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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桑磊法考-民法考前八页纸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2026桑磊法考考前几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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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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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民法 考前八页纸 
 
 
 
 
 
 
 
 
 
考点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
为一律无效,不论是否纯获利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以及与年龄、智力、
健康状况适应的行为,超出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适用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遭受人身损害等情形(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
以出生时活体为前提;保护方式为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即可作为原告,由父母代理起诉。 
考点2  监护制度 
1.监护的设立:父母的监护职责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遗嘱监护中遗嘱人仅包括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
母;成年人意定监护时将来被监护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相
应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违反监护职责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撤销事由包括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以及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
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撤销后监护关系终止;仅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且未实施故意犯罪时可恢复。 
考点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要求下落不明满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效果为设置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仅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2.宣告死亡:要求下落不明达4 年(存在例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效果为推定死
亡,发生继承,婚姻自动消除,监护关系消灭;撤销后返还财产或补偿,婚姻自动恢复(再婚或书面声明
不愿恢复除外),子女已被合法收养时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考点4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人地位,不是非法人组织,可独立签订合同与作为诉讼当事人,无承担责任的能
力,由法人承担(不是连带!)。 
2.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无独立的责任承担能力;债权人应首先向非法人组织主张(执行非法人组
柯勇敏  桑磊法考民法主讲老师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2021 年、2023 年连续两届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
之一。主讲民法,授课注重体系化,在知识的点面结合中将复杂原理具体化、形
象化。讲课风趣幽默,广受好评。 
桑磊法考                                                                                  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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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财产),不足部分可向出资人或设立人主张。 
考点5  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通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欺诈区分相对人欺诈与第
三人欺诈,后者需考虑相对方善恶意;显失公平要求主客观要件兼备。 
3.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等负担行为效力不受处分权影响;履行不能的救济:解除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
权是否变动取决于原权利人是否追认与善意取得是否构成。 
4.批准生效的合同:批准前报批义务的条款独立生效,其他部分成立但未生效(不是无效!);报批义务不
履行的救济: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损害赔偿二选一;不批准原则上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返还财产(返还原物+孳息+使用收益)、
折价补偿(适用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与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6  代理 
1.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代理行为效力待定;代理人与第三人连带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2.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欠缺代理权、存在代理权外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相对人善意。 
3.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涉及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
人的撤销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涉及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二选一);恶意相
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过错相抵) 
考点7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
危险请求权;不动产与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与扶养费请求权;侵害人格权的受害
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存款本金及利息等特殊债权。 
2.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自其法定代
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算;(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算;(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自受害人年满18 周岁之日起算;(5)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的权利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的其他情形。 
4.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考点8  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变动物权的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建设用地使用
权转让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等。 
2.不动产登记:包括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须登记权利
人同意;异议登记可阻却登记簿的公信力;所有权预告登记可在物权层面限制处分;抵押权预告登记满足
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预告登记尚未失效,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桑磊法考                                                                                  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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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物权变动时点为返还请求权让
与合意生效时;占有改定的物权变动时点为占有媒介关系生效时。 
4.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因继承导致物权变动时,变动时点为继承开始之时,注意区分物权
变动的两阶段;违法建造产生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买卖、出租与抵押均无效。 
考点9  物权的保护 
1.返还原物请求权:(1)请求方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人;(2)相对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2.排除妨害请求权:(1)请求方为物权人;(2)存在持续的不法妨害;(3)相对人包括行为妨害人与状态
妨害人。 
3.消除危险请求权:(1)请求方为物权人;(2)存在持续的不法的妨害危险;(3)相对人是实施妨害危险
的行为人与对危险源有控制力之人。 
考点10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无权处分(有权处分不适用);(2)约定合理的价格(不要求已经支付);(3)
相对方善意;(4)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或登记。 
2.他物权善意取得: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合理价格要件。 
3.拾得遗失物:2 年内不发生善意取得;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时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与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
权(没有一般的报酬请求权),侵占时不享有前述权利;公告后一年无人认领归国家。 
考点11  共有 
1.共有的类型:未约定时如果不存在共同关系,认定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仅适用于对外有偿转让,性质为形成权,具有物权层面的优先效力。 
3.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改变用途与处分:按份共有2/3 份额比例要求,共同共有一致同意。 
4.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共有物对外负债,共有人连带。 
考点12  抵押权 
1.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成立时生效,未登记不影响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负担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
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不能办理登记时,区分原因是否可归责于抵押人,确定赔偿责任。 
2.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于登记时成立;动产抵押权于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包括取得占有的善意买受人、取得占有的善意承租人、申请保全或执行的债权人(不
考虑善恶意)、抵押人的破产债权人(不考虑善恶意)。 
3.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动产抵押:抵押权存续(追及力);动产抵押且已登记:取决于买受人是否为正常
经营活动买受人;动产抵押且未登记,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善意以及是否取得占有。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要
求动产的买卖属于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且已经取得抵押财产。 
4.房地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并处分与价值切割。 
5.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先租赁后抵押:租赁合同生效+已经移转租赁物的占有,则租赁权不受抵押权影
响。先抵押后租赁: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抵押权已登记则可以破租赁,抵押权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已经
取得占有的善意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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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  质权 
1.动产质权:普通动产质权于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时成立,指示交付时于返还请求权让与通知到达时
成立。存货质押时的设立时点:债权人委托的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保证金账户质押时,质权自债权
人控制账户时成立。动产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质押财产。 
2.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成立于凭证交付时或登记时。 
考点14  留置权 
1.民事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提供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的履行期届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 
2.商事留置权的取得:留置发生于企业之间,被担保的债权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合法占
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债务履行期届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 
考点15  担保物权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规则:(1)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2)意定担保物权
竞合:先看是否存在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规则的适用;不存在则看公示。 
考点16  共同担保 
1.担保权的实现顺序:(1)债务人的物保优先;(2)第三人的担保,不论人保物保,债权人自由选择。 
2.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1)债权法定移转给担保人;(2)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债务
人自己提供的物保)。 
3.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原则上不得互相追偿,除非(1)约定可以互相追偿;(2)约定连带共同担保;
(3)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 
考点17  占有 
1.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分标准为占有意思;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标准为占有人是
否直接控制客体物;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区分标准为占有人是否存在占有本权;无权占有可进一步区分
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占有的保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存在占有的侵夺,相对方为瑕疵占有人,且适用1 年除斥期间。 
3.所有人—占有人返还关系:(1)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与孳息;(2)所有权人应向善意
占有人支付必要费用。 
考点18  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方式:(1)要约与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2)悬赏广告:完成指定的行为即可获得
报酬请求权;(3)招标投标:中标通知到达中标人时成立。 
2.合同的成立:(1)电子合同:相对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2)实践合同:物之交付时;
(3)现场拍卖、网络拍卖:拍卖师落锤、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 
3.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要求预先拟定(第三方拟定亦可)、为了重复使用(无需实际上重复使用)、未
与对方协商;(2)提供方违反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3)无效事由: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
除对方主要权利。 
桑磊法考                                                                                  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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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失、因果关系;(2)法律效果:赔偿信赖利益。 
考点19  合同的履行 
1.第三人代为履行:(1)合法利益第三人包括担保人,担保财产买受人与用益物权人、后顺位担保权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与设立人、债务人的近亲属等;(2)法律效果:债权人不得拒绝,履行后债权法定移转。 
2.涉他合同的履行:(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违约,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2)不真正利他合
同:债务人违约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真正利他合同:注意第三人享有的权利、第三人
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的法律效果。 
3.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无效后的互相返还)、构成要件与
法律效果,注意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3)不安抗辩权的构
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4.情势变更:(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情势变更是缔约时当
事人不可预见的,如果继续严守合同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2)法律效果:两个层次。当事人诚信
协商、司法变更或司法解除。 
考点20  合同的保全 
1.债权人的代位权:(1)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行使范围与行使
效果,注意和程序法的融合;(2)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代位权(保存行为)。 
2.债权人的撤销权:(1)构成要件:注意区分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区分有偿的债权诈害行为与无偿的债
权诈害行为;(2)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行使范围、行使期间与行使效果。注意和程序法的融合。 
考点21  保证担保与定金 
1.保证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保证合同的订立:注意三种订立方式;(2)保证的类型与类型的认定:一
般保证的推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的起算与长度,以及期间届满的效果;(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3)
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 
3.定金:(1)定金的类型:无约定时认定为违约定金。(2)定金合同的成立:交付定金时成立,不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20%,交付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时视为变更。(3)定金的效力:不同定金类型分别掌握,重
点掌握违约定金的定金罚则。(4)违约定金的定金罚则:前提是一方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罚则内容:
给付定金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一方部分履行时,原则上罚则按比例主张。 
考点2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解除:(1)体系上区分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司法解除等类型,各自掌握。(2)合
意解除注意对合意度的要求,对解除达成合意即可。(3)基于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包括:不可抗力、一方
根本违约以及任意解除权。注意总结任意解除的情形。(4)解除权:注意掌握行使方式与解除时点。(5)
解除的效果:注意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担保均可并存。 
2.抵销:重点掌握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注意法定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无溯及力)。 
考点23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注意违约责任的相对性;(2)违约责任原则上奉行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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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注意掌握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 
3.继续履行责任:注意掌握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4.违约金:(1)违约金条款的从属性;(2)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尤其是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
的损失时请求酌减);(3)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并存时择一。 
考点24  买卖合同 
1.标的物风险负担:(1)一般规则:交付主义;(2)注意掌握几种特殊的风险负担规则。 
2.所有权保留:(1)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不适用)。(2)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性质:非典型担保,登
记对抗(参照动产抵押权)。(3)出卖人的取回权:行使前提、排除与行使。(4)买受人的赎回权:适用前
提、赎回方式与未赎回的法律效果。 
考点25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规则:(1)一房多租规则: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顺序(占有——备案
——合同成立)、未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救济(解除+违约责任)。(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
屋租赁,仅具有相对效力。 
2.买卖不破租赁:(1)适用范围: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包括买卖、赠与、出资等。(2)构成前
提:有效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3)法律效果: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租赁合同的权利义
务由新所有权人概括承受。 
3.转租:(1)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形成双重租赁关系且维持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享有代为履行权。
(2)出租人的同意:知道或应知转租事实但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次承租人不享有代为履行权。 
考点26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1.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规则:(1)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定作人可以解除
合同;(2)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单方变更+赔偿损失。(3)完成工作前+定作人任意解除+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无效事由:资质瑕疵、招投标瑕疵、转包与违法分包、阴阳合同、规
划审批手续瑕疵。(2)无效的后果: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于
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客体仅包括建设工程(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原则上以工程款为
限,预先放弃若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则该预先放弃无效。 
考点27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1.适法无因管理的要件:(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2)为他人管理事务;(3)有管理意思;(4)不违反被
管理人的真实意思。 
2.适法无因管理的效果:(1)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失适当补偿请求权;(2)若管理事务得当,
即使造成被管理人损害,也不构成侵权;管理不当则可能构成侵权;急救助时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受损、他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4.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桑磊法考                                                                                  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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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8  离婚 
1.协议离婚:(1)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2)离婚协议奉行债的相对
性原理。(3)离婚协议自离婚登记时生效。(4)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30 日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共
同亲自前往申请离婚证,届满后未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婚姻关系解除时点:离婚登
记完成时。 
2.诉讼离婚:(1)应当进行调解。(2)注意掌握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3)婚姻关系解除时点:判决
书或调解书生效时。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子女抚养:双方轮流共同抚养或者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可以调整。
探望权具有特殊性,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2)财产分割:分割的对象仅限于夫妻
共同财产。裁判分割的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一方少分或部分的情形:一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3)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
女: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但另一方同意除外),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违约赔偿,
约定子女享有独立请求权时,子女有权对不履行的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赔偿。(4)夫妻债务承担与离
婚救济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仅限于无过错方享有,双方均
有法定过错,互相不得主张。 
考点29  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1)法定夫妻财产制:注意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婚内一方举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3)婚内财产分割:注意掌握两种法定的婚内分割事
由。 
2.父母子女关系与其他近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规则取决于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考点30  遗产继承 
1.继承的概念:(1)继承的开始时点: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2)注意掌握死
亡时间的推定规则。 
2.继承权的丧失:(1)丧失事由: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对遗嘱实施伪造篡改隐匿或
销毁以及欺诈胁迫;(2)被继承人的情感宽恕。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与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能被宽恕。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第1 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
婿。(2)第2 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代位继承:重点关注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可以代位继承的主体: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
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注意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5.遗嘱:(1)类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2)数份遗
嘱并存的处理:内容抵触时一律以最后遗嘱为准,不考虑是否公证。(3)遗嘱的撤回:立遗嘱后,遗嘱人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4)遗嘱的无效事由:无/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伪造、篡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悖。 
6.遗产的处理:(1)遗产管理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赔偿之责。(2)遗产的认定:夫妻关系中,遗产
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的部分。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发生继承。 
桑磊法考                                                                                  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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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1  侵权责任概述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采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 
3.数人侵权的侵权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连带;(2)共同危险行为连带,但可举证免除。(3)教唆帮助
行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区分不同情形。(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单一行为是否
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区分连带与按份。 
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2)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欺诈时3 倍、生产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10 倍。 
考点32  特殊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1)无过错的替代责任。(2)责任主体为监护人,需区分不同情形认定。(3)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4)裁判方式: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明确,赔
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5)委托监护时:监护人承担责任,受托
人有过错时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部分连带)。 
2.用人者责任:
(1)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的责任: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采广义理解,不论是否正式。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
偿。(2)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时劳务接受方的责任:无过错替代责任,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劳务提供方追偿。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的责任;(2)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
人的责任: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
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产品责任:(1)无过错责任;(2)生产者或销售者都要向受害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内部根据缺陷
原因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3)赔偿范围包括产品自损。 
5.饲养动物责任:(1)动物园以外的情形:无过错。危险动物绝对不免责。动物园过错推定。饲养危险动
物一律不得减责或免责;(2)第三人过错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不真正连带。 
6.高空抛坠物的责任分配:(1)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侵权人依法承担;建筑物管理人(物业)承担与其
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追偿;(2)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其余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责任),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可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