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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大纲解析
授课老师 乔国锋老师目录
一、法制史考试分析的变化
01
二、法制史变化的考查角度
02一、法制史考试分析的变化位置 内容
第一章绪论 1.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2.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第二章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3.主要刑法原则
第三章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4.主要罪名
5.春秋决狱
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6.晋律(《泰始律》)
第四章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 7.主要罪名
8.保辜
9.继承制度
10.市场管理制度
第五章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11.会审制度
第六章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1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第七章第二节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4.司法制度二、法制史变化的考查角度第一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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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谐 社 会 的 建 构 : 亲 属 之 间 , 重 伦 理 亲
关 系 , 也 重 以 礼 相 待 。 在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的 弘 扬 , 促 成 民 众 的 平 和 心 态 与 和 谐
的 作 用 , 进 而 实 现 基 层 社 会 和 谐 秩 序
念 在 中 华 文 明 中 有 着 极 深 厚 的 自 然 、
核 心 价 值 , 也 是 法 律 保 障 的 优 先 目 标
大 一 统 ” 格 局 的 维 护 在 价 值 上 高 度 契 合
材 料 一 : 党 的 二 十 大 报 告 提 出 , “ 推 进
。 ” “ 畅 通 和 规 范 群 众 诉 求 表 达 、 利 益
、 信 息 化 支 撑 的 基 层 治 理 平 台 , 健 全 城
解 在 萌 芽 状 态 。 ”
续 升 温 , 游 客 量 激 增 ,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有
为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的 “ 神 经 末 梢 ” 作 用 ,
员 第 一 时 间 引 导 当 事 各 方 达 成 和 解 , 并
治 共 享 ” 的 社 会 治 理 新 理 念 , 谈 谈 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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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绪论
相关真题:
2.(法学/24/38/分析论述题)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
坚定捍卫者。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到2025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
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
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
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回答
以下问题:
(1)如何理解“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2)应当从哪些方面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3.(非法学/17/69/分析题)“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高官,
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
老人理断。”
——【明】朱元璋:《教民榜文》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3)明初设定此种程序的意义何在?第一章绪论
相关真题:
4.(非法学/23/56/分析题)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
本亭剖理,及书不孝、不悌与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于亭,以示惩戒,所以使人心知惧而不敢
为恶。板榜以木为之,亦书朝廷所行劝善惩恶之言,兴利除害之事,于各衙门前张挂,使
人皆得通晓,皆教民之要务也。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六《刑律·杂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2)申明亭的设立对明初基层社会治理有何意义?
关联考点:
1.法制史
第七章第二节:抗日战争时期的调解制度
2.法理学法
(1)第十二章第二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第十三章第一节:法与社会治理
(3)第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秩序
3.宪法学五个文明——社会文明
第三章第一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一章绪论
考试分析变动二: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优 第一,民惟邦本,民贵君轻。
秀 (1)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
传 (2)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儒家进一步提出民为邦本、民为国本的
统 思想。
(3)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
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
爱惜人命等。
第二,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第三,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第四,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第五,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相关真题:
1.(法考/25/1/主观题)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谈谈传承
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
2.(非法学/24/56/分析题)程树德《九朝律考》:“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顾唐
本于隋,隋本于北齐……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
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夫三代圣王,各有损益,何况后世,是古非今,似未可为定论。
然制度之变更,风气之殊异,固难历久而不易。若夫大经大法,民命所关,即乎人心天理
之安,可以行之久远而无弊。”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3)如何对待中国古代立法中的优秀传统?第一章绪论
相关真题:
3.(非法学/25/48/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法系优秀传统的有
A.以民为本,明德慎罚
B.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C.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D.体系完备,律例(令)并行
4.(非法学/23/58/论述题)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确立了“明德慎罚”的原则,儒家进一
步提出“民为邦本”的主张,彰显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请结合法理学与法律史
学知识,论述我国古代民本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启示。
5.(法学/13/38/分析题)酒泉庞漓母者,赵氏之女也,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
弟三人,时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
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因诣县自首。日:“父仇已报,请就刑
戮。”禄福长尹嘉义之,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日:“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
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
帛礼之。
——《后汉书·列女传》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3)该案反映出中国古代怎样的礼法关系?第一章绪论
相关真题:
6.(非法学/24/56/分析题)
材料一:
(唐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
固有彝(yi)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亲自)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为
保全节操而死),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宁可违背常规法度),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
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材料二:
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道义与天命不同),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
王教之端……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
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que)文也。盖以为不
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然则
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
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韩愈《复仇状》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
(3)评述在中国传统社会复仇问题所反映的礼法关系。
7.(非法学/24/1/单选题)下列对古代思想家法律论断的理解,正确的是()
B“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体现了法确认和保障自由
C“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荀子》)体现了德法合治思想
【答案】C第一章绪论
相关真题:
8.(法学/10/38/分析题)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
捕之,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己过,既出,
见乘舆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
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
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
尉,天下之平也,一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
曰:“廷尉当是也。”(节选自《汉书•张释之传》)
(2)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阐述这段史料提供的历史借鉴意义。
9.(法学/25/38/分析题) 材料一: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繁露·精华》
材料二: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刑德论》
材料三:
人情、法理两得其平,而词诉亦可绝矣……殊不知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
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
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
(2)何谓“人情”“法理”?中国古代司法为何追求“人情、法理两得其平”?(9分)
(3)如何评价中国古代要求司法者权衡于人情、法理之间?(6分)第一章绪论
关联考点:
1.法理学:
第一章第一节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
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
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
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第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人权
第十二章第一节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
程序原则
第十三章:法与道德的关系
2.宪法学:
宪法第一章第三节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
力制约与监督原则第二章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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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 处
:
0 法 学
释 之
走 耳
马 ,
如 是
下 之
“ 廷 尉
析 上 述
跸 ?
汉 代
用 中 国
学 / 2
当 入
B . 失
D . 犯
B
四
帝
大
失
犯
,
罚
)
治
。 ”
固
,
平
当
材
汉
司
法
5 /
者
阑
跸
:
尊
不
阑
跸
即
金
顷
问
释
不
更
也
是
料
朝
法
制
3 7
”
主 要 罪
严 和 安 全
敬 罪 : 对
罪 : 前 者 指
( b i ) 是
构 成 犯 跸
四 两 , 被
之 , 上 行
。 曰 : “ 县
之 奏 当 :
败 伤 我 乎
重 之 , 是
, 一 顷 ,
也 。 ” ( 节
并 回 答 下
对 于 犯 跸
机 关 体 系
史 的 知 识
/ 单 选 ) 据
而 获 罪 免
名
的
皇
无
指
。 《
奉
出
人
“
?
法
天
选
列
给
中
和
《
官
犯 罪
帝 及
凭 证
帝 王
史 记
为 古
中 渭
来 ,
此 人
而 廷
不 信
下 用
自 《
问 题
予 何
的 地
理 论
汉 书
。 根
。
其
擅
出
·
代
桥
闻
犯
尉
于
法
汉
:
种
位
,
》
据
先
自
行
张
循
,
跸
跸
乃
民
皆
书
处
及
阐
载
汉
祖
闯
时
释
吏
有
,
,
当
也
为
•
罚
职
述
,
代
、
入
,
之
依
一
匿
当
之
。
之
张
?
责
这
西
法
皇
宫
警
传
法
人
桥
罚
罚
且
轻
释
如
段
汉
律
帝
殿
卫
》
办
从
下
金
金
方
重
之
何
史
丞
,
使
,
仪
案
桥
。
。 ”
! ”
其
,
传
?
料
相
王
用
后
仗
载
的
下
久
上
释
时
民
》 )
提
王
嘉
的
者
为
,
典
走
之
怒
之
,
安
供
嘉
所
器
指
其
汉
范
,
,
曰
曰
上
所
的
早
犯
物
警
开
文
。
乘
以
:
:
使
措
历
年
之
、
卫
路
帝
舆
为
“
“
使
其
史
为
罪
牲
人
清
时
马
行
此
法
诛
手
借
郎
是
畜
员
道
廷
惊
己
人
者
之
足
鉴
官
等
失
,
尉
。
过
亲
,
则
?
意
时
有
职
禁
张
于
,
惊
天
已
唯
义
,
轻
致
止
释
是
既
吾
子
。
陛
。
因
蔑
使
人
之
使
出
马
所
今
下
守
失
他
们
处
骑
,
,
与
已
察
卫
礼
人
通
理
捕
见
马
天
下
之
殿
的
无
行
有
之
乘
赖
下
廷
! ”
门
行
证
,
人
,
舆
和
公
尉
上
未
为
入
如
犯
属
共
,
。第三章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考
含
人
原
评
试
义
物
则
价
分 析
“
和
物
春
议
(
志
的
(
者
义
的
和
春
审
法
法
性
法
司
马
百
春
事
。
秋
,
1
邪
论
2
免
去
案
武
秋
判
制
律
和
专
法
融
七
变
)
)
秋
例
决
数
者
述
《
,
考
例
断
决
方
统
儒
确
断
上
、
十
董
化
决
作
狱
遣
不
应
盐
志
察
,
。
狱
式
一
家
定
和
也
郑
二
仲
五
狱
为
为
廷
待
该
铁
恶
犯
无
始
。
带
化
性
腐
往
玄
条
舒
”
司
董
尉
成
是
论
而
罪
一
于
汉
来
的
,
败
往
诸
,
:
,
在
法
仲
张
,
"
·
合
者
例
西
代
负
进
法
。
被
儒
七
春
也
审
舒
汤
《
首
本
刑
于
的
证
汉
的
面
程
吏
东
引
章
百
称
春
事
汉
秋
“
判
首
亲
秋
恶
原
德
法
主
明
中
经
影
,
又
后
用
句
七
的
倡
至
者
论
者
观
“
期
义
响
开
往
断
十
十
决
引
繁
志
期
根
。
陋
罪
》
诛
动
志
,
注
。
辟
往
狱
有
三
狱
经
据
《
巷
露
特
" ,
评
。
机
恶
沿
律
除
了
不
律
,
余
万
决
后
·
学
狱
,
汉
,
精
重
即
价
”
,
而
用
,
了
引
谙
兴
影
家
二
它
问
,
春
:
“
再
合
于
加
对
礼
晓
响
,
千
” ,
是
书
其
华
本
秋
“
心
对
于
魏
速
律
入
儒
起
极
家
二
是
汉
·
得
》
直
决
故
”
案
法
晋
了
学
法
术
,
大
数
百
指
武
应
失
中
者
狱
《
和
件
者
南
法
的
的
,
学
。
十
余
以
帝
劭
,
说
其
,
春
“
作
诛
北
律
推
通
于
者
《
万
言
儒
确
传
于
:
论
应
秋
志
出
”
朝
与
动
道
是
以
晋
言
。
家
立
》
是
“
轻
兼
》
”
裁
,
,
礼
和
。
在
儒
书
。
”
经
“
载
作
春
。
顾
之
都
决
可
是
义
对
由
司
学
·
凡
典
罢
: “
《
秋
”
事
治
是
。
见
特
道
审
于
法
思
刑
断
(
黜
董
春
之
春
实
狱
指
但
“
定
德
判
儒
实
想
法
罪
主
听
注
志
百
仲
秋
秋
和
,
主
现
论
历
的
原
家
践
所
要
狱
释
》
家
舒
决
决
动
论
观
存
心
史
融
则
经
中
《
当
是
,
老
狱
也
狱
机
心
动
汉
定
条
合
的
典
常
九
载
由
公
,
:
独
病
》
的
。
定
机
朝
罪
件
,
修
教
常
章
“
用
羊
尊
致
二
必
原
罪
,
三
”
下
但
正
义
任
律
叔
者
《
本
儒
仕
百
则
。
即
十
的
形
也
外
不
意
》
孙
,
春
其
,
秋
术
,
三
事
,
志
以
多
结
成
给
,
具
比
称
宣
合
》
”
朝
十
而
按
善
《
个
论
的
法
它
有
附
为
、
二
)
的
廷
二
照
而
春
引
比
一
律
还
法
,
“
郭
万
原
的
必
每
事
董
违
秋
经
较
种
适
促
的
造
章
令
六
其
精
然
有
。
仲
于
》
决
绝
特
用
进
规
成
句
卿
千
”
志
神
产
政
舒
法
之
狱
对
殊
和
了
范
司
”
、
二
;
,第三章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
①
②
●
C
D
【
●
D
【
●
A
【
●
C
【
2
什
春
春
春
如
简
3
例
.
.
.
例
.
.
)
)
(
春
春
答
(
春
答
(
春
答
(
春
答
知
么 是
秋 诀
秋 决
秋 诀
何 评
述 春
考
1 :
非
秋
秋
案
法
秋
案
2 :
非
秋
案
法
秋
案
识
春
狱
狱
狱
价
秋
查
法
决
决
】
学
决
】
法
决
】
学
决
】
清
方
学
狱
狱
C
/
狱
D
学
狱
A
/
狱
C
单
秋 诀 狱 ?
的 存 续 时 间 ?
的 倡 导 者 ?
的 原 则 ?
春 秋 诀 狱 ?
诀 狱 ?
式
/ 1 2 / 3 5 / 单 选
是 指 以 《 春
是 汉 武 帝 确
D 选 项 表 述 正
1 6 / 2 9 / 多 选 )
是 将 儒 家 经
/ 1 2 / 3 5 / 单 选
盛 行 于 西 汉
1 6 / 2 9 / 多 选 )
盛 行 于 秦 汉
选 项 错 误
)
秋
立
确
下
典
)
文
下
,
》
“
的
帝
直
下
列
下
列
的
罢
原
、
到
列
关
列
关
经
黜
则
景
隋
关
于
关
于
义
百
适
帝
唐
于
春
于
春
作
家
用
时
时
春
秋
春
秋
为
,
于
期
期
秋
决
秋
决
司
独
案
才
决
狱
决
狱
法
尊
件
退
狱
的
狱
的
审
儒
审
出
的
表
的
表
判
术
理
历
表
述
表
述
的
”
的
史
述
,
述
,
依
后
特
舞
,
正
,
正
据
法
殊
台
不
确
不
确
律
审
正
的
正
的
儒
判
确
有
确
有
家
方
的
(
的
(
化
式
是
是
的
(
(
必
)
)
。
。
然
)
产
)
。
。
物第三章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③
④
●
A
【
●
B
【
(
《
—
材
故
—
材
人
不
则
—
请
(
(
指
的
例
.
例
.
2
1
1
(
春
答
(
春
答
0
春
—
料
《
—
料
情
可
通
—
运
)
)
行
道
3
4
2
何
“
:
法
秋
案
法
秋
案
5
秋
—
二
春
—
三
、
也
行
—
用
为
德
学
决
】
学
决
】
年
》
—
:
秋
—
:
法
;
而
—
中
谓
论
人
情
/
狱
A
/
狱
B
法
之
《
》
《
理
守
无
《
国
“
心
的
感
1 6
是
选
1 6
的
学
听
春
之
盐
两
法
弊
名
法
论
定
主
和
/ 2 9 /
贾 谊
项 错
/ 2 9 /
实 质
) 材
狱 也
秋 繁
治 狱
铁 论
得 其
意 而
矣 。
公 书
制 史
心 定
罪 ”
观 心
主 流
多
倡
误
多
是
料
,
露
,
·
平
拂
判
的
罪
又
理
的
选
导
选
原
一
必
·
论
刑
,
人
清
知
”
称
状
价
)
的
)
心
:
本
精
心
德
而
情
明
识
? (
原
态
值
下 列
下 列
定
其
华
定
论
词 诉
,
集
和
5 分
心 定
或
认
关
关
罪
事 而
》
罪 。
》
亦
亦 不
· 户
理 论
)
罪
动 机
知 。
于
于
可
,
原
志
可
婚
,
,
春
春
其
善
绝
也
门
分
是
论
秋
秋
志
而
矣
。
》
析
春
心
决
决
,
违
…
权
上
秋
定
狱
狱
志
于
…
衡
述
决
罪
的
的
邪
法
殊
于
材
狱
要
表
表
者
者
不
二
料
的
求
述
述
不
免
知
者
并
主
在
,
,
待
,
法
之
回
要
查
正
正
成
志
意
间
答
原
明
确
确
,
恶
、
,
以
则
案
的
的
首
而
人
使
下
。
件
有
有
恶
合
情
上
问
这
事
(
(
者
于
, 实
不
题
里
实
罪
法
同
违
:
的
的
)
)
特
者
一
于
“
基
。
。
重
诛
体
法
心
础
,
。
。
意
”
上
本
徇
,
在
,
司
定
直
人
下
法
罪
者
情
不
实
符
其
而
拂
践
合
论
违
于
中
多
轻
法
人
一
数
。
意
情
般
人
,
,第三章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⑤
⑥
●
B
【
●
B
【
●
他
大
复
瞿
提
曹
于
根
(
●
例
(
. 春
答
(
. 春
答
(
在
族
采
同
出
魏
魏
据
2 )
例
(
5
非
秋
案
非
秋
案
法
《
创
用
祖
:
一
、
上
汉
6
非
法
决
】
法
决
】
学
隋
建
之
先
“
旦
晋
述
代
法
学 / 0 5 / 6 1 / 多 选 ) 汉 朝
狱
B
学 / 1 2 / 3 5 / 单 选 ) 下 列
狱 体 现 了 司 法 领 域 中 儒
B 选 项 表 述 正 确 , 不 当
/ 2 3 / 3 8 / 分 析 论 述 题 ) 陈
唐 制 度 渊 源 略 论 稿 》 中
晋 室 , 统 制 中 国 , 其 所
, 辗 转 嬗 蜕 , 经 由 ( 北
生 对 “ 法 律 的 儒 家 化 ”
儒 家 以 礼 人 法 的 企 图 在
制 律 , 儒 家 化 的 法 律 便
, 成 于 北 魏 、 北 齐 , 隋
材 料 , 请 运 用 中 国 法 制
以 礼 人 法 表 现 为 哪 些 制
学 / 1 9 / 5 3 / 简 答 题 ) 简
法
关
家
选
寅
论
制
) 齐
问
汉
应
、
史
度
述
律
于
思
恪
道
定
隋
题
代
运
唐
的
或
汉
中 体
春 秋
想 向
先 生
: “
之 刑
, 以
进 行
已 开
而 生
采 用
知 识
原 则
代 的
现
决
法
在
古
律
至
了
始
。
后
,
?
春
儒 家
狱 的
律 的
2 0
代 礼
尤 为
于 唐
系 统
… ·
” “
便 成
回 答
秋 决
指
表
渗
世
律
儒
,
论
实
归
为
以
狱
导
述
透
纪
关
家
实
述
胚
纳
中
下
。
思 想
, 不
4 0
系 密
化 ,
为
。 他
胎 蕴
言 之
国
问
的
正
年
切
既
华
在
酿
,
法
题
制
确
代
,
为
夏
《
于
中
律
:
度
的
提
而
南
刑
中
此
国
的
和
是
出
司
朝
律
国
时
法
正
原
(
“
马
历
不
法
,
律
统
则
刑
氏
代
祧
律
时
之
。
主
律
以
所
之
之
机
儒
”
要
) 。
儒
东
因
正
儒
早
家
有
家
汉
袭
统
家
已
化
(
化
末
,
…
化
成
可
”
北
…
)
年
》
熟
以
。
的
魏
”
之
一
,
说
观
改
儒
文
所
是
点
律
学
中
以
始
。
,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考试分析变化六:晋律(《泰始律》)
代 表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hu)、杜预、裴楷等人以汉律、魏律为基
法典 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晋武帝诏颁
全国,共20篇,史称《泰始律》或《晋律》。《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
杜预作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
主 要 一是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成就 二是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三是将律和令的概念及其关系做了明确区分和界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违反令构成犯罪
的,按照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者相辅相成,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
面,对隋唐法律体系影响甚巨;除律、令外,晋还有故事。故事行于汉、晋之时,
原为先例,后发展为独立法律形式。晋贾充删定律令时,制成《晋故事》三十卷。
南朝梁时将故事改为科。
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是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评价 《泰始律》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2)考点清单
①晋律(《泰始律》)有多少篇?在刑律总则上有何改革?
②晋律又称为什么?中国古代哪一部法典最早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③《晋律》哪些内容体现了法律儒家化?
④晋律的法律形式有哪些?律令的关系是什么?
⑤什么律注?律注与法律是什么关系?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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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例2:
●(非法学/12/36/单选)下列法典中,首次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
A《开元律》
B《北魏律》
C《晋律》
D《贞观律》
【答案】C
●(非法学/15/36/单选)中国刑律中最早规定“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律成为“峻礼教
之防”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贞观律
D.泰始律
【答案】D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③例3:
●(法学/23/38/分析论述题)陈寅恪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刑律儒家化”的观点。
他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论道: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
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
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瞿同祖先生对“法律的儒家化”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他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
提出:“儒家以礼人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实胚胎蕴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
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
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为什么说晋朝“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④例4:
●(非法学/24/53/简答题)《太平御览》引晋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晋书·刑法志》:“违令有罪则入律。”简述晋代律令的关系。
●(非法学25/48/多选)晋朝是中国法律史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立法成就显著,
法律形式多样,互相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格 B.律
C.令 D.故事
【答案】BCD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关联考点:
1.秦朝的法律答问
第三,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
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与秦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真题:
●(法学/12/38/分析题)材料一:“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
钱。问乙何论?同论。”
——《法律答问》
材料二:“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法律答问》
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法律答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1)法律答问是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
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与秦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分)
●(法学/15/16/单选)秦朝的法律形式中,对法律条文、术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
是( )。
A.令
B.法律答问
C.廷行事
D.封诊式
【答案】B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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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真题:
●(法学/11/38/分析题)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
论。
【疏】议日,“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
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
法律,论定刑名。
——《唐律疏议》卷六《名例》
(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
●(法学/14/38/分析题)《唐律疏议·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立
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
《疏议》曰:“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
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2)《疏议》是如何对律文作进一步阐释的?第三章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3.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关系 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
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
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
律”。
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
周密的法律体系。
相关真题:
●(法学/18/38/分析题)《唐律疏议·杂律》:诸违令者,答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
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议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
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
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答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
没官。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3)唐代的律、令、式三者是何关系?第四章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考试变化七:主要罪名
六杀
种类 对于杀人罪,《唐律疏议·斗讼》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
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含义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相互斗殴中“元无杀心”而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处 罚 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原则 戏杀则减斗杀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
★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
★故杀一般处以斩刑。
★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误杀至死者减故杀罪一等处罚, 即流三
千里。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戏杀则减斗杀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
评价 “六杀”的设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六杀规定在唐律的哪一篇?
●六杀具体指哪六杀?
●六杀的具体含义?
●如何评价六杀?第四章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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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缓第四章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考试分析变化九:继承制度
种类 关于继承制度,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 宗是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宗祧表示祖庙祭祀,引申为对祖宗血脉的延续,
继承 因而宗祧继承更为重要,采取嫡长子继承的方式。据《唐律疏议·户婚》:“诸立
嫡违法者,徒一年。”若无子孙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即在同宗子辈中收纳
养子,以其继承宗祧,确保宗统血脉后继有人。
财产 ★法定继承: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份,即代位继
继承 承。
★遗嘱优先: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釆用遗嘱优先的原则。
★女子继承: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室女可
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妆奁之用。但在户绝之家,女儿
的继承权则很大。
★东西差别:
其一,所谓的“继承”,其直接的语义是延续宗祧,也就是身份上的或人身的继
承,财产的继承只是附带性的。
其二,继承是有一定指向的,只有长辈向晚辈的传递或晚辈对长辈的承受才能称
作“继承”,反之则不能称为继承。第四章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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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用
效
?
?
?
下
嘱
承
“
)
子
妾
绝
余
论
定
之
关
何
力
列
的
,
诸
唐
承
无
者
财
,
,
家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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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关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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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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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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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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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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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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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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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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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
唐
用
分
令
兄
,
有
女
上
继
产
总
?
朝
嫡
”
》
弟
承
部
。
述
承
如
结
是
继
长
原
:
俱
夫
曲
”
文
如
何
唐
否
承
子
则
“
亡
。
、
字
何
继
朝
有
制
继
诸
,
”
客
并
进
承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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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承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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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回
行
?
承
位
的
分
诸
、
?
法
原
答
继
表
田
子
奴
律
则
下
承
述
宅
均
婢
列
制
?
,
者
。
、
度
正
,
其
店
问
的
确
及
未
宅
题
主
的
财
娶
、
:
要
资
是
物
妻
特
财
(
,
者
点
,
兄
,
。
并
弟
别
)
令
均
与
。
近
。
聘
亲
妻
财
转
家
。
易
所
姑
货
得
姊
卖
之
妹
,第四章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考
态
主
职
交
商
交
秩
试
度
体
责
易
品
易
序
分 析
唐
类
极
(
(
即
次
(
责
对
保
譬
规
府
法
为
变
朝
,
规
1
2
“
确
3
任
于
市
如
格
校
律
,
)
)
)
化
继
规
制
以
定
。
进
场
,
、
验
严
违
唐
市
市
《
十
续
定
市
三
不
入
交
对
标
,
禁
者
在
令
令
唐
:
实
工
场
贾
同
市
易
于
准
合
市
情
州
的
评
律
市
施
商
交
县
职
(
的
品
疏
场
的
锦
商
格
场
节
重
之
易
j
价
交
公
、
品
者
交
严
场
设
责
i
物
议
农
家
,
a
格
易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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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方
易
重
管
市
之
)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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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
,
维
。
的
性
、
,
能
中
的
理
商
世
护
令
一
均
,
杂
商
和
纱
依
置
的
,
、
,
市
须
律
制
政
为
正
品
规
、
律
放
强
依
丞
是
”
秉
》
度
策
其
常
。
,
范
绢
处
市
买
律
,
根
公
规
。
业
经
“
据
同
行
定
唐
性
、
罚
场
强
论
法
,
济
掌
一
朝
。
布
。
使
卖
处
商
事
:
律
不
秩
市
品
类
,
“
法
等
对
用
、
。
首
得
序
廛
质
商
维
诸
律
商
于
。
恶
先
转
,
(
量
品
护
市
以
品
升
意
从
士
保
c h
好
区
交
司
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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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为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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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
分
易
评
制
法
斗
通
份
官
参
)
进
而
公
物
性
律
、
、
上
,
与
交
行
成
平
价
、
统
斛
哄
明
亦
主
易
品
上
。
不
统
一
、
抬
确
不
体
,
贾
若
平
一
规
秤
物
种
士
可
的
禁
、
评
者
性
定
等
价
分
、
转
合
斥
中
品
,
确
其
度
、
类
农
业
法
非
贾
物
计
定
尺
量
刻
,
、
为
权
违
、
价
所
其
寸
衡
意
并
工
农
益
之
下
不
贵
规
规
器
压
确
、
。
。
事
贾
平
贱
格
格
,
价
定
商
同
”
三
,
,
和
。
须
等
。
相
的
时
种
将
坐
标
制
定
干
应
职
,
等
承
赃
准
贩
期
扰
的
业
法
级
担
论
,
不
提
买
价
分
律
,
法
。
以
符
交
卖
格
”
积
依
律
确
合
官
行
,第四章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考
①
②
③
相
(
已
之
欲
的
(
该
(
疏
定
地
受
(
有
点
如
唐
什
关
法
过
后
悔
知
1
条
2
议
。
规
悔
3
利
清
何
朝
么
真
)
)
)
学
价
,
者
识
规
《
对
律
定
的
于
单
评
管
是
题
上
唐
/
…
有
,
,
定
疏
律
文
了
三
规
:
价
理
三
1
述
律
4
…
旧
市
分
的
议
文
规
适
种
范
唐
市
贾
/
所
的
3
立
病
如
析
是
》
规
定
用
具
买
朝
场
均
8
引
这
/
券
,
法
上
关
是
定
,
条
体
卖
的
的
市
材
唐
一
之
而
,
述
于
如
的
自
件
情
行
市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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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律
规
后
买
违
文
奴
何
适
买
。
形
为
场
员
分
条
定
,
时
者
字
婢
对
用
卖
疏
的
,
管
有
析
文
有
有
不
答
并
和
律
条
成
议
法
明
理
哪
题
规
何
旧
知
四
回
畜
文
件
交
则
律
确
制
些
)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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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
,
十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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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作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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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法
度
?
了
义
2
者
立
;
下
买
进
了
三
一
置
律
?
0
买
和
1
三
券
若
列
卖
一
进
日
步
。
责
4
卖
作
-
日
后
有
问
中
步
一
内
补
任
3
契
用
8
内
始
病
题
的
阐
步
,
充
,
)
约
?
《
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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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
: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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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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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中
唐
悔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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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
主
准
障
规
律
,
,
不
物
?
释
可
予
交
范
疏
无
三
受
瑕
,
以
反
易
反
议
病
日
悔
疵
同
标
悔
秩
悔
•
欺
内
者
担
时
的
、
序
杂
行
者
听
,
保
对
物
买
;
律
为
市
悔
亦
责
买
有
方
维
》
的
:
如
。
笞
任
卖
瑕
借
护
“
何
法
三
四
制
双
疵
他
契
诸
种
。
曰
十
度
方
为
故
约
买
”
制
《
外
。
。
的
由
反
公
奴
”
度
疏
无
法
解
悔
平
妹
请
?
议
疾
律
除
、
、
、
运
》
病
责
契
卖
合
马
用
曰
,
任
约
方
法
牛
中
:
故
作
,
应
、
驼
“
国
相
出
并
受
合
骡
若
法
欺
补
一
悔
理
驴
立
制
罔
充
般
而
。
,
券
史
而
规
性
不第五章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考
相
大
热
●
(
A
B
C
D
【
●
A
C
【
试
关
.
.
.
.
.
.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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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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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
热
答
(
热
朝
答
分
真
法
审
审
审
审
案
非
审
审
案
析
题
)
变
第
始
次
谓
罪
押
第
发
犯
夺
听
:
学
。
】
法
】
化 十 一 :
三 , 大 审
于 英 宗 正
。 《 明 史 ·
之 大 审 。
, 量 刑 轻
囚 犯 及 诉
四 , 热 审
落 的 法 律
, 一 般 轻
。 《 明 史 ·
候 而 已 。
/ 1 3 / 2 0 / 单
A
学 / 2 5 / 3 8 /
B . 九 卿 会 审
D . 三 司 推 事
B
会
。
统
刑
南
重
冤
。
制
罪
刑
寻
选
单
审
大
年
法
京
,
者
热
度
决
法
并
)
选
制
审
间
志
则
三
均
审
。
罚
志
宽
明
)
度
是
,
二
令
法
在
是
每
后
二
及
朝
明
一
至
》
内
司
大
在
年
立
》
徒
独
代
种
宪
载
守
多
审
暑
暑
即
载
流
有
建
定
宗
备
承
之
热
天
释
以
立
:
:
的
期
成
“
行
司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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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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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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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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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
。
较
”
皇
皇
十
司
。
监
是
来
后
徒
审
为
帝
帝
七
礼
自
太
一
临
十
流
始
完
委
委
年
太
此
监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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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罪
永
备
派
派
(
监
定
之
全
决
天
减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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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
宦
1
一
例
意
面
遣
,
等
二
会
4
官
官
8
员
,
见
的
和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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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审
1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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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每
办
狱
清
宦
落
(
制
同
年
同
五
理
案
理
官
,
1
同
度
三
)
三
年
。
清
在
、
重
4 0
三
,
成
4
法
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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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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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
囚
年
法
其
司 官
定
司 堂
大 审
审 之
工 作
未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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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疑
) ,
司 官
中 “
员
例
上
。
审
。
犯
会
及
止
员
圆
审
,
官
”
录
此
及
同
枷
决
定
审
录
每
于
大
范
制
对
三
号
遣
期
”
囚
五
大
审
围
为
现
法
者
轻
录
又
徒
年
理
中
很
明
监
司
则
罪
囚
称
的
举
寺
,
广
朝
囚
会
请
,
的
为
制
行
审
罪
,
独
犯
审
旨
命
制
度
一
录
与
凡
有
减
囚
定
出
度
,
,
非
监
。
等
狱
是第六章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考
性
提
试
质
示
分 析 变
《
标
其
袁
全
其
无
其
询
其
“
1
可
统
9
化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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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世
面
二
上
三
机
四
依
1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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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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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凯
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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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
法
年
选
以
二
民
以
的
动
否
地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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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律
连
世
1
:
国
根
个
。
定
位
消
参
定
所
2
任
袭
《
月
约
本
人
和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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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了
定
;
。
中
,
法
法
独
取
权
国
院
人
”
现
这
华
参
》
的
裁
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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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民
等
任
部
民
,
政
形
。
了
。
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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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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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国
又
院
式
它
责
,
立
基
提
总
律
约
称
公
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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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设
法
本
条
统
的
法
“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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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立
院
权
件
可
制
》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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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笼
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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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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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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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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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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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权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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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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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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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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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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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袁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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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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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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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世
院
统
”
1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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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无
,
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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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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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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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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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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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
6 8
所
丧
赋
在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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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帝
》
条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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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统
地
。
荐
制
。
立
殆
总
法
之
设
规
贤
提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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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
统
院
咨
定
定
、
供
是
民
,
形
成
询
了
大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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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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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
“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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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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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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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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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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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
议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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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
由
律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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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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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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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
一
属
围
为
承
政
确
代
法
样
总
内
认
务
1
立
之
》
至
统
”
0
了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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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的
高
咨
或
总
。
,第六章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相关真题
●(非法学/11/45/单选)中国近代史上规定“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的法律文件是
( )。
A.中华民国约法
B.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
C.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D.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答案】D
●(法学/14/19/单选)北洋政府时期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机构是( )。
A.大理院
B.参政院
C.行政院
D.平政院
【答案】D
●(非法学/15/40/单选)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机构是( )。
A.大理院
B.平政院
C.司法院
D.参政院
【答案】B
●(非法学/25/32/单选)北洋政府时期设立的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决算的机构
是
A.参政院 B.平政院
C.司法院 D.审计院第六章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考
地
特
试
位
点
分 析
北
统
部
其
★
果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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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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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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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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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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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
立
法
辟
宪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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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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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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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府
名
宪
条
法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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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计
一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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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名
衡
权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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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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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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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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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文
义
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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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1 9 2 3
授 意 炮
。
完 备 ,
1 9 1 3
术 较 为
“ 中 华
和 各 种
规 定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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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
长 由
席 及 发
对 民 主
上 实 行
派 军 阀
和 “ 地
年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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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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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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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人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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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地
和
方
民
1 0
,
式
“
熟
国
制
民
法
家
议
。
度
方
大
制
月
故
民
天
。
永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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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
院
的
自
小
度
国
1
又
主
坛
远
体
泛
“
出
选
建
治
军
”
宪
日
被
。
宪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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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会
岁
举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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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
作
法
公
称
草
统
彻
民
计
入
之
,
实
之
了
》
布
作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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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之
; 审
形
则
间
专
(
“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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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民
否
权
计
式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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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 贿
《
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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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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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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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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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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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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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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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国
系
定
宪
华 民
宪 法
, 吸
” “
以 及
规 定
, 每
长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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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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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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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于
完
阀
固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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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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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审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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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第六章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关联考点:(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性质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内容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
议院的同意,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
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
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
员的审判权。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增设国会的常设机关国会委
员会。
再次,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核
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
结果 这部宪法草案,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
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因此被废弃。
真题:
●(非法学/25/32/单选)北洋政府时期设立的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决算的机构
是
A.参政院 B.平政院
C.司法院 D.审计院
【答案】B
考点清单
①哪部宪法被称为贿选宪法?哪部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②规定实行地方自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是哪一部?
③简述贿选宪法的主要特点?第六章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相关真题
①例1:
●(非法学/06/44/单选)中国近代史上被称为“贿选宪法”的是( )。
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C
●(法学/10/17/单选)史称“贿选宪法” 的是( )。
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C
②例2:
●(非法学/09/41/单选)下列选项中,规定实行地方自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
D《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C
●(非法学/23/39/单选)下列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对“国权”和“地方制度”分别作出
专章规定的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③例3:
●(非法学/21/53/简答题)简述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第七章第二节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考试分析变化十四:司法制度
此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
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
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既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人
民民主革命法统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标志。
考点清单
①《共同纲领》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①例1:
●(非法学/20/13/单选)《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制
定主体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答案】D
②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行使了制宪权?
②例2:
●(法学/18/9/单选)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
【答案】D
③《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否是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④人民民主革命法统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标志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