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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桑磊法考-宪法考前四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026桑磊法考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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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宪法 ◈ 考前四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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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宪法 考前四页纸 
 
 
 
 
 
 
 
 
 
考点1  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有统一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2.刚性宪法有专门的制宪机关,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柔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在主体与程
序方面同普通法律没有明显区别。 
3.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颁布,民定宪法以人民的名义制定颁布,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协商制定。 
考点2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1.制宪权属于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从制宪权衍生出来的权力,两者共同创造了其他具体的国家权力。 
2.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
多数通过。 
3.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由党中央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宪法修正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全国人大
公告形式公布,这些都属于宪法上无明文规定的宪法惯例。 
考点3  宪法的渊源与结构 
1.宪法典是成文宪法国家最重要的宪法渊源。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属于重要宪法渊源,在成文宪法国家则属于调整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 
3.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习惯性做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法院作出的涉及宪法问题、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我国没有宪法判例。 
5.国际条约在有些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作出规定。 
6.宪法典的结构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我国宪法典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考点4  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序言通过历史叙事的方式明确了党的领导的必然性、必要性和正当性。2018 年
修宪在宪法正文中新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004 年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 
赵一单  桑磊法考理论法主讲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授课理念是“没有哪个考点天生就抽象”,注重体系构建和原理分析,擅长在条
分缕析中将乱花渐欲迷人眼的考点重新各归各位,帮助考生迈过理论法的难关后
豁然发现——法考虽无涯,理论可为舟。 
桑磊法考                                                                                  宪法 ◈ 考前四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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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治原则:1999 年修宪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5.权力制约原则:包括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
制约和监督。 
考点5  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
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即“两个毫不动摇”)写入国家法律。 
4.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
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相适应。 
考点6  行政区划与国家标志 
1.我国的地方制度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 
2.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管省建,县市部分靠授权,中间一片国务院”。 
3.我国的国家标志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2004 年修宪将“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写入宪法。 
考点7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机关只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
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 
4.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考点8  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包括外交权、防务权、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权、紧急状态决定
权、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 
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
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共同任职条件是“年满40 周岁”、“连续居住满20 年”、“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多出的一项条件是“在外国无居留权”。 
5.香港的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澳门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 
6.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
民担任。其他法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桑磊法考                                                                                  宪法 ◈ 考前四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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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均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其成员均由选举产生。 
2.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和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行使职权。 
3.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协
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4.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5.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 
6.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
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分别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相应的基
层人民政府备案。 
考点10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1.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 
2.基本权利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及普通公民都具有效力。 
3.基本权利都会受到限制。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狭义法律作为依据(即“法律保留”要求)。 
4.2004 年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考点11  公民基本权利分论 
1.平等权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也是典型的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 
4.劳动权和受教育权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体性。 
5.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物质帮助权。 
考点1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均享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
督权。 
2.《监督法》修改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权中新增了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和金融工作
情况的监督。 
3.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两者都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4.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
议案。 
5.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
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6.《代表法》修改后,明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并新增了“参加
桑磊法考                                                                                  宪法 ◈ 考前四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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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带头宣传贯彻全国人大会议精神”等义务。 
7.《代表法》修改后,明确“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
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8.国家发展规划经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9.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考点13  国务院 
1.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
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2.国务院会议包括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根据需要还可以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
院专题会议。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国家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 
考点14  地方人大 
1.地方人大一直设到乡镇一级,但是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才设有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指导和联系
关系。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接选举)。 
4.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对城
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考点15  国家监察制度 
1.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 
3.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
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 
考点16  宪法实施与解释 
1.宪法实施通常包括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实施的保障三个方面。 
2.宪法宣誓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开展宪法解释的工作职责。 
考点17  宪法审查与监督 
1.我国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2.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事先审查即有关法规经批准后生效,事后审查即规范性文
件的备案审查。 
3.我国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被动审查可以分为提出审查要求和提出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