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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重点考点汇总表
一、民法中典型撤销权汇总表★★★
民法中典型撤销权汇总表★★★
序号
类型
法律依据
撤销事由
撤销方式
撤销期间
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
律行为中善意相对
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
第145、171 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独立实施的与其
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通知
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
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的撤销权
《民法典》
第147-152 条
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
诉讼或仲裁
(形成诉权)
90 日、1 年或5 年除斥期间
(双重除斥期间)
3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的保全)
《民法典》
第538-542 条
放弃债权和担保;恶意延长且知道;无偿
转让要撤销
诉讼
1 年或5 年除斥期间(双重除斥期间)
4
赠与人的
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
第658 条
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不可撤销情形:
1.公证的;2.公益性质的;3.道德义务性质
的
通知
本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
5
赠与人的
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
第663 条
忘恩负义的三种情形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不履行抚养义务;3.不履行合同义务
通知
赠与人1 年内撤销、继承人或法定
代理人6 个月内撤销
6
可撤销的婚姻的撤
销权
《民法典》
第1052、1053 条
1.胁迫;2.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
诉讼
1.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恢复人身自
由之日起1 年内;
2.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 年内
7
股东决议撤销权
《民法典》第85 条
《公司法》第26 条
1.决议内容违章(实体瑕疵);2.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违章(程序
瑕疵)
诉讼
决议作出之日起或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60 日内/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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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破产管理人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
第31、32 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诉讼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或1 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
本法第2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
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
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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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法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情形汇总表
民商法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情形汇总表★★★
序号
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1
死者
人格利益的保护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3
设立中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4
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
复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
7
无权处分
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
8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9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0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11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12
独占实施
许可合同
在发生专利权被侵害时,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向专利管理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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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中排序问题汇总表
民法中排序问题汇总表★★★
序号
法律制度
排序结果
1
死者人格
利益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8类近亲属起诉的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3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5类)
2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无、限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
13
股东双重
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88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188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
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
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
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
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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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抵押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动产
担保物权
质押先于抵押成立时: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成立时:留置权>超级动产抵押权> 登记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5
动产一物数卖
普通动产时: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时:先行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
6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成立在先者
7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
买权
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
8
法定优先权
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承包人法定优先权>银行抵押权
9
清偿抵充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
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
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10
一债多保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
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
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11
法定继承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2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