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2026 刑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整体而言,刑法2026 年考试大纲变动不大,部分变动无实质影响,对考生复习影响不大:
1.大纲考点中新增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识别;
2.新增法律法规2 处,修订法律法规1 处,删除法律法规1 处。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 号
修改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6]4 号
删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 号
保留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
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关注微信公众号[蒋四金法考and司考411],回复[计划]免费下载26法考全程规划表pdf
2026刑法大纲变化对比
一、整体评价
整体而言,刑法2026年考试大纲变动不大,部分变动无实质影响,对考生复习影响不大:
1.大纲考点中新增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识别;
2.新增法律法规2处,修订法律法规1处,删除法律法规1处。
二、法律法规目录变化
新增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修改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6]4号
删除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保留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
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1页
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
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
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
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
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
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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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
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
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
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
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
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2页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刑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 年
2026 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基本要求
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
特点,罪状、罪名、法定刑的
概念与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状的识
别、罪名的适用。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
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
名)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基本要求
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与特点,罪状、罪名、法定
刑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状的识
别、罪名的适用,识别注意
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
构
罪状的分类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新增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修改
了一点文字表述。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这个知识点
我们一直都在讲(主观题也考过
多次),不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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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三、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
刑法大纲变化对比及说明提示汇总表
2025年
2026年
变化说明及重点提示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新增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修改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了一点文字表述。
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
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这个知识点
特点,罪状、罪名、法定刑的
与特点,罪状、罪名、法定我们一直都在讲(主观题也考过
概念与分类。
刑的概念与分类。
多次),不需要特别注意。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状的识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状的识
别、罪名的适用。
别、罪名的适用,识别注意
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
罪状
构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
罪状的分类
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名)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第3页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
刑的种类法定刑与宣告刑的
区别)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
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
定刑的种类法定刑与宣告
刑的区别)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考点提示
1.追求公平,公私财产同等保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贪挪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和
国家工作人员“对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
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这3 个罪的入罪数额都是:3 万元以
上)、挪用公款罪(入罪数额:非法活动3 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 万元以上、合法活动但超3
月未还5 万元以上)。
2.行贿、受贿“花样”多,要加大打击“隐形、新型受贿”:
(1)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但特别情况下,行为时难以确定将来能
否实现或实现数额多少的可期待利益,应该按照案发时的实际获利认定行、受贿数额。例如,
受贿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受贿数额要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2)收受古董字画、贵金属、限量版工艺品等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做价格认定评估并以该
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如果行、受贿没有“耍花样”,有真实的票据、公平的市场价格,双方也
认可的,可以不做价格认定。
【注意】行、受贿“耍花样”: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
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例如,乙要向国家工作人员甲行贿,甲指定要
某古董花瓶A(真实市场价100 万),乙经过拍卖以1000 万的价格买下来送给甲——受贿数
额为1000 万。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点提示
其实没有实质新内容,过往都学过,可以再过一遍:
1.明确将“其他财产性利益”纳入犯罪所得。例如,房屋装修、会员服务、旅游权益等可折算
为货币或具有实际价值的非物质利益都可以。
2.只要实际起到了掩饰、隐瞒作用,都属于本罪的行为手段。“物理转移”“魔法洗白”都可
以。例如,以律师费等虚假名义支付费用、通过跨境虚拟货币兑换等方式伪装资金性质。
3.主观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或推定知道”。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履行
手续的不走流程、应有合法证明但没有的——都可以认为你知道这可能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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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
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罪名)
区别)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
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
刑的区别)
四、新增重点法律法规详细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考点提示
1.追求公平,公私财产同等保护: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贪挪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和
国家工作人员“对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
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这3个罪的入罪数额都是:3万元以
上)、挪用公款罪(入罪数额: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万元以上、合法活动但超3
月未还5万元以上)。
2.行贿、受贿“花样”多,要加大打击“隐形、新型受贿”:
(1)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但特别情况下,行为时难以确定将来能
否实现或实现数额多少的可期待利益,应该按照案发时的实际获利认定行、受贿数额。例如,
受贿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受贿数额要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
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2)收受古董字画、贵金属、限量版工艺品等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做价格认定评估并以该
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如果行、受贿没有“耍花样”,有真实的票据、公平的市场价格,双方也
认可的,可以不做价格认定。
【注意】行、受贿“耍花样”: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
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例如,乙要向国家工作人员甲行贿,甲指定要
某古董花瓶A(真实市场价100万),乙经过拍卖以1000万的价格买下来送给甲——受贿数
额为1000万。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点提示
其实没有实质新内容,过往都学过,可以再过一遍:
1.明确将“其他财产性利益”纳入犯罪所得。例如,房屋装修、会员服务、旅游权益等可折算
为货币或具有实际价值的非物质利益都可以。
2.只要实际起到了掩饰、隐瞒作用,都属于本罪的行为手段。“物理转移”“魔法洗白”都可
以。例如,以律师费等虚假名义支付费用、通过跨境虚拟货币兑换等方式伪装资金性质。
3.主观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或推定知道”。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履行
手续的不走流程、应有合法证明但没有的——都可以认为你知道这可能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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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6]4 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考点提示
1.适度新增了两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
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以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
3.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可以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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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2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考点提示
1.适度新增了两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
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以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
3.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可以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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