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一、刑诉的价
刑诉核心考点(必考)
值
(考频:每年1题)
1、秩序
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
(1)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
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
(2) 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2、公正
公正价值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
正两个方面
3、效益
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
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4、诸项价值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都很重要,不可偏废。刑事诉
讼的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
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
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成为刑事诉讼法的独
立价值。因此,只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刑事诉讼价值。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认罪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
承认
2、认罚
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
检察院提出
的量刑建议
3、从宽
实体法的从宽:予以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更大的量刑从宽幅度
程序法的从宽: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轻缓的程序
性处理;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从宽一面的体现;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
配置
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性质,体现在定罪量刑结果与诉讼程序阶段
①强制措施
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应考虑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
②侦查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应当将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记录
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撤销案件
③审查起诉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
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
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除外情形:犯罪嫌疑
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
2、当事人
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
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④审判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外情
形: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
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1~2
1、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
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按照诉讼参与人与案件最终结局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把诉讼参与人
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
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范围以及
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有着很大差异。
(6 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6 类)∶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
4、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有三点应当掌握:
(1)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
就是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诉讼参与人的范围首先得将国家专门
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案件中如果是侦查人员、公诉
人、法官、人民陪审员等身份的,则该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2)虽然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诉讼参与人之外,但也并
非意味着其他参与诉讼的人都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有特定范
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只包括12
种身份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上12 种身份的人,
那么哪怕参与刑事诉讼,该人都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例如,专家辅助
人、见证人、诉讼代表人、近亲属(纯粹的近亲属身份)等,尽管这
些人参与诉讼,但是因为他们不具备以上12 种身份之一,故他们不
是诉讼参与人。
(3)同样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是一个特指概念,是有特定范围的,
只有特定范围的6 种身份的人,即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才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1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自侦案件)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
责侦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
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指定其
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
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2、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
《监察法》第15 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
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
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②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6)由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7)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也可以是公安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立案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
5、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2)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3)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管辖权竞合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还有公诉案件
(5)并案处理
1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
7.参加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
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
的侦查人员,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
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1.自行回避
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
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
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
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
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
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回避的适用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
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
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的制度。
2~3
(一)辩护人诉讼地位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2)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辩
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
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授权。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辩护人所维护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
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
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
讼的活动。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阅卷权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申请解除期限届满强制措施的权利
6、申请回避权
7、获得通知权
8、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9、申诉控告权
10、人身保障权
11、保密权
12、拒绝辩护权
13、非独立的上诉权
(三)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特定证据展示义务
2、保密义务
3、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义务
4、告知义务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6、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7、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
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
办理案件。
3~4
1.
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
2.
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
证据。
关联性规则
(1)
主要体现为因果联系。
(2)前科、品性、类似事件、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等,不具
关联性。
传闻证据规则
(1)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2)
两种表现:①道听途说;②庭外作证。
(3)
经过印证或者补强,具有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
(1)
只适用于书证。
(2)
对于非最佳证据,若能得到印证,具有可采性。
意见证据规则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自身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具有证据能力
(2)
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具有补强能力)
(3)
具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自白任意性规则
我国立法已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 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什么
(1)
供述(不含辩解):
①暴力+痛苦②威胁+痛苦(以暴力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相威胁)(不包含诱骗)
③非法拘禁④重复供述(排除例外:换人;换阶段)
(2)
证言、陈述: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不要求是否痛苦)
(3)物证、书证:
①不符合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③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注意】辩解,鉴定意
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3)物证、书证:
①不符合程序;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③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注意】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
(1)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2)
权利告知: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
请排除非法证据
(3)
申请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4)
提出线索或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
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5)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6)
先审查,后调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
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
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
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7)
审查结果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
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8)
庭审中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
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9)
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10)
举证责任: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1)
调查结果告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
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12) 排非证明标准:确认存在非法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
(13) 排非后裁判:有罪;无罪。
起诉阶段
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1)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2)
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
怎么排
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
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
侦查阶段
(1)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3)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
人员重新取证
(4)
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
审判阶段
种类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是否存在
瑕疵状态
1
物证
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1)未附笔录或者清单,(2)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2
书证
3
证人
证言
(1)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
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
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3)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个别进行、没让核对确
认,没提供相关帮助的。
(4)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
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4
被害人陈述
同“证人证言”
存在
5
被告人供述和
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其中,有
罪罪重为供述;无罪、罪轻为辩解)。
注意: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罪和处以刑罚)。共同犯罪的,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
存在
6
鉴定意见
(1)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 鉴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 鉴定程度违反规定的
6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和隹为定案的根据
7
勘验、检查、辨
认、侦查实验
等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
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主持、见到、个别、混杂、
数量、暗示
(3)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
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存在
8
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
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
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
形。
存在
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主体,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2)程序法事实
【注意】
(1)
免证事实(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没有争议)不是证明对象。
(2)
证据事实(证据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来源等)不是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1)
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
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1)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①谁主张,谁举证;②否认者,不担责。
(2)
被告人若提出积极主张,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2~3
(一)取保候审
1、适用条件
①(可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
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
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取保候审的
②(禁止)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
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
2、具体程序
①方式:保证金、保证人,二者不得并用
②法定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
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
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
③酌定义务: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
存
(二)逮捕
1、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
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
【具体程序】
①立即送看;24 小时内讯问;除无法通知以外,通知家属
②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
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具体程序】
①应当讯问嫌疑的情形:有疑问、有要求、侦查违法、重大复杂、未
成年、盲聋哑、半疯傻
2、责任证明
②律师意见:有要求应当听、未成年人应当听
③不批捕的救济:公安机关同级检察院要求复议;上一级检察院提请
复核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具体程序】
①可以变更: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②应当变更: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
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
处的刑期期限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1
1、条件
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因果关系: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谁主张、谁举证”
3、可处分
可以选择附带民事诉讼,也可选择另行民事诉讼
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
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
在逃的除外
4、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
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
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当判决调解且已经
全部履行,再行附民的,不予受理,违反自愿合法的除外
5、和解
参照民事诉讼
6、二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
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
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都应当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
3.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
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报案、控告和举报都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5.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
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
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6.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
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初查。初查中,可以采取询
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
产权利的措施。
2.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
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
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三)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人。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4.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
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注意】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人可以先复议再复核;而对于
检察院不立案的,控告人只能申请复议。
3~4
1.讯问人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2 人
(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讯问地点
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哪都行。
3.讯问内容
(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请求自
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
人亲笔书写供词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本案
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2)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讯问时录音录像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
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
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
问笔录中注明。
3~4
1、必须持证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邀请见证人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 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
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1)见证人与证人不同,见证人不得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
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
正确表达的人;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
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专家辅助人勘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
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解剖尸体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
场。
2、检察院
5、强制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6、检查妇女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7、复验复查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
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
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3~4
(一)侦查、调查阶段
1、公安机关
对于不批准逮捕,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2、检察院
对不予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移交负责侦查的
部门,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公安机关
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
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
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
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3、监委会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审判阶段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
查
(四)重要提示
1.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时)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的,才需要补
侦。如果批捕,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无需补侦。
补侦期限∶因处于侦查过程中,此阶段补充侦查不设期限。
2.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
(1)检察院对公安,即可退回公安补侦,也可自行补侦;
(2)检察院对自己(负责侦查的部门)或者监委会,原则上退回补
侦或者补调,必要时自行补侦。补侦、补调期限∶①如退回公安机关、
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监委会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以2 次为
限,每次1 个月。补侦或者补调结束后,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②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案件,最长1
个半月;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15 天)内侦查完毕。
3.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退回检察院补侦,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
或者监察机关补侦或者补调。
补侦期限∶此阶段补充侦查以2 次为限,每次1 个月。补侦结束后,
需要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判断:①在审判阶段发生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更换侦
查人员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②某市检察院侦办张三暴力取证案,负责捕诉的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
认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③在审查批捕阶段,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无需进行补充侦查?
3~4
(一)审查处理
1.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
明
2.提起自诉的方式∶可口头,可书面
3.法院审查自诉案件时间∶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 日内审
查完毕
4.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
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
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5.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
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
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
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
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有
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理程序
1.并案审理∶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
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调查取证∶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收集证据
3.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自诉人经2 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4.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5.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
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
审程序的审限(一般2 个月,可以延长至3 个月,死刑、附民、交集
流广,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 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
在受理后6 个月以内宣判
3~4
(一)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重要提示】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法
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同意。
(二)不适用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1~2
(一)全面审查原则
1、事实、证据和法律
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审查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既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3、实体与程序方面
既审查实体问题,又审查程序问题
4、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
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
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
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
作出判决、裁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一个概念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
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2、三个加重
(1)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2)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金诉。
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
院加重的情形
3、八个具体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
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
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
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
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
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
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
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
人加重刑罚
1~2
1、判决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改判、撤销或变更: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3)可改判,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基本
事实不清
(4)应当发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
由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6)撤销原判,移送其他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违反专属管辖
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适用裁定
(2)原裁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4)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5)管辖权异议裁定有错误: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
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或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2
(一)复核后的处理
1、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2、两个核准
①直接核准∶全都正确,直接核准
②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3、三个发回
①事实不清,发回
②新的事实,发回
③违反程序,发回
(二)最高法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1、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发回二审法院(一审判死刑后,有上诉或者抗诉,高级法院二审)
(1)可以不开庭审理
(2)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3、发回复核法院(一审判死刑后,没有上诉或者抗诉,案件自动层
报高级法院复核)
(1)可以自己提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2)可以发回一审
(三)终审的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几种特殊情况。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服判,
对附民部分上诉,上诉期满后,刑事部分生效。反之亦然。
(2)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后,一部分被告人上诉,一部分被告
人服判,上诉期满后,服判的这部分被告人裁判不生效,全案进入二
审。
(3)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有的被告人没有被判
处死刑,没有被判死刑的被告人适用两审终审原则,经过一审、二审
法院审理,裁判宣告即生效。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
程序,裁判才能生效。
民诉核心考点(必考)
一、基本原则
(考频:每年1 题)
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
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国民待遇)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国民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相
应限制该国当事人在的诉讼权利(报复歧视)
辩论原则
(1)定义: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
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口头+书面)
(2)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
(3)阶段: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贯穿于案件诉讼审判的整个
过程,但是不适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
(4)内容: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处分原则
(1)定义: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实体
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自己的实
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主体: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
(3)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以
及执行程序,比如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
(4)内容: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都要受到诚实信用
原则的约束
检察监督原则
(1)阶段
整个民诉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2)内容
①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监督
②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
(3)性质及方式
①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②监督的范围:审判+执行
③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
二、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途径
(考频:每年2 题)
和解
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注意】和解协议
对当事人不仅无拘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诉外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针对如何解决民
事纠纷达成的协议。【注意】调解协议有法律拘束力;调解协议无强
制执行力
仲裁
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书面有效的仲裁协议前提下,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注意】
(1)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具有法律拘束力、强制执行力
(2)区县一级无仲裁委员会
诉讼
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
动
三、地域管辖(一)
(考频:每年2~4 题)
一、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
1、公民
(1)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 年以上
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
常居住地为准
2、法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
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一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由原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辖区,
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合同履行地确定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
(1)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⑤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⑥以网上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
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看约定履行地是否在原、被告住所地
(1)如果在,约定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不在,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二)、侵权纠纷
1、一般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名誉侵权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
均可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产品服务缺陷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
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
辖权
(三)、公司特殊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
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
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互联网法院管辖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
民法院受理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第一审案件
(五)、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
被告住所地法院)
(3)共同海损:由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
管辖(无被告住所地法院)
四、裁定管辖
(考频:每年1~2 题)
1、移送管辖
(1)条件:
①法院已受理案件
②受理案件法院发现自己无管辖权
③受理案件法院认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既可以上下级移送,也可以同级移送
(3)移送以一次为限;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
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到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
辖
2、管辖权的转移
(1)对级别管辖的一个变通和微调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下向上移: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上向下移:
确有必要+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
级法院审理的
3、指定管辖
(1)三种情形:
①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无法行
使管辖权的
②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不得再次移送,
而应报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③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其共同上
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考频:每年1~2 题)
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
条件:
(1)异议的主体是本诉的当事人,有独三和无独三无权提出管辖权
异议
(2)只能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地域管辖与一审级别管辖均可提
处理
(1)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2)发回重审或按第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
不予审查
(3)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在裁定
书中写明
应诉管辖:
(1)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
辖权,但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除外
(2)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
于本院管辖,应裁定移送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对管
辖异议进行审查
救济:
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六、诉的基本理论
(考频:每年1~2 题)
(一)诉的分类
1、分类标准
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断;被告的主张及答辩意见则不用看
【注意】民事纠纷案件才存在诉的分类,非诉案件不存在诉的分类
2、确认之诉
(1)请求确认与被告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3、给付之诉
(1)给付金钱;
(2)给付财物;
(3)给付行为
4、变更之诉
又称为形成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反诉
1、概念
在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2、构成要件
(1)主体:本诉的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注意】本反诉当事人具有同一性,但是诉讼地位是相反的
(2)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3)牵连性: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包括: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本诉与反诉之间诉
讼请求存在关联
(3)管辖:向受理本诉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
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4)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个诉讼程序
七、第三人
(考频:每年2~3 题)
(一)概念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
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而参加到原被告诉讼中的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参诉方式:起诉的方式
2、参诉依据:对本诉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
3、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4、诉讼权利:
(1)同原告权利
(2)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
①有独立撤诉,不影响本诉的继续进行
②本诉原告撤诉:如果本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
告,本诉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参诉方式:申请或者法院通知
2、参诉依据: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诉讼权利:
(1)无权提管辖异议(有独三也无),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无权申请撤诉
(2)若一审判决无独三承担实体义务时,则其有上诉的权利;若法
院调解结案,并需无独三承担责任的,调解前需征得无独三的同意
5、常见无独三:
(1)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
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 条的规定提起撤销
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为第三人
(3)诉讼中转让实体权利与变更当事人
(4)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
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诉责任
人,也可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立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1、条件
(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2)程序条件: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本诉的诉讼
(3)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部分或
者全部有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时间条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个
月内
2、消极范围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
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解除等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身份关系内
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程序事项
(1)管辖:向作出生效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及审理方式: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开庭
(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
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
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受理三撤之诉后法律后果:原则不中止执行,除非三撤之诉原
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准许
4、审判结果
(1)若诉讼请求成立,则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若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5、与再审关系
(1)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
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
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
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
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
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
列明第三人
6、与执行异议关系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
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先执行异议、后再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
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当事人适格
(考频:每年1~2 题)
(一)当事人适格
又称正当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
的资格
1、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与争诉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例外情形】
(1)为保护死者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近亲属提起诉讼
(2)因被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可以起诉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6)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7)著作权管理组织
(二)当事人的变更
1、自然人变更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进行的诉讼
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注意】具有人身属性的诉讼不发生诉讼承担,诉讼只能裁定终结
2、法人变更
(1)法人分立:由分立后的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
行诉讼
(2)法人合并: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进行
诉讼
(3)法人注销: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
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九、民诉证据制度
(考频:每年1 题)
(一)民事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1)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
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
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
印。
(2)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
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7、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法院依职权而启动。
(2)鉴定人的产生方式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
(3)鉴定意见的撤销
无正当理由被撤销的,鉴定人应返还鉴定费用;被处罚;支付当事人
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
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4)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拒不出庭;其他情形。
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
证等方法解决的。重新鉴定的后果: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退还鉴定费用。
(二)民事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十、证明责任
(考频:每年2 题)
(一)概述
(1)证明责任发生前提是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2)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证明责
任不会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移
(4)证明责任承担是由法律及司法解释设定,当事人无权约定举证
责任的分配
(二)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1、过错责任原则
原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免责事由
2、过错推定原则
原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无过错、免责事由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被告:免责事由
(三)侵权案件中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
1、高度危险作业案件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加害方对受害方故意(减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其他事实
由被害方承担证明
2、环境污染案件
(1)无过错责任原则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动物致害案件
(1)饲养动物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
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受害人证明
(2)动物园动物侵权:动物园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过错推定)
4、产品责任案件
(1)无过错责任,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其余受害者证
明
(2)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投入流通时根据现有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5、专利纠纷案件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由被告对其制造方法不同于
原告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
6、物件侵权案件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高空坠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7、医疗纠纷案件
采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
8、教育机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则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一、保全
(考频:每年1~2 题)
(一)诉前保全
1、适用条件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启动方式:依申请
3、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采取
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诉前保全
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
5、裁定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诉中保全
1、适用条件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
人其他损害
2、启动方式:可以依审请,可以依职权
3、担保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4、管辖
受诉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
5、裁定
一般5 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程序
1、范围
(1)财产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行为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措施
2、措施
(1)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时间保存的
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
必要时,法院可予变卖,保存价款
(2)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妥善
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指定被
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委托他人或申请保全人
保管
(3)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
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仍
可优先受偿
3、保全解除
(1)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不起诉,
应及时解除
(2)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应及时解除财
产保全
4、救济
不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可向原法院申请复议1 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执行
十二、起诉和受理
(考频:每年2 题)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适
格)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适格)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不要求在实体上得到法
院支持)
4.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主管和管辖正确)
(二)起诉状
1、形式: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2、内容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3、注意:"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三)法院的处理
1.符合起诉条件∶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四)一事不再理
1、原则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
定驳回起诉∶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
的裁判结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
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例外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
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
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
理。
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
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④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6 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1、诉讼:时效中断起诉
2、受理
①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
出判决。
②禁止重复起诉与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形成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其他法院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也不能重复起诉。
③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当事人取得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地位,并据此
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十三、诉讼障碍
(考频:每年2 题)
(一)、延期审理
1、文书:决定
2、情形:临时障碍,导致庭审无法如期进行,但诉讼仍然需要继续,
推迟庭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
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
(二)诉讼中止
1、文书:裁定
2、情形:较大障碍,导致诉讼是否需要继续进行、由谁继续诉讼、
诉讼如何继续进行等存在不确定因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终结
1、文书:裁定
2、情形:永久性障碍,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
亡
十四、公益诉讼
(考频:每年1~2 题)
1、条件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
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及特别规定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
(3)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
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
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
起私益诉讼
(5)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①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或者调
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 日
②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
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
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6)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
(7)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
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
(8)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
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限制反诉
十五、撤诉
(考频:每年1 题)
1、撤诉主体:
原告、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注意】有独三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
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本诉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
进行
2、撤回起诉后果
(1)一审程序:原告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2)二审程序: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准许。准许
撤诉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再审程序: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
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可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审裁判。一审原告在
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3、撤诉种类
(1)申请撤诉: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
式向法院提出撤诉
【注意】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
以不予准许。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准许
(2)按撤诉处理
十六、简易程序
(考频:每年1 题)
1.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既
看审级,又看法院的级别)。
2.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作出相反协议,即不得协议
不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简化送达方式、审理方式,
但庭审笔录不允许简化。
4.关于简便方式送达文书问题∶
(1)可以适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
(2)可以适用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必须确保当事人收悉,否
则不准缺席判决。
(3)不允许用简便方式送达裁判文书。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
定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6.由于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故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
要公告送达)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的,分情形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
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此时需
要公告送达,故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
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十七、上诉
(考频:每年1 题)
1、二审的启动
只能基于上诉
2、对象
(1)判决:原则上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3、适格的上诉人
一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
【注意】无独三只有被判令承担责任时才有权上诉,委托代理人必须
要特别授权才可上诉
4、上诉人的列明
具有上诉权且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
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
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
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
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5、上诉期限
(1)判决:15 日;
(2)裁定:10 日
6、程序要求
(1)上诉状原则上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
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5 日内将上诉状转交给原审法院
(2)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
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
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3)无人、限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7、撤回上诉
(1)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
法院审查裁定
(2)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或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不应准许
(3)不同时间点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判的效力影响不同
①上诉期内: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当事人是
否上诉
②上诉期满后: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生效
8、撤回起诉
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准许。准许撤
诉的,应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八、再审启动程序
(考频:每年2 题)
(一)法院启动
1.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
1、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2、启动程序
①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
诉。
②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
者调解书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
诉
3、法定情形
(1)证据和事实问题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
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2)法律错误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程序违法
①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④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⑤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法核心考点(必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考频:每年1~2 题)
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原则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为该原则的延伸,属于形式法
治范畴,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
的主要标志,包括两个方面:
1.法律优先
(1)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2)行政机关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否
则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法律保留
(1)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2)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否则将构成行政违法,即“法无授权
即禁止”
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主要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合理行政原则包
括三个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
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
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应
当符合适当比例,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比例
原则包含三个要求:
①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
目的
②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
③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
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其不利决定时,应当听取
其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回避
高效便民
(1)行政效率原则该原则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
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
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守信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
实
(2)保护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
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
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
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包括两个
方面: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由法律、
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
(考频:每年1 题)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撤、并(部)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常
委会决定
国编办提案→国常会通过→总理提请全人或全常决定
2、其他国务院行政机关的设、撤、并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编提案→国务院决定
3、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撤、并
(1)司级:设立机构提案,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
务院批准
设立机构提案→国编审核→国务院批准
(2)处级:自行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设立自主决定→报国编备案
4、国务院编制管理(增减)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编审核→国务院批准
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撤、并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撤、并
该工作部门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争议解决(先主动协商)
(1)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2)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编办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
决定
4、编制总额确定
省政府提出→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同中央编制)
5、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调整
(1)同级:编制总额内自行调整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编制
(2)跨级: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编制,由省级政府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省编办报国编办
审批)
三、公务员处分制度
(考频:每年1~2 题)
1、警告
期限:6 个月
直接后果:现有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影响
2、记过
期限:12 个月
直接后果:现有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影响
3、记大过
期限:18 个月
直接后果:现有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影响
4、降级
期限:24 个月
直接后果:降低级别
5、撤职
期限:24 个月
直接后果:撤去现有职务,同时按照规定降低职级、级别
以上处分期的惩罚:
①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
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
职级
6、开除
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行政立法程序
(考频:每年2 题)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法制机构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党中央、
国务院审批
2、起草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或法制机构(重要)起草→可委托→起草部门
负责人签署
3、报告
①政治方面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报告党中央
②其他重大体制、政策调整行政法规→应当将草案或涉及的重大问题
及时报告党中央
4、审查
法制机构负责审查→重大利益调整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可以听
证→不成熟或争议大(缓办或退回),法制机构将草案提请审议(由
法制机构负责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简单的,由国务院法制机
构直接提请国务院直接审批)
5、决定公布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说明)或国务院审批(简
单)→法制机构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性报纸刊登
6、备案
公布30 日后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等
紧急情况可立即实施);公布30 日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全国人大
常委会)
7、解释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要求国
务院解释;解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部门公布;解释与行
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
制机构解释
(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1、制定主体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政府
2、报请立项
部门规章: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政府
3、审查
部门规章: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4、决定
部门规章: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5、公布
部门规章:国务院或(部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性报
纸
地方政府规章:本级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本行政区域内
发行的报纸
6、解释
制定机关解释,解释与规章同等效力
7、施行备案
公布30 日后实施(紧急情况除外),30 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四、行政许可
(考频:每年1~2 题)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
①可委托代理人,但依法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②必须书面无例外;真实性自己负责
(2)行政机关
应当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绝不收费
(3)申请处理方式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书面作出不受理决定,告知正确机关
②申请材料不符合→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
理
③各项符合或不符合→均应书面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实质审查:需核实材料实质内容,2 人以上
3、期限
(1)决定程序
①当场决定
②20 日内决定,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10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③统一联合、集中办理:45 日内决定,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延15 日
④许可收费: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
规定除外;申请书格式文本绝对不收费
(2)多级审查
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 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3)扣除期限
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如药品的检验)
(二)行政许可的监督
1、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1)主体
许可决定机关、上级机关、被越权机关
(2)事由情形
①许可机关违法,则可以撤销,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赔偿
②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不予赔偿
③共同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④例外情形: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3)法律责任
①应给予行政处罚;
②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被
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注意】
如果申请人通过违法手段申请许可,在申请阶段就被发现违法的,承
担如下后果:
不予许可;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事项的许可,在1 年内再次申请该许可
2、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废止)
(1)情形
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②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法律效果
①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②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予以补偿
3、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注销
(1)有效期满未延续
(2)丧失主体或能力
(3)被撤销、撤回、吊销
(4)发生不可抗力等
五、行政处罚程序
(考频:每年2 题)
(一)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1)一般的行政机关
由违法行为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含违法行为结果地)
(2)处罚权的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机关
的处罚权
【权限限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授权实施
(1)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3)实施名义: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责任承担: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实施
(1)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对象: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业的组织
(3)实施名义:受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可转
委托
(4)责任承担:委托组织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二)处罚适用
(1)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罚两次款)。
(2)追究时效:2 年;持续行为自终了之日起算;法律规定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
6 个月。
(三)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程序)
(1)条件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警告或罚款(公民50 元以下、组织1000
元以下)
(2)程序
一般=(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3)听取陈诉申辩+(4)作出
决定+(5)送达
2、一般程序
一般+调查/检查(2 人)+负责人决定(严重集体)/证据先行保存:
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听证程序
(1)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执照③数额较大罚款
(2)程序
告知→3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非调查人
主持(回避)→可委托→质证→听证笔录(证据之一)
(四)执行程序
1、罚缴分离
有权机关罚→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
(1)简易程序
20 元以下罚款(50 当场作;20 当场收)
不当场事后难以取得
(2)简+一般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到指定银行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
六、治安管理处罚
(考频:每年1 题)
(一)调查
1、传唤
(1)传唤对象为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不可传唤
(2)原则上负责人批准传唤证方式
(3)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可口头传唤(要注明)
(4)告知义务: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询问
(1)不超过8 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 小时)
(2)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3)对被侵害人或证人的询问(出示证件)
(4)询问不满16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5)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检查
(1)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2)原则:2 人2 证,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
具的检查证明
(3)例外:2 人1 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当场检查
(4)例外的例外:必须2 人2 证,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
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5)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妇女
4、扣押
(1)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财产,不得扣押受害人财产,应当予以登
记
(2)不得扣押与违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二)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 日;案情重大复杂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延长30 日
(三)送达
(1)当场宣告,当场送达(当面送达);无法当场宣告,2 日内送
达
(2)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受害人
(3)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四)适用调解
(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前提),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
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
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
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强制措施
(考频:每年1~2 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实施程序
(1)报批: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特殊规定(不事先报批)
紧急情况限制财产: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
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
报告并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2)表明身份:2 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禁止临
时工执法)
(3)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
(6)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
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
见证人需签名或者盖章
(二)查封、扣押程序
1、实施主体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对象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1)形式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
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2)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延长不超
过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
术鉴定期间要扣除
(3)保管及处置:保管、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须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损毁,可委托第三人保管;事后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
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销毁/解除
(三)冻结程序
1、实施主体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2、对象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
3、程序
(1)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3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
经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强制执行
(考频:每年1 题)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前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
机关强制执行
2、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
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3、作出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作出书面强
制执行决定
4、中止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 年未恢
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5、终结执行
人或组织死了,无遗产,无义务承受人;执行标的灭失;据以执行的
行政决定被撤销
6、执行和解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
议
7、文明执行
(1)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除外
(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
当事人履行
8、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
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
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二)代履行的程序
1、条件
(1)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2)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3)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或委托第三人履行
2、一般程序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3 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
(3)代履行时,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现场执法,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在执行文
书上签字或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3、立即实施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
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
理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条件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没
有强制执行权;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
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书送达10 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管辖
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法院
4、申请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相应材料
5、受理
法院接到申请,在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6、审查
(1)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自受
理之日起7 日内作出裁定
(2)法院发现有下列之一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③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
否执行的裁定
7、立即执行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 日内执行
8、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
行人承担(无过错)
九、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的设定
(考频:每年必考,与其他考点混考)
1、许可
(1)经常性的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临时性许可
省政府规章、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一年或转或废)
(3)地方性法规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格、资质
②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规定权: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处罚
(1)法律
所有处罚均可
(2)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3)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4)行政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规定罚款上限,地方政府
规章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规定权:上位法未设处罚,下位法依法定权限设定处罚;上位法已经
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种类、
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越其范围
3、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
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十、行政公开
(考频:每年1~2 题)
(一)公开范围
1、绝对不公开
(1)国家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2、相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公开
(1)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
面的信息
(2)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
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
信息
(二)公开程序
1、审查
A 内容不明确
(1)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
该申请
B 涉及第三人
(1)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2)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
是否公开
(4)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C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
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
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D 滥用申请权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
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
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期限
(1)当场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20+20
(3)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答复结果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其获取
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其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
公开行政机关的,告知其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答复形式
(1)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以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
公开形式
(2)无法按照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
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其查阅、抄录
5、费用
(1)不收取费用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十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考频:混考)
1、行为标准
【审查强度】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2、肯定列举
①行政许可;
②行政处罚;
③行政强制;
④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⑤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
⑥不履行法定职责;
⑦行政给付;
⑧行政裁决;
⑨行政协议;
⑩行政登记部分案件
3、否定列举
(1)无行政性
①个人行为;
②民事行为;
③国家行为;
④刑事司法行为
(2)无处分性
①行政指导;
②行政调解;
③过程性行为;
④重复处理行为
(3)无特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章(不含)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附带提请行政复议
(4)无外部性
①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职责权限划分
十二、复议和诉讼的衔接
(考频:每年1 题)
1、复诉自由: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实行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2、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1)纳税税额争议案件(交不交,交多少,怎么交)
(2)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
(3)反垄断限制集中或不予限制集中的决定
3、限制选择: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针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自我复议决定,可选择复议和诉讼,但复议终局
4、复议前置且终局:
(1)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作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等,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十三、复议机关
(考频:每年1~2 题)
(一)双重领导
被申请人:双重领导的工作部门
复议机关为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大多数县级以上政府
的工作部门(国务院部门除外))
(二)垂直领导
1、被申请人:省级以下政府(不含省级)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例:地区行政公署上一级政府作为复议
机关
2、被申请人:中央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
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例:海关、金融、外汇、国安、税务
(三)同级复议
被申请人: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复议机关为原机关自己;例: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特殊情形
1、被申请人:政府派出机关
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例: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事处
2、被申请人:部门派出机构
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属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例:垂
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为其所在主管部
门
3、被申请人:被授权组织
复议机关为分别直接向管理该组织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部
门或国务院部门;例: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4、被申请人:多个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为共同上一级机关;例: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部门;多个省
部级单位向任何一个申请后共同复议
5、被申请人:被撤销的机关
复议机关为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例:被继续行使职权机关为
被申请人
十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考频:每年1~2 题)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
2、中级法院
(1)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
务院部门为被告
【注意】此处政府不包括政府的工作部门,比如公安局、卫健委等
(2)性质特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4)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
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
变动);已登记:登记簿为准;未登记: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3)跨区域管辖:最高院批+ 高院定= 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三)经过复议案件的管辖
1、维持(共同告)
被告:原机关+复议机关
管辖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原机关所在(级别:就低不就高)
2、改变(告复议)
被告:复议机关
管辖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原机关所在地
3、不作为(选择告)
(1)被告:复议机关
管辖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
(2)被告:原机关
管辖法院:原机关所在地
十五、行政诉讼第三人
(考频:每年1~2 题)
1、概念
是指与被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者同案
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
讼中来的当事人
2、特征
行政争议法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
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3、原告型第三人(民)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加害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一部分人起诉而另一部分没
起诉的人
(3)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权案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
起诉而另一部分没有起诉的人
4、被告型第三人(官)
(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
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注意】被告型第三人只有以上三种情况
十六、一审普通程序判决类型的说明
(考频:每年2~3 题)
(一)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1.撤销判决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2.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具体要求]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
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
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按照行政机
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3.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1)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
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2)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撤
销的∶
①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
应判决;
②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撤
销的,如果撤销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1.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
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三)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特殊适用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1.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
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
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十七、行政公益诉讼
(考频:每年2~3 题)
1、提出主体
检察院
2、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等领域
3、提起程序
第一步,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督促其依
法履行职责
第二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 个月内依法履行
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
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 日内书面回复。
第三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民诉是以公告为起诉前提,行政诉讼是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4、管辖法院
基层检察院提起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
层法院管辖
5、起诉材料
①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②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
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③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
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6、庭前程序
①法院应当在开庭3 日前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②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3 日
内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7、审理人员
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8、上诉
检察院可上诉
9、二审程序
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检察院也可以派
员参加
10、撤诉制度
审理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全部实现。则检察院
①撤诉∶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②不撤∶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判决
确认违法
11、证据制度
检察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保全证据
12、一审判决
①与普通诉讼的判决相同。
②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
相关的职能部门。
[注意]不是检察院告知,而是法院告知
13、执行
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应当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