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通常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当前刑法的规范形式:刑法典(482个罪名)+单行刑法(1个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罪名) 有权解释(立法解 (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 同级解释效力相同
第一节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释、司法解释)与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修正内容 刑法的概念和规范形式
学理解释
(增设新罪名17个;因罪名合并而减少3个罪名;修订罪名26个。 学理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
没有法律效力
现共计罪名483个) (非正式解释) 构以及公民个人
司法运用:定罪量刑须有法可依。能够解释进刑法(包括扩 文理解释 根据用语含义、语法等解释
大解释、将“种”解释进“属”),即可定罪;不能解释进 罪刑法定原则
目的解释 根据条文目的解释(如罪名法益)
刑法(例如类推解释),即使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定罪 刑法概说
根据前后文解释:
不能适用习惯法定罪量刑
★体系解释 同类解释规则;
(入罪)。当存在有利于行
但并非对相同词语作相同含义解释
为人的习惯法,可能以行为 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将“种”的解释到“属”中去(属种逻辑)
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释理由(解释依据) 逻辑解释 ★当然解释 出罪举重以明轻(轻重逻辑)
新法不利于被告人,不可溯
第二节
及既往适用新法。新法有利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 入罪举轻以明重(轻重逻辑);需禁止类推
刑法解释
于被告人,则可溯及既往适 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
用新法 解释结论超出用语最大文
类推解释
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 派生原则 比较解释 对比国外刑法解释我国刑法
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释
历史解释 按法条的历史沿革解释
允许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平义解释 解释结论等于一般文义
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
刑法明确性原则
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缩小解释 解释结论小于一般含义
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 解释结论大小 ★扩大解释 解释结论大于一般文义
定为犯罪;禁止不必要的精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
刑法解释方法(解释 反对解释 根据正面表述推导反面含义
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非人 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理由【解释依据】
道的刑罚 补正解释 补正刑法表述文字的错误
+解释结论大小)
种属当然逻辑 将“种”(下位)解释进“属”(上位)中
构成要件 案件符合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成立条件即罪状(行为、对
客观 该当性 象、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身份;数额、次数、情节) ★当然解释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不法 轻重当然逻辑
犯罪(分则之罪):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主观 积极责任要素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可归咎 特别提示: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
犯
责任 别方法
责任阻却事由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
★解释结论大小: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 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
罪
释、反面解释、补正解释等 含义)
刑法典总则中“犯罪”,大部分情况是指“客观不法”(危害行
“客观不法—主观责任”是 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
构 为 ),而不考虑责任要素;而刑法典分则中的“犯罪”即宣判
进行刑法推理的思维基础 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具体罪名的成立,才需具备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两个要件。
成 1.理论上区分: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
犯罪判断的逻辑顺序:先客观判断 预测可能性
理 (不法)后主观判断(责任)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 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
系。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是类推解释;包容关系
(勉强可以包容进来)是扩大解释
论
两要件全部要素都具备,才构成分则之罪
☆1.在解释形式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
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相统一 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 解释(无论解释结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等
客观主观相统一 2.在解释结论大小上:对同一位置的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有一种解释结论。要么是平义解释,要么
是缩小解释,要么是扩大解释
法益 刑法解释的规则 3.在解释理由上:如得出同一解释结论的,可采用多种不同的解释理由
法益是刑法保护的权益。通俗的来
(犯罪客体) 说,法益侵害=造成该罪的既遂结果 4.解释结论大小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无关。无论是采用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还是平义解释,结论都不一定正确
★5.在解释结论正确性判断上:目的解释、文理解释具有决定性。正确的解释结论既需符合法条目的
(目的解释),一般也不能突破字词的最大文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 1 -区分功用: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
(1)认定犯罪既遂。(2)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3)区分正犯与
为(预备、帮助、教唆行为)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4)认定罪数
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四种形式根据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负有特定积 实害结果 有实害结果既遂:结果犯(实害结果犯) 有些罪名不处罚未遂;因此无实
第三节 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1)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极义务(具有“保
具体危险 有具体危险则既遂: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过失犯;(2)少数故意犯罪
基于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证人”的身份) 危害结果
危险 (如寻衅滋事罪等);(3)通
基于与法益无助状态的特殊 抽象危险 行为完成则既遂:抽象危险犯(也称行为犯)
三种实质根据 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无未遂
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三个客观条件
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 结果犯1 (必需特定实害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支配产生的报告阻止义务 成立不作为犯 过失犯罪 是否成立犯罪
结果的才能构成的犯罪) 无因果关系
(行为)的一般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
条件
结果犯2 (以特定实害结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罪 犯罪是否既遂
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犯罪) 间有无因果关系
故意,过失 主观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一节 作用: 对结果归责 结果加重犯(以实害 基本犯行为与结果之
抢劫致人死亡 是否适用加重刑
危害行为 结果作为加重条件) 间有无因果关系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共犯人行为(实行、
合同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共同犯罪 正犯;帮助犯、教唆犯 帮助、教唆)与结果 共犯人是否对结果
形式的义务 负责(客观归责)
法律行为引 四种形 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根据(形式
起的义务 式根据
四分法) 客观不法要件 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总体规 第一步,先判断条件关系:无A则无R,则A是R的条件
切断他人的监护或保护责任而自愿以自己取代
则: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
之,也认为负有因自愿接受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犯罪的客观 果关系说=条件关系+相当性) 第二步,再判断相当性: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
不作为犯的作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为义务来源 要件)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实质的义务
谁监管风险,谁制止风险 基于对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 根据(实质 第一步,首先判断介入因素(A2)与最初行为(A1)有
无关联,关联大小(是否大概率导致、依附出现)。如果
三分法,与
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 基于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 三种实 A1大概率导致A2,亦即A2依附于A1出现,A1、A2是依
形式根据结
负有保护责任 共同体”)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质根据 附关系,则A1与R有因果关系。
合认定行为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
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控 人有无作为 若A2对R的作用力大
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认定(介入因果):
而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 义务) (≥50%),则A2与R有因
A1(条件1)→B+A2
2.第二步,如果A1不会大 果关系;若A1对R的作用力
要求先前行为与危险的造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什么样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 不作为 (条件2)→R(果) 概率导致A2,亦即A2并 大(≥50%),则A1与R有
作为义务(实质标准):创
行为人引起他人自主自决的自陷风险行为(有 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 第四节 不依附于A1出现,A1、 因果关系
A2是独立关系,则再判断
认识能力、有自由意志),风险由自陷风险者 (有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果关系 若A1、A2对结果的作用一样
A1、A2各自对R的作用力
造成,行为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的实质标准 大(=50%),或者不能辨别作用
(影响力)大小,作用大
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 大小(推定同等责任=50%);
先前行为可否包括犯罪行为、正当行为:都可以包括 者(≥50%)有因果。
四种基本定式模型 或者分别判断时作用都很大
如果不救助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即使行 (均大于>50%),则A1、A2与
为人履行了救助义务,结果仍然发生(结果与不救助行 R都有因果关系
为之间甚至连条件关系都没有),则应当认为结果是由
重叠因果关系:A1(≥50%)+A2(≥50%)
作为导致,不救助行为不能成立不作为行为,当然也不
→R
构成不作为犯。仅构成作为犯(作为犯+不救助行
先判断因果关系,
为)。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成罪(不作为犯) 同时犯因果
看结果可否归因
如果不救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作为行为只是诱 于不救助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当正犯的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且共
发结果的次要条件,行为人的不作为、不救助才是导致 犯人(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共犯行为(共同实
结果的最重要条件,则应当认为结果是由不救助导致, 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 共同犯罪与因果关系 行、帮助、教唆)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共犯人
可能构成不作为犯。此时不救助行为有可能“独立成罪 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 对结果负责
(不作为犯) 作为行为(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因果关系是客观的,需在出现结果之后,首先根据已经发生的
能够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成罪 当结果可归因于不救助时, (所谓“假定因果 客观事实叙明既存因果流程,再分析造成结果的条件为何,最
还需看不救助行为与先前 关系”的问题) 后看哪个条件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有无
不能合并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救助行为可以单独成罪 作为行为能否合并评价
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条件之一,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即符合了犯罪成立客观
当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等行为(作为行为)时,评价后续的不救助行 方面的条件(客观不法);但不一定必然都成立犯罪。还须考虑犯罪成立的其他条件,
因果关系与犯罪成立
为,也采用前述判断方法,只不过先考虑合并评价,再考虑是否过当 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等(主观责任)。在构成何罪时,也应将客观不法、主
行为对象是危害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物质表现(财物、信息等)。多数罪名以特定对象作 第二节 观责任结合起来
为其必要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人身和财物;有些罪名没有行为对象,例如脱逃罪
行为对象
- 2 -四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0、12、14、16)
2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2种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2~14周岁的人
情节恶劣(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程序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原发性精神病人: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性原则
第二节
对8种行为负刑责:3人身+3公共安全+1财产+1贩毒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原因自由行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自陷醉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转化犯 自陷精神病等):以清醒时认定对结果的责任
(实为想象竞合提示规定)
同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
14~16周岁的人:对8种行为负责
“强奸”: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A
(其中伤害+致死、重伤) 第一节
“抢劫”:不包括转化型抢劫行为 罪对象),仍属同一犯罪(A罪)构成要件范围之内的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
只要实施8种“犯罪行为”(不法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 对象错误(对象
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指行为人将对象乙误认作对象甲加以侵
认识错误)
“恤幼”(12~18):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的对象(甲,A罪对象),与客观对象(乙,B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故意犯及过失犯均“必须从宽” 罪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A罪,B罪)。由于行为人
从宽年龄阶段(12~18;75+) 没有认识到实际侵害的对象(乙),欠缺B罪故意必要认识要素,故而
“矜老”(7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 没有B罪故意,但可能具有过失。故而,异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
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1) 主观责任要件 对实际侵害对象没有故意(可能具有过失)
故意犯“可以从宽”;(2)过失犯“必须从宽”
(犯罪的主观要件) 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标准和方法(事实标准)
“已满”与“不满”:生日当天是“不满”,生日第二天才是“已满”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隔时犯:行为时与结果时不一致,行为时行为人未达责任年龄,但结果发生时 刑事责任年 同类打击错误(具体错误)
打击错误的分类
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 龄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一种
异类打击错误(抽象错误)
只能追究能够承担责任阶段的行为的刑事责任 跨越不同刑事责 分类方法(不法要素)
对于连续犯、继续犯、同种数罪跨越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任年龄阶段实施 具体因果流程偏离(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的,如跨越有无不同阶段,只追究有责任阶段的行为;如跨越 不法行为的处理
因果关系错误 结果提前实现(构成要件提前实现)
轻重不同阶段,则以行为终了时一并追究,酌情考虑从宽
事前故意(韦伯故意、结果延后发生、后继行为实现结果)
认识要素: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结果(明知)
直接故意(有目的的故意)
意志要素:希望结果发生(追求)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具有危险性时,构成犯罪未遂
故意 手段错误
认识要素: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
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客观上不具危险性,应不作犯罪处理
大,但并非必然发生,还是有不发生余地)
间接故意(无目的的故意)
意志要素:放任(意志空缺),仍实施行为 通常以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当时的主观认知来识别认识错误
认识要素: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已经认识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同类错误)具体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意志要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反对结果发生)
过失 (异类错误)抽象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没有预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预见(行为人主观事实)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第四节 第一步,从行为人主观认识出发,先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何
应当预见
事实认识错误 种罪名故意?
对于生活过失,需结合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看
区分具体错误与抽象错误的标 第二步,再看客观,客观事实(对象、结果)实际是什
一般公众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 事实认识错误的第二种
准和方法:看客观事实有无超 么?
外事件(关键要看 分类方法(构成要件)
对于业务过失,主要是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操作规 “我们能否预见”) 出行为人主观罪名故意范围 第三步,判断客观事实,是否在主观罪名故意范围之
则、职务业务惯例、规章的规定 内?在范围之内,是具体错误,对实际对象有故意;在范
围之外,是抽象错误,一般系过失
先看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行为人认
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 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之间客观、主观要件“错位”的认识错误的处理
第三节
能为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导致结
果可能性小,则直接认定为过失 判断规则 故意、过失 法定符合说:构成要件内符合即有故意
含义
再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有效 (罪过形式)
具体符合说:具体地符合才有故意(轻微错误会使故意不成立)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 法定符合说与具
的防果措施、有无防果经验
失(认识到结果发生可能性 故意、过失的认定和区分 体符合说的区别
法定符合说:一故意说: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人”死亡的结果是故意)
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认识到行为
的大小,有无防果措施) 罪名
的危险性很大,没有客观把握
具体符合说:对乙: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业务(危险作业)中,仅仅只是 经验法则 法定符合说与
只有打击错误中的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未
故意违反规章,而无证据证明或无 具体符合说
遂、故意犯罪既遂,想象竞合)与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
明文提示行为人系故意追求故意或
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判断结论不一致
放任结果的,一般推定为过失
认识到行为,认为存在 对象错误中的具体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判断
行为人认识(心理事实) 具体符合说的适用范围
不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结论是一致的:对于实际对象都认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该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大
一般人(与行为人同行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 抽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判断结论也是一致
该行为导致结果的概率小 的社会平均人)认识 意的过失的区分 的:对于实际对象都认为是过失
没有认识到结果 应当明知结果 规范评价(行为人
疏忽过失 间接故意 罪过的刑法定性)
具体罪名故意的成立条件以及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
- 3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已经形成现
实、紧迫危险;实行、预备开始均可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不再具有侵害危险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具备
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的问题 防卫客观条件,即阻却不法)
防卫不适时:客观上是不法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人身、财产)进行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认识,指行为人对防卫的客观条件(起因、时
间、对象、限度)均有认识
防卫意图的内容
防卫意志,指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的认
当然这并不说: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才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有 识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各种不
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则无犯罪故意) 法要素(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
关系,主体身份,时间、地点、方法;
不具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典型情形是
数额、次数、情节)的认识,以及对违
偶然防卫(其定性下文详述)。具有防卫认识(认识到 防卫主观条件
法阻却事由客观构成条件(如假想防
不法侵害)但不具防卫意志(不是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 的地位
正当防卫 卫、假想避险等)的认识,与客观发生
目的)的情形通常有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
的事实不一致
识错误的界定及后果
后动手规则: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指行
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法性质(是否是犯
罪)的认识错误,或者对行为、对象等要
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
素的法律定性产生误认。通常表现为误将
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爆炸、武装叛乱、暴乱等
有罪行为认为是无罪行为而实施
特殊正当防卫(对限度
法条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条件的提示规定):严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
重暴力、没有限度要求 不具认识可能
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 区分二者,要看行为人是对事实本身认错
“行凶”指侵害人的主观侵害具体意图不明,但侵害行为客观上明显可能导 性的违法性认
错的事实还是弄错了事 了,还是对事实要素的法律定性弄错了
致重大人身伤亡 识错误
实的法律性质
犯
特殊防卫是一般防卫的提示规定,因此不能理解为“只有严重暴力犯罪,打死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位
才不过当”。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如果致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能认定为
正当防卫 罪
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
假想防卫:不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法)+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无故意) 防卫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第一节 阻 第二节 时 性 场 认 景 识 下 错 能 误 够 , 认 不 识 会 到 影 行 响 为 责 犯 任 罪 有 ) 无 的 , 违 可 法 能
偶然防卫:具备防卫客观条件+不具备防卫意图条件(有犯罪故意) 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 会影响责任大小。行为人仍然有罪
现实的危险(人的行为、自然原因、动物侵袭、疫病等) (正当化事由) 却 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为两类
不具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
合法权益(通常是第三人的)
事 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
正在发生
客观条件(阻却不法)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
不得已(避险是唯一方法)
由 人无罪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所保护利益>所损害利益) 紧急避险
欠缺期待可能性
无限制 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认识、避险意志 主观条件(阻却故意)
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对承诺事项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结果
真实意思表示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
现实的承诺
承诺至迟存在于结果发生前
被害人承诺
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
重大错误的承诺:承诺无效
非重大错误的承诺:承诺有效
错误重大与否(可类比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判断):考虑法益的有无、性
承诺者基于认识错误
质、范围,承诺者的目的是否实现,欺骗行为对承诺的影响程度(错误条
而作出承诺的效力
款是否属于影响决策的重大条款)
判断基于错误而作出承诺的效力(错误是否重大)的经验法则是:将假相
告诉一般社会公众,如果一般社会公众基于假相也会作出承诺,则承诺者
属重大错误的承诺,承诺无效
- 4 -形式上:着手实行即
是实行刑法分则所规
定的具体罪名的实行
既遂结果: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结果(分则具体罪名规定)
行为
起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
实质上:直接侵害法
第一节
益(既遂结果)的危
因果关系
犯罪既遂 第三节 险达到紧迫程度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既遂后不再成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停顿点:犯罪未得逞(未既遂)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择一重处 犯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
停顿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
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之后无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 起点: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罪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多举犯),应认定为中止
第四节
停顿点: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顿
判断自动性,应当以“主观说”为核心标准: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 形 犯罪预备
停顿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中止对于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没有限定,动机可能是多样 中止的自动性:主观上
态 判断依据(素材):行为当时已存在的客观事
的,只要符合前述“自认为无障碍而放弃”的标准,均可构成中止 认为无既遂障碍而放弃
实(包括行为当时已经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以
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是因客观障碍而不能,一般是未遂或预备 及事后才查明的客观事实)
第一步,纯粹客观
一般情况下停止犯罪即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的情况 危险性的判断,具 判断立场:具有科学常识的一般公众立场
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有危险是未遂
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 第五节 危险性:行为当时具有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
犯罪未遂与不
“犯罪结果”应理解为作为本罪罪名既遂标准的结果(实害、具体危 可罚的不能犯 危险性的判断,既要看具体对象,也要看周遭环境
险、抽象危险);而不是说没有造成任何实害损失结果
第二节
第二步,偶然因素导致不能,也认为具有危险,是未遂,不是不能犯
一般情况下,犯罪结果(本罪的既遂结果)未发生,是因行为人 犯罪中止
停止犯罪导致,或者是因行为人救助导致,这是典型的中止
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 犯罪中止与 中止的有效性:有效
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因果关系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
况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他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
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中止不成(既遂)。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自动
放弃、积极救助,也是既遂(中止不成),而不是中止
作为中止条件的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的“犯罪结果”指的是
本罪既遂结果,而“损害”指其他犯罪的既遂结果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与没
“损害”是指实体损害结果,不包括法秩序破坏等抽象结果
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损害”需与本罪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因它行为导致
- 5 -共同犯罪的本质: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不法”即是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责任
主犯:主要作用
年龄、责任能力;故意、目的等)完全相同 共同犯罪中的“犯 第四节
罪”:不法行为 第一节 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法 从犯(胁从犯):次要、辅助作用
推论: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共同犯罪的基本
共同犯罪的核心
含义:共同不法 第一步,先看实行者是否实际利用了特殊身份(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
“共同”的范围:“行为(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共同说”。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罪 内容和基本含义
利用了身份构成有身份之罪(其中利用本人身份的可构成此身份罪的正犯,利
名相同,只需实施共同不法行为,即在该行为(犯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用他人身份的可构成彼身份罪的共犯);没有利用身份不构成有身份之罪
聚众犯。聚众犯指参与者需为多人(三人及以上)才能成立的犯罪
第五节 第二步,再找正犯。看实行者是否构成直接正犯;实行者不构成直接正
聚众犯、对合犯与共同犯罪
对合犯(对向犯)。对合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共同犯罪与身份 犯时,看有无实行支配行为(教唆、欺骗、强迫)的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犯行为正犯化” 第三步,确定正犯、共犯关系
共同不法行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 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为不作为
对结果有故意:行为人本人对结果有故意 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认为实行者(不一定最终成为真正的共同犯罪)对结果也有故意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
件:二人以上,共 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具有作为
对“共同”行为、结果有认识: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实 第六节
共同故意的含义 同行为、共同故 义务的人,使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参与不作为
行者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联,能通过实行行为导致结果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意,终了前加入 犯,构成该不作为犯的教唆犯
可以表现为双向意思联络,也可以仅是单方意思联络(片面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我有故
不作为犯的帮助犯,行为人以作为方式对不作为犯提供物质和心理帮
共同故意的形式:实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 意,我认为你也有
助,导致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帮助犯
片面帮助行为。帮助者知道自己在帮助实行者,而实行者不 故意,我想和你一
知道自己被帮助者帮助 起实施”) 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对作为犯提供物质和心理
片面教唆行为。教唆者知道自己在教唆实行者,而实行者不 共 帮助,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通常是片面帮助犯)
片面共犯行为
知道自己被教唆者教唆
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
同
片面实行行为。此方实行者知道彼方实行者,但彼方实行者 第二节 第七节
并不知道此方实行者 共同犯罪的 犯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罪名认定:正犯行为+各自故意=参与犯罪名
加入时点:行为终了之前 成立条件 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
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承继的共同犯罪(事中以共同故意加入、实施部 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罪
法律后果 分共同行为)
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
承继的共同犯罪与事后犯
既遂:与实行行为、结 行,全部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过失+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 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
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实施犯罪,但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既无双向意
没有共同故意的
思联络,也无单向意思联络)的,为同时犯,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全部中止: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
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 时,均成立中止犯
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一些情况 中止:自动放弃、有效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
主观过限 阻止结果,仅及于中止 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
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
客观过限 没有共同行为的 者本人 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事前无通谋行为
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为一人 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
直接正犯(实行犯):直接支配犯罪结果者 第八节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 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
间接正犯:支配他人(犯意支配)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 正犯 态(既遂、未遂、预备、 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
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共同正犯 中止)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能否成立,受限于正犯有无实施不法行为(危害行为) 共犯(教唆犯、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未完成形态:各自主观
共犯(帮助犯、教 帮助犯)的未完
实行从属性: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才认为整体共同犯罪(包括共犯)有实行行为 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唆犯)从属性说 成形态的判断
各共犯人罪名的认定: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共犯罪名
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明示或默
教唆行为:制造他人实施故意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的犯意
第三节 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或对方知道)
教唆故意(双重故意):需教唆者对危害结果有故意,明知实 教唆犯:故意制造正
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
行者会产生实行犯意实行,认为实行者对危害结果有故意 犯的犯意 客观上脱离者须切断本人之前行为(帮助、共谋行
共犯关系(帮助
教唆对象(被教唆者):正犯 类法:正犯与共犯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从物理上和心
犯、次要共谋
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
帮助行为只需对正犯行为(通常是实行行为)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促进作用 犯)的脱离(共
果,才不对之后他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帮助行为要求对正犯行为(通常是对实行行为)具有实质地促进作用,而不是对日常生活的帮助 同犯罪关系的解
帮助行为:对正犯 组):对脱离后 脱离者为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阶段为实行之前
紧迫性地促进实行(可即刻侵害法益),可成立帮助犯
“中立帮助行为”的定性 行为有促进作用 结果不负责
不能紧迫性地促进实行(不可即刻侵害法益),不成立帮助犯 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
帮助犯:
心理帮助犯的成立,也要求行为人提供的心理、精神帮助行为(如出谋划策、鼓励等)对 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预备犯),理论上
故意帮助
实行行为具有客观上的促进作用。不能认为:在物理帮助不成立时,一律成立心理帮助 系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务中因未造成损害而免除
正犯
处罚)。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
帮助故意。可以是片面故意,也可以双向意思联络
不再承担共同责任,不承担既遂责任
被帮助者:正犯。帮助帮助犯、教唆犯的,不成立帮助犯
- 6 -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
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
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
法定:刑法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
单位的范围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不属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单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位
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犯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罪
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
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单位变身”)
单位变更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单位死亡”)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
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单位自首
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主从犯认定:虽不属共同犯罪,但仍可区分主从
- 7 -典型事例:非法拘禁罪(行为)
典型事例:盗割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继续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行为)
继续犯(也称
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一直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持续犯),具
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罪名之间构成要件不重叠)
有以下特征: 想象竞合犯:一个
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罪过
行为、造成数结 事例模型:一般情况下,一行为造成数结果(实害、危险),触犯数罪,若不属法条竞合,均是想象竞合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 继续犯(行 果、触犯数罪名
为):线状 处理规则:择一重罪处断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行为(行为
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事例模型 学会认定行为个数(一行为、数行为)
与状态一直
所得收益罪(窝赃),窝藏毒品、毒赃罪
继续) 要点 应当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区分开来
纯正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①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继续犯是一个行为(“线状行为”)、侵害一个法益,只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②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多于已缴税款(刑法第204条第2款)
触犯一罪,当然以一罪论处
典型事例:连续盗窃、连续诈骗、连续抢劫、连续杀人等
追诉时效: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既遂时点与行为终了时点不一样。继续犯既遂之后,行为 第一节 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可能仍然继续而未终了,此时后行为人加入,可与前行为 处理规则 行为单数的
连续犯 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但并不要求每次行为都达到定罪数额
人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特殊情形
连续犯:连续
犯罪既遂以后,如犯罪行为仍然继续,属正在进行的不法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时间间隔较小
实施同一性质
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的数行为 对连续犯以一罪论处,数额累计计算
典型事例: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处理规则
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常习犯行为:构成要件预定犯罪行为是具有
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别在于:同种数罪各行为之间没有连续性(间隔时间长短)
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的
集合犯:A1动作 要点
集合犯,指构成要件 在连续犯中,数次既遂、数次未遂的,不能直接将所有数额累加
职业犯行为:构成要件预定将一定的犯罪行 +A2动作+A3动
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
为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 作=A行为(一
动作(行为)的犯罪 典型事例:伪造印章后用于诈骗,伪造单据、文书后用于诈骗
个行为)
营业犯行为:构成要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反
数个实行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实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复实施一定犯罪行为
第三节
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通常为“伪造后诈
处理规则:认为只有一个行为(集合性行为),只触犯一罪,当然以一罪论处 刑法总论中的 牵连犯 骗”、实施关联行为后再伪造这两种类型)
罪数规则
选取特别法 牵连犯:伪 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存在将其作为第二行为手段的意图(牵连意图)
造后诈骗
整体法 伪造(印章、单据、文书、身份证等)后诈骗(普通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
法条竞合(分则明文规定或根据构成要件推理)
重法 事例模型 实施关联行为(如窃取信息)之后再伪造
基本法 罪数规则(1) 其它类似情况,如骗领的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使用(信用卡诈骗),等
典型事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处理规则:对牵连犯应一般从一重罪处断;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通常按目的行为定罪;有特别规定时按照规定处理
结果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 典型事例:制造毒品后又持有制造的毒品;入户杀人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数个实行行为
绑架罪,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拐卖 吸收犯
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 常见的结果加 结果加重犯:基本 吸收犯:入户犯 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必经阶段、必然后果的关系,通常表现为违禁品犯罪又持有,入户犯罪等
罪、违禁品犯罪
越国(边)境罪;抢夺罪(情节加重犯),虐待 重犯的情形 犯+加重结果 第二节
后又持有 违禁品犯罪后又持该违禁品
罪,非法行医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分则规 事例模型
入户犯罪,如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等
处理规则:对结果加重犯只以一罪论处,根据该罪加重法定刑量刑 定罪数规则
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要点:结果加重犯应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罪数
(法条硬性规定) 典型事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汽车,用后又毁坏汽车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 事后不可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事后不可罚 应当将事后不可罚(罪数问题)与欠缺期待可能性(犯罪构成问题中的责任要素)区分开来
(事前不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禁止重复评价
A罪+B罪=A罪:绑架罪+杀人罪(或故意伤害
罚):同一对
罪重伤)=绑架罪;拐卖+强奸=拐卖罪;组织 实施财产犯罪之后,针对赃物的持有、处分、毁坏行为
象、同一法
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偷越国 结合犯:A罪 益,前行为已 非法取得财产凭证、单据、票据之后,为实现价值而实施兑现行为
事例模型
(边)境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B罪=C罪 作评价(禁止 违禁品犯罪后对违禁品持有
+妨害公务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 (分则明文规 重复评价) 其他数行为可能会引起重复评价的情况。例如先盗窃到赃物,之后又对失主敲诈让其出钱赎回赃物等
罪,等等 型的结合犯,有相似 定)
的典例事例 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存在重叠
A罪+B罪=B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事后不可罚与吸收犯的关系: 但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此外,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禁止重复评价“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处理规则: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以一罪论处
- 8 -绑架罪+故意杀人、伤害致死、重伤=绑架罪(加重犯)
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杀人、伤害手段=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加重犯)
拐卖罪+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罪(加重犯)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组织偷越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偷越罪(加重犯)
以确定一罪处罚 组织、运送偷越罪、毒品(四行为)+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偷越罪、毒品罪(加重犯)
网络手段+目的行为=目的行为罪
抢夺罪+过失致死、重伤=抢夺罪(情节加重犯)
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窃取财物:盗窃罪
假币犯罪基本规则:同宗假币择一重
发票犯罪以目的行为(虚开、出售)论
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38条)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47条)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47条)
转化犯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48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92条)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实为事后不可罚)
第四节
事后不可罚的提示规定 商标犯罪:同宗商品事后不可罚
罪数规则(2)
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
著作权犯罪:同宗作品事后不可罚
择一重罪(或从重)处断 大部分为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常态
抢劫、强奸、盗窃(绑架除外)等犯罪之后+灭口而杀人=数罪并罚
收买罪、国边境犯罪、卖淫周边犯罪、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走私犯罪(走私毒品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险驾驶罪、污染环境罪、收买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数罪并罚
保险诈骗中,杀人、伤害、毁财等,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又构成它罪的,数罪并罚
受贿后又滥用职权,除三种情况外,都数罪并罚
受贿后挪用公款,数罪并罚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假币犯罪之③: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常态)
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的(均有故意),数罪并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以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94条第3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
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
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冒名顶替罪,或者组织、指使冒名顶替,又构成其他犯罪(渎职犯罪等)的,数罪并罚
- 9 -应当 ①危害国家安全
适用对象
可以 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③国家机关职务;④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剥夺政治权利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主刑执行之日起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积极条件
减为有期 7-10年(3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不得适用(既不适用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实体条件
期限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 1-5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①审判时:从羁押至执行前;②怀孕: 消极条件
独立适用 1-5年 判决执行之日起
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以前羁押时怀孕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适用条件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一节 管制附加 与管制同 同时执行
主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一审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程序
(1)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科处方式 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复核
(2)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为
枪决或者注射 执行方式 罚金 确定数额的标准 根据决定罚金数额,考虑犯罪人支付能力。对未成年人犯罪
刑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性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死刑 罚 第二节 (1)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
应当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
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
条件 附加刑
体 制缴纳。(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缴纳方式
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即应随时追缴。(4)由于遭遇不能抗
两年 缓期执行期 系 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
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减为无期徒刑;
没有故意犯罪
可决定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顺序:先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犯罪所得,司
法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再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缓期执行期满后果 死缓
满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不折抵 违法犯罪所得:追缴、责令退赔
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没收财产(附加刑)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司法没收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正当债务偿还:民事债务优先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没收财产(附加刑):没收个人合法财产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 驱逐出境 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
限制减刑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职业禁止令(法官对犯罪人判罚的行政处罚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不限制减刑
- 10 -【金点口诀】
1.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有期以上、都满18岁,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包括假释期满)、赦免5年内
第一节 累犯
2.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故意犯有期罪,可构成累犯;缓刑期满,不构成累犯
3.特殊累犯:(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间隔N年都构成
【金点口诀】
1.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被抓(被动归案)之前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交代,案发后等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无论有无掌握),对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待抓捕也属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不论掌握与否):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如影响定罪量
第二节 自首
刑),本人、主要、犯罪事实。(3)共犯人需供述同案犯,主犯需供述同案犯事实。(4)一审
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判决前供述。(5)只供述事实,可辩解法律性质。
2.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破案线索
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立功的表现
抗灾排除事故表现积极
利国利民突出表现
刑罚裁量
协助抓捕犯罪人(包括同案犯)
对本人及本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事实揭发属于立功
第三节 立功 立功与自首、坦白的区分
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基本信息)属自首、坦白,这里的“同案犯”,指共同实施不法行为
的人
非法手段获取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原查办犯罪获取
亲友代为立功
重大立功 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简单并罚,数刑并罚的中“并”的规则)
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简单并罚:A1并A2=A2~(A1+A2)(第69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
2.发现漏罪(先并后减):A并L-n(第70条)
3.犯有新罪(先减后并):(A-n)并X(第71条)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 4.多罪并罚
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1)多个漏罪:A并(L1并L2)-n
(2)多个新罪:(A-n)并(X1并X2)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A并L-n)并X
符号注释:A(已审罪);L(漏罪);X(新罪);n(已执行刑);A2>A1
- 11 -对象 (1)3年以下有期徒刑;(2)拘役
(1)可以缓刑:一般;
(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
(2)应当缓刑:①不满18岁;②怀孕的妇女;③已满75岁
实质条件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
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适用条件
不适用缓刑: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限制条件
不适用缓刑:
缓刑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1)有期:1-5年;
期限
(2)拘役:2月-1年
考验期
(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考验期内犯新罪;(3)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4)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
关部门关于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撤销
(5)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
对象 (1)有期:1/2;(2)无期:13年;(3)死缓:15年;(4)特殊情况报最高院不受年限
适用条件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缓刑、假释、减刑
刑罚执行 不得假释:
限制条件
(1)累犯[不论刑期];(2)因7种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单罪被判十年以上、无期、死缓[其它罪十年以上可假释]
假释
(1)有期:剩余刑期;
期限
(2)无期:10年
考验期
(1)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考验期内犯新罪;(3)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4)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
撤销
关于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适用条件 实质条件 (1)可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可以:有立功表现。(3)应当:重大立功
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有期、拘役、管制:1/2;(2)无期:13年;(3)一般死缓:15年;(4)因累犯、7种
限制条件
减刑 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死缓限制减刑:①减为无期的:25年;②减为25年的:20年(均不含考验期2年)
期限
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有期、拘役、管制:1/2;(2)无期:13年;(3)一般死缓:15年;(4)因累犯、7种
考验期
暴力犯、有组织暴力犯死缓限制减刑:①减为无期的:25年;②减为25年的:20年(均不含考验期2年)
撤销
- 12 -第一种情况两个条件: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2)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可追诉
第二种情况两个条件: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无论经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过多少年都能追诉,不用算时效) (2)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从旧兼从轻 在1997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计算时效,从旧兼从轻,以1979年旧刑法规定计算
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
起点1(追诉期内无新罪):犯罪之日起算
连续犯或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追诉期限的起算点
起点2(追诉期内有新罪,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起
从新罪之日起算 算。亦即,在A罪追诉期间内犯B罪,A罪追诉时效从B罪之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司法机关立案之日为准。这里的“立案之日”,是指对人立案而不是对事立案,亦即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
追诉期限的终点(对人立案之
从而对其立案之日,自诉案件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确定被告人之日为准。
追诉时效(刑罚消灭)
后,不再考虑时效)
只要对人立案之时,未超时效即可。对人立案之后,就不再考虑时效问题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1)不满5年,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的,经过10年。
追诉时效的期限 (2)不满10年,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
(3)10年以上,经过15年;即使法定最高刑为15年,也经过15年。
(4)无期、死刑,经过20年;仍想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仅有无期、死刑才可超过时效后报请最高检,其他情况不可
1、一般犯罪不再追诉。
2、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超过20年,仍想追诉报最高检核准
追诉时效计算方法
超过追诉时限的法律后果
实施多个犯罪行为(A、B、C等行为),各个行为计算的追诉时效。
0、不受追诉时限限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可追诉)有两种:对事立案后+逃避;追诉期内+控告后+应当立案不立案。
1、第一步:确定各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以确定各个行为的追诉时限(5、10、15、20年)。
2、第二步:确定各个行为追诉时效起算点(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犯或继续犯终了之日),初算出各个行为的追诉期(起算点1⸺追诉时限截止日1)。
3、第三步:看时效是否中断(A罪追诉期限内是否犯B罪);如中断,重新确定A罪起算点(从B罪成立之日重新计算),追诉期(起算点2,B罪成立
⸺追诉时限截止日2,A罪时限)
法条明文规定和提示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关系及形成原理
根据法条规定推理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交叠关系)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法条竞合的种类
罪名之间的法条竞合
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规范(罪名)层面上的交叠VS事实(行为)层面上的交叠
- 13 -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才能认定为本罪,仅只是直接毁坏财物、侵害个人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本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也是本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一般法)。能够以其他特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特别法:放火罪、爆炸罪、
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的,则不以本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
罪过形式:故意。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系过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其决水、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负刑责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放火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以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
(1)场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
公共安全类犯罪 小型出租车,用于私人的私家汽车、用于货物运输的货车等。
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
(2)两种行为:①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例如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②驾
正案(十一)》增设)
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亦即,司机打人。
(3)结果和既遂标准:具体危险犯,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4)与它罪的区分。如不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而是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不触犯本罪,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与关联罪名的关系: (5)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法条竞合)。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
妨害安全驾驶罪、高
空抛物罪
行为场景:高空。包括建筑物、高塔、航空器等高空场所
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条件 行为:抛掷物品。包括抛掷砖头、铁块、电器、菜刀、生活用品、垃圾等。这里对所抛掷的物品没有限制,也没有要求有造成人员死伤的可能
一)》增设,第291条之二,不 情节严重。依照目的解释,指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
在本章)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可形成想象竞合)
破坏交通工具罪
危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害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公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共 罪名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全
对象 枪支:《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真枪,无需有弹药)
罪 “仿真枪”是假枪,不是真枪
故意:明知对象是枪支等。
1
涉枪涉爆犯罪 误将枪支当普通财物而盗窃,前行为是普通盗窃罪;后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责任 具体对象错误:同一罪名中选择性对象之间的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不同罪名间对象错误:主客观统一于一般法。
非法持有(控制):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人员,违规擅自持有
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在配备、配枪条件消除后,违规私自藏匿
行为
盗窃、抢夺、抢劫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明知前述枪支而存放)
吸收犯:之前触犯的枪支犯罪,之后非法持有枪支,持枪被吸收
涉枪涉爆犯罪, 罪数
持枪+抢劫=(持枪)抢劫罪
恐怖犯罪
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
考点
并罚
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恐怖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考点 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关系:既包括对恐怖活动犯罪帮助;也包括单纯对组织个人帮助
行为 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培训或者积极参加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考点 预备行为实行化
- 14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由交通运输的人员构成
不合法的驾驶者,如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如触犯盗窃罪,要数罪并罚
主体:一般主体
乘客、行人也可构成
具有监督职责者也可构成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
时空环境:在公共
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他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交通管理范围内
基本犯构成要件:违章 行人、自行车、三轮车肇事造成重大事故的,如发生在城区道路等行人较多、有机动车往来的公共道路上,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在偏僻的非公共道路,则
行为+损失结果(量的 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要求)+因果关系(全
违章行为(“违章”) 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
部、主要、同等责任)
+对结果过失=交通肇 一般违章:死亡 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
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是致人 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结果量的要求(结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果+情节) 违章+1人重伤+6种恶劣情节:违章行为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
产遭受重大损失
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6种特定恶劣情节之一
违章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而且要求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具有相当性)
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重大损失结果是被违反的规章条文所预设防止的结果(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行为人对违章可能有意也可能无意,但对实害结果要求一定是过失。故意违章,过失结果;过失违章,过失结果,均为过失犯罪
罪过形式:过失(对实害结果)
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系对特定个人的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案件整体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当然要求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之后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行为人故意逃逸
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口诀】
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亦即,是因行为人的逃逸而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
危 年):一头有违章,一 亡。如果行为人当时不逃逸而救助,被害人会活。如果死亡不是因逃逸导致,例如,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死亡或不久即刻 看一头:一头有违章;
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 再看一尾:一尾有死亡;
死亡,或者有证据证明即使救治也不可能存活,则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肇事,而不是逃逸,不能认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不救助) 再看死因:死亡因逃逸
害
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 (不救助)
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
公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可认定为不作为杀人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的加
共 交通肇事罪、 是不作为过失致死,而不是作为过失致死。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确信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尸体”
重犯(由重到
危险驾驶罪 轻):因逃逸致 沉入河流中。实际上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安
人死亡、肇事后
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口诀】逃前构成基本犯:去掉逃逸情节,仍然构成基本犯
逃逸
全
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口诀】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违章,只需司机构成基本犯,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指使者构成交肇事罪:三种人指 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罪
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 【口诀】四种人(多出乘车人)指使逃逸,司机需逃逸致死,指使者才定逃逸致死
2
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对结果是故意) 【口诀】隐藏、遗弃致死(致伤),对于结果是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道路 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机动车
不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马车等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多人、单人均可
醉酒驾驶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1
四种行为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 1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为:四种行为
1、只要偷逃关税,即可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
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构成既遂) 反管制规定,才触犯特种走私犯罪。
罪过形式:故意 2、好东西(文物、贵重金属)不让随便出口;坏东西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择一重处) (废物)不让随便进口。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
想象竞合: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 3、走私行为有三种六类:
走私普通 大(10万元以上),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绕关、申报不实;
一罪数罪 货物、物 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
(2)保税、减税货物不缴关税;
数罪并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品罪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第二节 (3)向走私人收购(二道贩子),边境运输没有证明。
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假药不是真药”, 大体上指与标明成份 后又走私
4、认识错误:
走私犯罪
不符、变质的药
(1)普通物品与特别物品之间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废除死刑)
注意: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一款,不再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 (2)不同类别禁止、限制物品之间误认,定走私国家禁
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列为“假药”,仅规定禁止此类行为(以下文“陆勇案”为代表)。
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亦即,仅系行政违法,不再认定为刑事犯罪
5、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的(均有故意),数罪并罚
生产:造
生产、销售的含义
销售:卖。指有偿出售;不包括购买 其一,常设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从事公务,但
有职务便利)。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
供给他人使用:①如果是无偿提供,只触犯非法提供假药罪(《刑法修正案 销售假药罪与 (1)非国有单位中,有职务的人员:非国有的
(十一)》增设)。②如果是有偿提供,实系“销售”,既触犯销售假药罪, 非法提供假药 生产、销售、 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又触犯非法提供假药罪,系整体法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以整体法销售假 罪的关系 提供假药罪 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药罪论处 (2)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但有职务的人
员:①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医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照经营药品,
第一节 非国家工作人 生(不从事公务);②公立学校中非国家工作人
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
合药用标准的 生产、销售 员受贿罪;对 身份犯:非国家 员的教师(不从事公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 原料辅料,构 非国家工作人 工作人员 其二,非国有的、非常设性组织中,有职务的工
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成非法经营罪 药品犯罪 伪劣产品罪 员行贿罪 作人员(不从事公务,但有职务便利)。
(《刑法修正 (1)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
罪数: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案(十一)》 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包括七类: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 劣药:“劣药是不合格的 增设、修正) 第三节 (2)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⑤超过有 药”,大体上指药品成 (3)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
生产、销售、 妨害对公司、企
效期的药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分含量不达标、过期药 提供劣药罪 破坏社会主义 (4)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轻伤以上) 业的管理秩序罪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市场经济秩序
生产、销售禁用药品,例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等 移交盈利业务: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是销售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 四类特定 罪(1) 高买、低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
药品申请注册中采用欺骗手段 违规行为 行为 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妨害药品管理罪
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买不合格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危险犯)
想象竞合。犯本罪,同时触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 结果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的,系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与贪污罪的关系:本罪是利用交易行为使亲友获利、本单
位受损;如贪利给本人,构成贪污罪
利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
正在流通:境内或境外流通均可。使用伪造的停止
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包括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三种行为:生产、销售有
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
中掺入食品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币种:人民币、境外(港澳台)币、外国货币。
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 对应:真币
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食品:人用食物。包括自己制造的食品、打捞的有毒鱼虾、用瘦肉精喂的猪、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 假币 存在对应的真币。伪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货币,可构成诈骗罪
白酒等,保健食品也属食品
生产、销售有 假币形态 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信为真货币
禁用物质: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毒、有害食品 伪造 全部做假。真币与假币拼接(部分真部分假)亦属伪造
非法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 罪(行为犯)
“有毒、 部分有真,需部分保留原合法货币符号。只使用原货
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变造
有害的非 币材质而不保留原货币符号的,系伪造货币行为
禁用农药、兽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假币犯罪:伪造货
食品原 一般对方知情是假币。将假币当商品,有偿转让、有偿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币罪;变造货币 行为 出售;购买
料” 交付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有偿取得假币
地沟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即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 罪;出售、购买、
一般对方不知情是假币。将假币代替真币投入流通领
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构成本罪 运输假币罪;持 使用
域(流通或兑换)使用
本罪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造成实害后果是其结果加重犯 食品犯罪 有、使用假币罪
运输 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
超标: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包括接受赠与、保管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还能包括: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 第四节
故意 故意。明知对象是假币
品添加剂;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破坏金融管理
伪造假币又出售、运输(同宗假币),按伪造假币罪从重处罚
死肉、未检疫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 秩序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罪数 购买假币后使用(同宗假币),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食品:不符合《食
禁止生产的食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例如不加碘食盐 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品安全法》规定的 生产、销售
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安全标准的食品 不符合安全 1、7种脏钱(想一个黑帮:走私、毒品、黑社会;恐怖;假币、金融诈
洗钱罪(脏钱洗白)
标准的食品 骗;贪腐);协助流动、洗白行为(想一下资金流动过程)。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
罪(危险犯) 2、上游犯罪事实行为存在,无需考虑责任、判决。同类误认,具体错误。
一)》修正)
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 - 16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
盗窃罪、抢劫罪;其它获取(诈骗、捡拾、抢夺、敲诈 信用卡相关犯罪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等)并使用,以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①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
相同的商标
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使用其真的信用 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②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
卡。①冒用的途径,既包括对人冒用(例 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③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④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
如在柜台上),也包括ATM机(自动柜 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台机),互联网(网上银行、微信、支付 冒用他人 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宝等支持平台等)、通讯终端(手机银 信用卡 假冒注册商
同一种商品: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分类为标准。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行、POS等)。②包括冒用实体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标罪(修正)
“数字信用卡”(如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 使用假卡,冒用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
使用
资料,暗记下他人卡号、密码后使用) 真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 同宗定一罪(事后不可罚):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销售(同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
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 恶意 第七节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处罚
透支
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最新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罪 罪数 不同宗,则数罪并罚
盗窃、抢劫真的、有效的、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抢劫罪 想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的,应择一重处断
欺骗顾客重复刷卡、多刷货款:盗窃罪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使用被止付的信用卡
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
信用卡中没有实际对应的现金,利用ATM故障使其
以信用卡为手段的财产犯 取者(第一手者)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充值,或取现等,根据被骗人有无处分意识,可构
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成盗窃罪、诈骗罪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
应当区分“数字信用卡”与“网络账户”。信用卡 两大类4种行为形式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诈骗罪包括冒用“数字信用卡”即信用卡账号的情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形。但是,冒用不属于信用卡账号的其它网络账户
侵犯商业秘密罪 知情以不正当手段而使用、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
利用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欺骗手段(假票、废 再披露者(第二手者)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票据诈骗罪(汇票、本票、支票)
票;冒用、无法承兑),来骗人(实行)以骗财 情节犯: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重大损失”修正为“情节严重”)
第五节 商业秘密罪类
使用假存折、假存单骗财,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存折、存单等): 对象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
金融诈骗罪 犯罪(修正、
罪;使用真存折、真存单骗财,构成普通诈骗罪 使用假证 增设) 为境外窃取、刺 行为对象:商业秘密
票据诈骗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罪、支票 探、收买、非法 行为:四种形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提供商业秘密罪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罪过形式:故意。明知对象人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并且明知对象是商业秘密
金融凭证诈骗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修正案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法条竞合: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之间,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既触犯本罪,
(十一)》增设)
信用证诈骗罪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当以整体法即本罪论处。可以类比于: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整体法),与非法获取国家秘秘密罪(部分
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变造信用卡(伪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法)之间的关系
(1) 符合四个条件[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社会公众],是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济秩序罪(2) 合同:经济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利用其他合同,如个人之间的非市场合同、人事合同,
(2)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修正) 进行诈骗的,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3) 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8种推定)的部分,成立集资诈骗
本罪发生在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中,需至少一方主体为市场交易主体,否则构成普通诈骗罪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
骗取贷款罪(修正)(高利
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 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既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产生,也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只要在获取财物之前
转贷罪);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既遂)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有诈骗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1) 身份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按特别法即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合同诈骗罪与有些金融
诈骗犯罪(利用贷款合同的贷款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按特别法即金融诈骗犯罪(如贷款诈骗罪)论处
(2) 无身份者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间接正犯、直接正犯), 主体身份
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包括部分符合条件的
开始“骗人”,即申报理赔 着手实行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获得保险赔偿(与诈骗有因果关系) 既遂 保险诈骗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通常有:
(1)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包括属于烟草的电子香烟)。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手段行为构成它罪,则数罪并罚 罪数
(2)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
(1)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
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共犯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第八节
(2) 如不明知诈骗而明知假证,可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非法经营罪 金融业务中有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扰乱市场秩序罪
纳税人 但银行业务中只有从事“资金结算业
主体 务”,才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贷款
扣缴义务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
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逃避缴纳税款 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提
行为
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转个人账户、支票套现服务、其他)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逃税罪
数额较大5万且10% 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罪量要素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数额较大5万
强迫交易致人轻伤的,仍按强迫交易罪论处;强迫交易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
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五年内二次行政 暴力、威胁手段
第六节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原理: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处罚、刑事处罚的除外) 责任阻却事由
危害税收征管罪 (1)商品。(2)服务。强行借贷的,属于强迫提供金融服务。(3)投
无 强迫交易罪 五种强迫交易行为(广义“交易”)
标、拍卖。(4)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5)特定的经营活动
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法)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交易是否真实、价金是否悬殊
先缴税后骗回,未超部分是逃税,多骗部分是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 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包括强行借贷)、投标拍卖、股份债权,强迫退出,都是交易。价金悬殊,那是抢劫
- 17 -他人的生命权 客体(法益)
伤害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支配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
(1)杀人行为的本质:非自然地提
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自
前结束他人生命;支配他人生命
伤行为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行为方式和手段:
①作为,间接正犯 行为:杀(杀人) 客观不法 行为对象:他人身体 伤害胎儿的,一般认为是对母体的伤害。但
②不作为故意杀人:作为义务;与 是,故意使用药物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
作为行为价值相当(等值性) 出生后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
的,虽行为时对象不是人但结果发生时对象
(1)人:生命的起始(出生)和终 是人(隔隙犯),故仍成立故意伤害罪
止(死亡)。婴儿、胎儿问题 行为对象:人(他人) 客观方面
(2)他人。自杀不属不法 故意杀人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一)、
罪的犯罪 构成特征 伤害致人死亡(加重结果之二)三种情形。“轻伤不轻”,比轻伤还轻
基本构成要件的结果要素,
(既遂)结果:死亡 构成要件 的有轻微伤
即既遂标准
包括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
死亡结果与杀人行为无因果关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罪过形式: 内容: 行为人须明知行为会造成轻伤、重伤结果。仅明知会造成轻
系,可能构成未遂 间具有因果关系
伤害故意 微伤、皮肉伤、或暂时疼痛的结果,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
已满14周岁(所有);已满 具有一般殴打的故意。由此,应当区分伤害故意与殴打故意。出
责任年龄:14周岁(12
12周岁(致死、严重残疾手段 主体要件 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实施殴打行为,而造成他人死亡或
周岁)具有责任能力
残忍+情节恶劣)精神正常 主观责任 重伤害的,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
故意内容:杀、人、死亡、因果。与故意 责任年龄。已满12周岁,对故意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
杀人故意 主观方面
伤害的区分;与过失的区分 劣);已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已
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死亡都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杀人故意 客观:不作为+杀人
被害人承诺的问题。一般轻伤承诺有效,重伤、致死承诺无效(详见
符合总论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作 不作为故意杀人
对死亡结果有故意 下文人体器官犯罪一节)
为义务、有履行能力、因果关系 罪的构成要件
符合分则“杀”的行为(等价性): 故意伤害过程中,因伤害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要求:(1) 客观上有伤害
对死亡结果有故意 不作为故意杀 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2) 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他人生命具有支配力
人(不纯正的 罪:故意 (3)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推定:只要具有
不支配生命(大概率会活):遗弃行为 支配生命(大概率 不作为犯) 故意杀人罪 伤害他人 结果加重犯: 伤害故意,一般推定对结果有过失)。注:在结果加重犯中,对基本犯有
会死): 杀人行为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身体 故意伤害致人 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遗弃罪(对遗弃 对死亡结果是故意: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重伤)死亡 致人死亡中的“人”:致死对象与伤害对象可以是同一人,也可是不同人。
行为是故意) 对死亡结果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遗弃罪的区分 例如因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教唆、帮助有认知能力、有意志自由的他人自杀,不能构成犯罪。只有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侵犯公民人身
教唆者、帮助者系间接正犯(对自杀者有支配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 引起他人自杀的问题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立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转化犯(实为想象竞合的提示规定):
权利民主权利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
以杀人为手段的绑架、抢劫、劫持航空器(之中、之时杀 以下情形,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
人),认定为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抢劫罪(致人 (重伤)论处
条竞合。一些罪名的 罪(1) 聚众斗殴致人伤残
死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
手段行为、结果或加
非法组织或者强迫卖血造成伤害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 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杀 罪数
罪、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等) 人,不再对故意杀人 想象竞合(暴力手段犯罪、一行为)。妨害公务致人伤害、强迫交易致人伤害,都应
以想象竞合论处,择一重罪处断。(1) 由此,造成重伤的,以重罪故意伤害罪(重伤)
中,可包容了故意杀人的结果(系公共安全的死亡结果), 单独定罪
论处。(2) 造成轻伤的,以目的行为论处,即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
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一节
第一节
数罪并罚规定(非暴力手段犯罪、数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
侵害生命健
结合犯:绑架后为灭口而杀人,认定为绑架罪(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侵害生命健康 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
康犯罪(1)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罪数 犯罪(2) 参加恐怖组织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其他犯罪中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在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实行犯造成了他
暴力取证致人死亡 转化犯(想象竞合犯的提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人死亡的结果。(1)对于实行犯,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
共同犯罪时的责任认定 失,实行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故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2)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一般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认为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故意杀人 经活人同意非法组织出卖 (1)组织: 组织多人、组织流程
数罪并罚 组织出卖人体
为实施保险诈骗罪而故意杀人的 (常态) 器官(经成人意思真实承诺 (2)他人: 活人(18周岁以上、有处分能力)自愿 器官罪
[有承诺,刑法上无效]) (3)出卖: 换钱,无需营利
犯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等,不包括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数罪并罚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客观不法:(1)过失实行行为(违反规范的行为)。(2)死亡结果。本罪为过失犯罪,如无结果 未经同意摘取活人器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出现,则不构成犯罪。(4)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的条件) 官(无承诺、无能力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否同意)
承诺、无真实承诺)
罪过:过失(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或 组织出卖人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过失致人死亡罪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没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体器官罪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1)几乎所有过失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除外),例如失火罪、过失 违背意愿摘取死人器官 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 盗窃、侮辱、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都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形成
故意毁坏尸体罪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应以整体法定罪。(2)很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中也可
包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例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应以上述这些犯罪的加重犯论处 非法贩卖已经摘取下来的人体器官者 违法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
- 18 -“奸”的实行者为男性;“强”的实行者可以是
女性
主体身份(男、女)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
行为 “强”(违背真实意志)、“奸”
强奸妇女 对象 妇女(女性)
故意 明知对象是女性
构成特征
行为 “奸”;无需“强”
奸淫幼女 对象 幼女
故意 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特殊责任阻却事由 “白俊峰案”“王卫明案” :婚内强奸(条件有二:婚姻正常存续,明知是妻子),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符合虐待罪等罪,可定它罪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或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亦即,强奸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
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过失,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失)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或者造成其 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的(无因果关系),不属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他严重后果的
不包括故意杀人。先强奸后杀人的,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先杀害后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以杀
人为故意采用强奸手段致死的,系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轮奸需二人以上共同强奸均得逞。A 、B 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得逞,B未得逞;则A、B二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均为
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 犯罪既遂,但A、B二人不成立“轮奸”
指二男以上在同一段时间
强奸罪(修 轮奸不考虑奸的实行者的年龄。A(15周岁) 、B(13周岁) 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B均得逞;则A、B二人成立强奸罪的
内,共同对同一妇女(或
正):违背 共同犯罪,均为 “轮奸”。只是对A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轮奸),对B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
意志强行奸 加重犯
强奸(或奸淫)的行为。
淫妇女、奸 轮奸适用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A 、B 、C三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A、 B 均奸淫得逞,C未得逞;则A、B、C三人成立强奸罪
即共同实行类型的强奸,
淫幼女 的共同犯罪,均为犯罪既遂,且A、B、C三人均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要求二男以上均强奸(奸
的实行)得逞 轮奸有帮助、教唆。A 、B 二人以轮奸的犯意对乙女实施暴力,C为A、B放风(帮助),或者教唆A、B(教唆);则A、B、C三人成立强奸
罪的共同犯罪,均为犯罪既遂,且A、B、C三人均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如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当众: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行为人身份: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例如父亲、继父、养父以及形成了实际收养和监护关系的人,教师、医生、受委
托看护人等
被害人身份:即少女。(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女性。不包括男性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无论被害人同意与否,有无性认知能力、性承诺能力,行为人均可构成本罪
(增设)
第二节 性犯罪
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关系
民主权利罪(2)
想象竞合。特殊职责人员违背少女真实意志强奸少女,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强奸罪,择一重处以强奸罪论
结合犯(加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系该罪加重犯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幼女)后强奸,数罪并罚
罪数
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中强奸,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强奸,数罪并罚
其他,如绑架、非法拘禁中强奸,均数罪并罚
注意:本罪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动机)。只要猥亵、侮辱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涉及性尊严(性羞耻心)的身体权,就应按强
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
儿童罪(修正)
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的想象竞合。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侵害他人涉及性尊严的身体权,同时通过该行为贬损他人名誉的,同时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
辱罪,系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 19 -绑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1)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2)绑架他人作为
行为对象: 他人,系具有身体活动自由或具有自由意识的自然人。能够行走的幼儿、
人质;(3)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
解析罪名:
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活动的婴儿,不属本罪对象。单纯
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其他目的涉嫌绑架罪、拐卖儿童罪等) 单行为犯 绑架罪是单行为犯: 在客观方面只需具有一个绑架行为(扣押、控制、杀害他人等)
构成特征 即可。而不是复行为犯,勒赎或扣为人质是主观目的要素(法定的目的犯),并
不是客观行为要素。当然,当主观目的体现为客观行为时,也不单独定罪
拘禁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包括有形方式,也可以是无形方式
需要实际扣押、控制他人(真绑架)。没有实际
原理:之所以此种情形不以绑架罪、抢劫罪论处而构成非法拘 扣押、控制而谎称扣押、控制(“假绑架”),
禁罪,其基本原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可构成敲
不符合绑架罪、抢劫罪成立的责任(主观)要件 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绑架行为表现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以勒
“为索取债务”是主观要素,既包括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也包 绑架行为:表现为 赎为目的杀害、伤害被害人,以绑架罪(绑架中
括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了索取高 拘禁、杀伤、偷盗 杀害、伤害被绑架人)论处。以勒赎为目的偷盗
利贷、赌债而拘禁他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婴幼儿 (法条竞合) 婴幼儿,以绑架罪论处
索债型非法 需要实际扣押、控制他人,而不是假扣押、假控制。
“他人”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其他具有关联的
拘禁:主观 没有实际扣押、控制而谎称扣押、控制(“假绑架”),
人,以及其他人员(任何人)。例如,债权人扣禁债务人的儿 法条解释 上不具非法 构成要件要点: 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可构成敲
子,逼债务人还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占有目的 客观绑架行为
(拘禁、杀伤、
行为人既包括债权人,也包括为了债权人利益帮助其索债的 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勒索,或扣为人质的目的
偷盗婴幼儿)+
人。例如,“欠债公司”受债权人所托,采用拘禁手段索债 主观勒赎、 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需同时存在
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人质目的 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可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在手段、方式上,为索债而采用暴力威胁(包括严重暴力威 的:(1)已满16周岁,触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以绑架罪(杀
胁)而未将暴力变为现实的,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在其过 害被绑架人)论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以故意
程中使用暴力造成重伤、死亡的,应当认为是转化犯,构成故 杀人罪追究;(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致死、严重残疾
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在其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轻 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后述
伤,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想象竞合,择 (2)、(3),绑架中过失致死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重处仍认为是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单行为犯,以绑架行为实施完毕,控制人质使之逃脱显著困难,
既遂标准:人质
或人质被杀害、伤害,就应当成立本罪既遂。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赎金,是
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关系 侵犯 丧失自由(或被
否提出要求、取得财物,不是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注:也有少数说法认为
绑架罪:客观绑架行 杀害、伤害)
第三节 绑架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安宁,只有第三人受到恐吓时,才是既遂)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犯非法拘禁罪而(过 公民 为(拘禁、杀伤、偷
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仍然认定为非法 人身自由 盗婴幼儿)+主观勒 “杀害被绑架人的”,指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基本犯情形为“杀人既遂”)。
拘禁罪,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和转 非 人身 犯罪 (2) 赎、人质目的 即“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绑架罪+故意杀人既遂=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
法 第三节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指故意伤害致人重
非法拘禁的转化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化犯的法条规定
罪)实为想象竞合犯的提示规定。非法拘禁使 拘 人身自由 权利 结果加重犯 伤或死亡。在绑架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仅仅只是单纯的过
禁 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杀害和伤害行为的),不能处
用暴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 犯罪 (1) 的三种情形
罪 死刑(如有数个实行行为数罪并罚,如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只能认
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民主
为是想象竞合);这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处死刑的规定不同
在理论原理上,过失、故意进行区分:结果加重犯中,行
要求杀害、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之时、之中),与
为人对于伤害、死亡结果,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在转化犯 权利 刑罚
绑架行为有关联(包括之后为了灭口而杀害)。如杀害、故意伤
中,行为人对于伤害、死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心态
害行为不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与绑架无关联,则应数罪并罚
在实务层面,一般以暴力是否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一般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 罪(3)
“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 =绑架罪+故意杀人既遂
如捆绑、关押、殴打等,最高限不能是轻伤)进行区分(推 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分: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的情形)
定规则):①致人重伤、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 主观上对于结果是过
所需范围的暴力的,推定行为人对结果是过失的,仍为结 绑架中对被绑架人杀而未死受重伤的处理
二者的区别 失、还是故意
果加重犯;②致人重伤、死亡,但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
绑架罪是继续犯,其“既遂”标准与“行为终了”标准不一样,既
范围的暴力的,推定行为人对结果是故意的,认定为转化
绑架罪的承继共犯: 绑 遂之后行为可能还未终了。(1)既遂标准:控制住(或杀死);
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在非法拘禁过
程中因捆绑过紧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架行为终了之前加入 (2)“行为终了”节点:人质控制的状态消灭、或被杀死。中途
参加者绑架罪既遂、但行为未终了之前加入,可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确有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伤害、死亡结果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罪过心态,直接根据事实认定
意图索财的对象(目的)不同,绑架罪是意图第三人勒赎(勒赎
基本犯: 死亡与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如自由) 的目的),抢劫罪是意图向被控制人本人要钱(抢劫的故意)
此罪彼罪
想象竞合: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拘禁使用暴
不属结果加重犯也 绑架罪的本质是将人质作为交换条件,抢劫罪是压制反抗以取财
力致人轻伤的,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
不属转化犯的情况
伤),择一重罪处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绑架罪与抢劫罪 行为人对财产共管人中的一人实施暴力而向近在咫尺的另
数罪并罚: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另起杀人故意而 外一人取财,时空间隔较短的,未将人质作为交换条件,
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暴力与拘禁无关)的,应当 而只是将暴力作为恐吓手段的,宜认定为抢劫
直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如果绑架罪、抢劫罪均符合,可构成想象竞合(一行为),
法条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实施绑架、抢劫、拐卖等犯罪,以拘禁作为“暴力” 或数罪(数行为)
手段的,应当以整体法绑架、抢劫、拐卖定罪,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罪 在绑架之时、之中 (法条竞合),以及之后 (结合犯) 杀人的 (故意伤害
结合犯(加重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 致人重伤、死亡),只认定为绑架罪一罪 (加重犯)。仍要求与绑架有关
与杀人的关系
人身自由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论处(情节加重犯) 罪数 为其他目的杀人(伤害)后,再勒索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及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两罪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又非法拘禁,应当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罪数 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强奸,应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在继续状态中又另起犯意犯它罪,例如先非法拘禁,在
拘禁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实施绑架、抢劫、拐卖、强奸等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绑架过程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数罪并罚
- 20 -行为人实施上述任一行为时,就是着手
强抢(抢劫、抢夺)行为,使妇女、 向有关机关虚假告发
儿童脱离家庭,也是拐卖行为(“拐 实行行为(六种 诬告陷害行为:“(以)捏造事实
告发的内容是虚构的犯罪(不法)事实
骗”中“拐”的行为) “拐”的行为之 (来)诬告陷害他人”
一):拐骗、绑架、 既遂标准。告发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诬告陷害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
收买、贩卖、接送、 既遂。不以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为既遂标准
(“拐”的行为),既遂只要“拐”
中转
行为实施完毕,并不要求卖出。一般 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可构成诬告陷害罪
认为,行为人实施前述任一行为完毕
对象:他人
并使被害者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 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导致
诬告陷害罪
事实支配范围内时,就是既遂。但 可能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
是,特殊的出卖亲生子女型的拐卖儿
罪过形式: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必须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童罪,因行为人只实施“贩卖”行
为,故而须以贩卖行为完毕即卖出为
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散布,散布内容既包括虚假犯罪
既遂
事实,也包括其他贬损名誉的虚假事实
妇女、儿童的国籍没有限定 第五节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伪证罪、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定身份人
拐卖妇女、儿 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对象:妇女(已满 侵犯人格尊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贩卖”)亲生子 童罪(以
14周岁的女性)、 徇私枉法罪是职务犯罪,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诉中
女,或者捡拾的婴幼儿,也认定为拐卖儿 “卖”为目的 名誉犯罪
儿童(不满14周岁 故意乱办案,构成徇私枉法罪
童罪 “拐”);拐
的女童、男童)
骗儿童罪 以暴力或者其 “公然”: 可以是真实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
侮辱罪 他方法公然侮 不特定多数 的事实(如
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
辱他人 人可能知悉 揭露隐私)
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自然人犯罪) 侵犯 一般是亲告;通过信息网络
侮辱罪; 实施,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
实行行为(单行
诽谤罪 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
目的:以出卖为目的(只需“换钱”,无需“挣钱”) 公民 为):“诽谤”
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
(以)捏造事 (散布);“捏
只能是虚 机关提供协助。严重危害社
儿童及儿童家属的承诺无效。被拐卖的儿童或其 第四节 人身 诽谤罪 实(来)诽谤 造事实”不是实
假事实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亲告
家属对被拐卖的事实予以认同、承诺,不影响拐 他人 行行为,不捏造
拐卖、收买
儿童罪的成立 权利 仅转发虚假消息
妇女、儿童
承诺的问题 也能成立诽谤
被“拐卖”妇女如在拐卖之前,同意自己被“拐 类犯罪
民主
卖”,则行为人的行为难以成立“拐卖”行为,
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
权利
1、拐卖罪:
(1)“卖”是目的,“拐”是行为;六种行为(拐[包括抢夺、抢 罪(4)
劫、盗窃]+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是实行。 第六节 1、刑讯逼供罪:场景是刑诉;对象是“被告”、“犯嫌”。范围要比刑诉宽。
任一完成,即是既遂。 刑讯逼供罪; 2、暴力取证罪:场景是所有诉讼;对象是“证人”(一切作证的人),包括受害
(2)拐卖是重罪,可以包容拘禁、强奸、过失重伤致死、引诱强 人。
暴力取证罪;
迫卖淫 收买被拐卖的 3、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虐待,间接正犯+帮助犯。
妇女、儿童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4、三罪都是身份犯(司法人员、监管人);都有转化犯,重伤、致死要转化
2、收买罪:
(1) 收买是轻罪,拘禁、强奸均数罪并罚。
(2) 先收买+后拐卖=定拐卖。
(3) 不阻解救,拐儿童从轻,拐妇女从轻减轻;不再是不追究责任
- 21 -家庭成员
主体
自然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事实婚姻家庭、实际扶
对象
养关系)
虐待罪 行为 肉体或精神虐待(长期性、轻伤以下)
结果加重犯:(虐待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罪数
故意伤害、杀害,数罪并罚
虐待罪一般是亲告罪。没能力、受强制、威吓
亲告罪否
的不是;加重犯的不是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主体
自然人,单位
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
对象
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行为 肉体或精神虐待
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遗弃罪
罪数 想象竞合:同时触犯它罪,择一重处
公民个人信息:
(1)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 侵犯 亲告罪否 不是亲告罪
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可根据刑法总论不作为
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 犯的四种义务来源确定,不限于家庭成员)
(2)要求是有效的信息。 主体
(3)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人身 自然人
第八节 第七节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
权利
保护的规定 本章其他犯罪 婚姻家庭犯罪 对象 庭成员;
遗弃罪 以及其它被扶养人员,如养老院、孤儿院等
非法获取: 民主
①手段非法,包括收买、骗取等;②违反国家有 行为 不作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 权利
罪数 想象竞合:遗弃致人死亡
个人信息;③利用职责非法收集:在履行职责、
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④为合法经 行为:非法获取(包 罪(5) 亲告罪否 不是亲告罪
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
括收买、骗取等)、 侵犯公民个人
重婚:登记婚+登记婚、登记婚+事实婚
非法提供(出售、提 信息罪 重婚罪;
非法提供:
供)公民个人信息 破坏军婚罪
①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②通过信息网络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
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③未经被收
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
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
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情节严重的,以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与网络犯罪的罪数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
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
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 22 -应当注意的是,本章13个罪名,保护的具体法益各有不同 性质上的凶器:枪支(可以没有子弹)、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
侵犯财产罪
对于6个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保 的法益(财产权) 械。即专门用于杀伤人员或威胁的专用器械
护的法益“效力更高的事实占有”的理解:被害人(原占有人)的占有效力,要高于行为人的占有
凶器 “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指的是为了“杀伤暴力威胁人员”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物) 概 用法上的凶器:为了 (侵害人身)而携带,而不是仅用于纯粹财产犯罪的工具
第一步,确定被害人 [结合民法:行为之后谁受损、谁得利?] 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
说
第二步,确定犯罪对象[损失的是什么?] 认定财产犯罪的基本步骤 具有杀伤性的器械 需物品通常具有杀伤机能。物品通常不具杀伤机能,被行为
第三步,确定行为前犯罪对象(财物)的占有状态[他人占有VS脱离他人占有?] (“财产犯罪四步推理法”) 携带凶器抢夺 人特殊地用于杀伤的,不是凶器
第四步,确定转移占有的手段[非法VS合法;何种非法转移占有的手段?] 定抢劫:抢夺 指随身携带,要求具有随时使用或当场及时(对人)使用的可能性
他人占有的财物:事实上占有、观念上占有(原占有人占有效力更高) 6个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中 行为+携带凶器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将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
=抢劫行为 携带
非法占有(所有)目的:以所有人自居而占有利用处分 的两个必要要素 自己携带着凶器。如行为人显示凶器相威胁,则成立普通抢劫
人身暴力或胁迫:从生命到自由 手段行为: 抢 共同抢夺时,一人携带凶器另一人未携带,如携带凶器者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未携
当场。暴力、以暴力为内容的胁迫要求当场实施,这里“当场”的含 (对原占有人、 带者也知情,二人都成立抢劫罪
义,是指使被害人感受到当场会受到暴力或人身威胁(暴力能够当场兑 共管人+人身
故意:需认识到携带凶器
暴力、威胁+
现),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就在现场
当场)
暴力对象: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 行为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财物的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抢劫罪的既遂标准:轻伤或取财
取财行为与暴力行为有因果关系。转移占有系因之前的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导致。因无因果,则不属抢劫既遂 结果行为: 户:家庭住所
双当场性。即当场暴力、当场取财 劫(对原占有人、 抢 为了违法犯罪而入户(非法入户)
共管人+强取财 入户抢劫
取财对象人: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 物+当场) 劫 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
罪 入户抢劫的共犯
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违禁品犯罪侵害新的
法益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赃款、赃物。抢劫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赌资等的,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
信用卡;存折;现金支票 对象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侵
关于财产性利益。通说认为只有立即转移交付、使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财产性利益,例 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故意、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如抢劫欠条以免除债务,才可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李春林故 普通抢劫罪的构成: 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
犯
意杀人案[ “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 利用对人暴力(威胁) 处罚: 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定性” ,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5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 劫夺财物 八种加重犯
财 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
版,第45页。])。少数观点认为所有财产性利益均可成为抢劫对象
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
已满14周岁的人:实施普通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系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毁 产 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
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均构成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的,也构成抢劫罪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刑事责任年龄 罪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已
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
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 持枪抢劫
(1)
高检核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以暴力手段行为定罪 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根据同时性原则,要求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当时即有劫财的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责任(主观方
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 面):抢劫故 法条竞合: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以杀人为抢劫手段);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
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当场劫取财物的,可成立抢劫罪(“借势抢劫”) 意,以非法占 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致人死亡)处罚
如果基于其他故意或目的实施暴力,之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时起意取财 有为目的 罪数: 数罪并罚: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抢劫与杀人
的,不构成抢劫罪,取财行为视情况认定为盗窃罪(如物品已不再归他人占有,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
则构成侵占罪) 抢 数罪并罚:暴力犯罪 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要求已经着手实施前述三种行为(正犯实施实行 劫 之后临时起意取财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
行为,或同时共犯实施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并不要求既遂;只要正犯实施了实行 罪 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
行为即可。仅实施预备行为的,不能转化 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
并非一定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次数。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对于人身具有较大威胁的, 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本质特征是公然夺取
也可转化为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 成罪要素: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该三罪的特别法条,例如盗伐林木、合同诈骗、抢夺枪支等,都可
转化为抢劫罪。但不包括不针对财物的盗、骗、抢行为,例如盗窃、抢夺印章、国有档案的行为 夺罪(事实前提,但 首先有无实施对人暴力。抢劫是对人暴力压制反抗,抢夺是对物强力。亦即,抢劫是使用暴力使
非抢劫罪实行行为) 被害人受暴力、胁迫压制而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而劫财,抢夺是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取财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以及12~14周岁,因为不能承担“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夺罪”的刑事责任,故其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以暴力行为追究 抢 在存在对人暴力的情况下,关键看对人暴力的意图为何。意图压制反抗以劫财(抢劫故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 转化型抢劫 夺 意)的是抢劫;意图转注移注意力或使人不及反抗(抢夺故意)的仍可能是抢夺
当场性。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事后抢劫) 罪 “飞车抢夺”(现象)的定性:这里的“飞车抢夺”指驾驶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的现象,而不一定认
暴力、暴力威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定为抢夺罪。符合抢劫罪要件定抢劫,符合抢夺罪要件定抢夺
暴力相威胁(实行行为)
暴力、暴力威胁的对象是他人 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
犯。注意:旧的司法解释(认为是想象竞合)已废止
三种目的: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以直接夺财为目的,而实施暴力,构成普通抢劫
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明知行为可
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后转化的情形:对暴力、威胁要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 能造成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继承的共同犯罪:在暴力、威胁行为终了前加入,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 23 -秘密窃取(通说):原占有人不知情(没有处分[转移占有]意识)
盗窃行为
所谓“公然盗窃”的情况。行为人自认为物主或管理人不知情,而实际上其知情,也被认为是盗窃罪
(抢夺行为+盗窃故意=盗窃罪)
敲诈手段:暴力或威胁、非暴力要挟手段
敲诈勒索行为:敲诈手段+勒索行为 所有权人偷回被他人合法占有、控制下的本人所有财物
勒索行为: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或为难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死者的财物、祭葬品,系观念上的他人占有物,拿走可构成盗窃罪
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非其他。行为人威胁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威胁被害人交出商业
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等罪 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等八种恶劣情节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折半
成罪条件: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有七种恶劣情况,数额折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敲
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诈
(1)当场暴力、当场取财,构成抢劫;一个当场,或都不当场,构成敲诈。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勒 构成特征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要求入的是“户”,入户的
(2)非暴力要挟,无论当场,构成敲诈 目的是为了犯罪(入户具有非法性),盗窃行为发生在户内
索
因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合法的解决问题途径(如向法院告诉、投诉、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
罪 五种盗窃罪形式
留置质押物等)为要挟内容,强迫对方交付财物,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系民事 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 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纠纷。如不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而以实施非法加害为手段,强迫对方交付财 (民事纠纷)的区别 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
物,可构成敲诈勒索 扒窃(公共场所,触手可及)。在公共场所 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马路上、公共
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 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
行为人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既误信又恐惧,是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想象竞合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物。亦即,“扒窃”的含义是在公共场所
侵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触手可及)。即他人带在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近身盗窃”(触手可及),而不限于“贴
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如口袋内、提包
身盗窃”
被骗人是人 犯 内、火车、地铁上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
被骗人(有处分权限、能力的人)因 责任:盗窃故意(明知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骗人是具有财物处分(转移占有)权限和 财
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或
能力的人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
者被强化、维持原有认识错误
产 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
被骗人只要具有财物处分权限即,可与受
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害人是同一人(一般诈骗),也可能是不
同的人(三角诈骗) 罪 盗窃的数额认定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
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处分:转移占有 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 构成要件要点:骗取他人 (2)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
处分(转移占有)财物 处分(转移占有)行为 有价票证的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
被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意识(意识处分行为说)
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
存在欺骗,但未使被害人财物损失(“具体财物损失说”),不构成诈骗罪 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
骗取被害人的劳务,不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财物损失 窃 理论上:通说是控制说(少数观点是失控说)
骗取被害人同意延缓债务,而不是免除债务,不构成诈骗罪 罪 具体标准:
(1)小宗物品,行为人将该财物握在手里、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夹在腋下,即为既遂。
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 (2)大宗物品,移出特定控制范围即为既遂,如搬出商店、带出工厂、挪到门外等
人或第三者占有 行为人取得财物,或使第
三人取得财物(既遂)。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成立既遂,只要求取得刑法
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 取得财物有两种情况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上认为值得保护的一定价值的财物(不要求数额较大)。窃得价值极其
应当支付的债务,骗免规费等 微薄的物品(因价值极其微薄的物品不认为是刑法中的财物)
五种形式的盗窃罪的既遂,都需
电信资费诈骗 控制住财物(均为结果犯) 数额较大的盗窃(“数额较大”是既遂标准,而不是成立盗窃罪的标
准),要求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既遂。未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
骗免规费型诈骗
诈 物,但有可能控制住,成立未遂
骗取社会保障待遇 骗
盗窃罪未遂的处罚问题:一般的盗窃未遂,不作刑事处罚。但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
罪 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构成诈骗罪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
刑法对于诈骗罪 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的提示性规定 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只有一行为,
对不特定对象诈骗。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
系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
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等,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
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
诉讼诈骗(三角诈骗)
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食宿诈骗(吃霸王餐)” 罪数:盗窃罪与 盗窃此财物之后,以其他目的毁坏非盗窃所得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 彼财物,有两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套路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之后,毁坏盗窃所得的物品,有两行为,但毁坏行为属事后
被骗人有无处分(转移占有)的行为 不可罚行为,认定为一罪
有诈骗不一定是诈骗罪,被骗人
有处分(转移占有)才是诈骗罪 事后不可罚以一罪论 但是,如果盗窃特定物品如违禁品,之后对处分违禁品的行为侵害其他法益,则不
被骗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符合“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评价”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被骗人有无处分权限 例如,盗窃毒品后又出售该毒品,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 24 -已脱离他人占有
侵占罪的对象:脱离他人占有、归
行为人独立占有、“合法占有” 本罪为不作为犯。即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有能力履行
行为人独立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而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表现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均系行
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有主物) 主体: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通常表现为:非法处分(利用使物丧失),非法转 两种不作为行为(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逃避
移所有权,拒不归还,谎称被盗、被抢,自盗、自 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抢,用假冒品归还,等等 构成特征要点
对象:劳动报酬
侵占行为:非法所有,据为己有
法条规定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与非法所有 拒不支付劳
同义。并不表明侵占罪是不作为犯。因外观上占有 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
动报酬罪
和所权难以区分,故而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 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
出”,推断其非法所有 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责任:侵占故意,要求行为明知对象物已脱离他人占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侵占罪 程序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客观对象上,财物是脱离他人占有(归行为人本人独立占有)还是归他人占有? 罪过形式为故意,即故意不支付。漏发后经责令支付而不
支付的,也具有故意
主观故意上,盗窃故意(认为财物归他人占有)还是侵占故意(认为财物脱离去 侵
他人占有)?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犯
客观上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对象),但行为人主观上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误认为财物已脱离他人占有(侵占故意),而取走。因行为人
财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盗窃故意,故不成立盗窃罪。因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对
象)取走后,财物就转变为他人失去占有的财物(侵占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产 职务侵占罪
象),加之行为人具有侵占故意。故而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
认识错误问题
客观上财物已脱离他人占有(侵占对象),但行为人主观上误 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认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故意),而取走。虽行为人主观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上有盗窃故意,但因客观上无盗窃对象的存在,故不构成盗窃 (3) 挪用资金罪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罪。行为人取得财物系不当得利,将其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
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使用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方法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减少。例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如,砸坏他人汽车,毁坏他人的房子 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使财物本身丧失,或者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占有。例如,使他人鱼池
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的鱼游失、将他人的戒指扔入海中,低价抛售他人股票。将他人财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隐藏,为了报复泄愤将他人的现金扔入水沟
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使财物的心理上、感情上效用丧失、减少。例如,将粪便投入他人餐
具,使他人不再使用餐具。向他人的美术作品泼洒脏物,涂黑他人的
广告牌内容
- 25 -三种人员需暴力,国安工作无暴力有结果也构成;毒品、边境定一罪;暴力袭警择一重 妨害公务罪 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行为:暴力袭击 妨害公务罪; 妨害作证罪 所有诉讼中,针对证人
袭警罪
对象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亲自单独实施(正犯)
加重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袭警罪 帮助毁灭、 所有诉讼中, 与当事人共同实施(共同正犯)
妨害证据类犯罪
法条竞合: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妨害公 伪造证据罪 针对实体证据 帮助当事人实施(帮助行为正犯化)
务罪的,以本罪即袭警罪论处 教唆当事人实施(教唆行为正犯化)
第二节
想象竞合:触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择一重处 帮助、教唆他人为当事人实施(帮助犯、教唆犯)
妨害司法罪
构成要件:(1)盗用、冒用他人身份;(2)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 虚假诉讼罪
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当前仅规定顶替这三项资格待遇,才构成本 窝藏、包庇罪:针对犯人
罪;顶替其他资格待遇的,如顶替小学、初中、高中入学资格、残疾福利待遇、公 藏犯人、窝赃类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赃物
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购买资格,冒充他人结婚等,都不构成本罪
伪造证章犯罪;招
一罪(加重犯) 可包括: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教唆犯提示规定及从重情节: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并且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罪 摇撞骗罪;冒名顶
牵连犯:为了实施前述行为,而以伪造证章为手段,同时触犯本罪,以及伪造、 《( 刑法修正案 替罪(《刑法修正 组织他人 数罪(常态) 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十一)》增设) 案( 十一 ) 》增设 ) 偷越国(边)境罪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
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犯罪的,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第三节 罪(此罪主观目的是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而使用 )、提供
牵连犯
数罪并罚。(1)国家工作人员触犯本罪,同时触犯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 妨害国(边)境 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数罪并罚(数行为)。(2)顶替者:犯冒名顶替罪,在获得 管理罪
公务员录用资格后,又实施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数行为)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入三领域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盗”的意思是未经许可(与盗窃的“盗”含义不同),无需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侵入其它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获取数据,或非法控制 侵入其它领域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妨害 一罪(加重犯) 可包括:盗窃(盗窃罪)、盗掘中毁坏(故
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
提供专门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提供(帮助行为正犯化) 提供程序工具 社会 罪数
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之后又故意毁坏珍贵文物(故意损毁文物罪)
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 破坏系统、数据、病毒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管理 盗掘古文化遗 数罪(常态) 或名胜古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或者
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走私文物出境(走私文物罪)等
信息网络(计算机 址、古墓葬罪
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不作为犯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系统)类犯罪 秩序
既遂标准 已损害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
第四节
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信息 (包括提供链接、截 设立网组、发布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罪(1)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
妨害文物
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管理罪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提供
提供网络服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化石、古人类化石,也适用文物规定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帮助行为正犯化)
第一节
罪数:1、网络手段(侵入、获取、控制、破坏�罪)、目的行为,以目的行为论。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扰乱公共
2、想象竞合(利用、帮助�罪),择一重处
主体身份(身份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一种消极的身份)
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1、聚众斗殴罪:一方三人,该方可定本罪。致人重伤、 行医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聚众斗殴罪
死亡,转化为故杀、重伤,直接实行者、首要分子负责。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2、寻衅滋事四行为:殴打、追吓、拿财、 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结果在本罪的地位。本罪结果不是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催收非法债务罪(增设);
闹事;网络寻滋,需要实体结果。 增设),参见非法拘禁罪一节 (成罪要素),而是结果加重犯的要素。本罪的成罪要
高空抛物罪(增设)
3、三种非法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 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 素是“情节严重”;造成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择一重处
设),参见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 结果加重犯
要求行医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非法行医行为
“国家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中央、地方、行业依法组 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
织,包括特招、技能、面试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不认定为“造成就诊
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组织作弊的(组织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帮助犯)。组织完成即既遂 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试 非法行医罪 被害人承诺无效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考试作弊犯罪
题、答案,不求完整一致
共同犯罪。非法行医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雇请未取得该资格的人
代替他人考试(枪手),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替者) 代替考试罪
是身份犯(未取得医生 和自己共同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罪数:
执业资格的人),无此
1、数罪并罚(数行为):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后,又考试作弊犯罪。 身份者(取得医生执业 医院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具有医生执业
2、想象竞合(一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故意泄 非法行医罪; 资格的人),可构成共 资格) ,明知对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且以
露国家秘密罪等 医疗事故罪 犯(教唆犯、帮助犯) 前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但仍然雇请其到本医院行
医。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首要分子的责任。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无论其是否知情、亲自参与。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罪数(想象竞合):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
组织、领导、参加 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数。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主体身份(身份犯):医务人员
关联罪名: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身份犯),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国家机关 危害公共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帮,如其是黑帮成员,则按组织、领导、参加�罪从重处罚。如其不是黑帮 医疗责任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诊疗护理过失而造成事故
成员,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触犯他罪(如渎职犯罪),择一重处 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结果(必要构成要件要素):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以营利为目的:(1)聚众赌博(抽头);(2)以赌博为业(职业犯) 赌博罪
罪过形式:过失。没有过失的医疗意外事故、技术事故,不认为构成犯罪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
开设赌场,包括网络赌场(赌博网站)。设置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生产赌博机是非法经营。 开设赌场罪
与国(境)外赌博罪(修正、增设)
(1)组织中国公民;(2)参与国(境)外赌博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正)
- 26 -污染环境罪
野生动物类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增设);非法狩猎罪
第六节
1、男、女均可卖淫,刑法含义指插入。卖淫不是
对象:林木
破坏环境资源 犯罪,周边行为构成犯罪。
盗伐林木罪:盗伐行为;滥伐林木罪:滥伐行为 保护罪 2、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同一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 对象人,择一重处;不同对象人,数罪并罚。强
盗伐林木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 奸、伤害,数罪并罚。
责任要素 林木犯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介绍卖淫罪 3、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正犯,
滥伐林木罪:要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八节
不是从犯。
组织、强迫、引诱、 引诱幼女卖淫罪
盗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以2至5立 4、嫖客幼女,定强奸;引诱幼女卖淫,定引诱幼
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构成 容留、介绍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女卖淫罪。
盗伐林木罪;未达到“数量较大”,但价 ★5、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构成传播性病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
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罪;故意致人染病,触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触
的关系:“盗伐”内
犯,想象竞合
盗伐林木,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隐匿 含有“盗窃”的内容
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可构成转化型抢劫
对象:毒品 妨害
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社会
吸毒者、代购者、居间介绍者的定性
管理 制作、复制、出版、贩
第九节 1、有牟利目的构成牟利犯罪,无牟利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网络手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制作、贩卖、传播
毒品的数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秩序 淫秽犯罪,择一重处
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结合犯(加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又 罪(2)
以暴力拒绝检查、拘留、逮捕,构成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罪一罪的加重犯
数罪并罚(不是事后不可罚):盗窃、抢夺、抢劫毒
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
罪数
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
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
并罚
想象竞合: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贩卖毒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的,择一重处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 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
构罪需达到一定数量(可被其他毒品犯罪吸收)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与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四行为 与诈骗罪是重法与轻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走私制毒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与盗窃、江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特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本节其他罪名 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强迫:他人无认识能力或意志自由(例如婴儿) 强迫他人吸毒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破坏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容留:行为人对空间有管控力 容留他人吸毒罪
窝藏、包庇罪的特别法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别法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毒品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 27 -主体身份(身份犯):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
国家机关中从 去向是私人
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员
事公务的人员 去向是单位,
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 私人名义借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作私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构成要件要点
用)[客观不法行为]:“三私” 去向是单位,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单位名义借,
务的人员;
为了谋私利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
人员 不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单位
第一节 决定、为了单位利益
国有公司、企业指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人 国家工作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 三种用途(主观欲图用于何处)及构成犯罪的条件[主观责任的量]
民团体(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 员(四类单位
联),区别于社会团体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 对象:公款、特定公物,不包括一般公物
便利 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行政委派 拆东墙补西墙,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 如3个月内均未归还,累计计算数额时,
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 数额认定 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 应当累计至较为轻缓(严重程度:非法
助政府从事公务(7种公务)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活动与其他活动等不同用途,各项用途均 活动>营利活动>生活消费)的用途
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未达到定罪数额的,判断成罪与否可考虑
如3个月内部分归还、部分未归还,则应
贪 “向下折算累加”(非法活动折成营利活
1、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说]有四类: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行政委派、其他公务人员 将归还的部分累计,未归还的部分累
动,再折成其他活动),来计算数额
(如村官协公)+从事公务;只要从事公务,即使没有编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计,分别累计至较为轻缓的用途,看对
污
2、行为人有多种身份,以实际利用的身份定罪。没有利用身份,定普通犯罪。 应的用途是否达到成罪条件
3、特别注意几种人:村官、公立高校、公立医院、临时工
区分原理: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贿
主体身份 (身份犯) 包括两类: 国家工作人员,受民事委托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赂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
构成要件 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
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要点 罪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对象是公共财物 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的事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
实依据(证据推断规则)
责任: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1) 第二节 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
挪用公款罪(不具非法占
没有归还行为的
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财物 侵害公共财
挪用公款罪 有目的)与贪污罪(非法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
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 产权的职务 占有目的)的关系
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员,受民事委托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 犯罪(2)
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对查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数额,以贪污罪定罪。剩余数额,如符合挪用
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勾结,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
利,而是主要利用其他手段(如诈骗、盗窃),则不能构 挪用公款,主观上想还,但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
成贪污罪,应以诈骗罪、盗窃罪等论处 判前不能退还的,仍认定挪用公款罪;如数额巨
贪污罪与共同犯罪
“挪用公款不退还” 大,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十年以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第二节 (主观上想还)与贪污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 两类人员 侵害公共财 罪(主观上不想还) 挪用公款,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的,以贪污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
产权的职务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 监守自盗
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受贿罪),数罪并罚
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 犯罪(1)
的解释》)。这里的“主犯”以职务作用大者为主犯;都主管 罪数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该项事务,职位高者为主犯;只有一人主要主管该项事务,实
挪用生息公款后将利息据为己有,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一罪(不再另定贪污罪)。所获取的利
际主管者为主犯。不能区分作用大小,以贪污罪认定
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关键是看是否利用了职
须符合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亦即共同故意、
务上的便利
共同行为、终了之前加入,才构成共犯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主体身份不同 此罪彼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
共同犯罪人不限于使用人。其他具有共同故意、对挪用
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
公款行为有教唆、帮助、共同实行行为的人,也可构成
贪污罪(内外勾结贪污公款)与受贿罪的区分:对方给与财物的应 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
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
然权属归谁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 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或者其他犯罪故意,而国家工作人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
的共同犯罪 员具有挪用故意。使用人有可能构成它罪,但不影响国
体私分给个人
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单位行为VS个人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对于挪用公款的用途认识不一致的,应依据本人认识来确定挪用用途
(1)私分的人员的多少;(2)单位集体研究与否;(3)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内部员工知情与否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对比):一般法与特别法(身份特别)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
单位集体私分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给少数个人定共同贪污 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对比):挪作其他公用
- 28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关系密切的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人身关系
密切的人,或者具有其他方面的利益的人
两种利用职务的方式:(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即
对利用影响力 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2)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
受贿罪关键构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索取贿赂,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普通受贿(索取贿赂、收受 成要素的解释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办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制约,通
收受贿赂,需为他人谋取利益 贿赂):出卖自身职权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进行斡旋谋利
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正当
利益的,不能构成本罪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对合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
斡旋型受贿:出卖职位便利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收钱者)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利用的国
条件 (打招呼)
家工作人员(不知收钱的被利用者)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类犯罪,给予财物的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请托人(送钱者)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受贿行为的形式
索取或收取请托人财物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
贪 别。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后(无身份)收钱,须在职时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职时谋
(有身份)有约定,才构成受贿罪
离职后收钱、在职时有约定:
污 利、离职后收钱)区别。在职时谋利、约定收钱为受贿罪,离
以约定行为作为受贿行为
在职时(有身份)收钱,无需事前有 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
约定,均构成受贿罪 贿 利用“官位影响”+收
罪,与受贿罪共 斡旋型受贿罪
钱+不正当利益
不作为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而不退还 犯、受贿罪的区别
赂
与受贿人通谋,帮受贿
财物(贿赂):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人收钱(行为人不一定 受贿罪共犯
罪
要收钱)+利益
收受回扣型受贿:回扣、手续费形式的贿赂 受贿罪的对象:财物(贿赂)
中间人:利用官位 利用“人身关系影响”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变相受贿:财产性利益 影响,还是人身影 +收钱+不正当利益
受贿罪以取得、控制贿赂(事实控制、法律控制)为既遂 响?是否有通谋? 与行贿人通谋,帮行贿
人送钱(行为人不一定
控制了有价票证可随时兑现,即认为是既遂。例如,收受了他 第三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 要收钱)+行贿人为谋取 行贿罪共犯
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即 受贿罪的既遂:取得控 受贿罪: 第三节 贿赂犯 罪;对有影响力 不正当利益
使还没有购物;收受银行卡后,还没有实际使用的,都认为是 制说(一般3万以上) 权钱交易 贿赂犯罪(1) 罪(2) 的人行贿罪
居中提供信息(行为人
既遂,数额以卡上记载的数额认定 介绍贿赂罪
不一定要收钱)
名借实给(房屋、汽车)型的受贿中,收受请托人房屋、汽
主体及对象。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如果主体是单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对
车,未变更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也不影响受贿既
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如对象为国有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遂的成立
第四节
内容违法。指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
不是受贿 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及时退还或上交”
及时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为掩饰犯罪而退赃 还、悔罪
行为人受贿时主 程序违法。指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
系受贿罪既遂 退赃问题 “不正当利
观上有受贿故意 悔罪、事未办成而退赃 及时退还、贿 益”的内容 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
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赂赃物的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
不当竞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
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系受贿既遂后
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
对赃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为谋取不正
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利益”(主
因受贿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一般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行贿罪
观目的要素: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 想) 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在行
另有规定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 受贿罪的罪数 贿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
职权罪),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
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介绍贿赂罪
单位受贿罪
- 29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为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
渎职罪的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徇私枉
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
择一重罪处断(非常态)
裁定滥用职权罪三罪之一(记忆方法:联想 主体身份(身份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
受贿后又实
通常由法院刑庭、民庭、行政庭、执行庭)
施渎职犯罪 时空环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
的罪数认定 徇私枉法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除上述三罪之 本章罪名的法条竞
数罪并罚(常态) 枉法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刑事案件作枉法裁判
外的其他渎职犯罪
合关系及处理方法
罪过形式:故意,出于徇私、徇情动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
司法工作人员
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故意);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过失)
无共谋不构成共犯,构成职务之罪
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渎职犯罪
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 渎
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
有共谋仅利用职务,可构成共 员与对象犯罪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
犯,同时与职务之罪择一重处 构成共同犯罪及 职
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罪数认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人员不征税
定定罪处罚
罪
放纵走私罪:海关人员不查走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
本章其他
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警察等不解救
有共谋,既利用职务,又
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 渎职犯罪
不利用职务,数罪并罚
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保密人员乱说秘密
两罪的主体身份(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两罪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
两罪均以“重大损失”为必要构成要素: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要求“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是因其职责范围 滥用职权罪 (故意);
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玩忽职守罪 (过失)
两罪的罪过形式:对行为的故意(滥用职权罪)VS对结果的过失(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的,系前两罪的加重犯
追诉时效起算点:结果发生时
- 30 -— 刑法 —
刑法概论 犯罪论
刑罚论 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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