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法硕冲刺—刑法讲义
2026
@刑法于越
专题一 简答题重点梳理..............................................................................................................................................1
专题二 法条分析题新编............................................................................................................................................33
专题三 论述题热点梳理............................................................................................................................................41
专题四 新增司法解释重点解读..............................................................................................................................52专题一 简答题重点梳理
一、考试大纲内重点简答题
标注√的题目为2考点对比型简答题,属于近年来常考的热门题型,需加强背诵!
1.简述刑法的机能
【答案】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⑴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
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⑵保护机
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⑶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
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2.简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答案】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
解释。
⑴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⑵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等。
①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②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③当然解释指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理所当
然地由既定前提推理出某一结论。
④历史解释指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刑法的发展沿革进行解释。
⑤比较解释指将外国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解释我国刑法的规定。
⑥目的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目的阐明法条的含义。目的解释影响较大,其中分主观解释论、客观解
释论和折中解释论。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阐明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
释的目的是发现社会客观需要,折中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兼顾阐明立法者意图和社会客观需要。一般而
言,客观解释较为稳妥。
3.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答案】⑴概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不得定罪处刑。
⑵基本内容:①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②禁止事后法。事后法是行为实现之
后颁布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被告人,还是可以适用的。③禁止类推。类推是在刑法无明文规定
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类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⑤明
确性,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1⑥适当性,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
酷的刑罚。
4.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答案】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
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⑵基本内容:①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
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5.简述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
【答案】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
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所谓“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
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6.简述刑法第13条中但书的意义
【答案】刑法第13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的意义:⑴“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
“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
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⑵“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违法
行为)打上犯罪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⑶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的限制;侮辱罪、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罪、遗弃罪、虐待罪等,有“情节恶
劣”的限制。
√7.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答案】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是指危害社
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犯罪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
等问题。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
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8.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⑴联系:①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
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②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
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⑵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②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③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④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9.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其特征是:(1)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
定罪处罚,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2)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
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
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10.简述危害行为的分类
【答案】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不作为2种: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
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由于刑法绝大多数
是禁止性规范,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作为。
(2)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
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11.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对各个具体犯罪构
成来说,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也有不同的影响:
⑴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
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
②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例如,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破坏性
采矿罪等。
⑵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只要实施了杀人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发生了
死亡结果才认为是既遂。
⑶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例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⑷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
施罪”,只需要犯罪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到了公共安
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的现实后果,也成立犯罪既遂。
312.简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
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有如下特征:
⑴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⑵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存在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
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由此,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因此,应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从普遍
联系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抽取出来加以研究。
⑶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⑷复杂性: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
13.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案】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⑴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⑷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⑸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简述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就是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⑴辨认能力: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
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⑵控制能力: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除刑事责任年龄以外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如下: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
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⑵间歇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15.简述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答案】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
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16.简述单位犯罪的要件和处罚
【答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凡是法律未指
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单位犯罪,必须经过单位的决
策程序决定,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
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在单
罚的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7.简述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答案】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
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⑵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
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但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
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8.简述罪过责任原则的含义
【答案】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我国
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坚持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具有罪过。行为人对自己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表明行为人具有犯罪的心理态度,故应对其危害行为进行谴责。我国刑
法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摒弃了愚昧的结果责任制度,禁止客观归罪。
19.简述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⑴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这
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
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⑵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
5原因所引起的。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
结果发生的力量。
⑶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例如,在遇到紧急危机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在面临生理疾病、或
者面临重大灾难性事件时所作出的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就被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0.简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异同
【答案】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共同之处在于:⑴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⑵主观上
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者的区别在于:⑴不可抗力中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客观上
不可能阻止结果;⑵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主观上不可
能预见结果。
21.简述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⑴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的范围: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对犯罪构成事实
所属情况的认识。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③“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行为
必然导致结果发生和行为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两种情形。
⑵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2.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答案】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
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⑴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⑵从意志因素看,都不反对危害结
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不同点:⑴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中,行为人认识到结果
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中,行为人仅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⑵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
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
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⑶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
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结果没有实际发生,也可成立犯罪预备、未遂;在间接故意的场
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结果,犯罪不成立。
√23.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答案】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6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两种过失的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发生了危害结果,主观上均排斥、反对结果发生。两种过失的区别
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有所预见,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24.简述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者的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
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
主观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
√25.简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答案】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
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⑴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⑵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
⑶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
的犯罪。
26.简述正当化事由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际上并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可以分为两大类: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
事由有: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
27.简述特别防卫的条件
【答案】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
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也不认为过当。
7√28.简述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
【答案】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事后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
束后防卫。
⑴时间不同:当不法侵害结束以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再进行防卫是事后防卫;如果不
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是防卫过当;
⑵罪过不同:防卫过当一般是过失罪,事后防卫一般是故意罪;
⑶处罚不同: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事后防卫是酌定量刑情节。
29.简述避险过当的概念及特征
【答案】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
益。(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
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
追究刑事责任。
√30.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答案】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或其他合法权利。(2)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都可
以在合理限度内会给某种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
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2)行为所损害的对
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3)行为的限
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只能在迫不得已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而正
当防卫的行为则无此限制。(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
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
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1.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答案】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在刑法
分则规定的数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
⑴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实害后果,才是该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⑵危险犯:行为足以造成
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即是该罪既遂,如放火罪、爆炸罪;⑶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
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32.简述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答案】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
8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
故不认为是犯罪。
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
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3.简述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答案】预备行为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刑法
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34.简述犯罪未遂概念和分类
【答案】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分类:⑴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⑵能犯未遂,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
犯未遂,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35.简述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答案】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
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区别在于:⑴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的常识出现错误;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只是对客观事
实有认识错误(错误地使用了犯罪方法或误以为对象存在);⑵迷信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
一致,犯了常识错误。不能犯未遂的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
不能既遂;⑶“迷信犯”,不为罪,不可罚,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36.简述犯罪中止概念和分类
【答案】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分类:⑴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⑵实行阶段的中止,
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又可细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
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犯罪中止。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1)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
合理评价;(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如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行为人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积极中止)。而在其他情况下,通常自动停止(继续)犯罪,
就能成立中止(消极中止)。
37.简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答案】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9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⑴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
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
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就不认
为是共同犯罪。
⑵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
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⑶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
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38.简述间接正犯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间接正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将他人自由的身体动作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使用,
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包括以下2种:⑴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
的人去实行犯罪。⑵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实行犯罪。
39.简述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
【答案】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⑴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
罪。⑵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
犯罪。包括对向犯 (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 和众多犯 (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⑴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
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⑵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
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⑴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⑵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
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⑴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
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
在。⑵特殊共同犯罪指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
罪组织。
√40.简述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答案】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
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二者是交叉关系。因为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
犯,例如有的聚众犯罪只有聚众者(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
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果其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就不存在主犯。
1041.简述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答案】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
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未被胁迫,仅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不属
于胁从犯。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2.简述胁从犯与从犯的异同
【答案】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
分子。
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是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他们的区别是: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
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43.简述共同犯罪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认定
【答案】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
的罪责。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
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
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1)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
理。(2) 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
罚。(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
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教唆犯也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
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刑法》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44.简述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答案】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有效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
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
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第二,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
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其他共犯人如果着手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
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如果无法着手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
第三、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
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45.简述罪数的判断标准
【答案】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
11下几种学说:
⑴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
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
为是一罪。
⑵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
罪数的标准。
⑶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
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都是一罪。
⑷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
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
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46.简述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
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
放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
继续犯有4个特征:⑴一个犯罪故意。⑵侵犯同一客体。⑶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
侵害。⑷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
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47.简述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答案】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指行为
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区别在于:⑴形态不同: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所触犯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条竞合是
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⑵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不同:想象竞合所触犯的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
合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⑶产生竞合的原因不同:想象竞合犯触犯不同种罪名,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
法条竞合所涉及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或中介;
⑷罪过和结果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出于数个罪过和产生数个结果;法条竞合的
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
⑸处断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法条竞合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处理。
48.简述集合犯的概念、特征、类型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
12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形态。
特征:⑴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⑵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⑶刑法将数
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类型:⑴职业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⑵营业犯,指以营利为
目的反复实施某种行为,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
【关联题】简述法定一罪的概念及种类:法定一罪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
罪处罚的情况。种类:主要有结合犯、集合犯。
49.简述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处断原则
【答案】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
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⑴有数个危害行为;⑵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⑶犯不同种数罪;⑷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
行为;⑸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⑴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如入室抢劫吸收非法入侵住宅;⑵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如行为人伪
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吸收伪造印章;⑶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如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行为;
处断原则: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一罪处断,而不能认定为数罪。
【关联题】简述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种类: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种类:
主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50.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
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
刑事责任的特征有:⑴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⑵刑事责任具有社会
性与法律性;⑶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⑷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51.简述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
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
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者既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有密切关系,区别主要表现在:⑴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
强制方法;⑵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
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⑶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
告生效而出现。
二者的密切关系表现在:⑴刑事责任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⑵刑事责
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必然轻;⑶刑事责任主要通
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而只能被视
为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则是普遍的。
1352.简述刑罚的目的
【答案】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
性的考虑。
预防犯罪目的认为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因为,刑
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
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⑴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⑵一般预
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
成的。
53.简述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
【答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
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
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这里的“25年、20年”
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54.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与适用对象
【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对象有三种情况:(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5.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
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禁止令、从业禁止等。
56.简述禁止令的概念、内容、期限
【答案】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
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14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
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
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7.简述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答案】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
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
罚,而且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因而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
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是人民法院;(2) 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3) 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
动。
√58.简述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意义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累犯与
再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构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
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之内实施的;而构成再犯,
对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后罪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
后实施的。
√59.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
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有:⑴投案要求不同;前者要求自动投案;后者是被动归案;⑵供述的内容不同:前者只
要求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罪行;后者要求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
行。
60.简述数罪自首的认定
【答案】正确认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供述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
15处理。
⑴就一般自首而言,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另一部分犯罪的,应分别予以处
理:
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
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
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罪人
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
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⑵就特别自首而言,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若
构成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61.简述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答案】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犯
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者的相同点: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犯罪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者的不同点:⑴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
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被
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⑵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
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⑶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62.简述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答案】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
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一般立功,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
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
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
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
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63.简述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特点
【答案】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16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
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但是当数个刑罚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时,也具有
吸收的意思。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管制。
(3)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关联题】简述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64.简述减刑的适用条件
【答案】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适用减刑
有以下条件:
⑴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⑵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⑶减刑限度条件: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如果减得过多,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损法院判决的严
肃性。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
日起计算;
3 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后,再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
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65.简述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答案】减刑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
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针对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是一种刑罚裁量情节,针对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66.简述假释的适用条件
【答案】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适用条件:⑴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7⑵实质条件: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犯罪分子决
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⑶限制条件:①期限限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②对象限制: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67.简述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答案】假释与减刑的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不同:(1)适
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
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
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68.简述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答案】假释与缓刑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
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
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
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69.简述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案】⑴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⑵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⑶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
18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⑷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
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70.简述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答案】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2)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3) 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4) 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6) 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1.简述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
【答案】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
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时效延长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包括两
种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
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72.简述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答案】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
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
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主要区别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
定的犯罪人。(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
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73.简述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答案】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宣告刑指
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1)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2)如果说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
做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那么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做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从
19这个意义上说,法定刑与宣告刑是刑罚的普遍性规定和具体运用的关系。
74.简述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
【答案】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包括:
⑴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⑵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⑶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⑷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
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这种法定刑的规定方式称为选择法定刑。
⑸此外还有一种是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
的法定刑处罚。如《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第383条
对贪污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75.简述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答案】⑴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的统一;后者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⑵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中、外、无国籍人;后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
⑶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
土完整的性质;后者是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的行为。
⑷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后者的故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76.简述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答案】⑴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的统一;后者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后者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⑶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后者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
√77.简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
【答案】⑴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后者的对象为枪支。
⑵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后者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⑶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而且只能是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
企业、销售企业。
√78.简述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答案】⑴行为不同:前者是"劫持",即夺取、控制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以及支配其航行路线;后者
是"破坏",即以破坏方式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20⑵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后者的对象包括一切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
车、船只、航空器等机动的交通工具。
⑶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是意图控制航空器及其航行路线;后者则是意图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损。
√79.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答案】⑴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是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⑵犯罪形态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足以造成“食物中毒
事故”等法定的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
√80.简述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区别
【答案】⑴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假药,后者是劣药。
⑵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实害犯,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81.简述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⑵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⑶行为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
谋取利益;后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82.简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新大纲罪名)
【答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
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其他公司、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⑴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公司、企业的财产权。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⑶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⑷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83.简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新大纲罪名)
【答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为亲友非
法牟利的法定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1规定,实施前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⑴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司、企业的财产权;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法定行为之一,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法定行为
之一,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
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③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⑶主体是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⑷主观方面是故意。
√84.简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司、
企业的财产权;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与公共财物所有权。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三类特定经营行为(如交盈利业务给亲友经营、不公平购销等),需造
成重大损失;后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⑶主体不同:前者是国有及民营等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⑷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帮助亲友非法牟利,并无为自己占有的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
目的。
√85.简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是国有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国有或其他公
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行为本质不同:前者是通过与亲友进行关联交易,转移所在公司、企业的利益,属于 “内部输送型”
背信犯罪;后者是通过竞业行为(如设立竞争公司、泄露核心技术)直接争夺市场资源,损害所在公司、
企业竞争力,属于 “外部竞争型” 背信犯罪。
⑶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高价采购亲友商品、服务或低价销售给亲友,
采购亲友不合格商品、服务等,无需参与亲友单位的经营,只需利用职务便利促成交易表现为自己经营或
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后者需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如参与决策、管理或利用本单位经营的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经营的企业营利。
√86.简述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后者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⑵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是套
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⑶主体范围不同:前者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
22√87.简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后者只是自然人。
⑵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中除了贷款以外,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后者的对象
是贷款。
⑶目的不同:前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骗取贷款等;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8.简述纳税人的处罚阻却事由
【答案】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
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89.简述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
公司、企业的财产权。
⑵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国有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⑶行为不同:前者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后者的行为本质是违反公司法上的竞业禁
止义务。
⑷故意不同:前者是非法经营的故意;后者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故意。
√90.简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⑵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是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⑶入罪条件不同:前者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
⑷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牟利为目的 ;后者不要求特定目的。
√91.简述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答案】⑴行为手段不同:前者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形式,也可以是暴力方式;后者只能是口头、
文字、图画方式,不可能是暴力方式。
⑵行为内容不同:前者可以只用动作、不用事实侮辱,可以用真实的事实或者虚假的事实侮辱;后者
必须捏造足以使人相信的虚假事实并公然散布。
√92.简述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后者是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
⑶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
23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93.简述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
活动;后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⑵对象不同:前者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是任何自然人。
⑶行为不同:前者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后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单位与人员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⑷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⑸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报复;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94.简述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幼儿园、养
老院、医院等)、个人。
⑵对象不同:前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后者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⑶犯罪性质不同:前者是亲告罪;后者是非亲告罪。
⑷有无加重犯:前者有结果加重犯;后者中无结果加重犯。
√95.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答案】⑴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⑵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
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96.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⑵行为及对象不同:前者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如名誉、
地位甚至爱情;而后者并不要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行骗,而且仅限于骗取财物。
⑶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9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答案】⑴行为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后者是将已经占有的他
人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⑵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后者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
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24⑶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98.简述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了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分权;后者侵犯了
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
⑵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是本单位资金;后者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
⑶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暂时使用本单位资金,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99.简述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是个人犯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单位犯罪,但只
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⑵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本单位资金;后者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⑶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后者是改
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挪作其他的公共用途。
⑷结果不同:前者使资金脱离本单位;后者使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100.简述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
【答案】⑴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性质而定。
⑵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⑶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⑷成立共犯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
必然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⑸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
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101.简述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后者是一般主体。
⑵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主要是犯罪的人;后者的对象是任何公民。
⑶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后者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⑷行为内容不同:前者可以陷害他人,也可以包庇犯罪;后者只是陷害他人。
⑸行为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后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即立案前。
√102.简述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
译人。
⑵犯罪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外;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5⑶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后者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⑷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后者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
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103.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后者主要是信息
网络管理秩序。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
益;后者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
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
⑶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是故意,要求“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104.简述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⑵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七类犯罪的所得和收益;后者包含洗钱罪中七类上游犯罪在内的各种
犯罪的所得和收益。
⑶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有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
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等五种;后者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⑷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包括上游犯罪人;后者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人。
√105.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叛逃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边)境管理秩序;后者国家安全。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 越国(边)境
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 境等行为;后者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行为。
⑶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后者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
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106.简述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答案】⑴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是特殊主体,具有医务人员
执业资格的人。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从事非法的治疗活动;后者表现为在合法的诊疗、护理活动中,严重不
负责任。
⑶结果要求不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就成立犯罪;后者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体健康的结果,才成立犯罪。
26⑷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107.简述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他人林木财产权,同时又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后者没有侵犯他
人林木财产权,只是破坏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
⑵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或者在
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
后者表现为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或者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
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⑶结果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数量较大,以立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0株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
以上为起点;后者要求数量较大,以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为
起点。
⑷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
√108.简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是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⑵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后者是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⑶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09.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案】(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后者表现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一般是公款,例外是特定公物;后者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
公共财物。
(4)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前者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110.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后者是非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⑵对象不同:前者一般是公款,例外是特定公物;后者是本单位的资金。
27⑶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11.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简单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后者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⑵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后者是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⑶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⑷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后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12.简述索取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的索贿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简单客体;后者
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是复杂客体。
⑵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⑶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有求于自己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
并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于段进行勒索;后者的勒索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精神上
的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
√113.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异同
【答案】⑴相同点:①二者都不是直接办事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是中间人受贿;②二者都要求谋
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这两罪。
⑵不同点:①主体不同:前者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后者受贿的主
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利用私人关系通过国家
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是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14.简述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新大纲罪名)
【答案】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⑴客体是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⑶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⑷主观方面是故意。
√115.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后者表现为任意扩大
自己的职务权限或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⑵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
28√116.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答案】⑴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者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
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⑵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后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⑶构成犯罪要求的情节条件不同:前者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后者无此要件的限定。
√117.简述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后者是国家司
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经合法程序,直接将在押人员放走;后者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合法程序,故意曲解法律使得犯罪人不受追诉而被释放。
√118.简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区别
【答案】⑴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后者是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
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⑵客观方面不同:前者针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是不作为;后者是滥用食品药
品安全监管职权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玩忽职守,可以作为、不作为。
⑶主体不同:前者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仅限
于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⑷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仅限故意;后者包含故意和过失。
【提示】简答题也通常会考查分则中具有多种行为方式的罪名,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危险驾驶
罪、危险作业罪等)、经济犯罪(如妨害药品管理罪、贷款诈骗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
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中此类罪名数量最多,请结合前期授课讲义背诵!
二、超纲简答题补充
由于近年来,刑法简答题常出现超纲知识点,有的属于半超纲、有的属于全超纲,如2025年简述毒品
再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特根据《马工程刑法学(第二版)》教材增补以下简答题,供同学们参考!
1.简述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
【答案】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解决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其颁布实施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司法
解释的效力遵循以下3条规则:
⑴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
理。
⑵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⑶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
不再变动。
292.简述刑法中的身份犯的概念及种类
【答案】身份犯指将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身份犯可以分为真正身份
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⑴真正的身份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
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与帮助犯甚至共同实行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⑵不真正身份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的犯罪。
3.简述原因自由行为
【答案】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进
而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罪过心理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有一个例外,对于这样的情况,则不必要求罪过心理与犯罪行为
同时。只要行为人在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前具有罪过心理就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过。虽然行为人是在失去
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但仍可成立犯罪。如醉酒的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同理,吸毒后因陷入幻觉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简述即成犯与状态犯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⑴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
益被消灭。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例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如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意
味着犯罪行为结束和法律保护的利益(人的生命权利)遭到毁灭(消灭)。
⑵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
在。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例如: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对所窃之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
状态持续存在。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
√5.简述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答案】⑴继续犯必须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即成犯并不要
求危害行为必须具有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
⑵继续犯成立既遂之后,其危害行为可能仍然尚未实施终了;即成犯必须是危害行为实施终了在前,
犯罪既遂在后,危害行为实施终了是犯罪既遂的必备前提。
√6.简述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答案】⑴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必然随即引起相应的不法状态;状态犯只是在犯罪行为
实行终了以后,才有可能导致不法状态的产生;
⑵继续犯是在犯罪行为继续存在的同时,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处于继续之中;状态犯则是
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仅仅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有可能继续存在。
30√7.简述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答案】⑴行为个数不同:连续犯是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是数个行为;继续犯是以一
个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是一个行为;
⑵主观犯意不同:连续犯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有
等量的具体犯罪故意与之相对应;继续犯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一个犯罪故意;
⑶时间间隔不同:连续犯实施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时间间隔性、可分离性;继续犯实
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之内处于不间断存在的状态,无时间间隔性;
⑷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否同步不同:连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可能造成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终止是
不同步的;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必然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终止是同步的。
√8.简述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答案】⑴主观方面不同:吸收犯总体上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牵连犯虽然也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
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
⑵数行为的特定联系不同: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关系,表现为数个行为属于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成立牵连犯所必需的牵连关系,表现为数个行为之间属于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⑶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个行为通常侵犯同类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指向同
一犯罪对象;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也不必作用于同一犯罪对象;
⑷处断原则不同: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择一重罪处断,
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
9.简述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答案】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指前一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事后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种形态不同于吸收犯。
10.简述刑法中的社区矫正
【答案】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监
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由2019年《社区矫正法》具体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止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
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对社区矫正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项:⑴监督管理;⑵教育帮扶。
11.简述刑法中的专门矫治教育
【答案】专门矫治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保护处分措施,不属于主刑
和附加刑,也不是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贯彻。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
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
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述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
31育。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
年人的教育工作。
√12.简述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区别
【答案】⑴适用对象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刑缓期
执行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处死刑为前提。
⑵执行方法不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实行社区矫正;对于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
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⑶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
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
⑷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
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者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罪犯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罪犯
没有故意犯罪,则根据情况对罪犯给予不同的减刑。
√13.简述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答案】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判刑,所以,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罚和仍有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的问题。
缓刑则是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宣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持
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
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就要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即使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未违反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也属于被判处过刑罚者。
√14.简述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答案】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
行中的航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⑴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方式是劫持,即控制航空器及其航行路线;后者的行
为方式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
⑵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后者的对象是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
⑶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具有控制航空器及其航行路线的意图;后者仅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
并无控制航空器的意图。
32专题二 法条分析题新编
【提示】在主观题阶段的讲义中,笔者编写了110余道法条分析题,目前冲刺阶段,笔者查缺补漏,
继续增补21道模拟题供同学们参考。一共130多道法条分析模拟题已经涵盖了绝大部分未考法条,请仔细
背诵答案中的关键词句!
1.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⑴ 如何理解本条款中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的年龄认定标准?
⑵如何理解本条款规定的 “故意犯罪” 与 “过失犯罪”?
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应如何适用本条款的处罚原则?
【答案】⑴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指犯罪时年龄已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年龄计算以公历生日
为节点,已满七十五周岁包含本数。
⑵ “故意犯罪”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犯罪;“过失犯罪”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⑶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原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不
适用该从宽规定,应依照对应罪名的法定刑依法处罚。
2.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分析:⑴ 如何理解本条款中 “又聋又哑的人” 与 “盲人” ?
⑵是否对聋哑人、盲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根据聋哑人、盲人对其实施的犯罪的辨
认和控制能力状况来决定,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⑴“又聋又哑的人”,是指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只聋不哑、只哑不聋的人,不
属于该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指双目均丧失视力者。
⑵正确。行为人虽然系聋哑人、盲人,但如果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原则上不
从宽处罚;如果因生理缺陷导致对其实施的犯罪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才可以从宽处罚。
3.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请分析:⑴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 “主刑” 的含义及特点。
⑵ 说明主刑与附加刑在适用规则上的核心区别。
【答案】⑴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的核心。其特
33点包括: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
刑。
⑵主刑与附加刑在适用规则上的核心区别:① 适用方式不同,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可独立适用
也可附加适用;② 适用数量不同,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一个犯罪可同时适用几个附加刑;③ 地
位不同,主刑是刑罚适用的主要方式,附加刑是补充方式,通常针对较轻犯罪或作为主刑的配套惩戒手段。
4.刑法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
中应当同工同酬。
请分析:⑴本条第 (二) 项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自由的权利”,其立法目的是什么?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剥夺了被管制罪犯的上述权利?
⑵ 如何理解本条最后一款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管制刑的何种立法精
神?
【答案】⑴立法目的是规范被管制罪犯的行为,防止其利用上述自由权利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便于执
行机关监督管理。该规定并非剥夺权利,而是暂时限制行使,罪犯若经执行机关批准,仍可依法行使相关
权利。
⑵ “同工同酬” 指被管制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应与其他劳动者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不得因被判处
管制而被歧视或克扣报酬。该规定体现了管制刑 “宽严相济” 的立法精神,既通过限制自由实现惩戒,
又保障罪犯的基本劳动权利,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5.刑法第41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二日。
请分析:⑴本条规定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含义。
⑵本条规定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何理解?
【答案】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从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
⑵该规定是管制刑期折抵的具体规则:①先行羁押指判决开始执行前,因涉嫌犯罪的同一行为被依法
刑事拘留、逮捕后进行的关押,不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非刑事羁押。②折抵原因是管制仅限制人身
自由,而先行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剥夺自由的强度重于限制自由,故以 “羁押一日折抵二日” 体现处
罚的公平性。
6.刑法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请分析:⑴ 如何理解本条中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的含义?
34⑵说明“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的立法理由。
【答案】⑴ 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交给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执行。“就近执行”—般是指由
判决时犯罪分子所在的县、市或市辖区的看守所执行。
⑵立法理由在于:①保障罪犯基本人身权利和家庭联系,减少刑罚对其正常生活的过度冲击;②通过
劳动报酬激励罪犯积极参加劳动、接受改造,同时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也
体现出拘役刑较有期徒刑轻的特点。
7.刑法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
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请分析:⑴ 本条规定的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具体包括哪些?如何区分不同执行场所的适用对
象?
⑵ 如何理解“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
么?
【答案】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
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罪犯在未成年犯教所执行刑罚。
⑵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中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根据罪犯
的身体健康状况,可以参加劳动;所谓“ 接受教育和改造”,是指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
业技术教育。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使罪犯在劳动中认识自己的罪行,矫正恶习并学会和掌握基本的生产知
识和职业技能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
8.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
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请分析:⑴ 本条中 “罪行极其严重” 的含义。
⑵本条关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程序为何存在差异?该核准程序规定体现了何种立法
精神?
【答案】⑴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
大。
⑵死刑立即执行最为严厉,剥夺犯罪分子生命,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确保适用标准一致、避免
错判;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并非独立刑种,其惩戒强度低于死刑立即执行,允许高级人
民法院判决或核准,兼顾司法效率与审判层级适配性。
9.刑法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请分析:⑴ 本条规定的 “判决确定之日” 具体指哪一日期?
⑵如何区分 “判决确定之日” 与 “判决执行之日”?
35【答案】⑴ “判决确定之日” 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⑵“判决确定之日” 与 “判决执行之日” 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判决生效的时间节点,是刑期计算的
起点;后者是生效判决正式交付执行机关(监狱)开始执行的时间节点,通常晚于判决确定之日。
10.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
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请分析:⑴ 本条第1款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的具体含义。
⑵本条第2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具体指哪些
权利?
【答案】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指:即使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尚未
开始计算(仍处于主刑执行阶段),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如监狱服刑期间)也自然丧失政治权利,
无需单独宣告。
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具体指:①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1.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请分析:⑴本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在理论上称为?
⑵本条中“其他罪”具体是指?
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的时间范围如何界定?
【答案】⑴本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理论上通常称为“先并后减"。
⑵本条中所说的“其他罪”,是指漏罪。漏罪发现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
前,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必须是司法机关判决宣告之前已经发生的,并且是依法应当判处
刑罚而没有判处的其他罪,不是判决以后新犯的罪。
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的时间范围,始于人民法院针对前罪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止于刑罚全部执行完毕之日。
12.刑法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请分析:⑴本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在理论上称为?
⑵本条中“又犯罪的”具体是指?
⑶本条所说的“刑罚执行完毕”仅限于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也包括附加刑执行完毕?
⑷本条规定的立法理由。
36【答案】⑴本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方法,理论上通常称为“先减后并"。
⑵本条中所说的“又犯罪的”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的新罪。
⑶本条所说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⑷本条对在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规定了“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体现了对这类犯罪
情形从严打击的精神。因为罪犯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未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相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的情况,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
13.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请分析:⑴本条规定的制度在理论上称为?
⑵本条中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何理解?
⑶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
【答案】⑴ 本条规定的制度在理论上称为追诉期限的延长。
⑵“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不应包括消极不到案等情况,
如果其从拘留所、看守所逃跑,从自家潜逃、隐藏起来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任何时
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
已开始追究,在此时,追诉时效已停止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
受到的制裁。
14.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请分析:⑴本条第1款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的具体含义。
⑵本条第2款规定的制度在理论上称为?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案】⑴所谓犯罪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①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追诉期限应分
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②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③对举
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④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⑤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
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⑵ 本条第2款规定的制度在理论上称为追诉期限的中断,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行为人犯罪后追诉时效尚
未过去又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本人并没有悔过和完成自我改造重新回归
社会,因此,如果不中断其追诉时效的计算,从性质上不符合设置时效制度的目的,因此前罪的追诉时效从
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15.刑法第 165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
37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
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⑴ 本条两款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有何不同?
⑵ 本条文中“利用职务便利”、“同类的营业” 的含义。
⑶ 本条对两款中不同主体的行为设置不同入罪条件的立法理由是什么?
【答案】⑴ 第一款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款为其他非国有公司、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利用职务便利” 指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高管的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
销售等便利条件。“同类的营业”指从事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业务,如生产、销售
同一商品或者具有其他同一性质的营业活动。
⑶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董监高”以“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作为入罪条件;第二款规定,其
他公司、企业“董监高”以“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入罪条件。立法理由在于国有单位关联
国有资产安全,以 “数额巨大” 直接规制非法获利行为;非国有单位侧重保护公司、企业财产权益,要
求造成“重大损失” 体现危害后果,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保护重点。
16.刑法第 166 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分析:⑴ 本条两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有何区别?
⑵本条文中“利用职务便利” 的含义是什么?
⑶ 本条分两款规制不同主体的行为的立法理由是什么?
【答案】⑴ 第一款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款为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的
工作人员。
⑵“利用职务便利” 指利用主管、经手单位经营、采购、销售等事务的职权或便利条件。
⑶ 立法理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关联国家利益,因此第一款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第
二款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是为了对民营企业利益进行平等保护,二者虽主体不同,但
行为均违背忠实义务,统一处罚规则,兼顾公平与规制需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817.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的;
(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请分析:⑴ 本条规定中 “违反国家规定” 的含义。
⑵ 本条第 (四)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为兜底条款,其适用需什么条件?
【答案】⑴“违反国家规定” 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⑵只有当相关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该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经营罪的其他明示性行为具
有相同的特征,亦即未经批准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时,才能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所规定的行
为。该兜底条款易因适用不当使得非法经营罪演变为 “口袋罪”,严格限制可避免刑罚权滥用,保障公民
经营自由。
18.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请分析:⑴ 本条规定的 “暴力、威胁手段”与抢劫罪中的 “暴力、威胁” 有何核心区别?⑵ 本罪
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案】⑴ 本罪暴力、威胁仅需达到迫使交易的程度,且存在真实交易基础;抢劫罪的暴力、威胁更
严重,无交易实质,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⑵ 立法目的是惩治违背他人意愿,以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参与或退出交易的行为,维护公平自愿的市场
交易秩序,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19.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
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⑴ 本条第1款中“组织” 与 “出卖人体器官” 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39⑵本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为何不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
罪处罚?
【答案】⑴ “组织” 强调行为的组织化、规模化,包括联络供需、安排摘取等;“出卖人体器官” 指
有偿转让,不包含无偿捐献,器官需为人体具有功能的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⑵因为本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本质上是非法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均具有故意伤害或故
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远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按更重的罪名定罪。
20.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分析:⑴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其他个人目的” 如何理解?
⑵ 如何理解 “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的含义?
【答案】⑴ 主观要件为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如嫉妒、图利、报复竞争对象等)。
“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等目的。
⑵ “其他方法” 指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当,除本条所列举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破坏生产
经营的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破坏生产机械及设备等,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
毁,也可以消极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21.第387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请分析:⑴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是什么?
⑵本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体现了何种原则?
⑶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案】⑴ 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
⑵“双罚制” 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⑶立法目的是打击国有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维护国有单位的廉洁性。
40专题三 论述题热点梳理
1.试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答案】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
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这是刑法适用平
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3条中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首先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要贯
彻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要求。
为了平等保护国有公司、企业和民营公司、企业,《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主体,从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
非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使民营企业内部 “损企肥私” 的背信行为被全面纳入刑法规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将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从6万元以上修改为3万元以上,将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从
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6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其他活动10万元以上修改为用于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
用于营利活动、其他活动5万元以上,这样一来,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通过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
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
对于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行为,可分别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等。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民营企业或者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通过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
忽职守罪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应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全方位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行为,筑牢
法治保障,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中国特色刑法学体系
【答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在《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立了罪、责、刑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的关系,是构建中国特色
刑法理论体系的制度基础。
根据该原则提出的“罪、责、刑平行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
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
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
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
41目前,理论上形成了以"罪一责一刑"一条龙为基本秩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首先,犯罪论
研究“罪”的问题,以认定犯罪为核心任务;其次,刑事责任论研究"责"的问题,以确定刑事责任为核心
任务;最后,刑罚论研究"刑"的问题,以适用刑罚为核心任务。一言以蔽之,"罪一责一刑"乃是中国刑法
学的研究逻辑,"认定犯罪﹣确定责任﹣适用刑罚",乃是中国刑事司法的作业逻辑。
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行为
【答案】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持有属于危害行为,但由于
持有独有的特征,关于持有究竟属于何种形式的行为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
四种观点:
一是作为说。该说认为持有行为违反了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物品的禁止性规范,因而属于作为形式。
二是不作为说。认为法律将持有本身规定为犯罪意味着法律禁止这种状态的存在,而这种禁止暗含着
当这种状态出现的时候,法律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的部门以消灭这种持有状态。持有者
既然没有履行这种上交义务,就成立不作为的形式。
三是择一行为说。认为持有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持有属于作为,有时又是
不作为。
四是独立行为认为持有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作为具有动的特征,不作为具有静的特征,
持有则动静兼具,而且将持有视作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行为形式不违反逻辑规则。
但是,无论持有属于何种行为形式,其法治价值却不容否认。通过持有型犯罪立法可以严密刑事法网,
减轻公诉机关证明责任,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增刑法的威慑效用。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2)第125条第1款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罪;(4)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第172
条持有假币罪;(6)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这
两种行为;(7)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8)第297条非法携带武
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9)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10)第352条非法持有
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1)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试论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方法的学说
【答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当前,关
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上存在条件说、相当性因果关系说和客观归属理论之争。
条件说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
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条件说是一种思维上的“排除法”,假设没有该行为,结果是否会发生:
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不会发生,该行为就是结果的必要条件,认定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
仍会发生,则该行为不是结果发生的条件,无因果关系。
相当性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
当的场合,二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是正常的,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3标准判
断的方法,主要源于相当性因果关系说,要综合分析以下3个标准来确定介入因素是否会切断前行为与结
42果的因果关系:第1.介入因素是否正常;第2.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第3.介入因素分别对结果的作用
大小。
客观归责理论认为如果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并且在构成要件中实现了该危险,则该结果可
归责于该行为。
5.试论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犯罪主体也是承担刑事责
任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当人工智能产品造成损害结果时,如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智能医疗设备故障导致患者伤亡,是追
究开发者、使用者还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本身的刑事责任,主要分歧在于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取得犯罪主体
的地位?理论上存在以下2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肯定说认为,智能机器人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
理由如下:普通机器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是受到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操纵”,是其用
以犯罪的工具,因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机器人的研发者或使用者。智能机器人则不同,达到一定
程度的强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可能产生自主意识,拥有自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
能力,并在独立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既然智能机器人有了主体性也有了
能力,其所实施的行为就完全可能不受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控制,拥有了行为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实施或不
实施犯罪行为,此时若将智能机器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并不妥当。
因此,肯定论者认为,智能机器人可能要自行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二:否定说认为,智能机器人不适宜作为刑事责任主体。
理由如下: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动物或者其他的物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人利用机器犯罪的,人是犯罪的主体,机器不是犯罪主体。强人工
智能不适宜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受罚主体。而且现有刑罚方式无法施加于强人工智能体,即便部分刑罚具
有可适用性,也无法达到刑罚效果。对强人工智能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限制行动自由或
正常工作等“刑罚”种类,缺乏刑罚的痛苦本质和剥夺权利属性,在性质上不属于对强人工智能的刑罚,
至多仅属于对其所有人之财产的某种限制。
6.试论期待可能性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体现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
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
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是有无的问题,而且存在程度的强弱。可分为2种情形:一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
形,行为人仍构成犯罪,但可以从宽处罚,如胁从犯;二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可作无罪处理。
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体现主要有:
(1) 犯罪人本人窝藏、包庇自己的,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2) 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3(3) 犯罪人本人毁灭自己的罪证、伪造证据,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 犯罪人本人实施故意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5) 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的罪犯,无期待可能性,不构成脱逃罪。
(6) 已婚妇女在下列情形中与他人重婚,没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重婚罪: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
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
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
7.试论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
【答案】2015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此,家
庭暴力可以分为2种:第1种是身体侵害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第2种是精神侵
害行为,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
第19条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做了明确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
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家庭暴力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对身体侵害的家庭暴力行为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对单纯的精神侵害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注意对家庭暴力实施正当防卫同样应当受到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限制,如果防卫人因长期受到虐待等,
形成一定的积怨,因而一般都采取杀人等极端的方式进行防卫,其结果是造成其丈夫等施虐人的死亡或者
重伤的严重结果,此时其正当防卫行为一般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
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受虐待的人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趁施暴人熟睡将其杀死的,则不
是正当防卫,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8.试论如何建立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答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刑法学界需要坚持立足国情,充分汲取域外有益法治成果,传承中华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兼容并蓄,推动建构符合国情、科学合理、面向实践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一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坚持中国主体性。中国刑法学正面临从多年来的引进移植、吸收消化、
比较鉴别外国的刑法理论,转向全面增强主体性、建立自主知识体系的新阶段。借鉴国外刑法理论有益成
果,还必须作本土化改造,融入中国自己的话语体系,特别是要在刑事司法实务界的通行语境中,具体地
审视是否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能否在具体案例中得出合理的结论。
二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与中国立法状况相适应。我国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应以我国刑法规定为逻
辑起点,不能用国外的理论、学说随意剪裁我国刑法的规定。学习借鉴国外刑法学理论时,应当充分注意
各国立法状况的差异,不能生搬硬套。
三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坚持面向司法实践。首先,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
其次,应当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的高发案件类型,如案件量排名靠前的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信罪、诈
骗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毒品犯罪等。再次,要重视司法前沿问题的研究。如刷单炒信犯罪、网
络暴力犯罪、虚拟货币犯罪、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深度伪造诈骗等新型犯罪,
44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一些固有观点提出了挑战。最后,应当坚持从司法案例中归纳、提炼理论。
四是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中华法系起于先秦,盛于唐宋,解于
清末,到今天仍充满鲜活的生命力和持久的影响力,要充分挖掘蕴含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共同价值观。现
代刑法学理论必须与传统价值观相一致,才能在具体案例中得出合理结论,判决才能令人信服。我们要善
于从传统中寻求解决当下问题的智慧,融入现代刑事法学体系。
9.试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立法修订
【答案】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腐败犯罪的
重要源头,不仅严重侵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更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与社会公信力。此前
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 的倾向较为明显,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偏高,导致行贿违法
成本过低,部分行贿人有恃无恐,甚至形成 “行贿— 获利—再行贿” 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
罪因果链,对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造成阻碍。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行贿罪作出系统性修
订,旨在强化打击力度、实现行贿受贿惩处均衡。
《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第390条中新增7种从重处罚情节,对一些情节严重行贿行为加
大惩处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的;(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5)对监察、
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
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了行贿罪第一档、第二档法定刑,进而与受贿罪相衔接,以改变可能出
现的行贿罪处罚重于受贿罪的悖论,当然“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行贿受贿同等罚。具体而言,将《刑
法》第390条第1款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
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为了激励行贿人主动投案交代行贿行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
法》第390条第3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
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款调整,而是对行贿罪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它既强化了对重点行贿行
为的法律震慑,又兼顾司法实践的灵活性与合理性,更与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为构建 “不敢腐、不能腐、
不想腐” 的反腐败长效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对净化政治生态与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0.试论刑法分则中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罪名体系
【答案】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就业民生需求,更推动着科技创新与
经济高质量发展,其财产权益与经营秩序的稳定,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优化与社会经济活力。然而,民营
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腐败犯罪,如侵吞企业财产、挪用资金、收受贿赂、背信谋私等行为,
不仅会造成企业直接财产损失,更会破坏企业治理结构、损害市场信任,甚至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45为落实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刑法分则构建了一套针对性的罪名体系,通过明确犯罪构成、划定处
罚边界,实现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行为的惩治与预防,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⑴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守护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
职务侵占罪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直接打击 “监守自盗” 式腐败,保护企业财产所有
权不受侵犯,如企业高管私吞货款、部门主管截留项目款项等行为,均需依此罪追责。
挪用资金罪则针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超
3 个月未还、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三种情形,其关键区别于职务侵占罪的是,行为人主
观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暂时使用资金,但该行为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经营,故刑法通过此罪
维护企业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避免资金被违规占用引发的经营风险。
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阻断利益输送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干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防范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因利益输送损害企业利益的核心罪名。该罪适用于公
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
较大的行为,同时明确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亦以本罪论处。
在民营企业经营中,内部人员(如采购主管、项目负责人)收受贿赂后可能违规采购劣质材料、降低
合作标准,或为不符合条件的合作方提供便利,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此罪通过打击 “权力寻租” 式腐败,
切断企业内部职务与外部利益的不当联结,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决策的公正性与合规性。
⑶“背信类”罪名:遏制 “损企肥私” 行为,强化企业利益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
企业资产罪的主体,从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大至非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使民营企业内部 “损企
肥私” 的背信行为被全面纳入刑法规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针对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企业同类营业,或致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防止高管利用公司、企业资源 “另起炉灶” 损
害原企业竞争力。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打击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违规与亲友企业交易、采购亲友不合格商品等行为,
避免企业利益向个人亲友输送。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则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过低价处置企业资产致企
业利益受损的行为,守护民营企业核心资产安全。三类罪名共同针对 “违背忠实义务” 的腐败行为,填
补了此前民营企业背信类犯罪规制的空白。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构建的侵害民营企业利益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罪名体系,并非孤立罪名的简单叠加,
而是涵盖 “侵占挪用 - 利益输送 - 背信谋私” 三类核心腐败行为的完整治理框架。这一罪名体系不仅
是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 “守护者”,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的重要法治保障。
【总结】论述题可能考到的热点罪名体系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罪名体系(8个)
1. 诈骗罪(核心罪)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游罪)
463.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上游罪)
4.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游罪)
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游罪)
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平台经营者责任)
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正犯化)
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行为正犯化)
【提示】⑴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
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⑵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⑶在电信网络诈骗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
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有证
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定诈骗罪。
⑸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⑹ 相关网络犯罪:
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
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
管理义务罪。
②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
卡农给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⑺在跨境电信诈骗中,如果先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再实施诈骗罪,数罪并罚。
(二)反洗钱罪名体系(3个)
1. 洗钱罪(核心罪)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罪)
3.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补充罪)
【提示】⑴从反洗钱犯罪罪名体系构建的历程来看,我国是以传统赃物犯罪为基础,结合现代洗钱犯
罪的行为手段与国际条约要求,逐步形成以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为核心罪名,以第312条的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为补充的三罪鼎立格局。
⑵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
隐瞒的行为。
47⑶司法解释规定:洗钱罪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法条,如果某一行为构成
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⑷司法解释规定:某一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优于轻法)。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罪名体系(5个)
1. 诽谤罪(核心罪)
2. 侮辱罪(核心罪)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5.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提示】⑴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定诽谤罪。
⑵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定侮辱罪。
⑶在信息网络上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定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⑷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⑸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定拒不履行信息网
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四)药品犯罪罪名体系(5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核心罪)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核心罪)
3.妨害药品管理罪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药品监管渎职罪(配套渎职罪)
【提示】⑴药品犯罪的基础罪名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
理罪,可谓药品犯罪的“四梁八柱”,其他相关罪名诸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以作为补充。
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通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特别法条,如果生产、
销售了假药或者劣药,同时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⑶如果生产、销售了劣药,但行为人的行为由于不具备严重后果等原因,不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如
果销售金额已经达到5万元以上时,仍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⑷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
辅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
48(五)食品犯罪罪名体系(5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核心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核心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非法经营罪
5.食品监管渎职罪(配套渎职罪)
【提示】⑴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系基本民生问题。食品犯罪的基础罪名为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他相关罪名诸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可以作为补充。
⑵以下2种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都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上游行为。
①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
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
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如“百草枯、瘦肉精”),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
营罪。
(六)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犯罪罪名体系(6个)
1. 职务侵占罪(占有型)
2. 挪用资金罪(挪用型)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贿赂型)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背信型)
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型)
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背信型)
(七)非法集资罪名体系(4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罪)
2. 集资诈骗罪(核心罪)
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 非法经营罪
【提示】⑴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
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⑵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定非法经营罪。
(八)家庭暴力罪名体系(4个)
1. 虐待罪(核心)
2. 故意伤害罪
493. 故意杀人罪
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提示】⑴家长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
而不是虐待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⑵如果经常性虐待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虐待罪与
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⑶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
⑷受虐待的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趁施暴人熟睡将其杀死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
形。
(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体系(5个)
1. 拐卖妇女、儿童罪(核心罪—拐卖方)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方)
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方)
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责任方)
5.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责任方)
【提示】⑴1997年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拐卖方、收买方、阻碍解救方、负有解救责任方
4方面主体,都设置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体系,而其中的核心罪名,
依然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⑵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
妇女、儿童的行为。
⑶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积极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则成立
另一作为犯罪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⑷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
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首要分子;前者的客观行
为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解救;而后者的行为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而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
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十)性侵害犯罪罪名体系(4个)
1. 强奸罪(核心罪)
2.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3. 强制猥亵、侮辱罪
4. 猥亵儿童罪
50(十一)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罪名体系(4个)
1. 危险驾驶罪(核心罪)
2. 妨害安全驾驶罪
3. 交通肇事罪(核心罪)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示】以下3种行为与放火、爆炸具有相当危险,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⑵为了报复社会等,故
意驾车冲撞人群,造成重大伤亡的;⑶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十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体系(4个)
1. 重大责任事故罪(核心罪)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 危险作业罪(前置罪名)
4. 危险物品肇事罪
【提示】危险作业罪可视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置罪名,该罪刑罚较轻(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
如果实施了危险作业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严重后果,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论
处。
(十三)赌博罪名体系(4个)
1. 赌博罪
2. 开设赌场罪
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4. 非法经营罪
【提示】⑴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
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⑵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四)环境犯罪罪名体系(4个)
1. 污染环境罪(核心罪—针对整个环境)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土地)
3. 非法采矿罪(针对矿产)
4. 盗伐林木罪(针对森林)
【提示】生态环境损害的刑事修复责任:在环境犯罪中,除了对犯罪人适用传统的刑罚处罚如徒刑、
罚金外,强调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是新的趋势。如对于非法采矿导致山体破坏、水体污染的,要求犯
罪人承担恢复山体植被、净化水体等修复责任,对盗伐林木的犯罪人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
51专题四 新增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提示】近年新增的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系必考点,各种题型(选择、简答、法条分析、案例分析)均
可能考查,请大家务必熟悉!
时间 考点 新增司法解释 / 文件
2025年8月25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
所得收益罪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7月28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
题的意见》
2025年4月30日 污染环境罪 《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题的解释》
非法采矿罪
2025年4月23日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侵犯著作权罪 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5年1月15日 袭警罪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0月30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8月19日 洗钱罪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考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答)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概念
瞒的行为。
客体 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客观方面
瞒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1.犯罪主体:本犯以外的自然人、单位。
2. 犯罪对象:⑴犯罪所得是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⑵犯罪所得的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理解 注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3.“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
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
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524.上游犯罪的认定对本罪的影响
⑴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
⑵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5.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6.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
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7.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盗窃罪、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认定
掩隐罪的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类似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这样的入罪门槛,司法解释对本罪
采取综合性入罪标准,既要考虑数额(3千元至1万元以上),也要考虑情节等因素,不能“唯数额论”。
上游犯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标准:被害人财产损失的金额,即实施上游行为时财物的实际价值
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原则:掩隐行为时财物的实际价值
└─ 例外:收购/代销赃物的交易价格>实际价值 → 以交易价格计算(就高不就低)
例如:甲事后代为销售乙诈骗所得的名贵手机,2人约定售价1.5万元,后以1.8万元卖出,案发后鉴
定机构对该手机评估价为1.2万元。本案中,乙诈骗罪的金额为手机的实际价值1.2万元,甲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的金额为1.8万元。
考点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答)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
概念
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又帮助网络诈骗等其他犯罪得以实施,侵害
客体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
客观方面
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1.帮助犯的正犯化:本罪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但这种帮助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独
立犯罪。
理解
2.主观责任:成立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帮助者要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即可,不要求明
知被帮助者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即只
53要求概况明知、不要求具体明知。
3.罪数:实施了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如果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被帮助者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而且双方有共谋和共同行为的
话(具体明知、事前通谋),行为人不仅成立本罪,而且成立所帮助之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
4.认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一)总结卡农相关犯罪
卡农供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手机卡,未实施其
他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入罪标准:新的司法文件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施下列行为,属
于“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⑴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3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3
个+30万);
⑵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
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⑶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卡农供卡并参加电诈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长期稳定
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同时触犯本罪与诈骗罪(共
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以诈骗罪论处
卡农供卡后取现 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确实“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多
次、频繁、大额”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
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时,
从一重罪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卡农供卡后“黑吃黑” 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卡内资金为上游网络犯罪资金,通过网络银行
或手机银行等将卡内钱款转走,或者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掐卡)将卡内
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1
卡商责任 “卡商”为网络犯罪分子收购、倒卖银行卡的,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
处,如果数量巨大,同时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处罚。
卡头责任 组织、指使他人转账的“卡头”如果跨省租赁宾馆房间、提供流动车辆实施转账,
可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同时触犯帮信罪与掩隐罪时,从一重罪处罚,以掩隐
罪论处。
(二)总结电诈犯罪层级
电诈团伙 掩隐团伙 卡头、卡商、卡农
└诈骗罪(事前) └掩隐罪(事后) └首先,成立帮信罪,如果也成立掩隐罪,则应
1 另一观点认为如果通过银行柜台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54认定为掩隐罪,如果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配合关系,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说明】“卡头”、“卡商”位于“卡农”的上级,与上游犯罪之间关系相对更近。“卡头”、“卡
商”在组织开卡、收卡的过程中组织“卡农”操作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转移帮助的,对这2类人可
以认定为掩隐罪(帮信罪被吸收)。
“卡农”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与上游犯罪人之间关系最远,通常难以得知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作
为最底层工具人的“卡农”受他人指使实施的转账、套现、取现行为,违法获利较少,一般以帮信罪论处,
不宜以重罪掩隐罪论处。
考点3:污染环境罪(简答)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概念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客体 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客观方面
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1.犯罪形态:实害犯,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既遂。
2.未遂问题: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
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
3.共犯问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罪数问题:
⑴实施本罪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理解 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
5.法定刑升格条件:
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⑵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⑶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⑷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简答)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
概念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55客体 土地管理制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
客观方面
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
水面等,不包括商业用地等其他性质的土地。
2.“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包括:
⑴在农用地上实施建房、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⑵在农用地上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
理解
⑶在农用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农用地被严重污染的。
3.犯罪形态:实害犯,要求非法占用农用地或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
用地的大量毁坏”的结果。
4.罪数问题:行为人在某一案件中实施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或
者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考点5:非法采矿罪(简答)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概念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矿产资源保护制度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客观方面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1.3种行为方式:
⑴无证擅自采矿
⑵有证超范围采矿
①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②擅自在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理解
③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即“越界采矿”
⑶有证超矿种采矿: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
2.非法采砂河砂或海砂,符合定罪条件,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3.非法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符合定罪条件,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4.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定罪条件,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5.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2 202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56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如果事前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考点6:假冒注册商标罪(简答)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概念
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客观方面
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1.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服务,如果只是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本罪。
“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
(1) 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
品、服务名称相同的;
(2) 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
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
(3) 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2.必须是相同的商标,如果只是在同一商品、服务上使用“相似”的商标,并且不足以误导
公众,不构成本罪。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
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如:
(1)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理解
(2)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
(3)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
著特征的;
(5) 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 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3.罪数问题:
⑴吸收关系: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不再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⑵并罚关系: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
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⑶牵连关系:将假冒的商标用于制售伪劣商品的,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7考点7:侵犯著作权罪(选择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概念
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
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客观方面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1.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
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本罪中的“复制发行”。
【提示】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以出售
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应当认定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
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
理解 3.入罪标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犯罪对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
5.目的犯: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属于“以营
利为目的”
6.共同犯罪: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
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
任
考点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简答)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
概念
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客观方面 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58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1.入罪标准: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
大”
2.罪数问题:
理解 吸收关系: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
罚。
并罚关系: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
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考点9:侵犯商业秘密罪(简答)
概念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他人的商业秘密专用权。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
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客观方面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
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1.实施本罪第1种、第2种行为的人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3种行为的人,是已
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4种行为的人可谓第3人
2.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属于“盗窃”
3.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属于“电子侵入”
理解 4.情节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
5.《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打击境外针对我境内的商业间谍行为新增: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该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别法条,如果行为人为境外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不再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
考点10:袭警罪(简答)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
概念
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客体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59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
客观方面
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1.“暴力袭击包括”:
⑴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⑵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注意:与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
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
2.法条竞合: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法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
理解
袭警罪论处,不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注意:未实施暴力袭击,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袭警罪。
3.犯罪对象:“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不包括“辅警”。
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以妨害公务
罪定罪处罚。
⑵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以
袭警罪从重处罚。
4.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共犯问题: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
帮助,情节严重的,以本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6.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⑴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造成轻伤,可认定为袭警罪,并从重处罚。
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造成重伤、死亡,同时构成袭警罪、故意伤害
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罪数问题:⑴数罪并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走私罪,非
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中暴力袭警的,数罪并罚。
⑵一罪加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
国(边)境罪中暴力、威胁抗拒检查暴力袭警的,以这3个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处罚,不实
行并罚。
考点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答)
概念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国家的审判制度。
客观方面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60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
注意: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
定属于本罪中的裁定。
2.“有能力执行”,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
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拒不履行”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
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等。
4.“情节严重”主要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即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
的情形,包括全部无法执行,部分无法执行。
5.共犯问题:
理解
⑴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
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
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构成本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不必数罪并罚,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罪数问题:⑴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本罪与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⑵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12:洗钱罪(简答)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概念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
行为。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法定
客观方面 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61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1.上游犯罪的本人“自洗钱”,也构成本罪,既可以为他人“他洗钱”,也可以为自己“洗
钱”。
注意: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行为之后,又有“自洗钱”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2.认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⑴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⑵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⑶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⑷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3.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包括:
⑴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的;
⑵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
理解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⑶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的;
⑷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⑸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⑹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⑺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法条竞合:洗钱罪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法条,如果某一行为
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特
别法优于一般法)。
5.罪数: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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