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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李佳2026行政法内部主观9题_2026主观文档资料_李佳主观9题内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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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法考李佳刑法主观九题(内部)
第一题 [案情]
2018 年4 月,甲市政府下发《万隆自然保护区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要求万隆自然保护区范
围内采矿企业于2018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退出自然保护区,纳入关闭计 划,退出方式为关闭注销。
紫龙煤矿位于万隆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开采许可证到2018 年9 月10 日到期。2018 年6 月19 日,甲市自然资
源局根据《工作方案》,作出不予办理紫龙煤矿延续许可决定。2018 年 9 月19 日,甲市自然资源局在《甲市日
报》上发布紫龙煤矿采矿许可证废止公告。
2018 年10 月18 日,甲市乙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作 出责令关闭紫龙煤矿的决
定,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但并未告知紫龙煤矿责令关闭行为的起 诉期限。在作出责令关闭决定前,区政府通过
听取报告、下发文件等方式对该决定的作出进 行指导。
紫龙煤矿于2019 年5 月12 日对责令关闭行为以区政府为被告向甲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并要求法院一并审查
《工作方案》。
[问题]
1.紫龙煤矿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期?
2.紫龙煤矿是否应当向甲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市中院应当如何处理?
3. 请分析责令关闭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4.紫龙煤矿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6. 甲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紫龙煤矿延续许可决定和废止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可诉?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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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本案中,乙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 年10 月18 日作出责令关
闭决定,但该决定并未告知紫 龙煤矿起诉期限,故本案的起诉期限至少应至2019 年10 月届满,紫龙煤矿于
2019 年5 月向 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2. (1)不应当向甲市中院起诉。首先,根据《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1 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 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本案
中, 虽然在责令关闭决定作出前,区政府通过听取报告、下发文件等方式对该决定的作出进行指导,但被告应当
为区自然资源局。第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本案被告应当为区自然资源局,所以应当由基 层法院管辖,而非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不
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 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 该行为属于制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 的行为。行政处罚会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
务,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 退出自然保护区,本身不具有制裁性、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注意] 如果考生不理解法条,机械地适用法条,很容易认为责令关闭属于行政处罚, 因为《行政处罚法》第9 条
处罚种类中明确规定了“责令关闭”的处罚种类。但此“责令关 闭”非彼“责令关闭”,《行政处罚法》第9 条
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许可在合法期限内,但因其 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拿走了”当事人本能从事的活
动资格,这自然有增加新的义务负担。本题也可以回答为行政命令。
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 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 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
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因《工作方 案》并非是被诉责令关闭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紫龙
煤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要求。
5. 该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
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6. 可诉。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
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 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
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予办理紫龙
煤矿延续许可决定和废止 许可证的行为属于影响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属
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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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案情]
2015 年1 月12 日,甲市乙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天茂商业街的房屋并予拆迁,区政府指定区规
划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天茂商业街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王某拥有位于该商业街的一栋合法商铺,该
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也未对其作出
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 年11 月15 日,乙区规划局组织拆迁人员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未送达强制拆除
决定书。
2017 年11 月13 日,王某向乙区规划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区规划局决定对其不予赔偿。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区规划局依法将其房屋恢复原状或按照赔偿 时改建地段或就近
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予以赔偿,并责令区规划局赔偿其预期利润、留守 职工工资等营业损失138 万元、室内物
品损失1 万元、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11 万元。
为诉讼需要,王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天茂商业街分户补偿情况信 息。乙区政府以涉及商户
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 条第1、2 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 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28 条第1 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 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29 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 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可诉?为什么?
2.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3.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 本案就室内物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5.对于王某提出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的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6. 乙区政府拒绝王某信息公开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可诉。《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 诉讼法》明确规定,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本案被告为区规划局。根据《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
第2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 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 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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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 门为被告。”本案中,乙区规划局强制拆除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所以,被告应当为区规 划局。
3. 强制拆除王某房屋不合法。一是乙区规划局无权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 条
第1 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
自行强制执行。二是本案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 条第1 款规定,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王某房屋前,既未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 也未实际
给予王某补偿。三是强制拆除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
4.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1 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 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
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 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
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 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
认定。”所以,本案一般 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乙区
规划 局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 援引《行政诉讼法》第38 条或者《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 条也可以得分。
5. 不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 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 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而律
师代理费、差旅费,因不属于直接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6. 乙区政府拒绝王某信息公开的决定不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 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
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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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 [案情]
2015 年4 月14 日,中国传媒大学以殷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找人替考属于考试 作弊为由,对殷某作出开
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殷某认为该处分决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遂 于2015 年4 月20 日向中国传媒大学申请公
开与此次违纪事件相关的3 项重要信息,其中包 括2005~2014 年中国传媒大学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
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的复 印件,该信息能够明确历年来中国传媒大学对参加全国英语四、六级的违纪考生是
否均处以 开除学籍这一最严重的处分决定。中国传媒大学于2015 年4 月27 日作出《中国传媒大学信 息公开告
知书》,称该事项涉及他人隐私,不予公开。
殷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与中国传媒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有密切联系, 是殷某是否存在替考作
弊行为的关键证据,理应公开。殷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公开,中国传媒大学若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他
人隐私,可以根据规定仅公开违纪人员所属院系、 班级、违纪事实及处分结果,对违纪人员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不
予公开。殷某认为中国传媒大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复议,教育部作
出复议维持决定后,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国传媒大学公开政府信息,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50 万元。
[问题]
1.中国传媒大学辩称:中国传媒大学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并非行政机关,中国传媒大学 信息公开是依法在法定范
围内履行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殷某无权以信息公开为由对 中国传媒大学提起行政诉讼。你是否赞同该答
辩理由,为什么?
2.中国传媒大学2005~2014 年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 的复印件是否属于政府
信息?为什么?
3. 殷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中有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中国传媒大学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5. 本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6.殷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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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不赞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4 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
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高校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授权,对学生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应当适
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 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高等学校在对受教育者进行处 分的过程中,所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的政府信息,其公开活 动应受该条例的规范。
3. (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高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 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
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 意见的,由高校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
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高校不予公开。高校认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
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 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2)如果高校认为部分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也不一定 整体不公开该信息,如果
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高校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 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 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教 育部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而且其他法律没有
就起诉期有特别规定,所以,殷某应当在收到复 议维持决定书之日起的15 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5. (1)被告(中国传媒大学和教育部)承担举证责任部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1 款的规定:“被告对作
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又根据《行政诉
讼法司法解释》135 条第2 款:“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 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题中,①传媒大学
和 教育部应当就拒绝提供信息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②教育部 应当就复议维持
决定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部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1 款的规定:“在起诉被告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本题不存在除外情形之理由,殷某应当提供向传媒大学提出过信息公开
申请的证据。
6. 不支持。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殷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 条, 只有在侵害人身权的情
况下,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只是不予信息公开,
并没有侵害当事人人身权,所以,法院应当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 条的规定,判
决驳回殷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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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题 [案情]
2018 年2 月5 日,鸿润超市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
请在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增加蔬菜零售项目,并提供了相关变更登记所 需材料。
2018 年2 月6 日,市监局经过调查,根据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认为鸿润超市的申请不 符合甲市政府制定的
《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甲政办发〔2012〕29 号)中“菜市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
农副产品经销网点”的规定,遂于2018 年2 月16 日作出了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决定对鸿润超市的变更
申请不予登记。
鸿润超市对登记驳回通知书不服,申请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审查甲市政府制定的《甲 市菜市场建设规范》。在
复议中,市监局向复议机关提交了现场照片,以证明鸿润超市经营 场所距A 农贸市场不足200 米。
[相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制定)①
第4 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
以登记。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务部制定)
有关场地环境之选址要求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 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
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问题]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本案复议机关是哪个机关?
3. 鸿润超市是否有权要求复议机关审查《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
4.《甲市菜市场建设规范》是否合法?
5. 市监局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现场照片,可否作为证明鸿润超市经营场所距A 农贸市场不 足200 米的证据?
6. 本案应当如何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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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行政许 可,因为变更登记的事项
依法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得擅 自变更登记事项;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行政确
认,因为变更不影响个体工商户的民商事主体 资格问题,只是依法对民事权利的确定和认可。(任何一种答案均
可得分)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 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
所以,对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应当为甲市政府。
3. 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
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甲
市菜市场建设规范》的性质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属于在提
起行 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附带性审查的文件。
4. 违法。意图从事蔬菜零售项目的鸿润超市不属于《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规 定的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或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所以,《甲市菜 市场建设规范》关于“菜市场周边200 米范围
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 网点”的规定,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
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的原则。
5. 不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6 条第1 款,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 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 性的依据。市监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只根据
了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并未根据现场照片, 所以,现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不予登记行为合法的依据。
6. 本案中,变更申请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被申请人 作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驳
回通知书,由被申请人对鸿润超市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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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题 [案情]
2024 年7 月18 日,恒信房产公司向甲市住建局递交其建设的花园小区的验收合格证申 请,并向住建局提交108
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市住建局组织其工作人员书面验收后即向恒 信房产公司出具15 号验收合格证,认定花园
小区符合验收标准,具备入住条件。夏某是花园 小区拆迁安置房业主,认为花园小区明显不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
件,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 求市政府撤销15 号验收合格证。市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决定。夏某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法 院通知恒信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夏某得知恒信房产公司承建的花园小区未办理108 号规划许可证,甲市规划局因该公司 未办理规划许可即修建住
房为由,于2024 年10 月18 日对恒信房产公司作出了罚款10 万元 的行政处罚(90 号处罚决定书)。夏某申请法
院调取市规划局对恒信房产公司作出的90 号处 罚决定书和108 号规划许可证。经过调查核实后,法院认定恒信
房产公司办理15 号验收合格 证时提供的108 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系伪造,恒信房产公司建设的花园小区项目并
不符合验 收标准。
[相关材料]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6 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 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 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 8 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
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 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
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
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 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
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 费用。
[问题]
1. 请分析15 号验收合格证的法律性质。
2. 夏某是否具有本案的复议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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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恒信房产公司可否举证108 号规划许可证并非伪造,进而证明15 号验收合格证的合 法性?
4.夏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108 号规划许可证和90 号处罚决定书?
5.15 号验收合格证是否合法?
6. 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7. 如果市政府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夏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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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 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房屋验收合格证是对既存的法律事实的 一种认定,满足行政确认的构成要件。
2. 具有。夏某是花园小区拆迁安置房业主,与15 号验收合格证具有物权上的法律利害 关系,在夏某认为15 号
验收合格证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3. 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
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 外。”可见,108 号规划许可证是否伪造是决定15 号验收合格
证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作为第三人的恒信房产公司有权提供证据证明15 号验收合格证的合法性。
4. 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 条的规定,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 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
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本案中,108 号规划许可 证和90 号处罚决定书是证明15 号验收合格证
的关键证据,由市规划局保存,夏某自然有权 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5. 违法。(1)15 号验收合格证是甲市住建局对花园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后所作的结论,这个结论建立在虚假证
据的基础上,因此不具备证明花园小区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的作用。甲市住建局没有审慎审核即向恒信房产
公司颁发15 号验收合格证,主要证据不足。
(2)甲市住建局组织自身工作人员书面验收后即颁发15 号验收合格证属于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和法律依据违法,
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6 条和第8 条的规定, 第一,验收合格不仅需要提交规划许可证
还需要其他的书面材料,本案中恒信房产公司并未提交其他材料;第二,验收过程需要组织规划、房地产、工程
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进行综合验收,而住建局仅仅组织自身工作人员进行了验收;
第三, 验收需要现场检查,不可以仅凭书面材料进行验收。
6. 由于15 号验收合格证违法,法院应当判决撤销15 号验收合格证和复议维持决定。
7. 市政府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夏某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同时,夏某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
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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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题 [案情]
李某系湖北省某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聘用的设计师。2024 年7 月5 日下班时间前后,单位领导
指派李某驾驶单位车辆送橱柜材料至客户家中。李某送完材料后 驾车回家的途中,于20 时左右在高新大道古米
山加油站附近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2024 年10 月20 日,李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以李某需
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 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处理案涉事故的区交警大队称,李某所发生事故
为单 方事故,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李某撤回工伤认定申 请。2025 年3
月,李某以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经营部存在劳
动关系,应当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2026 年,李某再 次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26 年6 月20 日,市
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 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
定书》。李某提起 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李某提 起
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定其所受伤 害属于工伤。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李某系完成领导交办的送货工作后,驾驶 车辆返回家的途中发生交
通事故,但李某未能证实该事故系李某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市人 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于是,
判决驳回李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李 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相同理由驳回
上诉。
李某为获得行政诉讼所需证据,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公开区交警大队向其递交的请示报告, 市交警支队收到申请后,
将申请材料转交给区交警大队予以处理,区交警大队以该信息不存 在为由,不予公开。李某就不予公开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
[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6 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19 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 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
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 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 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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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 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 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 李某就《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维持起诉,如何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3.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否成立?
4.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本案时,若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法,能否直接判决认定李某 为工伤?其应当如何作出
判决?
5. 关于李某就不予公开而起诉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6. 如果法院认定请示报告存在且属于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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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属于对行政行为作出前既存的法律事实的一种认定,
满足行政确认的构成要件。
2.本案被告为市政府和市人社局。(1)级别管辖。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
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以,本案应该由市人社局决定管辖法院。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时管辖法
院为中院,但本案既然由市人社局决定管辖法院,所以,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
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市政府所在地或市人社局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应当由市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人社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3.不成立。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 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
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市人社局未尽到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依据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证
明,认定李某受伤害为单方事故,从而以不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工伤认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与职权范围,法院通常不代替行政机关行使初次认定权作出变更判决。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70 条,由于本案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
并判令市人社局针对李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5.被告为区交警大队。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
虽然是市交警支队收到李某申请,但最终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区交警大队,所以,被告应当为区交警大队。
6.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拒绝公开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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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题 [案情]
王某与华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1998 年2 月至2022 年9 月25 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
立公积金账户。甲省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王某投诉后, 于2024 年11 月17 日立案调查,于同月28
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华阳 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王某设立住房公积金
账户,要求华阳公司在收到 通知书后5 日内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华阳公司不服该通知,于
2024 年12 月18 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 年1 月16 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华阳公 司在其
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
条第1 款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不应对华阳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于是,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相关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 月3 日国务院令第262 号发布)
第10 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
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
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15 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 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
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 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17 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 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 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
第37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
1. 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行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管 理权?
2. 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3.请分析本案的管辖法院。
4. 请分析本案法院的审理对象?
5. 请分析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6. 本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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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具有。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事业单位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了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第10 条和第37 条的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 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并可以予以罚款。
2. 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王某、被告市政府、第三人华阳公司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1)复议机关市政府撤
销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华阳公司限期整改通知 书,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形,市政府应作为本案被告。
(2)王某与撤销决定之间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系,在其起诉的情况下,应当作为本案的原告。(3)华阳公司和原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与撤销决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1)级别管辖。本案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为被告应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与复议机关所在地 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政府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应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中院和市政府所在地中院,也就是市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4. 本案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况,法院审理对象为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 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5. 属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 义务,以实现行政目的。
本案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华阳公司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 金设立手续,实质是责令该公司采取行动达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所有企业设定的基本义务,命令华阳公司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因此,该行为并未给华 阳公司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所以,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命令。
[点评] 本题也可以回答行政强制措施,但优先推荐行政命令作为答案。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是很微小
的,责令改正学界通说认为是行政命令,但命题人喜欢把“制止违法、控制危险”的那一类责令改正归类为“制
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比如2016 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命题人认为该责
令停止通知书,性质 为行政强制措施。同样的,2025 年“因万兴公司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作出了暂时停产停业
整顿”,性质上也优先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没有那么紧急的情况,也不需要“制止违法、 控制危险”,剩下
的责令改正回答为行政命令可能会更好些,当然也可以回答为行政强制措施,比如,2024 年题目“责令清理污
泥”优先回答行政命令,也可以回答行政强制措施。
另外,严肃强调,虽然回答行政命令也可以,回答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但不能写两个 答案,否则是零分。
6.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性质上是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行为,所以,市政府以华阳公司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
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超出2 年《行政处罚法》时效,不 应对华阳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为由,撤销了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
定,并可以责令市政府就华阳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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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题 [案情]
赵某是A 省甲县丙镇丁村的村民。因县政府推行“高标准农田改造及土地流转”项目, 丁村大部分土地被流转
给某农业公司统一经营。2025 年10 月15 日,赵某向甲县政府申请公 开以下两项信息:
1.“丁村所有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流转费发放明细、具体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各户签署的 承包权放弃确认书”(以下
简称“明细与确认书”);
2.“该项目在丁村实施的施工单位中标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
2025 年11 月2 日,甲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以下简称《告知书1》):
认为“明细与确认书”虽涉及个人隐私,但公开该信息有助于监督国家惠农资金流向,保障 流转工作的透明度,
属于“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故在未征求其他农户意见的情况下,直接 决定予以公开,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
证号、银行账号、具体的补贴金额及家庭住址。
2025 年11 月3 日,甲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 (以下简称《告知书2》):
称“中标合同”涉及的政府信息在制作、获取过程中尚未形成, 目前不存在。该办公室是甲县政府指定的负责本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
丁村其他村民孙某等50 人认为,“明细与确认书”包含了其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绝对隐私,县政府的公开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孙某等人向上一级政府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乙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孙某等人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告知书1》并禁止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相关材料]
《 A 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A 省政府规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土地征收、流转补偿档案,并将分户流转费补偿情 况在村集体范围内向被征
地农民公布。
[问题]
1. 分析《告知书1》决定公开“明细与确认书”的合法性。
2. 本案中,孙某等50 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 在本案行政诉讼中,关于“明细与确认书”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举证责任如何 分配?
4.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告知书1》公开孙某等人的个人隐私确实违法:
(1)若甲县政府尚未实际向赵某提供或在网站公示该明细,法院应如何判决?
(2)若甲县政府已经实际公开了该明细,法院应如何判决?
5. 如果赵某对《告知书2》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赵某对《告知书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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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1. 违法。(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 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
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题中县政
府未征求其他农户(隐私权人)的意见, 属于程序违法。
(2)根据《A 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土地征收、 流转补偿档案,并将分户
流转费补偿情况在村集体范围内向被征地农民公布。政府应当公布 的是“分户流转费补偿情况”,而非包含银行
账号、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的“具体款项支付 凭证明细”。在要公布的政府信息部分涉密而且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情况下,县政府的正确做 法应该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 题直接全部公开包括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的个人隐私是违法的。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第2 款,复议维持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因此,被告为甲县政府和乙市政府。
3. (1)被告承担举证责任。①甲县政府和乙市政府主张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的,两政府
应当就认定公共利益的理由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并需要证明已履行了征
求第三方意见等法定程序。②乙市政府应当 就复议维持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孙某等50 人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个人隐私举证。
4. 如果《告知书1》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1)《告知书1》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但费用发放情况尚未公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 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法
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不公 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判决被
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法院还应判决撤 销乙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
(2)由于费用发放情况已经公开,此时,因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 法。同时,法院还应判决
撤销乙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
5.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2 项,当 事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 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 说,对于行政机关以其他理由不予公开的,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此时,应当遵照该《解释》第1 条第1 项“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
政 府信息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6.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第3 款的内 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本案
中,政务公开办公室是负责甲县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 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告知书2》,应
当以政务公开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诉讼。
[提醒] 问题6 已经告诉了考生问题5 的答案,如果《告知书2》属于不能受理的情形, 怎么会涉及到被告呢?案
件都没法立案,问什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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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题 [案情]
2026 年5 月1 日,甲省乙市丙县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甲公司未经许可非法架设了 一台超大功率的无线电
中继台,对全球定位系统 ( GPS)1160-1***MHz 、1560-1***
MHz 频段信号作出严重的干扰屏蔽,导致民航导航信号受到严重干扰。经技术鉴定,该干扰 行为尚未构成刑事
犯罪,但属于严重的治安违法行为。
经查,该设备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72 岁)安装并操作。办案民警传唤张某后,单 独一人对张某进行了长达8
小时的询问。随后,为了确认设备安装细节,民警组织了目击证 人对涉案设备进行辨认,民警将涉案设备与另外
几件同类设备放在一起供证人指认。
鉴于张某拒绝交代设备来源,2026 年5 月21 日,丙县公安局向张某签发并执行了《1 号 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
15 日。2026 年5 月22 日,丙县公安局认定甲公司情节严重,作出 《2 号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没收非法无线
电发射设备;罚款10 万元。
张某和甲公司认为,丙县公安局不具有对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作出处罚的主体 资格,应当由本省无线电
管理机构作出处罚,于是对《1 号处罚决定书》和《2 号处罚决定 书》申请复议,县政府认为应当适用《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32 条,县公安局有权作出两项 处罚决定,遂作出复议维持决定,2026 年7 月1 日,张某和甲公司
对两项处罚决定分别提起 行政诉讼。
诉讼中,张某为了解案情,向丙县公安局申请公开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和全程监控视频 等处罚卷宗,丙县公安局
以执法卷宗不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2026 年8 月17 日,张某对不予公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相关材料]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672 号令)
第10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
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
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 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
调处理本行政区域 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 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
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70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 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 万元以
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1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1.县公安局是否有权作出《1 号处罚决定书》和《2 号处罚决定书》?
2. 县公安局可否强制执行对张某的行政拘留决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辨认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4.《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局询问张某的人数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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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对于《2 号处罚决定书》应当如何判决?
6.丙县公安局以执法卷宗不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是否合法?
7.张某对不予公开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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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1 条第3 款:“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
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
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1)对于《1 号
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 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县公安局有权对张某作出
行政拘留决定。(2)对于《2 号处罚决定书》,应当适用《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 条和第10 条,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罚款和没收处罚,
[点评]今年可能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的竞合问题,本问涉及法条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1 条和
142 条,基本规律是上课强调的“拘留找公安,程序治安管。罚没他机关,拘留找公安。海警海公安,海上管治
安。枪爆实体法,程序治安法。”
2.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
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即便年满70 周岁,
但其行为导致民航导航信号受到严重干扰,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安局依然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点评]拘留不执行的法条不好定位,位置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执行部分,而在“第二章处罚的种类
和适用”,考生应特别记忆法条序号或大致位置。
3.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
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
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在
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依
照前述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
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5.由于公安局无权行使《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 条规定的职权、且处罚程序违法,所以,法院应当撤销《2 号处
罚决定书》和复议维持决定。
6.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 条第2 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
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章特别规定,所以,公安局有权以执法案卷不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