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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磊法考 刑法 ◈ 考前八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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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桑磊法考
刑法 考前八页纸
考点1 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按照犯罪地、犯罪人、被害人、案件性质依次判断,尤其是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要牢记。
属人管辖:普通公民+法定最高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的3 个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利益+3 年以上+双重犯罪。
注意:属地管辖虽并未像保护管辖一样,明确规定“双重犯罪”的要求,但也需要满足“犯本法规定之罪”
这一条件,即只有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才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
牢记“从旧兼从轻”原则。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特殊性,看行为时是否已经有解释:无解释的,直接
适用;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考点2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形式义务分四种: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正当行为)。
实质义务分三类:基于对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
基于稳定的危险共同体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的管理义务。
在有些情况下,可能由于存在优先履行作为义务的主体,而使其他人不再具有作为义务。
考点3 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个中心:相当因果关系说(先看是否具有条件关系(无A 则无B,A 是B 的条件),再判断是否具有社
会相当性(一般的、正常的))
介入因素的判断:第一步,先利用条件说,分别判断先行为和介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条件关系;
第二步,如果最初行为大概率会导致介入因素,则二者之间系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步,如果最初行为不会大概率导致介入因素,亦即二者之间是独立关系,则再判断各自对结果的作用
力(影响力)大小,作用大者有因果。若二者作用相当,或者无法判断大小,或者都很大,则都有因果。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客观上并不中断因果关系,主观上是过失或意外事件。
陈昊 桑磊法考刑法主讲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北京某高校教师
具有多年法考辅导经验,不仅对法考有深入研究,而且对考生备考中的迷惑之处
有较为精准的把握,能够“对症施策”。擅长体系化和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化繁
为简,深入浅出,追求“知其然更应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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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14 至16 周岁:对8 类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不包括转化型抢劫)、贩毒)。
12 至14 周岁: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
原因自由行为:以行为时认定客观行为+以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责任能力、对结果的罪过)=重合处认定
罪名。
考点5 事实认识错误
一是先看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否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若是不同犯罪构成,
要看两个罪名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若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则一般是故意犯罪未遂(对目标侵害
对象)+过失犯罪(对实际侵害对象),想象竞合。若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则是找客观与主观的重合范围(低
度罪名)。
二是看是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二者区分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在着手实行行
为时,主观上有没有认错客观对象。对于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结论不一致。
三是看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因果关系错误的哪一具体情形。特别是注意区分结果的提前实现与事前故
意。
结果的提前实现,本质上是着手实行行为时点的判断。若能够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系着手实行,那么整体
上就是故意犯罪既遂。反之,故意犯罪预备+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事前故意,本质上是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判断问题。按照法考通说,第一个行为大概率会导致第二个行为,
则整体上是故意犯罪既遂。
考点6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1)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是否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经验或是否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
的措施。
(2)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意外事件则是“不能预见”。
考点7 正当防卫
(1)成立条件
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防卫的对象条件(针
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的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
意识)=正当防卫
(2)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
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
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3)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考点8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般认为,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主观说”,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犯罪未遂。”
客观性:真实地彻底放弃本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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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中止行为足以防止侵害结果发生,但事实上防止侵害结果发生却是由与
中止行为无关的其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的情况下,结果依旧发生了,但系其他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
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的,也认为是中止。)
(2)不能犯
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在于:前者无实现犯罪的可能性,而后者有这种可能性。
考点9 共同犯罪的一般问题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不法。
(2)共同犯罪归责原则。
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教唆/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才承担既遂责
任。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一般区别:是否对他人形成支配或控制。
考点10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片面的共同犯罪
法考立场是仅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否认片面正犯、片面教唆犯概念,但对相关行为人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或
帮助犯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片面帮助犯的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仅对自己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而知
情的一方,则要对不知情一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2)承继的共同犯罪
后行为人只对自己参与之后的共同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对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并不承
担责任。
(3)共犯关系脱离
帮助犯、次要共谋犯+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之前脱离。
效果: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与共犯中止的关系:成立共犯脱离,不一定成立共犯中止(有效阻止结果发生才是中止);成立共犯中止,
一定成立共犯脱离。因此,考试时,先看结果是否最终发生,若已经发生,一般只需要考虑是否成立共犯
脱离。
考点11 罪数
基本步骤:先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还是多个行为,若是一个行为,需要进一步考虑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
合(具有包容关系的,肯定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具有交叉关系,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法条本身的交
叉还是具体情形中的交叉,前者是法条竞合,后者是想象竞合,二者效果一致,皆是从一重)。若是两个行
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有无特别关系(牵连或吸收或事后不可罚),无特别关系,数罪并罚。
牵连犯: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结果)。模型:伪造后诈骗;
吸收犯: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必经阶段)。模型:违禁品犯罪后持有、入户犯
罪;
事后不可罚:数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实质是禁止重复评价。模型:盗窃后毁坏、盗窃后销赃。
考点12 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模型:甲犯A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执行2 年后,发现还有B 罪没有判决,应判处有期徒刑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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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第一步,先合并,即5+8=13,在8-13 年中选择;
第二步,后减掉已经执行的刑期。假如选择9 年,则还应执行的就是9-2=7。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模型:甲犯A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执行2 年后,又触犯B 罪,应判处有期徒刑8 年。
步骤:第一步,先减掉已经执行的刑期,即5-2=3;
第二步,再合并计算。即3+8=11,在8-11 中选择。
考点13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1)假释
适用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禁止适用:累犯+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罪,并且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与缓刑的区分: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缓刑
适用对象: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适用缓刑: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3)减刑
减刑对象: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减刑限度(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管制、拘役、有期为原判一半,无期为13 年,死缓为15 年
(限制减刑的为20 年、25 年)。
无期减后不少于13 年: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已执行及之前羁押的不计算在内;数次减刑后实际
执行不得少于13 年,从无期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先前羁押不予折抵。
死缓减后不少于15 年: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生效以前先
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追诉时效
延长: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
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
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考点14 自首、立功和坦白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包括同案犯)罪行(包括共同犯罪)是一般自首;
被动归案,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不同罪名,且不具有关联性)是特别自首;
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已掌握的罪行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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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他人罪行(同案犯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查证属实的是立功。
考点15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一般主体(行人也可以)+违章行为+损失结果+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
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基本犯、基本犯+逃逸、逃逸致人死亡。
三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
四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
共犯
考点16 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或死亡,加重处罚。
转化犯:非法拘禁之外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若认为这里系注意规定,则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系故意,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与非法拘禁罪,数
罪并罚;
若认为这里系法律拟制,则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即使只是过失,也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不再与非法
拘禁罪数罪并罚。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前者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后者则是对某一问题的特别规定。
索债型非法拘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考点17 强奸罪
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自己妻子或共同轮奸的,认定为强奸罪。
原则上,在正常婚姻关系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根据案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
非法拘禁罪等;
例外,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才有限度地被认定为强奸罪。轮奸需
二人以上共同强奸均得逞。轮奸的成立不考虑奸的实行者的年龄。
考点18 绑架罪
行为人必须意图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
求。
• 只需要行为人具有这样的意思即可。
• 行为人在出于其他目的绑架、控制了被害人之后才产生不法目的,并利用对被害人的实力控制提出勒索
或不法要求的,也成立绑架罪。
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被害人,即便没有对他人提起索取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也成立绑架罪既遂。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结果加重犯(也有观点认为是结合犯):绑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死亡。
考点19 袭警罪
袭警罪=暴力袭击(轻微伤以上)+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
与妨害公务罪:法条竞合,袭警罪优先。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考点20 盗窃罪
(1)死者的占有
死者生前占有的有限延续说(我国实务见解):在杀害行为与夺取财物行为紧密联系的场合,应有限承认死
者对于财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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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的占有
折中说:应当区分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存款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债权由储户占有。
(3)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占有财物后索赔(或受他人受损),只要他人占有效力更高(如合法扣押、质押、
借用),可构成盗窃罪。
(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5)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秘密窃取vs 公然夺取。
考点21 诈骗罪
(1)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
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是理解诈骗罪所有问题的核心)
(2)被骗者不包括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否则成立盗窃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被骗人(有处分权限的人)有无处分行为、有无处分意识。
处分意思需要明确到何种程度
观点一: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但要求认识到财物的性质、种类。
观点二:被害人要对处分财物的内容,包括对象、数量、价值等有全面的认识。
(4)新型三角诈骗:虽然在三角诈骗的场合,通常被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产,但在满足特殊条件的情
况下,被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5)“食宿诈骗”的三种不同情形:
“犯意先行型”食宿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食宿先行型”食宿诈骗,不构成诈骗罪,系民事纠纷。
“骗取免单型”食宿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考点22 抢劫罪
普通抢劫罪的规范结构: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暴力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占有者,而是包括其他具
有保护占有的意思的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这是理解抢
劫罪所有问题的核心)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不考虑数额、但要求实行)+当场暴力、威胁(实行行为)+三种目的(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转化型抢劫罪
既遂标准:轻伤以上或取得财物
考点23 侵占罪
(1)委托物侵占的犯罪构成
行为主体: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
行为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拒不退还
(2)脱离占有物侵占的犯罪构成
行为主体:无特殊要求
行为对象:遗忘物、埋藏物
拒不交出
考点24 敲诈勒索罪
行为构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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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5 妨害司法犯罪
(1)伪证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只存刑事诉讼中。
(2)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
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原则上也属
于犯罪的人。即使暂时没有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的人,也属于这里的犯罪
的人。
(3)本犯妨害司法(伪证、妨害作证;窝赃、窝藏包庇),欠缺期待可能。本犯教唆他人妨害司法,他人
构成犯罪,本犯仍欠缺期待可能。
考点26 计算机类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其它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获取数据,
或非法控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违法犯罪而提供。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增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帮助对象(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
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
考点27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非法占有目的(他人的林木)+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盗伐林木罪
自己所有/有权砍伐+未按规定砍伐=滥伐林木罪
非法占有目的+他人已经砍倒的树木/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未破坏国家森林资
源)=盗窃罪
考点28 毒品犯罪
(1)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其他毒品犯罪(如持有),需要数量。
托购代购定持有(或运输),变相加价定贩卖。
(2)既遂标准
走私:过境。贩卖:卖出。运输:出发。制造:半成品。
考点2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实害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
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考点30 金融犯罪
(1)洗钱罪:洗钱的对象不仅限于“他人的犯罪所得”,也包括“自己的犯罪所得”,即“自洗钱”的行为
也构成洗钱罪。7 种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注意:合同诈骗罪不是金融诈骗罪)。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分则第8 章的犯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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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卡诈骗罪:盗窃、抢劫真的、实体、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其他获取(诈
骗、捡拾、抢夺、敲诈等)并使用,以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微信、支付宝、互联网上:冒用信用卡账号
定信用卡诈骗;其他账号定盗窃、诈骗。
考点31 税收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
(1)逃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虚报或不申报+税款较大+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5 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不构成本罪,但可
能构成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等。
(3)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二者并列)。
(4)假冒注册商标罪:包括假冒服务注册商标。
考点32 贪污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
员。其中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
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
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
e.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是受贿罪的主体)
(2)贪污与受贿区分:对方给予的财物应归公有,是贪污;应属请托人,给予个人换取职务行为的对价,
是受贿。二者可能同时成立,想象竞合。
(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处;内外勾结的,依主犯罪名,区分不开的,以贪污论。
(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归个人使用”+三种行为类型(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数额较
大、超三个月未还)。
考点33 贿赂犯罪
普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和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
+收钱(控制就既遂)+谋取利益(承诺即可)。
斡旋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承诺即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人身影响+收钱+谋取不当利益(有影响力的人承诺即可)。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则是受贿罪共犯。
介绍贿赂罪:介绍自然人、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
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
考点34 渎职罪
(1)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是过失。
(2)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数罪并罚。例外,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
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