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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常考模型_2026主观文档资料_柏浪涛-26法考刑法常考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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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常考模型
专题
考点
模型、常考模型、总结模型
单位
犯罪
如何
区分
“单
位犯
罪”与
“单
位内
部成
员的
个人
犯罪”
模型1,单位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如,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单位行贿罪。
模型2,单位意志+成员个人利益。
例1,甲公司董事会决议,向官员乙行贿,以便为董事长的孩子办理升学手续。这属于为单
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
而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行为主体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
例2(2008 年主观题),某大型国有公司的领导层私分了公司一笔应收账款100 万元。该犯罪
虽然体现了单位意志,但未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单位内部特定成员谋取利益,构成成
员的个人犯罪,也即贪污罪,而不构成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模型3,成员个人意志+本单位利益。
例1,甲公司的副总王某向董事会提议,向官员乙行贿,才能为公司谋取到非法利益,但董
事会不同意。王某私下用自己的钱向乙行贿,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董事会对此并
不知情,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这是成员的个人犯罪(行贿罪)。由此也可看出,个人犯罪并
不要求必须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本人以外第三方(包括本单位、外单位、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这如同,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
三方非法占有。
例2(2015 年第54 题),某公司的经理赵某,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行为,但该起
犯罪活动未体现单位意志。由于未体现单位意志,因此赵某构成个人犯罪。
模型4,成员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例1,甲公司经理李某盗用公司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李某构成个人犯罪。
例2,国有公司的副总王某未经单位授权,向官员行贿,以便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王某
构成个人犯罪(行贿罪)。
事实
认识
错误
与打
击错
误的
区分
具体
应用
上述开枪杀人案中,开枪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在同一现场。这种案件中,对象错误与打击
错误区分起来相对容易。比较疑难的是不同现场的案件,这是指结果发生时,行为人不在
现场。这主要包括两种案件,一是隔离犯,二是教唆犯。
(1)隔离犯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明显时空间隔。例如(邮寄毒酒案),甲欲杀乙,给乙邮寄毒
酒。共有三个行为模型。
模型1:乙的地址的确是“211 室”,甲填写地址正确,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时疏忽,投递
给“217 室”的住户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
死亡)持过失心理或意外事件,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
模型2:甲得知乙与妻子丙住在“211”室,将毒酒寄到“211”室。乙收到后没有喝,丙不
知情喝了,中毒死亡。第一步判断,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 持间接故意
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
在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
事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丙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模型3:甲误以为“211 室”的住户是乙,实际是丙,将毒酒寄到“211 室”。丙不知情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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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亡。第一步判断,甲给“211 室”住户寄毒酒,表明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
(“211
室”住户死亡)持直接故意。第二步判断,甲在行为时(寄毒酒时),对“211 室”住户的身份
存在认识错误,甲属于对象错误。注意,认错身份,不等于没有杀人故意,不能认为甲对
“211 室”的住户死亡是过失。
(2)教唆犯
例如(2014 年第7 题),甲教唆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
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实行犯乙对丁存在对象错误。在结果发生时,
教唆犯甲不在现场。关于甲,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丁的死亡)持过于自信
的过失心理,因为甲预见到乙可能认错人、杀错人,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甲构成打击
错误。并且,甲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对丁、丙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没有“误将丁当作丙”
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
犯罪
中止
成立
条件
(一)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而
不是指没有发生任何结果。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
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对这两种中止的处罚是不同的(参见下文)。
例如(2003 年第42 题),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
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 因果关系问题。犯罪中止的模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结果未发
生。多数说认为,不要求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不要求
结果未发生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1,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
不用送医也不会死。(1)甲的抢救措施与乙的“未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
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2)从认识错误角度也可以分析。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
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上客观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
主观而定,定中止。(2003 年第42 题,2016 年第53 题)
例2,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立即打120 急救电话,急救车马上到来,甲出
门迎接急救车,接到急救车,进屋发现乙不在。原来,邻居丙开车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
险。甲成立犯罪中止。
(二)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
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这
种情形被称为有效性的例外。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使用“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来判断。第一
步,介入因素若异常,则与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步,看谁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
作用大。如果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则表明介入因素的作用大,那么介入因素与结果
有因果关系。
共同
犯罪
共同
犯罪
的成
立条
件
违法事实阶段,都打勾;排除责任(谴责)阶段,一个打勾,一个打叉。
阶层与角色
实行者
教唆者、帮助
者、另一实行
者
结论
制造违法事实阶段
√
√
违法是一起的
排除责任(谴责)阶段
×
√
责任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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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
正犯
一、客观要件
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
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
是法定身份。
(一)强制手段
(二)欺骗手段
1. 引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
2.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3.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 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 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1(日本屏风案),乙不知道丙坐在高档屏风后面,而甲知道,甲为了杀死丙,唆使乙向
屏风开枪,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对甲、乙该如何处理?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行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假设有过失),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成立故意毁坏财
物罪(教唆犯)和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利用乙犯故意毁
坏财物罪的故意,实现了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2(2002 年第38 题),甲交给乙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让乙卖给丙,所得货款一
起
分。乙不知情,竟然成功卖给了丙。丙不知情,支付了1 万元。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属
于不能犯。乙没有诈骗丙的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
利用乙犯贩卖毒品罪的故意,实现自己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例3(2019 年试题),甲欲杀妻子丙,知道丙有血友病,隐瞒这一点,指使乙:“你将丙打
成轻伤流血,我给你3 万元。”乙将丙打成轻伤流血,无法预料丙流血致死。乙构成故
意伤害罪,对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乙犯故意伤
害罪的故意,实现自己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4.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三)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例如(虐囚案),甲(监管人员)对乙(被监管人员)说:“你殴打虐待丙(被监管人员),我给你晚
饭加个鸡腿。”乙照办,将丙打成轻伤。第一,从乙的角度看,就故意伤
害罪而言,
乙构成实行犯,甲构成教唆犯。第二,从甲的角度看。虐待被监管人罪是身份
犯,身
份是监管人员。按理说,由于甲对乙没有支配力,应该定该罪的教唆犯,但是,有
教
唆犯就应有实行犯,而乙因为没有监管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因此只能
将甲扶上间接正犯的宝座。这种支配力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甲有特定身份。相应的,
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帮助犯,没有身份,不能构成实行犯,但能构成帮助犯。甲乙
同
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帮助
犯的
客观
要件
(一)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成立帮助犯,帮助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
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1.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是指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例如,甲绑架了乙的智障孩子丙,然后让保姆照料丙,给丙做饭洗衣,并告知保姆绑架事
实。保姆不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因为照料行为有益于丙,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
模型1,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故意提供一把根本无法用的钥匙。甲使
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又如,乙想帮助,找配钥匙师傅,师傅欺骗乙,故意配一
把根本无法用的钥匙。乙不知情,提供给甲。甲使用之,无效。乙不构成帮助犯。
2.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
模型2,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情形一:在路上
乙的钥匙被小偷偷去了。甲自己盗窃既遂。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
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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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既遂。(2014 年第54 题)
这两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是合格的帮助行为,
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
可能对法益(丙家财物)具有危险性,因此不成立帮助犯。这种情形属于帮助行为本身因意志
以外原因未能成功、未得逞。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为帮助未遂。
(二)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
性时,帮助犯便既遂。也即,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帮助行为要发挥实
际贡献,帮助犯才既遂。
模型3,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在去丙家途中,
钥匙被盗,用别的办法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但该
帮助
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只是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预备阶段,便没能继续发挥作
用,因此,该帮助行为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对于帮助犯的犯罪预备,实务中一般不予定罪
处罚。
模型4,本节开头“提供钥匙案”中,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
匙交给了甲。甲拿着钥匙开门,由于操作不当,一时打不开,情急之下破门而入,盗窃既
遂。乙的帮助行为连接到甲的正犯行为,成立帮助犯。并且,该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
的作用维持到了正犯行为的着手实行阶段。但是,在正犯行为的危险流导致结果的过程中,
乙的帮助行为没有发挥实际贡献,因此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2013 年第54 题,2017
年第6 题)
模型5,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将有用的钥匙给了甲。甲拿着该钥匙来到
丙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去找到财物,盗窃既遂。乙的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发挥的作用维
持到着手实行阶段,并且对甲的既遂结果发生了实际贡献,构成既遂。
教唆
犯与
间接
正犯
在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结论:定教唆犯。这是因为,教唆犯是A,间接正
犯是A+B,A+B 可以包容评价为A 。
1. 模型1: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乙不断点头,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
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
犯
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有人会
问:
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制造违法事实”意义上的“犯罪” 行为。
2. 模型2: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效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实际上乙从来就没有患
过精神病,是甲搞错了,乙的老婆整天骂乙是精神病,甲就以为乙是精神病患者。不过,
乙仍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
但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客观上对乙缺乏形成支配力的可能性。
财产
犯罪
保护
法益
就有形财物而言,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模型1: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第三人丙从甲家盗窃了该摩托车。丙构成盗窃罪。
第一,丙没有侵犯甲的所有权,因为甲对摩托车没有所有权。甲对车仅存在非法占有事实。
第二,非法占有事实若未达到平稳状态,则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予以挽回。例如,甲
将摩托车刚偷到手,便被群众发现,群众可以帮助主人抢回来。抢回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第三,非法占有事实若达到平稳状态,则刑法予以保护,不允许黑吃黑。若第三人丙
盗窃该车,则构成盗窃罪。这是因为,刑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财产权利要正常流转,
需要财产秩序稳定。如果天下大乱,则财产权利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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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2:甲盗窃了乙的摩托车。次日,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关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航对于甲的平稳的非法占有事实,刑法只是有限保护,
也即第三人不能侵犯。非法占有事实可以对抗一般人,但不能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恢
复权利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本节开头的“偷回电
瓶车案”中,小芳不构成盗窃罪。
少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不能私力救济,刑
法要保护稳定的财产秩序。
模型3:甲借到乙的摩托车。未到期,主人乙从甲处盗窃回来。
多数说:乙构成盗窃罪。理由: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偷回财物,虽然没
有非法所有目的,但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非法
所有目的。这是法考的官方观点(多数说),参见2003 年第10 题、2008 年第2 题。
少数说:乙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成立盗
窃罪,要求有非法所有目的。
盗窃
罪与
侵占
罪的
区分
(占有
的判
断)
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就是盗窃;如果行
为人事先在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如何判断谁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
和观念上的占有。
贪污
贿赂
罪
斡旋
受贿
共同
犯罪
模型
模型1: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100 万元,对乙讲:
“这笔钱,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100 万元。
1. 模型一:乙向丙游说,给丙60 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
(1)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60 万元。
(2)乙向丙送钱这个行为,第一,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
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乙收甲的钱,向甲承诺办事,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不是100 万元,而是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这是因为,乙收下100 万元时,这笔钱的去向和分配还是
待定状态。当乙给丙60 万元,表明乙只想收甲40 万元。假如乙给了丙100 万元,则乙的
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就没有既遂数额,构成犯罪未遂。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钱的行为与乙给丙送钱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
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5)甲送钱时,对钱的去向(乙独吞还是送给丙)没有明确指示,表明甲既有向乙行贿的意图,
也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40 万元。这是因为,
受贿数额=行贿数额。两个数额要能划等号。第二,甲对丙构成行贿罪,甲乙
是这个行
贿罪的共同正犯。既遂数额是60 万元。甲的两个送钱行为构成两个行贿罪, 属于连续犯,
定一个行贿罪, 数额累计为100 万元。
模型2:乙向丙游说,对丙说自己收了甲100 万元,希望丙不要收这笔钱,但希望丙办事,
丙知道了,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
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亦即要对第三人收的钱负责。例如,丙的情妇告知丙:“我收了甲
的100 万元,我不给你分钱,你能不能办事?”丙答应并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既乙向丙
游说,对丙说自己收了甲100 万元,希望丙不要收这笔钱,但希望丙办事,丙知道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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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乙要钱,但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
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亦即要对第三人收的钱负责。例如,丙的情妇告知丙:“我收了甲
的100 万元,我不给你分钱,你能不能办事?”丙答应并办事。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
是100 万元。这里的既遂数额100 万元,不是指自然事实角度丙收到了100 万元,而是指
在法律评价角度,丙要对情妇收的100 万元负责。
(2)乙针对丙,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既遂数额也是100 万元。乙针对丙,不构成行贿罪,
因为乙没有送钱给丙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的钱”这个行为,先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后让丙知道“乙
收了甲的钱”,乙的这个收钱行为又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罪是想象竞合,择
一重罪论处。
模型三:乙向丙游说,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甲100 万元,仍办事(2023 年
主观题)。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法律评价角度的既遂数额,意思是对乙收的
100 万元负责。
(2)乙针对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乙没有帮助丙受贿的故意。乙针对丙,也不构成
行贿罪,因为乙没有向丙行贿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罪是想象竞合,择
一重罪论处。假如甲给乙送钱时说:“这100 万元就是专门给你的,如果终端办事人要钱,
你再跟我说”,那么,甲只对乙构成行贿罪,对丙不构成行贿罪。(2023 年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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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的共
犯问
题
共同前提事实: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100 万元,“这笔
钱,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100 万元。
1. 模型一:乙向丙游说,给丙60 万元。丙收了钱,许诺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60 万元。
(2)乙向丙送钱这个行为,第一,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第二,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行
贿罪的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当丙承诺办事时,乙针对甲,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数额不是100 万元,而是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这是因为,乙收下100 万元时,这笔钱的去向和分配还
是
待定状态。当乙给丙60 万元,表明乙只想收甲40 万元。假如乙给了丙100 万元,则乙
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没有既遂数额,构成犯罪未遂。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钱的行为与乙向丙送钱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
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①
(5)甲送钱时,对钱的去向(乙独吞还是送给丙)没有明确指示,表明甲既有向乙行贿的意图,
也有向丙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数额是40 万
元。这是因为,受贿数额=行贿数额。两个数额要能划等号。第二,甲对丙构成行贿罪,
甲乙是这个行贿罪的共同正犯。既遂数额是60 万元。甲的两个送钱行为构成两个行贿犯罪,
两罪并罚。
2. 模型二:乙向丙游说,对丙说自己收了甲100 万元,希望丙不要收这笔钱,但希望丙
办事,丙知道了,没向乙要钱,但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
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认定丙的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不是指丙在事实上收了100
万元,而是指丙要对乙收的100 万元负责。这是一种法律评价角度的既遂数额。
(2)乙针对丙,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既遂数额也是100 万元。乙针对丙,不构成行贿罪,
因为乙没有送钱给丙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乙的罪数问题。“乙收甲的钱”这个行为,当丙许诺办事时,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当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乙的这个收钱行为又构成丙的受贿罪的共犯,属于一个
行为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犯
罪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 模型三:乙向丙游说,隐瞒自己收了钱,但丙猜出来乙收了甲100 万元,仍办事。
(1)丙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这是法律评价角度的既遂数额,意思是对乙收的
100 万元负责。
(2)乙针对丙,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为乙没有帮助丙受贿的故意。乙针对丙,也不构成
行贿罪,因为乙没有向丙行贿的意图。
(3)乙针对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
(4)甲送钱时,对乙和丙都有行贿的概括故意。第一,甲对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第二,甲对乙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数额是100 万元。甲的两个行贿罪
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受贿
罪与
渎职
罪的
关系
行为模型:收钱(构成受贿罪)+办事(构成渎职罪)
由于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为请托人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实施办事行为
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渎
职罪),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总结:受贿罪+办事行
为(渎职罪)=数罪并罚。
例1(2013 年第56 题),官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钱,将国家秘密提供给该组织,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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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例2,官员甲收受老板乙的钱,为乙的公司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甲构成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
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例3,狱警甲答应犯人家属请求,私自释放犯人,收取家属钱财,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和
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4,官员甲收受乙的钱,为乙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
罪并罚。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第399 条第4 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的“收受贿赂”既包括收受贿赂,也包括索取贿赂。
变相
贪污
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甲让国企向私企
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利用
影响
力受
贿罪
行为
方式
总结:两个中间人
模型1: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 →终端办
事人(丁)。
例如,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丁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乙许诺收了甲
的钱。乙找到市场监督局局长丙,请丙向丁说情。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或丙收了乙给的钱),
许诺办事。乙和丙均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模型2: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非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国家工作人员) →终
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向财政局局长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丁许
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构成幹旋受贿。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2009 年第
64 题,2023 年试题)
模型3:请托人(甲) →中间人(乙,国家工作人员) →中间人(丙,非国家工作人员) →终
端办事人(丁)。
例如,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
应,向税务局长的司机丙游说,请丙找丁,丙答应,收了乙给的钱,找丁,给丁钱,丁许
诺办事。乙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构成普通的受贿罪。
强奸
罪
胁迫
手段
行为模型:甲对乙以恶害相通告:“你若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施加恶害。”→由
此使乙对甲产生恐惧心理→乙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了甲的不法要求。
绑架
罪
共犯
模型
模型1,甲绑架了丙,让乙帮忙为丙做饭。乙照办。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
为做饭不是犯罪行为,没有侵害法益。
模型2,甲绑架了丙,让乙看押丙。乙照办。乙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因为绑架罪
是继续犯。
模型3,甲绑架了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我钱,你帮我看押丙,我要到钱,会感谢你。”
乙照办。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2016 年第15 题)
模型4,甲绑架了丙,没要到钱,要撕票,叫来乙,一起杀死丙。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
共同犯罪,因为乙没有帮助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
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甲定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对乙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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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
军婚
罪
行为
类型
模型一:A 男+乙女,结婚。
结论:(1) A 男构成重婚罪,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仍与乙女结婚。A 男还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明知乙女有配偶且配偶是军人,仍与乙女结婚。两罪此时是法条竞合关系,最终定破
坏军婚罪。(2)乙女构成重婚罪。
模型二:甲男+B 女,结婚。
结论:(1) B 女构成重婚罪,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因为是和军人结婚,不是和军人的配偶结
婚。(2)甲男构成重婚罪。
盗窃
罪
事实
上的
占有
[总结模型] 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
该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
占代为保管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敲诈
勒索
罪
成立
条件
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贷款
诈骗
罪
虚假
担保
问题
(两头
骗)
模型1,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
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便向乙行使质押权,获
得了追偿,挽回了损失。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甲对
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要看银行是不是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危险。
(1)多数说:银行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第一,根据个别财产说,
银行放贷的目的是为了到期收回本息。因此,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贷款到期时为准。
此时银行未能收到本息,就有财产损失。至于事后银行追偿,那是挽回损失。挽回损失以
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第二,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因此银行至少存在损
失风险。在罪数上,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
重罪论处。
(2)少数说: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根据整体财产
说,
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偿后为准,看最终有无财产损失。既然银行获得了追偿,便表
明最终没有财产损失。(2022 年主观题)
模型2,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
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行使质押权,
获得追偿。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两罪并罚。(2019
年主观题)
共犯
问题
模型1,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甲同时触犯贷款诈
骗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
和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部
门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虽然丙受骗,
但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
助犯。
掩饰、
隐瞒
犯罪
所得、
犯罪
所得
收益
罪
销赃
的罪
数总
结
案件模型
正常销赃,未欺骗买家
欺骗买家,谎称是自己的财物
甲偷了丙的财物,甲销赃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定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甲偷了丙的财物,乙帮甲销
赃
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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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毒品
罪
共犯
问题
行为类型
具体模型
结论
居间介
绍
贩毒者乙想找货源,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
甲构成乙的贩卖毒品罪的帮助
犯
贩毒者乙想找买家,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
者
吸毒者乙想买毒品,甲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
者,乙买到数量较多毒品而持有
甲构成乙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帮助犯
甲在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居间介绍,促成交易
甲一方面构成贩毒者的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另一方面构
成吸毒者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帮助犯,想象竞合
居间倒
卖
贩毒者将毒品卖给甲,甲将毒品倒卖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
帮助交付贩毒者将毒品卖给吸毒者,让甲交付给吸毒者
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
挪用
公款
罪
共同
犯罪
模式1.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模式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
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
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模式3.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 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
真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1)甲客观上实施了
处罚
条件“进行非法活动”,但主观上没有实施该处罚条件的意图。所以,甲最终不构成挪用
公款罪。(2)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
罪的
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过,乙可以构成
挪
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该罪客观阶段的“实行犯”。在主观阶段,由于甲不知情,没
有实施处罚条件的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盗窃
罪、诈
骗罪、
侵占
罪的
区分
总结
送快
递问
题(不
考虑
数额)
模型1:快递员将快递放到收件人乙的门口。邻居甲看到后,拿走,构成盗窃罪。
模型2:快递员错将快递放到甲家门口。甲发现后,知道收件人是乙,仍据为己有。快递
员将一个快递放到甲家门口,属于放在甲实际控制的领域,甲在占有快递。甲将他人
所
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2022 年试题)
模型3:快递员敲甲家门,问甲:“你是收件人某某某吗?”甲明知自己不是收件人,隐瞒
真相,予以冒领。甲构成诈骗罪。
模型4:快递员甲在送快递包裹过程中,打开包裹,取走里面的财物。一般的快递包裹包
装严密、标示隐私,属于封缄物。甲没有占有内容物。甲打开包裹,取走内容物,构成盗
窃罪。
财产
性利
益
总结
存款
问题
(一)卖卡后,针对合法资金,掐卡、转账、取款
模型:甲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或借给)乙。日后,甲发现该卡中乙存入一万元资金。首先,
乙是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争议焦点是,谁是该资金的占有人? 事实占有说认为(多数说),
乙在事实上占有该资金,甲没有占有该资金。这是实质标准。法律占有说认为(少数说),
甲是法律上、名义上的卡主,甲在占有该资金。这是形式标准。
(二)卖卡后,针对赃款,掐卡、转账、取款
模型:甲将银行卡卖给乙,乙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对此甲不知情。乙欺骗丙,使丙将资金
汇入甲的银行卡。事后,甲得知卡里的1 万元是乙诈骗所得资金。甲先掐卡(挂失卡),然后
转账、取款。
(三)错误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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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乙本想给丙汇款1 万元,不慎打到了甲的卡里。甲占有卡里的这笔资金,属于不当
得利,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