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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考前十页纸
1.管理任务:招标采购阶段VS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
招标采购阶段 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
1.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总体策划 1.组织做好合同评审工作(严密完整性)
2.根据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确保合法、准确完 2.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
整性,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履行规范、审计监督、裁判纠纷) 3.落实细化合同交底工作
3.细化项目参建各相关方的合同界面管理 4.及时进行合同跟踪、诊断和纠偏
4.合理选择适合建设工程特点的合同计价方式(关键) 5.灵活规范应对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1)单价合同: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 6.开发和应用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
(2)总价合同:任务明确,图纸详细,能准确确定工程量 7.正确处理合同履行中的索赔和争议
(3)成本加酬金合同:难以预先确定,时间特别紧迫 8.开展合同管理评价与经验教训总结
发包人风险: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可变>固定)>总 9.倡导构建合同各方合作共赢机制
价合同(可调>固定) 10.遵守贯彻绿色低碳的原则和理念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
人(营利、非营利、特别)应当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设立人需为非法人组织未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独立实施行为范围:(1)纯获利益的(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4.法定代表人:(1)以法人名义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法律事实=事件(罢工属于事件)+行为(包括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6.代理(委托、法定;指定×)
(1)特征:①以被代理人名义②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表现意志③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行为责任承担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不论好坏)
③代理事项/行为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只能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8.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平等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9.按份责任VS连带责任
(1)共同点:均为根据责任人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区别点:按份责任人仅就自己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不仅限于自己责任份额,后可追偿。
10.担保方式
人保 物保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人 只能第三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债务人或第三人 只能债务人 只能债务人
不动产、动产 动产、权利 动产(可以约定不得 货币(特殊动
担保物 ————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 留置的动产) 产),≤20%
设立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合法占有+同一关系
签订保证合同 交付
条件 动产:签订合同 权利:交付 (企业之间除外)
(1)一般保证:先 (1)以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优先受偿顺 (1)给付定金
债务人,后保证人 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一方违约,没收
实现 (2)连带保证: 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 定金
方式 任意选择 比例清偿。 (2)收受定金
(3)约定不明时, (2)转让所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担保人所有,不足部分 一方违约,双倍
按一般保证 由债务人清偿。 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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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 (1)如果物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物保 (2)如果物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竞合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1.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例外)(4)国家机关(有例外)。
12.抵押物(不动产+动产,权利×)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一并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一并抵押);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③海域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③非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设施;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3.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 施工预付款担保
(1)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标;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保证施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
保证 (2)中标后不得拒签合同;
合同的顺利履行、承包商按时按质完 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
情形 (3)签合同时不得提出附加条件
全履行合同义务 支付的预付款
或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勘察设计≤10万材料 (1)履约担保金/银行保函:≤10% 与(剩余)预付款金额相
金额 ≤2%+
设备采购≤80万 (2)履约担保书:≤30% 等
保证 投标截止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提交履约保证→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 预付款支付日→发包人全
期限 标有效期(90日)截止日 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 部收回预付款日
14.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按总造价或总面积计收
被保险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分 (1)占承保团体人员≥75%,人数≥5人
人 包商(3)技术顾问,建筑师、工程师等 (2)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
始 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 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保 (1)验收合格日、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 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 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
险 日、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以先发生 (1)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期 终 者为准; (2)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
间 (2)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列明 (3)因故停工的,需办理保险顺延;工程停工期间,
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保险责任中止。
责任 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
“不确定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范围 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
“确定性”:非外力、原有财产、提前验
责任 (1)非意外伤害
收/占有部分的损失等;尤其注意不确定因
免除 (2)与施工无关
素和确定因素叠加后仍属于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应保证担保期限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
(1)死亡保险金: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2)身故保险金:因
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伤残保险金: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16.勘察设计招标的特征:(1)无具体量化的工作量(功能要求、设计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进度要
求等√)→提出并论述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从而提出报价;(2)技术要求高→不是由招标单位主持人宣读投标
书,也不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评标更加注重设计的技术先进性、合理性,而不过于追求低报价。
17.招标方式的确定
必须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 可以邀请招标
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100万元 进行招标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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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公开招标×);
(2)采购人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承诺×)能够自行勘察、设计;(3)已建成
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4)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
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5)建筑艺术造型(功能×)有特殊要求;(6)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
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19.勘察单位资质VS设计单位资质
资质种类 资质等级 允许承接的业务范围 备注
勘 综合资质 甲级 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不得跨类
察
专业资质 甲级、乙级、(丙级) 相应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
别承接业
资
务
劳务资质 不分等级 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质
综合资质 甲级 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可以跨类
本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别承接业
设
行业资质 甲级、乙级、(丙级)
务,但特
计 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专业、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别注意级
资 甲级、乙级、 本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别的对等
专业资质
质
(丙级、丁级) 本专业范围内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性“同级
专项资质 甲级、乙级、(丙级) 本专项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 别”
20.勘察/设计人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处罚
(1)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 发包方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100万元的罚款
(2)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
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无效合同
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有违法
(3)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
所得的,予以没收;③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2倍的罚款;④可以
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营业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执照×)。
21.招标文件VS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VS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勘察设计 施工 总承包 采购 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文+附表格式) 申请人须知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评标办法 (前附表+正文) 申请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同条款及格式 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预审方法
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 招标文件的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发包人 供货
图纸 要求 投标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要求 要求
技术标准 发包人资料 发布公告的媒介 发布公告的媒介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件格式
22.工程勘察设计范围的确定:根据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勘察阶段范围:
可行性研究、初步、详细、施工勘察。设计阶段范围:方案、初步、扩大初步、施工图设计。
23.联合体:(1)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不
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
递交,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协议作为承包合同附件,承包人不得擅
自改变联合体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5)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
24.转包VS 分包:(1)禁止转包,包括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2)可以分包,但禁止
违法分包:①禁止分包主体、关键性工作(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②禁止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发包方同意后才可分包)③禁止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分包人的资质能力应经监理
人审查。(3)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就分包项目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5.现场踏勘:(1)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地
点,统一组织(2)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不影响正常进行(3)投标人应自理参加费用,并承担除招标人原因
外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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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开标: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地点组织并主持开标。
26.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1)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规定时间后提出的澄清要求(2)澄清(包括投
标预备会后)应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3)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资
格预审文件澄清:3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召开投标预备会。
27.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1)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资格预审文件异议:2日)以书面形式
提出(2)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8.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1)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2)澄清不得改变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未按要求澄清的申请人,予以淘汰
(4)评标委员会对澄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9.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少于5日)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由招标人组建;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5 人以上单
数(3)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3,一般随机
抽取,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不得包括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等。
31.资格审查(预审)内容
勘察设计招标 施工招标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初步 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函的签字盖章;申请文件的格式;联合体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
审查 以及其他审查因素等
1.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 2.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详细
3.类似项目业绩 3.类似项目业绩 3.具有设计、制造相同或相近材料的供货业绩及运行经验
审查
4.信誉 4.信誉 4.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5.项目经理资格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2.评标内容
勘察设计招标 施工招标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综合评估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1.形式评审 1.形式评审 1.形式评审 1.形式评审 1.形式评审
初
2.资格评审 2.资格评审 2.资格评审 2.资格评审 2.资格评审
步
3.响应性评审 3.响应性评审 3.响应性评审 3.响应性评审 3.响应性评审
评
4.施工组织设计
审
5.项目管理机构
1.运输费、保险费及 1.价格因素
1.资信业绩 1.单价遗漏 1.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辅助服务费 2.商务因素
详 2.勘察纲要/设 2.交货期
2.付款条件 2.项目管理机构 3.技术/服务因素
细 计方案 3.付款条件
否决第一级技术评价
评 3.投标报价 4.产品性能
因素的评价值低于全
3.投标报价
审 4.其他因素 5.零配件、售后服 体有效投标人的平均
*认定以低于成本 *认定以低于成本 务、生产能力 评价值一定比例以上
4.其他因素
报价竞标 报价竞标 [6.运营费用] 的投标
33.中标候选人(1—3人)推荐顺序确定
勘察设计招标 施工招标 设备采购招标
综合评估法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Step1 综合得分由高到低 评标价由低到高/综合得分由高到低 综合评价值由高到低
Step2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依照价格、技术、商务、
Step3 勘察纲要或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 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服务的优先次序,按其
Step4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 —— 评价值高低排序
34.备选投标方案:(1)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
个以上勘察或设计方案(2)如招标人不允许,投标人不得递交,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如招标人允许,只
有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35.定标及签订合同程序: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日)→由招标人或授权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确定中标人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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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编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最迟在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6.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等→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可以重新招标。
37.自行招标VS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条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如自行招标,招标人进行备案(审批×)。
(2)如不具备条件,应委托招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条件:①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38.标准文件的强制性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
法+通用合同条款(除有明确约定,“专用”条款不得与“通用”条款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39.资格预审VS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
时间 多用于公开招标,在发标(发售招标文件)前完成 多用于邀请招标,在开标后完成
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评标委员会
主体 招标的项目,应当组建;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审查
比较 只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时间不同,审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完全相同。
40.应淘汰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特别注意(1)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
包除外”(2)“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超过限额VS不足3家VS投标人不足3家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 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
规定数量 (或否决所有投标)
↓ ↓
审查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 (应当)修改后重新招标
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修改后重新组织 不再组织资格预审 ↓
↓ 资格预审 而直接招标 投标人仍少于3家
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规定数 (直接发包×) (或再次否决所有投标)
量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
不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
42.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的修正:(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
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3)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以各分项合价累
计数为准(4)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5)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
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否决投标。
43.总承包招标VS施工招标:相同——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不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价格清单、
资格审查资料、评标办法前附表(增加设计负责人资格业绩评审标准)。
44.既有设备采购又有安装服务的项目招标:(1)可以分开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2)如果采用合并招
标,可以按照各部分所占的费用比例来确定具体招标类型。
45.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中的注意事项
划分批次标包的考虑因素 设备招标及报价注意事项 编制技术性能指标注意事项
有利于投标竞争 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厂家或工程/贸易公司 技术性能指标应明确、全面
工程实际需要的时间 对生产厂家有较高的资质能力条件要求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还要具体准确
市场供应情况 编写工作范围时写明规格性能及分界面 应具有适当的广泛性
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多、期限较长 不得有倾向性、限制性,尽可能采
建设资金到位和周转计划 报价分析包括设备和伴随服务费用 用国家标准
应明确是否允许提供替代方案 应规定(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46.报价方式(以卖方责任由小到大排序)
(1)出厂价(EXW):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进口部件和原材料(2)仓库交货价:包括投标截止
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3)施工现场交货价:出厂价+运至施工现场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4)FCA 货交承运
人VSFOB货交承运人+装船(5)CIF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VSCIP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保险费
47.评标总价的计算:(1)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货交承运人×)为依据(2)评标总价=出厂
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48.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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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格式 履约保函担保期限
勘察/设计 合同附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之日→发包人签收最后一 无条件、
采购 通用 专用 件格式 履约保证金格式 批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不 可 撤
合同 合同 合同协议书 合同签订之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销担保,
施工 合同附
条款 条款 履约担保 日止,及至竣工后试验通过 7日内支
件格式
总承包 预付款担保 延期竣工的,应保证担保继续有效 付
49.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及优先解释顺序
勘察/设计 施工 设计施工总承包 材料/设备采购 设计采购施工(EPC)
(1)合同协议书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件
(3)投标函及附录(投标文件×) (3)通用合同条件
(4)专用合同条款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业主要求
(5)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 (5)明细表
(6)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和要求 (6)发包人要求 (6)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书(投标函×)
(7)费用清单 (7)图纸 (7)承包人建议书 (7)供货要求 (7)联合体保证
(8)分项报价表
(8)勘察纲要/ (8)已标价的工程量
(8)价格清单 (9)材料质量标准/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设计方案 清单(工程量清单×)
(10)相关服务计划/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50.发包人代表/EPC业主代表VS项目负责人VS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EPC业主代表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单位章+签字 勘察人单位章+签字 项目管理机构章+签字
合同签订后14天内通知勘察人 承包人对被授权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
情况紧急下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在
紧急情况下可签发临时书面指 有疑问,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
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
示,并在此后 24 小时内书面确 时内、直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交书面报告
认,逾期未确认,视为正式指示 议,总监理工程师48小时内确认
更换-7天内处理 2天内不能履职,征得发包人同意 2天内不能履职,通知承包人
/EPC:提前14天通知 更换-14天,征得发包人同意 更换-14天,通知承包人
51.勘察/设计合同价格:(1)发包人签证制度: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
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2)合同价格内容: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都有 (1)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评估,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2)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相应费用;
都没有
(2)应当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配合审查等,
进行设计、审查等,编制设
独有 编制勘察文件,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
计文件
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
52.第三人造成的违约: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53.开始设计通知VS开始工作通知VS开工通知VSFIDIC工程师通知
开始设计通知 开始工作通知 开工通知 工程师通知
发出 发包人提前7天 监理人提前7天 监理人在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 工程师在开工日期前14天
开工 合同工期自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工作/开工日期起计算
期限 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 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
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
条件 成 标函后42天内
54.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符合基准日时(投标截止日前第 28 天)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地
方(企业×)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要求;不一致时,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2)深度应满足
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3)注明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安全措施建议。
55.设计文件审查期限:(1)总承包合同:自监理人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21天内完成审查;审查同意后7
天内,发包人(设计人×)将设计文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2)设计合同:14天。
56.监理人的地位及行为规则
(1)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
员→居于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签发证书、发出指令指示通知等)。(3)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不是一切
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公平合理地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监理人的指示
导致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监理人应当(酌情×)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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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时,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决定×)→监理人的指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57.发包人义务VS勘察人义务、发包人义务VS承包人义务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 承包人
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 对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对施工方法完备性、安全性、
可靠性负责 用性、可靠性负责 完整 可靠性(EPC稳定性)负责
办理取得现场外的专用 修建现场内临时道路和临时工
协调提供位于本工程区 申请道路、绿化或者其他
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 程;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坑、
域内的临时占地 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
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地、模;空、水、破)
58.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情形:(1)发包人因自身或源于第三者责任原因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
协调管理原因,监理人为避免施工交叉干扰指示暂停施工(3)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4)不可抗力。
59.质量检查:(1)监理人无故不参加检验→承包人可单独检验→监理人应当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监
理人仍有权对检验结果提出疑问,要求重新检验→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后果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由承包人承
担。(2)隐蔽工程“私自”覆盖后重新检验,不论检验质量合格与否,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60.发包人交货管理:(1)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承包人不得拒绝。(2)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
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但因提前交货而增加的保管费用(+运输费+货款)由发包人承担。
61.暂估价VS暂列金额
暂估价 暂列金额
区别 价格暂时不能确定,但必然发生 已经确定价格,但未必发生,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相同 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均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
暂估价的最终确定方法:(1)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2)未招标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
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由监理人进行估价确定。
62.费用: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责任应承担的开支+变更或索赔给予的补偿。
63.合同工期:判断提前/延误竣工的标准,包括投标函内承诺完成时间期限+变更和索赔给予顺延工期。
64.质量保证金:(1)计算基数=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
格的调整(2)总预留比例≤3%(3)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65.变更范围:一增、一减(不能转由他人实施)、三改变(质量、基线标高、时间/工艺/顺序。数量×)。
66.变更估价的原则:采用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监理人]参照(采用×依照×)类似子目→[监理人]
成本加利润。关联:FIDIC《施工合同条件》估价,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67.不利物质条件:(1)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VS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发包人)VS不利气候条件(承包
人)。(2)不利物质条件(继续施工)VS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暂停施工)。
68.施工合同违约处理:发包人VS承包人
违约情形 违约主体 违约处理 关联
不履行或 承包人 发包人通知对方立即解除合同。 勘 察 设 计
无力履行 发包人 承包人通知对方立即解除合同。 合 同 发 包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发包人(监理人×)可 人、承包人
承包人
违反合同 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违约,均给
规定 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28 天内发包人仍不履行→承包人暂停施工 予“一次改
发包人
→28天内发包人仍不纠正→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正机会”
69.给予承包人补偿的原则:(1)补偿工期→有工期延误,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或暂停;(2)补偿
费用和利润→发包人有过错导致承包人损失;(3)补偿费用→发包人无过错导致承包人损失;(4)不可抗力
导致承包人损失→只补偿工期,不补偿费用和利润(损失自担)。(5)总承包合同补偿条款(特殊):不可抗
力的工程照管、清理、修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
70.权限对比:发包人决定权VS承包人建议权VS监理人管理权
事项 承包人 监理人 发包人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编制、修改 指示、审查
进度付款证书的修正 申请修正 修正(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后生效)
变更 建议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 决定变更
勘察设计规范发生重大变化 建议遵守 —— 决定遵守
71.责任对比:投保责任VS施工安全赔偿责任VS不可抗力损失承担责任
投保责任
施工安全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损失承担责任
工程、第三者责任、设计险 人员、材料设备保险
承包人投保。 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为本方人员投保,分别为己方损失承担责任。
不足额投保时,差额由该事件的 注意:不可抗力导致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无论谁采购)的损害、导
风险责任方负责。 致合同解除后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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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程序对比:暂停施工VS安全事故处理VS不可抗力管理
暂停施工的程序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 24 小时内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减损措施,
发包人和承包人(监理人×)
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并及时
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
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3.程序对比:索赔VS竣工验收VS支付
索赔 竣工验收 工程进度款支付 竣工结算/最终结清
通常:索赔意向通知
承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
书(28天)+索赔通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包 进度付款申请单
书(28天);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 申请单(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人 (单价子目-按月计
持续影响事件:延续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
申 量,总价子目-按支付
的索赔通知+最终索 终止证书签发后)。
请 分解报告计量)。
赔通知书(28天)。
监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
理 通知书(索赔意向通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 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人 知书×)后的42天内, 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 工付款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
核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 查。其间,7天内进行 后14天内完成核查。
查 承包人。 发包人验收。 工程量复核。
发 (1)发包人应在监理 (1)由监理人向承包 (1)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
包 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出的核查结果后14天内审核。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
人 报告后的56天内进行 的进度付款证书。 (2)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结果,发包人应在做
审 验收。 (2)发包人应在监理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最
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核 (2)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 终结清证书。
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支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单后28天内向承包人 (3)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证书
付 的工程接收证书。 支付进度应付款。 后14天内完成支付。
74.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无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延误验收,均以通过或视为通过验收当次承
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为实际竣工日。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75.缺陷责任期:(1)延长: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得超过2年。(2)缺陷责任(+施工期运行):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试验和试运行,所有费用均由缺陷原因
责任方承担。
76.知识产权:(1)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2)
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3)承包人侵犯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7.发包人要求中出现的错误一律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5种特殊情形:原始数据和资料,对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的功能要求,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试验和检验标准,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78.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给出两种可选用的约定形式的事项:(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
施(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3)材料和工程设备(4)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5)计日工和暂估价的补偿方式
(6)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风险责任承担(7)竣工后试验的责任方。
79.竣工试验VS试运行VS竣工验收VS竣工后试验
竣工试验 试运行 竣工验收 竣工后试验
负责人 承包人 发包人 发包人或承包人
承包人提前21天申请,监理人14天内 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
时间
确定竣工试验的具体时间 报告后的56天内验收 进行
申请 竣工文件、竣工图、最终 无论由谁负责竣工后试验,均
竣工记录、暂行操作和维修手册
材料 操作和维修手册 由发包人负责:
第1阶段:单车试验——功能性试验; (1)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
第2阶段: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保 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内容 证工程满足合同要求; (2)提供竣工后试验所必需的
第3阶段:性能测试——证明工程符合 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
发包人要求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力、材料等。
8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既可以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2)不接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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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意见的,可以再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反之不行)(3)对于仲裁或诉讼,只能约定一种方式解决:
要么仲裁,要么诉讼。(4)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过程中,争议双方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
商解决争议。
81.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
材料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时间 数额 时间 数额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 签约合同价10%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 签约合同价10%
进度款 交付合同材料后 [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格95% 交货款 交付合同设备后 合同价格60%
—— —— 验收款 设备“验收”后 合同价格25%
质量保证期届满 质量保证期届满
结清款 合同价格5% 结清款 合同价格5%
后 后(可提前支付)
(1)均在买方收到卖方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支付。
共同点
(2)费用-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
82.交付:(1)法律意义: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完成时间:材料采购合同
—卖方卸货后完成交付→卖方负责卸货;设备采购合同—卖方在车面上完成交付→买方负责卸货。
83.采购合同的检验/考核和验收
材料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签署验收证书(视为合格时,卖方应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检验/考核合格(或视为合格)
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签署进度款支付
买方延迟检验/考核(3/6个月) 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6个月无偿技术服务)
函
买方原因考核不合格(三次机会) —— 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卖方12个月有偿技术服务)
84.采购合同迟延违约金VSFIDIC误期赔偿费
材料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误期赔偿费
每天: 每周: 第1—4周:迟交合同设备价格×0.5% (1)以天为时
迟延违约
迟延交付材料金额 (不足一周 第5—8周:迟交合同设备价格×1% 间单位(2)唯
金计算
×0.08% 按一周) 第9周起:迟交合同设备价格×1.5% 一赔偿费
最高限额 合同价格×10% 有
85.FIDIC《施工合同条件》暂停工程和复工
(1A)由业主暂停:承包商在暂停期间保护、保管工程;暂停产生的后果,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1B)由承包商暂停:业主方发生违约行为,承包商可向业主发出通知21天后暂停工作;
(2)避免出现过长的暂停:持续超过84天,承包商可以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允许继续施工;
(3A)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8天内未能同意复工:承包商可以同意继续暂停,但双方应就工期、费用、利润、
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否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再次发出通知,甩项或发出终止通知;
(3B)工程师同意复工:承包商和工程师应共同进行检查,工程师负责记录,承包商负责立即修复。
86.工程计量方法:(1)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方法→按工程量清单或其他适用的明细表中的规定(2)
按实际净数量计算,不计入膨胀、收缩或浪费(3)14天内对测量记录提出意见。
87.可对费率或价格进行调整的条件,同时满足:(1)没有规定为固定费率或费用(2)工程量变动超过
10%(3)合同金额变动超过0.01%(4)单位成本变动超过1%。
88.工程照管责任: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为界,“之前”由承包商承担照管责任,并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
“之后”由业主承担照管责任,但承包商仍应对其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责任。
89.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提前使用了部分工程,对该部分工程:(1)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视为已被
业主接收并承担照管责任(2)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3)可提前验收并出具单位工程接收证
书(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其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4)如果影响了承
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费用和利润。
90.工程的接收:承包商不少于14天申请接收,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28天内未答复,“若工程满足下列
条件”,视为已在工程师收到通知后第14天竣工,并视为签发接收证书:(1)已根据合同完成,并通过竣工
试验(2)对竣工记录、运行与维护手册没有给出反对通知(3)完成合同规定的对业主方人员的培训。
91.合同价格的调整
我国施工合同管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应使用一个临时指数用于签发期中付款证书,待
得到现行指数前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得到现行成本指数后再重新计算调整
承包人导致延期 后续支付时应采用(1)原约定竣工日 其后的工作应采用(1)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第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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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天的指数或价格(2)现行指数和价格,两者中对业
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主更有利的方式对价格进行调整
92.改正通知、索赔文件、进度计划、进度报告
改正通知 索赔文件 进度计划 进度报告
(1)承包商未履行义务 (1)对引起索赔事件的详 (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 (1)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
的说明(2)规定承包商 细说明(2)索赔的合同或 期(2)承包商计划实施 表和详细说明(2)关于每项
履行该义务的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3)索赔方的同 工程的工作顺序、各阶段 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生产,
(3)要求承包商改正修 期记录(4)对提出的索赔 的时间安排(3)合同要 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
补的合理时间 金额或工期的详细依据材 求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 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
承包商收到通知后提 料 顺序及时间安排(4)永 商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
出将采取的改正修补措 索赔通知和索赔文件均 久设备和材料的关键交 场的实际或预计日期(3)实
施及开始的时间 向工程师提交 货日期等 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
93.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特点
(1)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2)没有“工程师”。(AIA建筑师起着类似FIDIC 施
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作用)(3)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一是业主的数据责任仅限于:a)由业主负责
或不可改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b)对工程的预期目标的说明;c)工程竣工的试验和性能标准;d)承包商
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二是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承包商(业主×)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均属于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94.EPC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基本前提条件:(1)收到对承包商的履约担保(2)承包商已任命承包商代表
(支付预付款的条件:+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申请)
95.ECC 合同组成=核心条款(总则;承包商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风
险和保险;争端和合同终止)+主要选项条款(标价/目标/成本补偿/管理)+次要选项条款
96.早期警告:(1)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可以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均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均
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2)项目经理负责记录早期警告会议,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97.补偿事件:(1)项目双方均可通知补偿事件(2)若补偿事件影响过于不明确以致无法合理预测,应
先以假定条件计价补偿,事后若此假定条件有误,再予修改(3)为消除歧义和矛盾而变更(不论哪方提供的)
工程信息所发的指令属补偿事件;变更业主提供的信息时,按对承包商最有利的解释计价(反之亦然)。
98.风险型CM承包商(管理承包)
(1)设计阶段(类似代理型CM)→只提供咨询,不参与合同管理,不承担风险;(2)施工阶段(类似总
承包商)→选择分包商并签订分包合同,对分包合同进行组织、协调、管理。(3)不赚取总包与分包合同之
间的差价→分包合同均对业主公开,业主可以参与分包合同的谈判。(4)对业主委托范围的工作,可以“全
部”由分包商实施,也可以自己承担部分施工任务。但自己施工的部分属于施工承包,不属 CM 的工作范围。
(5)采用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工程实际总费用超过GMP(非承包商因素导致变更时可调整)时,超过部分
由CM承包商承担。
99.IPD模式的实施过程:(1)概念阶段:制定项目标准,进行初步评估(2)标准设计阶段:确定项目目
标成本,开始执行目标标准修正案(3)详细设计阶段:完善更新目标标准修正案。
100.争端解决比较
FIDIC 争端避免/裁决委 IPD 争议处理委
我国合同争议评审组 ECC争端避免委员会(DAB)
员会(DAAB) 员会
(1)业主和承包商双方
(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成立; 联合任命;
裁决员和 DAB 由合同双方选 (1)业主、设计
(2)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2)与业主、承包商及
定、双方共同支付报酬 单位、承包商等
的专家组成。 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的
参与方的高层代
一人或三人组成。
表和参与各方共
(1)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1)如双方均未对 DAAB
(1)高级代表不能作出决 同指定的项目中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的决定表示不满,则该决
定,需交由裁决员裁决。 立人组成。
(2)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 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2)DAB 提供解决争端的建 (2)多方合同。
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 (2)如果任一方对 DAAB
议,不能进行终局裁决。 (3)参与各方放
后,遵照执行。 的决定不满,除非并直到
(3)使用者可根据需要选择 弃索赔(故意违
(3)不接受评审意见,在仲裁或 该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
3 种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一种 约等情形除外)。
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裁后应做出修改,该决定
完成主要选项的配置。
“确定”执行。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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