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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桑磊法考-三国法考前四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026桑磊法考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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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三国法 ◈ 考前六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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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三国法 考前六页纸 
 
 
 
 
 
 
 
 
 
国际法 
考点1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特别是保护性管辖权(外国人在外国侵害本国重大利益)和普
遍性管辖权的适用(战争罪、海盗罪、灭绝种族罪等)。 
2.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放弃有明示和默示放弃两种,提起反诉、主动起诉、作为第
三人介入诉讼视为默示放弃。 
3.反措施:针对他国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须满足相称性,不得使用武力、威胁基本人权或违反强行
法规范。 
4.《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外国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发布公告,任何组织、个人
不得执行或协助;对推动或参与实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可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签证限制、财产冻结、
交易禁止等反制措施。 
考点2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法院 
1.联合国大会:决议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外部事项无拘束力;重要问题2/3 多数,一般问题简单多数。 
2.安理会表决:安理会投票事项均为9 票通过,实质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决议对于当事国和
所有成员国都有拘束力。 
3.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强制管辖(任择性强制管辖须声明接受);判决仅对当事
国及本案有拘束力。 
考点3  海洋法 
1.公海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普遍性管辖针对海盗、贩奴、贩毒、非法广播。登临权针对海盗、贩奴、
无国籍、非法广播、虽挂外国旗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紧追权由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或大陆架开始,须连续不断,进入公海可继续,至他国领海终止。 
2.领海无害通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连续不停迅速进行,潜水艇须
上浮并展示旗帜;军舰须经批准。 
3.海洋法争端解决:四个平行并列机构(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仲裁庭、特别仲裁庭),如双方无法达
马知罕  桑磊法考三国法主讲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122 人才支持计划”教学拔尖人才,授课深受学生喜爱。海外学
习和研究背景让他对于三国法有独到见解,相信能助你在法考之路上“学贯中
西,所向披靡”。 
桑磊法考                                                                                三国法 ◈ 考前六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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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由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考点4  国际法上的个人 
1.引渡的一般规则: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和罪名特定原则。 
2.我国《引渡法》中的重要内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时向外交部提出,审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
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满足引渡条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应该由我国起诉);我国向外国提出
引渡时,对所附条件的决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须持有效护照和签证;工作类居留证件最短90 日、最长5 年;不得随
意工作,非法就业罚款5000-20000 元,情节严重拘留5-15 日。 
考点5  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馆舍不得侵犯(无例外);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外交邮袋可交商业飞机机长转
递,机长须持有官方文件证明身份)。 
2.外交人员特权:人身不得侵犯;刑事管辖豁免无例外;民事管辖豁免有例外(私有不动产、继承、商业
活动);免除作证义务。 
3.领事特权: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有例外(犯严重罪行可羁押);执行职务行为享有管辖豁免;仅对执
行职务所涉事项免除作证义务。 
考点6  条约法 
1.条约保留: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修改条约规定;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
所涉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 
2.条约冲突:当事国相同,适用后约优于先约;先后两条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
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
事国的条约。 
3.条约终止:缔约方数目不足法定数目、条约履行不可能、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条约法关系)、
战争(除非条约规定或性质表明)、一方重大违约(人道主义条款除外)。 
4.中国缔约程序: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谈判签署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决定。 
考点7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条约关系发生变化(政治性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继
续有效)、经贸往来的禁止、敌国公产可没收,敌国私产可限制但不得没收。 
2.中立国义务:义务包括不作为(不得向交战国提供援助)、防止(防止交战国利用其领土)、容忍(容忍
交战国对其国民施加的限制)。 
3.战俘待遇: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金钱和贵重财产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尊重风俗习
惯和宗教信仰;实际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国际私法 
考点1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外国法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应当提交判例
全文。人民法院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国际条约规定途径、中外法律专家等途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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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用在外国法的适用,还适用于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中。 
3.强制性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反垄断、
反倾销的,直接适用中国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 
4.反致制度:人民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不适用外国的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也被称为冲突法、冲突规
范、国际私法规则。 
5.定性:又叫识别,适用法院地法。 
考点2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商事例外时,适用行为地法。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适用登记地法,登记地和主营业地不一致时,可以适用登记地
法,也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4.经常居所地: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
方,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除外。 
考点3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
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
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
地法律。 
3.网络侵权: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考点4  合同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选择,不要求有实际联系。 
2.无约定: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
联系的法律。 
3.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种类: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适用中国法律。 
4.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
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5.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
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考点5  婚姻家庭与继承 
1.结婚条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所
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的,均为有效。 
2.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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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的法律适用: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在其中一方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的范围内选择
法律适用。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4.收养: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重叠适用)。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5.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考点6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1.一般动产: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律。 
2.运输中动产: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
法律。 
3.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点7  知识产权、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在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法律适
用,但是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2.时效、信托、代理的法律适用:案件时效和案件准据法一致;信托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无选择的适
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代理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代理关系适用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
人可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考点8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民事管辖权: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法院;应诉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为有管辖权)。 
2.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也可由法院按照条约或互惠原则请求对方法院承认和执
行。不予承认的情形包括无管辖权、程序不公、欺诈、冲突判决、违反公共秩序等。 
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或者仲裁地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与适用仲裁地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适用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4.2025 年《仲裁法》修订新增:(1)仲裁地制度: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仲裁地,未选择的,根据当事人约
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
仲裁地。(2)涉外临时仲裁:在下列两种情形承认其效力:一是涉外海事纠纷,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需满
足以下要求:当事人书面约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仲裁地,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
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考点9  涉港澳司法协助 
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港澳地区管辖法院依本地法律确定;被申请人财产在内地和港澳均有分布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认
可和执行不以互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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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考点1  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舶即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给买方。 
2.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风险在装运港
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3.CFR: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不负责投保,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4.DPU:卸货地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 
5.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投保一切险,风险在货交第
一承运人时转移。 
6.《公约》适用:只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一般货物的销售,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
的责任问题。 
7.卖方义务:交货义务、质量担保(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特定目的)、权利担保(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以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货物销售地或使用地国法律为限)。 
考点2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义务包括适航义务(开航前和开航时)和管货义务;承运人免责包括航行过失免
责、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无过失免责(天灾、战争等)。 
2.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属于“竞合责任”,属于故意,不享受责任限制,但责任存
在免除条件(依法交货或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 
3.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不赔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提货不着、淡水
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考点3  信用证和独立保函规定 
1.信用证规则:银行信用,独立于基础合同;银行处理单据时遵循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银行仅审查
单据表面,不涉及货物实际情况。 
2.独立保函: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
立人即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不享有传统保证所
具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 
考点4  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倾销认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损害认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
实质阻碍);因果关系。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
幅度。 
2.保障措施:基本条件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措施为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关税配
额。临时保障措施只能是提高关税。 
考点5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调查:可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有关个人、组织应当配合
协助调查;调查部门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2.《出口管制法》:管制物项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出口经营者应确保最终用户作出不擅自改变最终用
桑磊法考                                                                                三国法 ◈ 考前六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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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或向第三方转让的承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
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考点6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1.最惠国待遇:对外“一碗水端平”。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普惠制等。 
2.TRIMS:投资措施不得违反国民待遇义务(如当地成分要求),不得违反数量限制规则(如贸易平衡要
求、进口用汇限制、国内销售要求)。 
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其裁决由成员方在合理时间内履行,程序中没有强制执行,如果不履行,
另一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 
考点7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12 个月,外观设计6 个月)、临时性保
护原则、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2.《伯尔尼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一般作品
作者终身加50 年)。 
考点8  国际投资法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
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 
2.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该机构为解决缔约国与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或仲裁的
便利。中心管辖的条件:争端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争端必须是直接因投
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管辖。 
考点9  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所得征税)。 
2.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
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
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 
3.CRS 共同申报准则:自动交换。交换信息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券权益账
户,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境外税务居
民所控制的公司拥有的金融账户在25 万美元以下的和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金
融资产的品类,不需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