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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民诉法大纲变化对比详细版(OCR)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002026法考大纲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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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民诉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民诉大纲变化较小,仅仅是由于《仲裁法》的变动,导致大纲仲裁制度一编有部分调
整,具体来说,2026 年大纲相较于2025 年:有5 处新增考点、1 处表述调整,同时删除1 处
考点。
5 处新增分别是:仲裁员的资格与条件;仲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仲裁员的披露;仲裁开
庭通知;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仲裁地、特定涉外纠纷的仲裁模式。
1 处表述调整是:将仲裁委员会变为仲裁机构。
删除的1 处考点是:涉外仲裁机构。
以上修改,在既往26 年讲义中均有提及,且《仲裁法》虽然是大修,但修订重点在涉外
仲裁,对民诉影响比较小。
此外强调:《执行异议之诉解释》这部法条虽然没有纳入大纲范围,但是其中关于执行救
济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仍属于今年考试范围,且需要重点掌握。(当然,这部法条之中的内
容也在26 年讲义中有体现,此处仅作提示。)
后续会针对民诉大纲变动所涉及的知识点专门梳理并形成《新增专题讲义》,届时可通过
该讲义和课程再重点了解下大纲变动的相关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
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026年民诉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今年民诉大纲变化较小,仅仅是由于《仲裁法》的变动,导致大纲仲裁制度一编有部分调
整,具体来说,2026年大纲相较于2025年:有5处新增考点、1处表述调整,同时删除1处
考点。
5处新增分别是:仲裁员的资格与条件;仲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仲裁员的披露;仲裁开
庭通知;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仲裁地、特定涉外纠纷的仲裁模式。
1处表述调整是:将仲裁委员会变为仲裁机构。
删除的1处考点是:涉外仲裁机构。
以上修改,在既往26年讲义中均有提及,且《仲裁法》虽然是大修,但修订重点在涉外
仲裁,对民诉影响比较小。
此外强调:《执行异议之诉解释》这部法条虽然没有纳入大纲范围,但是其中关于执行救
济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仍属于今年考试范围,且需要重点掌握。(当然,这部法条之中的内
容也在26年讲义中有体现,此处仅作提示。)
后续会针对民诉大纲变动所涉及的知识点专门梳理并形成《新增专题讲义》,届时可通过
该讲义和课程再重点了解下大纲变动的相关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无
修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删除法律法规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保留法律法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
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
第1页
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民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五编仲裁制度第二十三
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五编仲裁制度第二十三
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
协会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改为“仲裁机构”,新增
仲裁员考点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
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
则的区别与联系。熟悉并能
够运用:仲裁规则。
理解: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的关系,仲裁法对仲裁员资
格的要求,仲裁法与仲裁规
则的区别与联系。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改为“仲裁机构”,新增
仲裁员的资格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
第一节仲裁机构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改为“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仲裁
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制仲裁机
构应具备的条件仲裁机构的
变更与终止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改为“仲裁机构”,新增
“仲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考点
第二节仲裁员
新增节
仲裁员资格仲裁员条件
新增仲裁员考点
第二节仲裁协会
第三节仲裁协会
序号变更,无实质变化
第三节仲裁规则
第四节仲裁规则
序号变更,无实质变化
第二十四章仲裁协议第二
节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章仲裁协议第二
节仲裁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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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释》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民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五编 仲裁制度 第二十三
第五编 仲裁制度 第二十三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
述改为“仲裁机构”,新增
协会
仲裁员考点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
理解: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
的关系,仲裁法对仲裁员资
则的区别与联系。熟悉并能
格的要求,仲裁法与仲裁规
述改为“仲裁机构”,新增
仲裁员的资格
够运用:仲裁规则。
则的区别与联系。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第一节 仲裁机构
述改为“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 仲裁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仲裁机构的设立机制 仲裁机
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述改为“仲裁机构”,新增
构应具备的条件 仲裁机构的
“仲裁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变更与终止
考点
第二节 仲裁员
新增节
仲裁员资格 仲裁员条件
新增仲裁员考点
第二节 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协会
序号变更,无实质变化
第三节 仲裁规则
第四节 仲裁规则
序号变更,无实质变化
第二十四章 仲裁协议 第二第二十四章 仲裁协议 第二
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
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
项选定的仲裁机构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述改为“仲裁机构”
第二十五章仲裁程序第四
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五章仲裁程序第四
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
庭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
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
式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回
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仲
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
庭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
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
式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披
露、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披
露、回避仲裁员因其他原因
的更换)
新增“仲裁员的披露”考点
第五节仲裁审理
第五节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书
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仲裁
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撤回
仲裁申请延期开庭缺席裁
决) 开庭笔录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书
面审理) 开庭通知开庭审理
程序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
问题(撤回仲裁申请延期开庭
缺席裁决) 开庭笔录
新增“仲裁开庭通知”考点
第二十八章涉外仲裁第二
节涉外仲裁机构
第二十八章涉外仲裁第二
节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删除原来的“涉外仲裁机构”
一节,变为“涉外仲裁的特
别规定”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我国受
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证据保全仲裁地特定涉外
纠纷的仲裁模式
新增有关涉外仲裁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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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
将原来“仲裁委员会”的表
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项 选定的仲裁机构
述改为“仲裁机构”
第二十五章 仲裁程序 第四第二十五章 仲裁程序 第四
节 仲裁庭的组成
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
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
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
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
式 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回式 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披新增“仲裁员的披露”考点
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
露、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披
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露、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
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书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书
面审理)开庭审理程序仲裁面审理)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
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撤回
程序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新增“仲裁开庭通知”考点
仲裁申请延期开庭 缺席裁
问题(撤回仲裁申请延期开庭
决)开庭笔录
缺席裁决)开庭笔录
第二十八章 涉外仲裁 第二
删除原来的“涉外仲裁机构”
第二十八章 涉外仲裁 第二
节 涉外仲裁机构
节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节,变为“涉外仲裁的特
别规定”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
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证据保全 仲裁地 特定涉外
新增有关涉外仲裁的考点
纠纷的仲裁模式
第3页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仲裁法》法条对比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
年修正)》(18.1.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年修
正)》(26.3.1 施行)
考点提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附则
新修,将原来“仲
裁委员会”的表述
改为“仲裁机
构”,仲裁机构包
括仲裁委员会、仲
裁院等机构;增加
仲裁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
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
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仲裁事业指导思想】仲裁
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
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
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无实质考点
第二条【仲裁适用范围】平
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仲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无实质考点
第三条【排除适用范围】下
列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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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仲裁法》法条对比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
考点提示
年修正)》(18.1.1施行)
正)》(26.3.1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协议
新修,将原来“仲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四章 仲裁程序
裁委员会”的表述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改为“仲裁机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构”,仲裁机构包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括仲裁委员会、仲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裁院等机构;增加
第六章 执行
第六章 执行
仲裁员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
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
第二条【仲裁事业指导思想】仲裁
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
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
无实质考点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
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第二条【仲裁适用范围】平
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仲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无实质考点
仲裁。
第三条【排除适用范围】下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列纠纷不能仲裁:
第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行政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
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
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
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
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选
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
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表述变化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
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
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修,新增一种法
院不予受理的例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
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
管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机
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表述变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
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
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
纷。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
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诚信原则】仲裁应当遵循
诚信原则。
新增,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
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
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
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
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
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
第十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
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
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
表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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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收养、监护、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扶养、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
处理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选
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
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
表述变化
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修,新增一种法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院不予受理的例外
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机
定。
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表述变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管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
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
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
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纷。
第八条【诚信原则】仲裁应当遵循新增,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
第九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
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
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
第十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
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
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
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
表述变化
予受理。
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
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
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
第5页
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
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在线仲裁】仲裁活动可
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
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
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新增,1.与《民事
诉讼法》中的在线
诉讼原则以及国际
仲裁规则接轨;
2.注意在线仲裁以
当事人同意为前
提。
第十二条【强化国际交流】国家支
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
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
裁规则的制定。
无实质考点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二章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表述变化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和登记】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
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
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
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
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
仲裁机构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的登记】依据
本法第十三条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
新修,仲裁机构的
性质(公益性非营
利法人)与登记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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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
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起诉。
新增,1.与《民事
第十一条【在线仲裁】仲裁活动可诉讼法》中的在线
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诉讼原则以及国际
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规则接轨;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
2.注意在线仲裁以
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当事人同意为前
力。
提。
第十二条【强化国际交流】国家支
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
无实质考点
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
裁规则的制定。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表述变化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
和登记】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
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
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层层设立。
仲裁机构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
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新修,仲裁机构的
统一组建。
性质(公益性非营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的登记】依据利法人)与登记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本法第十三条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经则。
部门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设立的仲裁机构向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
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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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设立
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
本法制定。
第十五条【仲裁机构设立条件】仲
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
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成人
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
定。
表述变化
第十六条【变更登记】仲裁机构变
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组
成人员的,应当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新增,变更登记规
则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仲裁机构终
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新增,注销登记规
则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
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
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
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
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
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
二。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的组成、任
期】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
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
人。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
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
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
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
于三分之二。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
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
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新修,仲裁机构组
成人员的任期和换
届要求
第十九条【强化内控与制度建设】
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
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
序。
新增,完善仲裁机
构内部治理:要求
其建立健全内部治
理结构及民主议
事、人员管理、投
诉处理等方面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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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十五条【仲裁机构设立条件】仲
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程;
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成人
表述变化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定。
本法制定。
第十六条【变更登记】仲裁机构变
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组新增,变更登记规
成人员的,应当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
则
更登记。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仲裁机构终新增,注销登记规
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则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的组成、任
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期】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一
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
组成。
人。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法律、经济
新修,仲裁机构组
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贸易、科学技术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成人员的任期和换
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的人员担任。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中,
届要求
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
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专家不得少
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
于三分之二。
二。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
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
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强化内控与制度建设】新增,完善仲裁机
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
构内部治理:要求
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
其建立健全内部治
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
理结构及民主议
序。
事、人员管理、投
诉处理等方面的制
第7页
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主议事、
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
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组成人员、工
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对其在仲裁活
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
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
关机关予以处理。
度,加强对组成人
员、工作人员及仲
裁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仲裁机构应
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
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
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
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
新增,仲裁机构信
息公开制度,有利
于规范仲裁机构运
作
第十三条【仲裁员聘任条
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
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
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
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
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
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道德素质要
求】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
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
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条件、兼任限
制和境外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
满八年的;
(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
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
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
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
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
新增,1.仲裁员道
德素质要求;
2.拓宽仲裁员的来
源渠道,可从境外
人士中聘任;
3. 规范仲裁员管
理,增加兼任限制、
除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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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主议事、
度,加强对组成人
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
员、工作人员及仲
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裁员的监督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组成人员、工
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对其在仲裁活
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依法调查处
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
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仲裁机构应
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增,仲裁机构信
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息公开制度,有利
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于规范仲裁机构运
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作
督。
第十三条【仲裁员聘任条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道德素质要
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求】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
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派,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一: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条件、兼任限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制和境外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件之一:
新增,1.仲裁员道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德素质要求;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
的;
2.拓宽仲裁员的来
满八年的;
源渠道,可从境外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人士中聘任;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
3.规范仲裁员管
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的;
理,增加兼任限制、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除名制度
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具有高级职称的;
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
员名册。
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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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
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
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
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
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名册及除名】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
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
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
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独
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
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
系。
第二十四条【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表述变化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
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
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
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
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
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
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中国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是
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
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
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
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
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示范仲裁规则。
表述变化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
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
度,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
新增,明确主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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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
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
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
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
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名册及除名】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
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
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
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独
第二十四条【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表述变化
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
系。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中国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是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
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
表述变化
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
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中华人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
则。
示范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
新增,明确主管部
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
门
度,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
第9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仲裁工作。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
和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
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
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
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
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
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
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
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
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
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新增,1.允许当事
人可以通过默示方
式达成仲裁协议;
2.注意时间为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
3.当事人放弃异议
的情况需“经仲裁
庭提示并记录”,
此处要注意仲裁庭
的提示义务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
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
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
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
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
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
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
定的仲裁范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
方订立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对内容不明确仲
裁协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
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
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对内容不明确仲裁协
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
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
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
的,仲裁协议无效。
表述变化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的独立
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
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
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
新修,强调了仲裁
协议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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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仲裁工作。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新增,1.允许当事
和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人可以通过默示方
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式达成仲裁协议;
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2.注意时间为仲裁
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庭首次开庭前;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二)仲裁事项;
3.当事人放弃异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
(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的情况需“经仲裁
示;
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庭提示并记录”,
(二)仲裁事项;
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此处要注意仲裁庭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的提示义务
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
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
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效:
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
定的仲裁范围;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
裁协议;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方订立仲裁协议。
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对内容不明确仲
第二十九条【对内容不明确仲裁协
裁协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
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
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
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
表述变化
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的独立
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新修,强调了仲裁
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协议的独立性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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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
力。
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
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仲裁协议异议的
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
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
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提出。
第三十一条【仲裁协议异议的处
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
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
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新修,仲裁庭有权
处理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异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四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
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
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
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申请仲裁的条件】当
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理由;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表述变化
第二十二条【申请仲裁的材
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
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
请书及副本。
第三十三条【申请仲裁提交的材
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
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表述变化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
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
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第三十四条【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
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
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
新修,申请书中要
写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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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
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力。
第二十条【仲裁协议异议的
第三十一条【仲裁协议异议的处
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
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新修,仲裁庭有权
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
处理对仲裁协议的
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效力异议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
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
第三十二条【申请仲裁的条件】当
列条件:
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表述变化
事实、理由;
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
(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申请仲裁的材
第三十三条【申请仲裁提交的材
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
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机构
表述变化
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请书及副本。
第三十四条【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
新修,申请书中要
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
写联系方式
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
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职务、联系方式;
第11页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
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人姓名和住所。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
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对仲裁申请的
处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
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
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对仲裁申请的处理】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表述变化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的准备
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
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
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
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
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
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
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
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
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
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
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
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
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表述变化
第二十六条【仲裁当事人起
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
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
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十七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
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
新修,新增一种法
院驳回起诉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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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
人的姓名、职务;
理由;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
事实、理由;
和住所。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
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对仲裁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对仲裁申请的处理】
处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
表述变化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
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的准备
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
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
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
请人。
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人。
表述变化
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
仲裁
构提交答辩书。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
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
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仲裁当事人起
第三十七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
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
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声明有仲裁协新修,新增一种法
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院驳回起诉的例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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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
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
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
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变
动】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
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
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
求。
第三十八条【仲裁请求变动】申请
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
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
出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
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
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
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
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
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仲裁保全】一方当事
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
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
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
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
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
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
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
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新修,1.将行为保
全纳入仲裁保全措
施的范围,加强对
当事人权益的保
护;
2.与《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相衔接,
明确当事人在情况
紧急时可以直接申
请仲裁前财产、行
为、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仲裁代理】当
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
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
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
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
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仲裁代理】当事人、法
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
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
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授
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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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规定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
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
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变
第三十八条【仲裁请求变动】申请
动】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
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
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
求。
出反请求。
第三十九条【仲裁保全】一方当事
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
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
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
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新修,1.将行为保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全纳入仲裁保全措
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施的范围,加强对
以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当事人权益的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护;
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及时处理。
2.与《民事诉讼法》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有关规定相衔接,
民法院。
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当事人在情况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紧急时可以直接申
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请仲裁前财产、行
的损失。
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为、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
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仲裁代理】当
第四十条【仲裁代理】当事人、法
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
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
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
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授
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
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
第13页
第四十一条【仲裁文件送达】仲裁
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
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
新增,仲裁文件送
达方式:当事人约
定→仲裁规则规定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
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
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
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
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
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
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
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
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
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仲裁员的选定】当事人
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
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
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
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
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
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
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
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
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
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
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
新修,拓宽首席仲
裁员的选任方式:
允许当事人约定首
席仲裁员由其各自
选定的仲裁员共同
选定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
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
第四十四条【仲裁员的指定】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
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
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
或者指定。
新修,增加一种仲
裁员的确定方式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的
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
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书面披露与通知】仲
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
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
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
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
人。
新修,增加仲裁员
信息披露制度:明
确仲裁员存在可能
导致当事人对其独
立性、公正性产生
合理怀疑情形的,
该仲裁员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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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仲裁文件送达】仲裁
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
新增,仲裁文件送
达;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达方式:当事人约
定→仲裁规则规定
的,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仲裁员的选定】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
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
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
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
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新修,拓宽首席仲
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裁员的选任方式:
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允许当事人约定首
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席仲裁员由其各自
首席仲裁员。
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选定的仲裁员共同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
员。
选定
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
任指定仲裁员。
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
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指定】
第四十四条【仲裁员的指定】当事人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新修,增加一种仲
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裁员的确定方式
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
指定。
或者指定。
第四十五条【书面披露与通知】仲新修,增加仲裁员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的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
信息披露制度:明
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确仲裁员存在可能
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导致当事人对其独
知当事人。
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立性、公正性产生
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
合理怀疑情形的,
人。
该仲裁员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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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机构书面披
露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回避事
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
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
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第四十六条【仲裁员回避事由】仲裁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
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
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表述变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回
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
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
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
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
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
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
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
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四十八条【回避的决定】仲裁员是
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
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
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表述变化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
确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
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
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
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
进行。
第四十九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仲
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
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
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
否重新进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向仲裁机构书面披
露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回避事
由】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
第四十六条【仲裁员回避事由】仲裁
请: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
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表述变化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的;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
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回
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
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
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
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回避的决定】仲裁员是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
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
表述变化
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
第四十九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仲
确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
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
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否重新进行。
进行。
第15页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的除名】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
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十条【仲裁员的除名】仲裁员有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
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表述变化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
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
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
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仲裁审理的方式】仲
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
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原
则】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
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仲裁不公开原则】仲
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
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新修,如果仲裁事
项涉及国家秘密、
他人商业秘密或隐
私,即便当事人双
方同意公开,仲裁
庭也应当不予公开
第四十一条【开庭通知与延
期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
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
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三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审
理】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仲裁庭决定。
表述变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的
处理】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
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
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
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
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
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
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举证责任】当
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
第五十五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应
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新修,仲裁庭可以
请求有关方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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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仲裁员的除名】
第五十条【仲裁员的除名】仲裁员有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
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
表述变化
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
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
第五十一条【仲裁审理的方式】仲
式】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
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料作出裁决。
新修,如果仲裁事
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原
第五十二条【仲裁不公开原则】仲项涉及国家秘密、
则】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他人商业秘密或隐
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私,即便当事人双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方同意公开,仲裁
庭也应当不予公开
第四十一条【开庭通知与延
第五十三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审
期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理】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
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
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
表述变化
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仲裁庭决定。
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的
处理】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
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
的,可以缺席裁决。
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三条【举证责任】当
第五十五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应新修,仲裁庭可以
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
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请求有关方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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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
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
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
面依法予以协助。
予以协助调查取证
第四十四条【专门性问题的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
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
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
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
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
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五十六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
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或者自行判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
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人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
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
求,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
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
人提问。
新修,鉴定的启动
方式中,增加当事
人申请鉴定
第四十五条【证据出示与质
证】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
事人可以质证。
第五十七条【证据出示与质证】证
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
证。
第四十六条【仲裁中的证据
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
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
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
第五十八条【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
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
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
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
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修,无论是仲裁
机构向人民法院提
交的当事人保全申
请,还是仲裁前当
事人直接向法院提
交的保全申请,法
院都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
第四十七条【仲裁中的辩
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
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
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
人的最后意见。
第五十九条【仲裁中的辩论】当事
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
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
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笔录】仲
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第六十条【仲裁笔录】仲裁庭应当
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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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予以协助调查取证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
据,可以自行收集。
面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四十四条【专门性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
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申请或者自行判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
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新修,鉴定的启动
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人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方式中,增加当事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鉴定。
人申请鉴定
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
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求,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
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证据出示与质
第五十七条【证据出示与质证】证
证】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
事人可以质证。
证。
第五十八条【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新修,无论是仲裁
第四十六条【仲裁中的证据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
机构向人民法院提
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
交的当事人保全申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请,还是仲裁前当
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人直接向法院提
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
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交的保全申请,法
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院都应当依法及时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处理
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仲裁中的辩
第五十九条【仲裁中的辩论】当事
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
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
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仲裁笔录】仲
第六十条【仲裁笔录】仲裁庭应当
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
第17页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
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
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
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
者盖章。
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
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
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恶意仲裁应予驳回】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
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
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
仲裁请求。
新增,增加对虚假
仲裁的规制条款:
注意处理方式为驳
回仲裁请求。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当
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
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六十二条【仲裁和解】当事人申
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
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和解协议达成后
反悔的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
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十三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
的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
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
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仲
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
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
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
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
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仲裁调解】仲裁庭在
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
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
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
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
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五十二条【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
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
第六十五条【仲裁调解书】调解书
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
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表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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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
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
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
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恶意仲裁应予驳回】
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新增,增加对虚假
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仲裁的规制条款:
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注意处理方式为驳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
回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当
第六十二条【仲裁和解】当事人申
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
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
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和解协议达成后
第六十三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
反悔的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的处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
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
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仲
第六十四条【仲裁调解】仲裁庭在
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
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
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
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力。
第六十五条【仲裁调解书】调解书
第五十二条【仲裁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
表述变化
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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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
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
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
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作
出】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
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
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六条【仲裁裁决的作出】裁
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
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
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仲裁裁决书的
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
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
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
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
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
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
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
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名。
第六十七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
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
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表述变化
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仲
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
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
裁决。
第六十八条【先行裁决】仲裁庭仲
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仲裁裁决书的
补正】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
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
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
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
正。
第六十九条【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
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
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的生
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第七十条【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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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
达双方当事人。
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
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作
第六十六条【仲裁裁决的作出】裁
出】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
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
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仲裁裁决书的
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
第六十七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
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
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
表述变化
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
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
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也可以不签名。
名。
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仲
第六十八条【先行裁决】仲裁庭仲
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
第五十六条【仲裁裁决书的
第六十九条【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补正】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
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
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
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正。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的生
第七十条【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
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19页
律效力。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
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
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
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
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
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的,应当裁定撤销。
表述变化
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
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
第七十二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新修,将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期间从
原来的六个月缩短
为三个月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对撤销
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
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
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
请的裁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
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
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
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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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
第七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决的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
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权仲裁的;
序违反法定程序;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
表述变化
伪造的;
公正裁决的证据;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
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决行为的。
销。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裁定撤销。
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
新修,将申请撤销
第七十二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决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
仲裁裁决的期间从
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
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原来的六个月缩短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六个月内提出。
为三个月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对撤销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
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
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
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请的裁定。
第20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第六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后果】人民法院受理撤销
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
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
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
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
程序。
第七十四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后果】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
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
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
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新修,完善重新仲
裁启动后的程序走
向:开始重新仲裁
→终结撤销程序;
拒绝重新仲裁→恢
复撤销程序
第六章执行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执
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七十五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当
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表述变化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不
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
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
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
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
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裁决违背公
共利益时,应当不
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仲裁裁决的中
止、终结与恢复执行】一方当事
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
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
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
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七十七条【仲裁裁决的中止、终
结与恢复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
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
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
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涉外仲裁的法
律适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
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
第七十八条【涉外仲裁的法律适
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
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
新修,增加了“其
他涉外纠纷的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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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
第七十四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决的后果】人民法院受理撤销后果】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
新修,完善重新仲
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裁启动后的程序走
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向:开始重新仲裁
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终结撤销程序;
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拒绝重新仲裁→恢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
复撤销程序
程序。
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六章 执行
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执
第七十五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当
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表述变化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执行。
第七十六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不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
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新修,裁决违背公
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共利益时,应当不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
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仲裁裁决的中
止、终结与恢复执行】一方当事
第七十七条【仲裁裁决的中止、终
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结与恢复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
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
裁定中止执行。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
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
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当裁定恢复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涉外仲裁的法
第七十八条【涉外仲裁的法律适
新修,增加了“其
律适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他涉外纠纷的仲
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
裁”
第21页
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
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
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
会的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
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
聘任。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的聘任】涉外仲裁委员
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
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证
据保全】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
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七十九条【涉外仲裁的证据保
全】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表述变化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笔
录】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
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
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
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条【涉外仲裁笔录】涉外仲
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
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涉外仲裁仲裁地】当
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
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
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
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
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
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
新增,1.仲裁程序
的适用法→仲裁地
法(另有约定除
外);
2.仲裁裁决哪里作
出→仲裁地;
3.司法管辖法院如
何确定→以仲裁地
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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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
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
会的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
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
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
聘任。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的聘任】涉外仲裁委员
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
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证
第七十九条【涉外仲裁的证据保
据保全】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全】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表述变化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笔
第八十条【涉外仲裁笔录】涉外仲
录】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
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涉外仲裁仲裁地】当新增,1.仲裁程序
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的适用法→仲裁地
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法(另有约定除
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外);
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2.仲裁裁决哪里作
作出。
出→仲裁地;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3.司法管辖法院如
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何确定→以仲裁地
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为重要依据;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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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
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4.仲裁地如何确定
→当事人约定—仲
裁规则规定—仲裁
机构确定
第八十二条【临时仲裁及相关保
全】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
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
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
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书
面约定仲裁的,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
行;也可以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
裁地,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
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仲
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
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
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
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增,建立了“特
别(临时)仲裁”
制度:
1.适用范围仅限于
两类特定涉外纠
纷;
2.允许当事人选择
仲裁机构或临时仲
裁(以中国为仲裁
地、可选择任何国
际通行的仲裁规
则、人员不受仲裁
机构仲裁员名单限
制),尊重当事人
意思自治;
3.仲裁庭应及时向
仲裁协会完成备
案;
4.临时仲裁不影响
财产、行为保全
第七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
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
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撤销。
第八十三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撤
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
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
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
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
述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无实质变动,与
《民事诉讼法》第
291 条规定的具体
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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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4.仲裁地如何确定
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当事人约定一仲
裁规则规定一仲裁
机构确定
新增,建立了“特
别(临时)仲裁”
第八十二条【临时仲裁及相关保
全】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制度:
1.适用范围仅限于
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
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两类特定涉外纠
纷;
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书2.允许当事人选择
面约定仲裁的,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进仲裁机构或临时仲
行;也可以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以中国为仲裁
裁地,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地、可选择任何国
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该仲际通行的仲裁规
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
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则、人员不受仲裁
机构仲裁员名单限
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制),尊重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意思自治;
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3.仲裁庭应及时向
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
仲裁协会完成备
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
案;
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临时仲裁不影响
财产、行为保全
第八十三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撤
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
第七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
无实质变动,与
(一)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91条规定的具体
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情形相同
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
核实,裁定撤销。
述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
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第23页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
的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
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八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
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
裁决有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
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涉外裁决违
背公共利益时,应
当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
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
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
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
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
请承认和执行。
第八十五条【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
的承认和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
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
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
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承认和执行。
新修,1.涉外仲裁
裁决的范围:在中
国作出+被执行人
或者其财产涉外;
2.“应当”改为
“可以”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
则】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
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十六条【支持涉外仲裁工作合
作交流】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
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
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
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
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新增,支持仲裁机
构加强对外交流合
作,支持仲裁机构
“走出去”“引进
来”
第八十七条【鼓励涉外当事人选择
我国仲裁委】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
新增,增强与国际
接轨,强化国际竞
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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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
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八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
第七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
的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裁决有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
新修,涉外裁决违
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背公共利益时,应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当不予执行
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
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
第八十五条【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
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
新修,1.涉外仲裁
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的承认和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裁决的范围:在中
内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
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
国作出+被执行人
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
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
或者其财产涉外;
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
2.“应当”改为
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承认和执行。
“可以”
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
则】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
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十六条【支持涉外仲裁工作合
作交流】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新增,支持仲裁机
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构加强对外交流合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
作,支持仲裁机构
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
“走出去”“引进
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
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来”
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第八十七条【鼓励涉外当事人选择新增,增强与国际
我国仲裁委】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接轨,强化国际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争力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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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
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第八十八条【境外生效裁决申请承
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及对等原则】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
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
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
理。
外国仲裁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
限制、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
构有权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实
行对等原则。
新增,境外裁决在
国内的承认与执
行:
1.管辖: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者其财产
在中国→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者其财产
所在地中院;不在
中国→申请人住所
地或者与裁决的纠
纷有适当联系的地
点的中院;
2.遵循互惠与对等
原则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仲裁机构含义】本法
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
员会、仲裁院等机构。
新增,对仲裁机构
含义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法
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
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
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十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
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表述变化
第七十五条【仲裁暂行规
则】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
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
暂行规则。
第九十一条【仲裁规则制定依据】
仲裁机构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
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
裁规则。
新修,制定仲裁规
则的参照
第七十六条【仲裁费用】当
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九十二条【仲裁费用】当事人应
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新修,增加适用的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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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
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第八十八条【境外生效裁决申请承
认和执行的管辖法院及对等原则】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新增,境外裁决在
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国内的承认与执
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行:
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1.管辖:被执行人
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住所地或者其财产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在中国→被执行人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住所地或者其财产
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所在地中院;不在
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中国→申请人住所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地或者与裁决的纠
理。
纷有适当联系的地
外国仲裁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点的中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以2.遵循互惠与对等
限制、歧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原则
构有权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实
行对等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仲裁机构含义】本法新增,对仲裁机构
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
员会、仲裁院等机构。
含义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法
第九十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
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
表述变化
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仲裁暂行规
第九十一条【仲裁规则制定依据】
则】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修,制定仲裁规
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中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国仲裁协会制定的示范仲裁规则制定仲则的参照
暂行规则。
裁规则。
第七十六条【仲裁费用】当
第九十二条【仲裁费用】当事人应新修,增加适用的
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
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例外情形
第25页
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
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
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
裁,另行规定。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第九十三条【本法适用的例外】劳
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
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
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办
理】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
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
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
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新增,明确我国仲
裁机构、仲裁庭可
以办理国际投资仲
裁案件等
第九十五条【违反仲裁登记的处
理】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新增,无实质考点
第七十八条【本法实施前有
关仲裁规定的效力】本法施行前
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删除
第七十九条【新旧仲裁机构
的衔接过渡】本法施行前在直辖
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
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终止。
删除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本法
自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
2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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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本法适用的例外】劳
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
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
裁,另行规定。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
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办
理】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新增,明确我国仲
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裁机构、仲裁庭可
以办理国际投资仲
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裁案件等
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第九十五条【违反仲裁登记的处
理】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新增,无实质考点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法实施前有
关仲裁规定的效力】本法施行前
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
删除
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新旧仲裁机构
的衔接过渡】本法施行前在直辖
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
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删除
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本法
第九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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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瑞资料VX:2075556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