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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三国法笔记完整_2026法考客观_2026法考客观_三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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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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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际法....................................................................... 1
国际私法.................................................................... 16
国际经济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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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成文
2.国际习惯:原则上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不成文
(1)构成要素。惯常做法+法律确信
(2)国际习惯的证明。国家间交往形成的实践做法和各种文件;国际组织的各种决议、判
决等文件;一国国内的相关文件和实践
(3)国际习惯的效力。国际习惯一经证明成立,即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注意】国际习惯的约束对象远超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而国际习惯可以约
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3.一般法律原则:原则上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不成文
4.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但能够被援引
(二)国际法的效力
通过国家本身独立或者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内政与领土相关,但与领土不完全对应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国家自卫行动、安理会授权的行动是被允许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非武力
5.民族自决原则: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源自于约定必守;《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他条约义务
二、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主体
1.国家
(1)国家主权豁免★
①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例外:国家可以放弃)
②限制豁免:商业行为不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各国观点和做法尚不一致。
③国家豁免的放弃
a.明示——通过条约、合同、声明等方式表示放弃
b.默示——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
诉讼
【注意】自愿、特定、明确、一案一放弃、管执分离(执行豁免需要另行放弃)
④不构成放弃的情形:
a.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法律适用≠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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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国家或其代表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主张对有关财产的权利
c.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d.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2)国际法上的承认★
①承认对象:领土发生变更——新国家;领土未变更,政权更迭——新政府
②承认方式:
a.明示承认——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条约中的表述等
b.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互相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
国际组织
③承认的后果:
a.对新国家承认——不可撤销;不受外交关系影响
b.对新政府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
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3)国际法上的继承
①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
溉等)继承;政治性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和人身性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
的)不继承
②财产继承:不动产随土地一并继承;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依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条件许可可复制
④债务继承:
a.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
b.不继承:①地方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
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
③私人对外所负债务
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战争债务)
2.国际组织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①跨国性、非政治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目前以各国国内法加以规范)
②经理事会同意可赋予“谘商地位”,但不能改变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
(2)联合国★
①联合国大会
a.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建议机关;可以讨论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b.表决——一国一票制度、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重要问题2/3 多数
【注意】重要问题:维和建议、纳入新会员、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选举理事国、选举国
际法官、实施托管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
【记忆技巧】行为(维持和平与安全)+人事(理事国、新会员、终止会员或开除)+财产(托
管+预算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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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决议效力——内部事项: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其他一般事项(外部事务):建议性质,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安全理事会
a.构成——中法俄英美+10 非常任;任期2 年,不得连任
b.职能——维持和平与安全、决议对所有成员生效、可以武力执行,唯一有执行力的机构
c.表决:
·一国一票(理事国)、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除采取行动的决议)
·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票通过;无一票否决权
·非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同意票必须达到9 票;不得有常任理
事国的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
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
【口诀】新老秘书长要采取行动)
·双重否决权——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对非程序性事项能否通过
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特殊问题——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关于采取执
行行动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对
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
d.决议效力——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秘书处:联合国秘书长需经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1/2 以上通过,5 年可连任
④国际法院:法官安理会9 票+联合国大会2/3 以上通过,9 年可连任
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⑥委托管理会
(二)国际法律责任
1.构成
(1)原则:行为归因于国家(国家机关、授权、支配行为等)+行为违背国际义务
(2)除外情形:同意、对抗(反制措施)、自卫、不可抗力、偶然事故、危难、紧急状态
2.责任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限制主权
3.战争罪双罚原则——追究国家和个人
4.国家赔偿责任:
(1)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2)核污染:国家承担补充责任
(3)其他领域:营运人责任制(由营运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
1.构成
(1)领陆
①不得侵犯邻国的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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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界标出现问题均需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2)领水
①河流、湖泊、内海、群岛水域和领海
②河流制度
a.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
b.多国河流——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
c.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
(3)领空
①非经允许不能飞
②擅自飞有权责令离开/迫降、外国民用航空器不能擅自击落
(4)底土——完全主权
2.领土主权的取得
(1)先占:无主土地+国家有效占领(合法,但目前已不适用)
(2)添附:领土上增加领土(合法)
(3)殖民地独立:民族自决原则(合法)
(4)割让:非强制割让——合法;强制割让——不合法
(5)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
(6)时效:有争议,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7)征服:武力方式(不合法)
(二)海洋法★
1.海洋水域
(1)内海
①范围:基线以内的海域(基线是指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割线)
②法律地位:属于领土,沿海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③管辖权:港口(对外籍船)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
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口诀】大船扰民;民事管辖:船舶内
部事项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国公民利益或船舶在港口内航行时的权利义务
(2)领海
①范围:基线以外不超过12 海里
②法律地位:属于领土,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外国船舶在领海中
享有无害通过权
③无害通过权
a.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四不:不得损害+不须通知+不须许可+不须缴费
·两种情形: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b.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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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我国不适用于军舰)
·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
实行无害通过
c.无害: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即为有害:
·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
·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
·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
【记忆技巧】只记忆“起降飞机”+“捕鱼研究测量”即可,其余一看就有害
④管辖权: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罪行及于沿海国、扰乱安宁秩序、打击毒品犯罪
必需、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民事案件:通常不管,除非涉及船舶通过时所
负义务
【注意】内海是“损害+重大+请求”,领海是“损害+毒品+请求”
(3)毗连区
①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不超过24 海里,宽度为12 海里
②性质:非领土,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③沿海国权利:不享有主权,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有管制权【口诀】安移卫关财
④我国毗连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4)专属经济区
①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不超过200 海里,宽度为188 海里,包括毗连区
②性质:非领土,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③沿海国权利: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④管辖权的限制
a.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
b.迅速通知船旗国
c.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
d.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5)公海
①范围: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洋水域;对所有国家开放
②法律地位:公海自由原则——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口诀】航飞铺、科建捕
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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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旗国管辖——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舶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船舶内部事务,一
般由船旗国专属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毒
【口诀】海盗贩奴和贩毒是非法的
④临检权
a.定义: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
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存在不法情况时,拥
有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b.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
c.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d.适用情形: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
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e.后果: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⑤紧追权:
a.定义:沿海国拥有的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
行追逐的权利
【口诀】登临在公海,有权可紧追
b.主体:同登临权
c.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
d.规则:
·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止于他国领海
·内海和领海违反任何法律都可以紧追
·毗连区违反专属管制权可以追
·专属经济区违反该区域或大陆架相关规则可以追
·先警告再紧追,必须发出停驶信号
·在公海中可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
·不得使用武力
【注意】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可以换船,如果中途更换紧追船舶或飞机,在先船舶或飞
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则视为中断,中断后不能再紧追。(交班)
2.海洋底土
(1)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完全主权
(2)大陆架(非领土)
①范围: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基线起,不够200 海里扩展至200 海里;
超过200 海里,最远350 海里或2500 米等深线外100 海里
②性质: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③沿海国权利: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自然资源,200 海里以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一定
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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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他国权利:能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不能自由航行和飞
越
(3)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
①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
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②具体做法: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
矿址,海底管理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
开发
3.群岛水域(领土)
(1)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2)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3)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享有通过该海
道和空中航道的权利。
4.国际海峡
(1)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3)无害通过制: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连续不停航行的权利
(4)自由航行制
(5)特别协定制
(三)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2.特殊制度
(1)南极——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2)外层空间
①登记制度: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
②营救制度:援助、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送还空间物体和宇航员
③责任制度:
a.空对地(地面或飞机)——绝对责任
b.空对空(致损对象外空物体)——过错责任
(四)国际环保法
1.控制危险物跨境转移(《巴塞尔公约2004》)
(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禁止从非缔约国或者向非缔约国转移)
(2)出口者向国家有关部门书面申请,并且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出口者与进口国订立合同,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2.防止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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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分类
①工业化国家——减排
②发达国家——承担资金技术援助义务
③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技术援助权利、无减排限制
(3)《巴黎协定》——2020 年以后以国家自主贡献取代之前各国摊牌方式
四、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制度★
1.国籍取得(血统主义兼出生地主义)
(1)出生取得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
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加入取得——公安部审查批准、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
2.国籍丧失
(1)申请丧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2)自动丧失:已定居国外+已自愿加入或者取得了外国的国籍
(3)限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国籍冲突
(1)国籍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①中国人:不承认外国国籍(不承认≠没有)
②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2)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经常居所地
(二)出入境管理
1.入境
(1)中国驻外使领馆(其他)——签发入境签证
(2)免签——有免签协议、有居留证、过境不越界不超时(24h)等
(3)拒签(无须出具理由)——强制出境未到期;有病;有害;材料有问题等
2.停居留
(1)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理
(2)居留:住旅馆→旅馆登记;住其他地方→24h 内本人或留宿人登记
(3)非法入境——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对邀请内容真实性负责
(4)非法工作:未取得工作许可+未取得工作类居留证件;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留学生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时限
3.出境
(1)限制出境——涉刑、涉民(法院决定)、拖欠劳动者报酬(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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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决定)
(2)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边检机关决定,1-5 年不准入境
(3)驱逐出境——公安部决定,10 年内不准入境
(三)外交保护
1.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
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以保护其国民的利益。
【注意】无需受害者请求
2.条件
(1)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2)国籍连续原则:从受害行为发生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害人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必须用尽当地法规定的一切救济手
段,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四)引渡制度★
1.主体——国家;在国家之间进行
(1)没有引渡条约:没有义务,但也可能实现引渡(被请求国同意即可)
(2)有引渡条约:有条约义务,没有强制义务
2.对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本国人不引渡
3.可以引渡的罪行
(1)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①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
②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③非法劫持航空器
④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口诀】不视为政治犯:种劫外战
4.程序
(1)联系机关——外交部
(2)决策机关
①引出——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最高法核
②引入——量刑承诺(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
5.效果
(1)罪名特定原则:即必须以引渡请求中的罪名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和审判或处罚
(2)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
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6.我国的相关规定
(1)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
①强制措施——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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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引渡条件
a.双重犯罪
b.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1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
完的刑期至少为6 个月
c.罪名特定
d.与中国有条约和互惠关系
③应当拒绝引渡
a.根据中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b.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我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
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c.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d.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
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的
e.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f.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g.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的
h.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
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口诀】本国双重政治犯,时效赦免军事犯,终止不公缺席判
④可以拒绝引渡
a.我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
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b.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五)庇护制度★
1.对象——境内的外国人;主要是政治犯;国际罪行不得庇护
2.条件——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
3.无权庇护——战争犯、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4.域外庇护——没有国际法依据,我国不承认域外庇护
五、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1.外交机关
(1)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2)外交代表机关
①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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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特别使团(性质上是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
2.使馆人员
(1)馆长——大使、公使、代办
(2)一般外交人员——参赞、武官、秘书、随员
(3)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人员
(4)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人员
(5)使领馆馆长、武官: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其他人员:可直接派遣,一般
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外交人员,仍须
经接受国同意)【口诀】馆长和武官特别见外
(二)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不得侵犯
(1)使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包括公务、休息区域、馆长私人官邸;接受国有保护
义务;免征用扣押
(2)领馆:非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仅限工作区域,紧急情况可未经同意(如遇火灾或其
他灾害需要保护时,推定馆长同意),可征用+补偿,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2.通讯自由
(1)使馆: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可交机长转交,但机长不得被视为外交信差
(2)领馆:领馆邮袋可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退回原发送地
(3)相同点:装置、无线电发报机需经许可、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得侵犯
3.档案——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三)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管辖豁免
(1)外交人员
①刑事管辖豁免:完全豁免
②民事豁免:一般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除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的继承
之诉、因职务行为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涉诉、主动起诉被反诉
③行政:免户籍、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
④作证义务豁免
⑤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放弃;明示
(2)领事官员
①刑事重罪例外
②民事豁免:一般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除因领事官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
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主动起诉或反诉外
③职务行为不受行政处罚
④执行职务行为的作证义务豁免
⑤只能派遣国放弃,明示,书面通知
【注意】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视为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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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不得侵犯
(1)外交人员——人身绝对不得侵犯,不得对外交人员搜查、逮捕或拘留;接受国有义务
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2)领事官员——不可侵犯,不得限制自由,犯有严重罪行的除外
3.相同——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
(四)适用范围
1.外交官同一户口、非接受国民的家属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官相同;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
口家属(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该国)享有有限的豁免,服务人员只享有某些优待。(国
籍和居留要求同行政技术人员)
2.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同等的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五)我国相关规定
1.领馆不经允许不得进入(包括生活区)
2.领事的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六、条约法
(一)条约的成立
1.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
3.符合国际强行法
【注意】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条约的直接适用(需要国内法条文的指引,不需要转化);条
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存在转化后的国内法规则,且平行);条约的转化适用(只能适用转
化后的国内规则)
(二)条约的缔结★
1.接受条约的方式
(1)缔结新条约:
①条约本身规定——签署
②条约无规定——重要条约走批准,其余走核准
(2)进入已经缔结的条约:加入、接受
2.缔约程序(我国)
(1)批准——条约或重要协定(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席签字)
①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②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③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④领土划界条约
⑤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口诀】助渡领边要和好,规定不同要批准
(2)核准——其他(国务院定,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
(3)加入——条约或重要协定(人大常委会定,外交部长签);其他(国务院定,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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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签)
(4)接受——国务院决定,外交部长签字
(三)条约的保留
1.保留的性质——单方声明
2.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但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3.保留的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不予适用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注意】只能在加入、批准时提出(加入后保留叫耍赖),不适用于双边条约(只有双方,
直接改就行了)
(四)条约的登记
1.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未登记,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五)条约的效力
1.对缔约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
2.对第三国的效力
①设立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就有效
②设立义务:明示且书面接受才有效
③取消原有的义务或权利:原则上需要经过第三国同意
3.条约的冲突
(1)条约本身有规定,适用条约规定
(2)条约无规定
①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新约
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看在哪个条约范围内重合
a.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后约取代先约
b.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和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他们共为当事国的条约
(五)条约的解释
1.以作准文本为主
2.善意解释
(1)有效性
(2)第三方解释:中立
(3)缔约国解释: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六)条约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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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本的成员
2.修正后新加入的国家可在加入时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如未作意思表示视为接受修正本
3.接受修正本与不接受的成员之间,适用未修正的原条约
七、国际争端解决
(一)强制性解决方法
1.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合法)——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
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2.干涉内政(不合法)——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
方式解决争端。
3.平时封锁(只有安理会决定的才合法)——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
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4.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5.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口诀】违复不反
(二)政治性解决方案
1.谈判与协商——当事国没有达成拘束力协议的义务
2.斡旋与调停
(1)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但不参与
(2)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或主持谈判,但不承担后果
3.调查与和解
(1)调查:解决事实问题
(2)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
(三)法律解决方法★
1.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2.诉讼
(1)国际法院
①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只能是国家+双方同意;判决对争端方具有拘束力;执行权在安
理会
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可以咨询;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③特殊制度——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之前曾参与该案件;适用专案法
官制度
(2)国际海洋法法庭
①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②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③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
八、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1.战争开始的方式——宣战(发表宣战声明、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传统国际法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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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而战
2.战争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特权与豁免不因此减损)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交战方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条约废止,其他条约暂停适用
(3)经贸往来禁止(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4)对敌产的影响
①公产:本国境内→可没收(使馆财产档案除外);占领区→可征用,不可没收
②私产:可以征用,不可没收
(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可实行各种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权利
3.战时中立——中立国义务:不作为、防止、容忍
4.作战手段和方法
(1)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①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极度残酷、毒化)
②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③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④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2)武器限制
①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核武器、毒气、生化武器、杀伤人员的地雷
②未明确禁止——针对车辆的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
(3)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
①人道主义原则
②战争结束后,立即遣返战俘
(4)背信弃义的行为
①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②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③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④使用联合国、中立国或其他非冲突方国家的标志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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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冲突规范
1.结构
(1)连接对象(范围):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冲突原则(系属):指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或者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3)关联词:从语法结构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
【记忆技巧】先找到关联词,关联词一边为带“法”的部分,即系属。另一边为不带“法”
的部分,即范围。系属中“法”之前的部分为连结点
(4)连结点: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分为静态、动态;
主观、客观。是系属的一部分
2.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需要连结点和案件情况结合,才能确定
【注意】双边冲突规范=规定+案情,才能确定所适用的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连结点需要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需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
①有先后顺序: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②没有先后顺序: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准据法
1.性质: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指引最终适用的法)
2.特点
(1)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2)是能够具体确定的实体法
(3)区际法律冲突: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1.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的识别;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
2.法院地法识别制,识别分割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外民事关系,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反致
1.概念: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
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
2.类型
(1)转致: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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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反致:甲→乙→甲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我国禁止转致、反致
(三)外国法的查明★
1.主体——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明(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否则审案机关查明(谁受案谁查明)
2.查明途径
(1)人: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国际商事专家
(2)机关: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司法协助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
使馆(无领馆)
【口诀】当家机协使领馆,使领馆经最高院
【注意】禁止通过该外国驻我国使馆查明
(3)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酌情定
3.无法查明——适用中国法
4.无法查明的认定
(1)当事人——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
(2)审案机关——用尽各种可能的途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5.对外国法的理解和适用——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可补充查明
(四)公共秩序保留
适用外国的法将违反公共秩序→中国法
(五)法律规避
1.构成:故意+制造/改变连接点+规避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有利法律(既遂)
2.后果:不承认其效力,仍适用中国法
(六)直接适用的法
1.范围:劳保/反垄断/反倾销/食品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
【口诀】一保,两反,三安全
2.强制性规定,无需指引,无法排除
三、国际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一)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1)范围:不要求与争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
(2)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选择或变更原选择
(3)援引相同法律+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视为达成意思自治
(4)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包括未对中国生效的)
2.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原则
(二)民事法律主体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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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
(1)基本原则——经常居所地法律
(2)例外: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国籍国法;②经居所为无民,行为地为有民——
行为地法(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连续居住1 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
形除外
2.法人
(1)基本原则——登记地法
(2)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主营业地法或登记地法
【口诀】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
1.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保持一致
2.代理
(1)委托代理——允许意思自治优先
(2)法定代理:①代理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②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效力)—代理行为地法
3.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口诀】时效基础法一致,委代信托可自治。代理内部关系地,代理外部行为地,信托财产
或关系。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1.基本原则
(1)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产:意思自治优先→法律事实发生时(取得动产)动产所在地法
2.船舶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抵押权——船旗国法
(2)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
(3)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原登记国法
3.民用航空器
(1)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登记国法
(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法院地法
4.运输中动产——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法
5.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6.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
【口诀】
不动物之所在地,动产自治获得地。
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原登记。
运输自治目的地,证券实现密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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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设立地
(五)债权的法律适用★
1.合同之债
(1)原则: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
【口诀】合同自治密联地
(2)例外
①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
②消费者合同
a.先看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b.无选择,看经营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的经居地有经营——消费者的经居地法;无经营——
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口诀】消选提供再经居,有就经居无提供
③劳动合同
a.适用工作地法;难以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b.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
2.侵权之债
(1)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口诀】自治共居侵权地
(2)例外
①船舶碰撞侵权
a.先看旗,旗相同——船旗国法
b.船旗不同,看碰撞水域:公海——法院地法;其他水域(内水或领海)——侵权行为地法
c.赔偿限额——法院地法
【口诀】船舶碰撞先看旗,相同船旗船旗地,其他碰撞侵权地,公海限额法院地
②民用航空器侵权:公海——法院地法;其他——侵权行为地法
③产品责任侵权
a.先看被侵权人选择——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b.无选择,看侵权人,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的经居地有经营——被侵权人的经居地法
c.无经营——侵权人的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d.网络侵害人格权——被侵权人的经居地法
e.知识产权侵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口诀】产品被侵主发地,没选再看经居地,有就经居无主发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口诀】不当无因可自治,依次共居发生地
(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归属和内容——被请求保护地法
2.转让或许可——同合同,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
3.侵权——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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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诀】知产容归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七)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票据
(1)票据行为
①原则上——行为地法
②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
(2)票据追索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3)持票人责任——付款地法
(4)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付款地法
【口诀】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地
2.海事: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八)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1)结婚
①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居地法或国籍国法任何一个,均为有效
②结婚条件:共居地法→共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经居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
(2)离婚
①离婚协议: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共居地法→共国籍国法→办
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②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3)夫妻关系
①人身关系:共居地法→共国籍国法
②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居地法
→共国籍国法
【口诀】结婚手续任选一,诉讼离婚法院地。协离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2.父母子女、扶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
(1)父母子女关系:共居地法→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中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2)扶养: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3)监护: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中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口诀】父母监扶重弱者,父母优先共居地
3.收养程序的法律适用
(1)程序要求:转交申请、亲自来华、书面收养协议
(2)法律适用
①条件和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②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③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维护弱者利益)
【口诀】收养程序亲转书,条件手续两地居,收养效力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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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继承关系的法律的适用
1.法定继承
(1)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2.遗嘱
(1)遗嘱方式——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遗嘱行为地法
(2)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
3.遗产管理——遗产所在地法
4.绝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口诀】法定不动所在地,动产死亡经居地,遗嘱方式任选一,效力国籍或居地,立时亡时
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一)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
(1)认定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可,一方请求法院,一方请求仲裁机构,由法院裁定
(2)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适用法律
①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中国法
②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与仲裁地法作出不同认定的——适用仲裁协议有效的法
(4)内部报告制度:逐级上报至最高法,依最高法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1)申请人——当事人
(2)我国保留——只承认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3)受理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两地都不在我国的,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与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院管辖
(4)申请执行期间——2 年
①承认和执行申请可以分开申请
②只申请承认的,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执行2 年期间重新计算
(5)拒绝——逐级上报至最高法作出裁定
①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只能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执行
②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提供要求并满足条件下拒绝承认执行
③若仲裁裁决内容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或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法院可主动审查,裁定
不予承认
(二)国际民事诉讼★
1.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1)身份证明
①自然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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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或其他组织
a.两份身份证明: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代表参与诉讼人的身份证明
b.证明手续:与中国有外交关系——1 公证+1 认证;与中国无外交关系——1 公证+2 认证
【注意】1 公证+1 认证: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1 公证+2 认证:所
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①委托律师
a.只能委托我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b.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不是任意委托)
②使领馆人员
a.受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享有特权豁免
b.为其本国人在中国聘请律师——享有特权豁免
(3)外国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手续要求
①法官见证下签署——无需履行证明手续
②中国境内——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③中国境外:与中国有外交关系——1 公证+1 认证;与中国无外交关系——1 公证+2 认证
2.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1)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沾边就管
(2)书面协议管辖
①限于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
②要求书面+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3)不方便法院原则——同时满足6 个条件(《民诉解释》530 条)+人民法院可以驳回
【注意】6 条件: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要件:
主观——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双方未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客体——案件不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且不适合中国法院管辖;
客观——外国法院有权管辖,且更方便管辖
(4)专属管辖——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中国法
院管辖
(5)平行诉讼和一事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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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与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分别向两国法院起诉→可受理
②适用在先原则:同一案件,我国已判,外国判决不认;外国判决已承认,我国不理
(6)国际商事法庭
①级别——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②管辖权
a.书面协议管辖+标的额人民币3 亿元以上+一审涉外商事
b.高院的一审国际,经同意移送最高人民法院
c.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d.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or 执行国际商事裁决
③证据的特殊规定
a.提交证据在境外形成,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b.证据是英文+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c.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
④一审终审——法官→具有中国国籍;审理语言→中文;可向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⑤判决——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要载明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申请人——当事人或法院
(2)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①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②判决已生效
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④原则上拒绝缺席判决或裁定,除非申请人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判决、裁定已对此
做出说明
⑤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口诀】互惠条约已生效,不缺不专不冲突
【注意】承认仲裁只能当事人提出;承认判决是当事人或法院
(3)程序——2 年,承认与执行可分开提出(只申请承认,执行的2 年期间自承认裁定生
效之日重新计算)
(4)离婚判决——没有互惠协议也可以;只承认身份关系内容
五、区际司法协助★
(一)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
(1)国际条约:同时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便捷高效原则处理
(2)外交途径:没有条约
(3)使领馆:限于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送达
(4)中国内地的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5)中国内地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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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准许
(7)传真电子邮件:确认知悉
(8)公告(兜底方式):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期满3 个月视为送达
(9)直接送达:中国内地出现的受送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区际文书送达
(1)无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
(2)涉港澳台:委托送达(2 个月)
(3)涉台:指定代收人
(4)区际委托送达
港
澳
台
机构
高院——香港高院
最高院——香港高院
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最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高院——台湾有关法院
期限
2 个月
2 个月
2 个月
认定送达
有送达回执or 邮件回执;特定行为,文书中提到已履行义务;对象明确且在
内地留置送达;公告期满
(二)调查取证
1.域外调查取证
(1)代为取证——条约+请求书方式进行+通过指定中央机关(司法部)转递+限于司法程序
证据
(2)使领馆取证——针对本国公民+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4)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2.区际委托调取证据
(1)机构
①涉港: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要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内地最高院→
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要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
②涉澳:内地高院/最高院授权的中院或基层法院→澳门终审法院;内地最高院→澳门终审
法院
(2)期限
①涉港:6 个月
②涉澳:3 个月
(3)限制
①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②委托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没有中文文本,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③委托方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
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3.涉澳送达、取证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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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书及所附文件应先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转递的,采取邮
寄方式
(2)委托书上法院印章与法官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3)无法送达或取证时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三)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1.共同点
(1)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申请
(2)要缴纳一定的执行费
(3)期间、程序和方式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
2.不同点
(1)法院判决
①可以专属管辖拒绝
②离婚:内地找(申、被申住所、财产地)中院;香港找区域法院
③普通:内地找中院,香港找高等院,澳门找中院申请,初级院执行,台湾找中院or 专门
法院
④救济:对内地法院作出的不服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港澳法院做出的不服的,向
当地法院上诉
⑤是否能同时提出执行申请:涉港能,涉澳不能
(2)仲裁裁决
①专属管辖不能成为拒绝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②香港:内地被申请人地or 财产地中院;香港高等院
③澳门:内地被申请人地or 财产地中院;澳门向中院提出,初级院执行
④台湾:内地被申请人地or 财产地中院、专门法院
⑤是否能同时提出执行申请:涉港能,涉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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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010 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术语
风险转移
办理运输
办理保险
出口手续
进口手续
运输方式
EXW(装运地)
工厂交货
工厂交货
买
买
买
买
任何
FCA(装运地)
货交承运人
买
买
卖
买
任何
FAS(装运地)
船边交货
船边交货
买
买
卖
买
水上
FOB(装运地)
成本
装运地装运
上船
买
买
卖
买
水上
(海运和
河运)
CFR(目的地)
成本+运费
装运地装运
上船
卖
买
卖
买
水上
CIF(目的地)
成本+保险+运费
装运地装运
上船
卖
卖
卖
买
水上
CPT(目的地)
货交承运人
卖
买
卖
买
任何
CIP(目的地)
货交承运人
卖
卖
卖
买
任何
DAP(目的地)
运到
目的地交货
卖
卖
卖
买
任何
DAT(目的地)
运输运到+卸下
目的地交货
卖
卖
卖
买
任何
DDP(目的地)
送货上门
目的地交货
卖
卖
卖
卖
任何
(1)运输——E、F 组由买方负责,C、D 组由卖方负责。
【口诀】卖CD,买EF
(2)保险——D 组及CIF、CIP 原则上由卖方负责,其余由买方负责
【口诀】除了ID,都是买方
(3)清关手续——原则上“卖出买进”,例外,EXW(买方全包),DDP(卖方全包)
【口诀】卖出买进,掐头去尾
(4)通知义务
FOB:
·装运通知:买方安排运输,要通知卖方,以方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投保通知:卖方交货给承运人时要通知买方,以方便买方及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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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卖方货交承运人,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CIF——不需要通知,自己买平安险
【口诀】FOB 不包运不包险;CFR 包运不包险,CIF 包运也包险
2.2020 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1)DAT 更名为DPU,内容没发生变化
(2)CIP 如果无约定,卖方应投保一切险,CIF 没变化
(3)运输中的安保费用纳入运费
【注意】《2010 年通则》未失效
(二)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
(1)主体——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不考虑国籍)
(2)客体(不适用)——消费者合同/拍卖/船舶飞机/电力/证券货币/执行令状
(3)内容(不涉及)——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问题
(4)效力——具有任意性,约定优先,没有强制性,可约定不适用公约
2.卖方义务
(1)交货义务——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2)交单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②卖方提前交单,有权纠正错误,但赔偿买方的损失
(3)货物相符
①质量担保:通常使用/特定目的/与样品相符/通用包装方式
②数量相符:多了少了都不行(多的部分可收可拒,收了要付钱)
(4)权利担保
①所有权:有权出售+无权利负担
②知识产权
a.地域限制:买方营业地+货物预期转售或使用地
b.免责:明知侵权而购买、卖方按指示供货、买方知道,未合理时间通知卖方
3.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支付地点+支付时间
(2)接收货物
①接收义务:提取货物,否则买方承担拒收产生的损失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
②拒收权: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多交货,有权拒收多交部分
(3)检验货物
①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
②合同约定货物需转运——转运目的地检验
(4)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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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理时间内
②最长不超过收到货物之日起2 年,除非约定了合同保证期
4.违约救济
违约类型
救济措施
卖方违约时买方
的救济措施
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
要求实际履行(条件:不得采取与该
方法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交货不合格
(1)交付替代物(条件:货物不符
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2)修理
(3)减价(不论货款是否已付)
(1)卖方根本违约;
(2)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
声明不交货
解除合同
买方违约时卖方
的救济措施
不付款、不收货
要求实际履行(条件:不得采取与该
方法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1)买方根本违约;
(2)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
或声明其将不履行
解除合同
5.风险转移
(1)原则:约定优先——交货时转移
(2)在途运输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1.提单
(1)作用——物权凭证,可以流通
(2)种类
①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②是否有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③收货抬头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④欺诈——倒签/预借提单
(3)无单放货
①违约或侵权(承运人和提货人连带)
②赔偿:成本(货物装船时价值)+运费+保险费
③免责:依法将货物交付海关、港口当局/被海关变卖或被法院拍卖,已凭正本提单放货/
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
④诉讼时效:1 年
⑤法律适用:中国《海商法》→中国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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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班轮运输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①免责——无过失+航行、火灾过失
②责任期间——装到卸
(2)汉堡规则
①免责——无过失
②责任期间——接到交
③延迟责任——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 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3.承运人货损责任
(1)先看原因,再看运输规则
(2)有没有违反最低限度义务(开航时、开航前适航/合理管货):违反——承担责任;没
有——继续看是否有过失
(3)承运人无过失——免责;承运人有过失——看是什么过失
(4)承运人航行过失或火灾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赔,《汉堡规则》赔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1.运货单是承运货物的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不能流通
2.承运人责任——铁路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3.责任期间——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
4.承运人的留置权——铁路当局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效力以交付地国家法律为依据
5.承运人的免责——一般免责事由+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空运单——初步证据,缺少灭失不影响合同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2.承运人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华沙公约》;完全过失责任→《蒙特利尔公约》
3.责任期间——接到交(签发运单时至终点交付货物时)
【注意】海运VS 铁路运输VS 空运
海运
铁路运输
空运
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
运单效力
物权凭证(提单)
非物权凭证(海运单)
非物权凭证
非物权凭证
承运人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维)
完全过失责任(汉)
完全过失责任
“接到交”责任期间
铁路联运的连带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华)
完全过失责任(海、蒙)
“接到交”责任期间
有无责任限制
有
(限额赔偿)
无
(足额赔偿)
有
(限额赔偿)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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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划分
(1)海上风险
①自然灾害——海上发生,人力意志不可转移,比如海啸、强热带风暴
②意外事故——海上发生,承运人克尽注意可以避免,比如触礁、碰撞、火灾、装卸过程中
整件落水
(2)外来风险
①一般外来风险——盗窃、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
破裂、钩损、锈损、碰损破碎等
【口诀】异串混淡偷短包、碰破热潮漏钩锈
②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③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2.损失划分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①共同海损:船货遭受共同危险;有意采取措施;措施合理
②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3.险别
(1)平安险:自然灾害(不含单独海损)+意外事故
(2)水渍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3)一切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11 种一般附加险
(4)附加险别
①一般附加险:11 种
②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到港澳存仓
火险
③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注意】保险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部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
×
×
×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
√
√
√
×
×
4.保险人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致损
(2)发货人责任致损
(3)保险责任开始前存在的损失
(4)间接损失: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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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任期间——约定优先,常用仓至仓条款
三、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汇付——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即完全建立在双方相互信赖的基础上
(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2.托收的性质: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4.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5.银行免责:单据实质、货物、票据追索、托收行对代收行行为免责
【注意】托收管一不管三:管收款,不管单据、货物、票据追索
6.代收行乱来导致卖方损失
(1)卖方不能找托收行
(2)卖方不能找代收行(行为免责)
(3)卖方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找买方
(三)信用证
1.具有无因性,见单付钱的一种支付工具
2.开证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条件下付款
3.银行审单
(1)日期——5 个工作日
(2)单证单单不符,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果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可以释放单据
4.保兑信用证——保兑行相当于是开证行,开证行、保兑行连带责任
5.银行免责(信用证独立原则)
(1)对买卖合同的免责
(2)对单据的实质情况免责
(3)对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4)对不可抗力免责
(5)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6.信用证欺诈
(1)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2)止付令颁发条件:有管辖权法院发出;有确凿证据;有可靠充分保证;银行未善意付
款或承兑
(3)法院应在48h 内作出裁定
四、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一)反倾销★
1.条件
(1)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正常价值先和出口国价格比,无出口国看第三国价格或
结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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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
(3)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2.程序及措施
(1)商务部发起(国内产业申请或商务部主动)
(2)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
①临时税或担保
②进口经营者承担
③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
④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的,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3)终局裁定
①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初裁前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可以接受
②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承担;一般不超过5 年;原则上不追溯征收;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注意】在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并用
(4)救济
①行政复审——不是必经程序
②国内司法程序——行政诉讼
(二)反补贴★
1.条件
(1)专向补贴——①由出口国政府确定;②由出口国法律确定;③特定区域内;④以出口
实绩为条件;⑤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
(2)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3)因果关系——专向补贴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2.调查程序同反倾销
3.措施
(1)基本同反倾销
(2)区别:承诺的主体包括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
(三)保障措施
1.条件
(1)进口数量绝对增加/相对增加
(2)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
(3)有因果关系
2.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初裁非必经程序
3.措施
(1)初裁:提高关税
(2)终裁:提高关税or 数量限制
4.限制:可以针对公平贸易,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5.期限:一般不超过4 年,最长不超过10 年;期限超过1 年应当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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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反倾销VS 反补贴VS 保障措施
前提条件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存在倾销
存在专向性补贴
进口数量增加
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
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
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
临时反补贴措施
价格承诺
反补贴税
提高关税
提高关税or 数量限制
期限
5 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4 年,最长不超过10 年
特点
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
(区分来源国,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
产品来源国,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司法审查
能诉
不能诉
程序
先初裁,再终裁
可以直接终裁
变化
实施期内不能变
实施期限超过1 年的,应按固定时
间间隔逐步放宽
五、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1)特点
①普遍性和相互性——给予不低于WTO 内任何一个国家的优惠待遇
②自动性——自动推及
③同一性——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2)例外: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
区(区域经济安排)。另外还有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安全例外、一般例外等。
(3)条款的修改——要经过全体成员同意
2.国民待遇原则
(1)外国(人)=本国(人)
(2)例外:政府采购、仅对某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补贴
(二)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1)目的: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禁止性投资措施
①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②贸易平衡要求——进口数量≤出口数量
③进口用汇限制——将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一定相关的水平
④国内销售要求——产品保证一定比例在国内销售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特点——框架性协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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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服务贸易分类
①跨境交付——服务者本身跨境
②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③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且设立机构
④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3)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三)争端解决机制★
1.争端类型
(1)违反性申诉
①申诉方要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②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改或废
(2)非违反性申诉
①申诉方不用证明违反,只需证明自己利益受损
②申诉成功,被诉方无须改废,但需要补偿
2.基本程序
(1)磋商——必经程序、60 天、保密
(2)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告啥审啥)
(3)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4)报告制度——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一票赞成通过)
(5)交叉报复(授权获得、与受损害程度相当)
六、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巴黎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例外:允许存在程序上的例外
(2)优先权原则
①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②优先权期限内的每一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首次申请日
③优先权期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 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 个月
(3)临时性保护原则
①对象:缔约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品包含的工业产权
②申请日提前到展品公开展出之日
(4)独立性原则——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
2.《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
①作者国籍标准: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
②作品国籍标准:在缔约国首次/同时出版(30 天内)
(2)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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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作者国籍→创作完成自动保护;无作者国籍→缔约国出版保护
②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性原则——以本国法决定(适用提供保护的成员国法律,不依赖作品来源国法律)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首次将最惠国待遇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3)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1)承保——私人投资者→发展中会员国投资时的→政治风险
(2)承保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禁止或拖延汇兑或汇出
②征收或类似措施险——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投资者产生的大量
效益
③战争内乱险——不管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者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④政府违约险——东道国违约且投资者无法寻求当地司法救济
2.《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管辖前提
①主体——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或者东道国和受外资控制的东道国法人
②客体——解决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条件——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撤销)
(2)适用法律
①意思自治→东道国的国内法或相应的国际法原则
②双方均同意,可以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3)裁决——约束性+终局性
(4)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①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②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三)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1.见索即付的保函
(1)特点——独立性;连带性;无条件性
(2)开立人义务——单函、单单一致即付款
(3)保函欺诈同信用证欺诈
(4)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①保函纠纷(合同)
a.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法院
b.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开立人经居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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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函欺诈纠纷(侵权)
a.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开立人住所地法院
b.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共居法→开立人经居地法或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③保函止付保全程序——中国法
2.备用信用证——银行作出的独立连带保证,出示该证+债务人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应付款,
无需实质性审查
3.意愿书——没有法律执行力
4.浮动抵押——抵押物的价值暂不确定
(四)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1.国家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针对纳税居民境内外所得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针对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2.管辖权积极冲突
(1)国际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2)国际重叠征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3.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1)国际逃税——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
(2)国际避税——只是不道德,但不明显违法
4.解决手段
(1)双边税收协定
(2)《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 共同申报准则)
①自动交换(无需提供理由)+一年一次
②以税收居民身份作为依据
③限金融账户信息,不含房产/珠宝/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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