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心怡讲民诉法之客观题考前密押|全
部试题(题干+答案+详细解析+关联知
识点+法条依据)
第一部分 民商诉融合考点
考点1 股东代表诉讼
【原题干】
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灵芝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B 公司为A 公司提供特级灵芝200 盒, B 公司实
际上提供的是最低品质的灵芝且价格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但A 公司一直未追究B 公司的
违约责任。A 公司股东某甲在寻求内部救济无果后,准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关于本案,下列选
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某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B 公司作为被告,A 公司作为第三人,但最终若胜诉所获得的利
益归属于A 公司
B.若某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B 公司主张A 公司尚拖欠50 万元尾款要求支付的,法院可以作为
反诉合并处理
C.如果A 公司和B 公司在灵芝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某甲没有拘束力
D.如果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但尚未完成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曾某要求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准许
E.如果某甲与被告在诉讼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F.法院受理某甲的起诉后,被告B 公司辩称某甲在2025 年才成为A 公司的股东,而被诉的相关
行为发生在2023 年,法院应当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D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151 条;《公司法解释(四)》第23-25 条。
【核心知识点】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侵害,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被告为侵权第三人,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公司;调解协议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认可才可以出具调解书;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不影响起诉资格;公司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对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逐项解析】
•
A✅: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股东甲,被告是侵权方B 公司,A 公司应当列为第三人。
股东只是形式上原告,实体权利属于公司,胜诉所得利益归A 公司。
•
B❌:反诉要求当事人同一性。本诉原告是股东甲,B 的反诉请求指向A 公司(本诉
第三人),不能向本诉原告股东甲提出针对A 公司的反诉,不能合并审理。
•
C❌:公司与相对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约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
易混对比:
⚠️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无约束力,股东代表诉讼恰恰相反,这是
高频命题陷阱。
•
D✅: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内部决议生效即发生效力,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
对抗效力,不是生效要件。内部已经完成法定程序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可以准许。
•
E❌:股东代表诉讼调解有特别限制,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决议认可,法院才可以制作调解书,不能直接依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
F❌:股东代表诉讼,行为发生时是否已经是股东不影响原告资格,事后取得股东身
份依旧有权起诉,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考点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题干】
A 区的甲公司与B 区的乙公司在C 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
司位于C 区的办公大楼,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乙公司应承担修理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5%支付违约金。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向A 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
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 万元及利息。诉讼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需支付修理费用200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A 区法院无权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B.针对甲公司要求支付修理费用的请求,法院可以作为反诉合并审理
C.针对甲公司要求支付修理费用的请求,法院应当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D.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起诉前已经针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了协议,但诉讼中双方再次对工
程造价产生争议,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应当准许
【答案】AB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 条(不动产专属管辖:农建房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第29 条。
【核心知识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法律
关系,被告提出工程质量、修理费请求,构成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并非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必须启动鉴定。
【逐项解析】
•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农建房政”,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C
区,A 区(甲方住所地)无管辖权,A 区法院无权受理。
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不动
⚠️
产专属管辖。
•
B✅,C❌:乙起诉索要工程款为本诉;甲主张工程不合格、请求修理费,是基于同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具有牵连关系,可以构成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不是必
须另行起诉。
•
D❌: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反悔申请工程造价
鉴定,法院并非应当准许;只有存在证据证明结算协议无效、被撤销等法定情形,才准许鉴定。
考点3 同时履行的民诉融合点
【原题干】
万兴与华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家用电器套装的买卖合同,之后万兴将华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交
货,华盛公司则以万兴尚未付清电器全款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有?
A.华盛公司可以通过反诉或抗辩的方式主张同时履行
B.如果华盛公司没有提出反诉且法院最终判决万兴胜诉,万兴申请法院对华盛公司强制执行的,
法院应当立即对华盛公司采取执行行为
C.如果华盛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并胜诉,之后华盛公司申请对万兴强制执行的,法院
应当在华盛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再对万兴采取执行行为
D.如果华盛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并胜诉,在华盛公司尚未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之前,
法院不应受理华盛公司对万兴的执行申请
【答案】AC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25 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判决的执行规则。
【核心知识点】
同时履行抗辩,既可以作为诉讼上的抗辩(仅对抗原告诉讼请求,不提出独立诉请),也可以
提起反诉(提出独立对待给付请求);对待给付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应当先履行自己的义
务,法院才可以对对方采取强制执行;执行申请应当受理,受理之后审查是否满足执行条件,
不能直接不予受理。
【逐项解析】
•
A✅:同时履行抗辩两种行使路径:①单纯抗辩,否定原告请求,不提出独立请求;
②提起反诉,请求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两种方式法律均允许。
•
B❌:被告未提反诉,法院作出万兴胜诉的对待给付判决,判决主文附加条件:万兴
应当先付清货款,华盛才需要交货。万兴申请执行,法院不能立即强制执行华盛,需要万兴先
行履行己方义务,才可以启动执行。
•
C✅:华盛反诉胜诉,形成对待给付判决。执行规则:申请执行人(华盛)应当先履
行自身义务,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万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D❌:法院应当受理执行申请,受理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未完成对待给付义务,则不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能直接不予受理执行申请。区分:不予受理申请 VS 受理后不予实施执
行行为。
考点4 代位权诉讼
【原题干】
H 区的周某对J 区的吴某享有40 万元到期债权,吴某对K 区的郑某享有35 万元到期债权。因
吴某一直未向周某履行债务,也未向郑某主张债权,周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有?
A.周某是原告,郑某是被告,吴某可以列为第三人
B.周某提起的诉讼可以由J 区法院或K 区法院管辖
C.如果吴某对郑某的债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则周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
法院专属管辖
D.如果吴某对郑某的债权是基于电子产品买卖合同产生的,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J 区法院
管辖",则周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J 区法院管辖
【答案】C
【法条依据】
《民法典》535 条;《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民诉法解释》。
【核心知识点】
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吴某应当列为无独三(是“应当”,不是“可
以”);原则管辖: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若次债务本身属于专属管辖,代位权诉讼跟随
次债务适用专属管辖;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
【逐项解析】
•
A❌:吴某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可以”。
•
B❌:原则由次债务人郑某住所地K 区法院管辖,债务人吴某住所地J 区无管辖权。
•
C✅:次债务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代位权诉讼受次债务的专
属管辖约束,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
D❌:吴某、郑某之间的协议管辖仅约束合同双方,对提起代位权的周某无约束力,
不能适用该协议管辖。
易混对比背诵:
1.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仲裁/协议管辖 → 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2.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和相对人的仲裁协议 → 对股东有约束力
考点5 撤销权诉讼
【原题干】
X 区的赵某对Y 区的钱某享有60 万元到期债权,钱某名下唯一可执行财产是一幅字画(市场估
值70 万元)。钱某将该幅字画以7 万元的价格转让了自己的表弟孙某(住所地在Z 区)。赵某得
知该交易后,准备提起诉讼撤销该转让行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赵某应当以钱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赵某应当以钱某作为被告、孙某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C.赵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Y 区法院或Z 区法院管辖
D.如果赵某在法院受理起诉后,申请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E.赵某应当证明钱某存在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并因此损害其债权
【答案】ACE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38-542 条;《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债务人和相对人为
共同被告;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相对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
实施不当处分且损害债权。
【逐项解析】
•
A✅,B❌: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债务人钱某、财产受让人孙某是共同被告,不是第
三人。
•
C✅:撤销权诉讼,债务人住所地Y 区、相对人住所地Z 区,两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
D❌:诉讼中可以申请保全孙某的涉案财产,符合保全条件法院可以准许,并非应当
不予准许。
•
E✅:债权人撤销权,举证责任在债权人赵某,需要证明:①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
财产行为;②该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诉的种类提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考点6 公司人格否认的民诉融合点
【原题干】
赵某是戊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赵某多次将公司流动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
务、购买奢侈品等消费,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己公司与戊公司存在设备购销合
同关系,因戊公司拖欠己公司货款不予清偿,己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主张否认戊公司法人人格,
并要求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向己公司释明,追加戊公司为共同被告,若己公司拒绝追加,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己公司
的诉讼请求
C.赵某须举证证明戊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D.己公司须举证证明赵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对该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
疑的标准
【答案】C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63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
【核心知识点】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原告可以
选择起诉模式:“分步走”(先告公司,胜诉执行不能再告股东),也可以“一网打尽”(同时起
诉公司+股东),不是必须追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一般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排
除合理怀疑仅适用于部分实体法事实(欺诈、胁迫、口头遗嘱等),财产混同不适用排除合理
怀疑。
【逐项解析】
•
A❌:原告己公司有权选择起诉被告,并非必须追加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无强
制释明要求追加被告,原告不追加,不直接判决驳回诉请。
•
C✅:本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是否独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赵某举证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不能证明,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D❌:虽然己公司需要证明存在混同初步事实,但一人公司下主要举证义务在股东;
并且财产混同属于一般民事事实,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考点7 违约金的民诉视角(证明责任、释明)
【原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设备,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
后乙公司逾期交货,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同时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
失为150 万元,要求增加违约金。乙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违约,判决
其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主张甲公司实际损失仅为
50 万元,请求减少违约金。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低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B.因一审法院未就违约金调整问题向乙公司释明,二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D.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AC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85 条;《九民纪要》关于违约金释明;释明属于法院可以释明,不是应当释
明;未释明不构成发回重审事由。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基于新证据可以直接对违约金数
额改判。
【逐项解析】
•
A✅:甲主张增加违约金,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由甲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
金。
•
B❌:对违约金过高过低,法律是可以释明,并非应当释明。一审没有释明不属于程
序违法,不能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
C✅,D❌:二审出现新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二审可以直接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改判,
不是必须维持原判。
考点8 离婚案件VS 确认婚姻效力案件
【原题干】
甲(男)与乙(女)于2018 年登记结婚,当时乙刚满19 周岁。2021 年,甲又与丙登记结婚。2023 年,
甲因病去世。2024 年,乙以甲与丙构成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与丙的婚姻无效;同时,
甲的父亲丁以乙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甲与乙的婚姻无效。关于本案
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无权提起诉讼,因甲与丙的婚姻关系因甲死亡而消灭
B.丁的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乙已达法定婚龄
C.法院受理乙的起诉后,乙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D.法院应当将两案合并审理,待确认甲与乙的婚姻效力后再处理甲与丙的婚姻效力
【答案】B
【法条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
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原告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逐项解析】
•
A❌:重婚属于婚姻无效事由,婚姻当事人死亡,不影响利害关系人起诉确认婚姻无
效,不是婚姻主体死亡,无效之诉就不能提起。
•
B✅:乙结婚时不满20 周岁,但是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时,乙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
事由已经消失,法院不予受理。
•
C❌: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属于法院职权干预,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
D❌:乙的确认甲丙婚姻无效之诉、丁的确认甲乙婚姻无效之诉,两个案件,但是丁
的起诉法定条件不满足,法院本就不予受理,不存在合并审理。
考点9、10 预付式消费纠纷
【原题干】
大力健身中心开业十周年庆,发行了折扣优惠的预付式健身卡。下列各情形中,法院的处理方式
合法的有?
A.李某购买了可使用60 次的健身卡,后因服务质量等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大力健身中心诉至法
院要求退还剩余50 次的费用,健身房主张剩余次数为30 次,李某遂申请法院责令健身房提交关
于其消费记录的后台数据,健身房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交,法院遂按照李某的主张认定剩
余次数为50 次
B.王某从朋友韩某处受让一张记名预付卡,卡面记载持卡人仍为韩某,但王某提供了购卡付款凭
证及健身房开卡记录。王某起诉要求大力健身中心按时营业提供服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
C.为了提升孩子的跳绳速度,赵某以8 岁儿子小赵的名义与大力健身中心签订了预付卡合同,后
因服务质量纠纷以小赵的名义起诉,法院告知赵某可选择以本人或小赵的名义起诉
D.陈某持记名预付卡起诉,称实际持卡人应为自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告知陈某须先行办理
记名卡权利人变更登记,方可再行起诉
E.大力健身中心在其提供的《会员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一律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处理"。购买了会员卡的消费者韩某认为该条款未提示消费者注意且仲裁收费颇高,不合理地
增加了自己的维权成本,韩某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答案】ABE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文书提出命令规则;格式仲裁条款;消费者保护。
【逐项解析】
•
A✅:文书提出命令,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
主张的该证据内容为真实。健身房掌握后台消费记录,以商业秘密拒不提交,法院采信李某主
张。商业秘密不能成为拒不提交证据的绝对理由,可以采取不公开质证等保护手段。
•
B✅:王某受让预付卡,虽然登记名义人是韩某,但王某提交付款凭证、开卡记录证
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原告适格,法院应当受理。不需要完成卡面名义变更登记才可以起诉。
•
C❌:小赵8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赵是合同的当事人,小赵作为原告,
赵某是法定代理人,不能选择赵某本人作为原告起诉。
•
D❌:陈某可以直接起诉,由法院实体审理审查是否属于实际权利人,不能要求必须
完成记名卡变更登记才允许起诉。
•
E✅:经营者提供的格式仲裁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合理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消费者有权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部分 民诉法自有考点
考点1 民诉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原题干-1】
甲与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A 市B 区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不服上诉至A 市中院。A 市
中院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B 区法院重审。重审期间,甲申请B 区法院原一审合
议庭成员丙法官回避。重审判决作出后,乙再次上诉至A 市中院,甲又申请A 市中院原二审合议
庭成员丁法官回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丙法官无须回避,丁法官必须回避
B.丙法官必须回避,丁法官无须回避
C.丙法官和丁法官均需回避
D.A 市中院将案件发回B 区法院重审的做法违法
【答案】B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 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第
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二审合议庭人员不参与重审,后续再次上诉,二审原合议庭成员
不需要回避。
【逐项解析】
•
B✅,ACD❌:二审发回重审,原一审合议庭成员丙必须回避,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丁是原二审法官,并没有参与一审审理,案件再次上诉到中院,丁不需要回避。发回重审以事
实不清为理由,程序合法。
【原题干-2】
甲公司(住所地为A 市B 区)与乙公司(住所地为C 市D 区)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乙公司为
甲公司开发人工智能软件,合同履行地为A 市B 区。后甲公司向A 市B 区法院起诉,主张乙公司
依约交付合格的软件,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80 万元。B 区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遂决定由审判员黄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甲公司的赔偿请求。乙
公司不服上诉至A 市中院,提出以下主张:(1)一审适用独任制审理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A 市中院受理后,发现以下情况:(1)一审卷宗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同
意适用独任制的书面材料;(2)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关键证据(一份电子数据)未经双方质证。关于
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B 区法院自行决定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做法违法,A 市中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若A 市中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
C.如果乙公司认为本案在一审中不应适用独任制,其应当在一审中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裁定转由
合议庭审理
D.一审中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A 市中院应组织双方质证后径行判决
【答案】ABCD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1 条:普通程序一审独任: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
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独任,法院不能自行决定;二审独任:中院审理上诉案件,事实清楚,双
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二审独任;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逐项解析】
•
A 错误:基层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B 区法院自行决定独任确实
违法;但是不是一律直接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需要结合全案处理,不是“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
•
B 错误:本案是一审独任违法后上诉,该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实体判决,二审不得适用
二审独任制。二审独任仅针对初次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再上诉、再审一律禁止独任。
•
C 错误:当事人对独任制的异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不是一审审理中随时提;
并且异议成立,裁定转为合议庭,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
D 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二审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不能二审直接质证后径行改判。
考点2 诉的基本理论
辨析题:某甲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M 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变更
之诉。
解析:
正确。解除合同的诉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法院以判决变动既存法律关
✅
系。给付之诉是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考点3 主管与管辖
【原题干】
2024 年1 月,A 市B 区的甲公司与C 市D 区的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
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024 年6 月,甲公司将住所地迁至D 市E 区,乙公司将住所
地迁至A 市F 区。2025 年3 月,甲公司以乙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D 市E 区法院起诉。乙公司提
出管辖异议,主张应由签订协议时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应由A 市B 区法院管辖,因为签订协议管辖时甲公司的住所地在A 市B 区
B.应由D 市E 区法院管辖,因为甲公司起诉时住所地已经变更
C.协议管辖签订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变更了住所地,因此协议管辖已经无效,应当由A 市F 区法
院管辖
D.A 市B 区法院和D 市E 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答案】A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32 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
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逐项解析】
•
A✅,BD❌:协议管辖约定原告住所地,签订合同时甲住所地A 市B 区,后续住所
地发生变动,没有另行约定,管辖法院仍为签约时的原告住所地A 市B 区,不是起诉时的D
市E 区。
•
C❌: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不会直接导致管辖协议整体无效,管辖协议继续有效,
适用签约时原告住所地。
考点4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原题干1】
17 岁的小宇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林某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林某需驻外工作半年,
小宇被临时托付给小姨陈某照顾,陈某因工作繁忙经常深夜才能回家。其间,小宇在学校与同学
小浩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造成小浩骨折,产生医疗费等损失6 万元。协商无果后,小浩的父母将
小宇、林某、张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此时小宇已年满18 周岁但仍在高中就读,未独立生
活。林某以小宇即将成年为由拒绝担责,张某以未与小宇共同生活为由拒绝担责,陈某认为自己
仅为临时看护人无须担责。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应仅列小宇为被告
B.应列小宇和林某为共同被告,原告无权要求张某作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陈某为共同被告
D.在诉讼中,小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须经林某同意
【答案】ABCD
【法条依据】
《民法典》1188 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 周岁,诉讼时已满18 周岁,有经济能力
的,本人承担责任;无经济能力,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父母离婚,监护责任不因父母离
婚消灭;临时委托看护,监护责任不转移给临时受托人陈某。
【逐项解析】
•
A 错误:小宇诉讼时已满18 周岁,但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原监护人林某、张某依旧要
承担责任,不能只列小宇一人为被告。
•
B 错误:父母离婚不免除父母监护赔偿责任,原告有权将父母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
C 错误:陈某属于临时受托照看,监护责任没有发生转移,陈某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不追加陈某作为被告。
•
D 错误:诉讼时小宇已经年满18 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
需要经过林某同意。
【原题干2】公益诉讼
以下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省消协针对某消费者侵权案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消费者王某提起
了消费侵权的私益诉讼,则之前公益诉讼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王某的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B.某运动用品购物网站违法处理用户信息,侵害了众多用户的合法权益,此时法律规定的消费者
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若相关组织均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可
以提起公益诉讼
C.甲省消协针对某消费者侵权案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之后中国消协又针
对该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
D.甲省消协针对某消费者侵权案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
且实际履行完毕,此时甲省消协申请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准许
E.甲省消协针对某消费者侵权案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胜诉,在判决生效
后,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答案】ABCD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8 条,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后诉私益
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不同适格主体,一个主体起诉被不予受理,其他适格主体依旧可以起诉;
公益诉讼和解、调解,和解协议公告后,可申请撤诉;公益诉讼原则依申请执行,不是法院依
职权移送执行。
【逐项解析】
•
A 正确: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后诉无需再举证,具有预决效力。
•
B 正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优先起诉;机关组织不起诉,
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C 正确:甲省消协起诉不予受理,不影响全国性消协中国消协另行起诉。
•
D 正确:达成和解并且履行完毕,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可以准许。
•
E 错误: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一律移送执行,原则由原告申请执行,只有刑事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才是移送执行。
考点5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题干-1】
张某(男)因与妻子刘某(女)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置
的两套商品房。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就夫妻二人的收入状况、房产出资细节
等发表证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套房产由张某与刘某各分得一套。判决生效
后,张某的父母主张判给刘某的那套房产实际由其全额出资购买,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某父母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B.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张某父母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C.法院不应受理张某父母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告知其申请再审
D.法院如果受理了张某父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以刘某作为被告,以张某作为第三人
【答案】A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依据;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必须是原审的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张某父母在原审离婚分割
房产案件中不属于原审第三人,不具备三撤原告资格。
【逐项解析】
•
A✅:张某父母和张某存在亲属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
据。
•
B❌,C❌:原审是张某、刘某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父母,不是原审的
第三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不能提三撤,也不直接告知再审。父母可以另
行提起独立的确权诉讼。
•
D❌:张某父母根本不满足三撤起诉条件,法院不能受理,谈不上当事人地位设置。
【原题干-2】
A 区的甲公司欠B 区的乙公司500 万元货款到期未支付,后甲公司将其核心设备以50 万元的价
格(市场估值200 万元)转让给关联企业丙公司(住所地在C 区)。乙公司得知后拟行使债权人撤
销权,却发现甲公司与丙公司此前已就该设备转让纠纷提起诉讼,A 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
该转让行为"价格合理且意思表示真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仍然可以向A 区法院或C 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B.乙公司可以向A 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C.乙公司可以向A 区法院申请再审
D.乙公司应当先针对500 万元货款起诉甲公司,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B
【法条依据】
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原审诉讼,但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
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A 区法院提起三撤。乙公司属于原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审甲
乙丙设备确权判决损害乙的债权。
【逐项解析】
•
A❌:甲丙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转让行为有效,不能再另行提起普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应当走三撤救济。
•
B✅:乙公司债权受到甲丙生效判决损害,属于原审无独三,满足条件,可以向作出
裁判的A 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C❌:乙不是原审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再审的申请人限于原审当事人、必要
共同诉讼被遗漏主体。
•
D❌:不需要先取得对甲的胜诉判决,满足三撤要件就可以直接起诉。
【原题干-3】
李某是一名书画收藏爱好者,其收藏的一幅当代名家字画在业内小有名气。一日,李某将该字画
借给好友王某鉴赏,约定借期两个月,供王某在某个人书画展中展示。王某拿到字画后十分喜爱,
遂与其表弟赵某恶意串通,虚构字画买卖合同并向乙市B 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字画的所有权。
乙市B 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字画归王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关于本案,下
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A.李某可以向乙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王某和赵某是共同被告
B.李某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之间的生效判决,但不能一并请求确认自己是字画的
所有权人
C.如果法院受理李某提起的撤销之诉后,又对王某和赵某的案件启动了再审,则应当将李某的起
诉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
D.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王某和赵某的生效判决进行再审
【答案】ABCD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299 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本案乙市B 区基层法院)
提起,不是中院;三撤中,原告可以一并提出确权请求;原则再审吸收三撤,原审属于恶意串
通虚假诉讼的,中止再审,优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李某不是原审当事人,不能直接
申请再审。
【逐项解析】
•
A 错误:三撤向作出一审生效判决的乙市B 区基层法院起诉,不是向中院起诉。
•
B 错误:提起三撤的同时,李某可以一并提出确认字画归自己所有的确权请求。
•
C 错误:本案王某、赵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按照规则应当中止再审,优先审理第三
人撤销之诉,不是并入再审。
•
D 错误:李某是案外人,不是原审当事人,不可以直接申请再审。救济路径:三撤,
或者执行阶段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再审。
考点6 民事诉讼辅助与保障制度
【原题干】
以下有关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孙力因突发地震受伤住院,出院后发现上诉期已超过5 天,遂书面申请法院顺延上诉期,法院决
定不予顺延,对该决定孙力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
B.王大海诉赵小青名誉权侵权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
2025 年5 月5 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王大海、赵小青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同年5 月8 日,王大海向
法院提出需要纸质判决书,法院于5 月12 日向王大海送达纸质判决书。王大海有权在5 月28
日之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或北京市一中院提交上诉状
C.王五与赵六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B 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赵六在判决生效后15 日内向王
五支付赔偿金15 万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赵六开始转移名下房产,王五得知后向法院申请保
全赵六的财产,王五应当提供担保
D.经原告周民同意,法院通过手机短信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周民要求法院提供纸质文书的,法
院应当提供
E.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医疗费12 万元,诉讼中张三申请对李四先予执行,李四以法院无管辖权
为由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仍可裁定先予执行
【答案】ABCDE
【法条依据】
期间的顺延: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在障碍消除后10 日内申请顺延,由法院审查决定,
该决定不得复议;电子送达判决书,上诉期从电子送达到达之日起计算,不是纸质文书送达日
期;上诉状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交均可;执行前保全,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责令提供
担保,不是应当提供担保”;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可以请求纸质文书,法院应当提供;先予执
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如果管辖权存在异议,管辖权没有确定,不
得裁定先予执行。
【逐项解析】
•
A 错误:期间顺延的申请,法院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该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
B 错误:电子送达判决书,5 月5 日电子送达成功,上诉期从5-5 起算15 日,不是从
纸质送达5-12 开始算。
•
C 错误:执行前保全,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并非应当提供担保。
•
D 正确,本题要选错误选项,故D 属于正确表述,不选,但原题答案标记全选;注意:
电子送达,当事人有权索要纸质版,法院应当提供,D 表述本身是对的,文档答案为ABCDE
以原密押答案为准。
•
E 错误:先予执行的前提:受诉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
权尚未确定,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考点7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原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50 万元,丙作为乙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庭审中,甲出示乙签名的借条,主张借
款期限1 年已届满;丙称借条属实,但借款已归还,并出示了甲签名的收条。甲又提出乙借款时承
诺若逾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丙表示不清楚利息约定。法官询问乙是否认可利息约定,乙通
过电话远程参与庭审,明确否认利息的存在。后法院组织调解,甲提出若乙偿还本金及按年利率
14.8%计算的利息,可放弃其他诉求,乙为促成调解,承认借款时确有利息约定,但最终双方未能达
成调解协议。此外,经法院调查,丙出示的收条系伪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如果丙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则其无权代为自认
B.丙对利息约定的回应构成默示自认,乙的否认无效
C.法院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D.乙在调解中承认了有关利息的约定,该事实可作为后续诉讼中认定利息的依据
E.若乙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受丙误导为由申请撤回"借款时确有利息约定"的承认,法院应当准
许
【答案】ABDE
【法条依据】
《民诉法解释》关于自认规则: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代理人对事实“不清楚、不记
得”,不构成默示自认;调解中的妥协让步,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调解的前
提是分清是非;调解中承认不属于诉讼上的自认,不能随意撤回。
【逐项解析】
•
A 错误: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对案件事实进行自认;代为承认对方诉讼
请求(认诺)才需要特别授权,区分“自认(事实)”和“认诺(诉讼请求)”。
•
B 错误:代理人丙表示“不清楚利息约定”,不属于默示自认;之后本人乙当庭直接否认
利息存在,不能认定成立自认。
•
C 正确:法院调解应当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
D 错误:调解过程中,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 错误:该承认发生在调解阶段,调解失败,该承认本来就不发生自认效力,不存在
“撤回自认”的问题,法院不需要准许撤回。
考点8 既判力与重复起诉
【原题干-1】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0 万元,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300 万元到期债权,遂向
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200 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胜诉。进入
执行程序后,因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乙公司又以甲公司为被告,
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200 万元货款。结合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因为代位权诉讼中乙公司已经胜诉
B.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C.法院应当告知乙公司申请恢复对丙公司的执行,不得另行起诉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起诉,因为属于重复起诉
【答案】B
【知识点】
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丙不能清偿,债权人乙和债务人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告次债务人;之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前后两诉被告不同,诉讼标的不同,
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逐项解析】
•
B✅,ACD❌:前诉被告是次债务人丙,后诉被告债务人甲,两诉当事人不一样,不
满足重复起诉三同条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胜诉不消灭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履行不能,债权人还可以找债务人甲追责。
【原题干-2】
某甲对某乙享有10 万元到期债权,某甲经济非常困难,担心起诉后万一不能胜诉,会导致诉讼费
用的损失。于是某甲准备先起诉某乙返还借款100 元,如果能够胜诉,再起诉某乙返还剩余的
9.99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某甲故意拆分诉讼请求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不应受理后诉
B.如果某甲起诉某乙返还100 元并胜诉,则之后不得再另行起诉主张剩余债权,因为前诉既判力
的客观范围发生了扩张
C.如果某甲起诉某乙返还100 元并胜诉,之后再次起诉要求某乙返还剩余的9.99 万元,法院可以
受理
D.诉讼请求应当一次性提出,因此法院可以向某甲释明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至10 万元,如果某甲
拒绝增加,法院应当对全部债权予以审理并裁判
【答案】C
【知识点】
部分请求:我国法没有完全禁止部分请求,债权人可以就部分债权起诉,剩余债权可以另行起
诉;法院可以释明一次性提出全部诉讼请求,但不能强制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法院只能审理
已经提出的部分请求。
【逐项解析】
•
AB 错误,C 正确:我国不禁止部分请求,前诉仅起诉100 元,剩余9.99 万可以另行
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
D 错误:法院可以释明增加诉讼请求,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拒绝增加,法院仅审理当
事人已经提出的100 元,不能主动审理全部10 万元债权。
考点9 民事诉讼程序
【原题干】
以下有关再审的各情形中,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
A.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发出再审检察
建议,但须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B.某甲起诉某乙返还借款12 万元,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天某甲意外
去世,此时某甲的儿子兰某可以依法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C.刘科起诉方俊侵权纠纷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方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刘科支付赔偿金12 万元。判决生效后,刘科将该判决中的胜诉债权转让给了自己的
男闺蜜阿明,阿明认为法院在判决赔偿金具体数额时计算标准错误,此时阿明有权向法院申请再
审
D.傅某与赵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傅某与赵某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并履行完毕。4 个月后,傅某以原生效判决违法剥夺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启动再审,再
审审理的过程中,赵某主张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
序
【答案】ABD
【法条依据】
再审检察建议: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委会讨论,报上一级
检察院备案;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继人可以申请再审;单纯受让生效判决项下债权的受让
人,原则上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债权转让时原权利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的除外;执行外和解
(没有经过执行程序的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不消灭再审申请权,法院启动再审之后,和解履
行完毕,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逐项解析】
•
A 正确:地方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
B 正确:原审当事人甲死亡,其子兰某是权利义务承继人,有权申请再审。
•
C 错误:刘科还活着,仅仅把胜诉债权转让给阿明,阿明是单纯债权受让人,不能申
请再审。
•
D 正确:双方执行外和解并且履行完毕,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再审审理中可以裁定终
结再审程序。
考点10 涉外民事诉讼
【原题干】
以下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各情形中,不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
A.法国人皮埃尔在法国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中国的N 公司购买了一批陶瓷茶具,后因茶具瑕疵
和物流损坏问题发生争议,皮埃尔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1 个月后,N 公司向
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皮埃尔支付剩余货款。中国法院有权受理N 公司的起诉,但如果皮埃尔
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主张由法国法院审理更方便,中国法院应当裁定驳回N 公司的起诉,
告知其向法国法院起诉
B.2024 年3 月,赵某、钱某和孙某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了味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营
业务是向韩国出口调味料。公司章程中约定:"与公司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韩国法院管辖。"后大
股东赵某操纵股东会作出转让核心资产的决议,股东钱某和孙某认为决议无效,钱某向广州市天
河区法院起诉确认决议无效,孙某向韩国法院起诉确认决议无效。若天河区法院先于韩国法院
受理案件,则该案应当由天河区法院管辖
C.中国的丙公司与德国的丁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签订了一份精密仪器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在
德国交付货物,丙公司支付货款320 万元。丁公司交货后,丙公司以仪器精度不达标为由拒付尾
款,交涉无果后,丙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丁公司向德国法院起诉。若南山区法院受理后,
认为案件由德国法院审理更方便,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D.中国的丙公司与德国的丁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签订了一份精密仪器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在
德国交付货物,丙公司支付货款320 万元。丁公司交货后,丙公司以仪器精度不达标为由拒付尾
款,交涉无果后,丙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丁公司向德国法院起诉。若南山区法院受理后,
发现德国法院已在先立案,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BCD
【知识点】不方便法院原则、平行诉讼;公司确认决议无效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能协议
外国法院管辖。
1.
不方便法院原则: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条件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不是对方一提管辖异
议就直接驳回;
2.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不能约定外国法院管辖;
3.
不方便法院不能直接驳回,需要满足全部法定要件;
4.
涉外平行诉讼,外国法院在先立案,我国法院已经有合法管辖权,不应当直接中止诉
讼,我国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逐项解析】
•
A 错误: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皮埃尔仅仅主张外国审理更方便,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
诉,不方便法院原则有严格全部要件,不能仅凭对方异议就驳回。
•
B 错误:确认公司决议无效,公司住所地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公司章程约定全部争议
归韩国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无效。
•
C 错误:适用不方便法院驳回起诉,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法定要件,法院不能仅凭主观
认为外国更方便直接驳回。
•
D 错误:涉外平行诉讼,外国法院先行受理,不影响我国有管辖权法院继续审理,不
需要中止我国诉讼。
考点11 非讼程序
【原题干-1】
张某(住所地在乙市B 区)去世后留下位于甲市A 区的房产及乙市B 区的股票账户,未立遗嘱。
其继承人李某与债权人王某就遗产管理发生争议,李某向甲市A 区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王
某则向乙市B 区法院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指定陈某为遗产管理人。后陈某因涉嫌侵占遗产
被提起刑事诉讼,李某申请撤销其资格并重新指定。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王某作为债权人无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B.乙市B 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甲市A 区法院审理
C.法院撤销陈某资格时,应审查其是否严重侵害继承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D.因陈某已被刑事立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
【答案】C
【法条依据】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继承人、债权人均有权申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撤销遗产管理人,需要证明遗产管理人严重损害继承人、债权人合法权益;仅仅
被刑事立案不等于当然撤销。
【逐项解析】
•
A 错误:债权人王某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B 错误:被继承人住所地乙市B 区(股票账户)、主要遗产地甲市A 区(房产)两地
法院都有管辖权,不需要移送。
•
C 正确:撤销遗产管理人,核心要件就是遗产管理人严重损害继承人或者债权人合法
权益,法院应当审查该要件。
•
D 错误:仅仅刑事立案不等于已经查实侵害遗产,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撤销,需要审
查是否达到严重侵害权益的条件。
【原题干-2】
以下有关非讼程序的各情形中,说法错误的有?
A.某甲对某乙享有90 万元的到期债权,某甲申请法院对某乙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但始终没有
对某乙提起诉讼。两个月后,某甲申请法院对某乙发出支付令,法院不应受理
B.某甲申请法院对某乙发出支付令,要求某乙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30 万元及利息2 万元。某乙
收到支付令后的第九天,书面表示双方曾明确约定免息,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
失效,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某甲或某乙明确拒绝的除外
C.甲的一张支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
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
权利,此时乙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特别
程序进行审理
D.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向债务人乙发出支付令,随后某区法院发现已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需要
撤销,于是由法院院长作出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甲的申请,支付令失效
E.某甲与某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作出准予确认的裁定书后,某乙
认为裁定书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
【答案】ABCDE
【法条依据】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1.
诉前保全不排除后续申请支付令;
2.
债务人书面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是申请人(甲)拒绝才不
转,债务人拒绝无效;
3.
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起诉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适用普通程
序,不是特别程序、不是6 个月;
4.
支付令错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销支付令,不是院长个人直接作出裁
定;
5.
司法确认裁定错误,救济路径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提出异议,不是向上一级法院。
【逐项解析】
•
A 错误:已经做诉前保全,不影响后续申请支付令,法院可以受理。
•
B 错误:债务人书面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只有申请人甲可以
拒绝转入,债务人乙拒绝无效。
•
C 错误:期限是1 年,不是6 个月;该票据权利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不是特别程序。
•
D 错误:生效支付令确有错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个人不能直接裁
定撤销。
•
E 错误:对司法确认裁定不服,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提出异议,不是向上一级法院。
考点12 执行程序
【原题干-1】
中天建设集团与和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拖欠工程款,中天集团依据生效判决申
请执行和丰置业开发的某小区房产。执行过程中,买受人王四光以其已购买该小区10 号楼802
室并支付全部价款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中错误的有?
A.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王四光的异议,王四光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B.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王四光的异议,王四光可以中天建设集团和和丰置业公司作为共同
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C.如果法院裁定王四光的异议成立,中天建设集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D.如果法院裁定王四光的异议成立,中天建设集团可以王四光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需证
明王四光对该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答案】ABCD
【知识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区分“原裁判有错”还是“仅仅执行有错”。本案生效判决只是
判开发商给钱,没有直接判房屋归属;仅仅执行该房屋,属于执行行为有错(执行标的异议的
第二类),异议被驳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再审;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中天提起申请
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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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B 错误:原生效判决是金钱债权判决,没有处理房屋所有权,案外人异议被
驳回,应当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是再审。B 选项被告设置:申请执行人中天是被告,
开发商和丰置业根据态度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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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错误,D 错误: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中天,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被告
是案外人王四光,开发商和丰置业看态度列当事人。D 的后半段举证责任错误,应当由案外人
王四光证明自己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不是中天证明对方不享有。
【原题干-2】
某甲与某乙对一支祖母绿手镯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T 省甲市A 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首
饰归某甲所有,某乙不服提出上诉,T 省甲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乙
拒不履行,某甲申请T 省甲市A 区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某丙主张该手镯是其借给某
甲观赏的,属于某丙所有。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A.某丙可以向甲市A 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某丙提
供担保请求中止的,法院可以准许
B.如果某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又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
结执行
C.如果某丙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T 省高院又对案件启动了再审,则甲市中院
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再审
D.某丙可以向甲市A 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某丙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
以同时主张确认自己是该玉镯的所有权人
【答案】ABCD
【知识点】本案原审生效判决已经直接将手镯判归甲,属于原生效裁判本身处分标的物(裁判
有错类型)。案外人丙救济路径:三撤;或者先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之后申请再审,不能提
起执行异议之诉。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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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本案生效裁判是甲市中院二审判
决,三撤应当向甲市中院起诉,不是A 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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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提三撤之后又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成立,是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不是
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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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错误:原则再审吸收三撤,除非原审是恶意虚假诉讼,否则将三撤并入再审,不中
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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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错误:原生效判决直接判定手镯归甲,属于裁判本身错误,异议被驳回,应当申请
再审,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原题干-3】
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200 万元货款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丙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作出追加丙为被执
行人的裁定。结合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丙对该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如果丙对该裁定不服,可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变更追加异议之诉
C.如果丙抽逃出资的情况属实,则丙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丙为被执行人
【答案】B
【法条依据】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抽逃出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追加的股东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是向上一
级复议;追加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
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是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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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B 正确: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救济路径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申请执行
人乙),不是向上一级复议。复议适用于执行行为异议;对变更追加裁定,区分情形,出资不
实、抽逃出资属于诉讼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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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错误:抽逃出资,股东丙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是对全部
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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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错误:追加抽逃出资股东,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乙申请,法院不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
【原题干-4】
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500 万元货款一案,A 法院于2024 年1 月10 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
采取了以下措施:(1)1 月15 日,向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乙公司未回应;(2)经查乙公
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 月1 日向乙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但未将其纳入失信名单;(3)3 月
1 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乙公司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4 月30 日,A 法院合议庭
审查后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院长批准后未通知甲公司签字即作出裁定。关于该执行案件,下
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因未将乙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B.法院未取得甲公司签字同意,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违法
C.如果甲公司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违法,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D.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果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须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
复执行
【答案】ABCD
【知识点】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终本不以纳入失信为前提,符合条件可以只限高不纳入失信;
2.
终本两种程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或者合议庭审查核实,院长批准,不需要申请
执行人签字同意;
3.
对终本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不是向上一级复议;
4.
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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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以必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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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终本,要么申请执行人签字,要么合议庭审查核实+院长批准,本案走后者,
不需要甲公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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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错误:对终本裁定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是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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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错误:终本之后,发现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考点13 民商事仲裁
【原题干-1】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因为租金的支付发生争议,某甲将某乙诉至A 区法院,某乙
认为A 区法院没有管辖权,遂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某乙再次向A 区法院提出异
议,称其与某甲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A 区法院对该案没有主管权限。结合上述情
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房屋租赁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某甲与某乙的仲裁条款无效
B.A 区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C.A 区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应当驳回某乙的主管异议,对案件继续审理
D.某乙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就视为其已经接受了法院的主管,因此对某乙提出的主管异议,A 区法
院不予支持
【答案】D
【法条依据】仲裁法: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主管管辖
权。
注意:管辖权异议属于实体程序抗辩,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等于对主管(仲裁)提出异议
⚠️
;
但是本案命题角度:乙已经应诉,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再拿仲裁条款抗辩主管,
属于逾期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不动产专属管辖不排斥仲裁协议效力,专属管辖约束法院
管辖,不能否定仲裁协议效力。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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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法院的管辖规则,专属管辖案件依然可以订立有效仲裁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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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错误,D 正确:乙在首次开庭前没有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主管异议,只是提
地域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主管权,之后再拿仲裁条款抗辩,法院不予支
持。
【原题干-2】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 提交北京仲
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完成施工后未获工程款,遂依据甲
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
担责任。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仲裁协议对丙公司具有约束力,因仲裁条款随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实际施工人
B.甲公司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权利
C.甲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
D.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仲裁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知识点】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民事诉讼的实体权利;该突破不扩张仲裁
协议效力,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丙,仲裁庭对丙和甲之间纠纷
没有管辖权;甲公司作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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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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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C 正确,D 错误:甲是仲裁裁决当事人,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丙,仲裁庭无管辖
权,甲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题干-3】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主张仲裁
裁决所依据的甲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系伪造。法院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成立,通知仲裁庭
重新仲裁。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仲裁庭必须接受法院的重新仲裁建议,否则法院应直接撤销原裁决
B.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裁定驳回乙公司的撤销申请
C.仲裁庭接受重新仲裁后,须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后作出的裁决不服的,不得再次申请撤销,但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答案】ABCD
【法条依据】《仲裁法》61 条,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可以决定接受或者拒
绝重新仲裁;拒绝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接受重新仲裁,由原仲裁庭审理,不需要重新
组庭;对重新仲裁作出新裁决,当事人依然可以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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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仲裁庭可以接受,不是必须接受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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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仲裁裁决,不是驳回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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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错误:重新仲裁,由原来的仲裁庭继续审理,不需要重新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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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错误:重新仲裁作出新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仍然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也可以申请不
予执行。
【原题干-4】
以下有关民商事仲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贸易合同纠纷,在仲裁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仲裁庭
可以准许
B.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并提交A 仲裁委员会处理,丙公司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恶意串通,仲裁裁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丙公司可以依法向A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C.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并提交S 仲裁委员会处理,由仲裁员韩某独任审理并作
出裁决。之后甲公司得知韩某与乙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韩某未按照仲裁规则履行披露义务,此
时甲公司可以此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D.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纠纷由W 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W 市中院发现某甲与某乙之间
的借款系用作毒品买卖,W 市中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该仲裁裁决,但须遵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报核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案】CD
【知识点】
仲裁和解:和解之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仲裁没有调解书,仲裁只有裁决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案外人丙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员该回避没有回避、未履行披露义务,属于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履行报核制度。
【逐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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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仲裁程序和解,只能请求制作裁决书;仲裁无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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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案外人丙,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救济路径: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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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确:仲裁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未履行利害关系披露义务,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
决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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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用于毒品买卖),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仲
裁裁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要执行报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