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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三国法大纲变化对比详细版(OCR)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002026法考大纲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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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际公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 年大纲相较于2025 年考点变化较小,新增法律法规5 部,重点主要集中在《反外国
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上,可考性较高,《反外国制裁法》与《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重点
注意相关的反措施即可,剩下的两部法条《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以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内容与现行考点内容一致,此处不再做详细梳理。
后续会针对三国法大纲变动所涉及的知识点专门梳理并形成《新变专题讲义》,届时可通
过该讲义和课程再重点了解下大纲变动的相关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5.《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新增法律法规
》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外国豁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保留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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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际公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年大纲相较于2025年考点变化较小,新增法律法规5部,重点主要集中在《反外国
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上,可考性较高,《反外国制裁法》与《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重点
注意相关的反措施即可,剩下的两部法条《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以及《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内容与现行考点内容一致,此处不再做详细梳理。
后续会针对三国法大纲变动所涉及的知识点专门梳理并形成《新变专题讲义》,届时可通
过该讲义和课程再重点了解下大纲变动的相关考点。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新增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
5.《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修改法律法规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外国豁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保留法律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1页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
国际法律责任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
国际法律责任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
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
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法性
的排除(同意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
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
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
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
保证不在重犯限制主权)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
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
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法性
的排除(同意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
难或紧急状态反措施)
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
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
偿道歉保证不在重犯
限制主权)
变化;
新增:反措施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3.27 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
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
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
(三)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
民、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
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
当域外管辖措施。
考点提示:
1.识别外国不当域外管
辖措施的考虑因素。
2.组织、个人不得执行
或协助执行,确需执行
要申请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
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
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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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变化;
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
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新增:反措施
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法性
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法性
的排除(同意 对抗与自卫
的排除(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
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
难或紧急状态反措施)
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
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
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
保证不在重犯 限制主权)
偿 道歉 保证不在重犯
限制主权)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3.27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考点提示:
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
1.识别外国不当域外管
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辖措施的考虑因素。
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2.组织、个人不得执行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或协助执行,确需执行
(二)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
要申请。
(三)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
民、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
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
当域外管辖措施。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
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
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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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第七条
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
考点识别
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
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措施的反制和限制措
施。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
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
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
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
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
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
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
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考点识别:
具体的反制措施,基本
同反制裁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
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
第九条
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
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
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
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考点提示: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
织、个人的救济方式,
基本同反制裁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
果或者根据对相关申请的审查情况,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作
出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
考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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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第七条 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考点识别:
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
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措施的反制和限制措
施。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
考点识别:
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具体的反制措施,基本
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同反制裁。
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
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
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
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
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
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
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九条 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
考点提示:
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
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织、个人的救济方式,
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基本同反制裁。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
果或者根据对相关申请的审查情况,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作
出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
考点提示:
第3页
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
资料等措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
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
国不当域外管辖的组
织、个人采取的措施及
结果。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
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
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
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
外管辖措施的决定(以下称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遵守禁
执令。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
考点提示:
救济方式:因不当域外
管辖权益受损的公民、
组织可起诉索赔
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第十七条
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反制和限制
考点提示:
责任承担:民事、行政
甚至刑事责任
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禁止或
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
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中国境外接收或者向中
国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入境、在中国境
内停留居留,处以罚款等。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外国制裁法(2021.6.10 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
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考点提示:
他国若干涉我国内政,
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
措施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
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
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考点提示
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
制清单。
:
反措施针对的主体范
围。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
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考点提示:
反措施对应主体范围
的扩大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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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
资料等措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国不当域外管辖的组
碍。
织、个人采取的措施及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结果。
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
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
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
外管辖措施的决定(以下称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遵守禁
执令。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考点提示:
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
救济方式:因不当域外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管辖权益受损的公民、
组织可起诉索赔。
第十七条 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反制和限制
考点提示:
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禁止或
责任承担:民事、行政
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甚至刑事责任。
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中国境外接收或者向中
国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入境、在中国境
内停留居留,处以罚款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反外国制裁法(2021.6.10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考点提示:
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他国若干涉我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
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措施!
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
考点提示:
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
反措施针对的主体范
制清单。
围。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考点提示:
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反措施对应主体范围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的扩大。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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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
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
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
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
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
合作等活动;
考点提示:
反措施的种类
(四)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
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
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考点提示
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
反制措施公布主体。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
考点提示:
我国公民、组织的救
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济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3.21 施行)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
考点提示:实施部门
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
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
第七条
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考点提示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
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
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1.查冻扣实施部门;
2.其他财产范围。
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
考点提示:
禁止或限制的交易、
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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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
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
考点提示:
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
反措施的种类。
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
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
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
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
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考点提示:
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反制措施公布主体。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
考点提示:
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我国公民、组织的救济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
方式。
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3.21施行)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不准考点提示:实施部门。
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由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
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考点提示:
由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督管理、
1.查冻扣实施部门;
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2.其他财产范围。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
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考点提示:
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禁止或限制的交易、合
第5页
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
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
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作种类以及实施部门。
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
考点提示:
其他必要措施范围
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
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
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
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
考点提示
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
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
境内停留居留等。
:
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不依法执行反措施的
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
考点提示: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救
济方式
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
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
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
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
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
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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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作种类以及实施部门。
域的活动,由国务院教育、科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文
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
考点提示:
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
其他必要措施范围。
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
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
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有权责
考点提示:
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
不依法执行反措施的
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
处理方式。
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
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
考点提示:
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救
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济方式。
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
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审查情况,
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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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际私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 年大纲相较于2025 年考点无变化,法律法规无变化,《海商法》中涉及到的船舶物
权、船舶碰撞等法律适用的变化,均已在26 年相关讲义中更新,同时也会在大纲新变专题里
详细讲解!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家豁免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1.《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2.《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
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5.《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
保留法律法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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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际私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年大纲相较于2025年考点无变化,法律法规无变化,《海商法》中涉及到的船舶物
权、船舶碰撞等法律适用的变化,均已在26年相关讲义中更新,同时也会在大纲新变专题里
详细讲解!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无
修改法律法规无
删除法律法规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家豁免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留法律法规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1.《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2.《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13.《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
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5.《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
第7页
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
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査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
规定》
1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
题的通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
司法文书的安排》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
保全的安排》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的安排》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
排》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
安排》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
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
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
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
决的安排》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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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
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
规定》
19.《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
题的通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
司法文书的安排》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
保全的安排》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的安排》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
排》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
安排》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
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
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
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
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
决的安排》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的安排》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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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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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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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 年大纲相较于2025 年考点无变化,修改法律法规1 部,了解即可。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无
修改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删除法律法规
无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3.《ICC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题干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6.《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14.《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保留法律法规
》
三、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对外贸易法历年考频较低,且较多涉及到表述修改,故本对比表只展示其中比
较具有可考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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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2026年大纲相较于2025年考点无变化,修改法律法规1部,了解即可。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无
修改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删除法律法规
无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3.《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题干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6.《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保留法律法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
14.《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新修重点及考点提示
【注:对外贸易法历年考频较低,且较多涉及到表述修改,故本对比表只展示其中比
较具有可考性的内容】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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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2022 修正)》(2022.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易法(2025 修正)
施行)
》
考点提
(2026.3.1 施行)
示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
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
第十一
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条
本法所称对外
仅修改表述,对外
贸易主体仍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经营
主体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
人、组织。
。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
出口
术
进出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
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
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
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
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
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
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
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
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
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
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
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
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
可并发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
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
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
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
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
明,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
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
仅修改表述,实质
内容无变
理合同备案登记。
化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
营者可以依法开展加工贸易,
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
工、装配或者维修后将制成品
复出口。
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有禁
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加
新增,考点提示:
对于依法转内销的情
形,应取得相应证明
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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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法(2022修正)》(2022.12.30
易法(2025修正)》
考点提示
施行)
(2026.3.1施行)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对外
仅修改表述,对外
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经营贸易主体仍包括自然
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
主体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人、组织。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
出口
进出口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
仅修改表述,实质
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
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
内容无变化
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
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
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可并发布其目录。
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
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
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
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
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
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
行。
明,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
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理合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
新增,考点提示:
营者可以依法开展加工贸易,
对于依法转内销的情
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
工、装配或者维修后将制成品形,应取得相应证明。
复出口。
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有禁
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对外贸易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加
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
第11页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
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以依法
转为内销。转为内销的加工贸
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属于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或者关
税配额管理货物的,应当取得
配额证明、许可证或者关税配
额证明。
第四章
第四
国际服务贸易
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
新增,考点无实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
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
展国际服务贸易。
质
变化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
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
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
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
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
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
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并发布跨境服务贸易
负面清单。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
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开展
国际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
新修,考点提示:
不同类别的国际服务
贸易,适用不同的管理
制度,切记张冠李戴
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
进
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和
新增,考点提示: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等
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
创新发展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
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
式创新发展。国务院对外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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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
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以依法
转为内销。转为内销的加工贸
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属于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或者关
税配额管理货物的,应当取得
配额证明、许可证或者关税配
额证明。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
新增,考点无实质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变化
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
展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
新修,考点提示:
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不同类别的国际服务
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
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贸易,适用不同的管理
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制度,切记张冠李戴!
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定、调整并发布跨境服务贸易
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负面清单。
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
十六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
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商投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开展
国际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
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和
新增,考点提示: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等
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
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
式创新发展。国务院对外贸易
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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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对外贸
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
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对外
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
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活动
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
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
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
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
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举措,
新增,考点提示:
支持数字化发展,具体
表现为支持使用电子
提单、电子发票,国际
互认数字证书、电子签
名等
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
新增,考点提示:
鼓励、支持绿色低碳贸
易
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
碳产品进出口,推动与绿色贸
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
识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贸易国
际合作。
。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对外贸
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
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对外
新增,考点提示:
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支持数字化发展,具体
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活动
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表现为支持使用电子
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提单、电子发票,国际
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互认数字证书、电子签
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
名等。
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
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
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举措,
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
新增,考点提示:
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
鼓励、支持绿色低碳贸
碳产品进出口,推动与绿色贸
易。
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
识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贸易国
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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