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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民事诉讼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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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民事诉讼法 考前八页纸
考点1 基本原则
1.漏判或者超判违反处分原则(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可释明增加诉讼请求)。
2.证据未经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未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认定,均违反辩论原则。
3.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4.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5.适用在线诉讼无需双方当事人同意。
考点2 基本制度
1.二审程序和非讼程序不允许陪审员参与合议庭。
2.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无需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中院)适用独任制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一审简易程序;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
3.审判员、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由审判长
或独任法官决定。
考点3 诉的分类(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分别判断;排除非讼案件)
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财产或行为)。胜诉判决具有执行力
确认之诉
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确认存在为积极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为消极
确认之诉;不能确认事实
形成(变
更)之诉
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撤销合同为形成之诉;起诉解除合同为确认
之诉;因情势变更或者合同僵局起诉解除合同为形成之诉。
考点4 反诉的识别
当事人(位置互换)、管辖法院、审理程序具有同一性;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和对抗性;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相同事实、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5 诉的合并
1.分为客体合并(诉讼标的≥2)和主体合并(当事人≥3)
2.一个诉是其他诉的先决问题或者原告提出两个以上不能同时成立的诉讼请求属于预备合并之诉。
3.选择合并与竞合(重叠)合并均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前者要求择一作出判决,后者要求均作出判决。
吴志伟 桑磊法考民诉主讲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副主任
主讲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本科、研究生课程。他授课条
理清晰、风趣幽默,自称是被民诉耽误了的“段子手”。在他的讲授中,程序
不再高冷,规则亦不枯燥。跟着他,以民诉为马,闯法考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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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 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仲裁>专属管辖(不动产+物权纠纷;政建农房四类合同)>应诉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2.担保合同纠纷:有效仲裁排斥诉讼,一并起诉从随主,单独起诉各自确定管辖
3.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4.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或者应诉管辖。
5.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要求唯一;无需实体审理即可确定,否则无效(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也可能有效)。
6.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以签订时为准,以后有变更不影响案件管辖权。
7.被告应诉答辩、反诉均可构成应诉管辖;其适用前提是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8.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管辖恒定原则均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考点7 移送管辖
1.已受理、无到有、移一次
2.原来享有级别管辖权的受诉法院,可能因原告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而丧失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
考点8 共同诉讼
1.因连带责任起诉,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优先判断)或者普通共同诉讼
2.债权人就担保物权起诉:债务人+担保人
3.撤销权诉讼: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
4.一般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保证人
5.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债务人公司+股东
考点9 第三人
1.判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首先,其主张直接对抗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其次,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参加第一审程序,直接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法院可以准许。此时只能调解结
案。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凡是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列为第三人的,均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第三人亦无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撤诉;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才享有上诉权。
考点10 诉讼代理人
1.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一般授权,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考点11 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1.书证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存在、外形等物理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2.存储于传统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应为视听资料;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则为
电子数据。
3.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作出;勘验笔录由法院工作人员制作。
4.专家辅助人庭上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一般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提供才需要回避)。
5.涉及三个利益、身份事项、程序事项,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依职权委托鉴定、依职权调查收集
证据、不适用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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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2 文书提出命令
1.适用范围: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2.申请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3.适用对象:对方当事人
4.法院对申请的处理: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
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注意:理由
不成立无须作出裁定)
5.法律效力:(1)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2)对方当事人无
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毁灭书证
等妨害证明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考点13 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1.本证与反证:首先确定待证事实,再确定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最后看由谁提出。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首先确定待证事实,再判断该证据是否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出现转述、复印等均为传来证据,否则为原始证据。
考点14 自认
1.委托代理人的自认: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
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不视为自认。(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
2.共同诉讼人自认: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其他人承认或者沉默,构成自认;其他人否认,不构成自认(一
票否决);对于普通共同诉讼,仅对自认人自己有效。
3.当事人不知型陈述: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不适用拟制自认;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可适用拟
制自认。
4.口头自认限于法庭审理、证据交换、询问等诉讼环节中在法官面前完成,并记入笔录。
5.自认撤回: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对方当事人同意/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
考点15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1.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才能适用客观证明责任;间接事实、辅助事实(文书真伪除外)和程序法事实真伪
不明,不适用证明责任。
2.否认者(包括消极否认和积极否认)不承担证明责任;抗辩者应承担证明责任。
3.证明责任分配类试题:首先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要件事实;其次判断有无倒置的特别规定;最后结合证明
责任分配一般原理作答。
考点16 举证期限
1.除申请鉴定(法院指定的期间)外,证据部分的期间均为举证时限届满前。
2.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不适用证据失权(必须采纳)。
3.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不包括拘留,可以训诫、罚款。
4.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关键看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证据。
考点17 私文书真实性证明
谁用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谁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盖章或捺印,推定为真实。
考点18 法院调解
1.非讼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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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参加法院调解,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3.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应当裁定补正。
4.当事人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案件和涉外民事诉讼除外)
考点19 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对象不限于受送达人本人;送达地点包括受送达人的住所、工作单位、法院等。
2.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3.法院当庭宣判,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拒绝签收,属于直接送达;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绝签收
裁判文书,属于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文书类型不受限制(涉外电子送达无需受送达人同意)。
5.简易程序、支付令不适用公告送达。
考点20 保全
1.一审、上诉案件报送到二审法院之前,由第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二审、再审法院保全,并非只能由自己实施保全措施。
3.被保全人请求自行处分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4.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应当向裁定作出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保全人不同意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
产,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5.法院可以对担保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考点21 起诉的实质条件
1.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法院受理之前,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受理之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驳回起诉用裁定,符合条件可再诉;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败诉),不可再诉。
考点22 重复起诉
1.构成条件:(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标的相同 (以实体请求权作为判断标准);(3)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处理方式: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
考点23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1.确认婚姻无效案件、虚假诉讼不允许原告撤诉
2.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不出庭可适用)
3.诉前当事人死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裁定中止诉讼/诉讼终结
4.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用裁定。
考点24 简易程序
1.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则不允许。
2.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发回重审案件均不可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审理期限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多延
长1 个月审限。
考点25 小额诉讼程序
1.不适用小额诉讼: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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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不得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
2.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有异议再审,判决可上诉;对小额诉讼裁判结果有异议再审,判决不可上诉。(均
由原审法院合议庭审理)
考点26 第二审程序
1.在一审和二审的程序衔接阶段,一审法院只负责“跑腿”,二审法院才享有上诉的立案审查权。
2.如何确定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首先,确定一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次,判断各方当事人是
否享有上诉权(重点排除一审未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最后,提起上诉者是上诉人,上诉请求指向的对象是
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3.二审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4.二审中的调解适用:谁出错,谁负责;漏人漏判不允许在二审中一并裁判。
5.二审撤回上诉,无需其他当事人同意;二审撤回起诉,应当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6.上诉案件的裁判:判决用判决维持、裁定用裁定维持;注意事实认定错误和基本事实不清的区别;严重
程序违法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能用一次)。
考点27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1.当事人申请应遵循“先法后检各一次”的规则。
2.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3.应当向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考点28 申请再审的条件
1.债权受让人无权对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继承人可以申请)。
2.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直接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包括必要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应当先提出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才能申请再审。
3.应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一多双自”除外);分别申请,协商不一致由原审法院受理。
4.自裁判、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新证据、伪造证据、裁判依据被撤销、法官腐败等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
考点29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先看有无提审,提审一律用二审;没有提审,根据生效裁判的审级来确定再审的审判程序。
考点30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1.法院裁定再审(并非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应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再审只能由合议庭审理,如果适用一审程序,可允许陪审员参与。
3.原则上,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
理。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
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4.再审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严格受限。
5.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后再次申请再审,不予受理(新证据、伪造证据、裁判依据被撤销、法官腐败除外)
6.第一审程序,当事人撤诉后仍可以再次起诉;但二审、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重复起诉。
7.不同于二审程序,如果原审裁判基本事实不清,再审法院应当查清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不能裁定发回重审。
考点31 民事公益诉讼
1.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除外),并在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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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报请高院批准,中院可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
能由中院管辖)
3.形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先公告,再审查。
4.民事公益诉讼不允许提反诉。
5.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不悖,互不影响。
6.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 日(英烈保护除外)。
7.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一审的诉讼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而非原告。
考点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1.提起主体只能是有独三或者无独三,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无权提出。
2.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判决主文、调解书确定权利义务部分错误,事实错误、裁判理由错误不能提出三撤。
3.曾以其他身份参与案件审理,不得事后提出三撤。
4.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影响执行。中止执行的方法:(1)原告向受诉法院提供相应担保; (2)向执行
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5.提起三撤后,案件裁定再审,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
人合法权益。再审用一审程序,直接追加第三人一并审理;再审用二审程序,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
裁定撤销原裁判、调解书,发回重审,重审时再行追加。
6.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可并用。
考点33 特别程序
1.法院发现特别程序案件具有民事权益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2.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由审判员
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3.特别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用提出异议方式救济。
4.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可由中院管辖)。
5.应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可口头提出)。
6.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用判决处理)
7.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管辖: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法
院邀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管辖: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8.仲裁排斥诉讼,但不排斥非讼程序。若有实质性争议,裁定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告知其申请仲裁。
考点34 督促程序
1.支付令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此时并无强制执行效力。
2.支付令效力的拘束对象仅为债务人,不包括保证人。
3.支付令无效异议情形: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仅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
清偿方式等;口头异议;超过15 日异议期提出;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
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
4.债务人仅对偿还本金请求提出异议,效力及于偿还利息请求;反之则不然。
5.法院无须裁定撤销支付令,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
6.支付令有错误,应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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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5 公示催告程序
1.除权判决的性质属于非讼判决。
2.除权判决相当于新的票据,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3.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4.公示催告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除权判决阶段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5.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起诉。
考点36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1.恶意提出部分请求,判决既判力及于全部请求,再诉法院不予受理。
2.任何类型的生效判决主文均具有既判力;胜诉的给付判决和形成判决分别会产生执行力和形成力。
3.判决书中出现误写、漏写、误算等笔误,应当用裁定补正,不能重新制作判决书;但判决书出现事实认
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实质错误,不能用裁定补正,应当通过上诉或者再审救济。
4.回避和延期审理应当用决定,不能上诉。
考点37 执行和解
1.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二选一)
2.与执行有关的诉讼,管辖法院均为执行法院。(执行中案外人申请再审除外)
3.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
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4.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考点38 执行竞合
1.不同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
2.处理原则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均享有优先权看谁成立在先;普通债权看采取执
行措施的顺序。
考点39 执行措施
1.对特定物的执行: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
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2.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被执行人是卖方: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
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被执行人是买方: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第三人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
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考点40 执行救济
1.执行异议
异议类型
性质
提出主体
对裁定的救济方式
执行行为异议
程序性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执行标的异议
实体性异议
案外人
原裁判错误,申请再审;与原裁判无关,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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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涉及执行标的,属于“原判决、裁定错误”,案外人应当申请再审;如
果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涉及执行标的,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3.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许可执行之诉,被执行人无权提
起执行异议之诉。
4.执行标的异议审查处理的法院是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法院。
5.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封申请人为被告,轮候查封申请人为第三人。
6.案外人提出确权请求,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案外人提出给付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考点41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1.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庭或者法院确认。分别请求的,法院确认优先,除非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
请并已作出决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有关仲裁的管辖(原则上是中院,动手的可以交给基层法院)
类型
管辖法院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
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执行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院
4.中院审查后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高院报核(认定有效无须报核);涉外涉港澳台,应当向高级
法院、最高法院两级报核。
考点42 仲裁程序
1.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仲裁中保全,只能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
裁机构提交法院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机构主任不能直接指定仲裁员,要么由当事人委托,要么是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选定。
3.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
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考点43 撤销仲裁裁决
1.只有法院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2.法律适用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3.仲裁机构无过错时(证据被伪造或隐瞒),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得通
知重新仲裁。
4.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高级法院履行报核手续;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高级法院审查
同意后,应当向最高法院报核。(驳回申请无须报核)
5.申请撤销期限是3 个月。
考点44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不影响法院
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2.被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均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外人无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应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