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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考前十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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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前十页纸
考点1 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公开强调的是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侧重点在于政府信息能否公开的
问题。信息真实强调的是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捏造的、虚假的,侧重点在于公开的
政府信息的真假问题。
2.行政效率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不作为。行政效能强调的是为了行政机
关更好地履职,应当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
3.合法履职导致损失给予补偿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违法履职导致损失给予赔偿是权责一致原则的体现。
考点2 行政组织
1.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信访局,都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门业务,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2.国家数据局主管特定业务,由国务院决定设立,其编制在国家数据局设立时确定。
3.国务院直属机构设负责人2-5 人,由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办事机构设负责人2-5 人,由国务院任免。
4.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程序记忆法为“排除法”:去掉一高一低。即国务院行政机构中最有实权的国务
院组成部门的设置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国务院行政机构中最没有实权的处级内设机构
的设置由本行政机构自己决定,其他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均为国务院决定。
5.地方政府要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6.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编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考点3 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有1 年的试用期,不得提前转正,即使试用期内表现再优秀也不能提前转正。
3.聘任制的特点:签合同、定期限、议工资、走仲裁。聘任制的公务员合同期限为1~5 年;聘任制公务
员的试用期为1~12 个月。
4.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先由个人进行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6.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7.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没有年终奖金;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称职的,才有年终奖金。
8.公务员的处分: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24 个月)、撤职(24 个月)、
李年清 桑磊法考行政法主讲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资深法考培训讲师,广大考生的“年清欧巴”。首创“相声法考”,“说学逗唱”
说来就来。授课逻辑分明,直击考点,善于结合图表和案例,深受考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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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永久)。
9.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0.不管受何种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
11.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其他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12.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13.监察对象(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14.离职回避: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在离职3 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 年内,不得到与
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考点4 行政行为
1.拘束力的对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他主体。
2.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是拘束力的表现。
3.行政相对人不再争议、不再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是确定力的表现。
4.行政行为的无效针对的是明显且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可撤销针对的是一般违法的行政行
为;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5.合法侵权,有损失的,给予国家补偿;违法侵权,有损失的,给予国家赔偿。
考点5 行政规范性文件
1.规章不得称之为“条例”。
2.国务院法治部门(即司法部)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3.起草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等,经国
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5.几个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6.若行政法规出台时机尚不成熟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而不是应当缓办、应当退回。
7.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 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是国务院法治部门去报备案。
8.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
9.部门规章公布后30 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备案,而不是由制定机关的办公室去备案。
10.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由司法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备案。
考点6 行政许可
1.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认可事项,针对人,例如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核准事项,针对物,例如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电梯)。
3.公司的设立登记在性质上一般是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在性质上一般是行政确认,但是金融公司、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审批的,这种变更登记
属于行政许可。
4.申请行政许可要求按格式文本来填的,由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下级机关审查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上级行政机
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8.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具有案卷排他效力。
9.行政许可的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许可(证违法);行政许可的撤回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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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许可的注销针对的是已经失效的或者没有存在意义的行政许可(证无用);行政许可的吊销针对
的是合法发的证,被许可人去干着违法的事儿,严重的要吊销(人违法);
考点7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首违轻微者不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无主观过错者不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一事不再罚:对被管理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 次以上的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
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5.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三个限制:(1)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
法制和技术审核(双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2)电子技
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3)不得限制
或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6.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 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7.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①对公民处200 元以下,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下的罚款;②警告。
8.行政机关做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
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记忆规则:吊这个大款,降资质限
从业),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9.行政处罚的听证会笔录具有案卷排他效力,处罚机关不可以在听证会之外搜集证据做出处罚决定。
10.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考点8 治安管理处罚
1.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2.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
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
3.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8 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法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
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 小时。
4.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和调解的,可以由1 名人民警察进行,应
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若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
处罚的根据。
5.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1 名警
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6.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
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询问和
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7.作出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8.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 元以上罚款、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针对未成年人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
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信息。
提取或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10.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30 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 日。期限延长
以二次为限(即最长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9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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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适用对象:①14 周岁≤年龄<16 周岁;②16 周岁≤年龄<18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
管理;③70 周岁≤年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 周岁婴儿的妇女。
12.行政拘留予以执行的例外:①已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 周岁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②已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 周岁老年人在1 年以内2 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1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对象有两类:①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处罚决定,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
1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有多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符合,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不服,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二是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者提出担保人。
15.正在被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时,符合条件的,
可以申请临时出所。
16.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17.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
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
考点9 行政强制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创设查
封、扣押。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一律禁止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非政府组织
实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需要事先向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自己制作,不得
委托他人制作;现场制作,不得事后补作。
4.紧急情况针对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紧急情况针对人身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的,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不需要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
6.扣押要有清单,一式两份,当场交付,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7.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财物的费用或者检测、检疫、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创设。
9.除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10.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但对违法的企
业生产经营则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企业履行行政决定。
11.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时间原则上应当是在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
12.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3.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是:先执行罚+满30 日后+催告+直接强制执行(如行政机关自己没有直接
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4.不是所有的义务不履行都可以成为代履行的标的物。只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
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才可以代履行。
考点10 政府信息公开
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是说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就不公开了,如果不公开会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也可以公开。
2.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
3.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无须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经废除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生产、生活、科研)的规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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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
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
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确
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滥用申请权的当事人,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所谓
滥用申请权的当事人是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
考点1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协议。
2.协助法院执行行为、过程性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信访办理行为、内部行为不可诉。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处分性,不可诉。
4.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未申请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单独起诉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已经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答复的,不可诉。
7.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行政机关告知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询的,不可诉。
8.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加工、分析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予提供的,不可诉。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其按相应渠道提出的,不可诉。
10.起诉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不可诉。
1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相对人对
该书面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且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书面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3.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14.行政协议案件的起诉期限:(1)诉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诉行政机关除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外的案件: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3)诉行政协议无效的:不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限制,任何时候均可以起诉。
15.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16.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7.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18.红头文件可以附带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行为是依据该红头文件作出的、红头文件不得单独提
起行政诉讼。
19.若红头文件违法的,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抄送制定
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考点12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自益型投诉举报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公益型投诉举报人,没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职业打
假人投诉举报的,没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个体工商户案件,有字号的,字号为原告;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
3.股份制企业案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没有原告资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
以提起诉讼;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中重要前提有两个:(1)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检察院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经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
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说明具体原因)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是复议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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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复议的,属于复议维持。
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的,属于复议不作为。
9.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的,属于复议维持案件。
10.复议维持案件,以原机关的身份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
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
11.复议维持案件,一审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两个行为:(1)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2)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由
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考生切记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而不仅仅
是由原机关举证。
12.复议维持案件,一审判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做出裁判。若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不是把
原行政行为撤销了,复议决定就自然无效了,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做出撤销判决。
13.复议维持案件的解题思路:复议维持案件,两个被告、审两个行为、举证两个行为、判两个行为。
14.复议改变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以复议机关的身份确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也是原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
15.若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且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
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16.若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且原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
为的法律效力。
17.复议改变案件的解题思路:若是复议改变案件,一个被告、审一个行为、举证一个行为、判一个行为
(例外:若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且原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同时判决恢复原行为的
法律效力)。
18.复议不作为的,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即原告不服原行为的,诉原机关;不服复议不作为的,
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案件只能选择告,不得同时告。
19.复议前置案件 + 复议不作为 = 只能诉复议机关
20.内部机构或者新组建机构案件,遵循“有授权,自己为被告”,“无授权,以委托的机关为被告”。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才算数,红头文件授权视为委托,行政机关授权也视为委托。谁委托,谁被告。
21.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的被告:
①【有文书,告文书】具有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是区政
府设立的工程改造指挥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区政府是被告)。
②【没文书,告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是
区政府设立的工程改造指挥部实施强制拆除的,区政府是被告)。
③【无人认领的,告房屋征收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又无法明确拆除主体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
被告。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对该政府信息工作机
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被告。
考点13 行政诉讼的管辖
1.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由中院管辖。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基层法院管辖。
2.诉国务院部门的,由中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3.涉外、涉我国港澳台行政案件由中院管辖。
4.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或
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先找被告、再定级别、后定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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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4 行政诉讼的程序
1.诉作为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有3 种:
(1)全知道,指既告知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主体,也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 月内
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全不知,指既不告知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主体,也不知道起诉期限的。自
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但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 年,涉及不动产
不超过20 年。(3)知一半,指告知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主体,但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起诉期限之日起6 个月内,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主体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 年。
2.对冒名顶替等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相关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婚姻登记之日
起提起诉讼。无6 个月起诉期限的限制。
3.行政登记记载的有关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确有错误并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
请后拒绝履行更正职责的,可以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更正职责之日起提起诉讼。无6 个月起诉期限的限制。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比如:
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②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④因行政
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定起诉期限导致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
5.当场不能够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先接收起诉状,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 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
应当先予立案。
6.对不立不裁的救济: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7.行政诉讼一审有2 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类:法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
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第二类:合意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各方同意。
8.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 人独任审理,45 日内审结。
9.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10.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需要再审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比如市检察院提请省高检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1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诉
讼代理人出庭。
12.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
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3.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法院确定。
14.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
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15.出庭出声:①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
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
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16.只有在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这5 个行政行为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民
事争议。
17.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原则上应当分别立案;但行政裁决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不单独立案。
18.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应当分别裁判,但行政裁决案件合并立案、合并审理、合并裁判。
19.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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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下列案件可以调解结案:①行政赔偿;②行政补偿;③裁量行政行为;④行政协议。
考点15 行政诉讼的证据
1.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均是独立的证据类型。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 日内,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在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
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
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4.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5.下列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到庭: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④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考点16 行政诉讼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履行职责仍有现实意义,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
责,并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尊
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2.被告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3.被告行政行政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无效判决: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的(主体无资格);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的(行为无依据);③行政行为
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内容不可能);④处罚决定程序明显且严重违法的(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4.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①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②
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通知、送达、处理期限等);③被告行政
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④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⑤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考点17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协议。
2.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对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6.下列案件应当复议前置但不终局:①行政确权侵犯其他主体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案件;②部分涉及
纳税争议的行政行为案件(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③涉及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政行为
案件;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案件;(前提:仅限于政府信息客观存在但决定不予公开)
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⑥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仅指消极不作为:在法定期限内未
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记忆规则:资源纳税反垄断,政府当场不作为】。
7.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答复、逾期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答非所问的,可以直接起诉。
8.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不予许可、不认定为工伤等积极不作为和
瑕疵履行等情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需要复议前置。
9.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
10.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11.对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
12.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书写能力的,书面申请(当面提交、邮寄、互联网渠
道);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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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
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 年。
14.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
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
议申请之日起5 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采取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
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纠正后,申请人仍坚持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中,被申请人应当指定1 至2 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
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1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
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17.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18.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其他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
有必要听证,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19.听证由1 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2 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1 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20.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21.经过听证的复议案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复议决定。
2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①重
大、疑难、复杂的案件;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③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④行政复议机
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23.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并对行政
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4.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类:法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申请行政复
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②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③案件涉及款额3000 元
以下;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第二类:合意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5.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
【普通程序】60 日+30 日即≤90 日;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简易程序】3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
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7.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所有案件类型,均可以进行调解。
28.经审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①内容不适当的;②未正确适用依
据的;(依据本身合法)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
29.经审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决定: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
违反法定程序的;③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依据本身违法)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0.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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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申请审查:针对规章以下文件,有权处理的,限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
理;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 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②依职权审查:范围不限于规章以下文件,有权处理的,限30 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 日内转送有权国
家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 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31.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处理:
①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32.在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
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33.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复议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的处理:①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
其限期履行;②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③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考点18 国家赔偿
1.违法的行政活动侵犯赔偿请求人违法权益的,不予赔偿。
2.如果是行政行为侵权,损失的救济途径有3 种方案:
【方案一】在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法院对损失赔偿问题作出相应的判决;
【方案二】在申请行政复议中一并解决赔偿,复议机关对损失赔偿问题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若对复议决
定中的赔偿部分仍不服的,可以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方案三】没有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一并解决赔偿的,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2 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若仍不服的,3 个月内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赔偿;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法定不起诉
的,不赔;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
4.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由于没有实际的羁押,国家也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赔前不赔后)
5.如果司法机关对于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进行了拘留、逮捕,而后又经过法院
判处了人身自由刑甚至死刑的,当事人只能就刑罚部分获得赔偿,对于判决前受到的人身自由限制不能获
得赔偿。(赔后不赔前)
6.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
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即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实际监禁期限 > 法
院再审判决刑期,国家应当赔偿。
7.刑事司法赔偿义务的确定规则:最后一个作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谁最后一个
错了,谁赔。
8.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在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前,没有复议前置程序。
9.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找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10.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 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
定或撤销案件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1 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
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2.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伴随产生精神损害的,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财产权的,不会有精神损
害赔偿。
13.侵害人身权,后果严重的或者特别严重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4.财产权的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可期待的利润、利益,不赔。律师费和出庭差旅费也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