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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商法 ◈ 考前七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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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商法 考前七页纸
考点1 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公司是子公司股东。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分公司具有缔约能力,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分支机构责
任相对人可以请求分公司承担,也可以直接请求总公司承担。
考点2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丧失董事经理身份、法定代表人资
格自动丧失。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3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内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即
越权担保。原则上相对人形式审查决议即为善意,担保有效。
考点4 设立中公司责任
公司成立后,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名义公司承担,发起人个人名义相对人可选择公司或者发起人
(并非所有发起人,而仅指的签订合同的发起人)承担。
公司设立失败时,所有发起人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5 股东出资
有限公司认缴制,出资期限最长5 年。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可认缴,募集设立须实缴。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
缴纳出资(加速到期)。
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用于出资。股权债权都可以出资,劳务不可以出资。(普通合伙
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考点6 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责任
瑕疵出资:对公司补足、造成损失的赔偿;对其他股东违约(发起股东、已经足额出资),对债权人补充;
韩富鹏 桑磊法考商法主讲老师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授课清晰明快、体系性强,倡导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善于总结归纳知识点背
后的逻辑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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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出资瑕疵发起人连带;未尽到催缴核查义务董事连带;瑕疵股权转让出让人承担责任,受让人知情
连带;未届期的受让人承担出让人补充。
抽逃出资:对公司返还、对债权人补充;协助抽逃连带。
公司成立后核查出资及催缴的主体是董事会,董事会催缴时可以选择在书面催缴通知中载明宽限期(不得少
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
考点7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告是受到滥用行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监事均不能提起法人
人格否认之诉。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须证明财产独立)。
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资本不足、过度控制、人格混同。
考点8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按照10%计提,但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公司可选择计提或不计提。
任意公积金:公司股东会自行决定是否计提。
资本公积金:来自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等非经营获得。
公积金可以补亏(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先补亏;不足的资本公积金)。公积金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法
定公积金转增,留存部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4。
考点9 增资、减资
增资、减资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并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针对公司新增的资本,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缴,除非全体股东一致。
减资应当在减资决议通过后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在通知后30 日内或公
告后45 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简易减资: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经当年税后净利润、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股东会可以特别决议
减资补亏;决议后30 日内公告即可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出
资义务。
违法减资责任:股东应返还取得的减资款;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10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要件:对内股东名册;对外工商登记。实质要件:即投资人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原始取得)或者受让、继承、或其他方式获得出资权益或股份(继受取得)。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
考点11 股权代持
1.股权代持协议:对内看代持协议约定,发生合同效力。
2.代持关系中的股权归属:名义股东即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责任(如出资责任等)。名义股
东处分是有权处分,但受让人需要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方能取得股权。
3.冒名股东与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识别:不存在代持协议,不适用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制度。让与担保中债
权人取得担保权,不能取得股权。
考点12 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会决议是否分配以及分配多少。关于分配比例,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存在滥用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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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情形,导致公司没有做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可以成立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考点13 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可复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
会计账簿、原始记账凭证。
知情权是固有权,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不得限制、剥夺。股东查阅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考点14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五年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没有分配、滥权损害股东权益;合分立转变公司形
式、修改章程公司继续存在。
股东在决议通过60 日内要求公司回购的,公司必须回购,不回购的或者不能达到收购协议的,可在决议
通过的90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
考点15 股东代表诉讼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的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代表
诉讼需要完成交叉前置程序。
双重代表诉讼:全资子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母公司股东可以代表诉讼。
考点16 股权转让
章程可以就对外转让规定,但不得完全禁止转让。
章程没有规定时,对外转让时,须就转让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未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以欺诈等手段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等条件30 日内主
张行使,但如股权已经变更则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日不得超过股权变更之日的一年。
考点17 股东会
1.临时股东会,有限公司三类人提议应召开(1/10 股东、1/3 董事、监事会);股份公司三种情形应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的2/3;未补亏达股本1/3;三类主体提议:1/10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2.股东会的召集: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召集监事会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有限股东1/10 以上,股
份公司连续90 日持股1/10 以上可自行召集。
3.股东会通知:有限公司提前15 日通知但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份公司,定期股东会提前20 日,临时股
东会提前15 日。
4.特别决议事项须2/3 以上表决权同意(有限公司为全体股东表决权2/3 以上,股份公司为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否则过半数即可。特别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考点18 董事会
董事会可以决议具体经营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经理、副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董事因故缺席董事会须书面委托且只能委托其他董事;董事开会数人头,一人一票过半即通过;异议董事
表明异议且记载于会议记录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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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依公司章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考点19 监事会
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
代。
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考点20 公司决议
1.公司决议无效:内容违法,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提起,无期间限制。
2.公司决议不成立:严重程序瑕疵没有开会(但有限公司未开会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决议除外)包括控股
股东搞的假决议或者邮寄签字没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开会了没有作出决议;出席比例不合法/章、
表决比例不合法/章,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提起,无期间限制。
3.公司决议可撤销:(1)内容违章不违法;(2)一般程序瑕疵(即排除了决议不成立、决议可视为有效外的
程序瑕疵),只有起诉时的股东在决议做出60 日内方可提起,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
作出之日起的60 日内提起,但最长不得超过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可撤销的决议,在撤销前依然有效。
4.可视为有效的程序瑕疵的决议:程序瑕疵显著轻微。
5.决议被宣告无效、不成立、撤销的效力:决议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公司依据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
关系不当然无效,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考点21 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签协议;编制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10 日
通知,30 日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仅合并程序);办理登记。
简易合并:公司与自己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的,无须该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其他股东有异议回购
请求权。
小规模合并:公司合并其他公司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无须该合并公司股东会决议,但须董事会特别决议。
考点22 公司解散与清算
1.公司司法解散:1/10 以上股东,在连续两年不开股东会会、开会不能做有效决议、董事冲突无法解决
时,可以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2.清算义务人与怠于清算的责任:公司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组织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定的除外)。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须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3.清算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清算组的地位:公司解散未清算的,诉讼由原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解散并成立
清算组的,诉讼由清算组负责,清算组负责人参与。
考点23 对赌协议
1.区分和目标公司对赌还是和股东对赌。和股东对赌属于合同法问题,合同原则有效,按照合同处理
2.和公司对赌:现金补偿需要满足利润分配条件、股权回购需要满足减资条件
考点24 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人入伙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如实告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否则承担赔偿
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未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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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协议约定事由的,可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后除名)、法定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
债能力、企业或组织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丧失法定或约定资格、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
执行完毕的、无/限民事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未能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或不愿转)
退伙应退还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25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项决议:须一致决的事项(合伙协议可另有约定):(1)改变合伙协议规定的企业名称、经营范
围、主要经营场所;(2)处分不动产、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担保;(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人作为管理人员。其他事项一般按人头过半数通过。
2.合伙事务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异议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
考点26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知识或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合伙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
债务的,合伙企业先赔,不足部分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企业
承担后可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
考点27 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应由全体合伙人确定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不得以
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可自由转让份额,但应提前30 日通知。有权自由将份额出质,有权与合伙企业交易,有权
自营或他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有权当然继承份额。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考点28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及其违反的责任: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决定解除合同的:(1)投保人故意不
告知的,保险人不赔保险金且不退保险费;(2)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人不赔保险金但须退还保
险费。
不赔需要解除合同。保险人明知、知情三十日、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能解除。
考点29 人身保险合同
1.死亡险的特殊规则:订立、转让、质押、保险金额都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否则无效,但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2.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被保险人自杀的成立两年内;被保险人故意犯
罪,或者抵抗刑事强制措施。
考点30 财产保险合同
1.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事实通知各保险人,各保险人赔付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标的转移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金赔付请求的权利也随之转移;转让应通知保险人。
3.保险风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考点31 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3)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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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能力的可能(只能申请重整)。
2.破产申请:债权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债务人可申请清算、重整、和解;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可申请清
算转重整。债权人申请时,只需要证明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务人可提出异议,法院审查破产原因后裁定
是否受理。债务人申请需要证明具有破产原因。
3.破产受理的效果:个别清偿无效;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已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中止,保全措施
解除;新诉讼集中管辖。
考点32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
1.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存在担保物损坏或价值减损可能的,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
2.允许新借款并为借款提供担保,不论重整是否承购借款和担保均有效,但重整失败债权人只能请求返还
本金(破产后停止计息)。
3.被破产企业合法占有的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取得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除非破产企业违反约定可
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
4.出资人不得请求利益分配,董监高非经法院允许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考点33 破产实体权利
1.撤销权:破产前一年内,四类行为可撤销:(1)三类财产转移(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或放弃
债权);(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4)在破产前六个月
内清偿已到期的债权,清偿时已出现破产原因的(但为生产支出水电费、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
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追回权:属于债务人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
3.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其他人的财产。
4.抵销权:自破产受理前,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债务抵销(管理人一般不可主
动提出)。
考点34 汇票
1.伪造、变造:在票据上伪造、变造他人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义务人对
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背书:票据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可以转让,但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再转让后的票
据主体不承担票据责任。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3.保证:保证不得附条件,否则保证有效,所附条件无效;保证中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以承
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考点35 信托法律制度
1.信托财产只为自己负责,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个人债务与信托财产无关,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是制定信托文件、转
移信托财产的人。
3.受益人自信托文件生效之日享有受益权,信托文件可另行规定。
4.受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享有报酬请求权。
5.信托设立“三确定原则”:(1)确定的合法的信托目的;(2)确定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信托财产;(3)
确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违反三确定原则的信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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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6 证券投资者保护
1.区分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普通投资
者申请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的,证券公司必须接受。
2.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证券诉讼的代表人参与诉讼。委托的投资者为10 人以上的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
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委托的投资者为50 人以上的,可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即代全部受损投资者
诉讼除非该投资者声明退出。
考点37 海商法
1.统一适用:国内沿海运输与国际海上运输统一适用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沿海旅客运输与国际海上旅
客运输人身伤亡、行李损失赔偿限额等问题统一。
2.电子运输记录:电子提单、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提单法律效力等同,不得仅以电子形式否定单证效力。
3.托运人控制权: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变更
收货人;承运人有正当理由可拒绝。
4.承运人火灾免责缩限:仅船上火灾承运人免责;港口、岸上堆场火灾,承运人不得免责。
5.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仓储费、货物处置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负有及
时通知义务。
6.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漏油致环境污染,船方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强制投保油污责任险;油污损害不得
列入共同海损分摊。
7.船舶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登记占有,随船舶转移。法定债权按序受偿:船员工资→人身伤亡→
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报酬(后发生先受偿)→财产侵权损失,顺位优于留置权、抵押权。权利存续1 年除
斥期间,不中止中断,船舶灭失、法院拍卖或权利人放弃时优先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