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2026
目 录
CONTENTS
总 论................................................................................................................................................... 01
会计法律制度....................................................................................................................................... 0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03
增值税................................................................................................................................................... 05
消费税................................................................................................................................................... 07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08
车辆购置税.......................................................................................................................................... 09
关税....................................................................................................................................................... 09
企业所得税........................................................................................................................................... 10
个人所得税........................................................................................................................................... 12
小税种................................................................................................................................................... 13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3
劳动合同与社保制度........................................................................................................................... 15
1总 论
一、法律基础
1. 法的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行为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的效力等级排序:
(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 法律事实
(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和现象
(2)法律行为:通过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
(3)事实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年龄(Y) 精神状态
不能辨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Y <8
自己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不能完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Y<18
辨认自己行为
Y≥18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
16≤Y<18+ 自力更生
三、法律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
特别法人
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赔偿,不强调处罚
2.行政责任:
(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刑事责任: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
2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 要点
全国 国务院财政部门
行政管理
本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会计工作
1 对会计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管理体制
单位负责人
单位内部管理 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
(单位领导人) 2
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档案管理
考点 要点
永久 年度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书(其他保存到永久)
保管
30年 账+证+移交清册(账证移交30年)
定期
期限 10年 表+单+ 中期财务报告(表单中报各 10年)
会计
档案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固定资产就5年)
管理
1 档案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共同进行
销毁
鉴定 2 定期鉴定+“期满+无保存价值”可销毁(“未结清和未了事项”不得销毁)
程序
3 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会计机构的经办人
三、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类型 监督主体 监督对象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注册会计师
1 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社会监督(“外部”) 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政府监督(“行政机关”)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 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加“零” 加“壹”
① 1-2 月;② 1-10 日;③整十月、日 ① 10-12 月;② 10-19 日
2. 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
31. 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变更:①存款人更改名称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②其他变更 5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开户银行
三、票据
1.票据追索:被追索人(考试常见情况):
①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向出票人行使追索。
2.票据权利时效:
(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记忆口诀:远期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即期票据:汇 1本2支 10)
票据种类 提示付款期
支票 自出票日起 10 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 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
4.支票:
( 1)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商业汇票(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 1)出票人的确定: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付付款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贴现利息=票面金额 ×年贴现率 ×贴现期/360
贴现期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纸质商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加3天。
6.银行汇票:
(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个人和单位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4)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PS: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
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四、预付卡
41.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000元;
2.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
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增值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2. 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8类):
①委托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PS: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1.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按主营业务的税目税率交税)
2. 兼营:“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涉及多个税目(不同税目税率分别核算缴纳;未分别核算从
高适用)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1.折扣销售:打折,商业折扣(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税);
2. 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从发生当期的销项税额或销售
额中扣减;
3.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鼓励债务人提前还款(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征税);
4. 以旧换新:①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②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
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55.还本销售:按正常销售纳税,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6. 以物易物:双方均视同销售。
五、包装物押金
1.酒类( 啤酒、黄酒除外):收到押金就缴增值税
2. 其他类(含黄酒、啤酒):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或 1年期限未收回计征增值税
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 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未取得货款和销售凭据先开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1)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无合同或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货当天
4. 预收货款方式:
( 1)销售货物:
A. 货物发出的当天
B. 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当天
5. 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当天
6. 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的,为发出货物满 180天当天
7. 视同销售:货物移送的当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8.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9. 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八、增值税重点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适用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3.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
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
税率)
64. 购进农产品收到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买价 × 扣除率
5.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9%
6.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 1+9%)×9%
7.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 1+3%)×3%
8. 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
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9.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征收率)
10.进口货物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 1+税率)×税率
12.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一般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60%
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
九、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规定
自2023年 1 月 1 日至2027年 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
一、消费税纳税环节
1. 生产环节: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 进口环节:进口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3. 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4. 批发环节:卷烟和电子烟加征
二、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比例税率):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 ×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纳税人同
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72.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征收消费税
3. 以旧换新: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征
收消费税
四、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 委托加工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1-比例
税率)
3. 进口
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 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 1- 比例
税率)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
2.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3.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 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应纳税(费)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费)率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市区),5%(县城、镇)、1%(非市区、县城、镇)
PS: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两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3.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4. 税收优惠
( 1)对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
(2)因两税税收减免而退税,同时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车辆购置税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10%)
2. 征收范围: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
8关税
1.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
2.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项目:
①成交价格;
②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卖方佣金和经纪费;
④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⑤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⑥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⑦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⑧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3.税收优惠:
①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④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PS: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1.税率:25%、20%、1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金额-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四、不征税收入:“财政”
1.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五、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9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
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另有规
定除外)
5. 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
资金收入
6.2027年 12 月31 日前,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收入
六、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 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
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PS: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其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
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7.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
扣除。
七、不得扣除项目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PS:企业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八、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1.抵免限额=境外税前所得额 ×25%
2. 税额抵免:如果: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则:应在国内补缴差额
如果: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则:在国内不补也不退,差额可在以后 5个年度内抵免
【口诀】“少要补,多不退”
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预扣预缴
(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 = 收入 -800
每次收入>4000元,收入额=收入 ×( 1-20%)
PS: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0劳务报酬所得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本次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
(2)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
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
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 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 = 纳税年度综合收入额 - 基本费用 60 000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综合所得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及以前年度亏损
4. 财产租赁所得
( 1)每次净收入额≤4000元
应纳税额 =[ 每次(月)收入额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修缮费用( 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净收入额> 4000元
应纳税额 =[ 每次(月)收入额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修缮费用( 800 元 为 限)]×
( 1-20% )×20%
5.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20%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 ×20%
7.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 1)2027年 12 月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除以 12找税率,收入总额算税额)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规定
( 1)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工资薪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每月费用50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每次收入 ×( 1-20%)
PS: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易错知识点
1.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
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3. 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4.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税种
一、房产税
1.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2. 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PS:(1)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等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3.税率:
A. 从价:1.2%
B.从租:12%(或4%)
4. 应纳税额计算
A.从价: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 1-扣除比例)×1.2%
B.从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或4%)
二、契税
1.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3%-5%
3.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4.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30%-60%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②增值率=增值额 ÷扣除项目金额 ×100%
③应纳税额= 增值额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系数
4.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 1)出售新房
A. 地价和相关税费:据实扣除(地价 + 契税)
B. 房地产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C.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分摊:利息+(地价和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
②利息不能分摊:(地价和相关税费 + 房地产开发成本)× 省级政府确定的比例
D.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不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E.加计扣除:(地价和相关税费 +房地产开发成本)×20%(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此项扣除)
(2)出售旧房:
A. 地价和相关税费
B.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重置成本 × 成新率
PS:无法估价可按购房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
12C.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 不包括农村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受益人
纳税)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五、车船税
1. 纳税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税收优惠
( 1)免税:捕捞、养殖渔船;特权车辆;新能源车船
(2)减半:对节约能源车船、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印花税
1. 纳税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使用人
2. 范围:合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证券交易类
3. 印花税应纳税额
( 1)应税合同
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 ×适用税率
(2)应税产权转移证书
应纳税额=价款 ×适用税率
(3)应税营业账簿
应纳税额=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适用税率
(4)证券交易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PS:自 2023年8 月28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七、资源税
1. 纳税人:我国境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适用的定额税率
(3)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定额税率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申请人: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
村小商贩外)
2.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二、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设置
A.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
B.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2. 涉税资料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涉税资料应保存 10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纳税申报
1.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2. 延期申报
A. 自身原因:事前申请
B. 不可抗力:事后报告
四、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扣缴征收、委托征收
五、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滞纳金=应纳税款 × 滞纳天数 ×0.5‰
PS:滞纳天数算尾不算头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3. 税收保全:
A. 措施:冻结、扣押、查封
B. 期限:一般不超过 6个月
4. 强制执行:强制扣款、拍卖、变卖
5. 阻止出境
六、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管辖
( 1)一般情况
①各级税务局→上一级税务局→
②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③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④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后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
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情况
①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②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
机关
③ A.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14劳动合同与社保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 订立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3.建立关系:用工之日
4. 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可与多家订立但后订立不能影响先订立;不得约定试用期
5.合同效力:
( 1)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关系建立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 合同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
2.工作时间:每日 8小时,每周40小时
3. 报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扣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1.试用期
( 1)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及以上不满 1年≤ 1个月
(3)1 年及以上不满3年≤2个月
(4)3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6个月
2. 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支付违约金
(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 ×月(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算一年,六个月以下算半年
月工资:
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所在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3倍,按平均工资 3倍的数额计算且补偿年限不超过 12年
2. 法律后果
①双方劳动关系消灭
②合同归档保存至少两年
③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转档
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
者不要求履行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2倍的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则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
15五、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
( 1)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3)待遇
A. 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
B.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
C. 病残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
2. 基本医疗保险
( 1)类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缴费:
A. 单位缴费:职工工资总额 6%左右,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
B. 个人缴费:本人工资收入的 2%
3. 工伤保险:职工不缴,单位缴
4. 失业保险
( 1)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总和为 1%,个人不超过单位
(2)领取期限:
A.1年及以上5年以下 12个月
B.5年及以上 10年以下 18个月
C.10年及以上 24个月
(3)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