为性质。
2.请分析5 年内禁止李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性
质。
3.可否由市监局统一作出?
4.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程序作拘留,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作出拘留?
【答案】
1.没收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
益、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设备和原料本身是合法财产,但该公司用设备和原料从事
了违法生产活动,没收减损了该公司的权益,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2.属于行政处罚,它通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李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达到惩处违
法行为、警示社会的功效,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3.不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 条,只可以由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食品安全法》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的,处罚程序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5 题
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
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
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法院应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 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大棚已经被
拆,强拆行为已经无法撤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本题注意】:
不要加戏!题目说什么,就答什么,有同学考虑,镇政府没有强拆权,虽然这个考虑是对的,但不要写答
案增加题目没有让你回答的东西。有同学问要不要写赔偿。本题题干没有交代损失,其实可以不用写,但
是作为答题策略,你要不知道什么时候写,什么时候不写,都写,肯定不吃亏。
第16 题
今天的题目就非常难了,但这种题目是未来真题命题的趋势,考生应当予以关注。
新民公司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从事瓶装民用液化气零售经营的企业。2015 年6 月29 日,东岭市监局
(东岭市为不设区的市)接到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举报后,对新民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市
监局在执法检查过程前出示了执法证,告知了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新民公司负责人任某进行了询问。经
检查新民公司3 号储气罐内有6 吨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委托西岭市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所技术人员对3 号储气罐内气体进行抽样。2015 年7 月1 日,西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
报告,对照两项国家标准即《液化石油气》(GB11174 -2011 )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25035 -2010 ),
新民公司所销售的液化石油气3 项分组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应为
零,而案涉液化气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二甲醚含量高达22.7 ,结论为不合格。2015 年7 月3 日,东岭市监局
将上述检验报告向新民公司予以送达,同时对案涉6 吨液化气采取查封强制措施。新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任某向东岭市监局陈述,新民公司存在进货渠道并非来自正规公司、明知液化回收碳四燃料气并非液化石
油气而购进的事实。2015 年6 月12 日,新民公司以3100 元每吨价格购进液化回收碳四燃料气7.5 吨,以
4483 元每吨价格销售1.5 吨,剩余6 吨存放3 号储气罐,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并提供了购货单和销售
票据。2015 年8 月25 日,东岭市监局向新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新民公司的申请,2015
年9 月7 日,东岭市监局召开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2015 年12 月5 日,东岭市监局作出[2015 ]010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3 号处罚决定),决定对新民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液
化气6 吨;2.没收剩余的不合格液化气6 吨;3.没收违法所得2074.5 元;4.处货值1.5 倍罚款计50433.75
元。
新民公司不服,向东岭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新民公司已将查封的6 吨液化气自行退回给供
货商,原23 号处罚决定主文第1、2 项无法得到执行,东岭市监局于2016 年3 月10 日撤销了23 号处罚决
定,新民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16 年4 月22 日,东岭市监局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同年12 月30 日,东岭市监局重新向新民公司送达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新民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拟处罚内容不包括被撤销的23 号处罚决定中第1 项及第2 项。2017 年4 月
10 日,东岭市监局对新民公司作出[2017 ]01023K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3K 号处罚决定),认定
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 条的规定。依据第50 条规定,决
定对新民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74.5 元;2.处货值金额1.5 倍罚款计50433.75 元。该处罚决定
于同年4 月11 日向新民公司送达。
新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东岭市监局作出23K 号处罚决定前,已经将原23 号处罚决定中没收案涉
液化气的内容撤销,东岭市监局不能再就案涉液化气问题再次作出处罚。东岭市监局对本公司按货值的1.5
倍罚款,量罚有失公正。且23K 号处罚决定作出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行政行为的程序亦严重违法。请求确
认东岭市监局所作23K 号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产品质量法》
第8 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39 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 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57 条第1 款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
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关于印发东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岭市[2014 ]177 号文)
东岭市监局作为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及对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
【写在前面】
这个题目难度远超真题,字数也远超真题,但平时考生练习下熟悉下实践思维没有坏处。比如,2024 年真
题有一问市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处罚权,其实就是本题主体资格的分析套路。有考生认为《关于印发东岭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无效授权,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处罚资
格。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每次和委托一起讲的授权,是让无行政权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内设机构等)变成行政主体,通俗的讲叫让鸡飞上枝头变凤凰,但人家市场监督局本来就是个行政
机关,我就是个凤凰了,天生具有行政主体的公法人资格,哪会出现授权无效的情况。此时,只要我的行
为有法律依据就行,不需要在主体资格上给我独立的授权。在实践中,法条不会出现具体的行政机关名称,
只会是个代指,因为不同地方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会有不同,比如,《教育法》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这个教育主管部门有些地方是教育局,有些地方是教育委员会。再比如,去
年主观题考察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本题中是市政管理局,但有些地方是水务局,有些地方是生态环
境局,有些地方是住建局,每个地方究竟把这个任务交给哪个部门呢?实际上就是地方编制管理的自主权
限了,会出现题干中的《关于明确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规定》类型文件进
行地方机构的职责划分。本题中,根据《关于印发东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东岭市监局作为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
及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所以,具有处罚的主体资格。
问题:
1.请分析23K 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被诉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但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第一,东
岭市监局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东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东岭市监局作为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
及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所以,东岭市监局对于新民公司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第二,东岭市监局认定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事实清楚。东岭市监局对新民公司销售的液化气监督
检查后,经抽样取证并送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新民公司所销售的液化气3 项分组
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东岭市监局抽样取证、现场检查符合相关规定,检验报告向新民公司予以送达,新民
公司负责经营的任某对检验报告结论表示认可。因此认定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
第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9 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本案中现
有证据表明,新民公司销售的液化气不符合国家强制规定,东岭市监局认定新民公司销售液化气行为违反
《产品质量法》第39 条规定,定性正确。《产品质量法》第50 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上述规
定,东岭市监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第四,本案涉行政处罚程序部分违法。本案中,东岭市监局在执
法检查过程前出示执法证,告知了申请回避等权利,并与新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任某进行了询问,执法
人员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作出前,东岭市监局根据法律规定向新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
务,并且根据新民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未加重对新民公司的处罚并向新民公司
进行了送达。东岭市监局作出的23K 号处罚决定并没有侵害新民公司程序性权利。但是,依据《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7 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 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案件特别复杂,经延
长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案中,被告于2016 年3 月10
日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重新所作的处罚决定并未涉及新的事实和依据,被告迟至2017 年4 月10 日方作出
新的处罚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第五,处罚决定量罚适当。新民公司存在进货
渠道并非来自正规公司、明知是液化回收碳四燃料气并非液化石油气而购进的事实,且按照国家标准液化
气中二甲醚含量应为零,而案涉液化气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二甲醚含量高达22.7,属危险品。东岭市监局综
合考量上述违法情节,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按货值的1.5 倍量罚,量罚合理适当。同时,东岭市监局因
新民公司已经擅自处分了不合格气体,导致23 号处罚没收等内容无法实际进行,所以撤销了原23 号处罚
决定,并不意味着东岭市监局不能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构成反复无常的滥用
职权行为。
2. 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但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根据《行政诉讼
法解释》第96 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
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本案
被告的行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第(二)项规定确认为违法
。【本题注意】回答该类题目考生要注意: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应当在裁判
中予以回应的内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焦点;第二,被告行政行为作出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这也是法院
主要审理的对象;第三,题目关联法条中给出的法条应该是本案中需要的,考生如果有遗漏,在作答时会
发生内容偏差甚至错误,同时,法条往往能对考生的思维予以引导,比如本题给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对于程序轻微违法的规定,是题目中很重要的暗示信息。
第17 题
于都县政府委托于都县自来水公司,根据袁西北户从2010 年2 月1 日起至2015 年11 月的自来水使用情况,
征收了袁西北户的污水处理费共计1273.2 元。袁西北以于都县政府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违法为由,诉至法
院,请求于都县政府全部退还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依法对《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
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请分析:
1.请分析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性质?
2.《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是否合法?
3. 法院对于《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该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征收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征收污水处理费系于都县政府向袁西北户强制征收费用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收。
2.《水污染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确定的征收范围均明确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
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但《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
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违反了上
位法的规定。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简易,并可以提出修改或废止该文件的司法建议,
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该文件的备案机关。(《行政诉讼法司法
解释》149 条)
【本题注意】:
第一题提示我们并不是所有的题目都会有法律依据,有少量的题目并没有,这就需要提前背诵一些常见行
为的概念(考前佳佳会给出背诵范围,不用担心)。先把本题的【行政征收】概念背下来。行政征收是行
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征收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第二题看似很难,但就是个找茬游戏,寻找不同点,克服心理畏惧,熟悉套路就很简单了。
第三题提示大家一定要按点答题,遗漏要点会丢分。
第18 题
某县城管局为整治县城交通拥堵及环境卫生,书面委托该县某镇环卫站对辖区内非法占道经营的摊贩行使
行政处罚权。2024 年6 月10 日,环卫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王某在人行道摆摊售卖水果,遂以环卫站的
名义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200 元罚款。王某认为罚款过重且程序不合法,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中仅载明了王某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未告知王某相关的起诉权及起诉期限。
1.本案的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2.若王某在2024 年12 月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在诉讼过程中,县城管局发现原处罚卷宗中缺少现场照片,遂指派工作人员在诉讼期间寻找当时在场的
邻居补作了一份《证人证言》以证明王某违法事实。请问该证言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18 题答案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
中,某县城管局委托环卫站对王某罚款200 元,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县城管局
2.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如果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
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 年。王某在2024 年12 月起诉,并未超过1 年的法定特殊期限。
3.不能。行政行为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县城管局在诉讼期间补取的证言属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证明效力。
【本题注意】:
关于第2 问“ 知一半”的起诉期限,“知内容”之日起的1 年本质上是一种宽限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一直
没有补正告知,那最多宽限1 年。但如果补正告知了起诉期限或诉权,那除了要遵守这个1 年的最长期限,
还需要符合一般要求,不能超过知道诉权之日起的6 个月。
第19 题
孙某取得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 年,至2015 年10 月20 日止。20
15 年10 月15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
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
2015 年11 月20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违反了规章《甲市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处罚办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请分析:
1. 孙某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2. 孙某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甲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查。
3.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并一并请求对《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审查,法院认为
该《处罚办法》内容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县国土局对孙某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甲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
局《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处罚办法》,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不是对孙某的处罚依据,与
案件没有关联性,因此,孙某无权提起附带性审查。
2.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
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本案中,《甲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系甲市政府制定的市规章,不
属于附带性审查的范围,孙某无权提起附带性审查。(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第2 款规定,规
范性文件审查不包含规章)
3.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9 条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
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
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暴露了我们很多同学基础不牢的现状,这个题在选择题阶段的背诵
版的书里面也有,但第1 问我们同学答的真是什么答案都有啊,还有说这个文件是规章的,还有说是地方性
法规的,主观题也离不开最基础内容的背诵啊!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是制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回答行政命令也可以),这个例子从客观
讲到现在,基本上每次讲处罚惩戒性都会提,会对比两个情况,
第一,许可超期了,当事人采砂,政府责令其停止采砂,性质是什么?这就是本题
的情况。
第二,合法期限内许可,政府责令其停止采砂,性质是什么?
3.
既然通知书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命令),当然可诉。我们同学总现在管理者角度想问题,
不从原告角度,不一定政府说超期就真的超期了,起码诉的机会得给一个吧,胜诉败诉那是判决的问题,
不是起诉条件的问题。你不让我生产,我觉得错了(哪怕实体合法,也许行政行为程序还违法呢),我还
得拆设备,赔工人钱,怎么就没有义务负担了。要学会理解当事人,不要总是现在管理者角度想问题。都
主观阶段了,还没有适应行政法控权思维,老心疼政府,政府说啥都是对的,这可真的让佳哥替你着急上
火啊,哇呀呀呀呀呀。
第20 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
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
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 年4 月17 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
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 年3 月3 日丙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
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问题:
1.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2. 甲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3.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 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
5.本案被告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未出庭,仅委托两名律师出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甲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提起
诉讼,审理对象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丙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
审理对象。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 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联营、合作、合资各方,认为企业权益或者自己
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的
合作方,对行政行为侵害合作企业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3.本案被告是市国土局。本案中所诉行政行为是市国土局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变更登记,但派出机
构没有独立的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资格,应以其所属机关市国土局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
解释》第20 条)
4.本案中甲公司不知道市国土局做出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行为,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行为内容,本案是不动产案件,最长
保护期限为不得超出行为作出之日20 年。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2 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
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21 题
【这个题目就高度真题化了,真题的题干长短,真题的命题角度】
2013 年1 月24 日,张某与甲镇政府订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约定由张某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甲
镇陈家村1 社633 ㎡农村建设用地,交付甲镇政府向区国土房管局申报实施复垦,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后,给予张某退出宅基地补偿费共计114,054 元,由甲镇政府统一拆除房屋后10 个工作日内预付28,513
元(后已实际支付),剩余款项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按竣工验收确认面积结算并支付。区国土房
管局在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后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载明张某建设用地为575 ㎡。张
某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时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交易价格为13.005万/每亩。张某认为甲镇政府未
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付剩余的土地
复垦补偿费94,969.48 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款时止资金占用利息。
问题:
1. 请分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2. 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还是民法时效,为什么?
3. 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 如果法院认为甲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当如何判决?
5. 请分析区国土房管局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的法律性质,并分析该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审理对象?
【答案】
1.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双方性,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协
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属于行政协议。
2.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
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本案属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
务,诉讼时效参照民法规范确定。
3.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0 条规定,被告甲政府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
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
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
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法院可以判决甲镇政府继续履行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损
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5.(1 )行政确认。国土房管局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
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的概念属性。
(2 )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约性,而该合格证并不属
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故而不是本案审理对象。
【本题注意】:
1.越是简单的题目,越要做到语言的准确性,这个题目大家普遍答得都不错。但是还有一些不完美的地方,
比如,有些同学还没背出行政确认的概念,有些同学说要提起民事诉讼,有些同学最后一问没有指出诉讼
请求等。
2.审理对象是专有名词,不等于审理内容。
3.有考友提到“没有确定面积怎么确认赔偿的数额”——佳佳回答:不诉不理是诉讼一以贯之的东西。在
没有起诉之前的行为之前,这种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直接会予以确认。
4.第4 问,考生一般回答判决甲镇政府继续履行应该就能拿到满分,但小心起见,完整的援引法条是最安
全的策略,谁知道会不会实践案情里有没有什么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呢(比如说当事人全家死绝了,
继承人都没有,好狠)。
【背下来】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
示该效力的行为。
第22 题
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 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
地火车站。某市市监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某国外某一品牌
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对没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
某市市监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是没收决定作出后制作的。
问题:
1. 甲公司是否具有第三人资格?
2.该鉴定意见可否作为证明没收决定合法性的事实依据?
3. 扣押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
1. 甲不具有第三人资格。乙公司提供的车辆被扣押,甲可以向乙依据合同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甲和被诉行为
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
本案该鉴定意见是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产生的,并不是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故不能成为
认定行为合法的依据。
3.扣押行为不属于审理对象。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乙对没收
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涉及扣押行为,故不属于被诉行政行为,故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不对
扣押行为合法性审查。
【本题注意】:
本题难度属于中等,如果对第1 问有异议的同学,实际上是基础知识没有掌握,需要重新听一下原告到第三
人那一小节的课,去掌握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及原告和第三人间的逻辑关系。第2 问也可用《行政诉
讼证据规定》第60 条。
第23 题
县文旅局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黄某经营的网吧上网游戏。黄某未
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县文旅局决定取缔该网吧,扣押并没收黄某经营用电脑。黄某对没收决
定不服,申请复议。
【关联法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27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
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
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分析:
1.请分析取缔和没收的法律性质。
2.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确定?
3.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黄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4.复议机关受理本案后,应当多久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强制法》对于扣押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案】
1.(1 )取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因为不具有惩戒性,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黄某本来就没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资格。
取缔属于县文旅局在履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制止黄某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
扩大而对其财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 )没收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益、增加义务的方
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电脑本身是合法财产,但黄某用电脑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没
收电脑减损了黄某的权益,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 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本级政
府。所以,对县文旅局对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应当为县政府。
3.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黄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
日起15 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黄某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
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4.(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
理由。
【本题注意】:
1.没收是《行政处罚法》第9 条明确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很容易回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取
缔都是强制措施,但没收和罚款一样属于法定处罚种类。
2.第3 问很容易遗漏“黄某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 ,这是复议不作为除了行政诉讼外,法律规定特有
的救济途径。3.第4 问为法条题,难度不大,但需要精准定位,而且对于这种类型的题目需要抄法条抄的
全面,不要遗漏。比如第4 问很多同学没有回答简易程序,或者回答普通程序没有回答延长制度、没有回
答除外条款(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在答题时候都会丢分。第5 问也是同样的道理。
第24 题
位于甲省乙市丙县的鑫诚选矿厂,主要从事金属矿石加工。2025 年10 月,丙县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丙
县环境局” )在农用地土壤污染监测中发现该厂周边的基本农田重金属指标多次异常。11 月1 日,执法人
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不仅私设暗管向农用地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还存在将超标尾矿、矿渣非法倾倒
至农用地并篡改土壤监测数据的行为。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污泵加贴了封条,并扣押了记
录原始数据的电脑主机。
11 月10 日,丙县环境局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对涉案排污设施予以查封,扣押相关监测设备,期限为30 日。
2.针对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处以20 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若复查发现拒不改正,
将实行按日连续处罚。
3.五年内禁止直接责任人张某(技术员)从事环境监测相关工作、担任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
4.针对张某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由丙县环境局直接作出行政拘留15 日的处罚。张某对上述行政决定不服,
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丙县环境局处理程序虽有瑕疵,但结果正确,遂作出了维持决定。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法典》
第1060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
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
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
违法行为的种类。第1080 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
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
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1160 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问题】
1.请分析“五年内禁止张某从事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的行为性质。
2.请分析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性质。3.丙县环境局能否直接作出“行政拘留15 日”的决定?针对本案中的
行政拘留,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程序,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
4.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5.如果法院审理发现,丙县环境局在作出20 万元罚款决定前证据不足,但在诉讼中补充了证据,法院应当
如何判决?
6.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指使员工篡改监测数据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
如何处理?
【答案】
1.属于行政处罚。它通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张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达到惩处违法行
为、警示社会的功效,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2.【答案一】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过减损权益、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按日连续处罚的对象是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
目的在于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不利所得以及维护行政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其在性质上应定为行政处罚。
【答案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
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按日连续处罚针对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环境
违法行为人实施以按日连续罚款督促其履行本应履行的义务,其重点不在于制裁过去的违法行为,而偏重
于督促履行未来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注意】只能选一种观点答题,如果写两个观点,分数为0 分,这不是观点展示题。
3.(1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 条及《生态环境法典》第1180、1160 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丙县环境局发现篡改数据、向农用地排污等行为,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1 条,其他法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
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4.(1 )本案复议被申请人为丙县环境局,此时,对应的复议机关为县政府。
(2 )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为丙县环境局和县政府。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 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
集证据。”在作出处罚时确实证据不足,其在诉讼阶段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所以,该处罚因证据不足而违法,法院应当撤销处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法院还
应当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6.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并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25 题
德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财政局决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 年内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德惠公司对
财政局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请分析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性质。
2.财政局决定将德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
案范围?
3.通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财政局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且拒绝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
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德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本就属于违
法行为,被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禁止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惩戒性,同时减损了该公司的合
法权益,所以两行为均属于处罚。
2.两个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 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两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的不可诉
的行为类型。所以,两个行为均属于复议的受案范围。
3. 不属于。财政局将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没有对德惠公司的权利
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能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
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
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本题注意】:
1.本问也可以不抄法条,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答题,类似于24 题的模式。
2.复议受案范围和诉讼受案范围一致,所以,本题也可以切换做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答案是一致的。
3.最后强调一个答题小注意,这些年阅卷,如果答案是属于受案范围的话,需要做到“一正一反”,除了
强调正面的可诉性之外,还需要回答一句“不属于不可诉的行为”,这句话有1 分的采分点。
4.第4 问有同学会回答缺席审判,或者援引法条为《行政诉讼法》第66 条第2 款,这是不得分的。缺席审
判是被告席上一个活人没有,律师都没有的情况。本题是负责人没出庭,但没说被告席上律师、工作人员
等代理人都没有,被告席上还是有活人的,所以,不能脑补情节要缺席审判的。问啥答啥。
第26 题
2026 年3 月,公安局在开展“清枪除患”专项行动中发现,甲实业公司为博取关注,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
情况下,自行购入设备并组织工人大规模制造一批外形极其逼真且具备一定发射功能的仿真枪,通过网络
社交平台销往全国多地。经调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全面负责仿真枪的制造与销售决策。经鉴定,该
批仿真枪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但属于《枪支管理法》禁止制造、销售的仿真枪。
公安局于2026 年4 月5 日对甲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认为张某态度恶劣,
遂由两名民警当场作出《1 号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对行政拘留张某10 日。同时,公安局认为甲公司制造
仿真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安局作出《2 号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没收枪支、罚款50 万元、吊销
甲公司的营业执照。
【关联法条】
《枪支管理法》
第44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
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
1.本案应当适用《枪支管理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
2.《1 号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3.《2 号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辨认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5.《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局询问张某的人数要求是什么?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1 条第2 款,公安机关依照《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法规实施处罚时,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
本案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程序。
2.违法。只有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拘留10 日的处罚决定不可
当场作出。
3.违法。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4 条,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权只能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公安机关
只能作出没收、拘留、罚款等处罚决定。
4.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
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
章或者按指印。
5.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
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
察进行。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
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27 题
新港公司在销售银湖湾小区住宅的过程中所作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商
业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新港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并对新港公司处以罚款180 万
元的行政处罚。新港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认为新港公司的复议请求不
成立,驳回了新港公司的复议请求。新港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
2.本案法院的审理对象是?
3.请分析本案的管辖法院。
【答案】
1.市场监管局和市政府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市政府以当事人复议请求不成立为由驳回
复议请求,属于经过了实质审理且没有改变行为结果的复议维持,复议机关和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共
同被告。
2.复议维持案件,审理对象是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即市场监管局所作的罚款180 万元
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市政府所作的驳回复议请求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3.市场监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
(1 )级别管辖。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按照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以市
场监管局确定级别管辖,县以上的地方政府为被告管辖法院为中院,而市场监督管理局来确定级别管辖是
基层法院;
(2 )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市政府所在地)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管辖。
(就低的级别管辖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4 条)
【本题注意】:
本题较为常态,只有第一步锁定了是复议维持后面的问题就简单了,为什么属于复议维持,每日一题第10
题分析过了,考生一定要看内容,不能看名称,假设本题为“市政府认为新港公司的复议请求不成立,驳
回了新港公司的复议申请”,虽然叫驳回申请,但是认为请求不成立而驳回,说明对于当事人的主张经过
了实质审理,所以,依然是维持不是不作为,一定要小心表里不一的命题技巧。
但是第三问的级别管辖部分,很多同学忽略了论证,为什么是原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以及原机关市场监
督管理局确定级别管辖为什么是基层这两个逻辑层次,这样容易丢掉采分点。
还有,问管辖法院,记着要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方面回答!
第28 题
2024 年1 月3 日,某区交警大队在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某C ×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为某
B ×挂,挂车号牌污损,区交警大队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检后,认定何某存在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的行为,遂当场作出罚款200 元、记9 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次日,何某
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污损号牌的事实,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
何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是否应当经过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本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3.本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4.如果法院认为处罚法律依据违法,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 条,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而且特别法没
有就起诉期有特别规定,所以,何某应当在收到维持决定书之日起的15 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1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部分。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35 条第2 款:“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
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题中,①区交警大队和区政府应当就罚款200 元和扣分行为合
法性举证。②区政府应当就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部分。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所以,何某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
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4.由于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 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6 条,法院应当判
决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维持决定,并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区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行政行
为。
【本题注意】:
一定要注意经过复议的题干信息,否则容易起诉期、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和判决等知识上答错,或者遗漏
答案。尤其是复议维持,做题一定要默念,“诉两个,审两个,证两个,判两个”,两个,两个,两个。
今年很容易这么考的,谁上了考场漏掉了我和他拼命!!!
第29 题
甲公司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县公安局和县市监局决定予以取缔该印刷企业,没收印刷品
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80 万元的处罚。甲公司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
讼。
问题:
1.请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性质。
2.对于本案被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 甲公司起诉时,法院不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甲公司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答案】
1.没收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
益、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擅自设立印刷企业,属于违法行为,公安局和市监
局没收违法所得减损了该公司的权益,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同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县公安局和县市监局,但甲公司只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
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但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
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
甲公司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题注意】:
(1 )没收的性质实践里有争议,但属于处罚法的种类明文规定的处罚,答案只能是处罚,其他的都是错误的,
这点作为特殊点记忆即可。
(2 )第23 问解析说了没收的性质了,怎么又错,回答成行政强制措施。该挨骂呀。不过,不要怕,我知道
你会错的,所以,我才专门出题,就是再次提醒下。
第30 题
王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甲市乙区交管局决定扣留机动车,通知王某提供相应的牌证。
后发现王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于是乙区交管局根据甲市交管局制定的《甲市道路违法行为处
罚细则》,决定对王某罚款2000 元,扣12 分。王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一并
要求审查《甲市道路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问题:
1.请分析扣留机动车的性质。
2.请分析扣分的法律性质。
3.如何确定本案复议被申请人。
4.对于王某要求一并要求审查《甲市道路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5.假如《甲市道路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由区交管局制定,对于王某要求一并要求审查《甲市道路违法行为处
罚细则》的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属于违法行为,交管局扣
留其机动车的行为,是对其财物实施了暂时性的控制,具有预防与制止的目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答案一:过程性行政行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 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
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 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扣分是一个过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必然影响,没有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不属于行政处罚。
答案二:扣分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交管局对其扣12 分,暂扣
驾照使其不得上路开车,达到必然减损权益的效果,具有惩戒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9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本案当事人就罚款决定申请复议,该行为
是由乙区交管局作出的,所以,复议被申请人为乙区交管局。
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6 条:“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依法处理。”本案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是无权处理市交管局的文件的,所以,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
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
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5.复议机关区政府有权处理区交管局制定的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具体而言,(1 )处理程序。
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区交管局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区交管局应当
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交管局当
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2 )处理结果。区政府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
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区交管局予以纠正。
【本题注意】:
1.关于扣分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争议,所以两种观点都可以得分。
2.“谁行为,谁被告”,罚款决定作出者为区交管局,所以,被告应当为区交管局。被告不可能是市交管
局的,你不可能依据谁的文件,就让谁作被告吧?我们把例子往极端里举,公安局依据全国人大法律罚款
李佳500 元,被告只能是公安局啊,你不可能依据谁的文件,就谁作被告啊,全国人大认识我李佳是谁吗,
凭什么你拿人大当被告啊?这例子平时客观题考了无数次,怎么上了主观题还是错呢!
3.对抽象行政行为处理程序,诉讼为“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复议为“能管就管,不管再转”(也
就是第56 条)。“不管再转”的处理程序和结果法条说的较为粗糙,考生不需要画蛇添足的说有权处理的
行政机关到底是谁,答题的时候,不知道的就抄法条,模糊一点就好。“能管就管”复议法规定的较为细
腻,所以,答题容易遗漏,一定要写出来程序和后果才行。
第31 题
2014 年7 月21 日,株洲市甲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王家洲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委
托乙镇对包含陈某住宅在内的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陈某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产证登记面积38
7.68 平方米。2015 年9 月17 日,乙镇政府与陈某订立了《房屋征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约定补偿陈某378,206 元。同日,乙镇政府与陈某订立了第一份《房屋征收遗漏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遗
漏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陈某1,362,575 元。同日,乙镇政府又与陈某订立了第二份《遗漏补充协议》,
约定补偿陈某362,575.5 元。
2015 年9 月18 日,乙镇政府与陈某订立《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方应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款1,522,717 元,奖励费535,502 元,合计2,058,219 元。陈某根据《补充协议》、第一份《遗漏补充协
议》及《补偿安置协议书》共计获得补偿款3,779,000 元。第二份《遗漏补充协议》约定的362,575.5 元
并未支付。
2016 年8 月22 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在王家洲储备地项目征拆过程中,乙镇政府工
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某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 万元。
2017 年5 月3 日,甲县政府认为,以“乙镇政府作为订立行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涉案协议损害了公共利
益”为由,向乙镇政府作出《撤销决定书》,决定撤销乙镇政府与陈某签订的两份《遗漏补充协议》和一
份《补充协议》,该《撤销决定书》送达了陈某。
问题:
1. 《撤销决定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撤销决定书》是否合法?
1.属于。《撤销决定书》虽然是甲县政府向乙镇政府作出的内部决定,但是对协议相对人陈某的权利义务产
生了实质性影响,并通过送达途径向陈某送达了,属于内部行为外部化的情形,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同时,
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诉的行为类型,所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违法。行政机关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并综
合各方因素予以审查,而不宜简单地以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为由否定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在已有生
效刑事裁定认定乙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某提供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 万元。
故补偿协议中涉及80 万元金额的部分依法无效,对该80 万元应予以追回。但涉诉《撤销决定书》对案涉
三份协议均予撤销,依据不足。
【本题注意】:
1.本题侧重于提升考生阅读理解能力,和面对长题干的时候的心理素质。
2.通俗的话解释一下第二问的理由,就是说,虽然它存在80 万的高额征收补偿,但是并不意味着三份协议
都有问题,结果一下子都给撤销了,所以这个撤销决定违法。
3.第一问可以回答“符合外部性、行政性、特定性和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可诉” ,但是关键是处
分性要解释一下。
第32 题
张某为甲市丙区“青年创业园”的入驻小微企业负责人。2025 年8 月15 日,张某向丙区人社局提出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创业园2024 年度所有入驻企业及负责人获得‘初创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
的银行流水、个人身份证号及具体到账明细”(以下简称“明细” )。2025 年9 月1 日,区人社局向张某
送达《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内容为由于张某申请信息涉及主体众多,所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20 日。
2025 年9 月5 日,丙区人社局作出《答复》:“鉴于该项补贴涉及财政资金支出,虽然‘明细’中包含其
他企业负责人的个人隐私(如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账号),但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体现公共利
益,本局决定对上述明细予以全公开。”但由于张某公开内容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需收取信息处理
费19203 元。
该创业园的另一名企业主王某得知后,认为其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属于核心个人隐私,公开将导致其面临
诈骗风险,且公共利益不应以牺牲特定自然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同时认为区人社局直接公开其个人隐私属
于程序违法行为。王某遂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不得公开其个人隐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区人社局未征求张某意见直接公开其个人隐私属于程序违法行为。法院还查明,张某
个人隐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公开。
问题:
1.丙区人社局在作出决定前,在程序上应当履行哪些法定步骤?
2.王某是否具有就丙区人社局对张某作出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张某就《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张某就收取信息处理费19203 元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你是张某的律师,应当如何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区人社局公开张某个人隐私?
7.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
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2.有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3 条:“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
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区人社局作出《答复》会侵犯王某的个人隐私权,王某具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3 条第2 款,本案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延长答复期限或者要求申请人补
正等程序性告知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3 条第3 款,本案属于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法
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5.(1 )被告区人社局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就认定公共利
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举证。(2 )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
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举证。
6. 申请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13 条第2 款和《行政诉讼法》第56 条,诉讼期
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认为公开行为的
执行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的,裁定暂时停
止公开。
7.虽然《答复》未征求张某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但由于张某个人隐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公开,不具有
可撤销内容,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答复》违法。
【本题注意】:
1.《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是2025 年修改的新法,2026 年第一次考察,考生必须引起足够关注,这个题
目是我有意识的放到了每日一题的后半段的,一是后面题目大家印象深刻,二是反“反押题”。同样新法
题目还有第5 题,那个题目是放在前面的,因为我觉得客观题阶段就会考,也不知道今年考了没考,在我
写下本题解析的时候还是2025 年12 月24 日呢(没想到这么早吧,我不可能临时出题糊弄你们的,每日一
题每年的新题都是很早出的,这种大案例出一个就一下午了,到后半截天天面授,我哪里来得及出题啊),
考没考我现在哪知道,但我觉得会考。那如果没考的话,主观题就更容易考了。
2.第2 问属于“ 闸门题”,如果王某没有原告资格,后面怎么考?没有原告资格,法院自然无法受理本案,
哪来的举证,哪来的判决?这种闸门的思路一定要有,类似的知识点比如受案范围,起诉期限、复议前置
等起诉条件问题上都可能会存在。
3.提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定要考虑全面,不要忘记了原告举证责任内容,如果是复议维持案件,不要
忘记了回答复议维持决定,也不要忘记了对原行为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的。
第33 题
2007 年省安监局提出“扶持重点、强化基础”和“工厂规模化、生产机械化、管理安全化,产品多样和高
档化”的目标,省政府提出希望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为响应号召,全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普遍增加了投入,加强升级改造,年产值基本都在千万以上。据悉,这些企业也是当地
人的重要就业渠道。
2013 年年底,省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
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5 号通知”或“45 号文” ),要求2014 年年底前,全省75 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无论规模大小必须全部关闭。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 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市、县根据
关停企业资产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2014 年6 月24 日,24 家烟花爆竹企业共同向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他们认为,其企业一直符合烟
花爆竹生产的各项法定要求,“45 号文”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企业证照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省政府确认该决定不成立。
一周后,省政府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45 号文”是省政府转发给各市、县政府和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不是对外行政管理行为,不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直接
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受理。这一解释无法让企业主们信服,于是企业主们又向市
中院起诉。
问:“45 号通知”是否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为?
【答案】
不属于。
首先,“45 号通知”虽然以“通知”的名义发布,但涉及的相对方与制作通知的省政府之间并无行政上的
隶属关系,只是一种管理关系。那针对管理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能是内部行政行为。
其次,“45 号通知”从内容上看并非为了调整内部管理事务,而是涉及管理对象的业务行为,从这点上来
看,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内部行为。
最后,“45 号通知”发出的对象虽然是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其性质属于内部指令,
但作为接收该通知的主体,大部分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机构已直接依据该通知实施了责令相对方退出或
关闭等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同时,原告也已获知了通知的具体内容,因此,
“45 号通知”已在事实上外部化并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将这样的行政行为解释为内部行政行为显然不妥。
【本题注意】:
大家写答案一般很难写这么全面,真题答案一般也不会这么多字数,我这里是为了分析才写得很细,大家
的答案只要有“对原告的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同时,原告也已获知了通知的具体内容,因此,“45 号通
知”已在事实上外部化并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这句最核心的话语,或者类似的表达就可以了。实在不行,
你说他不是内部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然后把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写上去,也是可以的。
第34 题
被拆迁人刘某向甲县政府申请公开“被拆迁人所在地其他居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
(以下简称“明细” ),县政府受理申请后作出了《关于刘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刘某申请其他居民的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属于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所以,县政府决定不予公开。刘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后,刘某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征求了其他居民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
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问题:
1.本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2.请分析县政府《答复》的合法性。
3.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4.如果刘某就《答复》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刘某未向县政府申请公开该“明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1 )第一,原行为的举证责任。县政府和市政府应当对不予公开的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
明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并证明程序上征求了其他居民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第
二,复议维持的举证责任。市政府应就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应当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原告李某需证明自己向行政机关申请过公开政府信息。
2.违法。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 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本题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征
求意见,而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的,所以,未征求意见本身就已然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 条,征地补偿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法律规
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说明立法者已经就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进行了权衡,选择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本
题刘某申请县政府却以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是不合法的。
3. 由于《答复》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的《关于刘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也就是不予公开
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同时,法院还应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4.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 条,征地补偿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应主动公开
而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2 条,法院应当
告知刘某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之后,刘某对行政机关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等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注意】:
本题为新法题目。本题需要提示的就是举证责任,这种问法需要尽量的回答的全面,很容易忘掉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的踩分点,同时由于题目里面经过复议,复议维持,就需要就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分别
论述。判决里也很容易忽略复议维持的因素。
第35 题
2022 年9 月7 日,卢某向甲市乙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动车存车场征收小营村26.4818
公顷耕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调查表”。区政府2022 年9 月9 日收到该申请,9 月29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于同日向卢某邮寄送达。《答复书》具体内容如下:您申请
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不予公开。卢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以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
理后,市政府认为《答复书》合法,予以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
理认为,调查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问题:
1. 如何确定区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2. 如何确定本案复议申请期?
3.本案复议机关可否以书面方式进行审理?
4.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5.如果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区政府主动公开了卢某申请的调查表,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如果《答复书》合法,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2022 年9 月9 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 条第2 款,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卢某是通过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政府2022
年9 月9 日收到该申请,即2022 年9 月9 日为签收之日。因此2022 年9 月9 日为区政府收到申请的时间。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 条,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
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所以,卢某应当自收
到9 月29 日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之日的60 日内申请复议。3.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根据《行
政复议法》第49 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
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4.法院认为调查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说明《答复书》不予公开违法,应当予以公开,此时,
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答复书》,并判决被告区政府在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同时,法院还应当撤销市政府复
议维持决定。
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12 条第2 款“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公开政府信息,原告仍然要求确认原
不予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违法的” ,本案区政府不予公开合法,但如果诉讼中区政府主动公开了卢
某申请的调查表,如果卢某不撤诉要求确认《答复书》违法的,此时判决公开已经没有意义,法院应当判
决确认《答复书》违法并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6.如果《答复书》合法,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答复书》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对复议维持的诉讼请求。
【本题注意】:
1.第2 问会有同学加戏,写知一半、全不知之类的内容。题干没有说行为作出时“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
之类的,就没有考知一半。题干没有说行为作出时,当事人不知晓,后来什么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偶然得
知行为内容,就没有考全不知。2.4 -6 问真正的真题一般是不会这么连着问多个判决的内容的,但考生需
要借助模拟题彻底理解判决的内容。同时,再次强调不要忘了222,“判两个”,有多少同学没有写复议维
持的判决丢分啊!本题还能考对于《答复书》的举证责任,也很容易遗漏复议机关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只
是前面的题目考了太多次了,这里就不重复了,大家自己想想答案,不会的话,也可以写一下。
3.第五问也可以用下面法条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 条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
确认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第36 题
2024 年7 月2 日,市房管局受理苏华公司向其提出的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苏华公司提交了
其聘用的王某等人具备专业管理资质和技术资质的证书,及苏华公司为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后市房管局经调查发现,苏华公司聘用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于同年5 月起作为苏华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但于次月即停止缴费。故市房管局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苏华公司对不予批准决定申请复议,市政
府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苏华公司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
答: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符合本法第25 条规
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受案范围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
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中苏华公司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市政府被告适格,诉讼请求具体,市政府复议不作
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本案没有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因此应当受理。
【本题注意】:
受理条件是系统工程,不仅仅要考虑受案范围,还要考虑原告被告起诉期有没有超过等问题,所以有同学
总问说怎么才能得到采分点,就是采分点不是一个方法,而是要和具体的知识点结合。同时,因为本题采
分点众多,所以,每一项内容,比如原告,不需要展开论证,蜻蜓点水点到即可。
你受理民事案件也不只是看受案范围一个内容啊,你也得看原告,看被告,看起诉期啊。如果问你受案范
围,那就是回答范围,如果问你受理条件、起诉条件,那就不能只回答受案范围喽。如果受理条件没有搞
清楚,说的是什么的,那是民诉的基础知识都不过关哦。
第37 题
2015 年2 月10 日,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某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
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某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
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某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
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 年5 月19 日,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
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
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 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
1.属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5 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不服而提起诉讼,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属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5 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不服而提起诉讼,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题注意】:
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组织语言也可以。
第38 题
中燃公司在本市销售的0 号普通柴油,经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四份检验报告,硫含量都
大于50mg/kg ,市质监局由此认定中燃公司销售的0 号普通柴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于是,决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 倍的罚款164 万元;3.
没收违法所得41841.2 元;罚没款共计1682341.2 元。在诉讼过程中,市质监局将罚款改为100 万元后,中
燃公司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问题:
1.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条件是?
2. 中燃公司再撤诉后,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 如果中燃公司不申请撤诉,法院是否需要继续审理本案?审理对象是?
【答案】
1.依据《行政撤诉若干规定》第2 条,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应准予撤诉:(1 )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 )被告改变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3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 )第三人
无异议。
2.不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0 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3.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同时根据行诉法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为被诉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本题审理对象为原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而非100 万元的合法性。
【本题注意1 】:
本题较为简单,找到法条即可得分,大家答的都不错。但前提是考生需要知道诉讼法定位的特殊规则,撤
诉制度有独立的司法解释,否则,是很难定位的。有独立的司法解释的四大制度分别是:
1.大前提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检索词座谈会)
2.小前提事实依据:2002 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检索词行政诉讼证据)
3.《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检索词撤诉)
4.《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检索词被告资格)
【本题注意2 】:
有同学第三问会用行诉解释第81 条答题,并不是完美的答案,虽然法理一致,但审理对象和判决还不一样。
但考场上呢,阅卷会手松,不是不能一分不得,大部分分还是有的,但咱自己命运不能指望别人手松吧。
所以,提醒1 里面的法条还是要熟悉的。
第39 题
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 年4 月4 日发布《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
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 个单位776.85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予以注销土地证。
安业公司对收回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 一审开庭中,安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注销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可否同意?
2. 一审开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安业公司增加赔偿请求,请求法院对收回决定带来对赔偿问题进行审查,法
院可否同意?
3. 安业公司在二审中要增加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同意。《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70 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可以同意。《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 条规定,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
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告
知其另行起诉。
【本题注意】:
这个题2025 年就有,但当年考察的是第一问,今年别考赔偿诉讼给不会了。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不
同的,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dou )立的诉讼类型,行政赔偿的内容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和《国家赔偿法》中,优先定位的是《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0 题
佳恩公司因涉嫌虚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某市税务局(位于甲区)作出了《处理决定书》,决定收缴佳恩
公司结存的发票,并决定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后作出追缴佳恩公司偷逃税款12443 元的决定。随后,市税
务局发现佳恩公司已搬迁至本市乙区经营。为了确保调查顺利进行,市税务局委托乙区税务局协助追缴税
款。乙区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认为佳恩公司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迹象,乙区税务局扣
押了该公司经营用电脑,佳恩公司对于扣押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8 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
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抵缴税款。
第88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
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
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
1.请分析《处理决定书》中两个行为的法律性质。
2.某市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设定《处理决定书》中该类型的行政行为?
3.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4.本案可否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市税务局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执行?程序如何?
【答案】
1.两个行为都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都对佳恩公司增加了负担,属于行政
处罚。
2.收缴其发票并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属于警告、罚款和拘留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六),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罚款。
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市税务局委托乙区税务局协助追缴税款,被告应当为市税务局。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 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又称为税收保
全措施),该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是扣押直接起诉的。
5.(1 )有权。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2 )程序。税务局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可
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题注意1 】:
收缴的性质理论上有争议,该行为兼具惩戒性和预防性,所以有考生回答为“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今年
的考题真的考到,也是能够得分的。
不过如果回答为强制措施,第2 问的答案就得在该行为上分情况讨论了。地方性法规在强制措施上只能设
定查封扣押,不能设定其他种类的强制措施。但是,停止提供发票属于处罚,该行为的内容是不会有答案
调整的。
【本题注意2 】:
法律是一个体系,法条之间是互为补充关系,不能看到处罚的设定部分没有其他种类的处罚的规定,就判
断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上课所说的在法定种类外,特别法创设的新花样,上课讲过拿着
木棒轮流敲头盔的故事,不知道有没有想起来)了,该规定的内容位于《行政处罚法》第9 条第6 款,而
这项规定甚至有些法考教材都没有提到,但官方用书中命题人是有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法》第12 条设定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和第9 条第6 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是综合
叠加的关系,这就是我说的法律是一个体系,不能只看到一个法条第12 条就想当然的判断。我都讲到这个
程度了,每年都还会有同学听不懂,你看法条不能光盯着一个法条看,就好像《刑法》第123 条规定了故
意杀人罪,你不能说,123 条没有禁止我盗窃,我就可以盗窃了,盗窃在另外一个法条里约束着我们呢啊,
法条是个综合的体系,老百姓也好,行政机关也好,都会收到一堆规则的综合约束的,《行政处罚法》第
12 条是没有限制地方性法规就其他种类的处罚立法,但《行政处罚法》第9 条第6 款限制着呢啊。也不要
拿着其他老师的教材来质疑我啊,每年我都不好意思说,今年我直接说(请理解我不是故意贬低他人啊,
是每年被问的实在没办法了),他们书里不全,和学生犯了同样的错误。这些老师都很优秀,但这个问题
上没有足够细节,也许我也会在别的知识点上犯错,人非圣贤。
《行政处罚法》第9 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题注意3 】:
第4 问提醒同学一定要注意诉讼请求,本题起诉的是扣押决定,扣押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税法中叫
税收保全措施,是不需要复议前置的例外情形。这个题目结合行政行为定性和复议前置来出题的,如果要
出的更难一点,会问《处理决定书》和追缴税款(属于行政征收)要不要复议前置。
第41题
某区教育局根据多名家长举报,经过实地调查发现,个体办学者朱某(27岁)经营的“智航教育”培训点存
在容留数十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周六、周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区教育局遂向朱某作出并送达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处以1000元罚款,并告知朱某有权在5日内要求举行听证。朱某于当日明确
提出了听证申请。然而,区教育局在次日,于未组织听证的情况下,直接向朱某送达了处以1000元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教育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培训点内部电脑中存有大量传播淫秽视频的内容,遂将此情况通报
给了区公安局。为核实情况,区公安局传唤了正在该培训点上网查阅学习资料的学生李某以及负责人朱某到公
安局接受询问。后因朱某逃避传唤,公安局依法将其强制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
为进一步核实案情,办案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了证人马某,并依法检查了朱某经营的培训点。在充分掌
握证据后,区公安局认定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
朱某在签收决定书后,随即向公安局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问题:
(1)区教育局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李某的传唤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强制传唤是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如何判断其行为性质?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远程询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5)《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制检查朱某开设的网吧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6)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本题中教育局向相对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对人据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听
证是违法的。
(2)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调查手段。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受
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所以,对李某的传唤对象错误,违反法律要求。
(3)强制传唤对于当事人人身自由产生了直接性的限制,已经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可诉的
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
工作行为,比如,行政许可中的材料补正通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等。强制传唤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
询问。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
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③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①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
出示人民警察证。②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③对确
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6)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
②当事人主动申请;
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④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本题注意:
1.本题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题目,同为新法题目的还有第6题,都要好好做。
2.命题人认为,第一,法律虽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和进行听证的事项,但除此之外“
并未禁止行政机关在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时适用听证程序”,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有决定是否进行听证的裁量权。
第二,本案中区教育局向朱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表明行政机关事实
上已自行选择了听证程序。第三,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在当事人由此取得听证权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却不履行义务,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样违法。[ 杨伟东、王静编著:《依法
行政案例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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