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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每日一题(1-22)_2026主观文档资料_2026ZH主观每日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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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26 法考行政法主观每日一题
【第1 题】
2023 年11 月24 日,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甲省某市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
〔2014〕21 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 年12 月20 日,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李某对该政
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市政府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 号文件,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
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复议,是否属于复议的受案范围?
2.如果李某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不予公开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
1.属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 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2.不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起诉。如果当事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
立案;如果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应当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对不予公开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应当由二被告就《城市总体
规划(2010-2030)修编》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过程稿、请示报告等举证。
【本题注意1】:
这个题目难度中等,真题的角度。大家可以对照答案看一下,自己在采分点上有没有偏失,或者自己是不
是出现知识判断有误的情况。
第一问可以用自己的话语答题,受案范围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不是必须援引法条,更不需要完
整准确的写出法条序号和准确的法条简称。关键是法条内容,法条内容是否需要全面。取决于题目类型,
如果是结合案情作答的题目,只要有核心关键词就好,这就是第一问为什么可以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答题
的原因;如果是不结合案情就能写答案的简答题一般的法条题,就需要内容上全面准确些。题目类型的判
断,我们主观题的各种课都会提到,但考生一定要结合每日一题多练习,才能实现判断。
同时,起诉只要你认为行为侵害合法权益,就可以起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比如本题是否答复是否正确,
《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是否真的属于过程性信息那是判决问题,不是起诉条件问题。不要总
把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混淆。
【本题注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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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 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四类信息公开案件才需要
复议前置,第一,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二,不予公开涉及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三,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的案件;第四,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
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案件。其他案件,比如,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
关信息、公开信息但权利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均不需要复议前置。考生需要对新法必须要投入绝对的关注。
【本题注意3】:
复议维持别忘了222,“诉两个,审两个,证两个,判两个”,本题第3 问很容易遗忘复议机关对原行为的
举证责任的,这是一半的采分点啊。
【本题注意4】:
第3 问这样的问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考生不要直接就想如何判决?行政诉讼的完整流程“诉——审—
—判”,考生应当按照流程想,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受理)?法院应当如何审理?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你
想这样的案子,立案都不能立案,怎么会轮到将判决内容作为答案呢?有一年新疆延期卷考到了抽象行政
行为附带性的审查,也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结果考生脱口而出“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那是终局
性的审查结论啊。那道题目考察的其实是抽象行为的附带审查受理条件,答案是由于不符合附带性审查的
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同理,2024 年基本没有人做对的复议前置的一问也涉及法院如何处理,那
个题目和本题一样,应当回答裁定不立案,结果接近于全部的考生都回答成了判决。
【第2 题】
某市市监局为了推行餐饮行业标准化管理,制定《餐饮行业标准化管理执法守则》,该《守则》授权其管
理的市食品协会对餐饮企业厨余垃圾处置不当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食品协会认定奥康公司旗下一家
门店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规定加盖,且存在溢出污染地面的情况,市食品协会依据《餐饮行业标准化
管理执法守则》,以自己的名义对奥康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7 日的处罚决定。奥康公司对此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答案】
本案的被告是市监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 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
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行政职权的,属于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
政机关为被告。市监局制定的《餐饮行业标准化管理执法守则》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授权市食品协
会行使处罚权,故当事人对食品协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以市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题注意】:
核心只要有,授权无效,视为委托,或者假授权真委托都可以满分,不一定完整的抄法条,但其他法条没
有分,比如《行政诉讼法》第26 条是没分的。援引《行政处罚法》19 条分析授权无效,可以得分,但要结
合司法解释20 条,或者用自己的话分析出授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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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条总结】: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 条第3 款内容是“授权无效,视为委托”和第1、3 款内容是不同的。
第1 款是“无权”,即没有任何授权做行政行为,比如内设机构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来做处罚,这和本题不
一样,本题是授权没成功(第3 款),第1 款是没有任何文件授权,直接内设机构、协会等直接冲上来以
自己名义做处罚;
第2 款是“越权”,有效授权后超越权力范围做行政行为。
【第3 题】
1.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某市政府依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了出让于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请分析该行
为的法律性质。
2.土地使用者甲公司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土地局无偿收回了出让
于甲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
【答案】
1.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或者组织征收钱
款和实物的行为。本案中,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了甲公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属于行政征收行为。
【本问注意】:
本题不属于撤回或废止,属于独立的有特定名称的行为——征收。征收的概念是定位不到法条的,需要自
己背下来。我们是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要求大家的,实际上真实阅卷行为定性一般答案开放,比如第一问,
你回答撤回,其实真实阅卷会有些分的。而且撤回(废止)一般是直接冲着行政行为来的,比如撤回行政
许可,而不是直接冲着土地等财产来的,要看清楚行为的对象。
2.【答案】: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者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
进行开发利用土地,市土地局无偿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属于减损甲公司权益的行为,因此属于行政处罚。
【本问注意】:
不属于征收和征用哈,因为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本题是当事人荒置土地,情况不一样),而且征收是
要给补偿,本题是白拿走的。也不属于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行为,单方解除是冲着协议本身来的,而不是
冲着财产来的。
【第4 题】
某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其内设机构综合整治指挥部的
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扣押决定加盖了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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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某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 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
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该指挥部作为某市城市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无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故应当以某市城市管理局为被告。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某市城市管理局,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情形,故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注意】:
第一问可以用行政主体的概念回答,不用援引法条也可以,关键是意思到来。但不要答“越权”——没权
哪来的越权;不要答授权组织,题干没有提到授权,更不会涉及到司法解释20 条第3 款授权无效的问题。
不要答诉讼看名义,名义只是辅助标准,前没后的来个诉讼看名义的同学啊,这么回答说明上课不认真,
诉讼看名义是有前提条件的,回答错的同学,这里一定要去把主观题的精讲被告那里认真听一下。一定要
听。本题第1 问可以跟第2 题一起对比着看:
本题第1 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 条第1 款——无权;
第2 题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 条第3 款。
【第5 题】
2025 年6 月16 日,王某通过邮寄方式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上物现状调查册》,区政
府次日收到其申请。2025 年6 月30 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务公开办公室向王某送达《政府信息公
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王某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加盖了政
务公开办公室的印章。王某对《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提出的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2.如果逾期未作答复,本案的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对于《告知书》是否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提出的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主张,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 条第3 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
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该司法解释允许政务公开办公室等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在没
有特别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拥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第二,该司法解释第4 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
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是以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答复,所以,被告应当为政
务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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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 条第2 款,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本案中,区政府为收到王某申请的主体,被告应当为区政府。
3.可以直接起诉。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
起行政诉讼。此处“不予公开”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指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而本案,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
予公开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王某可以就《告知书》直接起诉。
4.不予准许。《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 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庭审中,王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
告”),超过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截止时间,所以,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本题注意1】:
1.第1 问涉及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4 条第3 款突破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允许政务公开办公
室、信息公开办公室等政府所属的内设机构在没有特别法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拥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考
生应将其作为特例记忆下来,特殊记忆,看到了不?这是和上个题目一般原理不一样的,为什么连着出,
就是让考生对比后,特别记忆信息公开的特殊内容的。
2.第3 问,根据2025 年《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只有四类信息公开案件才需要复议前置,第一,不予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的案件;第二,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
府信息的案件;第三,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的案件;第四,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的案件。其他案件,比如,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公开信息但权
利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均不需要复议前置。记忆口诀为:“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内部过程
执法卷,不公开,复议前”,但上了考场,不能用口诀做答案啊。口诀这里是辅助理解和记忆的,不是让
你来写为答案的。
3.第4 问是模仿2025 年真题,当年好多同学回答为了“不诉不理”,但“不诉”和“诉晚了”是不同维度
的内容,当事人要求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就是行政法的诉讼请求啊,25 年题目当事人要求撤销《现
场处理决定书》,这不也是诉讼请求吗,只是庭审中才提出,晚了啊。这个知识点在2025 年前确实没考过,
但考生但凡好好做做每日一题,也不至于不知道这个制度,当年每日一题第40 题第1 问就是“一审开庭中,
安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注销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可否同意?”,你们自己看看和真题是不是
一个出题角度啊。好好刷题啊,同学们!!!!
【第6 题】
2025 年4 月,在甲市乙县体育馆举办的一场当红偶像大型巡回演唱会中,任某(17 岁)为了近距离接触偶
像,不顾安保人员劝阻,强行翻越内场隔离护栏并冲上舞台企图强抱艺人,导致演出被迫中断十分钟,现
场秩序严重混乱。
乙县公安局安保民警迅速采取行动,现场将其强行带离。随后,县公安局在履行了基本调查程序后,作出
了如下《公安局处理决定书》:认定任某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任
某处以行政拘留10 日并处罚款500 元,同时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同类型
商业演出。任某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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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请分析强行带离现场的行为性质?
2.请分析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商业演出的行为性质?
3.请分析强行带离现场和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商业演出的是否具有可诉性。
4.任某认为对其行政拘留后又限制其12 个月不得观看商业演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你是否赞同?
5.公安局作出《公安局处理决定书》需要遵照何种程序?
【答案】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
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县公安局将扰乱演出导致演出中断十分钟的任某强制带离现场,属于“控制与预防”
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责令任某在未来12 个月内不得进入任何体育场馆观看商业演出是对其扰乱商业演
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公安局剥夺了其观看商业演出资格,减损了任某的权利,满足行政处罚的
构成要件。
3.可诉。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 条规定:“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
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的收缴、追缴决定,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强行带离现场和责令不得观看商业演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的限制性、禁止性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答案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 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并没有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所以,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案二】根据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 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
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演出,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合乎第28 条的规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5.听证程序。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虽然任某未满十八岁,但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
响恶劣,公安局可以对其执行拘留决定。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 条,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
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本题注意】
主观题答题需要控制好详略,揣摩命题人意图,本题第5 问的核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未成年
人听证制度和未成年人拘留执行制度,而同学之所以反应不过来,揣摩不了题意,本质上还是对听证范围
不熟悉,有些同学恨不得把处罚程序那一章的法条都抄上来了,大可不必啊。
【第7 题】
甲市乙县的奥康商业银行因违规关联交易及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触发了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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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甲市监管分局(以下简称甲市监管分局)经调查,于2025 年4 月,甲市监管分局对
奥康商业银行作出了《处理决定》:1.责令该银行暂停部分高风险资产业务;2.限制该银行分配红利。该
银行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查明,该处理决定作出前,经过了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此外,奥康商业银行在收到上述决定后,向甲市监管分局申请公开“该局此前对本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形成
的内部讨论记录及风险评估会议纪要”,理由是需要核实监管决定的依据。甲市监管分局以“过程性信息”
为由书面答复不予公开。
【关联法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7 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
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
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46 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请分析《处理决定》的法律性质。
3.《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针对奥康商业银行要求的“内部讨论记录及风险评估会议纪要”,若其对不予公开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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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甲市监管分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
报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处理决定书》是以
甲市监管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使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仍应以甲市监管分局为被告。
2.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目的是为了风险防控。当银行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或经营风险时,监管部门
通过限制业务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这符合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性、
暂时性”的特征。
3.属于。《处理决定》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2 款,“对限制人身自由或
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涉及过程
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属于法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奥康商业银行未经过复议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
条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题注意】
1.对于第1 问,阅卷一般看关键词,这个题只需要有“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
可满分。另外,诉讼看名义之类的口诀,阅卷松也可以得分,但不一定会松。
2.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而《处理决定》中两个行为的直接目的是“救济与纠错”。如果考生不能
判断目的,也可以根据题目中给出的【关联法条】寻找蛛丝马迹,本题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政机关
作出的审慎监管措施是一种防范金融风险的暂时控制手段,在金融机构整改后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
行政机关会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这种暂时性、不知道解除时间的手段一般为行政强制措
施。同时,也可以根据第46 条分析性质,如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拒绝执行本法第37 条规定的措施
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罚,但处罚内容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只有拒绝执行37 条才会
出现46 条的处罚,说明37 条中涉及的审慎监管措施并不是处罚,而是惯常在处罚之前作出的行政强制措
施。
3.如果考生担心行为定性错误,导致受案范围上面答题方式出问题,安全起见,就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去答题,肯定没问题,反而是我更加推荐的万能答题方法。
【第8 题】
甲省乙县文旅局于2009 年8 月19 日向乙县红旗文工团发放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许可证上未注明有效
期限。2009 年8 月28 日,文化部公布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
行。该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2 年。2013 年
5 月13 日,县文旅局在未告知红旗文工团、未听取红旗文工团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依据《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以红旗文工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已到期为由,对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予以注销。
该注销公告在《甲县日报》上刊登,但县文旅局并未送达给红旗文工团,后文工团在甲省省文化厅得知该
注销行为,认为该行为不合法,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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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注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 注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本案中,注销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营业性演出许
可证》到期后的许可效力的解除,不具有惩戒性,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
2.属于。《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就
行政许可的注销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故该注
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 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
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未告知原告、未听取其陈述申辩就作出撤销决定且未送达原告,属于程序违法。
应予以撤销。
【本题注意】:
本题可以援引法条答题,像第2 问、第3 问,也可以根据一般学理答题,但一定要给出来理由,比如第2
问分析注销是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作为答题的理由。
【第9 题】
2017 年1 月2 日,县建设局向华源小区开发商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销售面积4428 平方米的
地下车位,2017 年6 月1 日,开发商甲正式对外销售车位时,小区业主林某得知该许可内容,林某认为开
发商未提供配套车位和人防工程,县建设局不得为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2017 年7 月2 日,林某提起行
政诉讼。诉讼审理中,县建设局出具了《县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该文件规定自2017 年
4 月28 日起,县建设局房屋房产预售、登记职权转由县国土资源局行使。故而,法院通知林某变更本案被
告为县国土资源局。但林某拒绝变更,并申请追加县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法院通知开发商甲作为第三
人参加本案。
问题:
1.关于本案被告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林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3.如果被告怠于举证,开发商甲可否举证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法性?
【答案】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中被告为县国土资源局。其次,林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解
释》第69 条(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且本案已在审理中,属于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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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2.具有。本案中,林某是小区业主,县建设局向开发商甲颁发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林某和该行
为具有物权关系,车位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然侵害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和该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所以,林某具有原告资格。
3.可以。《行政诉讼法》第34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可见,在被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一般被告
会被视为没有证据而败诉,但此时会侵犯第三人开发商甲的合法权利,自然开发商甲有权举证证明《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合法性。
【本题注意】:
1.2017 年4 月28 日起,县建设局房屋房产预售、登记职权转由县国土资源局行使。但是行为之前是有建设
局来做出的,所以有同学可能会问:为什么被告不是县建设局?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们生活
经验里面的好汉做事好担当的思路。但是在法律世界当中,一旦一个权力(权利)归属于他人,对应于权
利的债和责任,也就归属民法主体资格的继受一样。而且,我们的新机关不仅继受的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力,
而是对于这个权力的所有的资源,比如说,办公楼,档案卷宗,懂这个专业的人马,此时你还要告旧机关,
旧机关连个证据都没有了,懂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员又没有了,这怎么可能呢?所以法院在这个案例里面说
告错了,其实法院是没有问题的。
2.第二本后半段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 条第1 款的规定回答:“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
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不能缺少《行政诉讼法》
第26 条,因为这是论证被告为什么错了的,你不回答26 条,只援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9 条或26 条,
只会得到一半分数。
3.有考生问:“为什么林某具有原告资格呀,他哪怕存在物权关系,但是他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
的权益呀,不是有民诉,没行政吗”。同学们,不要滥用口诀,搞清那个是解决那个知识点的,其实每次
讲完都会强调适用背景的,那是用来解决合同关系的原告资格问题的。
4.这个题有同学认为是合同关系,其实还是生活经验不足,这也不能怪大家。买了房子,你买的是房子,
又不是车位,买房合同不是买车位的合同。这不是一个事儿。
【第10 题】
崔某以作弊的方式获得了驾驶证,后某市交警大队撤销了崔某的驾驶证,并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
驾驶证。崔某申请复议,市政府认为崔某复议请求不成立,驳回了崔某的复议请求。崔某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
请分析:
1.请分析撤销崔某驾驶证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2.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性质。
3.如何确定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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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撤销崔某驾驶证的性质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因为行政处罚需要惩戒性的且惩戒性需要包含两个要
素:(1)具有惩戒目的(2)实现惩戒的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但是撤销不具有
惩戒性,所以不是行政处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2.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 条
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
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禁止崔某3 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减损了崔某的权益且具有
惩戒性,所以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第2 款,复议的维持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3 条,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本案中,市政府驳回了崔某的复议请求,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因此,被告为市交警大队和市政府。
【本题注意】:
1.复议机关认为请求不成立,这种属于类似于判驳的驳回,就好像,李佳说左宁欠了钱,诉讼请求是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请求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欠了钱,判决驳回,这怎么可能是不作为呢?只有类似与裁
驳感觉的驳回或不受理才属于复议不作为。
再者,这个题目除了援引法条,也可以用理解路线回答“审过且结果没变”,但一定要解释下,本案经过
了实质审理,不属于不作为的情形,同时行为结果没有改变,也不属于复议改变,综上,本案属于复议维
持,根据相关规定复议维持时,被告应该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所以......
2.有同学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33 条的理解:“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
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里之所以这么说,一
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立法较早,当时没有精确区别驳回申请和驳回请求(2024 年《复议法》才明确二
者差异),实践里混用情况比较多。最高法这一条的意思是你要看本质,而不是名称,没有受理的驳回自
然是不作为,而其他只要实质审理过的驳回,你别管他叫什么,叫驳回申请、驳回起诉、还是叫驳回请求,
甚至他直接叫不受理,只要实质审理过,都不是复议不作为,而是“审过且结果没变”的维持。其实这个
和我们上课讲的理论是一致的,也和我们一致强调的“表里不一”的命题方法是一致的,永远要看内容,
不是名称。同时,本题和上题也提示大家,要理解内容,否则你就是找到来法条也不会用,或者看不懂。
主观题法条定位很重要,但法条定位只是个工具,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切记!
【第11 题】
甲省乙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在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泰和堂大药房(经营主体为泰和堂公司)货架上销
售的由云雾山公司生产的“清风润肺茶”。该产品的包装配料栏中,分别标注了“山梨酸钾”以及“保鲜
剂(山梨酸钾)”。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代用茶的配料标注方式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栏重复标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堂公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
收违法所得711.5 元;处以罚款29,288.5 元。云雾山公司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知泰和堂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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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甲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2 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3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 元以
上的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
第125 条第2 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136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问题:
1.云雾山公司对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区市场监管局仅凭书面调查即作出罚款决定。该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区市场监管局罚款决定是否存在实体违法?为什么?
4.若泰和堂公司能证明其进货时查验了云雾山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
文件,且不知道标签存在标注规范问题。泰和堂是否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5.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区市场监管局处罚程序合法,但罚款数额偏高,判决将2.9 万元罚款变更为2,000
元。云雾山公司和区市场监管局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泰和堂公司认为该判决仍定性“标签违法”有损品
牌形象,坚持要求认定为“标签瑕疵”并撤销处罚,遂提起上诉。请问:泰和堂公司是否有权独立提起上
诉?
6.如果一审法院未通知泰和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两种答法均可(√)
答案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
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
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本案中,云雾山公司通过民诉的方式无法得到救济,且案件的处理结果
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二:云雾山公司对该处罚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 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
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涉案商品系
云雾山公司生产,云雾山公司与该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与泰和堂大药房通过民事方式解决,
云雾山公司具有原告资格。
2.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根据《甲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
元以上的罚款即应告知听证权利,但本案中区市场监管局仅凭书面调查即作出29000 元罚款决定,属于程
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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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 条第2 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标注重复属于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
误导的,2.9 万元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
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题仅仅是标签重复标注,
超出了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范围,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5.《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泰和堂可以独立上诉。
6.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如果一审法院未通知泰和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9 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提示大家,有些时候的题目并不一定得找到标准法条,像这种原告被告之类的常考题目,其实
如果能够事先背好基本概念,上考场可以节省很多翻法条的时间。
2.还有本题中的泰和堂和云雾山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民诉解决——首先要分清楚相对人和相关人,如果是
相关人,再看相关人自身(自身!自身!自身!)有没有民诉救济;再者要注意泰和堂是相对人,无论有
没有民诉都能直接行政诉讼;但是云雾山是相关人,而且云雾山是生产厂家,云雾山的东西有问题,只能
是经销商泰和堂对其提起民诉,而不能说云雾山公司自己的东西有问题还去起诉经销商!别法律法律没学
会,最后人性学没了。
3.如果云雾山公司没有原告资格的话,后面怎么做?这种题目类型叫“闸门题”,你不走入第一关,后面
的环节都没法设置题目了。
4.本题2、3、4 三问为法条适用题,需要在考场上,对于题干给定的法条现场分析和现场运用,这是行政
法一种常见但有难度的考察方式,考生应当予以关注,这种题目之所以会出,因为这是未来实务领域最常
用的技能,一个律师都不知道怎么理解法条,怎么做律师啊,法官、检察官等也一样。3 问用比例原则分析,
也能得一些分。
5.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除了可以考察5 和6 问,还可以考察第三人可否举证(《行
政诉讼法》第34 条,这个也很容易命题),第三人可否参与诉讼调解(《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 条),
第三人可否申请再审等。
【第12 题】
2026 年2 月7 日,董某酒后偷开邻居冯某车牌号为“苏B 76**321”的奥迪汽车,甲市公安局乙区公安
分局接到报警后,传唤了在现场的董某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并对证人王某和被侵害人张某进行了询
问。2 月10 日,乙区公安分局对董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6 年2 月7 日,董某未经
冯某同意,酒后驾驶其奥迪汽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 条第1 款,根据《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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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董某行政拘留10 日并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董某收到处罚决
定书后不服,于2 月15 日申请行政复议,并一并要求对《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审查。
【相关材料】
《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图片)
问题:
1. 区公安局在某公司对王某进行询问,应遵循哪些要求?
2. 若冯某不在甲市,对其询问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
3.关于区公安局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如何规定的?
4.对董某提出的附带审查请求,复议机关如何处理?为什么?
5.区公安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0 日并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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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的询问人员应当向王某出示人民警察证。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
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王某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
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王某自行书写。
2.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可以委
托冯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
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
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8 条就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
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为了
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
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因《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由乙区公安分局制定,本案的复议机关是乙
区政府,有权处理。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
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对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5.符合。董某未经冯某同意,酒后驾驶其奥迪汽车上路行驶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酒
后偷开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区公安
局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0 日并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乙区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13 题】
任某在甲市乙县经营一家“奥康医美诊所”。2025 年4 月,由于该诊所长期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及带有
血液的棉签等医疗废物直接倾倒在诊所后方的公共排水渠中,导致相邻住宅小区的景观池水位暴涨且散发
刺鼻恶臭,大量景观鱼死亡。受害居民陆某(小区业主)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
乙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健局)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排水渠内的残留废物及
诊所内的监控硬盘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7 日后,检测结果证实水中重金属及病菌严重超标。县卫健局遂认
定任某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其作出了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任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知陆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
1.请分析证据登记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2.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陆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诉讼中任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案腌菜池可能存在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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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区环保局对陆某腌菜池的水可抽取水样取证,登记保存后应在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2 条,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
需要补充调查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3.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陆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4.原告任某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中止后,如果其近亲属表
明放弃参加诉讼,则行政诉讼终止审理;如果其近亲属表明继续参加诉讼,则其近亲属可以以原告身份继
续参加本案审理;如果中止后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想和大家特别强调的就是法条定位,很多同学会误以为许可法当中只有许可,处罚法当中只有
处罚,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对于主观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家要知道处罚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这三个
行为是一个相依为命的关系,相互辅助,相互支撑。所以在行政处罚法的调查环节,有大量的强制措施作
为获得证据的手段,而这个是后续作出处罚的依据。如果平时不翻越法条的话,像我们主观题真题里曾经
考过的证据登记保全,强制传唤你是根本找不到他具体的位置的,想也想不到,他竟然在处罚法里呀!
同理,2025 年有一问法条题,当事人不缴纳罚款,如何执行?虽然《行政强制法》中有滞纳金等执行手段,
但是,既然是罚款的执行,而《行政处罚法》中有专门的罚款的执行内容,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所
以,法条应该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程序——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2.本题第一问还有同学回答诉讼制度中的证据保全,学了半天法律了,怎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不清
楚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定位是行政实体法(比如,处罚法、许可法),只有法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比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合并审理等才需要定位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啊。该骂!上了考场别
犯这种简单错误啊!
3.第2 问,延期开庭的理由还有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以及当事人临
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第3 问难度不大,但要回答的全面并不容易。
【第14 题】
市监局在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在生产的饮料中非法添加了工业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123 条,行政机关
作出下列行政决定:
(1)没收甲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和原料;
(2)罚款甲公司20 万元;
(3)行政拘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0 日;
(4)5 年内禁止李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相关材料】
《食品安全法》
第123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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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立即停止而未停止,或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135 条第1 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
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问题:
1.请分析没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和原料的行为性质。
2.请分析5 年内禁止李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性
质。
3.可否由市监局统一作出?
4.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程序作拘留,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作出拘留?
【答案】
1.没收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减损
权益、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本案中,设备和原料本身是合法财产,但该公司用设备和原料从
事了违法生产活动,没收减损了该公司的权益,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2.属于行政处罚,它通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李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达到惩处违
法行为、警示社会的功效,具有惩戒性,属于行政处罚。
3.不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 条,只可以由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食品安全法》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的,处罚程序一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5 题】
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
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
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法院应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 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大棚已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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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强拆行为已经无法撤销,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本题注意】:
不要加戏!题目说什么,就答什么,有同学考虑,镇政府没有强拆权,虽然这个考虑是对的,但不要写答
案增加题目没有让你回答的东西。有同学问要不要写赔偿。本题题干没有交代损失,其实可以不用写,但
是作为答题策略,你要不知道什么时候写,什么时候不写,都写,肯定不吃亏。
【第16 题】非常难,未来真题命题的趋势,予以关注
新民公司系经过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从事瓶装民用液化气零售经营的企业。2015 年6 月29 日,东岭市监局
(东岭市为不设区的市)接到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举报后,对新民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市监局在执法检查过程前出示了执法证,告知了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新民公司负责人任某进行了询问。
经检查新民公司3 号储气罐内有6 吨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委托西岭市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所技术人员对3 号储气罐内气体进行抽样。2015 年7 月1 日,西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
验报告,对照两项国家标准即《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25035-2010),
新民公司所销售的液化石油气3 项分组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应为
零,而案涉液化气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二甲醚含量高达22.7,结论为不合格。2015 年7 月3 日,东岭市监局
将上述检验报告向新民公司予以送达,同时对案涉6 吨液化气采取查封强制措施。新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任某向东岭市监局陈述,新民公司存在进货渠道并非来自正规公司、明知液化回收碳四燃料气并非液化石
油气而购进的事实。2015 年6 月12 日,新民公司以3100 元每吨价格购进液化回收碳四燃料气7.5 吨,以
4483 元每吨价格销售1.5 吨,剩余6 吨存放3 号储气罐,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并提供了购货单和销售
票据。2015 年8 月25 日,东岭市监局向新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新民公司的申请,2015
年9 月7 日,东岭市监局召开了听证会。经集体讨论,2015 年12 月5 日,东岭市监局作出[2015]010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3 号处罚决定),决定对新民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液
化气6 吨;2.没收剩余的不合格液化气6 吨;3.没收违法所得2074.5 元;4.处货值1.5 倍罚款计50433.75
元。
新民公司不服,向东岭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新民公司已将查封的6 吨液化气自行退回给供
货商,原23 号处罚决定主文第1、2 项无法得到执行,东岭市监局于2016 年3 月10 日撤销了23 号处罚决
定,新民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16 年4 月22 日,东岭市监局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同年12 月30 日,东岭市监局重新向新民公司送达行
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新民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拟处罚内容不包括被撤销的23 号处罚决定中第1 项及第2 项。2017 年4 月
10 日,东岭市监局对新民公司作出[2017]01023K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3K 号处罚决定),认定
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 条的规定。依据第50 条规定,决
定对新民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74.5 元;2.处货值金额1.5 倍罚款计50433.75 元。该处罚决
定于同年4 月11 日向新民公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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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东岭市监局作出23K 号处罚决定前,已经将原23 号处罚决定中没收案涉
液化气的内容撤销,东岭市监局不能再就案涉液化气问题再次作出处罚。东岭市监局对本公司按货值的1.5
倍罚款,量罚有失公正。且23K 号处罚决定作出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行政行为的程序亦严重违法。请求确
认东岭市监局所作23K 号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产品质量法》
第8 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39 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50 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57 条第1 款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
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关于印发东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岭市[2014]177 号文)
东岭市监局作为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及对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
【写在前面】
这个题目难度远超真题,字数也远超真题,但平时考生练习下熟悉下实践思维没有坏处。比如,2024 年真
题有一问市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处罚权,其实就是本题主体资格的分析套路。有考生认为《关于印发东岭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无效授权,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处罚资
格。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每次和委托一起讲的授权,是让无行政权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内设机构等)变成行政主体,通俗的讲叫让鸡飞上枝头变凤凰,但人家市场监督局本来就是个行政
机关,我就是个凤凰了,天生具有行政主体的公法人资格,哪会出现授权无效的情况。此时,只要我的行
为有法律依据就行,不需要在主体资格上给我独立的授权。在实践中,法条不会出现具体的行政机关名称,
只会是个代指,因为不同地方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会有不同,比如,《教育法》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这个教育主管部门有些地方是教育局,有些地方是教育委员会。再比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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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主观题考察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本题中是市政管理局,但有些地方是水务局,有些地方是生态环
境局,有些地方是住建局,每个地方究竟把这个任务交给哪个部门呢?实际上就是地方编制管理的自主权
限了,会出现题干中的《关于明确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规定》类型文件进
行地方机构的职责划分。本题中,根据《关于印发东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东岭市监局作为县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
及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所以,具有处罚的主体资格。
问题:
1.请分析23K 号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被诉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但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
第一,东岭市监局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按
照《关于印发东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岭市监局作为县级地
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及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
责,所以,东岭市监局对于新民公司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第二,东岭市监局认定新民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的事实清楚。
东岭市监局对新民公司销售的液化气监督检查后,经抽样取证并送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
表明,新民公司所销售的液化气3 项分组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东岭市监局抽样取证、现场检查符合相关规
定,检验报告向新民公司予以送达,新民公司负责经营的任某对检验报告结论表示认可。因此认定新民公
司销售不合格液化气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
第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39 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产品,对于有国
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新民公司销售的液化气不
符合国家强制规定,东岭市监局认定新民公司销售液化气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9 条规定,定性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50 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 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上述规定,东岭市监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本案涉行政处罚程序部分违法。
本案中,东岭市监局在执法检查过程前出示执法证,告知了申请回避等权利,并与新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的任某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作出前,东岭市监局根据法律规定
向新民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根据新民公司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未加重对新民
公司的处罚并向新民公司进行了送达。东岭市监局作出的23K 号处罚决定并没有侵害新民公司程序性权利。
但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7 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
日起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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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别复杂,经延长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案中,被
告于2016 年3 月10 日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重新所作的处罚决定并未涉及新的事实和依据,被告迟至2017
年4 月10 日方作出新的处罚决定,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第五,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新民公司存在进货渠道并非来自正规公司、明知是液化回收碳四燃料气并非液化石油气而购进的事实,且
按照国家标准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应为零,而案涉液化气的检测报告显示其二甲醚含量高达22.7,属危险
品。东岭市监局综合考量上述违法情节,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按货值的1.5 倍量罚,量罚合理适当。
同时,东岭市监局因新民公司已经擅自处分了不合格气体,导致23 号处罚没收等内容无法实际进行,所以
撤销了原23 号处罚决定,并不意味着东岭市监局不能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构
成反复无常的滥用职权行为。
2.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但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
解释》第96 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
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本案被
告的行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4 条第1 款第(二)项规定确认为违法。
【本题注意】
回答该类题目考生要注意: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应当在裁判中予以回应的内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焦
点;
第二,被告行政行为作出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这也是法院主要审理的对象;
第三,题目关联法条中给出的法条应该是本案中需要的,考生如果有遗漏,在作答时会发生内容偏差甚至
错误,同时,法条往往能对考生的思维予以引导,比如本题给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程序轻
微违法的规定,是题目中很重要的暗示信息。
【第17 题】
于都县政府委托于都县自来水公司,根据袁西北户从2010 年2 月1 日起至2015 年11 月的自来水使用情况,
征收了袁西北户的污水处理费共计1273.2 元。袁西北以于都县政府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违法为由,诉至法
院,请求于都县政府全部退还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依法对《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
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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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请分析:
1.请分析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行为性质?
2.《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是否合法?
3. 法院对于《于都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该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征收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
为。本案中,征收污水处理费系于都县政府向袁西北户强制征收费用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征收。
2.《水污染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确定的征收范围均明确是“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
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但《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污水处理
费征收范围却扩大至“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使用城市供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上
位法的规定。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简易,并可以提出修改或废止该文件的司法建议,
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该文件的备案机关。(《行政诉讼法司法
解释》149 条)
【本题注意】:
第一题提示我们并不是所有的题目都会有法律依据,有少量的题目并没有,这就需要提前背诵一些常见行
为的概念(考前佳佳会给出背诵范围,不用担心)。先把本题的【行政征收】概念背下来。行政征收是行
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征收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第二题看似很难,但就是个找茬游戏,寻找不同点,克服心理畏惧,熟悉套路就很简单了。
第三题提示大家一定要按点答题,遗漏要点会丢分。
【第18 题】
某县城管局为整治县城交通拥堵及环境卫生,书面委托该县某镇环卫站对辖区内非法占道经营的摊贩行使
行政处罚权。2024 年6 月10 日,环卫站执法人员以环卫站的名义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
200 元罚款。王某认为罚款过重且程序不合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中仅载明了王某的违法
事实及处罚依据,未告知王某相关的起诉权及起诉期限。
1.本案的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2.若王某在2024 年12 月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在诉讼过程中,县城管局发现原处罚卷宗中缺少现场照片,遂指派工作人员在诉讼期间寻找当时在场的
邻居补作了一份《证人证言》以证明王某违法事实。请问该证言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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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 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
中,某县城管局委托环卫站对王某罚款200 元,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县城管局
2.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如果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
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 年。王某在2024 年12 月起诉,并未超过1 年的法定特殊期限。
3.不能。行政行为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县城管局在诉讼期间补取的证言属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证明效力。
【本题注意】:
关于第2 问“知一半”的起诉期限,“知内容”之日起的1 年本质上是一种宽限期限,如果行政机关一直
没有补正告知,那最多宽限1 年。但如果补正告知了起诉期限或诉权,那除了要遵守这个1 年的最长期限,
还需要符合一般要求,不能超过知道诉权之日起的6 个月。
【第19 题】
孙某取得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 年,至2015 年10 月20 日止。2015
年10 月15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
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
2015 年11 月20 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违反了规章《甲市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处罚办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请分析:
1. 孙某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2. 孙某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甲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查。
3.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并一并请求对《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审查,法院认为
该《处罚办法》内容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无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
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县国土局对孙某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甲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
局《自然保护区采砂行为处罚办法》,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不是对孙某的处罚依据,与
案件没有关联性,因此,孙某无权提起附带性审查。
2.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
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本案中,《甲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系甲市政府制定的市规章,不
属于附带性审查的范围,孙某无权提起附带性审查。(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 条第2 款规定,规
范性文件审查不包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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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9 条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
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
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本题注意】:
1.这个题目暴露了我们很多同学基础不牢的现状,这个题在选择题阶段的背诵
版的书里面也有,但第1 问我们同学答的真是什么答案都有啊,还有说这个文件是规章的,还有说是地方
性法规的,主观题也离不开最基础内容的背诵啊!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是制止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回答行政命令也可以),这个例子从客观
讲到现在,基本上每次讲处罚惩戒性都会提,会对比两个情况,
第一,许可超期了,当事人采砂,政府责令其停止采砂,性质是什么?这就是本题
的情况。
第二,合法期限内许可,政府责令其停止采砂,性质是什么?
3.既然通知书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命令),当然可诉。我们同学总现在管理者角度想问题,不
从原告角度,不一定政府说超期就真的超期了,起码诉的机会得给一个吧,胜诉败诉那是判决的问题,不
是起诉条件的问题。你不让我生产,我觉得错了(哪怕实体合法,也许行政行为程序还违法呢),我还得
拆设备,赔工人钱,怎么就没有义务负担了。要学会理解当事人,不要总是现在管理者角度想问题。都主
观阶段了,还没有适应行政法控权思维,老心疼政府,政府说啥都是对的,这可真的让佳哥替你着急上火
啊,哇呀呀呀呀呀。
【第20 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
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
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 年4 月17 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
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 年3 月3 日丙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
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问题:
1.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2. 甲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3.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 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
5.本案被告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未出庭,仅委托两名律师出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甲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提
起诉讼,审理对象为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丙与典当行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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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审理对象。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 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联营、合作、合资各方,认为企业权益或者自己
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的
合作方,对行政行为侵害合作企业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3.本案被告是市国土局。本案中所诉行政行为是市国土局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变更登记,但派出机
构没有独立的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资格,应以其所属机关市国土局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
解释》第20 条)
4.本案中甲公司不知道市国土局做出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行为,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
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行为内容,本案是不动产案件,最长
保护期限为不得超出行为作出之日20 年。
5.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2 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
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21 题】
【这个题目就高度真题化了,真题的题干长短,真题的命题角度】
2013 年1 月24 日,张某与甲镇政府订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约定由张某自愿将其使用的位于甲
镇陈家村1 社633 ㎡农村建设用地,交付甲镇政府向区国土房管局申报实施复垦,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后,给予张某退出宅基地补偿费共计114,054 元,由甲镇政府统一拆除房屋后10 个工作日内预付28,513
元(后已实际支付),剩余款项待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按竣工验收确认面积结算并支付。区国土房
管局在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审查意见书后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载明张某建设用地为575 ㎡。张
某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时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交易价格为13.005 万/每亩。张某认为甲镇政府
未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付剩余的土
地复垦补偿费94,969.48 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款时止资金占用利息。
问题:
1. 请分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2. 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还是民法时效,为什么?
3. 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 如果法院认为甲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当如何判决?
5. 请分析区国土房管局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的法律性质,并分析该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审理对象?
【答案】
1. 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双方性,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
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属于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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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
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本案属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
务,诉讼时效参照民法规范确定。
3.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0 条规定,被告甲政府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
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
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
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
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法院可以判决甲镇政府继续履行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造成损
失的判决予以赔偿。
5.(1)行政确认。国土房管局作出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
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行为,符合行政确认的概念属性。
(2)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约性,而该合格证并不属
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故而不是本案审理对象。
【本题注意】:
1.越是简单的题目,越要做到语言的准确性,这个题目大家普遍答得都不错。但是还有一些不完美的地方,
比如,有些同学还没背出行政确认的概念,有些同学说要提起民事诉讼,有些同学最后一问没有指出诉讼
请求等。
2.审理对象是专有名词,不等于审理内容。
3.有考友提到“没有确定面积怎么确认赔偿的数额”——佳佳回答:不诉不理是诉讼一以贯之的东西。在
没有起诉之前的行为之前,这种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直接会予以确认。
4.第4 问,考生一般回答判决甲镇政府继续履行应该就能拿到满分,但小心起见,完整的援引法条是最安
全的策略,谁知道会不会实践案情里有没有什么履行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呢(比如说当事人全家死绝了,
继承人都没有,好狠)。
【背下来】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对已经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
宣示该效力的行为。
【第22 题】
甲、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 辆“三星”牌汽车的合同。乙公司按约定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
地火车站。某市市监局接举报扣押了汽车,并最终认定乙公司提供的五辆“三星”牌汽车某国外某一品牌
汽车,乙公司将其冒充国产车进行非法销售,遂决定没收该批汽车。乙公司对没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
某市市监局则提供了某省商检局对其中一辆车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是没收决定作出后制作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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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公司是否具有第三人资格?
2.该鉴定意见可否作为证明没收决定合法性的事实依据?
3. 扣押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答案】
1. 甲不具有第三人资格。乙公司提供的车辆被扣押,甲可以向乙依据合同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甲和被诉行
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不能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
本案该鉴定意见是行政行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产生的,并不是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故不能成为
认定行为合法的依据。
3.扣押行为不属于审理对象。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乙对没收
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涉及扣押行为,故不属于被诉行政行为,故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不对
扣押行为合法性审查。
【本题注意】:
本题难度属于中等,如果对第1 问有异议的同学,实际上是基础知识没有掌握,需要重新听一下原告到第
三人那一小节的课,去掌握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及原告和第三人间的逻辑关系。第2 问也可用《行政
诉讼证据规定》第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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