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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商法大纲变化对比详细版(OCR)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002026法考大纲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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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年商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 年,商法大纲考点、法律法规基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在海商法。但海商法并非商法
考试的重点,其绝大部分常考内容已被国际经济法涵盖,学员重点关注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海商
法新修内容的解读即可。因此,关于商法备考,学员根据讲义内容按部就班复习即可,公司法
仍然是商法复习最重要的板块。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删除法律法规
无
保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026年商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年,商法大纲考点、法律法规基本没有变化,主要变化在海商法。但海商法并非商法
考试的重点,其绝大部分常考内容已被国际经济法涵盖,学员重点关注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海商
法新修内容的解读即可。因此,关于商法备考,学员根据讲义内容按部就班复习即可,公司法
仍然是商法复习最重要的板块。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删除法律法规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保留法律法规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页
(一)》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商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
第九章海商法
第九章海商法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
责任货物的交付) 提单
(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
特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
种类提单的签发提单的
内容提单的转让)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
责任货物的交付) 提单
(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
特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
种类提单的签发提单的
内容提单的转让) 电子运
输记录
变化:
新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变
更电子运输记录
删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
立
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承运人
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
任期间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
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损
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
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基
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
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承运人
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
责任)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
变化:
删除: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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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商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变化: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新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变
(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
(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
责任 货物的交付)提单
更 电子运输记录
责任 货物的交付)提单
删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
(提单的概念 提单的法律
(提单的概念 提单的法律
立
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
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
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
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
内容 提单的转让)
内容 提单的转让)电子运
输记录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承运人
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
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
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
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变化:
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
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
删除: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
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
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旅客损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
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讼时效
第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
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的
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
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
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
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
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
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
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
同的概念航次租船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定期租
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
念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
权
利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
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
赁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变化:
新增: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
合同的概念航次租船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删除: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修改:表述修改
第六节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
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
失的船舶碰撞过失的船舶
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
讼时效船舶碰撞案件的法
律适用
第六节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
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
错的船舶碰撞过错的船舶
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
讼时效船舶碰撞案件的法
律适用
变化:
修改:表述修改
第七节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
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救
助合同的种类救助合同的
订立救助合同的变更救
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救
助报酬的概念确定救助报
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
的减少或取消救助报酬的
承担与分配救助款项的担
保与先行支付)
第七节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
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救
助合同的种类救助合同的
订立救助合同的撤销或变
更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
酬(救助报酬的概念确定
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
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救助
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救助款
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变化:
修改:表述修改
第八节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
别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共
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
第八节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
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
险必须是真实的共同海损
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
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变化:
删除: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
区别
修改:表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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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五节 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
同的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当
变化:
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
事人的权利义务)定期租
新增: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
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
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合同的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当事
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
念 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人的权利义务)
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船
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
权
删除: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利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
修改:表述修改
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
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
赁合同当事人
权利与义务)
的权利义务)
第六节 船舶碰撞
第六节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
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变化:
失的船舶碰撞过失的船舶错的船舶碰撞过错的船舶
修改:表述修改
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
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
律适用
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
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
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
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
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
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
订立 救助合同的撤销或变变化:
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救
更 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
修改:表述修改
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
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
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
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
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
承担与分配 救助款项的担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救助款
保与先行支付)
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第八节 共同海损
第八节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变化:
删除: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
别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区别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
修改:表述修改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
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
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
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第3页
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
损失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
同海损牺牲的概念共同海
损牺牲的范围共同海损费
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
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理算的法律依据分摊请求
权的时效共同海损损失金
额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
值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
额的计算)
直接的和特殊的) 共同海
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
牺牲的概念共同海损牺牲
的范围共同海损费用的范
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
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
律依据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
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的主体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
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
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
的赔偿请求关于非人身伤
亡的赔偿请求旅客人身伤
亡的责任限额)
第九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
权
变化:
删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
位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责
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
求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油
污损害责任主体及归责原
则
变化:
新增:第十节船舶油污损害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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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
直接的和特殊的)共同海
损失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
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
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
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
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
围)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
用的范围)共同海损的理
海损理算的概念 理算的法
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律依据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理算的法律依据 分摊请求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
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
变化:
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删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
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
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
的赔偿请求一关于非人身伤权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亡的赔偿请求旅客人身伤
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变化: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油
新增:第十节 船舶油污损害责
污损害责任主体及归责原
则
任
第4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海商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 修正)》
(1993.7.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025 修正)》
(2026.5.1 施行)
考点提示
说明:法条标红的地方是改动部分。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
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
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九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
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
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
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
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
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
况。
1.新修船舶共有的,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新增相关主体有权依法查询船
舶所有权的登记。
第十条建造中的船舶的所
有权,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
人所有。
新增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有
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
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
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
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
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
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
割而受影响。
第十六条
除船舶共有人
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
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
处理:
(一)船舶按份共有
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二)船舶共同共有
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
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
割而受影响。
新修,将共有船舶的抵押规则按
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进行区
分,按份共有取得三分之二以上
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取
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
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
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
立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
船舶。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抵押船舶转让
的,船舶抵押权不受影响。
新修,船舶抵押权设立后,除另有
约定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
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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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海商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 修正)》
(2025修正)》
考点提示
(1993.7.1施行)
(2026.5.1施行)
说明:法条标红的地方是改动部分。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第九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1.新修船舶共有的,未经登记,不
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2.新增相关主体有权依法查询船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舶所有权的登记。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
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
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
况。
第十条 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新增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有
有权,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
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
人所有。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第十六条 除船舶共有人新修,将共有船舶的抵押规则按
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进行区
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按份共有取得三分之二以上
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处理:
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取
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船舶按份共有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
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割而受影响。
(二)船舶共同共有
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
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
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
割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新修,船舶抵押权设立后,除另有
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立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约定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
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船舶。
舶。
让给他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抵押船舶转让
的,船舶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5页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
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
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
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
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
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
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
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
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
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
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
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
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
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
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
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
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
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
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
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
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
求;
(三)船舶吨税、引
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
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在船舶营运中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
偿请求,但是不包括本船
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
客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
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已经取得民事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
财务保证的,在该保险或
者财务保证的范围内,前
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
海事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
权。
1.表述修改,人员范围界定更合
理,将“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
员”改为“其他船上在岗人员”;
2.第五项赔偿请求权范围明确,
新增除外规定,明确不包括本船
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
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
3.新增免责条款,将原第二款关
于油污损害的特定免责规定,升
级为一项普遍规则。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
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
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
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
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
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
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船
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
而消灭:
(一)自产生之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被法院依
法拍卖或者变卖;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一
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
断。
1.第二项表述更全面;
2.新增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定,自
船员“离船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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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
1.表述修改,人员范围界定更合
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理,将“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
(一)船长、船员和在
(一)船长、船员和
员”改为“其他船上在岗人员”;
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
2.第五项赔偿请求权范围明确,
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
新增除外规定,明确不包括本船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
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
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
请求;
3.新增免责条款,将原第二款关
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
于油污损害的特定免责规定,升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
级为一项普遍规则。
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
(三)船舶吨税、引
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
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的缴付请求;
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
(四)海难救助的救
款项的给付请求;
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
(五)在船舶营运中
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
求。
偿请求,但是不包括本船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
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
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客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
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赔偿请求。
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制性规定,已经取得民事
范围。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
财务保证的,在该保险或
者财务保证的范围内,前
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
海事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
权。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二
1.第二项表述更全面;
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船
2.新增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定,自
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
船员“离船之日起算”。
灭:
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自产生之日起
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
满一年不行使;
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被法院依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法拍卖或者变卖;
出售;
(三)船舶灭失。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一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
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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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年
期限自,海事请求人从其
任职的船舶上离船之日起
算。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
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
旗国法律。
第二百九十六条船舶所有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旗发生变更的,变更
后的船舶所有权,适用新船
旗国法律,但是光船租赁引
起的船旗变更除外。
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
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
舶建造地法律。船舶所有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1.新增船旗变更时适用新船旗国
法律(光船租赁期间除外,仍适用
原登记国法律);2.新增建造中船
舶所有权,已登记的适用登记国
法律,未登记的适用建造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
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
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
国的法律。
第二百九十七条船舶抵押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
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
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
舶登记国法律。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权,船舶已经登记的,适
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
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
律。
新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
适用规则:已登记的,适用登记国
法律;未登记的,适用建造地法
律。
第二百九十九条船舶留置
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
律。
新增:留置在哪,就适用哪的法
律。
第三百条船舶优先权、留
置权和抵押权相互之间的
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
新增:谁审案,谁定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
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律。
第三百零一条船舶碰撞责
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的,适
用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船
舶发生碰撞的,碰撞船舶之
新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
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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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年
期限自,海事请求人从其
任职的船舶上离船之日起
算。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第二百九十六条 船舶所有1.新增船旗变更时适用新船旗国
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法律(光船租赁期间除外,仍适用
旗国法律。
船旗发生变更的,变更原登记国法律);2.新增建造中船
后的船舶所有权,适用新船舶所有权,已登记的适用登记国
旗国法律,但是光船租赁引法律,未登记的适用建造地法律。
起的船旗变更除外。
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
船舶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
国法律;未经登记,适用船
舶建造地法律。船舶所有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
第二百九十七条 船舶抵押
新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适用规则:已登记的,适用登记国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
法律;未登记的,适用建造地法
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
律。
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
国的法律。
舶登记国法律。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
权,船舶已经登记的,适
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
记,适用船舶建造地法
律。
第二百九十九条 船舶留置新增:留置在哪,就适用哪的法
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
律。
第三百条 船舶优先权、留新增:谁审案,谁定序。
置权和抵押权相互之间的
受偿顺序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
第三百零一条 船舶碰撞责新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
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地法律。
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的,适
用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船
舶发生碰撞的,碰撞船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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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
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
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
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
法律。
间的责任,适用船旗国法
律。
船舶碰撞发生后,当事
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
照其协议。
第二百七十四条共同海损
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三百零二条共同海损理
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适用的
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
用航程终止地法律。
新增了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共同海损分摊请求适
用的法律;二是当事人未选择的,
适用航程终止地法律。
第三百零四条船舶油污损
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
发生地法律。
新增油污在哪,就适用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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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间的责任,适用船旗国法
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律。
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碰撞发生后,当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
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照其协议。
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
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第三百零二条 共同海损理新增了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可
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以协议选择共同海损分摊请求适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用的法律;二是当事人未选择的,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适用的适用航程终止地法律。
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
用航程终止地法律。
第三百零四条 船舶油污损新增油污在哪,就适用哪的法律。
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
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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