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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桑磊法考-经济法考前五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026桑磊法考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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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经济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环境资源法 ◈ 考前五页纸 
1 
2026 年桑磊法考 
经济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环境资源法 考前五页纸 
 
 
 
 
 
 
 
 
 
考点1  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典型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纵向垄断协议(经
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典型如限定转售价格。 
2.法律责任:对经营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3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3.宽大处理:对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告密者”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垄断协议自始无效,需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的界定采用需求替代分析等方法;市场份额达到1/2 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具有支
配地位不违法,无正当理由滥用才违法。 
2.六大典型滥用行为:低价倾销(掠夺性定价)、限定交易(二选一)、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拒绝交易、
差别待遇、不公平高价。 
考点3  行政垄断 
1.典型行为:限定交易(指定经营者)、设置地方壁垒(外地商品歧视)、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合
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2.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无罚款,仅责令整改、内部追责(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分)。 
考点4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核心在于“误认”,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仿冒产品外观,手段为攀附性使用他人商业标
识,引人误认为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 
2.虚假宣传:包括“自吹自擂”和“助纣为虐”两种类型,须包含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对商品性能、
销量、评价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均违法。 
3.商业贿赂:回扣与正常佣金、折扣的区分,明示入账合法,暗中回扣构成违法。 
4.侵犯商业秘密: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大要件;商业诋毁: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韩富鹏  桑磊法考商法主讲老师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授课清晰明快、体系性强,倡导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善于总结归纳知识点背
后的逻辑和道理。 
桑磊法考                                                    经济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环境资源法 ◈ 考前五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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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奖销售三类违法:巨奖销售、谎称有奖、内定中奖;数据不正当竞争:恶意刷单、流量劫持、非法爬
虫、恶意不兼容。 
考点5  消费者权益保障 
1.责任主体:(1)生产者与销售者;(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3)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4)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信息、明知侵权未制止、平台自营三种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2.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保底500 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问
题退一赔十,保底1000 元;人身严重损害可主张两倍侵权惩罚性赔偿。 
考点6  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 
1.瑕疵为一般质量不合格、无安全隐患,适用违约责任,仅能找销售者追责,主张修理/更换/退货/减价。 
2.缺陷为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适用侵权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
择一索赔,可主张人身及财产全额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3.缺陷追责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过错的,生产者赔偿后可
向销售者追偿。 
考点7  商业银行审慎经营 
1.贷款业务: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
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 
2.监管指标:(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3)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例不超过10%。 
3.禁止投资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合
法可投。同业拆借严格限期限、限用途,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考点8  银行风险处置 
1.存款保险:境内所有商业银行强制参保;单人50 万元以内本息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从投保机构清算财
产中受偿。 
2.风险处置:银行已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监管机构可依法接管;接管不消灭债权债务,接管期限最长2
年;商业银行破产需金融监管总局批准。 
考点9  央行与金融监管总局职能划分 
1.金融监管总局(机构日常监管):负责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资格审查、业务准入、贷款合规、资
本充足率、存款保险、接管、破产审批、日常经营违法行政处罚。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与宏观审慎):负责存款准备金、同业拆借、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外汇;可
查询账户、要求报送报表,无权直接接管银行。 
3.强制措施划分:金融监管总局可采取限制分红、暂停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经营危机银行;央行可
实施罚款、加收罚息、强制缴存准备金,无权干预银行日常经营决策。 
考点10  增值税法 
1.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常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征税范围: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征税:政府财政拨款、公益无偿服务、
存款利息。免税: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养老医疗服务、古旧图书。 
3.混合销售VS 兼营:一项销售行为同时含货物+服务为混合销售,统一按主业计税;多项独立业务分开
核算为兼营,分别计税,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4.零税率VS 免税:零税率可退还进项税额(出口货物、跨境服务);免税仅免征当期销项税,进项税额
桑磊法考                                                    经济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环境资源法 ◈ 考前五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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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二者不能等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款、开票孰先为准。 
考点11  个人所得税法 
1.四大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汇算清缴;稿酬按收入额70%计入,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20%费用后计入。经营所得、财产转让/租赁、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单独
分类计税。 
2.免税项目:国债利息、国家统一标准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抚恤金救济金、军人转业复员费、福利费;
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保奖金免征。 
3.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仅限
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余可按月预扣预缴。 
考点12  税收征管 
1.税收保全:适用前提为有逃税迹象、责令限期缴纳仍不改正;措施仅限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物;不得
扣押个人维持生活必需物品,仅针对纳税人本人。 
2.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前提为逾期拒不缴纳税款;措施含划扣存款、拍卖变卖查封扣押财物;适用对象覆
盖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3.税款优先规则:欠税发生在先,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普通债权;罚款劣后于所有税费与
担保债权。 
考点13  土地法与城乡规划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依法登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2/3 以上村民
代表同意,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应签订书面合同;取得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3.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考点14  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预售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开发经营,无资质不得开发房地产;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开
发项目,资质与项目规模必须匹配。 
2.商品房预售须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完
成25%以上工程投资并办理预售许可证;无证预售合同起诉前补办许可则合同有效。 
3.开发商应在交房后90 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人可直接退房并主张
赔偿。商品房现售条件:五证齐全、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拆迁安置落实到位。 
考点15  生态环境法典与监管制度 
1.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水/土壤
/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 部法律纳入法典,法典施行后上述法律同时废止;分为总则、污
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适用不同编制审批要求;未批先建不得开工,环评不可事
后补办,补办仍不能豁免前期违法责任;环评公开与公众参与。 
3.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全覆盖,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环评批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无证排污、超许可浓度排污均属违法。 
4.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禁开发建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红线内生态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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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建排污项目。 
考点16  环境公益诉讼 
1.适格原告: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保公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公民个人、普通
行政机关无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检察院起诉前须公告30 日,期满无适格社会组织起诉方可自行提起(补充顺位)。一审由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被告不得对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反诉;调解/和解须先行公告,听取公众意见后法院方可出具文书。公益
诉讼与私益诉讼互不冲突、并行审理。 
4.行政机关不作为,检察院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侧重追责污染破坏行为,行政公益诉
讼侧重督促监管机关履职。 
考点17  按日连续处罚与应急制度 
1.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自责令改
正当日起算,不得溯及既往。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企业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发生污染事故立即上报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迟报、瞒
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考点18  森林法 
1.森林分为公益林(侧重生态保护,严格限制采伐经营)与商品林(可依法采伐、市场化经营),不得擅
自变更两类林地性质。 
2.林木采伐许可:一般采伐均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唯一豁免: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无需办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无需办证但应符合采伐技术规程。严守采伐限额,采伐量
不得超过林木生长量。 
3.林地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征收林地先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再办建设用地审批。 
考点19  矿产资源法 
1.矿业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登记要件主义),协议出让仅限法律、行政法规
或国务院规定的例外情形。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 
2.矿业权期限:探矿权期限五年,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五年;采矿权期限结合储量和建设规模确定,
最长不超过三十年。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转为采矿权。勘查开采用
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3.违法处罚大幅提高:无证开采按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3~5 倍处罚,无采出或价值不足10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禁止越界采矿、以探代采;个人一般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仅允许个人采挖
少量砂石自用。 
考点20  劳动合同内容 
1.试用期:合同3 月以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不得约定试用期;3 月-1 年试用期≤1 月;1 年-3 年≤2 月;
3 年以上/无固定期限≤6 月;同一单位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同岗最低80%且≥当地最低工资。 
2.服务期:仅限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才可约定;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
未履行期分摊培训费;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离职,无需承担违约金。 
3.竞业限制:仅针对高管、高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期限最长2 年,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
动者违约付违约金,单位超3 个月未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 
4.除服务期、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桑磊法考                                                    经济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环境资源法 ◈ 考前五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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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  劳动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双方一致同意即可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提
出协商解除,无需支付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两类):提前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 日通知,无理由离职,无补偿金;用人单
位存在过错(欠薪、未缴社保、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走人无需提前通知,且有权主张经
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无过错辞退(需补偿):医疗期满不能胜任、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行、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过错辞退(无需补偿):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与别家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随时解除。 
考点22  非典型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2 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连续用工满10 年、单位初次改制满10 年且距退休不
足10 年,劳动者提出应订立。满一年不签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单位违法不订立,支付二倍工资。 
2.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用工单位、劳动者;派遣期限不得分
割短期岗位,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工同工同酬。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3.非全日制用工:每日≤4 小时、每周累计≤24 小时;可口头订立,允许多重劳动关系;无试用期;随时
通知终止,无需补偿。 
考点23  劳动争议解决 
1.仲裁前置:所有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
理;协商、调解均非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出具无争议工资欠条,无需仲裁前置,劳动者可直接按普通民事
欠款起诉。 
2.一裁终局(仅劳动者可起诉,用人单位无权起诉):两类终局裁决——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 个月金额;二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工时、休假、社保争议。
除上述两类外均为普通裁决,双方不服均可自收到裁决书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3.仲裁时效: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 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
间不受1 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1 年内申请仲裁。 
考点24  社会保险法 
1.五险缴费主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仅
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费。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定社会保险,无强制缴纳义务。 
2.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48 小时内死亡,认定工伤;
醉酒吸毒、故意犯罪、自残自杀不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12 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12 个月;期
间单位不得辞退、足额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 
3.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累计缴费满1 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意愿;员工主动
辞职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4.医保报销规则: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工伤费用、境外就医、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5.单位法定义务:用工之日起30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